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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重大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重大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1目的

1.1为有效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客户利益和公司利益,使重大质量事故得到

快速有效的处理,明确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相关方的责任划分方法,制定并落实有效的预防措施以避免重大质量事故的重复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2.1适用于重大质量事故的管理,包括客户索赔与退货等。

3定义

3.1无

4涉及部门

4.1质量部

4.2生产部

4.3研发部

4.4计划部

4.5业务部

4.6财务部

4.7人事课

5一般原则

5.1重大质量事故适用范围

5.1.1因供应商零部件不合格(包括已判定合格但误检、漏检的零部件),在入库后或生产过

程中发现质理问题造成客户订单无法按期交付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损失金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以上);

5.1.2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制管课一个产品工序不良率超过10%或一个产品分总成废品数超过

30个。总装课一个工序返工率超过10%或报废数超过30个;一个完成产品报废数超过

20个。喷包课产品批量返工(重喷)。包装入库后因包装或喷漆质量原因造成产品返包/分拣;

5.1.3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批量性退货(同一型号产品退货数量超过100支)或客户索赔

金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

6程序

6.1重大质量事故发生时,事故发现部门之主管应尽快通报质量部主管,质量管理者代表和

总经理,质量部课级以上主管应在得到报告后15分钟内到达质量问题发现地点进行事

故调查;

6.2质量事故发现后一个工作日内,质量部主管应会同相关生产课主管向质量管理者代表和

总经理提交一份《重大质量事故报告书》,详细陈述事故的发生原因及经过,逾期不交

者,质量部主管和相关生产课主管负全部责任且给予行政处分;

6.3管理者代表(或总经理委派专人)根据《重大质量事故报告书》派专人调查了解并确认

其事故发生原因,划分事故责任,并将处理方案填写在《重大质量事故报告书》中;6.4重大质量事故责任人及其各级主管责任处罚见《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划分表》;

6.5严格禁止重大质量事故发现部门/课主管对发现的事故压制不报,陷匿事实或要求当事

人自行承担等行为,伤害公司和员工利益的处理方法。如出现此类事件,知情者可举报

至总经理信箱及公司相关部门,若查证属实,给予责任主管警告处分和罚款等处罚;6.6责任部门主管和质量部主管须在重大质量事故评审会上对事故的产生进行原因分析,

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明确执行人和完成期限,并将内容填写在《8D报告》中;

6.7管理者代表(或总经理委派专人)检查已确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之执行落实状况,如未

按期完成又无客观情况者,对其责任主管严肃处理并责任按期完成;

6.8重大质量事故损失费用计算方法

6.8.1质量部应在《重大质量事故损失费用结算表》中列出所有报废的零部件和总成的清单,

包括零件编号,数量等;并报送财务部核算费用;

6.8.2生产部和质量部相关课级主管核算返工等处理过程所需工时数,由人事课根据公司平均

工资计算总损失工时费用,并报送质量部统计入费用结算表中;

6.9质量部负责将汇总的《重大质量事故损失费用计算表》和《8D报告》一起提交管理评审。7职责与权限

7.1管理者代表

7.1.1负责协调相关责任方明确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有关人员责任的认定;

7.1.2组织制订实施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监控实施进度和有效性确认。

7.2质量事故发生/发现部门

7.2.1在发现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向质量部主管反映并报告给管理者代表与总经理;;

7.2.2协助质量部明确事故发生原因和编写《重大质量事故报告书》;

7.2.3负责重大质量事故损失费用相关数据的收集与统计。

7.3质量部

7.3.1负责本程序的执行;

7.3.2起草《重大质量事故报告书》并向管理者代表与总经理汇报;

7.3.3负责重大质量事故费用的统计并提交相关资料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8流程图

8.1见附件

9表格和附件

9.1《重大质量事故报告书》ADD-RNC-QA-001.F1W

9.2《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划分表》ADD-RNC-QA-001.A1E

9.3《8D报告》(借用《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表单)

9.4《重大质量事故损失费用结算表》ADD-RNC-QA-001.F1E 10参考文件

10.1《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0.2《纠正措施程序》

11修改说明

11.1新程序第零次修改

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公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治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缘故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阻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缘故不查清晰不放过、要紧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缘故,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治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治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

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治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阻碍时刻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阻碍,分为一样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样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缺失,经处理后不阻碍正常使用并不阻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缺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阻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阻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缺失或较长时刻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阻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阻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缺失或长时刻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阻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形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治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样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爱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缘故需移动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发生各类质量事故的处理。 3.职责 3.1总经办负责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3总经理负责质量事故处理意见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质量事故的确定 4.1.1产品质量事故 a.一般事故:损失1000元以下 b.较大事故:损失1000-5000元 c.重大事故:损失5000-10000元 d.特大事故:损失10000元以上 4.1.2工作质量事故 a.意外事故A:非本职工作的操作失误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b.意外事故B:产品难度大或工艺技术不熟练造成产品损坏

的加工事故 c.意外事故C:粗心大意造成产品无谓损坏的事故(如摔碎、磕碰等) d.责任事故A: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或工作安排不当造成生产损失的事故 e.责任事故B: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 4.2质量事故责任人的界定 4.2.1销售部或外贸部所下内部订单及尺寸有误造成损失,销售部门或外贸部为直接责任部门,销售员为直接责任人;生产部、技术部为间接责任部门,与之对应的计划员、技术员为间接责任人;生产部、技术部的部门负责人为连带责任人。 4.2.2生产部下达计划与内部订单不符造成损失的,生产部为直接责任部门,计划员为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间接责任人。 4.2.3各生产加工部指挥生产加工失误造成损失时,各生产加工部为直接责任部门,指挥人为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间接责任人,操作人员为连带责任人。 4.2.4由于操作人员失误或未按要求加工首件造成损失的,操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班组长为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连带责任人。 4.2.5车间工人打碎碰坏产品,打碎者为直接责任人。 4.2.6质检员检验未尽职责出现错检、漏检,或未经请示对不合格产品放行的,质检部为直接责任部门,质检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质检部门负责人为间接责任人。

质量事故处理、闭环管理规定

有效处理质量问题,控制质量事故影响范围,对根治措施进行工艺固化以避免问题重复出现。 2.使用范围: 合肥海尔特种钢板研制开发有限公司 3.职责分工: 3.1售后处负责外部质量问题及时反馈,并跟踪整改效果。 3.2检验处对内部质量问题闸口并判罚责任部门(责任人),汇总不合格品(返修品)的数量反馈成本兑现;根据售后人员反馈的社返品责任人,对社返品进行抽检。 3.3成本处根据批量损失数量及检验判罚责任人进行考核。 3.4工艺处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指导分厂和责任部门(责任人)改进。 3.5生产分厂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对批量缺陷列出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范围内整改到位,对批量问题闭环。 4.程序内容: 4.1内部控制: 4.1.1检验员参照相关岗位的《检验指导书》,监控当班生产质量,对现场出现的不合格物料记录缺陷类型和不良数量,并判罚责任部门(责任人)。出现批量问题需要封样的,检验员必须参与评审,对用户无法接受的严重缺陷闸口、不予放行。记录汇总反馈成本处进行兑现考核。 4.1.2生产分厂在生产过程及时配合检验员对产品实施质量监控,对出现的缺陷和返修品及时现场确认,按照整改进度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后形成闭环。 4.1.3工艺处工艺员负责调整现场生产工艺,对出现的缺陷进行评审,分析缺陷原因,并指导分厂列出整改措施、跟踪整改进度;对于满足用户需求并征得用户认可的缺陷允许放行。事后对缺陷问题根治措施形成固化工艺,避免重复发生。 4.1.4封样发货的产品,由售后处负责与用户沟通并附带样板供用户现场确认可否使用,避免造成用户现场出现批量质量事故造成抱怨,将影响范围缩至最小。 4.1.5成本处负责考核兑现批量损失 4.2外部控制流程: 4.2.1售后处跟踪用户现场产品使用情况,及时反馈出现的质量问题,确认具体 编制:朱伟审核:批准:

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术语 1.1质量事故 凡不能通过简单返工、返修处理或进行让步接收,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质量问题即构成质量事故,如:抹灰大面积空鼓需返工、结构未达到规定强度要求需加固、重要大型设备基础未达到规定强度、承重梁板裂缝超过规范要求等。 1.2严重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严重质量事故: 1.2.1基础出现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沉陷,建筑物倾斜、偏移,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1.2.2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如屋面大面积漏雨,隔热、隔声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事故; 1.2.3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 1.2.4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不满10万元的质量事故。 1.3重大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质量事故: 1.3.1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或报废; 1.3.2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二、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2.1分公司所属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1.1分公司所属项目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量工程师做好记录、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分公司质量部门,质量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分公司主管领导; 2.1.2分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2.1.3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发项目技术负责人1份、分公司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各1份; 2.1.4调查分析后,由技术部门组织提出处置措施,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由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5经批准的处置措施由项目生产或机电经理组织实施,分公司工程部门派人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质量部门派人按设计图纸、国家相应的规范、地方标准重新检验,验证合格后关闭。 2.2公司直管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2.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量工程师做好记录、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质量保证部; 2.2.2质量保证部负责人组织公司项目工程部、科技部、机电管理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质量事故上报和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上报制度 一、质量事故的确定 1、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②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②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③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①工程倒塌或报废; ②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在本项目中,为了更好控制工程质量,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使质量意识警钟长鸣,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切实本工程实际,提前拉紧质量心弦、提前引起防范意识,防止质量问题进一步扩大,则确定本项目中质量事故的最低标准:凡发生经济损失费满10000元的质量问题,均为质量事故。 3、质量事故的特征: ①经技术鉴定,确认其质量影响工程主要构件强度及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历史性的缺陷。 ②影响下一道工序在一个月内不能继续进行施工。

③凡发生坍落、倒塌或轴线、标高、级配错误、基础严重下沉现象,均为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须在事发时间起24小时内报告公司总工和业主代表。重大质量事故要附专题报告。 ④凡是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全部或部分拆除,重做修补或加固工作。 ⑤凡质量事故都不准隐瞒不报,项目经理必须遵循合同和有关法规及时书面上报质量事故并在事故处理后予以总结。 二、质量事故的上报与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质量监督站及建设单位,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表13-1)。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规范知识资料

中钞特种防伪公司-质量事故管理办法【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关于质量事故的定义分歧很大,因此直接影响责任与奖罚。建议采取本办法中的定义。凡是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的,皆认为是质量事故。由于目前作废一轴就超过了1000元,建议: 1.按工序定标准,如制墨工序出现废墨多少桶就算质量事故;分切超过多少卷就 算质量事故; 2.由于生产过程中出现意外,造成损失的,视为质量事故; 3.凡质检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质量损失的,视为质量事故; 4.凡客户提出投诉,为此支付成本超过额度的,视为质量事故; 5.工序本身由于工艺问题,造成成品率低,但较为稳定的,不是质量事故; 6.质量事故的处理责任:质检员造成的质量事故,质量部负全责;客户投诉的, 制作部门与质量部门平分责任;生产过程出现的质量事故,制作部门负80%的责任,质量部负20%的责任。 以上分析为个人意见,不作为结论,供参考。 建议由质量部提出初稿,由相关部门讨论后确定。 第一条质量事故是指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第二条质量事故的划分 (一)轻微质量事故 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如包装材料保管不善发霉、变质。 (二)一般质量事故 损失在1000元以上1万元不含以下者。

(三)重大质量事故 1、因质量问题一次造成损失价格1万元(含)以上者,其中包括产品在 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退货和索赔。 2、因质量问题给企业形象和声誉造成影响极坏者。 第三条发现质量事故,事故第一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负责人和质检员报告,然后逐级上报。 第四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部主任应在接到通知4小时内通知分管副部经理。 第五条质检员和班组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 第六条质量事故发现者或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第七条发生质量事故后,制作部门负责人及质检主管应立即亲临现场处理。 第八条质量事故的调查: (一)轻微或一般事故或重大事故未遂,由质量检查员和场地负责人组织调查分析。 (二)重大事故由质量部主任和事故发生部门主任协同进行调查分析。 第九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一般或轻微质量事故,由责任者所在部门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质量部备案,罚金额为1000元以下,可以并处行政处罚。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3290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制度 Project quality and safety accident report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质量信息 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信息网。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的规定,向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必须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 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3 职责 3.1 车间、质检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2 质检部负责各种质量问题( 4.2条中第1~4项)的检查,对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处罚意见。 3.3 质管办负责质量问题处罚的监督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 4.2条中第5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3.4 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质量问题的落实、处理工作。

3.3 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 4 管理内容 4.1总则 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4.2 处罚比例 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4.2.1 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 a) 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 b)返修品、回用品:属外购的按购进价的90%计算;公司内的、外协的工序无加工费。如与质检人员有关的情况,质检人员另外按4.3 c)、d)、e)条执行。 c)废品:外购、外协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材料费、工序加工费等),铸件类的可采取调换合格坯料和赔偿工序加工费的方式。公司内部人员按4.2.2条执行。 4.2.2 本着以教育为主的目的,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最初几次发生的质量问题的处罚,按以下损失比例执行(各责任人在承担损失比例的基础上,再按责任的大小承担损失)。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一、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对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行为,确保事故处理及时有效。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外部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三、定义 重大质量事故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000元以上;或售出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公司承担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或费用超过30000元;或直接损失无法计算但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给公司生产计划造成混乱,公司形象受损,信誉下降的质量责任事件(故)。 四、职责 1、技术总监:负责对内外部重大质量事故技术方面的裁定、风险确认及改进措施的拟定实施。 2、市场总监:负责对外部重大质量事故的组织处理、市场维护等外部总协调。 3、事故处理小组:事故发生后临时成立的机构。负责拟定事故处理对策(方案)、事故处理中与客户的谈判及事故现场处理,提供事故处理报告。 4、采购部:负责就事故原因分析中与供应商有关的责任追偿。 5、品管部:负责内部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跟踪改进措施的实施。 五、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1、内部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1)品管部按照《信息管理程序》,接到质量信息,确认质量信息的重要性,提供重大质量信息报告,及时报技术总监。

(2)技术总监接到重大质量信息后,向品管部下达质量事故调查指令,同时拟定紧急整改或补救措施方案,交品管部落实实施。 (3)品管部根据指令,协同相关检验人员、事故发生部门、相关产品技术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认。同时,采取紧急补救或整改措施,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4)调查结束后,品管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方案,包括:原因分析、改进措施、责任判定和处理,报技术总监。 (5)技术总监审阅报告并与公司高层进行沟通,确认事故处理报告。 (6)品管部根据事故处理报告,监督落实改进措施的整改。 (7)内部质量事故处理相关资料由品管部负责归档保存。 2、外部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1)客户服务专员接到客户投诉信息,初步确认投诉信息的重要性,在第一时间报品管部、技术总监。 (2)品管部接到信息后,报告技术总监,启动内、外部紧急应急方案,防止相同质量问题的继续发生及最大限度减少客户损失。同时初步分析事故状况,针对事故初步原因分析,组织内部质量状况的摸底、整改。 (3)提交公司高层,研究事故风险及对策,成立由技术总监、市场总监、市场服务部经理、区域销售经理、相关产品技术负责人或相关专家等组成的事故处理小组。并就事故处理的权限进行授权。 (4)事故处理小组紧急研究、拟定具体的事故处理方案、对策,准备相关数据、测试仪器等,按客户要求时间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理。 (5)事故处理小组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收集事故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与客户进行沟通。 (6)如经分析属产品零部件或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由采购部负责通知供应商赴现场参与分析。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到责任追究的管理程序,明确了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人员的构成原则、事故调查的基本内容和事故处理的原则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浙能长兴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所有参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93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81号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基建管理标准汇编》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3 管理职责 3.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根据合同条款及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负责对监理、勘测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有关单位进行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3.2 监理单位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3.3 施工单位协助调查组进行事故处理,并负责进行质量事故处理的施工。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4.1.1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 4.1.2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初步判定事故类别并立即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事故发生地点对事故进行初步核实并报建设单位。初步核实为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浙能集团工程部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初步核实为一般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浙能集团工程部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质量监督机构。事故调查成果出来后3天内,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 4.1.3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a)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去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部分项 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以外,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应要求承包单位在8小时内填报“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位”,报送监理工程师,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报告监理; 2、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 上、10万元以下或可以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缺陷;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3、对于一般质量事故,应责成承包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 程师审核后,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给承包单位处理,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执行,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4、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应按建设部(1989)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 序的规定》处理。 5、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在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建设单 位和公司总工办,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汇报,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问题和 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并将完整的质量问题记录归档; 6、如事故非常严重,需要部分或全部停工时,按工程暂停、复工程序执行。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图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控制表 相关 文件 建设部《工 程建设重大 事故报告和 调查程序》、 建设工程 监理规范(GB50319-2 000) 相关记录 工程暂停令 工程质量问 题(事故) 报告单 (监A- 16) 工程质量事 故处理方案 报审单 (监A- 17) 验申请表 (A4) 监理日记 责任部门/ 岗位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监 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监 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 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监 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 7 附录:JL4.2.3-06 《文件更改记录表》

万科集团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万科集团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为确保质量底线,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项目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b. 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其他生效中的技术法规,经重新鉴定质量安全后可投入使用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a.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b. 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其他生效中的技术法规,需要采取结构加固措施,经重新鉴定质量安 全后可投入使用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a. 建设过程中工程局部或部分倒塌、坍塌或因质量问题报废。 b. 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其他生效中的技术法规,导致验收不合格,经重新鉴定质量安全后仍 不具备使用条件的。 三、事故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所属公司第一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 2、一线公司第一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安排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至集团、区域 工程管理责任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3、 四、事故调查 1、集团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设计管理责任部门、审计管理责任部门、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 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区域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对严重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一线公司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对一般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a. 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及直接经济损失; b. 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施工证照获取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c.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不满足某个规定的 要求,称为不合格。 2、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 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 量事故。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事故,监理单位 均需参加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质量事故的分类。 4.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 事故。 4.1.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

4.1.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4.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4.2.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 4.2.3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4.2.4事故性质恶劣或2人以下重伤的。 4.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范畴。 4.3.1工程倒塌或报废; 4.3.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4.3.3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牢固树立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使大家切实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积极参于品质管理,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同时便于公司质量发生问题时的责任追踪、评定及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2.1质量问题: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的总称,即产品出现了品质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 2.2质量事件: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产品返工或报废并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事件。 2.3质量事故: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批量不合格、成品返工或报废、顾客投诉或退货等,并对公司生产成本或声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故。 3、等级划分 根据产品特点,我公司质量问题级别总共分为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3.1 质量事件 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 3.2 一般质量事故 3.2.1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

3.2.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3较大质量事故 3.3.1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50000元以下的。 3.3.2当月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 3.3.3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3.4重大质量事故 3.4.1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 3.4.2当月连续二次出现较大质量事故的。 3.4.3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 3.4.4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4、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发生事故后: 4.1. 事故调查:车间负责人或售后负责人及时调查事故详情,撰写调查报告。 4.2 事故的原因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4.3 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 4.4 事故处理,包括事故的技术处理和事故的责任处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4.5 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管理办法(精编版)

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管理办 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公司质量管理水平, 增强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 加强 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 减少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内部违章操作、管理不善、设备故障等原因和本单位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 导致产生一定数量的废品, 或者因 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使用中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钢铁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技术质量部、炼铁作业部、炼钢作业部、热轧作业部、线材作业部、钢材加工作业部、供应公司、营销管理部、质量检查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技术质量部是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质量事故的划分标准, 确定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级别的划分;负责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组织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以及重大、一般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供应公司根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 负责进厂原燃料的重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流程 分析 质量事故 项目经理 质量调查小组 事故调查报告 纠正预防措施 质量处罚单 一般质量事故 现场监理 安质部

1 目的 严肃质量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质量事故的处理。 3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划分标准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4 职责 4.1 项目部经理为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4.2 工程部负责事故处理的具体实施。 5 制度内容 (一)、发生轻微不合格事件时,由工地技术或质检人员进行评定和确定处理方案并实施。由质检人员验证,并在施工日记中做好记录。 (二)、故发生后,岗位人员必须及时口头或电话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或工程部、安质部。由安质部门组织,进行评定和确定处理方案,报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由安质部填写《质量台帐》,工程部负责整改措施。 (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用电话或电传以最快的速度(不得超过12小时)上报局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同时项目经理部应立即报业主及哈大质量安全监督分站等,通知设计、咨询、监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部、工程部,并按以下处置: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安质部组织评审,经理分部领导主持,提出处置方案,上报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严格生产工艺纪律,做好质量事故的记录和统计分析解剖工作,从而提高本公司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一切质量事故的管理。 三职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属责任人。 四内容 (一)定义 质量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有导致零配件、半成品、成品未满足行业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要求的过失和客户对公司产品质量的投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信誉损失、停工返工和退赔的责任事故皆为质量事故。 1.其具体可分为以下几项: 2.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3.生产指挥错误; 4.违反工艺纪律; 5.操作不认真负责; 6.检验员漏检错检; 7.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8.材料混杂或发错; 9.运输保管不善; 10.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1.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等。 (二)质量事故的划分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质量事故等级进行细化,具体如下: 1.特大质量事故:是指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8万元(含8万元)以上,或 (和)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媒体曝光和被商家清 理出场的等。

2.重大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8万元以下, 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 客户总成件退货或受到索赔罚款并已造成不良影响废品或返修工时在 12小时/批以上的因质量事故造成不能完成月份、季度计划或质量指标 的;媒体曝光和被商家清理出场的等。 3.严重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 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较坏影响的质量事故。废品或返修工时在8小 时/批上的; 4.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以上(含1千元),1万元以下, 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质量事故。废品或返修工时在4小 时/批上的; 5.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500元以上。 (三)质量事故的报告 1.所有质量事故的第一发现者必须在1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现场 尽可能做出减少质量事故损失的努力; 2.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总经理,并随后24 小时内提交书面的质量事故报告书。 3.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 报告,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质量事故的调查 1.一般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现场质量检测员进行初步调查,报公司工 程控制部。 2.较大质量事故,由工程控制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及处理 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 3.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由公司成立联合调查机构负责全权处理并按照有 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 4.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5.事故调查机构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过程、经济损失情况,确 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按规定要求写出事故调查 报告。 6.调查人员向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 取有关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7.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且必须 按公司成本核算程序由财务部门进行损失核定。 (五)质量事故的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后,无论事故的大小,都应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 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 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责任大 小,对质量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品管部和企业领导。 3.对质量事故责任者或责任单位按照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 《质量管理奖罚考核制度》进行处罚。 4.对质量事故相关责任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还必须按照公司《质量管理奖罚

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管理办法(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通用版)

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公司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加强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减少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内部违章操作、管理不善、设备故障等原因和本单位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导致产生一定数量的废品,或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使用中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钢铁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技术质量部、炼铁作业部、炼钢作业部、热轧作业部、线材作业部、钢材加工作业部、供应公司、营销管理部、质量检查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技术质量部是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质量事故的划分标准,确定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

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减少损失,避免同类型质量事故重复发生,制定本制度; 2、质量事故的范围: 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超过质量验收标准而造成永久性缺陷者;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试运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3、质量事故的分类 3.1重大质量事故 房屋及构筑物的重要结构倒塌;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的建筑结构物;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一次返工损失金额大于10万元以上的;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30天以上者; 3.2一般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质量事故条件者,而损失金额和工期达到下列条件之

一者:返工损失一次在不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影响施工工期20天到30天者。 3.3记录事故 返工一次损失在5千元以下;影响下道工序5天到20天者。 4、质量事故的报告 4.1记录事故由施工单位自理;但处理措施需经项目公司、监理公司汇签。 4.2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外,还应在1天内报告工程部和监理单位。监理公司主持的事故调查分析会,并于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交工程部. 4.3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外,还应在2小时内向项目公司报告,项目公司4小时内转报工程部与集团公司,事故发生7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工程部与总经理室。 4.4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调查分析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 5、质量事故的处理 5.1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部应立即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工程部应派人参加有关人员的事故分析会,重大质量事故还需要通知集团公司派人参加。 5.2工程部如需委托质检单位对质量事故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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