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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无障碍建设标准制定与实施

网站无障碍建设标准制定与实施
网站无障碍建设标准制定与实施

网站无障碍建设标准制定与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标准研究所所长王志勤

Formulating and Implementing Standards for Accessible Websites

Mr. Wang Zhiqin President, Institute of Standards, China Academy of Tele-Communication,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摘要】今天,信息和通信技术(ICT)让已经人们的生活受益,但有些人因为某些原因不能享受这种便利(例如残疾人),为了在信息领域保障所有人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制定了包括中国网站无障碍标准在内的一系列信息无障碍标准,这些标准已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实施。

由于internet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的信息渠道和基本的人际通信手段,残疾人对改善中国internet环境有迫切的需求,因此中国网站无障碍标准的实施成为工作的重点。在政府部门、社会福利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共同支持下,为了建立一个无障碍的internet信息环境,中国网站无障碍标准已经在越来越多的网站实施执行。目前我们协助中国残联将该标准更新为一个新的版本,我们将与所有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同推进全世界信息无障碍事业的进步。

【关键词】信息网站无障碍标准

【Abstract】Today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has provided substantial benefits to human beings, but some people cannot enjoy the benefit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ue to different kinds of reasons,such as the physical disabilities。In order to provide equal rights and opportunities for every person in information area, Chain Academy of Telecommunication Research of MIIT has developed a series of information accessibility standards which has been issued by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including China Web Accessibility Standard.

As internet has become a main information source and a basic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 method for everyday life, and disabled persons have urgent requirement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 internet environment, and implementing china web accessibility standard becomes the focal point of standard popularization. Under the support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 social welfare organizations and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in order to establish an accessible information

environment in the internet, China web accessibility standard has been implemented in more and more websites. Today, we have assisted China Di sabled Persons’ Federation to modify China Web Accessibility Standard into a new version, and we will cooperate with all organizations and companies to propel the progress of information accessibility in the world.

【Keywords】Information Web accessibility standard

今天,信息和通信技术(ICT)让已经人们的生活受益,但有些人因为某些原因不能享受这种便利(例如残疾人),为了在信息领域保障所有人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国际上开展了信息无障碍标准的研究工作,我国的相关工作也已经展开。自2006年开始,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提出了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框架,制定了包括中国网站无障碍标准在内的一系列信息无障碍标准并由工信部发布实施,其中,互联网无障碍标准的执行成为工作的重点。在政府部门、社会福利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共同支持下,中国网站无障碍标准已经在越来越多的政府网站及社会门户网站实施。目前我们协助中国残联将该标准更新为一个新的版本,我们将与所有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同推进全世界信息无障碍事业的进步。

一国际信息无障碍标准概况

目前开展信息无障碍研究的国际标准组织有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互联网联盟(W3C)、国际标准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等。

国际电信联盟(ITU)ITU-T的16工作组提出并制定了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通信无障碍指南标准F.790,制定了有关文本电话、文本会话、基于手语和唇读的视频通信方面的一系列信息无障碍标准,在涉及语音和多媒体通信的标准中,也补充了信息无障碍要求,推出了一系列标准的无障碍版本。

万维网联盟(W3C)做为研究和制定互联网标准的主要国际组织,1997年2月万维网联盟为了推进网络无障碍技术研究的开展,成立了网络无障碍行动组(WAI),在网站无障碍、用户代理无障碍、编辑工具无障碍等方面推出了系列标准。

国际标准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国际标准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联合技术以用户需求为工作目标,了解信息无障碍相关的用户需求,吸引应用领域的用户参加,并且收集并公布所有已知的标准工作成果,了解用户有哪些无障碍方面的需求尚未得到满足。

欧洲电信联盟(ETSI)设立了TC HF(Human Factors)人机因素技术委员会,主要开展电信设备及业务在人机接口方面的标准规范的研究,同时包括人的特殊需求分析等,制定了系列无障碍标准。

二我国信息无障碍标准的研究工作

2006年,电信研究院研究并提出了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框架,并在该框架文件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核心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

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框架规划了面向身体机能差异人群、基础环境差异人群、语言文化差异人群、行为习惯差异人群的四个研究方向,每个方向上研究四类标准,即基础类、技术和产品类、服务系统类、测试评估类标准。

在这一标准体系指导下,制定完成并由工信部发布实施的标准包括:

?YD/T 1643-2007 无线通信设备与助听器的兼容性要求和测试方法

?YD/T 1761-2008 信息无障碍-身体机能差异人群-网站设计无障碍技术要求

?YD/T 1822-2008 信息无障碍-身体机能差异人群-网站设计无障碍评级测试方法

?YD/T 1885-2009 移动通信手持机有线耳机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YD/T 1889-2009 手柄电话助听器耦合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YD/T 1890-2009 信息终端设备信息无障碍辅助技术的要求和评测方法

?YD/T 2065-2009 信息无障碍用于身体机能差异人群的信息终端设备设计导则

?YD/T 2097-2010 信息无障碍呼叫中心服务系统技术要求

?YD/T 2098-2010 信息无障碍语音上网技术要求

?YD/T 2099-2010 信息无障碍公众场所内听力障碍人群辅助系统技术要求

?YD/T 2313-2011信息无障碍术语、符号和命令

三网站设计无障碍技术要求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6年向电信研究院下达了《网站设计无障碍技术要求》标准制定任务,以便为我国开展互联网信息无障碍建设

提供技术依据,保障所有人在互联网上的平等信息权益。

这个标准主要参考了W3C的WCAG标准,以WCAG的四项原则为标准的总体框架,在这个基础上吸收WCAG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中国用户的意见增加了汉字处理方面的要求。

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主要原则,即要求网站内容要具备可感知性、可操作性、可理解性和兼容性。可感知性是指网站的设计要保证人们很方便地通过自己的感官获取信息;可操作性是指网站设计要为人们的操作提供各种便利,使所有人在获取信息和发送信息时都感到舒适方便;可理解性是指网站内容要便于用户理解和使用;兼容性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用户代理具有兼容性,二是要求网页具有兼容性。

以上四项原则为任何人访问和使用Web 内容奠定了必要的基础。标准中在每条原则之下,又有若干条技术规定,这些规定对如何实现四项原则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由于无障碍的技术规定有一定难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逐步推进,因此,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按照国际惯例,对每条规定按照由易到难的顺序规定了三个等级的要求。

四网站无障碍标准发布和实施的情况

该标准于2008年3月制定完成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实施,标准的执行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支持。

为了带动和引领全国的互联网信息无障碍建设,中国残联首先以该标准为依据,对整个残联网站实施了全网无障碍建设,建立了第一个无障碍标准的示范网站。

2008年,在科技部和工信部支持下,中国残联和互联网协会组织了“北京2008奥运会、残奥会信息无障碍网站行动”,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官方网站、中国残联网站、央视国际、新浪网、中国网、中青网、新华网、21cn、百度等国内著名网站参与了这项行动,按照标准的要求对整个网站或者网站中的奥运频道做了无障碍改造,帮助残疾人访问奥运会信息。

2010年在世博会即将召开之际,中国残联和上海残联组织了四家上海市的政府网站开展无障碍改造工作,按照工信部发布的标准,“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实施了全网无障碍改造,上海市民政局、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司法局建立了无障碍通道,帮助残疾人上网。目前,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一些政府网站也在按照标准的要求实施无障碍改造。

五新版网站无障碍标准的制定情况

标准做为一种技术规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残联组织了一些社会福利部门、科研机构、技术开发企业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电信研究院为中国残联提供标准技术咨询服务。

中国残联组织了下列单位开展新版网站无障碍标准的研究,包括:

?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

?中国盲人协会

?中国聋人协会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编辑部

?中国盲文出版社

?浙江大学

?中国互联网协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哈尔滨亿时代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网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一版的标准延续旧版标准中原有的规定,特别是在标准执行中得到成功实施的规定,保持两版标准的兼容性,保障执行标准的单位能顺利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吸收了国际标准中的新规定,吸收了残疾人用户提出的新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划分了更多的等级,以便吸引和鼓励更多的网站参与无障碍改造。

六结束语—我们今后的工作

电信研究院今后将继续与社会福利部门合作,了解身体机能差异人群在信息获取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广泛寻求热心社会公益服务的企业的支持,提出并制定更多的解决信息障碍问题的行业技术规范,为无障碍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规范化的技术依据。与此同时,在中国残联的领导下,电信研究院将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建立行之有效的标准化工作开展机制,在制定完成电信网和互联网应用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开展标准实验验证、技术推广等服务。

信息无障碍事业是全球共同的事业,有很多事情需要做,有很多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希望与大家加强合作与交流,相互学习,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共同推进信息无障碍事业的进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知识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知识 想必不少朋友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内容都是不怎么了解的,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知识,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无障碍设施建设 在新建方面,对城市和乡村做了一个区分,一般的城镇的新建和改扩建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资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乡、村庄的建设,逐步达到无障碍建设工程建设标准。 二、无障碍设施改造 明确改造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具体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还要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明确四类改造重点。一是特殊教育、康复和社会福利等机构,比如安徽省特殊中专学校,当然这是属于新建的,假如这是一个老学校的话肯定是需要改造的重要内容。二是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政府职责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老年人也好、残疾人也好,都需要这种公共服务的便利,只有进得去,才能更好享受公共服务。所以我们把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作为一个改造的重点,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都有这个义务,如行政审批大厅等场所。

三是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公共服务场所,比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所、医院诊所等都要进行无障碍设施的重点改造。四是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这都与残疾人出行、参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都需要重点改造。 推动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无障碍设施要求。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目前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设施的水平进度是很不一样的,机场、航空公司做得相对较好,在列车方面铁道部对车辆的无障碍改造也都有一些要求,相当多的城市轨道交通开始考虑了无障碍电梯等设施,城市的公共汽车方面,相对差一些,总的说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改造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也需要一些成本,但我们又不能因为改造有困难就把事情无限期拖下去,因此在条例里面我们又写了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这段话,使规定落到实处。 强化对无障碍设施的保护和维修。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对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如果你没有做到这一点的话,我们在法律责任里面有相应条款,首先有关部门要进行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话由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这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这部分还有两个重要内容,一是规定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

重庆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

重庆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无障碍信息交流及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能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与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信息交流,是指通过使用盲文、语音、文字提示、手语、视频、网络以及其他辅助设备、技术,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无障碍的获得书面和语音信息,进行交流。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工程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政策、标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桥梁、城市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统一监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内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 经济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领社会信息化无障碍发展,推进信息化无障碍技术应用与示范,指导、监督信息服务无障碍平台建设,促进信息无障碍服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电视台开办手语新闻或者残疾人专题栏目、电视节目加配字幕、广播电视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新闻媒体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指导、监督供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使用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无障碍环境建设体现了以“人本主义”为主旨的规划设计理念,它既是方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技术性手段,又充分体现了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人性化关爱和普遍尊重。下文是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建立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民政、文体旅游、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意见。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鼓励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技术和产品。 第九条市、区政府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公共交通建设、信息交流建设、宣传教育等内容。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2020年创建无障碍环境镇情况工作汇报

创建无障碍环境镇情况工作汇报 创建无障碍环境镇情况工作汇报 XX镇位于樟树市东南,距离主城区15公里,人口3万余人。近年来,樟树市城市建设发展呈西进南移趋势,XX镇紧邻樟树主城区,位于樟树发展重心南面,辖区内自然、历史、人文资源丰富,相关服务配套设施完善。 近年来,XX镇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在推进城市文明进程、关注弱势群体方面,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让他们共享社会发展成果,XX 镇加大和加快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力度和进度,分别从交通设施、环境卫生、生态园林、文明素质等建设方面抓出明显成效,无障碍建设工作成绩显着,先后获得了第五届全国文明村镇、第二批全国特色小镇荣誉称号。现将我镇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升认识,强化领导,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近年来,XX镇在不同类型的城镇创建活动中,城镇的“硬件”基础建设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文明意识也在潜移默化地改变,城镇建设方面更多的关注到了社会弱势群体,不断为他们提供享受和参与城镇建设文明进程的环境。自我镇开展无障碍环境镇建设工作后,镇党

委、镇政府把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践行贯彻 ___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坚持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纳入到政府为民办实事,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工作中来,并以优化全镇发展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规范建设和地方实际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在年度工作报告中,XX镇党、政负责人向全镇干部群众阐述了创建无障碍环境城镇的社会性和必要性,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并对整个创建工作进行了部署,镇属各单位的负责人均参加了会议,并形成共识。二是组建了创建机构。成立了XX镇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创建办公室,由镇长任组长,由分管城建、民政、交通、宣传、城镇管理等四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抽调民政、城管、交通、残联、财政、宣传口十余名骨干力量组建日常工作班子,以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三是明确了工作职责。在摸清全市创建无障碍建设改造项目总盘子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工作制度,明确了相关干部分工,并按照党委、政府交办的创建任务,按照分工开展无障碍建设项目,具体工作全部明确到责任人,使每个项目做到有专人抓、专人管,形成了全镇各级齐抓共管、共创无障碍城镇的良好局面。四是加强调度。针对我镇无障碍设施建设起步较晚的实际,为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镇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就无障碍建设的立项、规划许可、财政预算、资金筹措、工程分工、占道占绿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2020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 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 第五章法律责任 (9) 第六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

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道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公共活动场所等的建设,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121号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7月4日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居住、工作、出行和使用的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设计、规范建设、有效维护、方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质监、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便利、适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残疾人,世界人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正常人一样为社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残疾人更渴望全方位地参与社会。 顺德撤县建市以来,国民经济突飞猛进,社会发展全面进步,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目前,全市人民正满怀信心地向着建设现代化的城市化的方向发展,顺德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已经把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 一、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1、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继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认真部署实施。 各级政府切实把无障碍环境建设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认真进行研究和部署;把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和创建“文明街道”、“文明小区”、“文明城市”的条件,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一批重要设施的改造;组织并配合各有关部门《残疾人保障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不断扩大无障碍设施的覆盖面和标准化率,提高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和水平。 2、强化各有关部门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意识,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和管理。 一是强化以人为本意识。将建设无障碍环境工作这项功及当代、利及残疾人和社会的好事做好,消除社会的歧视。二是强化法制意识。依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三是强化标本兼治意识,建设与改造并举。四是各有关部门各施其职,密切配合,统筹规划,严格管理,强化检查和监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走上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轨道。 3、充分发挥市残联组织的协调职能作用。 市残联与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全局、公安局、城管办、民政局以及有关单位密切联系,全面开展城市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4、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公众无障碍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树立全民无障碍意识,形成扶残助残良好的社会风尚,全市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借“全国助残日”活动之际,紧紧围绕“无障碍设施建设”活动主题,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建设无障碍环境前所未有的关注,全社会无障碍意识进一步增强,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立无障碍环境的意识有待提高 在各级领导、业主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中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根本没有这方面的认识,有的认为无障碍设施可有可无,有的认为无障碍环境建设只是针对少数的残疾人。 2、城市规划、过程设计的审批和工程施工、验收的监督力度需要加强 目前,审批、监督制度还未真正有效地建立起来,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现象不断发生。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执行没有有效的监督,无障碍设施的工程验收没有有效的把关,是当前无障碍环境建设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3、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有待改进 当前,无障碍设施被挤占、损坏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盲道成为停车场地,甚至被破坏;有的已建无障碍设施被摊位侵占;有的建筑物无障碍施舍另为它用。管理不善造成了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行同虚设。 4、相关的设备和产品不配套 无障碍设计的专用设备、产品比较少,如室内盲砖、专用卫生设备、安全抓杆、音响信号以及标志等。

浙江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浙江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了加强和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定义】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自主、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和获得社会服务,对物质环境、信息交流环境及其他环境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需要者,是指残疾人、老年人、伤病者、孕妇、儿童及其他需要无障碍环境的社会成员。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一般性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系统性原则】无障碍物质环境、信息交流环境及其他无障碍环境建设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信息共

享,形成连贯的系统。 【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化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自主、安全、便利的建设要求。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市无障碍环境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级人民政 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无障碍 环境建设与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 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无障碍设置标准

无障碍设计标准 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为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中有24条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于2001年8月21日起开始执行: 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 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 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 标志—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3.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 0.3—0.6m。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盲道触感条面宽 0.25mm、高度5mm。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25—0.5m。

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

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 (2011-2015) (征求意见稿) 背景概述 长期以来,深圳市委、市政府都高度重视并大力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十一五”期间,深圳市作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100个城市”之一,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市无障碍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进一步提升了深圳的文明程度和城市形象。 为了加大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力度,提高全市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2010年3月,《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作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重视与关注。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我委组织开展了本次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定位与特点 本次规划是《“十二五”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位为总规层面的专项规划,将统筹和指导规划期内全市各类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以及已有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结合无障碍设施附属性的特征,本次规划的重点是明确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总体目标、建设标准和实施要求,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分步实施的计划安排。 (1)明确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类型; (2)研究全市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3)确定全市无障碍设施的发展目标; (4)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的主要内容; (5)对规划实施提出初步建议。 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方针,围绕建设国际化城市的战略目标,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完善城市各项功能,提升城市公共空间服务水平,坚持无障碍设施建设与宜居城市建设并举,确保每个市民出行安全、舒适、方便,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病人等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和融合,提升城市形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体现和谐社会的精神——关注市民的多元需求,为所有市民公平地参与社会生活、促进市民归属感和认同感、为营造和谐社会提供硬环境的支持。 (2)以“有限目标”和“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实践——无障碍环境刚刚开始受到重视,实施操作方面应做好长期努力、持续改进的准备,为每一个阶段设定切实可行的有限目标,逐步完善,实现动态的可操作性。 基本原则 ——强调以人为本,保障社会公平 ——加强政府引导,促进公众参与 ——强化规划统筹,分类有序推进 ——坚持建改管并重,实现常态长效 总体目标 实现市区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空间全部达到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完成已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实现由公共建筑、城市道路为重点的无障碍建设与改造,逐步到城市分区、整体城市空间全面的无障碍空间环境的建设转变; 结合无障碍信息建设、无障碍公共交通建设,“三位一体”同步发展,全面实现城市整体环境的无障碍,争创全国无障碍示范城市,推进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 阶段目标 近期目标:2011年——2015年,为示范建设阶段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对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新建的建筑、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等100%严格执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全文]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 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

附件1 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标准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明确创建无障碍环境市的基本要求和项目指标,为各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无障碍环境市的创建提供指导,制定本工作标准。通过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全社会成员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市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规定指标为创建无障碍环境市的基本工作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努力提高改造比例和建设内涵,丰富改造内容,并逐步开展乡(镇)、村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三、组织管理 (一)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铁道、财政、发展改革、民航、公安、教育、宣传、广电、旅游、商务、银行、卫生、残联、老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三)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该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凡进行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同步进行无障碍改造,且应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工业和信息化、广电等部门,应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铁道、交通运输、民航、公安、教育、旅游、卫生、邮政、电信、金融部门应按照《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TB10083)、《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MH5062)、《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等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切实推进相关无障碍设施建设。 宣传部门应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社会舆论氛围。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无障碍设计规

《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84号

《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84号 《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2日省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 2018年2月13日 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基本需求相协调,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逐步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本级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

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

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应当征求有关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市无障碍环境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通过提供扶持资金、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增强全民无障碍环境意识。 国家机关以及机场、车站、银行、医院、商场、酒店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环境知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 第九条无障碍设施的改造、维护与管理,由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当明确各自的改造、维护与管理责任。 第十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青岛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

青岛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弱势人群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各城市规划区内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的场所,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 (含广场、公园、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下同、房 屋建筑、居住小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以及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等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 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弱势人群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市政公用、城市管理、民政、残联、老龄、公安、 交通、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管理工作。 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发布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市政公用、民政、 残联、老龄等部门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时, 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查, 对达不到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 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相应补充、修改。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

修订说明 一、修订图例: (一)表示删除的内容: JGJ 50-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二)表示修改或新增的内容: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原标准中参考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已变更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并且其中相关部分已发生变动,需要根据已变动的条款修订本标准。 (二)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2005年12月)》、《澳大利亚公共交通运输无障碍标准》等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新增在本次修订内容中。 (三)增加了目前首都机场已有且标准中未涉及的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 (四)删除原标准中不适用,不属于旅客航站区或不属于设施设备的内容。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 1.总则 1.1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 使用功能,确保证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地通行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停车场(停车楼)、道路和建筑物设施,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扩建和改建;对原有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相关设施设备,可根据具按照此本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改造、更新和完善。 1.3室外通路、建筑物入口及室内外的盲道,只限 1.4本标准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贯彻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1.5 1.4 设计除执 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种类与数量的基本要求。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 让残疾人生活更美好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让残疾人生活更美好 国务院发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今天正式实施了。这个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扶残助残,真情无限。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重要成员,也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格外关心的特殊困难群体。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无障碍建设从无到有、从点到面,逐步推开,无障碍建设工作逐步纳入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无障碍建设标准体系不断完善。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础、以国务院相关条例和地方实施办法为配套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实施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批准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城市道路、建筑物、信息交流和公共服务无障碍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但是,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残疾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比,还存在着经费投入不足、科研力量薄弱、建设不规范、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急需依法推进。《条例》的颁布实施,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残疾人事业进步的迫切需要,必将在实践中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 贯彻落实《条例》,有助于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及有特殊需求的人参与社会生活权益。无障碍,是残疾人、老年人最具体最现实的诉求之一,是他们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搞好无障碍环境建设,更有利于残疾人接受康复和教育、实现就业,展示自身价值奉献社会。 贯彻落实《条例》,推进无障碍建设,将惠及全社会成员。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全社会成员密切相关,是每一位社会成员走出家门、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条件。无障碍建设是完善城市功能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元素,将提升城乡现代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贯彻落实《条例》,有助于进一步彰显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国际形象。200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我国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将“无障碍”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对无障碍做出了详细系统的规定。我国是公约的积极倡导者和支持者,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大力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 爱心永恒铸和谐。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生活质量、创造美好生活,是各级政府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各界促进社会和谐的神圣使命。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各地政府要更加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切实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制定实施专项工作规划和计划。相关部门也要积极协作,进一步完善《条例》的配套措施,加强《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让残疾人生活更美好,让社会发展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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