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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十三章_城市规划的实施及行政与法制

第十二、十三章_城市规划的实施及行政与法制
第十二、十三章_城市规划的实施及行政与法制

第十二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1 城市规划实施的目的与作用:城市规划实施概念:政府实施(直接行为——根据规划,制定实施计划与政策;通过财政拨款等手段,直接投资建设项目;控制和引导行为——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管理。);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的行为—参与项目的投资,关心并监督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实施目的与作用:对城市空间资源加以合理配置,使城市经济、社会和建设活动能够高效、有序、持续地按照规划进行;使城市发展与经济发展形成互动的良性循环;使城市发展与社会发展适应,满足并平衡城市人的需要与利益;使城市功能不断优化及保持动态平衡。

2 城市规划实施与公共行政的关系: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制定和实施城市公共政策,要有公共政策来干预市场的自发过程,以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企业高强度开发;破坏自然人文环境)。城市规划实施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有法律保障。1990年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众多行政主管部门中的一个,接受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是平行的职能机构,工作需要相互衔接和配合。

行政区划:概念(—国家根据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将国土划分成为若干层次和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并设置地方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基本要素(一定规模人口和面积的地域空间(法定界线);设有相应行政机构的行政中心(权力、行政、司法机关;如为准政府机构,则为准行政区);明确隶属关系的行政等级(省、地级、县级和乡级);行政区有与行政建制相对应的名称(四大要素——地域型通名、城镇型通名、民族型通名、特殊型通名);合理的行政区划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撤地设市、撤县设区)

法律机制:通过法律、法规为城市规划行政行为授权和提供实体性、程序性依据;司法程序——行政诉讼,维护公民利益;是行政行为的执行保障。

行政机制: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授权,运用权威性的行政手段,采取命令、指示等行政方式来实施规划。法理基础——城市规划行政机构享有羁束权限及自由裁量权限;有效条件:法律对行政程序和权限有明确、完整的授权;行政管理的主体明确、结构完整;公众服从管理;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财政机制:财政是关于利益分配与资源配置的行政;通过公共财政的预算拨款,直接投资重要设施;发行财政债券来筹集建设资金;通过税收杠杆来促进和限制某些投资和建设活动。

经济机制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是以自愿等价交换为原则;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借贷;城市基础设施使用费;出让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权

社会机制: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有了解情况、反映意见的正常渠道;社会团体在制定和监督城市规划实施的有组织行为;新闻媒体对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报道和监督;政务公开,健全的信访、申述受理和复议机构及程序。

城市规划实施原则:行政合法原则(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行”);行政合理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合理的决定);行政效率原则(—各级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内容要相互协调);行政统一原则(上下级政府之间政令畅通。);行政公开原则

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并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安排实施进行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理解概念需把握的两个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正确把握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规划编制的关系。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工作: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和制约的双重属性;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双重属性;就管理的内容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专业和综合的双重属性;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它具有管理的阶段性和长期连续性的双重属性;就管理的方法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的双重属性

第一章城市规划管理系统一、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系统及其相互关系:决策系统: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执行系统: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市政交通工程);反馈系统: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保障系统:城市规划法律规范的制定(行政复议)二、城市规划管理环境 1、城市规划管理环境的概念:它是城市规划管理系统外部一切与之有关的事物和条件的集合体2、城市规划管理环境的构成: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社会环境。规划管理环境与规划管理的相互作用。三、城市规划管理运行机制:运行机制原意为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后来衍化为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的内在工作机理和相互关系;调控机制、决策机制、协同机制、监督机制、反馈机制1、协同机制:省、市之间的协同管理(资源配制、交通系统、水运和水利系统);规划与计划的协同管理(城市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与土地的协同管理;规划与建设的协同管理;规划与其它专业部门的协同管理(环保、卫生等)2、调控机制:系统内部控制、外部系统对管理系统的控制、管理系统对管理对象的控制城市规划管理调控的原则:激励的原则:它是指在控制过程冲,激发被管理者的积极性,鼓励其自觉地为实现规划管理目标做工作;协调的原则:是指采取调节、调整的方式,使规划管理系统内部以及与外部系统之间、管理主体与被管理者之间,取得和谐、平衡。协调的方式主要有协商式、调节式、权威式、调整式4种;民主的原则;弹性的原则:即在规划管理控制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3、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向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反馈机制;健全监督检查部门想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部门、核发“一书两证”部门的反馈机制;建立城市测绘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的反馈机制。

四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概念:决策就是根据掌握的各种素材作出决定。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特点是针对性、现实性、选优性、权威性、广泛性。作用:—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是规划管理过程的中心环节;—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是各级规划管理领导最主要的技能之一;—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关系到城市规划管理活动的成败。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原则:民主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连续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决策类型: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最优决策:最有效地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满足决策:是由于在决策过程中难以获得比较详实、周到的资料,也不存在可比选的方案,无从作出最优决策,只能作出相对满足的决策。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程序化决策: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决策。非程序化决策:是在处理一些偶然性、随机性的事物时,需要及时作出决定的决策

决策的依据:规划依据、法制依据、经济技术依据、计划依据;决策的优化;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优化就是要不断的从传统决策向现代化决策转变;—优化决策结构:决策机构包括信息系统、智囊系统、决策系统;—提高决策技术:提高决策的硬技术和决策的软技术。—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

五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与技术:行政的方法: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靠行政组织被授予的权利,运用权威性的行政手段,采取命令、指示、规定、制度、计划、标准、工作程序等行政方式来组织、指挥、监督城市规划的编制、城市建设使用土地和各类建设活动;法律的方法:是通过《城市规划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类似法律性质的规范、标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各项建设行为,有效地进行管理。经济的方法:就是通过经济杠杆,运用价格、税收、奖金、罚款等经济手段,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进行规划管理。

咨询的方法: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采用咨询的方法,吸取智囊团或各类现代化咨询研究机构中专家的集体智慧,帮助政府领导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或帮助开发建设单位对各项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决策的一种方式。第二章城市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一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也称城市规划制定的管理。它是城市人民政府为实现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依法组织编制并审批城市规划的行政管理行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特征:是一种准立法行为,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是政府行为),是一个有机的组织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连续过程。

二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的主体——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概念: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

址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一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情况:建设单位使用自有的土地,且建设不涉及土地使用规划性质的改变;建设单位使用自有的土地,但建设涉及土地使用规划性质的改变;建设单位除自有土地外,尚需扩大使用土地;建设项目完全需要安排土地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两种基本情况:项目尚无确定的选址意向;建设项目已有比较明确的建设地点

三建设选址规划管理的内容; 选择建设用地地址考虑下列因素;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和用地现状条件的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居住区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城市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等相衔接;交通和市政设施选址的特殊要求;珍惜土地资源、节约使用城市土地;综合有关部门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意见和要求;核定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土地使用性质;核定容积率;核定建筑密度;核定土地使用其他规划设计要求

四、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依据:城市规划依据;经济技术依据;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一、概念与管理内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建设用地面积,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管理工作。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对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审核的内容:控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通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两个指标来控制;通过审核设计方案控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的;确定建设用地范围。主要是通过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调整城市用地布局;核定土地使用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依据和结果;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计划文件。

第十一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一、概念: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使其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管理工作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对象及其特点: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多样性;建筑环境的关联性;建筑实体的不可移动性和使用功能的可变性;建筑管理要求的综合性;建筑形象的艺术性;建筑工程的商业性三、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内容: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控制——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建筑平面使用功能;建筑容积率的控制;建筑密度的控制;建筑高度的控制;建筑间距的控制;建筑退让的控制;建筑基地绿地率的控制;基地出入口、停车和交通组织的控制;建设基地标高控制;建筑环境的控制;各类共建用地指标和无障碍设施的控制;综合有关部门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一、概念: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依照城市规划法律和法规、批准的城市规划和规划许可,对城市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实施城市规划的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主要有三种行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二、任务1、城市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控制的地区规划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2、对建设活动全过程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开工前的订立红线界桩和复验灰线—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验收3、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1)违法用地和违法审批---违法用地: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和使用要求使用土地的属违法用地--违法审批:建设单位和个人,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且已批准的,属违法审批。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收回土地(2)违法建设—无证建设: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进行的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违证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违反批准文件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建设的项目4、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5、对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监督检查三、城市规划实施的行政检查特点:行政检查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遵守城市规划法律、规范或规划许可的事实,所作的强制性检查的具体行

政行为(1)它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2)是单向强制性行为(3)必须依法进行执法形式与具体方式(1)命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的措施。如:向准备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相对人发布禁止令等(2)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使相对人知悉城市规划的措施。如:定期公布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等(3)审批。有规划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对编制出的城市规划进行审核、批准或拒绝的行政措施(4)许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对人提出的在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申请和建设工程设施申请予以审查,核发“两证”的行政措施(5)赋予。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依法赋予法律上一定权利的行政措施。如:按《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批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后,该单位享有法律上的设计权利(6)剥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的相对人依法使之丧失法律上一定权利的行政措施。如:某单位持计划批件从事建设,但由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从而剥夺其继续建设的权利。四、城市规划的行政处罚(1)责令退回。是市政府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相对人,责令其退回的处罚(2)限期拆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该政件规定进行建设并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两个月)无条件地拆除全部或部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处罚(3)没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该政件规定进行建设影响恶劣的相对人,经确认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还可以适当利用,决定无偿收取其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处罚(4)责令限期改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相对人的违法建设活动虽然对城市规划实施构成影响,但还可以采取改正措施进行补救的,通知相对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规定的改正措施的处罚(5)罚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占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的相对人进行的经济性惩罚。它是一种与其它行政处罚并用的处罚五、城市规划行政复议。规划行政复议的含义:指相对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该规划部门上一级机关请求重新处理,该机关据此对原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裁决行为。

二、规划行政复议的程序(1)提起:由不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议以改变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意思表示(2)受理:—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等处理。—相对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3)审理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对复议案进行全面的审查。主要工作有:对事实调查核实、对法律问题进行复查(4)复议的裁决:复议机关对复议案全面审查核实后,由复议人员共同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裁判。—原处罚所基于的事实存在、清楚,处罚合法、适当,适用维持裁决;—原处罚所基于的事实基本成立但有出入,或处罚决定有所不当,适用变更裁决;—原处罚所基于的事实不存在,处罚违法、不合理,适用撤销裁决。复议裁决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到,当前在城市郊区,一些乡镇打着“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旗号与开发商合作,大肆兜售。这类新的违法建设项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巨额利润的诱惑,目前近郊和远郊地区包括住宅在内的房地产市场需求仍然很大,把违法占地建设的别墅、公寓当做商品房出售可以获得世大的利润;二是一些乡镇村负责人从眼前利益出发,怂恿支持违法建设项目,给予越权审批,助长了违法建设的发生;三是规划法制意识淡薄,认为违反了规划法规顶多罚点款而已。)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的情况等;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6-12-01 生效日期: 1996-12-01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制定和实施石家庄市、县级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以及在上述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石家庄市规划局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 理权: 负责主城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规划管理。 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20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的技术审查。 负责石家庄市规划区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规划分局在石家庄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 督管理权。 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有关标 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市域内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须经石家庄市规划局核验资质。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重点:城市规划的编制阶段、编制层次、编制内容。 ?难点:城市规划审批及实施。 ?要求:掌握城市规划的编制阶段、编制层次、编制内容,了解城市规划的审批及实施。 3.1城市规划的编制 一、城市规划编制阶段、层次、依据 1 编制阶段及层次 一、城市规划编制阶段、层次、依据 两 个 阶 段 2 依据

→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或区域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 →本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二、编制内容(摘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一)总体规划纲要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 ?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成果: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二)城市总体规划 1 含义: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2 期限: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3 组成: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市域:城市政府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城镇体系:是在一个国家或相对完整的区域中,有不同职能分工、不同等级规模、空间分布有序、联系密切、相互依存的城镇群体。 ?城镇体系规划: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中心城区:是城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以外环线以内地区作为中心城范围。 4 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区范围。 ?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5 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书、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 三)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含义: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衔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环节。 2期限: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内容: ?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精心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1.规划编制体系的构成和特征 特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层级往往较一般城市更为复杂,规划的门类与内容也更加丰富。一方面由于特大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在行政分级管理体制背景下展开的,既要保证市、区县、乡镇几级政府在规划管理上的独立性,也要确保各级政府所执行的规划具有高度的衔接性和可操作性,那么规划编制体系势必呈现多层次的特征,以强化总体规划对详细规划的延伸关系,战略部署与实施安排之间的衔接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特大城市地域大,规划管理涉及的覆盖面大、地区多,那么为了使规划便于实施管理和突出地区特色,规划的编制也会在横向上进行细分和针对性处理,加强网1.1结构。横向的1.2第三层面是中心镇总体规划、市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新城、国家级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层面是一般镇(含乡)总体规划和市级产业园区、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五层面是按经批准

所示。 2. 2.1 1 用、 安排。 2.2 1 总量, 每个分区面积约为100-150平方公里。6个分区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深化,将宏观发展目标的原则转化为中观层次规划要素的规定性控制,使局部地区的规划建设更好地贯彻城市发展总体战略,实现整体目标与局部利益、宏观战略与微观策略的统一。2)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依据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原则,结合行政单元、市政社会服务设施网络,合理划分规划单元,中心城进一步划分为242个控制性编制单元,一般一个街道分为2-3个规划单元。按编制单元进一步分解人口与建筑的控制总量,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公共绿地、主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内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城市设计、规划策略等指导性原则,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3)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所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和指导性原则,对编制单元内的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为强化规划的全覆盖,对编制单元进行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3郊区规划

城乡规划实务-实施管理的一般规定知识点

实施管理的一般规定 城乡规划管理概述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编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城乡规划的编制,征求综合协调各方面的意见,规划成果的质量把关、申报和管理。审批管理工作,主要针对城乡规划文件实行的分级审批制度,实施管理则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等。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内容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等。实施管理的一般规定城乡规划经批准以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设。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或批租土地。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于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是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管理的前提,直接关系到城市性质、规模和布局,它是保障城乡规划合理布局的关键,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了解建设项目的基

城市规划原理讲义第六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原理讲义第六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原理讲义第六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六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一、城市规划实施的目的与作用 考试大纲要求 1. 熟悉城市规划实施的基本概念 2. 熟悉城市规划实施的目的与作用 知识结构体系 (一) 城市规划实施的概念 城市规划实施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既是政府的职能,也涉及到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的行为。 1. 政府实施城市规划 直接行为——根据规划,制定实施计划与政策;通过财政拨款等手段,直接投资建设项目;根据目标,制定有关政策来引导城市的发展。

控制和引导行为——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控制和引导,以加强管理。 2. 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的行为 参与项目的投资,关心井监督规划的实施。 遵守城市规划的规定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客观上有助于城市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 城市规划实施的目的 对城市空间资源加以合理配置,使城市经济、社会和建设活动能够高效、有序、持续地按照规划进行 (三) 城市规划实施的作用 1. 使城市发展与经济发展形成互动的良性循环 2. 使城市发展与社会发展适应,满足并平衡城市人的需要与利益

3. 使城市功能不断优化及保持动态平衡 二、城市规划实施与公共行政 考试大纲要求 1. 熟悉城市规划实施与公共政策及政府行政职能的关系 2. 熟悉城市规划行政行为与其它公共行政行为的关系 3. 了解行政区划的有关知识 知识结构体系 (一) 城市规划实施与公共政策及政府行政职能的关系 1. 城市规划实施与公共政策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制定和实施城市公共政策,要有公共政策来干预市场的自发过程,以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企业高强度开发;破坏自然人文环境),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发表时间:2019-10-10T15:12:21.99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12期作者:徐海丽 [导读] 城市规划人员还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通过加强对先进理论知识的应用,发挥出城市规划应用的作用。 身份证号:41052119850106**** 摘要:要想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合理的规划是一个首要的目标和任务。城市的可持续也是现在整个人类首要的目标和任务,人们在进行城市规划过程中,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战略目标,有效的合理的利用资源,不铺张浪费,不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因此在对城市进行规划的过程中,需要采用科学的方式来实施,并保证其符合城市今后发展趋势,同时加强城市发展和各个方面之间的联系,对各种资源进行整合利用,既要保证城市在不破坏环境的前提下得以顺利发展,实现生态环境和城市发展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经济;发展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城市的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同时,城市的经济发展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务工人员涌入城市,城市建设规模逐渐扩大,城市的基础设施日趋完善,但是由于在城市规划的滞后以及城市建设中急功近利等行为存在,导致城市环境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作者接下来结合自身实践就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策略的相关内容实施分析,具体如下:1城市规划的概念 城市规划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当前的城市状况,研究城市的未来生活和发展是一项可预测的工作。在中国,城市规划总是与城市建设相匹配。当它们一起出现时,我们称之为“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国的城市规划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前者指的是整体情况。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制定城市发展的大方向,全面,全面的城市布局和各类城市建设项目的全面部署;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安排的各种项目。将完善建设和部署,以制定更详细的城市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是指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城市规划和发展绘制的蓝图,这也是我国城市发展的主要理念,同时其也是我国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手段。城市规划作为城市管理的主要构成内容之一,和城市建设以及城市运营共同构成了城市管理。 2我国城市规划的现状及问题 2.1城市规划发展与专业建设步骤不协调 城市规划作为一门应用实用的综合性学科,在其发展过程中已经渗透到多方位,多领域的发展趋势中。这种综合发展往往使规划学科专业建设的发展不相应。无法跟上当前形势的变化。同时,对城市规划的深入理解和探索也引发了规划专业人员对专业建设定位的思考,促进了城市规划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发展与专业建设尚未结合,形成统一的互动体系。 2.2城市规划的发展方向与专业建设有待深入研究 但是就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来看,我国城市发展规划和专业理论建设处于空白是我国目前不适宜进行学科综合知识建设的主要问题,因此在大量强调实施城市化科学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强调各个学科的空间属性。 城市规划和建设之间的交叉区域将更多的研究重点放在对空间的研究上,然后围绕中间区域逐渐展开。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更加关注城市化发展规律以及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国家国情发展的理论体系,并努力寻求生态环境和城市规划之间的平衡点,并在理论实践上不断开拓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 2.3城市规划的发展方向与专业建设的价值观等问题更应受重视 当城市规划和专业建设的发展方向涉及经济和政策领域时,规划工作经常遇到诸如价值判断混乱等问题。人们应该如何衡量公平和效率,例如在当前发展形势下的规划,那些倡导公平的人认为,规划应该依赖于社会的长期有效运作。但是,对于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这一概念很难全面实施。 但是如果在规划的过程中仅仅只注重城市的效率,那么规划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同时其自身的合法性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在设计的过程中需要积极倡导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将我国经济建设融入到规划实践中来,使其设计更加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3提高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的策略 3.1坚持以人为本 城市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居民是城市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需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充分协调城市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实现城市和人民的协调发展。将解决民生问题放在第一位,在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环境,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促进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坚持推进阳光规划,弘扬人民智慧,推进民主制度,落实公平,公开的行政理念,不断提高公平效率和规划设计水平,进一步促进民生和发展城市文明。 3.2增强规划意识 科学构建城市规划,并在整个规划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意识,由于城市规划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对城市进行规划设计中,需要建立全体意识,将区域整体发展规划与交通规划和环境规划相结合,建立全面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意识,宏观城市规划和微观城市规划。长期规划结合短期规划,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交通,通信等城市规划资源配置等各种因素,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规划具有特定的实用方向。 3.3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 城市规划始终应该满足自然的和谐发展为前提,符合我国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城市发展的大局,而不仅仅是理论规划,不论实际情况如何。目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现状也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城市规划需要合理调整,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 3.4进行统筹规划和综合分析 在城市规划中,我们必须关注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的适应性。要坚持和谐社会理念,全面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管理平等,同等重视资源管理和保护。要注重协调区域发展: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合理布局城市体系建设,提高行业的服务效果和服务能力,同时还需要协调城乡之间的发展协调性,充分完善我国城乡规划体系,通过加强社会主义建设新农村,扩大城市经济圈的辐

丹东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丹东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丹东市人民政府 ?[文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发布尔日期]: 12月15日 ?[生效日期]: 12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进行各项建设,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丹东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在新修订的《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前, 暂确定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以及丹东民航机场净空区域、丹东港大东港区、丹东保税区、丹东华能电厂厂区。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更改或废止。 第五条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 用与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权必须集中在城市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丹东市人民政府负责丹东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丹东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重要详细规划方案的审定。 各县( 市) 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县( 市) 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亿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在各区( 含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 设立相应机构, 负责指定区 域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县( 市) 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 并有权对违 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发展战略)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集锦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集锦 武汉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战略目标 聚焦中部崛起,打造中国区域经济新增长极。创造更具凝聚力的资源环境和更好的创新氛围,建设区域性的国际化大都市。 战略导向找回武汉,重塑江城。抓住国家交通体系重构、国际产业转移和有利的政策环境等三大机遇,重点解决三大关键问题:一是如何打破区域封闭,领导区域发展;二是如何确立城市中心,再现中心城市辉煌;三是如何完善体系,找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 战略选择 战略之一——“都市内核,国际中枢”,建设整合武汉三镇的中央都市核心空间(UC,即Urban Core),引导武汉快速建立起华中金融、贸易、产业服务和现代物流的区域精密控制内核,作为武汉迈向国际化的载体。 战略之二——“智力先导,产城一体”,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为导向的“十字型” 产业空间布局构想。 战略之三——“滨江而展,一带多心”,突破当前城市圈层构架,构筑沿长江两岸的综合城市发展走廊,通过带形的跳跃式增长提供城市持续的发展框架。 战略之四——“破环成带,轴向拉伸”,强化滨江道路交通建设,形成区域式组团发展构架。战略之五——“以江为脊,连湖成网”,充分发挥武汉水优势,打响“百湖江城”全球品牌的思路。 战略之六——“产业整合,价值链接”,以研发销售为核心,实现武汉区域“1+8”产业和区域契合发展,构成主导产业加工为依托的新城发展模式; 战略之七——“近展双翼,远视三极”,向东连接,武汉城市圈沿京广线和沿京九线两个带状区域,近期横跨京九京广的武汉都市走廊,未来构筑武汉、长沙和南昌为基点的三角经济区,继而形成中国的第四极三角经济区的目标。 战略之八——“多元并蓄,文化凝聚”,把汉正街为代表的汉味市民文化等传统型文化和UC 新都市文化、高科技文化等提升型核心文化转化为具有鲜明地缘识别性的城市形象。 场景分析

城市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伍尚财

城市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伍尚财 发表时间:2019-08-30T14:34:16.910Z 来源:《城镇建设》2019年第13期作者:伍尚财 [导读] 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也逐渐的加快。 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广东广州 511300 摘要: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也逐渐的加快。城市的设计是一个城市未来发展的方向,城市的规划一定要及时,规划中一定要注意精细化管理,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的灵魂。绿色、网络、遥感技术等都是设计中可以考虑进去的因素,在实施过程中是很有效果的。并且在未来也是城市设计中需要考虑进去的重要因素。本文就着重介绍绿色、计算机、遥感技术对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城市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对策探析 引言 城市设计体现着一个城市的结构,思想,城市设计规划也直接影响着一个城市的美观。但是目前为止,我国的城市设计还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许多城市的公共设施,公共空间步行系统等公共设施环境中设计还缺乏一定的美观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且城市设计规划相关部门的专业知识人员较少,没有形成一个笼统的专业设计团队。并且,我国在城市设计方面,缺乏对于城市周围的环境的分析意识,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城市设计的短板,较容易出现建筑单体和建筑整体的效果与建筑周围环境特征不明显,不吸引人的现象发生。这种现象的发生,直接体现出了我国城市设计中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缺失问题,因此,加强城市的设计建设,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就城市设计的概念和城市规划进行了深度的阐述,希望能给在我国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方面的人员带来一定的帮助。 1城市设计的理念与其内涵 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这三者看起来没有什么区别,但实际上这三者存在着天上地下的本质差别,如何分析该三者的差别?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详细的剖析,分别时狭义方面与广义方面,从广义方面来讲,城市设计就是针对于城市整体所进行的整体布局,包括城市内部的所有资源,设计就是将其进行笼统合理的管理、规划于应用,并且优化城市内部的各种配置,以便使城市内的设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并且可以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给城市内居民提供更加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居民整体的生活幸福指数。从狭义上来讲,城市设计就是对城市的所有物质要素进行的笼统性的设计与管理,城市设计是城市进行规划管理的基础所在,其发挥着核心的作用。城市设计可以从城市空间的整体构图上分析引导城市建设项目的设计,中和城市规划阶段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设计的作用,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并且城市设计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不同的学科,这些学科之间互相联系又各有不同。城市的设计有着复杂的学科统一综合性,这对创造自然又舒适的居民生活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样也是因为城市设计涉及到的内容及学科较多,并且具有强烈的综合性与复杂性,因此,在进行城市设计的规划过程中,要做好多方面的打算,尽量使城市设计的选择多样化。同时,城市的设计并不是简简单单的表面上的设计,城市设计还涉及到城市内政治、人文、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对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也随着时代的脚步的发展而逐渐的发生变化,这就要求城市的设计规划应该与国家发展的脚步,与社会发展的理念相互适应,相互结合,你满足现代化的国民对城市设计规划的要求,以促进城市设计在实际规划过程中的应用。 2优化措施分析 3.1降低城市发展成本 城市群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城市发展成本,可以进一步摆脱乡村对城市区划方面的束缚,从而更好地实现了优化区域布局的目标,这对于在共享的基础上实现城乡统筹规划有重要的意义。乡村振兴政策可以进一步节约大量的资金,可以有效地利用城市带来的项目资金,同时可以更好地发挥乡村对城市的资源补给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城市发展的资金成本与资源浪费问题。乡村振兴还可以优化乡村环境,有效地减少乡村环境污染对城市发展带来的弊端,有效地卸下城乡发展的共同包袱。在城乡共建的机制下,还可以明确城市与乡村各自的发展任务,可以更好地实现乡村共同富裕,从而在新的制度框架下更好地形成政策体系,促进乡村发展取得决定性进展同时也极大的降低了城市发展成本。 3.2以数据作为城市规划的依据 在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的速度逐渐加快,规划实施的各个环节逐渐改进,并不断适应信息化背景。笔者认为,在当前时代,我国城市规划实施中,应始终以数据作为城市规划依据,对各项信息、模拟技术、计算机技术等进行合理应用,提高城市规划水平。首先,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想要真正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应加快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信息设备的配置,如,加强网络建设,加强城市测绘技术的引入,如此,在城市规划实施中,城市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为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其次,在城市规划中,应就具体规划内容收集数据,并针对性地完善城市各项系统,尤其是城市交通系统、安全系统、医疗系统、教育系统等,以真实数据为依据,保障了城市各项系统的安全与作用发挥。最后,在数据作为城市规划依据过程中,加强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大数据分析能够在众多数据中快速筛选出有力数据,为城市规划实施提供依据;大数据分析能够对城市未来发展有效预测,提高城市规划的分析能力,为城市未来发展提供参考,推动城市发展速度。总之,在大数据背景下,数据作为城市规划依据,直接影响着城市规划实施。 3.3转变规划实施过程 一个城市的规划是城市经济建设的基础,是城市综合实力的变现,与城市未来发展息息相关。但是,在大数据背景下,城市规划实施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降低了城市规划质量,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对此,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转变规划实施过程,成为城市未来规划发展的根本。大数据时代,我国城市规划实施不断完善,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现代市场的多样化,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涉及工作越发多样,增大了城市规划实施的难度,加之,城市规划政策的不完善,影响了城市规划实施的效率。实际上,在城市规划实施中,最大问题在于:相关人员并未真正认知到城市规划的重要性,仍以传统规划方式为主,忽视了大数据的重要性,导致城市规划实施水平停滞不前。同时,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忽视了对民意的调查,或者调查并不全面,直接导致城市规划与居民心意不符,影响了城市规划的进度与水平。 3.4城市设计决定着城市规划实施的主要原则 严格遵循城市规划设计的主要原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城市设计规划工作的效率,并且城市设计在很大一方面上影响着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综合不同城市的面貌差异,将各个城市之间发展的差异进行综合的评估,并且将其作为城市设计的基础,由此可以最大程度的彰显城市特有的风格面貌。同时,这也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要遵循差异性相互适应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将城市发挥在哪的实际要求作为主

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二)协调城镇建设与区域发展的关系 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应做到以下几点: 1、从区域整体出发,明确城镇的职能分工,引导各类城镇的合理布局与协调发展 2、统筹安排和合理布置区域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 3、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功能的提高 城市规划,特别是大城市的规划必须按照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环境建设,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为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2、合理调整用地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改善城市环境的目标。 3、着力发展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做好这方面的规划布局和用地安排。 4、适应科技、信息业迅速发展及其对社会生活带来的变化,加强交通、通讯工程建设。 5、加强居住区规划,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生活方便、环境优美。 (四)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与水资源 要明确和强化城市规划对于城市土地利用的管制作用,确保城市土地得以合理利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科学编制规划,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并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标准。 2、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尽量少占基本农田。 3、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对城市边缘地区土地利用要严格管制,防止乱占滥用。 4、严格查处一切违法用地行为,坚决依法收回违法用地。 5、深化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收益。 6、重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在城市规划统一指导下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我国也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的矛盾同时存在。城市建设和发展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和节约利用水资源。 1、把保护水资源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做好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规划,要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2、依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 3、根据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产业结构,缺水城市要限制高耗水型工业的发展,对耗水量高的企业逐步实行关停并转。 4、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并重视污水资源的再生利用。 5、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地下水已超采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开采。 (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是城市规划的一项基本任务,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逐步降低大城市中心区密度,搞好旧城区改造,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的疏散中心区人口。重点解决基础设施短缺、交通紧张、居住拥挤、环境恶化等问题,严格控制新项目的建设。 2、城市布局必须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要严格按城市规划进行,市区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关停或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4-6 发布机构:建设部文号: 建规[1995]333号实施时间: 1995-06-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 (试行)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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