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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2008年2月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1期Feb.2008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Vol125 NO.1

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3

杜东芳,李明琼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催生出一个急剧膨胀的特殊群体-失地农民.从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就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社会呼唤着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然而人们却往往遗忘了一个特殊的角落-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把少数民族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提出来,以期引起社会和学术界的关注。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城市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598(2008)01-0019-05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占全国总人口8.4%,聚居面积占国土面积64%的55个少数民族,多处于经济落后的边远山区。55个少数民族无论是在过去的抵御外敌入侵,保卫边疆,还是在现代化建设中,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城市化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城市化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客观规律。历史地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先是在尼罗河流域,然后是在两河流域,出现了最早的城市形态。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工业化加快,带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成为创造文明和聚集财富最主要的地域[1]。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化在解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系列深层次矛盾的同时,其本身在发展过程中又产生了大量的问题。其中最重要问题之一便是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在少数民族地区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就目前而言,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他们靠什么养活自己和家人。如果没有政府给予一定的帮助,那么失去土地又无其他谋生手段的农民该怎么办。本文之所以研究和探讨少数民族地区城市化建设中的社会保障问题,目的不只在于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还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问

题对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改变二元经济结构,解决三农问题,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及其功能

美国作为最先采用社会保障一词的国家,其对社会保障的理解早先于仅限于对老年、残疾及遗属的生活保障,后来扩张到各项社会保险及家庭津贴等.在美国社会保障总署编写的《全球社会保障制度》一书中,社会保障被界定为“系指根据政府法规而建立的项目,给个人谋生能力中断或丧失以保险,还为结婚、生育或死亡而需要某些特殊开支时提供保障,为抚养子女而发给的家属津贴也包括在这个定义中”[2]。日本官方对社会保障的界定,可以采用1950年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解释,即“社会保障是指对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方法和直接的国家负担上,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援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所有国民都过上真正的文化的生活[3]。概括的讲,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国家依据相关法规,在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就业

3[收稿日期]2007-12-05

[作者简介]杜东芳,女,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李明琼,女,汉族,甘肃兰州市人,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面临生活困难时,为保障其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一般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个方面。其中这个定义包括了三个必备要素:一是具有经济福利性,即从直接的经济利益来看,收益者的所得一定大于所费;二是属于社会化行为,即由官方机构或社会中间团体来承担组织实施任务,而非供给者与收益者的直接对应行为;三是以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为根本目标,包括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等。[4]凡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者均可归入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20世纪所取得的最重要的制度文明之一,它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安全网”与“稳定器”。

对于社会保障的功能,传统社会保障理论只承认社会保障事后救助功能,但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社会保障功能日益强大,它具有稳定、调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稳定功能。社会保障是各国首选的稳定机制。实行社会保障可以避免社会成员因各种原因陷入生存困境而产生的破坏行为或报复行为,使社会既充满竞争又充满关怀。二是调节功能。在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社会保障发挥着调节作用。三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促进劳动力的再生产;另一方面有利于劳动素质的提高。四是促进经济社会进步的功能。社会保障在横向上是个社会成员间的彼此互助互济;在纵向上则是不同年龄劳动者的代际赡养、抚育,是代际互助互济。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功能是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社会保障功能往往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甚至出现负面影响。

二、建立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分析

1.从显示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因征地而失去土地而取得的一定补偿,尽管国家按《土地管理法》给予了征地安置补偿费,然而现行的补偿标准过低,且大都采用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而对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转变等问题,却未予以特殊的考虑。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较低,又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失去土地后,他们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十分有限,在社会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而由农村意识转化为城市意识,由农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转化为市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需要一个较长的磨合期和适应期,他们面临着各种风险。因此从显示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国家理应给这一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

2.从整个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器”,特别是在多种文化、宗教并存的少数民族地区,更能起到“安全器”的作用。少数民族的失地问题,不仅面广量大,而且矛盾的积聚性大。失去土地之后,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的生计、生活成了大问题,形成了“生活难、就业难、养老难”的局面。许多原本较为富裕的农民,特别是那些中老年的、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在失地、失房、失业后,情绪低落、怨声载道,使他们产生一种被剥夺的感觉,从而不认同这个社会,如果这种心态被人利用,就可能产生社会的不稳定。因此,我们应该以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各民族共同富裕的原则,来建立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使他们的生活处于有保障的环境中,消除他们的不满情绪,消除他们的不安全感,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3.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来看。市场经济是一种依靠市场机制,并通过自由竞争来配置资源,以此来实现经济的有序运行,但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收入分配不公平、失业和贫困问题都会威胁社会成员的生存条件,而市场经济不会自动消除收入分配不公平、失业、贫困等问题,更无法化解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使少数民族地区部分人陷入生活困境。市场本身无法消除这些社会问题,因此应该从外部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化解。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制度,离开了社会保障体系维系,市场经济秩序就有可能陷入混乱之中[5]。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独特的社会地位,决定其稳定性和经济发展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从总体上看,少数民族地区市场经济不发达,文化发展也比较落后,特别是在城市化进程的失地农民生活等方面处于比较困难的状态,他们生活缺乏保障,就业困难,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整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为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必要的,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少数民族地区财力经济、文化的差异性,再加上国家尚未对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法律、法规和文件,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包括:

1.没有真正的社会保障制度。少数民族地区几乎还没有真正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有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性、福利性、公平性和互助性为本质特征的社会保障相差甚远。

2.土地征补标准偏低和保障年限偏低。在少数民族地区征地补偿一般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的以被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产值6-10倍来计算,而安置费以被征地前3年平均产值4-6倍来计算。这种标准实际低估了被征土地的产出价值,而且尚未考虑土地的增值部分和地价的地区差异。保障年限偏低主要体现在退耕还林还草的失地农民补偿及社会保障方面,按照国家标准,补偿年限一般为5-8年。征补标准低,数额小,保障年限低,这从根本上无法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3.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存在缺陷。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存在混乱,总是落后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而已有的立法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狭窄。另外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实施机制不健全,在少数民族地区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法律监督实施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缺乏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行和管理缺乏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时,监督机制还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监督职能的弱化使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金、补偿费的事情屡屡发生。

4.在改革措施中,隐含着一定的强制因素。在推出改革措施时,往往不能顾及农民的真实意愿和利益,强制性地扣留农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实行政府主导的保障措施。

5.社会保障方式单一,医疗保障缺失。从目前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失地农民的保障方式来看,最主要的方式是提供一定程度的养老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而医疗保险则少有涉及。

6.失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和自我保障意识较差。在征地过程中,大部分农民由于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的局限,不能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会得到一笔相应的补偿。但失地农民拿到这笔钱后,不知道怎样开支,怎样投资,而是把钱用在盖房子等大宗消费上,没有长远打算,有的甚至任意挥霍,结果没有几年就把所有的钱都花光了。

四、对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反思

由于民族地区特殊的区情,使得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显得比其他任何地区都重要,比其他任何一个地区更渴望被保障,其求生存的欲望比任何地区更为强烈。而“求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要求”[6]生存权的思想要求国家应该把保护弱者作为自己的义务。毫无疑问,少数民族地区的失地农民相对于东南沿海的失地农民来说,他们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范畴。根据美国著名的人本哲学家马斯洛的“需求五层次论”[7],我们知道只有在满足最低即生理需求或生存需要的基础上,人才可能有其它的需求。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就是我们在制度设计时首先面临的重要课题。

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局限,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很难进入实质上的社会保障圈,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而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的传统保障,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而被打断,大部分农民生活陷入困境,他们成为中国最弱势、最缺乏保障、最特殊的群体。所以,这些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反思和检讨的同时,完善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

五、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完善

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是一个边缘群体,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又不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尽管少数民族地区按一定的标准给予了征地安置补偿费,但现行的补偿标准太低,且大都采用单一的货币化安置方式,不能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养老、医疗、就业等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根据少数民族的基本情况,逐步建立失地农民相应的社会保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该包括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为失地农民提供再教育培训和再就业的机会、为失

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1.建立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采取个人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办法,运用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建立起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应考虑四个因素:保障水平与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大多数失地农民的养老需求;保障机制有利于激励经济的增长,鼓励失地农民的自主劳动就业;必须考虑制度上的平衡性、稳定性和开放性,能适应城市化加快推进的需要,并有利于与城镇社会保障相对接;要具有可操作性,各种具体制度都应符合实际,相互协调,互相促进,尽可能便于管理和操作。具体的做法可分为两种情况:失地农民已经实行了“农转非”的,可进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实行“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应建立农村个人账户。当然,在发展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同时,以家庭赡养老人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也应继续得到鼓励。

2.建立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多元化的医疗保障制度

在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生产力普遍较低,经济整体水平上较差,同时医疗费用也大幅度攀升,因病返贫的现象凸显,大部分失地农民看不起病。现在最迫切的任务是尽快建立大病保险制度,但是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还不具备把所有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因而,各地少数民族地区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并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其一,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建立该项制度的有效办法是政府与民间结合,强化多元投入机制,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来充实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基金。其二,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传统合作医疗无论从目标定位到运行管理激励机制均有不足之处,其中筹资机制不畅更是不能持久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克服传统制度的弊病,彰显该互助共济制度模式的生命力,改革就必须从“合作”和“新型”两个角度入手。其三商业保险仍不失为一条重要的选择途径或补充模式,可以为失地农民投保团体大病保险等[8][9]。

3.建立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公民生存权得到保障的重要体现,也是宪法所规定“物质帮助权”的必然要求。从理论上讲,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的范围应该是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但实际的经济支持力度不同,尚不能在全国的农村建立相同标准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是不同于“农民”(纯粹意义上的农民)又有别于城市居民的边缘性群体,他们已经不再享有土地保障,也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失去其最低生活保障———土地之后,就应该将其转为城市居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在现代社会,任何制度要避免偶然性和随意性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方式进行调整和规范[10]。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立法先行是一项基本原则。同时还要科学的划定贫困线和最低标准。

4.为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失地农民由于自身知识的局限,在征地过程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没有足够能力支付因寻求行政救济所需要的成本(包括时间、金钱、精力等),而丧失自己个方面的利益,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我们应按照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使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行使切实得到法律的保护。针对目前土地产权不明晰造成的诸多问题,政府应该加强在土地立法方面的工作,尽快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身份,从法律上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范围,控制各级政府部门对土地的征用等,使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使得到法律的保护。失地农民在遇到强行征地情况下,还没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因此,必须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法律援助,让他们合理保卫自己的家园。另一个需要用法律法规加以保护的就是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尽快修订关于失地农民的地方社保法规。以法规的形式,给失地农民以依据,让失地农民在利益受损时也能依法夺回权益。

5.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增强竞争力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是对失地农民最好的基本生活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讲,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实际上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由于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

很低,在土地以外的其他工作岗位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大部分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因此,培训失地农民,增强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成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就目前而言,促进农民就业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政府部门必须强化服务,积极引导建立一个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培训机制,彻底取消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性政策,让失地农民参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服务,拓宽就业渠道;二是为失地农民提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具体的就是要可持续地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难题,除就业安置外,还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鼓励其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适应企业的用工要求,努力通过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政府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的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尽可能多的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就业培训费用政府可给予一定财政支持,也可从土地征用款项和集体积累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有条件的地方可免费培训,也可采取由失地农民支付培训费,政府部门视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或按定额报销的方式。

此外,在民族地区建立社会保障,首先应该需要国家的高度重视。一方面国家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建立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涉及许多部门的工作,牵涉社会个方面的利益。因此,只能紧紧依靠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由政府出面去组织协调各方资源,才能收到预期的结果。另外,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应该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应当以中央的原则来指导和确保全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下去,以地方政府为直接责任主体来推进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改革中,要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权责,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国家应该重视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把这项工作列为政府重点工作,政府承担重要责任。如果政府不承担一定的责任来建立一个正式而长期的社会保障体系,那么基层的贫困群体将无法获得他们所需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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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睿)

On social insurance for the peasant in minority nationality areas

who lose their land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DU Dong-fang,L I Ming-qiong

(S chool of Politics and L aw,N ort hwest N ormal Universit y,Gansu L anz hou730070,Chi na)

Abstract:Wit h t he develop ment of indust 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a special mushrooming group, t he peasant s who lose t heir land in t he p rocess,are p roduced.As a result,t he social insurance for t he peasant s who lo se t heir land becomes one of t he hot topics in t he masses,and t he society calls to estab2 lish social insurance for t he peasant.However,Chinese always forget t he social insurance for a special group of t he peasant who lose t heir land in a special corner of minority nationality areas.This paper discusses t he social insurance for t he peasant s in minority nationality areas who lose t heir land in order to arouse t he concern and focus by academic circle and t he society.

K eyw ords:minority nationality areas;urbanization;t he peasant who lo se t heir land;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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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路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路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针对失地农民保障意识不强、思想顾虑较多的实际情况,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建立咨询中心、开展上门服务等形式,通过作比较、算大账等直观方法,面对面地进行沟通交流和答疑解惑,引导失地农民正确认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 (二)健全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保配套制度 各地应设置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就业培训的实施等;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除了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外,还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将参加社保作为土地征用的前置条件,安置费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移交给社保部门。 (三)加大保障资金的筹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应建立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所需资金可以在政府土地出让金中按3%~5%的比例提取筹集,实行专款专用;积极寻求征地补偿资金的多元化发放渠道,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应尽量避免征地补偿资金的一次性发放。为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在多渠道筹措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强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并积极探索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新方式,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益率。 (四)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在目前条件下,应多管齐下,积极稳妥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二是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要有针对性地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和形式,将符合用人单位需要的订单式培训与推荐就业相结合。三是鼓励支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建议把失地农民的就业纳入下岗工人再就业工程范畴,享受工商、税收、贷款、场地、用电等方面的创业优惠政策,使他们也像下岗工人一样能得到政府实实在在的经济扶持。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从征地源头开始 要真正规避失地农民的风险,必须整体性地审视整个征地过程,从征地的源头开始进行制度设计。首先,必须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商品化运作土地,政府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现行征地制度下,土地最终按照市场价格流转到用地单位时,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民毫无关系。应对此进行根本性调整,将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以保证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问题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其次,完善征地程序,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要从维护失地农民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在征地程序上把好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关,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矛盾解决在显性表现之前。 最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土地流转过程,监督敦促交易双方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划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这样做一是可以减少动员农民参保的大量口舌工作;二是省却了大量的核定缴费工作;三是保证了失地农民的参保率;四是征地单位和农民都了解资金的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报告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法学本科调查报告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报告 指导教师: 论文作者:王萌 学校:大连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学 学号: 年级: 完成时间: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报告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一个影响面非常广泛的社会问题,是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民生问题,是涉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为了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者在汇总了诸多资料后,归纳了诸多方面,形成此调查报告。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在北京、浙江和四川等地的调查,在征地或变相征地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经济损失是非常大的,甚至面临生计断绝的尴尬境地。举一现实例子,四川省蓬安县一位58岁的老农算了这样一笔账:过去因为住得靠近县城,包了城里几家机关食堂的潲水来养猪、养鸡,老俩口一年收入可达上万元。现在土地被征,得了个“城镇居民”的虚名,付出的代价却是不能养猪、养鸡了。虽然得到一万多元的各种补偿,但仅相当于过去一年的收入。年龄大了,就业根本就没有指望,日常生活还不敢动用这笔补偿款,因为万一有个病痛还全指着它。所以,现在生活的窘迫就可想而知了。农民土地被征最早可追溯到10年前,因征地产生的问题一直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由于失地农民大多只能得到一个“城镇居民”的虚名,再加上依照政府的传统思维,农民失地是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这样的认识误区导致征地成为对这部分农民的“最后的剥夺”。 就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而言,具权威性且统一性的文件仅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各地政府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采取的政策措施也各有不同,根据某省某县地方政府的调研,归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模式有以下四种: 集体养老保障。大部分农转非村和城郊村,集体经济发展比较快,管理比较规范,集体出资发放基本养老生活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大部分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养老金交纳人均每月30元左右。一些村给予一定补助,但是有补助的村,农民参保积极性普遍较高,无补助的村,农民参保积极性普遍较低。有的村因经济困难等中途停止了补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是,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受到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制约的。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49年到1969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成了当时的基本国策。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施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减轻工人生活困难,保护劳动力,帮助失业者就业、转业,特别是对恢复各国营、私营企业的生产,扩大经营范围以及创办新企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施行。由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的困难情况下制定的,某些保险待遇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的办法。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保险的覆盖范围,又提高了若干劳动保险的标准,到1956年已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等部门,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经济条件差的集体企业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1957年国家对原有的保障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放宽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退休的待遇标准,并实行了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从而解决了企业和机关职工退休办法不统一的矛盾。这段时期的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企业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管理。 这个阶段还修改、补充了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加强了对女工的保护,在医疗保险中增加了对职业病的保障,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 第二阶段 从1969年到197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部门管理。这样,在整个70年代,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被办成了“企业保险”。 第三阶段

我国农村养老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农村养老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实现农民的老有所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一、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的现状用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存在,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仍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扶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方式为主。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传统养老方式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 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曾经世代以土地为中心。改革开放推动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递减。目前,我国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半亩,已经接近或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线0.8亩。这意味着,减少了农作物播种面积,加大了农业生产继续增长的难度[1]。加上农业天生弱质和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依然低下,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非常巨大,绝对收益越来越低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要。 (二)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挑战 我国农民的养老一直是以家庭为主。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养老的问题日渐增多。 首先,家庭养老投入受到制约。人口流动性增强和社会价值观转变,使得更多的农村年轻人到外地独立谋生,以至于不能够切实地承担起扶养老人的责任。在农村,农民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费,远远高于所支付的养老费用。农民家庭的财富由父母向子女转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产生了“重幼轻老”的社会现象。 其次,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规模小型化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农村家庭户均规模3.65人。越来越多的农民独生子女将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对夫妇可能赡养4个老人。农民子女的养老负担逐渐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 再次,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上升。子女不赡养,或者只提供很低的养老保障,老年农民只有自养。目前,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逐渐上升。他们年老体衰,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导致生活质量不断下降,已经沦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三)农村人口老龄化拖累农民改善养老状况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2006年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表明:2001—2020年是中国社会的快速老龄化阶段。到200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4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0.97%。同时,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 557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1.24个百分点。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持续到2040年[2]。我国农村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民老年人队伍数量庞大,不仅影响他们自身的生存质量,而且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家庭养老负担 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农村人口,特别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进城务工搞基础建设。而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促进了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113440732.html,/cm/001/001003/001003003/400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发布时间:[2004-4-2]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六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讲座(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须要落实的重要问题。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征收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要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有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摘要:社会保障安置是对失地农民的一种可持续安置方式。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安置的运行存在着不可持续性、低水平性、一元性、不稳定性等特征。未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在保障内容上,应从养老保障和生活保障渐进性地扩展到其他方面;在保障资金筹集上,应将土地出让过程中所有可得的收益尽可能回归农民;在保障机制设计上,应充分考虑保障机制的安全性、长效性和渐进性;在保障立法上,应促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从行政规范性文件走向法律层面。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一、引言 如何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有效的安置是失地农民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不断创新,由原来的农业安置、招工安置和货币安置发展到留地安置、入股安置、住房安置、移民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多种方式。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年中国征地移民工作指南及监测体系建设课题《我国征地工作调研分析报告》,1978年以来,全国土地征用共安置农业人口约7280余万人。其中,700多万被征地农民已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障制度范畴;1200万被征地农民实现了异地安置,600万被征地农民通过招工转非得到了安置,2000万被征地农民通过调整土地得到了农业安置,其余2780万人以货币安置为主,辅以其他形式的安置。 以上各种安置方式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发挥了积极的社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招工安置方式由于安置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稳定以及被安置失地农民的素质不高,存在失地农民被安置后就下岗的状况,失业风险较大,大部分失地农民不愿接受;农业安置方式因土地承包法的限制引致矛盾重重而难以操作;留地安置方式只能在耕地多的地方实行,并且农地资源分配存在困难;土地入股安置方式往往面临未来巨大的风险。一次性货币补偿(俗称“一脚踢”)安置是近年来在社会上普遍推行的一种方式。这种安置方式按平均产值的N倍给付,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但仍难以保障失地人口的长远生计。可以说,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失地农民群体呈现日益庞大的趋势,失地农民的分散性个体风险也逐渐演变为群体性风险。仅仅对失地农民进行一些“快餐式”安置会对他们未来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也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埋下了深深的隐患。因此,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需要正视问题本身并积极探讨可持续的安置方式。而社会保障安置应当是一种相对具有可持续性的安置方式,值得尝试和探索。

论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论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07级金融3班 杨波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民实行以家庭保障为主,依靠后代供给的养老模式。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这种模式必然导致后代负担的加重和养老风险的增加。而对于失地农民来说,丧失了土地这一最后的保障物无疑将进一步增大养老的风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必将对维护社会稳定、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通过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共同出资,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统筹层次暂以县级为宜;通过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列支的资金建立个人账户,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障模式。同时,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或财政部门设立专门从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首先,要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制度,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竞争能力。其次,要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为确保失地农民困难户的生活保障,在征地总额中确定一定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 关键词失地农民政府购地退耕还林国企房价社会保障 随着城镇化建设,失地农民不断增加,失地农民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农民的社会保障没有着落,现有的医疗和养老制度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再加上失地农民就业受阻,不仅使失地农民生活困难,而且使子女受教育问题成为其面临的新的危机。特别是新近出现的失地农民的就业环境的恶劣和居住生态环境的变化,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建立关于失地农民法律保障措施,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用预测和评估制度,全方位的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1、失地农民的就业困难。从失地农民的实际就业情况来看,客观上存在着就业难的问题。现代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工人,失地农民大多缺乏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竞争意识,思想观念落后保守,大多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操作简单、收入微薄的工作。尽管政府在征地之前与企业签订了一定比例的失地农民用功协议,但是多数农民还是无法适应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技能的要求,只好下岗。就业不稳定,缺乏就业政策,再加上金融危机,就业环境受到很大影响,对失地农民更是雪上加霜。 2、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面临困境。失地农民已经丧失了土地所带来的保障,但却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医疗等生活保障问题都是由农民自己解决的,效果往往很不理想。虽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不断的改进,但是对于失地和半失地农民来说,现有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仍然解决不了失地农民的医疗问题。政府尽管也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大力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但是由于起点低,大病医疗仅报30%。这对于几万元的住院费来说是九牛一毛。 3、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目前我国土地征用普遍实行政府行为,往往群众利益得不到维护,失地农民的土地使用价值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失地农民所得赔偿、补偿不但要解决当前的生活,还要解决今后的养老问题。失地农民中只有极少数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4、失地农民将面临的新问题——子女受教育问题。由于失去土地,大部分失地农民住在城市边缘。由于教育资源的配置,失地农民的子女将和城市居民的子女享受相同的教育资源,而这是以高昂的教育费用为前提的。当今社会发展客观要求高素质人才,因此上大学受高等教育已经成为必然。失地农民随着而来的子女教育问题是困难重重。 二,我国政府购地实现退耕还林,现代化、工业化

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2-07-26 17:07:33) 转载▼ 标签: 杂谈 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王静云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农民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面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而且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无论是基于权利与公平的观点,还是从发展市场经济和健全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需求角度出发,都没有理由将农民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所谓社会保障是一国政府为全体国民因各种原因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贫困时,向他们提供的生活保障。由于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相对薄弱,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尤为迫切。本文主要论述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构建和谐社会;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现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长期滞后。总的说来,农村的养老保险情况并不理想,农村地区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也非常低。由于我国农民基数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能一蹴而就,以及我国城乡二元化的格局,成为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差异的人为历史性因素。城市居民享受的国家给予的退休金、公费医疗、福利住房、粮食和副食补贴等待遇,而这些农民都没有。经过多年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截至2008年底,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参保人数约为6000万人,其中有财政补贴的约为1000万人。在农村低保方面,全国农村低保对象有4291万人,占全国农村人口的5.9%,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222.3亿元,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2元。在农村五保供养方面,全国有543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

政策法规加入时间:2009-1-5 23:23:42 点击率:227 供稿:责 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 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优.选)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历来土地征用法规均有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要求,但按原用途补偿而不充分考虑农民现实生存和未来保障的现行制度,无法使失地农民生活得到长期和稳定可靠的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其生存和养老的保障尽失。同时由于失地农民中大部分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缺乏竞争力,致使农民失地即失业。现有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低,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失地农民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安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一些经济发达市、州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大胆探索,失地农民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妥善安置,许多失地农民按政策兑现了征地补偿金,政府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了大部分失地农民住房问题,最重要的是政府、企业、社区联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其他形式就业,此外有少量人员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安徽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真正覆盖全省失地农民、适应失地农民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还没有相应制度规范。调查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思想认识上有缺陷。目前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建设问题上最大障碍是人们思想认识上的缺陷。首先是少数部门的领导对此认识模糊,甚至置失地农民利益于不顾,片面地静止地分析估算土地产出效益,对农民靠土地生存的依赖程度和对农民耕种土地——加工增值——发展养殖的土地产出链所产生的效益估计不足,进而对农民失地问题不予重视。其次是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对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少长远打算“,今朝有酒今朝醉”,对交纳社保款不主动。 2、制度建设上有缺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导致失地农民边缘化。总的说来,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仍存在劳动保障政策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基金监管、运营不规范等难题。例如,农民失地后,本应列入城镇居民行列,其社会保障也应该与城镇居民并轨,但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法规不健全,实施措施不配套,失地农民成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无着落的边缘群体。特别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项目不全面。在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后,失地农民一般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全省至今仅有6万失地农民参保,占全部失地农民的3%,绝大部分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现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新

我国“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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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助,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坚实基础,直接关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社会的发展和… 摘要: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助,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坚实基础,直接关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本文通过全面阐述我国现阶段“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实施状况,本文力图在全面分析社会保障制度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几点有益的思考。 引言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人类对自身的认知和对社会发展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确立,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维护了社会公正,保持了社会稳定,同时推动了社会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而设立的,以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需要的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从最初的计划经济产物,到改革开放后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最为人们所熟知、所关注的,就是我们生活中基本的社会保险“五险一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完全由企业 承担的,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则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住房公积金则不是由我国法律规定必须缴纳的。接下来我们将对“五险一金”的具体内容分别加以通俗的阐释。 “五险一金”中,与人自身最为密切相关的就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每个人从诞生之日伊始,疾病和衰老就将作为生命的一部分而与之纠缠一生。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分别涉及以上两个问题。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践历程(1)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践历程 (1) 摘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体经历探索和坎坷,大体经历了以家庭保障特征的初步建立阶段,以集体保障为特征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阶段,改革初期的家庭与土地保障为主的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探索的阶段的四个发展时期,虽然发展至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但是它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改善农民生活、支撑中国工业化战略顺利推进,作出了较大贡献。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农村 一、以家庭保障为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阶段(1949—1956年) 在漫长的中国农业社会中,家庭既是基本的生活单位,也是基本的保障主体。农民依靠在土地上的劳作保障自己的生活,当遇到特殊的困难时,往往以求助能够帮助自己的对象的方式解决问题。在这种传统的保障形式中,家庭保障起到了无以替代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广大农村地区土地改革的完成,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建立起以家庭保障为主,辅以社会救助、社会优抚以及农民间互助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个阶段,政府根据自己的财力对困难农民的生活给予适当的补

助,但是总体上以家庭保障为主。 由于建国之后中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战略以及其他因素,使得大量农民涌入城市,使城市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交通、就业、粮食等问题,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个时期国家就以法规的形式限制农民进城,划分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是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有了截然不同的身份待遇,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初步形成。在这一阶段,政府主要对农村救济和优抚安置工作做出了相应的安排,制定了一些有关的法规和条例,兴办了一些具有福利性质的社会事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初步建立。虽然这个时期国家已经介入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但是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当时历史条件和国民经济的实际状况,以及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依然是以家庭保障为主。 二、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后以集体保障为特征的阶段(1957—1977年) 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农业高级合作社到1956年底在中国普遍建立,农村中的个体经济也随之转变为集体经济。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原来的以家庭为单位转变为主要以高级农业合作社为单位组织进行。这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基本确立。之后开展的人民公社化运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

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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