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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苯乙烯泡沫件技术规范

聚苯乙烯泡沫件技术规范
聚苯乙烯泡沫件技术规范

xx制冷家电集团冰箱事业部

企业标准

QJ/MB 04.028-2006 聚苯乙烯泡沫件技术规范

2006-11-20发布 2006-11-30实施

xx制冷家电集团冰箱事业部发布

修订页

xx制冷家电集团冰箱事业部企业标准

QJ/MB 04.028-2006

聚苯乙烯泡沫件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苯乙烯泡沫件(以下简称泡沫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冰箱事业部产品配套使用的泡沫件,其他类型使用的泡沫件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G 232-1981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材

SG 233-1981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

QJ/MB 04.015-2006 关于规范RoHS标识的操作指引

QJ/MB 08.002-2006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3主要内容

3.1分类

泡沫塑料包装材料按密度分为Ⅰ、Ⅱ、Ⅲ、Ⅳ四类,见表1。

表1 kg/m3

3.2外观质量

3.2.1颜色

白色。

3.2.2表面质量

表面光洁平整干燥、无明显水珠,熔接良好,无污物、杂质、明显膨胀、收缩变形或破裂掉粒等现象。

3.2.3内部熔接质量

用刀划开泡沫件,目测内部,要求内部熟透、熔接良好,无颗粒松散、生料和脱落现象。

3.2.4零部件连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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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组件的各零部件与泡沫应连接牢固,无松动、脱落现象,连接位置符合图纸、封样件要求。

3.3尺寸

3.3.1长度、宽度、高度尺寸和公差要求见表2。

表2 mm

3.3.2壁厚的偏差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mm

3.4性能

3.4.1阻燃性

技术文件或图纸要求具有阻燃性的泡沫件或泡沫组件,按SG232-1981 自熄性测定的试验方法规定测定泡沫阻燃性,5秒内自熄为合格。

型式试验时,应将样品放置10天后再进行测试。

日常检验中,对于初成型的泡沫件,在做阻燃性试验时允许有有机物燃烧现象(火焰呈无色或淡蓝色),但不得有黑烟、表面生成黑色聚集物等现象。

3.4.2密度

泡沫密度要求应符合表4。

3.4.3重量

泡沫件的重量符合图样或技术文件要求。未注公差的重量应精确到1g。

3.4.4含水量

按SG233-1981含水量测定的试验方法测定泡沫含水量,含水量应<3%。

3.4.5尺寸稳定性

3.4.5.1高温尺寸稳定性

按SG233-1981尺寸稳定性测定的试验方法,测定泡沫高温环境下的尺寸变化率,尺寸变化率在±0.5% xx制冷家电集团冰箱事业部2006-11-20 发布2006-11-30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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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为合格。

3.4.5.2低温尺寸稳定性

按SG233-1981尺寸稳定性测定的试验方法,测定泡沫低温环境下的尺寸变化率,尺寸变化率在±0.5%内为合格。

3.4.6压缩强度

按SG233-1981压缩强度测定的试验方法,测定包装泡沫的抗压强度,符合图样技术要求为合格,图纸未注明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a)0.015≤密度≤0.020 g/cm3,压缩强度≥0.15 Mpa (线切割类泡沫)

b)0.025g/cm3≤密度≤0.030 g/cm3, 压缩强度≥0.20MPa (普通包装类泡沫)

c)密度≥0.035 g/cm3,压缩强度≥0.40 Mpa (结构类泡沫)

3.5检验规则

泡沫件的检验分为进货检验和型式试验。

3.5.1进货检验

进货检验为每批进行检验。进货检验的检验项目、标准要求、检验方法、质量特性、不合格程度描述,不合格类别及代号及抽样方案按表1规定,其中进货检验项目为表1中序号第1~10项。

3.5.2型式试验

3.5.2.1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a)产品确认时;

b)间隔一年以上使用时;

c)连续供货每年进行一次;

d)产品的设计、工艺、材料有重大变动时;

e)进货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3.5.2.2型式检验的项目为表5中3~13项。

3.5.2.3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质量特性、不合格程度描述、不合格类别及编码见表5,抽样方案见表6。

表5 进货检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要求、不合格分类及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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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型式检验抽样方案

3.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3.6.1标志和包装

●泡沫件应附有质量证明文件;

●泡沫件的包装应用塑料袋或按其他约定的方式包装,包装质量符合运输要求;

●外包装表面应注明名称、物料代码、图号、生产日期、数量、生产厂名等;

●有RoHS要求的应有符合RoHS标识,具体见QJ/MB 04.015-2006要求。

3.6.2运输和贮存

泡沫件运输、储存过程中要求通风干燥,严禁烟火,不宜长期曝晒、受热、受潮、雨淋,不可与溶解破坏性化学品接触,不能重压猛摔或与锋利物品相撞。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冰箱事业部研发中心管理部标准化室归口

本标准由冰箱事业部xx工厂品质部提出、起草

本标准主要制订人:

本标准格式修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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