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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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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起起施行)

3.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4.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

6.3.15)

6.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

7.18)

7.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4.30)

8.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5.24)

9.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1,第160号 2001.6.7)

10.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88号 2001.7.5)

11.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第51号)

12.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2003.4.2)

13.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2003]139号 2003.6.9)

14.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3]282号)(2003.12.27)

15. 关于执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涉及保健食品受理和审批有关事宜的通告(2004.1.17)

16.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式样》等三种式样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4号)(2005.5.20)

17.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 2007.5.28)

8

18. 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号)(2007.9.20)

19.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2007.12.18)

20. 卫生部就《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发布公告 2008年第10号(2008.4.10)

21. 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2008.5.26)

22. 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 2009.3.10)

23.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119号)(2009.4.3)

24.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37号2009.5.15)

25.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31号 2009.6.12)

26. 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通知 (浙卫发[2009]142号 2009.7.6)

27. 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2009.9.2)

28. 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9.2)

29.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定性的批复(2009.11.12)

30. 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

许[2010]2号2010.1.5)

31.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7)

32. 浙江: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2.4)

33. 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

2010.2.6)

3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2010.2.10)

35.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浙食药监保[2010]4号 2010.2.22)

9

36.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100号2010.3.15)

37.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4号2010.4.27)

38. 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186号 2010.5.5)

39.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

项检查的通知(2010.5.10)

40. 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2010.5.18)

41. 关于下发《人参鉴定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吉质监认函(2010)137

号)(2010.5.21)

4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检测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0]11号 2010.6.4)

43.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52号2010.6.7)

44.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浙食药监稽[2010]12号 2010.6.10)

45. 江西省保健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赣质技监联发〔2006〕8号)(2010.6.13)

46. 关于开展阿胶及其制品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8号2010.6.17)

47. 关于查处假冒保健食品气血和胶囊的通知(食药监函[2010]242号

2010.6.29)

48.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82号2010.7.19)

49. 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2010.7.23)

50.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8号2010.8.6)

51. 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2010.9.6)

5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9.13)

53. 关于加强含珍珠粉原料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10]407号)(2010.9.21)

54.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88号 )(2010.9.25)

10

55.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0号)(2010.9.26)

56.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2010.10.11)

57.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2010.10.18)

58.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

号)(2010.10.22)

59. 关于调整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事业单位职责和编制等事宜的函(浙编办函[2010]1714号)(2010.11.10)

60. 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1号)(2010.11.24)

61. 质检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 号)(2010.12.7)

62. 关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增设不批准意见告知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号)(2011.1.5)

63.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4号 )(2011.1.12)

64. 关于查处“雪域唐清”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1]14

号)(2011.1.12)

65.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试行)》的通知(2011.1.20)

66. 关于停止销售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3号)(2011.1.30)

67. 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17

号)(2011.1.31)

68. 关于印发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93

号 )(2011.2.12)

69. 关于停止销售“俏妹牌减肥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电[2011]4号)(2011.2.21)

70.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安排》的通知(2011.3.9)

71. 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2011年3月11日)

72.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 )(2011.3.15)

73.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

11

许[2011]129号)(2011.3.21)

7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海梨膏糖食品厂梨膏糖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

办监督函〔2011〕236号)(2011.3.22)

75.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

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1]133号)(2011.3.28)

76.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

监许[2011]132号 )(2011.3.28)

77.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浙食药监保[2011]17号)(2011.4.2)

78.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2011.5.4)

79.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10

号)(2011.5.17)

80. 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2011.5.25)

81.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暂停生产销售有关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82号)(2011.6.3)

82. 关于查处上海养生堂相关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1〕169号) (2011.6.15)

83.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

号 )(2011.7.21)

84. 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37号)(2011.7.25)

85.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产品和生产企业登记确认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保化函[2011]340号) (2011.8.4)

86.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1]381号)(2011.8.15)

87. 关于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保化[2011]138号) (2011.8.22)

88. 关于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01号) (2011.8.25)

食品安全法规批复汇编[综合协调]

目录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起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起废止)

4.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2009年6月1日起废止)

5.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6.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7.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8. 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部门规章、文件

10. 汽酒卫生管理办法(1986.2.9)(2009.5.27废止)

11.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1986.11.14)(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12. 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2009.5.27废止)

13. 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2009.5.27废止)

14. 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15.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12.2)

16.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1987.12.2)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17. 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1989.12.5)

18.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

19.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

20.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

13

21.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22.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

23.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

24.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

25.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

26.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

27.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

28.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

29.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

30.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

31.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

32.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33.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34.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35.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36.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37.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09.5.27废止)

38.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39.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40.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41. 糕点类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09.5.27废止)

14

42. 麦乳精(含乳固体饮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09.5.27废止)

43. 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3.7.27) (2009.5.27废止)

44.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

45.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6.13)

46. 浙江省实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细则(1996.3.15)

47.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

48. 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5.29)(2009.5.27废止)

49. 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1996.5.29)(2009.5.27废止)

50.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

51.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2011年6月23日卫生部第83号令废止)

52.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4.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53. 浙江省食品采购索证管理办法(1996.10.11)

54.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3.1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55.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3.1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56.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

57.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7.7.1)

58.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1999.3.15)

59.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1999.3.26)

60.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

61.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6.1)(2010年5月1日起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代替)

62.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已于2010.3.30废止,被《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代替)

15

63. 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

64.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2002.4.15)

65.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2.7.3)

66.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2002.7.13)

67. 浙江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发放程序 (2002.7.30)

68. 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2002.7.19)

69.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7.19)

70.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

71.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2003.3.10)

72.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2003.7.2)

73.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2004.1.8)

74.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6.27)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释义

75.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4.30)

76.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5.24)

77.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报告管理办法(修订)(2005.7.5修订)

78.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2005.12.27)

79.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生部) (2005.12.25) (2010年5月1日起被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

法)代替)

80.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2005年6月1日发布)

81.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

82. 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2007.10.22)

16

83.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2007.10.22)

84.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2007.11.28)

85.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2007.11.28)

86.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2007.12.18)

87.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

(2003.4.2)

88. GB 14938-94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89. GB 14934,199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10.1)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10.1)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10.1)

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

9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

95.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2003.12.1)

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7)

97.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

98.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2006.1.1)

99.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2.26)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8.1)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17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10)

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0.1)

10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8.2)

第四部分相关文件及批复

105. 卫生部关于“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时限概念问题的复函(1997.3.5)

106. 关于确定卫生系统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复函 (浙府法发〔1998〕第12号 1998.3.13)

107. 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1998,第12号 1998.11.13)

108.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大桶纯净水经饮水机采样检验是否合法请示的答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第16号 2000.1.27)

109. 关于将甲肝抗体测定增列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的批复 (浙卫发[2000]105号 2000.3.28)

110.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药品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发[2000]100 2000.8.15)

111.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禁止石油裂解醛经氧化工艺生产的“冰醋酸”用于生产食醋的批复

(卫法监食发,2000,第126号 2000.10.31)

112.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食品中混装非食用物品的批复(2000.11.8)

113. 卫生部关于瓜子中掺加矿物油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0,第466号 2000.12.29)

114. 卫生部关于月饼馅料使用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1,第262号 2001.9.13)

18

115.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1,第160号 2001.6.7)

116.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1,第188号 2001.7.5)

117.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函,2001,第109号 2001.7.20)

118. 卫生部关于对无口岸食品卫生检验证明的进口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处理意见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1,第292号 2001.10.22)

119.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

(国办发[2001]86号2001.11.3)

120.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第51号)

121. 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7号2002.4.20)

122. 卫生部关于“荔枝保鲜剂”应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范围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第196号 2002.8.9)

123. 卫生部关于草果中苯并(α)芘执行标准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第204号 2002.8.12)

124. 卫生部关于不得以熊胆等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健康相关产品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218号 2002.8.27)

125.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第300号 2002.12.5)

126. 卫生部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

19

(卫法监发,2002,第308号 2002.12.17)

127. 卫生部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

法监发,2002,第319号 2002.12.18)

128. 卫生部关于禁止用硫磺熏蒸干辣椒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3,第10号 2003.1.10)

129.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活性碳不能作为食品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3,第58号 2003.2.17)

130. 卫生部关于可将大麦嫩苗作为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 (卫法监

发,2003,第71号 2003.3.24)

131.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2003]139号 2003.6.9)

132.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2003.7.3)

133. 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黄曲霉毒素超标的大豆生产加工食品的批复 (卫法

监[2003]197号 2003.7.18)

134. 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3,第258号 2003.8.11)

135. 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42号2003.9.1)

1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

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2003.9.4)

137.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西洋参是否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复函(法监食便函[2003]311号 2003.9.12)

138.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3]282号)(2003.12.27)

139. 卫生部关于禁止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作为食品原料的批复 (卫法

监发,2004,第66号 2004.3.4)

140. 卫生部关于更正《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条款的通知(2004.4.24)

20

141. 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焦亚硫酸钠处理黄花菜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92

号 2004.6.14)

142. 卫生部关于干黄花菜中不得使用漂白剂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152号 2004.5.12)

143. 卫生部关于水解动物蛋白不能作为奶粉原料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154号 2004.5.13)

144.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法[2004]96号2004.5.18)

145. 卫生部关于食品包装用纸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203

号 2004.6.25)

146. 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212号 2004.6.29)

147. 卫生部关于禁止在豆制品中添加滑石粉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240号 2004.7.19)

148. 卫生部关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274号 2004.8.17)

149. 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关于注销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卫生审查批件等)(2004.8.17)

150. 关于明确原特殊营养食品卫生批准证明书时效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4]258号 2004.8.20)

151. 卫生部关于碘盐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302号 2004.9.8)

152.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314号 2004.9.21)

21

153.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办[2004]556号

2004.11.22

154. 关于全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及卫生许可证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卫发[2005]33号 2005.2.6)

155. 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27号 2005.4.4)

156. 卫生部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69 号2005.4.25)

157. 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浙卫发〔2005〕228号2005.9.7)

158. 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05]261号 2005.10.21)

159.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年11月2日卫生部发布卫监督发[2005]431号)

160.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535号2005.12.31)

16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20号2006.2.6)

162.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2006.2.13)

163. 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75号 2006.2.23)

164.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浙卫发[2006]103号 2006.4.30) 165. 关于在全省大中型餐饮单位推行“五常法”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06]122号2006.5.26)

166. 卫生部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211号 2006.6.7)

167. 关于食品卫生法条文适用问题批复

(浙卫发[2006]146号 2006.6.12)

22

168.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58号2006.8.18)

169. 关于食品卫生许可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卫发[2006]242号 2006.9.12)

17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6]450号)(2006.9.21)

171. 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的批复

(浙卫发[2006]263号 2006.9.26)

172. 卫生部关于对固体饮料中使用胭脂红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394号 2006.9.28)

173. 卫生部关于天然碳酸钙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447号 2006.11.168)

174.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学、幼儿园食堂和小餐饮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的通知(浙卫发[2007]142号 2007.5.16)

175. 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业冷菜间卫生监督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卫发[2007]143号 2007.5.16)

176.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

(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 2007.5.28)

177. 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指导意见

(浙卫发[2007]162号 2007.6.7)

178. 卫生部关于同意加氧饮用水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7]169号 2007.7.18)

179.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7.26) 180. 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号)(2007.9.20)

23

181. 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办监督 [2007]22号 2007.9.30)

燕窝代理销售协议(保健品)律师拟定版本

XXXX燕窝代理销售协议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代理乙方XXXX纯鲜燕窝系列产品销售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授权甲方为“XXXX纯鲜燕窝”产品销售代理商,主要负责产品销售及招商工作,甲方愿意接受乙方的授权,并按照双方约定完成销售任务。 2、合作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证件如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同时还应提供乙方的企业介绍、各种证书、检验报告及产品介绍、折页等宣传资料,配合乙方销售事宜,甲方需合规经营,如甲方造成责任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3、本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授权加盟区域工作员工由甲方自行招聘,乙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提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年。有效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续签。 三、产品价格 1、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的价格为克包装,价格为元,后续开发其他规格产品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定。 2、甲方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乙方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 四、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派代理人员负责与乙方代理人员进行日常定货、货物查询、接受订单、货款结算、提供发票等相关问题进行沟通,保证代理销售顺利进行。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调换或退货处理,并且乙方需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全部法律责任。 3、甲方完全遵守与乙方所签订的一切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严格履行。 4、甲方承诺遵守乙方在当地的产品销售价格政策,并严格保守价格机密。 5、甲方承诺积极主动销售自乙方的产品,努力开拓当地市场,并积极配合乙方做好相关的市场活动,合作期间,不得销售乙方以外其他第三方同类产品,否则按甲方违约处理,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6、甲方同意坚决维护双方整体利益,维护乙方的市场形象,不做有损双方形象的行为。 7、甲方同意不论是在本合同有效期还是合作终止以后,对在合作过程中了解的有关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产品价格、经销任务、策略等相关信息,均应承担保密义务。除非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向任何人透漏合作内容。 五、乙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在向乙方提出供货需求时,乙方需在三日内向甲方指定地址发货并向提供物流单号,因未按时发货,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或者乙方应当按照每日千分之五作为对甲方的损失补偿金。 2、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品目录中的所有商品,若其中某种产品已不生产或无法提供,须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随时提供新增产品样品、图片、价格等相关资料。 3、乙方按附件中商品价格进行供货,乙方提高或降低产品价格,须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对超过订单价格不予支付。 4、乙方确保向甲方提供的商品为质量合格产品,产品均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产品的检验测试,保证产品货源的供应按约定期限交付。 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进行查收,如当时发现与甲方订单产品不符时,甲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另行送货,由此产生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负责组织对甲方进行产品、技术、销售方面的培训。 7、乙方承诺积极支持甲方在当地的产品销售活动。

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汇总(时间版).

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汇总(时间排序) 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3月15日发布) 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2009年6月1日废止) 第22条、23条和45条对保健食品审批和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首次确立了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 1996年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卫监发[1996]第38号) 对保健食品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法监发[1996]第38号) 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要求等 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7年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

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产品分类、基本原则、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和标签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8年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 成品储存与运输以及品质和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2000年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推荐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2000 年10月发布) 对不同人群营养素的平均需要量、推荐摄入量、适宜摄入量、 可耐受最高摄入量作出了具体规定 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0) 对企业标准的编写和结构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2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2]51号) 制定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 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并对原料的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

保健品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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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代理协议范文 供货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 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共担风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内容的规定执行。 二、代理委托 1、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代理推广由甲方生产的产品。 2、合同约定的推广区域为_____ 省_____市______区______县 合同期自____ _年__ ___月_____日开始至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双方可根据各自意愿另行商讨续约事宜并签定新的代理合同书。如至本合同 中所述代理期限届满时没有续签,则视为双方自动放弃继续合作,同时本合同 即告终止。 三、代理品种及价格 品种规格单位零售价结算底价/盒装箱量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助乙方制定并安排乙方代理区域内的营销战略、销售形式、管理运作 等销售事宜; 2、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知识培训、经销商营业资料; 3、负责向乙方提供用于产品销售、促销、推广、广告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所 需相关证明手续; 4、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开具普通发票,甲方承担底价税款,超出部分的 税款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享有代理权。甲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代理 区域内直接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乙方代理的产品。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本区域内进行产品推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所代理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招商、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 3、乙方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产品宣传时,必须严格遵守产品广告批件所核实 的疗效范围; 4、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权区域范围外以任何名义进行相关销售活动,如欲扩大代理推广区域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 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工作; 5、乙方必须应甲方要求,随时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及产品流向实际情况。 六、仓储及运输 1、甲方负责将乙方订购的产品发往乙方指定的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运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培训试题答案BS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培训试题(BS2016-4) 姓名部门成绩 一、判断题.(每题2.5分,共计25分) 1、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对) 2、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对) 3、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对)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对) 5、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对) 6、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 7、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或者备案相关的现场核查、样品抽样、复核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 8、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不必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 9、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对) 10、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变更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与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错) 二、填空题(每题5分,共计50分) 1、生产和进口下列产品应当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一)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以下简称目录外原料)的保健食品;

中国保健食品GMP(2010年修订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分析

中国保健品GMP (2010修订版)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成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各机构和人员职责应当明确。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熟悉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第八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且不

得互相兼任。应当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确保保健食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保健食品质量; (二)批准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岗位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 (三)确保生产记录在提交质量管理部门之前经指定人员审核,生产偏差已经报告、调查、评价并得到处理; (四)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六)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 (七)确保生产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审核并放行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 (二)确保在成品放行前完成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审核; (三)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四)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 (五)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六)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七)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八)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九)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十)确保完成生产和质量内部评审; (十一)审核和监督物料供应商;

2020年最新版保健品代理协议

(协议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31798 2020年最新版保健品代理协议Model text of health product agency agreement

2020年最新版保健品代理协议 供货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共担风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内容的规定执行。 二、代理委托 1、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代理推广由甲方生产的产品。 2、合同约定的推广区域为_____ 省_____市______区______县 合同期自____ _年__ ___月_____日开始至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3、双方可根据各自意愿另行商讨续约事宜并签定新的代理合同书。如至本合同中所述代理期限届满时没有续签,则视为双方自动放弃继续合作,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三、代理品种及价格 品种规格单位零售价结算底价/盒装箱量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助乙方制定并安排乙方代理区域内的营销战略、销售形式、管理运作等销售事宜; 2、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知识培训、经销商营业资料; 3、负责向乙方提供用于产品销售、促销、推广、广告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所需相关证明手续;

4、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开具普通发票,甲方承担底价税款,超出部分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享有代理权。甲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代理区域内直接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乙方代理的产品。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本区域内进行产品推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所代理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招商、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 3、乙方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产品宣传时,必须严格遵守产品广告批件所核实的疗效范围; 4、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权区域范围外以任何名义进行相关销售活动,如欲扩大代理推广区域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工作; 5、乙方必须应甲方要求,随时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及产品流向实际情况。 六、仓储及运输 1、甲方负责将乙方订购的产品发往乙方指定的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2、由于运输不当引起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须在到货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运输部门出具的货物损坏或丢失证明,甲方负责更换补偿等量货物。 3、乙方保证所收到的产品在符合标准的仓储条件下存放,否则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七、结算方式 1、款到发货; 2、乙方向客户结算所需发票,须由乙方填制表格后传真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传

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药品、保健品)汇总

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药品、保健品)汇总 1、大豆异黄酮(保健品)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大豆异黄酮”不属于普通食品原料,也未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而应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 《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 “为规范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豆异黄酮应当来源于大豆。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大豆异黄酮推荐食用量的食用安全依据。 三、大豆异黄酮测定的成分包括大豆苷、大豆苷元、染料木素和染料木苷四种,应当标明每一种成分的具体含量和大豆异黄酮的总量。 四、产品适宜人群为成年女性,不适宜人群为少年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妇科肿瘤患者及有妇科肿瘤家族病史者。 五、注意事项中应当注明“不宜与含大豆异黄酮成分的产品同时食用,长期食用注意妇科检查”。” 4、《关于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83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食品原料中含有药物成分(食药两用物质除外)的,不属于食品,不得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食药两用具体物品名单参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2月26日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保健品代理合同5篇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保健品代理合同5篇正式 版

保健品代理合同5篇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保健品代理合同范本5篇(一) 供货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共担风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内容的规定执行。 二、代理委托 1、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代理推广由甲方生产的产品。 2、合

同约定的推广区域为_____ 省_____市____区____县 合同期自____ _年__ ___月_____日开始至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双方可根据各自意愿另行商讨续约事宜并签定新的代理合同书。如至本合同中所述代理期限届满时没有续签,则视为双方自动放弃继续合作,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三、代理品种及价格 品种规格单位零售价结算底价/盒装箱量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助乙方制定并安排乙方代理区域内的营销战略、销售形式、管理运作等销售事宜; 2、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知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经营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 一、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并应当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查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必须正确填写《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等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对一致。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3、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次查验保健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购入进口保健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5、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保健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保健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未实行电子记录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保健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5、保健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 载明销售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保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临界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保健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7、保健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保健食品质量承诺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销售保健食品。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提供的保健食品符合相应的保健食品安全标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功能,严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主动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3、对自检中发现的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示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及时下架退市,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已售保健食品。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5、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购销合同应当订立保健食品安全保障及对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四、市场开办者保健食品安全责任制度1、保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保健食

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试卷及参考标准答案

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试卷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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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试卷 姓名成绩 1.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的食品。即适宜于 食用,具有功能,不以的食品。 2.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 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 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3.最小销售包装是指销售过程中,以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4.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动用。 5.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必须以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相应的汉字。 6.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 当,作为组织生产的。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 当,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7.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制度。患有 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 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8.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

保健品健康产业代理经销合同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拓展市场,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产品授权乙方作为团购渠道,北京部分商超、便利店渠道,家庭购物渠道的代理。 一、经销品种 包装规格: 零售价:元/盒 供货价:元/盒(现款现货) 二、代理返利 乙方年月日至年月日内购销甲方产品总额满盒,甲方可以给予乙方适当的市场支持返利元。 三、供货及结算方式 1、甲方收款3日内保证及时发货,以便安排保证市场供应。 2、甲方按代理底价出具发票及其他必要单据(含税价基础上),若乙方另有需要,高于代理底价开票的高出部分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3、甲方负责按乙方合同指定的到站承担一次性运费及保险费,到站后的短途转运费用和因乙方造成的退货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保证将产品保质、保量、按期交付乙方,如发生破损,乙方应在收货后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商讨后取得一致意见。 四、双方义务和责任 1、甲方不得向乙方经销地区以内单位或个人直接供应产品。若直供乙方有权追究责任。 2、甲方支持乙方的渠道推广和售后服务工作:具体支持方式:专家支持(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宣传物料支持、产品部分样品(体验试用品)、销售人员支持等。 3、乙方根据市场实情,在全国统一零售价的原则下,积极维护甲方价格体系政策,不得乱价而影响全盘市场。 4、合同期满的,乙方在完成合同指标的情况下,享有优先续约权。 5、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开票价格进行批发和零售,一旦违背,甲方有权取消相应资格,并有权进一步追究责任。 五、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承担另一方因违约带来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六、免责条款 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经确认非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各种损失,甲方不退货且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因产品质量造成乙方退货,乙方必须保证产品包装完好无损。 七、其他 本合同属双方商业机密,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乙方代理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不得私自在甲方非指定区域内招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负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者,甲方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八、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确定后签定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二份,均为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首批进货后生效。 3、双方如有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达成一致。如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4、甲方统一提供药材。(按成本价供货)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甲方不承担责任。 6、如发生争议,由经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 7、合同执行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8、本合同一式二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章)乙方:(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生产厂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时间:时间: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2010版)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发布日期:2011-02-1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发布日期】 2010-10-22 【生效日期】 2011-02-01 【效力】 【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指导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保健食品区域代理合同(完整版)

保健食品区域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了更好的发挥**系列产品的名牌效应,进一步提高**系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销量,实现**国内贸易的崛起,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诚信经营、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共识,并签定此商品代理合同: 一、双方的基本条件约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 2、乙方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 3、商超客户的代理,乙方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4、乙方应对甲方的品牌有足够的了解和认知认可度,且乙方的经营性质应该和甲方的产品属性、销售渠道相吻合。 5、甲方的商品送达乙方仓库,并由乙方验收和向甲方付款后,其商品所有权归属乙方所有,但其商标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6、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销售与甲方商品所属同类的其他品牌商品,否则甲方有权利提前中止合同,取消乙方的代理经营权。 7、乙方必须对所属区域内的现有客户具备融洽的客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8、乙方必须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及时提供各项真实有效的数据报表给甲方。 二、合同约定乙方的销售区域和销售渠道 1、甲方允许乙方代理经营的销售区域和客户名称:。 2、乙方不得将甲方商品出现在上述区域或者客户之外的范围销售,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按照其售价货值金额的30%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收回货物。 3、甲方尽量保证乙方的所属客户以及其区域范围内不出现其他代理商或者客户所经营的**品牌商品销售,一旦出现,甲方将积极给予协调解决,同时乙方应该给予谅解。 4、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所属区域内的未来潜在客户(新开业客户),原

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汇总

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汇总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食品580收集整理了部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使用。 法规 法规名 文号实施日期 称 畜禽标识 和养殖档 农业部(2006)67号2006-07-01 案管理办 法 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 质检总局令(2005)78号2005-06-07 规定 进出口食 局令(2000)19号2000-04-01 品标签管 理办法

进出口预 包装食品 标签检验 质检总局(2012)27号公告2012-06-01 监督管理 规定 农产品包 农业部(2006)70号2006-11-01装和标识 管理办法 农垦农产 品质量追 农办垦(2009)39号2009-05-15溯标识管 理办法 农业转基 因生物标 农业部(2002)10号2002-03-20识管理办 法 农作物种 农业部(2001)49号2001-02-26子标签管 理办法 农作物种 子标签和 农业部令(2016)6号2017-01-01使用说明 管理办法 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 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2013-08-20全产品标 签说明书 管理规范 食品标识质检总局(2009)123号公告2009-10-22

管理规定 (修订) 兽药标签 农业部(2002)22号2003-03-01 和说明书 管理办法 调整进出 口食品、 质检总局(2006)44号公告2006-04-01 化妆品标 签审核制 度 运行进口 预包装食 质检总局(2011)59号公告2011-04-25 品标签管 理系统 复函、征求意见稿 法规名称文号实施日期GB 26687-201 1 复配食品添加 卫办监督函 [2011] 1084号2011-11-24剂通则(有关问 题复函) GB 26687-201 1 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复配食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1号2016-02-01品添加剂通则 (其生产许可有 关问题的复函) GB 28050-201 1 食品安全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8号2014-10-13 家标准预包装

87种药食同源品种按27种保健功能分类表

87药食同源品种按27种功能分类表 保健功能 名称 1、免疫调节 茯苓、枸杞、大枣、阿胶、桑椹、银耳、 2、促进消化功能 山楂、麦芽、鸡内金、山药、莱菔子、扁豆、陈皮、茯苓、大枣、佛手、 3、改善记忆功能 茯苓、黄精 4、促进生长发育功能 山楂、鸡内金、 5、缓解体力疲劳功能 枸杞、砂仁、肉桂、丁香 6、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沙棘籽油、枸杞、黄精、 7、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银耳、枸杞、香菇、 8、通便功能 火麻仁、决明子、莱菔子、百合、玉竹、芦荟、橘皮、山楂、郁李仁、桑椹、 9、辅助降血脂功能 山楂、芦荟、决明子、荷叶、沙棘油、 10、辅助降血糖功能 葛根、黄精、乌梅、决明子、山药、甘草、苦瓜、桑叶、百合。 11、调节肠道菌群功能 12、改善睡眠功能 酸枣仁、莲子心、桑椹、枸杞子、茯苓、 13、减肥功能 荷叶、茯苓、决明子、山楂、香橼、菊花、海藻、莱菔子、乌龙茶。 14、改善营养性贫血 阿胶、茯苓、桑椹、大枣、龙眼肉、陈皮、枸杞。 15、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山楂、桑椹、麦芽、葛根、黄精、大蒜、枸杞、茯苓、栀子、鱼腥草、陈皮。 16、促进泌乳功能 龙眼肉、大枣。 1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茯苓、山楂、薏苡仁、陈皮、干姜、葛根、蒲公英、甘草、枸杞。 18、促进排铅功能 海带、茶叶、猕猴桃。 19、清咽润喉功能 菊花、桑叶、胖大海、薄荷、桔梗、金银花、乌梅、蒲公英、橘红、罗汉果、甘草。 20、辅助降血压功能

决明子、海带、茶叶、山楂、槐花、菊花。 21、增强骨密度功能 22、抗氧化功能 茶多酚、番茄红素、桃仁、 23、缓解视疲劳功能 枸杞子、越橘、菊花、决明子。 24、祛痤疮功能 决明子、白芷、茯苓、枸杞、金银花、栀子、桑叶、马齿苋、鱼腥草、山楂、菊花、薏苡仁、杏仁、乌梢蛇。 25、祛黄褐斑功能 枸杞、桃仁、桑椹、菊花、决明子、茯苓、葛根、桑叶、干姜。 26、改善皮肤水分功能 白芷、葛根、杏仁、乌梅、山药、枸杞、昆布、桑椹。 维生素、微量元素、新资源类食品等按功能分类 1、免疫调节 硒、锌、维生素A、维生素E、蜂胶、精氨酸、亮氨酸、多聚核苷酸、免疫核糖核酸、蜂花粉。 2、促进消化功能 低聚果糖、牛磺酸、乳酸锌、果寡糖、微晶纤维素、低聚半乳糖、大豆低聚糖。 3、改善记忆功能 大豆卵磷脂、、牛磺酸、DHA、EPA、角鲨烯、深海鱼油、花生四烯酸。 4、促进生长发育功能 肌醇、牛磺酸、锌和富锌物质、牛初乳、铁、维生素A、D、B2、C、钙、 5、缓解体力疲劳功能 二十八醇、牛磺酸。 6、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鱼鲨烯、沙棘籽油、维生素E、螺旋藻、茶多酚、牛初乳。 7、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茶多酚、维生素C、蜂胶、原花青素、维生素E、螺旋藻、壳聚糖、β-胡萝卜。 8、通便功能 膳食纤维、大豆膳食纤维、低聚果糖、低聚半果糖、大豆低聚糖、螺旋藻、几丁聚糖、双岐杆菌、 9、辅助降血脂功能 卵磷脂、大豆低菊糖 10、辅助降血糖功能 11、调节肠道菌群功能 12、改善睡眠功能 13、减肥功能 L-肉碱

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为保障保健食品的安全,加强相关的监督管理,国家部委出台了相关法规,食品伙伴网特汇总于此,仅供参考。 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食药监许[2011]129号)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 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 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 关于暂停生产销售有关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82号)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号)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许函[2011]145号) 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17号)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国食药监许[2011]24号)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 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1号)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食药监许函[2010]356号) 关于再次征求《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函(食药监许函[2010]369号) 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

保保健品代理经销合同

保健品代理经销合同 甲方:江西省伊塘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拓展市场,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省市(地)产品的独家经销商。 一、经销品种 包装规格: 零售价:元/盒(现款现货) 二、代理定额 乙方年月日至年月日内购销甲方产品总额为万元,其中购销进度大致安排如下: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数量:数量:数量:数量: 金额:金额:金额:金额: 乙方首批数量根据城市大小而定,最低量件以下,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后确实做过努力推广,没有打开市场的,甲方有权收回市场,产品包装没有破损的前提下,甲方保证退货。零风险经营。 三、供货及结算方式 1、甲方收款3日内保证及时发货,以便安排保证市场供应。 2、甲方按代理底价出具发票及其他必要单据,若乙方另有需要,高于代理底价开票的高出部分的税金由乙方承

担。 3、甲方负责按乙方合同指定的到站承担一次性运费及保险费,到站后的短途转运费用和因乙方造成的退货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保证将产品保质、保量、按期交付乙方,如发生破损,乙方应在收货后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商讨后取得一致意见。 四、双方义务和责任 1、甲方不得向乙方经销地区以内单位或个人直接供应产品。若直供乙方有权追究责任。 2、乙方根据市场实情,在全国统一零售价的原则下,积极维护甲方价格体系政策,不得乱价而影响全盘市场。 3、合同期满的,乙方在完成合同指标的情况下,享有优先续约权。 4、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开票价格进行批发和零售,一旦违背,甲方有权取消相应资格,并有权进一步追究责任。 五、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承担另一方因违约带来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六、免责条款 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经确认非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各种损失,甲方不退货且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因产品质量造成乙方退货,乙方必须保证产品包装完好无损。

保健品代理合同

保健品代理合同 供货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共担风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内容的规定执行。 二、代理委托 1、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代理推广由甲方生产的产品。 2、合同约定的推广区域为_____ 省_____市______区______县 合同期自____ _年__ ___月_____日开始至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双方可根据各自意愿另行商讨续约事宜并签定新的代理合同书。如至本合同中所述代理期限届满时没有续签,则视为双方自动放弃继续合作,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三、代理品种及价格 品种规格单位零售价结算底价/盒装箱量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助乙方制定并安排乙方代理区域内的营销战略、销售形式、管理运作等销售事宜; 2、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

的产品知识培训、经销商营业资料; 3、负责向乙方提供用于产品销售、促销、推广、广告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所需相关证明手续; 4、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开具普通发票,甲方承担底价税款,超出部分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享有代理权。甲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代理区域内直接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乙方代理的产品。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本区域内进行产品推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所代理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招商、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 3、乙方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产品宣传时,必须严格遵守产品广告批件所核实的疗效范围; 4、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权区域范围外以任何名义进行相关销售活动,如欲扩大代理推广区域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工作; 5、乙方必须应甲方要求,随时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及产品流向实际情况。 六、仓储及运输 1、甲方负责将乙方订购的产品发往乙方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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