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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七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

●一、概念

1.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而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

当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排污环境污染人身、财产损失

●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

以环境要素为中介

●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

●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重要问

●排污行为大多具有合法性

●归责原则特殊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过错:无过错责任

● 1.无过错责任定义

●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对损害

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2.立法规定

●《侵权责任法》No.65: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5: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

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1: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

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

●(1)排污者无过错说

●大多数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生产必然会排放污染物

●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损害(污染

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中布局)

●——不以排污行为违法为前提;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用来判断排

污者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2)高风险说

●排污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具有高风险性

●为规避高风险性,须严加管制,防止肆无忌惮排放污染物

●(3)排污者获利补偿说

●排污者经营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的基础上

●由排污者承担责任比让受害者承担后果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二)加害行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

●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加害行为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以造成环境污染现象为前提

●排污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加害行为的判断依据

●环境质量标准

●排放污染物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则构成加害行为

●(三)损害

●财产损害

●直接损失

●财产灭失、减少

●预期可得利益灭失

●间接损失

●污染清除费用

●人身损害

●生命权、健康权受侵害

●不包括生态损害

●环境权受侵害,救济途径是行政途径和公益诉讼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

●总结: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标准)

●损害结果

●人身、财产损害

●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

●三、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 1.概念

●不可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客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殊

的政府行为等。

●由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是不可抗力

● 2.适用

●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在环境污染中,不可抗力要成为免责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污

染,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则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

责任;

●(2)《水污染防治法》:法律另有规定时,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事

●(二)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

●故意: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

任(《侵权责任法》No.27、《水污染防治法》No.85)

●过失:水污染以外的其他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过失导致环

境污染损害发生,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6)

●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导致

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

不能减轻、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No.85)

●(三)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

●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污

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

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有其他过失行为,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

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

发生的,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但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

三人追偿。

●在其他类型的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

污染损害发生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

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排除危害

●针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

●包括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

●(二)赔偿损失

●补偿性赔偿

●(三)恢复原状

●清除污染,以防发生新的损害或损害进一步扩大

●(四)消除危险

●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

●只须有排污行为即可提出

●无论排污行为是否达标

●五、复合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

●(一)复合污染

● 1.定义

●数个排污源排放相同的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数个排污源排放的不同

污染物在环境中结合并发生性状改变成为二次污染物并造成环境污染的

现象。

●大气、水污染侵权案件大多为复合污染侵权案件

● 2.法律问题

●复合污染责任承担的本质是判断各污染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复合污染中各排污者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按份责任需要区分情况对待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 1.各排放源存在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共同过失

●关联企业之间可认定为存在意思联络

●关联企业:资本的结合、业务的从属或结合、人员的交流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No.8: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任一排放源均可以造成全部损害

●《侵权责任法》No.10: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

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以意思联络为要件

● 3.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No.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

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

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情形

●各排污源均排污,且造成损害的是个别排放源排放的特定物质,但由

于企业关停、监测不及时等原因无法判断具体排污者

●(三)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

●各排污源分别实施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No.1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

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

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

●每一排放源都不能造成全部损害

●常见情形

●各排污源排污量均不至于产生污染,相互叠加后污染物总量巨大,造

成污染损害;

●各排污源排放的污染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

染损害。

●(四)复合污染侵权中的过错及责任承担

● 1.复合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排污者合法排污,仍须承担侵权责任

● 2.排污者合法排污对责任承担的影响

●在按份责任的承担中,合法排污者可主张降低责任份额。

复合污染案件案例分析

●某市供水公司发现其黄河取水口处水质恶化,但并未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停该取水

口,直至发生了饮用水污染事故,才采取紧急措施,关闭了取水口,仍造成经济损失总计325万元。经查明,此次黄河水污染事件是黄河上游两家造纸企业和一家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其中两家造纸厂大量超标排放污染物,且每一家排放的污染物总量都非常巨大,都足以影响城市供水水源安全;而该化工厂则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排污,但也对此次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做出了“贡献”。这三家排污企业的排污口均未设在黄河河道中,而是位于与黄河主河道一闸之隔的一段壕沟内。壕沟与黄河主河道之间闸门的开关由当地水务局负责管理。某日,水务局接到上级通知,要求为确保黄河不断流,水务局须从附近水库紧急向黄河调水补给水源,于是当日19时开始便打开闸门,从附近水库经由该段壕沟向黄河补给水源,壕沟内的污水因此流入黄河河道。

●供水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三家污染企业及水务局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问: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第二节生态破坏民事法律责任

●一、导致生态破坏民事责任的情形

●(一)直接生态破坏侵权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对自然资源本身的经济价值(财产)造成损害;

●如乱砍滥伐林木——侵犯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二)间接生态破坏侵权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通过对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破坏而进一步造成自然

资源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害;

●如乱砍滥伐林木→水土流失、泥石流→财产、人身损害

●二、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未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的中介要素

●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

●责任构成要件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相同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侵害行为: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砍伐不侵犯财产权

●损害结果:财产(自然资源)损害

●因果关系:判定较为容易

●三、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最常出现在人为原因导致地面沉降、水土流失、泥石流,并进而造成损害的场

●环境要素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中介

●加害行为具有合法性

●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一样

●砍伐林木(合法、违法)→水土流失、泥石流→财产、人身损害

●合法砍伐(采伐许可证)经常偏离环境承载力的客观要求

●无过错责任、不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立法缺失

《水土保持法》No.58: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幻灯片24

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环境民事纠纷的分类

●环境侵权纠纷

●环境污染民事纠纷

●生态破坏民事纠纷

●自然资源确权纠纷

●一、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

●行政调解

●仲裁

●民事诉讼

●自力救济

●(一)行政调解

● 1. 定义

●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调解是指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渔业、海事等)对有关环境侵权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No.86,《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No.8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No.61……

● 2. 性质

●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

●解决民事侵权纠纷不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调解不是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不遵守;另一方不得请

求强制执行;环保部门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调解协议或

“行政处理决定”。

● 3. 适用的案件

●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赔偿案件

● 4. 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

●行政调解不是解决争议的最终程序

●行政调解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

产生纠纷行政调解

● 5.

●申请:一方或双方均可申请;管辖权

●受理:以双方均同意接受行政调解为前提

●审理:“庭审”、书面审

●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调解决定

●执行:自觉履行,不得强制执行调解决定

●某年8月初,A县平山村农民石某向县环境保护局反映,他种植的两亩葡萄园受到同村

农民卞某的铸造厂排放的氟化物污染,造成葡萄叶片和果实脱落,要求县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同年8月至9月,县环境保护局先后两次派员前往现场调查、采样,现场调查及采样分析表明,氟污染症状明显。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县农技站、乡政府及村委会提供的情况及往年卞某的铸造厂曾对该村水稻、竹园造成污染危害而给予过经济赔偿的事实,又在排除气候、病虫害等因素的情况下,认定石某的葡萄园严重减产,是卞某铸造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含氟废气造成的。为此,县环境保护局先后三次会同包括县人民医

院在内的有关部门、单位,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但均因卞某拒绝到场而使协商会告吹。县环境保护局最后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由卞某一次性赔偿石某当年的葡萄园减产损失39200元。卞某不服此处理决定,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环境保护局的决定。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县环境保护局拒绝应诉。最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未向本法院提供作出上述处理决定的任何证据材料,故无法证明其所作的处理决定是否是合法的”为由,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54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缺席判决,撤消了县环境保护局的处理决定。

●问:(1)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判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2)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理决定是否有不当之处?如果有,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

●(3)如果县环境保护局不服县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

裁判?

●(4)对石某和卞某之间的争议,正确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二)仲裁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海事仲

裁委员会仲裁

●根据《仲裁法》,侵权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条件

●(三)民事诉讼

●特殊性:因果关系的举证及确定

●(四)自力救济

● 1. 概念

●环境侵权纠纷的自力救济是指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受害者,在不能或无法

通过正常的公力手段解决与加害人的环境纠纷时,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

而自行对加害人及其环境污染、破坏设施造成适当损害的救济方式。

●理论基础:正当防卫

●是民法、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直接引申和在环境侵权救济方面的直接运

●是公民依据现行法律已经拥有的一项权利

● 2. 行使环境保护自卫权的前提条件

●(1)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侵害合法权益

●(2)侵害影响超过了人的忍受限度

●(3)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4)侵害人不听劝阻

●(5)无法通过正常的公力救济手段进行救济(不得已而为之)

●不受理案件

●枉法裁判

●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 3. 行使环境保护自卫权的限制性要求

●(1)只能针对侵害者及其环境侵权设施而采取措施

●不能损害与环境侵权无关的设施;

●不能损害无关第三者的利益;

●(2)以满足环境权益保护为限度要求

●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四节环境污染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

●一、因果关系的证明

●(一)举证责任倒置

● 1.概念

●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在原告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的基础上,由被告对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客观证明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说服责任,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

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结果。

●主观证明责任:转移举证的责任,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主观

证明责任的一方不承担败诉结果。

●举证责任倒置意味着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真伪不明时,由被告承担败诉结

果。

●被告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举证责任的前提是原告对加害行为与损害分别

完成了举证。

2.由被告举证因果关系的原因

●传统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将导致败诉

●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举证困难:

●环境污染侵权以环境要素为中介,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去向难以确定,

又发生了复杂的物理和化学变化。导致科学上很难确切证明加害行为

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普通公众难以掌握复杂的环境科学知识

●举证中的环境监测物涉及到排污者生产工艺、商业或技术秘密,普通

公众很难获得检测物

●——“谁主张、谁举证”给原告带来极大的举证负担,胜诉希望渺茫

● 3.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No.66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

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6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

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No.87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4.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依据

●19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No.74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

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

证:……(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No.4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

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5.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的举证责任

●其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倒置)

●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正置)

●原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的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存在加害行为)

●自己受到财产或人身损害

● 6.举证责任倒置案例分析

●刘德胜诉湖南省吉首市农机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一审判决:“虽然喷漆气体中含有有害物‘苯’,但由于致癌的原因存

在着多种可能性,故对原告刘德胜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及精神损失

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上诉人患恶性淋巴癌是否因喷漆造成的,缺乏扎实证据

证实。”

●再审判决:“原审上诉人刘德胜没有提出环境污染的事实,即使有损

害结果的出现,也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再重审判决:“刘德胜主张患上癌病是市农机局喷漆行为所致,由于

目前无法准确界定各种癌病的起因,在此情况下,如果适用举证责任

倒置原则,以市农机局举证不能为由推定本案所涉市农机局环境污染

行为与刘德胜患癌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缺乏事实依

据。”

● 6.举证责任倒置案例分析

●法院不愿意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分析

●(1)司法不独立(在此不予讨论)

●(2)举证责任倒置存在逻辑缺陷

●推定:在基础事实已被证据证明而推定事实未被证据证明的情况下,

依据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关系(逻辑关系)来认定推定事

实的一种特殊证明方法。

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定中缺乏大前提,推定事实的可信度很低

●法院不愿意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分析

●(3)被告成功“反证”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被告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属本证,而非反证

●·被告对本证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

●——必须在科学上提出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不

存在,不能仅提供证据使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真伪不明

●举证责任倒置往往意味着被告的绝对责任

●(二)因果关系推定

● 1. 定义

●在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中,当不能依据科学依据而确切证明已被证

明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可以依据加害行为与

损害之间的常态关系,推定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的法律技术。

● 2.逻辑结构

● 3. 特征

●(1)常态关系提高了推定结论的可靠性

●——案例:“猫叫综合症”案

●·中国科学院上海科技查新咨询中心:有关“苯、甲苯、二甲苯

与胎儿5号染色体短臂缺失的因果关系”方面的研究,在国内外未见

报道。

●·法院判决: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应就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前提应为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

在疫学上的因果关系。

●(2)降低了原告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低度盖然性

●(3)不一定转移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客观证明责任)

● 4.因果关系推定的分类

●事实推定(司法推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法官依据经

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推定事实存在的推定过程。

●·事实推定不转移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被告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属反证,而非本证;

●——被告只须使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真伪不明即完成举证。

●法律推定: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法官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

实进行推定。

●·法律推定是立法者把深为人们熟知和掌握的经验规则,通过立

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化和条文化而成为法律;

●·法律推定转移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告举证;

●·法律推定=事实推定+举证责任倒置

● 5.因果关系推定在我国

●(1)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果关系推定

●——我国的因果关系属事实推定

●(2)司法实践往往将事实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

●——法律推定?

● 6.“流行病统计学”方法

●又称“疫学统计法”,确定常态联系的重要方法

●只要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就可以推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

●①污染物在受害人发病前就存在;

●——前者为因,后者为果

●②该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数量和浓度越大,该病的发病率越高;

●③该污染物含量(排量)少的地方,该病的发病率也低;

●——可疑污染物与人体疾病间可能存在密切关联性

●④上述统计结果与实验和医学上的结论不矛盾。

●——不违反现有科学原理

●7. 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的区别

● 1.两者的逻辑基础不同

●举证责任倒置:基础事实→推定事实

●因果关系推定:基础事实+常态关系→推定事实

● 2.两者的证明目标、方向不同

●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不成立(被告的证明工具)

●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原告的证明工具)

● 3.原告的举证责任不同

●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对因果关系完全不负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原告对因果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 4.两者与无过错责任的搭配不同

●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责任:矫枉过正,被告绝对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无过错责任:平衡原被告举证责任

●二、诉讼时效

●新《环境保护法》No.66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3年诉讼时效的理由

●环境损害的发生具有积累性和潜伏性

●因果关系的证明、证据的收集、监测和寻找加害人需要更长的时间

●20年最长诉讼时效时间太短

●经常造成“损害结果还未发生,时效已经消灭”——应当改成“从损害结

果发生时起计算”

建筑法规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

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 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 例、以下不属于民事纠纷处理方式的是( )。(10真) A、当事人自行和解 B、行政复议 C、行政机关调解 D、商事仲裁 答案:B (一)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原告、 包括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1)公权性 司法审判权,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民事主体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 民间性质的调解和仲裁有所不同。之间的纠纷,这使得民事诉讼与具有 (2)强制性 受理和执行等方面具有强制性。调解、仲裁均建民事诉讼的公权性,决定了其在案件的 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仲裁,调解和仲裁 将不会发生。但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 发生。此外,民间的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法院 的裁判则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法院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依法强 制执行。 (3)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相比,民间调解通常没有当事人的选择进行,但相对灵活,预先确定的程序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要按照权 也较大。 (二)掌握仲裁的特点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 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不受 《仲裁法》的调整。此外,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例、下列纠纷、争议中,适用于《仲裁法》调整的是()。(10真) A、财产继承纠纷 B、劳动争议

2015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f13701520.html,/ 财考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f13701520.html,/ 2015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为了方便备战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法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以达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个人和单位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受追究。 1.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而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损害发生,而刑事责任不论伤害与否,均承担惩罚性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而刑事责任主要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3.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和对于民事责任的影响程度不同。由于刑事责任重在惩罚,因此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非常大,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但相较于刑事责任要轻得多,主要看它给他人带来的损害有多大,若造成的损害非常大,就要承担巨大的民事责任。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修订稿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 则原则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 一、关于归责原则 所谓“归则”(imputation),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1]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另外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公平责任原则。[3]对于环境侵权而言,由于其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缓慢性和累积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与一般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不同。目前世界各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基本都规定为无过错责任。我国亦采用该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通说认为这是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无过错规则原则的法律规定,笔者亦持此观点。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4]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妥,从实质上看过错推定并没能摆脱过错责任原则的窠臼。如民法通则126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表述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这段话可以看到,过错推定时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推给了加害人,只要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可见,过错推定仍然认定加害人是有过错的,只不过这个过错是推定的,没有一般过错责任严格,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其与无过错责任有着严格的区别,主要是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场合只要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本就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状况,即使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仍然避免不了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具有免责事由。由此可见,我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能和过错推定原则混淆的。 除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是否实行无过失责任有分歧外,对于什么是过错,过错与违法的区别在哪里,理论界也时常混淆。王利明教授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违法行为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若人们的意识活动沙尚未表现为外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doc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七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 ●一、概念 1.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 而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当 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排污环境污染人身、 财产损失 ●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 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 以环境要素为中介 ●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必要条 件 ●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 断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 ●排污行为大多具有合法性 ●归责原则特殊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过错:无过错责任 ●1.无过错责任定义 ●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

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对损害 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 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立法规定 ●《侵权责任法》No.65:因污染环境 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No.85: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 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1:造成 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 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 者个人赔偿损失。.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 的原因 ●(1)排污者无过错说 ●大多数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生产必然会排放污染物 ●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 能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损害(污染

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中布局) ●——不以排污行为违法为前提; 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用来判断排污 者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2)高风险说 ●排污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的同时具有高风险性 ●为规避高风险性,须严加管制,防 止肆无忌惮排放污染物 ●(3)排污者获利补偿说 ●排污者经营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 的基础上 ●由排污者承担责任比让受害者承担 后果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二)加害行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 ●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加害行为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以造成环境 污染现象为前提 ●排污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加害行为的判断 依据 ●环境质量标准 ●排放污染物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则

律师办理环境与资源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环境与资源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总则 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 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第一章环境民事侵权诉讼 第一节起诉与应诉 第二节举证责任与证据收集 第三节环境侵权责任 第二章环境行政复议 第一节环境行政复议的申请 第二节环境行政复议的受理 第三节环境行政复议的审理 第四节环境行政复议的证据、举证责任 第五节环境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章环境行政诉讼 第一节起诉与受理 第二节环境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三节环境行政诉讼的证据、举证责任 第四节环境行政诉讼的裁判 第五节侵权赔偿责任 第四章环境刑事诉讼 第一节侦查阶段 第二节审查起诉阶段 第三节审判阶段 第四节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章环境公益诉讼 第一节起诉与受理 第二节举证责任与证据收集 第三节责任承担方式 第六章环境非诉业务 第一节律师办理企业环境非诉业务 第二节律师办理政府环境非诉业务

总则 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 第一条制定目的 本指引由江苏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制定,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律师办理环境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提供参考,并非强制性规定,律师应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运用本操作指引的内容。 第二条概念界定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纠纷:指环境活动的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因侵害环境权益行为而产生的争议。环境争议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或者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国家机关之间,甚至国与国之间。 环境民事侵权诉讼,是指因发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引起当事人之间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民事纠纷,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审理的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行政复议,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环境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裁决环境行政争议案件的司法执法活动。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包括负有环境保护和资源、生态保护职责的机关。例如,环保、海洋、渔政渔港、交通、水利、土地、农业、林业、矿产管理机关等。 环境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和证实环境犯罪,追究环境犯罪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指导范围 本操作指引可指导律师从事环境纠纷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为政府、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等提供法律服务,解决环境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因侵害环境权益行为产生的争议。

二建考试练习题2Z203010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2Z203010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纠纷、争议中,适用于《仲裁法》调整的是()。(2010年真题) A.财产继承纠纷 B.劳动争议 C.婚姻纠纷 D.工程款纠纷 2.以下不属于民事纠纷处理方式的是()。(2010年真题) A.当事人自行和解 B.行政复议 C.行政机关调解 D.商事仲裁 3.()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A.和解 B.民事诉讼 C.调解 D.仲裁 4.一裁终局原则体现了仲裁的()特点。(2011年真题) A.专业性 B.自愿性 C.独立性 D.快捷性 5.仲裁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和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具有弹性。这体现了仲裁的()特点。 A.灵活性 B.专业性 C.快捷性 D.独立性 6.民事诉讼是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重要方式。其中民事诉讼的参与人不包括()。 A.证人 B.第三人 C.审判长 D.鉴定人 7.仲裁的保密性特点体现在它以()为原则。(2011年真题) A.不开庭审理 B.不允许代理人参加 C.不公开审理 D.不允许证人参加

8.下列选项中,对调解的理解错误的是()。(2010年真题) A.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可以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 B.仲裁调解生效后产生执行效力 C.仲裁裁决生效后可以进行仲裁调解 D.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不能制作调解书 9.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不包括()。 A.公权性 B.强制性 C.程序性 D.自愿性 10.张某在现场拉伸钢筋时不慎将左手无名指压断,在项目经理的调解下,张某与雇主达成协议约定:“雇主一次性向张某支付5000元作为补偿,张某放弃诉讼的权利”。这种调解形式属于()。 A.行政调解 B.法院调解 C.民间调解 D.仲裁调解 11.甲乙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并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了裁决书。现甲反悔,则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A.该裁决书不需履行 B.甲应当履行裁决书 C.甲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书 D.乙可以向法院起诉 12.关于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B.诉讼中达成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 C.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应当撤回仲裁申请 D.所有民事纠纷既可以用和解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13.王某在施工现场工作时不慎受伤,在监理工程师的调解下,王某与雇主达成协议,雇主一次性支付王某两万元作为补偿,王某放弃诉讼权利,这种调解方式属于()。(2011年真题) A.行政调解 B.法院调解 C.仲裁调解 D.人民调解 14.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几种途径中,()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的。 A.和解 B.调解 C.仲裁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f13701520.html,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有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等。赢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只有不履行民事义务,才会产生民事责任问题。例如,法人按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的条款,就不存在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问题。 二、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人在开展活动时,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法人未经同意而使用了某个公民的肖像,就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为此法人要负赔偿责任。 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次才是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在确定财产责任范围的大小时,一般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确定的,即按照不履行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一种等价赔偿,这一点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刑事责任给予法人的经济处罚,不具有等价赔偿性质,如对法人的违法收人,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违法收人数额数倍以上的处罚,且处罚所取得的款项归国家所有。 五、民事责任一般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由于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人开展活动是按照

论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侵权行为人因其环境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首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使受害人得到相应的民事救济,它是环境法责任体系下的一种常见的、重要的法律责任。因此,研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即法理上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所首先要解决问题。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大都已将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是,作为对传统归责原则的突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无过错责任,在国外多称为无过失责任,在国内则称为无过错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此可见,环境法领域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在因人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致他人权益危害时,应采用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从总体上看,在民法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是一个普遍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例外,而在环境保护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却是一个普遍和基本的归责原则。它的创立和广泛适用则是对过错责任的突破、补充和修正。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工业化大生产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及传统民法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法给予环境侵权这一新类型的侵害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产生的,它得以在环境侵权领域广泛适用是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法理学价值的。 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其有别于之处在于,环境侵权原因行为可能是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也有可能是主观上无过错的行为。即使在侵权人主观上没有过错,甚至其排污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已经设置了相当的设备以防止污染损害的发生,尽了相当的注意,也难免会发生污染损害。"有损害就应有救济",过错责任原则却以"无过错即无责任"为指导思想,使得传统民法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环境侵权问题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它的局限性显现出来,成为其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弊端。 同时,如果环境侵权行为者对其合法的排污行为不承担损害责任,结果将是由受害人自己负担损失,这种结果显然与法律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相悖离。这是因为,环境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可能合法、主观上也无过错,但他毕竟实施了积极的且致人损害的行为,如果对此他不承担任何责任,反而让没有实施任何行为、多数情况下无可避让、完全暴露于环境之中的受害人承担如"祸从天降"般的损害,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正所谓"利之所生,损之所归",大多数的环境侵权行为人所进行的排污等生产行为,都是获得经济利益的过程,对其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反由没有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受害人自负责任,显然也有失公平。 环境侵权对社会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在环境法领域,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突破过错责任的局限性,进而取代过错责任原则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奠定了相当的社会基础。 综上所述,由过错责任原则过渡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是与资本主义经济的高度发展和法哲学理念的演变是分不开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领域使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与民法理论从个人本位发展到社会本位的历史过程相契合的。

浅谈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及处理

浅谈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及处理 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日益发展,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由此而造成的污染事故和纠纷不断发生。污染事故和纠纷的处理已经成为环境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正确处理污染事故和纠纷,除了必须学好、执行好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外,还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下面就如何处理污染事故及纠纷重点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经济建设环境污染危害纠纷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一定的环境范围内,由于废水、废气、废渣、噪声、震动、热污染、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突然增量,对国家、集体、个人或社会环境造成突发性的损害事件。 在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并认定和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当事人及双方发生争执的事件称为环境纠纷案件。 一、环境污染事故的特点。 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除了一般事故纠纷的特点外,还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污染事故危害的扩散性。环境污染具有明显的扩散性和流动性。污染事故发生后,污染物质会随着各种环境媒介(如大气、水体等)的流动而扩散、迁移,对环境造成危害,另外,因污染有害物质种类多,性质各异,经过转化、代谢、降解和富集,改变原来形态、浓度和性质,可能产生新的不同的危害作用。如河道上游的工厂排放有害物质的废水,必然连续影响下游的河道,有害废水流到那里,那里的水生物资源就会遭到破坏,环境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有毒气体也同样会随风向扩散而危害下风向地区。环境污染事故影响的范围大,涉及面广。遭受危害的对象普遍,不仅有污染源的工矿企业中的职工、设施及产品,而且有污染区域内的全社会居民群众,甚至胎儿,以及农、林、牧、渔业和整个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 2、污染事故危害的潜在性。环境污染影响的作用时间长,污染危害的后果往往潜伏期长,有些污染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生态的危害不容易被发现,有的无法治理和恢复,造成的某些疾病不易彻底治疗。因此,污染事故造成后,除受到直接损害后果以外,它所遗留的症状具有长期的潜在危害效应,有的潜在危险期长达几十年甚至数百年。 3、污染事故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与污染危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有的污染事故,是由多个污染源共同作用而造成的,不容易确定污染事故行为者及责任。另外,由于污染事故的行为人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使受害人遭受危害,权利被侵而进行申诉时,往往时过境迁,无法正确举证,以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发生环境纠纷。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直接造成的人身健康和财产损害,只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运用监测、检验等技术手段,一般是能证明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几种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几种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几种 协商解决。主要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在经过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之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和分歧。 协商解决的优点很明显,程序简单,灵活多变,双方都能接受,达成和解,效果较好。缺点就是民事纠纷的发生可能反复多变,所 以在和解之后,需要达成协议,确保协商的结果 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个中间人的主持下,双方都能够平心静气,互相理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促 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完成纠纷的解决。 诉讼解决。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 关系的总和。这里面就涉及诉讼双方,律师,法官,法院的司法评判,双方各自的举证,证据,法官最后的判决 诉讼解决的优点很明显,客观性,追求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合 乎法律;但是诉讼解决也有明显的缺点,耗时费力,花钱多,周期长,结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够合理,合乎道德 仲裁解决,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根据达成的冲裁协议或者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审理,做出客观性的裁决,最后当事 人对裁决结果执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从 而解决纠纷。 一、态度和蔼,把握调解主动权:对待当事人要态度和蔼,让当事人对你有一种亲近感,让当事人打消对你的顾虑,取得当事人的 信任,当事人才会跟你说实话。立案时就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以 聊天的方式了解当事人情况,摸清当事人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想什么,要做什么,做到知己知彼,占据主动,调解时才知道该从何处

入手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在立案中说话不能太随意,热情接 待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当事人急你一定不能急,适当 控制当事人的.情绪,有理有序开展工作。在立案时就要进行调解说理,为调解工作打下伏笔。如果立案工作做得好,调解工作就顺畅 多了。 二、熟悉案情,理顺调解思路:要审理好一个案件,审判人员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特别是在基层法庭,当事人起诉后,往往要找审判人员讲一讲自己的理由。其实这对法官调解案件 也是一种帮助,双方各说各的理,有些问题原告不说的,被告会说,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在庭前就被法官所熟悉了,调解时法官就容易 抓住重点。因此,对当事人的谈话要耐心倾听并作好记录。 要理顺调解思路,不同的案件,调解侧重点也不同,案件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无论是在庭前调解还是在庭后调解,法官在做调解 工作前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一个粗略的调解方案,首先将 案件的主要矛盾点予以定位,同时对定位的矛盾点,要与全庭或者 合议庭全体人员达成共识,达成共识后再进行调解。如果在达不成 共识的情况下调解,有可能会出现反差,特别是当事人在咨询不同 的审判员时,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案件处理方法,使当事人听后不知 如何是好,甚至产生对主审法官的不信任,认为主审法官在欺骗他,甚至对案件存有侥幸心理,时刻盼望着案件会有转机,对主审法官 的调解表现出不积极或者敌对,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 三、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调解准备工作:审理一起案件,必须要注重程序,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如果程序出错,当事人就会 咬住法院不放松,程序违了法,案件就会审理不公,一个案子在程 序上做得公正,对案件审理就会有很大帮助。当事人打官司,往往 在针对对方当事人无有力证据时,或自己感觉法院有偏袒之嫌疑时,他就会对法院或有关法官有意见,法官做调解工作难度就增加了, 特别是个别律师可能会当事人说法院程序如何违法。如果是这样, 调解工作就会失败,不得不通过判决结案。 调解准备工作必须扎实,只有准备工作做得好,证据充分详实,调解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特别一些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一定要

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

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概述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在工业和高科技给人类物质生活带来繁荣的同时,环境污染也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近年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逐年上升。 从法律上看,环境污染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损害,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所谓特殊,是指与传统的民事侵权构成要件不同,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再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更加强调致害行为、损害结果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只要客观上实施了致害行为,并且造成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而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可以包括:(1)财产损害,即环境污染造成了他人财物的减少或毁损。(2)人身伤害,指与人的人格、身份密切联系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害,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的侵害,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身体伤害或死亡,以及精神损害即公民的精神、心理受到的侵害,如因环境污染而产生的恐惧、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3)环境损害,一是生活环境的损害,二是生态环境的损害。 (二)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控制污染 环境污染往往具有范围广、受害人数众多、时间越长越难以控制的特点,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将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调解人员在污染纠纷发生时,应立即查看污染及损害事实,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服双方先尽快控制污染情形继续发生,尽力缩小污染范围,控制危害后果,为下一步协商建立利益均衡的平台。 2.寻找利益平衡点 环境污染损害纠纷双方往往是污染厂家和受害居民,双方在技术、组织和经济实力上存在很大差距。通常,受害者一方在信息占有、举证能力、社会资源、权利主张途径等方面往往处于明显的弱势,收集信息和举证能力较差,为解决纠纷所付出的成本相对较高,失败风险较大,这就使受害者处于较被动的地位。加之环境纠纷原因十分复杂,引发的原因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危害因素也会经常变化,导致当事人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在此情况下,调解处理人员在纠纷各方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应是工作的重中之重,拿捏不准极有可能导致调解成为一句空谈。 3.平衡纠纷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不仅关系到纠纷各方利益,还关系到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能通过协调解决各方争议,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实事。因此,调解人员可以通过客观调查,在明确是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从和睦共处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合法、合理的方案,尽量通过相互协商,公平合理地寻求解决方案。不仅解决已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要设法消除尚未显现的涉及其他相关群体的矛盾隐患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隐患。 (三)有关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起施行)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之欧阳家百创编

第七章环境民事法令责任及环境民 事纠纷的处理 欧阳家百(2021.03.07) 第一节环境污染民事法令责任 ●一、概念 1.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而造成被害者的 人身或财富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法令责任。 ●排污环境污染人身、财富损失 ●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为并没有直接作 用于受害者,而是以环境要素为中介 ●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需要条件 ●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环境污染 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 ●排污行为年夜多具有合法性 ●归责原则特殊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过错:无过错责任 ● 1.无过错责任界说 ●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富或人身损害的单位 或个人,即使对损害的产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

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2.立律例定 ●《侵权责任法》No.65: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No.85:造成固体废 料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 采纳办法恢复环境原状。 ●《年夜气污染防治法》No.621:造成年夜气污染危 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 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 ●(1)排污者无过错说 ●年夜大都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生产必 定会排放污染物 ●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能造成环境污 染并招致损害(污染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中 规划) ●——不以排污行为违法为前提;污染物排放标准不 克不及用来判断排污者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 任 ●(2)高风险说 ●排污行为对社会成长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具有高 风险性

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民事责任,是指投标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合同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目前,我国对于投标人的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 1)投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投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投标人的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③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 ①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投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投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招标投标法》第54条中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7条中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中标无效的投标人已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来源:招标师在线网(QQ学习群:244362119),欢迎分享本文!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bf13701520.html,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它在为人类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带来严重的恶果即环境污染。环境污染在民法上构成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具有特殊性。在当前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如何构建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理论上存在着极大争议,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认真研究。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27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最终要件的原则,受害人承担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严格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只要

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其主观上的过错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产生影响。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到底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并不是十分明确,因此理论上对此产生了争议。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36而过错推定责任的实质为过错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即一般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还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侵权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即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具体规定。对于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根据有关学者考证,我国最早对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明确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是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第42条规定,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环境诉讼的举证责任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教案资料

第七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 ●一、概念 1.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而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 当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排污环境污染人身、财产损失 ●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 以环境要素为中介 ●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 ●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重要问 题 ●排污行为大多具有合法性 ●归责原则特殊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过错:无过错责任 ● 1.无过错责任定义 ●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对损害 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2.立法规定 ●《侵权责任法》No.65: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5: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 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1: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 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 ●(1)排污者无过错说 ●大多数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生产必然会排放污染物 ●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损害(污染 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中布局) ●——不以排污行为违法为前提;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用来判断排 污者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2)高风险说 ●排污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具有高风险性 ●为规避高风险性,须严加管制,防止肆无忌惮排放污染物 ●(3)排污者获利补偿说 ●排污者经营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的基础上 ●由排污者承担责任比让受害者承担后果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二)加害行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 ●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加害行为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以造成环境污染现象为前提 ●排污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加害行为的判断依据

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有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⑴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即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2、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反率行为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1)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债发生的根据有哪些? 答: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1)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3)不当得利之债;(4)无因管理之债;(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4、什么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答: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方式有:担保、抵押、定金、留置、质押五种。 5、什么是知识产权?它具有哪些特点? 答: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即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2)它具有双重的内容,即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3)它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才能产生,因而不是一种自然权利。(4)它具有专有性,法律规定这种权利只授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这是它的客体独创性的必然要求。(5)它具有地域性,是一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6)它具有时间性,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6、我国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顺序是什么? 答:法定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遗产的人。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什么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有哪几种?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一般有三种?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 8、人身权的种类有哪些? 答: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⑴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荣誉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念定位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念定位 罗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环境侵权行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内容提要: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活动,致使污染环境和其他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行为人对因此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乃至环境权益等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一概念的定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能否科学构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关健。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应以此概念定位为基础,科学构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在加紧进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2008年12月23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为《侵权责任法(草案)》),在其第八章中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旨在通过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而实现救济受害人,预防并制裁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但是,我们不难看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八章的规定, [1]实际上是沿用了《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依然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仅仅限定于“环境污染责任”的

范围之内。这种概念上的定位,既未顺应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有碍于我国科学构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因此,本文旨在遵循环境科学发展规律,彻底厘清环境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科学定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念,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科学构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奠定理论基础,为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尽绵薄之力。

二、立法与学说上的理解 在我国立法上,有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由《民法通则》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范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仅如此,被认为具有环境基本法性质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还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妨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外,针对污染环境之外的破坏自然资源的环境侵权行为现象,《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其他环境保护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87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1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等也作了类似规定。 [2]以这些法律规定为根据,我国法学界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念进行了具体分析。但是,由于我国学者在对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的认识上并不一致,我国法学界在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念问题的认识上,也产生了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不同的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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