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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请休假管理制度

(完整版)请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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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休假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员工请假、休假的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维持良好工作纪律和秩序,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公不能到岗工作的,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因私事、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须请事、病假的,须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情况紧急,难以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向相应领导请假,报办公室备案,后补书面手续。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带薪假之规定请假的,报办公室备案。原则上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紧急的,可通过电话履行相关手续,后补书面手续。

第五条员工超假不能按时回公司上班,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提出延假,程序同样按请假长短逐级审批,回公司后补办请假单。

第六条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未按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旷工的,按照每小时计算扣除相应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并通报。

第八条办公室每月底根据当月事、病、休假情况核定工资扣除情况。

第二章事假

第九条事假工资扣发,按照实际请假时间(按小时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扣除,即:应扣除的事假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请假时间。

第十条员工事假单次不得超过5天,累计一年内不得超过20天。

第三章病假

第十一条病假需提供医院就医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第十三条病假期间(含非因工负伤),基本工资发放标准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停工治疗在1月以内的,按基本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停工治疗在1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70%

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

标准的8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

标准的9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

100%计发。

3、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停工治疗超过6个月的: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60%

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

标准的65%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70%

计发。

第十四条病假时间按本年内累计计算,若上年最后一次连续病假时间跨年度的,应与第二年连续病休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如在病假期间实发工资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

第十六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四章带薪假

第一节年休假

第十七条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十八条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十九条新员工进入公司且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需提交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连续工作1年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明细等),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二十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当年请事假累计达到20天。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二节婚假

第二十二条公司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同时,公司额外给予2天路程假。

第三节丧假

第二十三条公司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时,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

第四节女职工保护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已婚女员工因生育问题,按照国家生育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享受带薪假。

第二十五条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二十六条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二十七条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八条男员工配偶分娩给予护理假20天。

第二十九条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均不包括本数,“以内”包括本数,条文本身特别解释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章请假审批流程

第三十二条请休假审批流程详见附表。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请休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事、病假)请假条

2.带薪假休假申请单

3.带薪假审批流程

附件1

(事、病假)请假条

附件2:

带薪休假申请单

附件3

请休假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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