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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制度内部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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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制度

目录

公司保密制度 (1)

一、概述 (2)

二、法律依据 (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

(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 3(四)《刑法》 (3)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 (4)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4)

(七)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4)

(八)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5)

(九)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 (5)

(十)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6)

(十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6)

三、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6)

(一)建立保密规章制度 (7)

(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 (7)

四、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9)

(一)保密协议中商业秘密的界定 (9)

(二)保密协议的主体范围 (9)

(三)保密协议的基本内容 (10)

(四)员工的保密义务 (11)

(五)违反保密协议可能承担的责任 (11)

五、公司保密制度范本 (12)

(一)简易版 (12)

(二)完备版 (13)

六、经典案例 (17)

案例一 (17)

(一)案情简介 (17)

(二)案情分析 (17)

案例二 (18)

(一)案情简介 (18)

(二)案情分析 (19)

案例三 (21)

(一)案情简介 (21)

(二)案情分析 (22)

一、概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经营信息、客户资料、技术秘密等无疑是企业巨大的财富。这个财富我们称之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在企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十分注意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在法律上,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对企业生存发展关系攸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制定专门的保密协议无疑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常见的,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但是,要制定一个适用的保密协议,对企业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二、法律依据

保守本企业的秘密应该是劳动合同中员工的一项随附义务,现在有关法律关于此方面的内容,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商业秘密事项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

(四)《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第一条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七)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

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八)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九)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侵犯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不特定人以盗窃、利诱、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二类是不特定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一类所述的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类是特定人(如本企业职工或交易相对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国有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四类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他人非法获取、披露或者使用的,而仍然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行为。

(十)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十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这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者的知悉和使用就不能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因此,如何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劳动法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

(一)建立保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区分,没有固定的要求,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和对人的保密,相应地可以称之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制度又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对人的保密制度则包括外来人员的驻留保密、内部人员保密管理(在此主要指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以外的保密管理)、离职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相应的对上述内容均应当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制订的保密规章制度产生劳动法上的效力,在制订时应当通过民程序制定,即通过企业工会或者通过过征求员工的意见。同时,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职工大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

商业秘密的流失,70%是从本企业员工渠道流出的。有些企业在受到侵犯后欲寻求法律的保护,但由于事前没有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导致专有技术或经营信息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有些企业与员工的保密合同签得很笼统,导致企业、员工、法院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及其它事项产生不同的理解,使举证工作变得异常艰难。许多企业因此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仍然难以在诉讼中取胜。

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有一份保密合同,预先明确了有关事项,情况将会大不相同,因为,只要这些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抵触,就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仅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就可以轻易完成举证工作,赢得诉讼的主动权。因此,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的十分重要的一环。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只是签订了保密条款或者协议,但没有约定支付保密费用,实际上也没有支付保密费用的,该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劳动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或撤销,即通过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达到保

密约定对劳动者不生效力。这对企业来讲是不利的。

另一个与保守商业秘密相关的问题是竞业禁止问题,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关系中或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负有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兼职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竞争性行为。分为在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和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前者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受事实劳动关系约束的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后者包括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员工和虽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调离原职或被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竞业禁止作为一项禁止性规则,其主要的价值是保护商业秘密。参照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该规定对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企业应特别注意应特别注意支付补偿费,否则,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关于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现行的规定没有规定。由企业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参照相关国家的立法例,以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为宜。

四、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保密协议中商业秘密的界定

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是签订保密协议的基础性工作。实际上所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三个特征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可以列为本企业保护的对象。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列举,向员工明示并达成共识。企业也可制定专门的保护商业秘密的管理规定,列举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各类员工的保密责任及处罚措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采取上述两种方法,既可以对员工保密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减少纠纷,同时也便于在发生争议后纠纷的解决。

注意的是,根据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和国际惯例,公知领域内的信息(主要包括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同行业、同领域一般人员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专利失效后的技术信息等),与人身有紧密依赖关系的经验、知识和技巧(如:同行业一般人员只要长期操作,不需要经过特别的培训可熟悉的技术)不应当被列为商业秘密。

(二)保密协议的主体范围

企业可以与某些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与所有的员工签订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有下列几类: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员工由于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重要的枝术或经营信息,应该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是最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的人员,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企业经营决策的具体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应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务人员、秘书人员、打字员、保安人员等。如果因岗位的原因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也可酌情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三)保密协议的基本内容

一份完整的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商业秘密的范围:应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哪些信息或技术属于商业秘密,不宜笼统地将所有的信息或技术都约定为商业秘密,造成操作中的不便。

2、保密措施:企业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3、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明确规定员工应当负有保护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为有损于该义务的行为。确定了保密义务以后,应确定员工的哪些行为属于泄密行为。宜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法,对泄密行为做出详尽的规定。

4、保密待遇: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是否给予保密费用或保密待遇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经济实力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保密待遇。我们认为,适当支付保密费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员工保密的积极性,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保密费用属于津贴的一种,属于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

5.保密期限:员工承担保密义务的具体期限,离职后是否还要员工保守商业秘密以及保密的期限。这里应该了解要求员工在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6、脱密期约定:企业可以和员工约定,当员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如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6.与保密有关的其他事项:例如是否限制员工在职期间的兼职活动;在职期间是否能成为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或公司担任股东等。

7.违约责任:如员工违反了保密义务,泄露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这里应区别不同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违约金的数额应作出明确约定,不宜约定为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8.其他条款:如保密协议的有效期限;随着工作岗位的调整,保密协议是否相应变更等内容。

(四)员工的保密义务

一般来说员工的保密义务有以下几项,但不限于此: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员工也不得泄露该保密信息;

2、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对外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则员工也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泄露。

3、依约使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4、不得利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牟利。

5、妥善保管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6、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私自抄录、复制、电邮或以其他形式携带出公司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传递等。

7、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传递给公司的竞争对手;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的名义或以公司员工身份对外发布、提供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等。

8、在离开公司后,以在公司获得的商业秘密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服务或牟利;

9、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或形式泄露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们、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五)违反保密协议可能承担的责任

违反保密协议可能产生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反保密协议首先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保密协议是企业与员工就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而达成的合意,合法的保密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应约履行。如当事人未履行保密协议规定的义务,不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给企业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企业还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

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后果严重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侵犯商业秘密三种法定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公司保密制度范本

(一)简易版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漏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的秘密。

第四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生产技术及新生产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证券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其他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

第五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

第六条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第七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八条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

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刺探公司秘密。

第十条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信息室、档案室、计算机房等机要部门,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也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二)完备版

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

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三条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

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第七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保密措施

第十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元以上元以下:(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九条公司与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2.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3.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第二十条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

1.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

2.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

3.在竞争企业中兼职;

4.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

5.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

6.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非高级员工不实行“竞业禁止”制度,不签订《保密合同》,但对有证据表明侵犯本公司技术及其他商业机密,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行保密保证金制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高级员工按每月工资的10%提取“保密保证金”,由公司专户存放,公司按银行同期利率向保证人支付利息。保证金连续提取超过5年的

不再提取。保证人离职或退休,并签订《保密合同》,三年内没有违约的,本息返还保证人。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经典案例

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职工张某、李某、石某分别于2001年6月、9月和2002年3月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均为商务中心贸易专员,主要负责对俄罗斯的贸易往来。同日,张某、李某又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其中第八条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公司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服务,并须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承诺。”2002年8月31日和9月27日,这3名职工分别提出了辞职申请,经A公司批准,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A公司在一家网站上发现北京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出现了与本公司相同的照片及图片,其商业模式、商业计划也与本公司相同,而这些属于本公司的商业秘密,A公司认定是这3名职工所为,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A公司称,这3 名职工所到的北京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A 公司的业务相似,给A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张某、李某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石某虽未与公司签订保密合同,但公司曾通过网络向其公布了本公司的保密制度,其中规定了员工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石某违反了,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因竞业禁止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案,对于竞业禁止或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以及劳动部的行政规章、部分地方法规均对此作了明确的

规定,法律支持正当的竞争行为而限制或禁止非正当的竞争行为,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权利。既然如此,A公司在认为自己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提出申诉后,为何没有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呢?因为我国法律是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的,A公司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忽略了应尽的义务。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上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竞业禁止作出约定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公平。本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正是依据上述规定和原则认定:张某、李某在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虽已签订了保密合同,并约定他们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A公司有竞争性的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A公司有竞争性的公司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的工作,但A公司未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被诉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用,该竞业禁止性条款因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显失公平,应为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A公司依保密合同的条款要求张某、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而对于石某,A公司未与其签订过保密合同,所制订的保密制度,其范围仅仅是对公司的员工,在石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该制度对石某已不再具有约束力,A公司依此制度要求石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理由同样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二

(一)案情简介

原告普立万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被告张某曾于2002年1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在原告普立万公司的销售部门工作,任销售工程师。2002年10月1日,张某与普立万公司签订的了《保密协议》一份,其中约定了公司保密的信息为公司的管理方法、市场信息、营销方法、原料来源、客户信息、培训资料及其他有关公司业务工作的经验和资料等;并约定张某在公司工作终止后的十年期间,对涉及公司的机密仍要进行保密,若有违反保密协议中条款的行为须向普立万公司支付人民币10万元,经济赔偿费用依照法院判决。

被告DC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被告张某为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普立万公司与DC公司均经营色母料的生产、销售,面对的客户群也基本相同。后普立万公司认为,被告张某在未离开原告公司时就成立了被告DC公司,违反了保密协议,并将其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原告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泄露给被告DC公司,被告DC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DC公司有包括成都普天公司、北京福斯公司、武汉太平爱克公司等六家客户与原告主张的主要客户重合。原告亦仅对与上述六家客户相关的经营信息主张商业秘密专有权。被告张某自认在原告处工作时,接触过其中的成都普天公司、北京福斯公司和武汉太平爱克公司三家客户。

(二)案情分析

原告普立万公司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客户实施不同的经营策略,形成了特定的客户名单信息。尤为特殊的是,即使是针对相同颜色的色母粒,原告也可提供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且针对不同的客户也使用不同的定价策略,以上信息均可以从原告提供的与涉案六家客户交易往来的合同、送货单、签收单中反映出来。因此,涉案六家客户的经营信息是原告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积累起来,非从公开渠道可以取得的的特殊的客户信息,这些信息可以让原告在色母料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且通过对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的保密协议作出的整体理解,可以认定涉案客户名单属于该协议约定的保密范畴,原告对其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原告主张的上述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护措施三个构成要件,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张某系原告的销售工程师,根据其工作范围、自认事实以及法院保全的证据,可以推定其在原告处工作时接触过涉案的六家客户名单信息,并与原告签订过保密协议。而张某在尚未正式从原告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就投资设立了与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被告DC公司。此后,DC公司就与原系原告客户的六家公司建立色母料的供货合同关系。通过比对原告与被告DC公司就相同客户签订的合同,可以看出双方的合同在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产品颜色、型号、合同格式等方面均存在相同和相似之处,且后者的合同价格略低于前者。因此,在被告DC公司无法证明上述合同信息可以从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

使用或者参考了原告的上述经营信息。故认定,被告张某作为被告D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被告DC公司在明知被告张某有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时,仍然使用其所披露的商业秘密,其行为亦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依法应当与被告张某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经营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外,两被告还应当承担不得披露原告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承担该民事责任的时间可参照被告张某与原告的保密约定,即被告张某在原告公司终止工作后十年内(从2004年6月30日起计算)不得泄密,除非原告的商业秘密在该期间内为公众所知悉。最后,法院判决:被告DC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普立万公司6家客户的经营秘密,被告张某在10年内(从2004年6月30日起计算)不得披露上述经营秘密;被告DC 公司、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普立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二者负连带责任。

判决后,DC公司和张某不服,共同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为:有关客户信息的名称、联系方式、产品颜色均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取得,且产品规格型号和合同格式相同或者相近并不能推定出上诉人就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被上诉人对其主张的客户名单并未采取保密措施,更未要求上诉人张某保密等。被上诉人普立万公司则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原审判决基本相同,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DC公司和张某违反了法律和有关规定,擅自披露、使用被上诉人普立万公司的有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判令两上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三项上诉理由,由于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市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本案中,尽管法院认为原告普立万公司与被告张某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被告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并就整个协议看原告涉案的客户信息也具有保密意愿,并最终支持了原告普立万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我们能够明显的看出,本案中的普立万公司对其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未有一个很明晰的范围划定,也没有采取很好的保密措施,因为仅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不足以认定企业已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及具体情况,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公司所有人员,包括技术开发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生产和后勤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2章公司秘密的范围 第3条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由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本制度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晓,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本制度所称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本制度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内部文件,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第4条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公司生产、科研、科技交流中的秘密事项。 4.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5.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6.客户及其网络的有关资料。 7.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第3章密级分类 第5条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和秘密。 第6条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股份构成,投资情况,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研制资料,各种产品配方,产品图纸和模具图纸。

高管层及核心技术人员保密协议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乙方在任职期间获悉的甲方未经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因履行职务所产生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甲方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经营战略、经营目标、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经营状况等; (二)技术方案、技术成果、技术数据、技术图纸、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等技术信息; (三)甲方内部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报告、工艺配方、供应商和客户名单、合作渠道、合作厂商资料、产品买入和售出的价格、货源情报、销售渠道和网络等商务信息; (四)甲方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或构想之中的研究开发技术资料和信息; (五)甲方正在洽谈或已经进行的工程项目资料以及客户服务信息;

(七)甲方的财务资料,如财务报告、统计报表、预算、成本、资产情况等; (八)甲方的人事规章制度如薪资体系、福利待遇、人员档案等信息; (九)按照法律和协议,甲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属于第三方的商业秘密; (十)其它依照法律规定或经甲方确定(如甲方规章制度规定)列入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通知、指示等,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通知、指示等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忠诚、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机密性。 第三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任何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属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四条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使用或者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披露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甲方商业秘密。 第五条双方同意,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

保密培训会议纪要

保密培训会议纪要 篇一:XXX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 XXX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 篇二:在企业保密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在**企业保密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很高兴又一次和*厂负责保密工作以及工作在保密一线的各位领导、同志们见面。一直以来,*厂的保密工作都走在全市的前列,公司党委把保密工作放在和安全生产同等重要的地位,保密领导小组采取了很多措施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其中就包括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培训的制度。 今天,公司保密领导小组在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决定召开20XX年度公司保密工作会议,总结公司保密工作的经验,集中开展保密宣教培训,进一步加强保密管理,坚决杜绝失泄密事件在公司系统发生。这既表明了公司对保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做好保密工作的决心,也说明了做好保密工作对于我们完成当前各项任务和公司发展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刚才,***就新颁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很好的解读,用鲜活的案例宣讲了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还介绍了对违规泄密的处分,强调了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义务。我觉得讲得很好,也很有必要。*厂作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国有能源骨干供应企业,承担的保密责任十分重大,一旦出现失泄

密率件,将可能影响到国家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会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严重损失。随着公司创新步伐加快,公司的商业秘密也不断增多,如果不加以妥善保护,也将给公司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做好公司的保密工作,是关系党和国家利益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公司实现年度生产销售目标任务的重要保证。如何进一步开创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的新局面,我提三个建议: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保密工作,关键在组织,关键在领导。各部门一把手作为本单位安全保密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肩负起政治责任,把保密工作与部门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奖惩。公司保密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新规律、新特点,研究制定应对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发挥好监督、管理职能。与此同时,各级领导要尽力为保密工作创造条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积极配合保密部门的工作,努力营造出公司上下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生动局面。这是我们做好保密工作的组织保障。 2.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做好保密工作,重点是人。要继续把以往这种定期宣讲培训坚持好,还要创新一些宣教培训方式。在广大干部职工中真正树立起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保密工作必须从我做起的观念和意识,这是我们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基础。 3.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保密工作既要防外又要防内,既要抓基层又要抓机关,把保密要求贯穿于科研生产、销售管理的全过程,业务工

软件开发技术人员保密协议

软件开发技术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在履行甲方软件开发职责过程中,甲方将向乙方披露其保密信息(包括甲 方内部数据),以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乙方已经或者将要知悉甲方的保密信息、将要 形成软件代码或软件产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保密义务,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密信息的范围 1、保密信息包括由甲方通过文字、电子或数字方式或媒介向乙方提供的、在提供时没有明确申明“可公开”的、以及甲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的方案、数据、报表、图幅、报告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以及甲方软件研发中形成的软件成果、研究思路。口头传达并在传达时未申明“可公开”的信息应当视为保密信息。 2、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甲方已经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2)乙方已经独立开发的及未曾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甲方的任何权利的信息,并且该等信息是在乙方依照本协议条款从甲方获悉该等信息之前独立开发的; (3)乙方在依照本协议条款从甲方获悉之前已经占有的信息,并且就乙方所知乙方并不需要对该等信息承担任何具有约束力的保密义务; (4)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以后并非由于乙方的过错而被公众所知的信息; (5)乙方在未违反其对甲方承担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 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获悉的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保密信息。 2.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故意或过失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 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媒体和公众)知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保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 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乙方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 得的。 3. 在任何时候,乙方保证不自己实施或帮助(有偿或无偿)任何第三人实施任何形式 的侵犯甲方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行为(包括以任何形式实施或使用甲方专利技术的 全部或部分)。 4. 如果乙方发现甲方的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因自己的过失泄露了甲方的保密信息,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书面报告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务部负责人。 5. 乙方应妥善保管办公室钥匙等公司财产以及所有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 6. 在任何时候,乙方均承认甲方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享有所有乙方在任职期间, 参与实施、研发或获得、制作的甲方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并承诺恪守本协议约定之保 密义务。 7.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8. 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乙方仍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并在离职手续办理 期间将其保管的所有有关甲方保密信息的资料交还给甲方,不得复制、保留任何文件或文件副本。 9. 本协议未约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应当遵守的其他保密 义务。 第三条知识产权归属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 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 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

保密协议审查要点

保密协议审查的重点事项保密协议审查的重点事项 在提供审查保密协议审查意见之前,首先要审查以下重点事项: 1. 明确保密协议的缔约方 要明确方是否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作为缔约方,缔约方是否是信息持有方还是中介公司。明确此点可以确认保密协议权利义务的向对方及违反保密协议后可追索的实体。公司商务人员及法律顾问需要特别小心采用特殊目的公司作为缔约方的保密协议签署方。 2. 己方在保密协议中的地位 保密协议中的义务是否是双向(Reciprocal)还是单向(Unilateral)?还是仅仅一方是信息披露方(Disclosing Party),一方是信息接收方(Receiving Party)?己方是信息接收方,还是信息披露方?或者是两个角色均有?明确好角色后,就能确定如何在保密协议中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在并购交易中,卖方往往要求买方不得披露正在谈判的交易及交易细节,从买方角度看,买方也往往希望卖方不得向其他买方披露其身份及交易细节,否则卖方会利用此点来制造交易的气氛,哄抬价格。 3. 保密协议的目的和保密信息使用范围 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潜在商业交易评价,还是信息交换,抑或是其他商业目的?审阅的保密协议自身是否是其他协议的一部分?一般来说,信息接收方希望将保密协议的目的和保密信息使用范围写得越广泛越好,但信息披露方尽量希望限制保密信息的使用范围。保密协议的目的及保密信息的用途,需要明确而清楚的进行描述。 4. 保密信息的内涵和外延 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如何构成的?是缔结协议之前和/或之后从披露方获得的一切及所有信息(英文用“any and all information”)?是书面信息、口头信息还是电子信息?抑或是其他形式?提供信息时,信息接收方一般会要求披露方标明“保密”的信息方构成保密信息,这样增加信息披露方的义务和减少可能主张保密信息的范围;另,信息接收方一般会要求口头信息非书面化不得主张属于保密信息;这些要求通常会受到信息披露方的反对。注意:如果披露方要披露诉讼中的有关保密信息,需要确保受到“client-attorney privilege”保护的信息不能因为披露而丧失其特权。 5. 何种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一般来说,以下信息不应属于保密信息的范畴: 1)协议签署之前为信息接收方所知晓的信息;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汇编.

保密管理制度 1保密机构与职能 第一条公司保密负责人是负责保密工作的专门人员,主管公司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依法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管理。 2.定期召开保密会议,分析保密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制定保密工作计划,组织检查落实,总结交流经验,并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完成上级保密部门交办的工作。 3.依法制定和修改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组织公司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工作。 5.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泄密事件,并进行查处。 6.负责有关事项的保密审查。 7.负责公司各项保密事项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协助处理涉外事项、机要档案及对外宣传中的保密工作; 8.负责公司涉及国家秘密的通讯、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含互联网)的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二条保密负责人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各委员应把保密工作纳入其职责范围,依据保密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融为一体,同步进行。 第三条公司保密负责人,负责公司各项保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保密负责人指定其他兼职人员三人。 第四条公司在每年预算中,设立保密工作经费,用于公司保密管理工作和设备配备及设施建设。

2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按照国家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涉密工作岗位来界定涉密人员,即“以岗定密”。 1.核心涉密人员:含专职保密干部、绝密级项目负责人及核心骨干。 2.重要涉密人员:档案室负责(或具体工作)人、兼职保密干部、机密级项目负责人及核心骨干。 3.一般涉密人员:秘密级项目负责人及核心骨干。 涉密人员的确定、增减和变动,由保密负责人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批准确定。涉密人员确定后,与公司签订《保密义务责任书》。新增涉密人员在进入涉密岗位前,必须对其进行相应的保密教育。 第二条根据最小化原则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根据项目重要性设立保密级别。 1.保密级别的确定、增减和变动,经保密负责人审核决定。采取“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由拥有保密项目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目的保密工作。 2.未经项目负责人(或保密负责人)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参与。 3涉密技术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涉密技术的范围包括: 1、国家长远科学技术规划和重大研究项目及其进展情况、科技政策、规划、指南、计划中需要保密的部分; 2、国防、军工研究项目及成果; 3、上级部门或公司根据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划定密级的科技保密项目; 4、科研项目结题前或对外公开前的原始资料,包括选题分析报告、课题任务书、调研论证报告、试验报告、研究报告、图纸、配方等; 5、具有较高技术、经济价值且尚未公开的科技成果(包括:产品、材料、

IT行业员工保密协议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紧急联络人/手机: 现住址: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且乙方作为甲方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将会获悉甲方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客户数据和商业秘密,为有效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委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保密信息的定义 1.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包括所有甲方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客户数据和商业秘密,以及与前述 信息、秘密相关的图纸、数据库、报表等所有资料。 2.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的“专利技术”系指甲方享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专利技术,产品信息与之 相关的图纸、数据、报表等所有资料。 3.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的“技术秘密”系指甲方专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技术方案、数据库、 计算机软件、实验及测试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说明书等一切有关信息。 4.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的“客户数据”系指归属甲方合作客户的所有数据,包括测试数据。 5.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的“商业秘密”系指甲方所有的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一切与之相关的数据、资料等。 6.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结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 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对上述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客户数据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 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 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获悉的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保密信息。 3.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故意或过失泄露、告知、公布、发布、传授、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 使任何第三方知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保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由乙方本人因工作而设计或取得的。 4.在任何时候,乙方保证不自己实施或帮助(有偿或无偿)任何第三人实施任何形式的侵犯甲方专利 权和专利申请权的行为。 5.若乙方发现甲方的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因自己的过失泄露了甲方的保密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书面报告甲方负责人。 6.乙方应妥善保管办公室钥匙等公司财产以及所有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 户名单等。 7.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 信件、传真、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8.乙方所涉及甲方的程序测试数据要及时清理、复原,处理结果要有文字记录。所有数据不复制、不 扩散、不传递,尤其不携带系统数据外出,因工作特殊需要携带外出的数据需向上级部门领导以书面形式请示审批。 9.乙方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编写的软件及软件源代码、服务器和终端计算机上的数据等软件版权属甲方 所有。乙方不得通过加载恶意代码或表符等其他手段致使公司信息泄密。 10.乙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所有的保密资料,任何人不得携带私人U盘将其任何保密资料复制后携带外 出,并不得私自传借、披露,更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11.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乙方仍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并在离职手续办理期间将保管的所 有有关甲方保密信息的资料交还给甲方,不得复制、保留任何文件或文件副本。 12.本协议未约定但依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其他保密义务。 第三条知识产权归属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

高管保密协议

附件1:高管保密协议 甲方:苏州新灵电气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根据《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的内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既包括甲方及其子公司的商业秘密,也包括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属甲方资产,均归甲方所有。 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作方法、操作方法、控制方法、测试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成本、负债情况、重大诉讼、谈判底线、标底及标书内容、行销计划、发展战略、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 第二条保密制度和期间 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

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甲方保密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3、本协议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期间为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以实际形成劳动关系的期间为准,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满、退休、调动、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等。 第三条商业秘密的所有权 按照法律规定,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承担甲方交给的任务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等产生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保密义务 1、遵守甲方制定的任何成文的和其他形式的保密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不得与甲方同类的业务或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兼职,不得组建或参与组建与甲方同类业务的公司,但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培训总结

第一篇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培训总结 《保密制度培训201401》 第二篇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培训总结 《2014年保密工作总结》 库尔勒市第十四中学2014年保密工作总结 2014年,学校的保密工作在各学部的配合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保密法》,根据新修订的保密法相关情况,紧紧围绕市十四中的中心工作和上级保密部门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保安全、促发展、促和谐”的职能作用,狠抓教育事业各项工作落实,为我校教育教育提高做出了积极贡献。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我校坚持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形势下的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保密观念,增强了保密意识和保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1、将保密工作学习教育不定期的在校内举行。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了《保密法》、《保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深入学习了相关保密规定,组织观看了保密工作资料片、专题片等进行警示教育。今年以来,我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同志学习保密法律、法规及上级保密工作的文件、指示从各个方面加强保密知识、保密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提高认识。为了加强对保密工作的认识,我校先后两次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中保委会议精神和《保密法》以及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并组织开展讨论,使全校上下对保密工作形成了共识大家认识到,保密工作事关党和国 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保密工作不仅仅是涉密人员的事,而是每个机关干部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2、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习保密法律法规制度。我校领导始终把保密工作摆上适当位置,校领导两次听取保密工作汇报,研究保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定全年的工作计划。校长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经常对有关人员,提要求,进行检查和督促。领导的重视和广泛的学习宣传,为我校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健全制度,完善措施,规范管理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模板

企业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概念和范围 第三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到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全体成员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六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及改进保密方式、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者职员实施奖励。 第七条公司保密信息界定: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合作意向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会议记录以及公司的商务谈判资料、报价等信息。 4、公司财务预决算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职员的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相关信息。 7、公司市场营销管理制度、结算办法等系列制度;以及公司各部

门录入K3系统的数据(包含生产数据、财务数据、销售数据、技术数据等公司运营数据)。 8、公司内部流通文件、集团来文(外来文件)、行业内文件。 9、公司生产技术资料(工艺标准、技术指标、技术参数等项目)。 第三章秘密界别的划分 第八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力和权益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失;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失; 秘密是一般公司的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权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对于公司密级的界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例如:报价等信息); 2、公司的规划资料、财务报表、统计资料(包含营销、生产、技术、设备等资料、部门的各类数据材料)、会议纪要、公司经营情况、规章制度等内部流通制度文件视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待遇、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四章保密措施 第十条属于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标明密

员工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鉴于: 1、在甲方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甲方及其关联方的技术及经营信息秘密,以下简称“商业秘密”; 2、乙方理解并确认,其对甲方及其关联方商业秘密的任何公开、泄露,将会严重损害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经济利益或使甲方及其关联方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甲方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商业秘密 1.1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甲方及其关联方的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 1.2 技术信息指甲方及其关联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技术流程、策划案、数据、图纸、样品、样衣款式、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1.3 专有技术是指甲方及其关联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技术资料、技术流程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1.4 经营信息指甲方及其关联方有关经营活动的经营规划、营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售信息、不对外公开的规章制度、财务资料、各类合同、各项文件、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企业劳动人事档案、薪酬福利等信息。

1.5 甲方及其关联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依照有关协议的约定应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 2.1 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可能是全部地由乙方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2 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或过失使甲方受到任何方面的损失或负面影响。不得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甲方的任何资料复制、打印、传送、带出甲方公司。 2.3 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 乙方认可并同意,乙方对存储于甲方所有或租赁的财产或设备中的或利用该等财产或设备传输的材料、数据或信息,不享有任何所有权或隐私权益,甲方可随时不经通知地访问上述材料、数据或信息。当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结束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返还

培训学校保密协议书(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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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培训学校保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_________职务,有获得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条件,为了使甲方的利益不受损害,本着自愿原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立本保密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本协议的内容,并了解本协议的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内容: 1.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档案、教学流程、教学方法、学生家长信息、教学报告、教学数据、教研信息等等; 2.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

对策、召生渠道、不公开的财务资料; 3.其他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的议题及决议;董事会的议题及决议;对公司招生、经营、教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对外应承担的保密事项。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触犯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不得私自将载有甲方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资料或档案等带离工作场所; 5.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

科技公司保密协议范本整理版

科技公司保密协议范本整理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乙双方正在就进行会谈或合作,需要取得对方的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为此,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保密资料的定义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但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1、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2、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资料; 3、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资料,接受方在披露这些资料前不知此资料提供者已经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该资料。 第二条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3、双方均须把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需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4、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第三条知识产权 甲乙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四条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律、规章与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2、甲乙双方有权使用保密资料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 3、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对接受方有管辖权或声称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监管团体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披露保密资料。 第五条保密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公司资料保密协议范本

保密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

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详细内容,下载后可以查阅)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双方同意,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3年内。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范本

汾阳市昌星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学校每月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多样化;每班每周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镇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中青年教师护校队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法制科。 9、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

最新版集团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方案

最新版 集团公司 保密管理制度方案

1目的 为保障公司秘密事项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职责 公司实施保密管理的主要职责部门是: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副总)、总经理和办公室。 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副总):负责组织公司保密工作的开展(包括保密制度、规定等的制定,保密检查的部署,重大保密奖惩事宜的讨论),秘密事项的审核,负责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及相关部门保密工作的指导。 总经理:协助总师办做好公司保密工作,负责公司文件、资料、信息和计算机网络、来访接待的保密管理及相关部门保密工作的指导。 办公室:协助总师办做好公司保密工作,负责公司全体员工的保密教育和涉密员工的保密管理,及相关方面的保密工作指导。 3管理对象 3.1公司秘密事项 3.2公司重点部门、重点部位 3.3公司涉密员工 4定义或范围 4.1公司事务的重大决策:公司战略、方针与重大经营举措,公 司内部重大改革及人员变动的方案。

4.2商业秘密: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1技术信息:指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新技术前景预测, 替代技术的预测,专利动向,新技术影响的预测、设计、 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方面。新技术 信息包括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技术秘密中也包 含技术信息。 4.2.2技术秘密:公司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公司自行研制开发或 以其他合作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 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公司已采取了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 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 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指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 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 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4.2.2.1非专利技术成果: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的四个 条件: 4.2.2.1.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 术诀窍; 4.2.2.1.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信息渠道直接 获得; 4.2.2.1.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公司获得经济利益或竞 争优势;

企业保密制度内部培训资料.doc

公司保密制度内部培训资料4 公司保密制度 目录 公司保密制度(1) 一、概述(2) 二、法律依据(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3(四)《刑法》(3)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4)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4) (七)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4) (八)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5) (九)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5)

(十)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6) (十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6) 三、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6) (一)建立保密规章制度(7) (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7) 四、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9) (一)保密协议中商业秘密的界定(9) (二)保密协议的主体范围(9) (三)保密协议的基本内容(10) (四)员工的保密义务(11) (五)违反保密协议可能承担的责任(11) 五、公司保密制度范本(12) (一)简易版(12) (二)完备版(13) 六、经典案例(17)

案例一(17) (一)案情简介(17) (二)案情分析(17) 案例二(18) (一)案情简介(18) (二)案情分析(19) 案例三(21) (一)案情简介(21) (二)案情分析(22) 一、概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经营信息、客户资料、技术秘密等无疑是企业巨大的财富。这个财富我们称之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在企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十分注意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在法律上,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对企业生存发展关系攸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制定专门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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