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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或修订法律难以解决中国面临的性骚扰问题

立法或修订法律难以解决中国面临的性骚扰问题
立法或修订法律难以解决中国面临的性骚扰问题

立法或修订法律难以解决中国面临的性骚扰问题

张绍明法律关注性骚扰,给受害者以司法救济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可法律应如何关注性骚扰,是以专门法的形式系统规范还是修改现有法律?是在现有法律中寻求依据还是移植外国的法律?

目前,在我国较有影响力的呼声一是以陈癸尊等为代表的制定一部《反性骚扰法》,另一种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关反“性骚扰”的内容。

制定专门法律惩治性骚扰反映了人们希望严厉惩治骚扰者的良好愿望,但我认为目前的条件尚不具备并且没有这个必要。

首先,“性骚扰”概念尚未明确,它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哪些“性骚扰”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哪些应该归为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范畴这些根本性原则性问题还未讨论清楚,如果匆促立法最后因法律不完善而不停地修改甚至废止,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其次,法律大多调整某一方面的法律关系而非规范某一行为,对“性骚扰”还未达到需要由专门法来调整那样严重的程度,国外也没有反《性骚扰》单行法规的先例。

第三、一部新的法规必须与国家现有的法律体系相配套,必须在《宪法》这部国家根本大法中找到依据,必须先有大量理论研究和判例作基础,这些立法最基本的条件我们都还不具备。

制定专门法律条件不具备,是不是可以通过修订现有法律来规范性骚扰行为呢?当前,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关“性骚扰”的内容是呼声最高的一种观点。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了反性骚扰的内容是不是就能解决性骚扰问题?我认为不能,仅凭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想解决性骚扰问题最终只会违背立法者的初衷,百害而无一利。

首先,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关“性骚扰”的内容沿用了国外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的思路,在我国性骚扰绝大多数不表现为性别歧视,不符合我国国情;

其次,国外性骚扰大多发生在工作场所,对骚扰者惩处同时雇主同样承担责任,而我国无论是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还是民事制裁都无单位承担责任一说;

第三,在法律中明确规范“性骚扰”行为先确定性骚扰的性质,应承担的责任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民事侵权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保护特殊弱势群体的法律难以担当如此重任。

第四,如果仅将性骚扰界定为男性对女性的骚扰,以后出现女性骚扰男性或者同性间的骚扰怎么办?

第五,就算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了有关“性骚扰”内容,受害人到法院同样难以起诉,会因为没有案由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会因为举证难而官司难打;会因为无损害结果证据而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些难道是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所能解决了的吗?

我国法律体系不属于英美法系,判例不能成为法律渊源。这决定了我们不能先制定法律后通过用判例不断完善法律来解决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虽然现有的几起案例都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很多国家靠《劳动法》等有关法规来规范性骚扰行为,但我国劳动关系是合同关系,可以要求单位制定内部防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由于我国并没有雇主对雇员个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这种规定缺乏强制性,更解决不了非工作场所出现的性骚扰问题,想依靠劳动法规的修订解决面临的日益严重的性骚扰问题一样行不通。

“疯狂宝马撞人案”反常中的正常

杨涛疯狂“宝马”撞人事件的主角苏秀文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交通肇事罪,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负责事故处理的哈尔滨市道里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在近日证实,苏秀文不是黑龙江省或哈尔滨市曾任和现任领导的亲属。苏秀文今年44岁,无职业,其丈夫关明波系哈尔滨一私营公司董事长,苏所驾驶的宝马SUV车也是公司所有。

然而,在此前网上盛传苏秀文是黑龙江省政协主席或某黑龙江省副省长的儿媳妇。继而,网上对于此案的声讨不绝于耳。无疑,本案中关于苏秀文的身份问题是最为瞩目的问题,而如果有关方面对苏的身份的证实属实,那恐怕要让众多网民大跌眼镜。

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的主角却被网民认为有着特殊的背景,看起来,公众称疑有些离谱。然而,在貌视反常的公众称疑中,却孕育着合理成份,公众的理性不容嘲笑。

这一事件的双方从开始就是一场强者与弱者的对话,且看苏秀文驾驶的是牌照黑AL6666,价值为127万的宝马,死者丈夫代义权驾驶却是牌照为08哈市44085号农用四轮车,装载的是赖以谋生的大葱。再看苏秀文在事发是“苏怀抱三条大中华若无其事伫立一旁”,看来是有恃无恐。如此的对话背景,公众对于本案的处理自然充满着比普通案件更强烈的要求得到公正处理的渴望。而此后的案件的处理加剧了公众的疑虑,且不说公众怀疑的苏秀文的故意杀人罪能否成立,就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也的确有些难平众怨。对于一个将1人撞死、7人撞成轻伤、5人撞成轻微伤的案件,法官在量刑上是否酌情考虑到犯罪的动机、损害后果、犯罪的时间、社会对犯罪的正常反映等因素,是否考虑到判决的社会效果呢?公众当然有理由追问是不是有其他因素干扰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否被滥用?如此进在而联想到某些特权人士在一案件上的特殊处理,将怀疑指向苏秀文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就不足为奇。

看来,公众对于苏秀文的合理怀疑并不反常,因为中国古代社会处刑原则便有一条是“刑不上大夫”,公然宣称法律面前不平等。以集中华法系之大成的《唐律》为例,对于不同等维级的官僚、贵族有名目繁多的减免制度,诸如“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宪法高高张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历经多次运动,特别是“十年浩劫”,使民众对于纸上的法律在现实中的作用有某种深深的怀疑。近年来,一些官员、名人、富豪屡屡违法乱纪,却没得到有效查处,“刑不上大夫”又加上了“刑不上名人” 、“刑不上富豪”。在这种特有的语境下,一个理性的公民,当然会对某些不合理的现象产生敏感的联想。

在笔者看来,反常的是在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今天,我们却一再听到有关某些官员、富豪为所欲为、有恃无恐的事件;反常的是在许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对于案件的调查遮遮掩掩,公众不能得以充分知情,在处理程序上,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一再出现;反常的法院的许多判决不能充分说理,不能给予公众合理解释,民意与法官的判决经常处于一种紧张的状态。所以,一昧去指责民众的不理性是无济于事的,在一个法治社会,要使民众不至于经常对当事人的身份产生一些反常的联想,便应当在司法的公正、程序的正义等方面下大力气,多做文章。唯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纸上回归现实,从应然走向实然,身份的意识逐渐被淡化,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得以充分的增强,各种反常的联想才会失去其生存的土壤,这也许是我们在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中必须加以直面与深思的。

调离所不能解决的

杨涛今年8月以来,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对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进行清理整顿,截至11月底,各地已将33761名此类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北京娱乐信报》)

应当说公安部这次清理整顿的决心是很大的,成果也是很显著的,三万多不合格的人员被调离执法岗位便可见一斑。但我们也要追问的是有那么多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充斥在公安机关,由此可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单靠运动式的清理整顿能否奏效呢?

近些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渐加强,公安机关的地位不断提升,公安干警的待遇相应改善,警察这个职业在一些人眼里开始成为香饽饽。于是,这些人各显神通,凭着各种关系调入公安机关。从现在一些地方的做法来看,尽管执法主体资格的颁发控制在省级公安机关,但人员编制却在地方手中,这样就并不妨碍地方上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调入公安机关,并因此而占据有限的编制。而且这些视警察为香饽饽的神通广大的人,即使是具备条件获得执法主体资格,也不愿到一线艰苦地方。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是一线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警力奇缺,编制的紧张使一线不能补充警力。当然他们也不可能指望机关的官老爷和官太太们下到一线,他们也就只能招募社会上一些人员协助工作,这愈发使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队伍庞大,从而形成一个解不开的怪圈。

所以,在疏通出口同时,我们还要解决进口的问题,要依靠制度性的建设解决进出口的问题,否则一切努力都将打上很大的折扣。在这个问题上统一司法考试给了我们一个思路,全国实行统一的警察资格考试应当是一个有效途径。但是由于还没有从制度上解决法官、检察官编制由决定地方还是上级法院、检察院决定,以及两院中法官、检察官与辅助人员比例问题,统一司法考试本身也没有完全收到预想中的成效。因此,从制度上解决警察资格、警察与辅助人员比例及警察编制如何管理问题是解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充斥在公安机关的关键,也能最有效防止这一问题的反弹,这些都是仅凭调离所不能解决的。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中国法律思想史任务2

第 1 大题 是非题 8 分 1 . (4分) 道家认为,“道”是支配一切的主宰。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2 . (4分) 道家最早提出了自然主义法律观念。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3 . (4分) 向秦始皇提出“焚书坑儒”建议的是法家理论的继承者和实践者韩非。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4 . (4分) 董仲舒利用“天人合一”说来论证宗法等级制的必要。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5 . (4分) 黄老学说的“无为”即宣扬无所不为。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第 2 大题 单选题 12 分 1 . (4分) 唐初统治集团立法的指导方针是()。

1 . 安人宁国 2 . 无为而治 3 . 礼刑结合 4 . 一断以律 正确答案:1 2 . (4分) 新儒学的缔造者是()。 1 . 李斯 2 . 陆贾 3 . 贾谊 4 . 董仲舒 正确答案:4 3 . (4分) 早期改革派中,关于变法的方式方法,()主张“仿古法而行之”。 1 . 龚自珍 2 . 魏源

3 . 林则徐 4 . 黄宗羲 正确答案:1 4 . (4分) 首次将“刑书”铸在鼎上,公布成文法的是()。 1 . 邓析 2 . 孔子 3 . 子产 4 . 荀子 正确答案:3 5 . (4分) 夏、商的法律思想是()。 1 . “天命”、“天罚” 2 . “以德配天” 3 . “明德慎罚”

4 . “仁、义、礼、智、信” 正确答案:1 第 3 大题 多选题 6 分 1 . (6分)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1 . 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2 . “春秋决狱”的司法主张 3 . “三纲五常”的立法、司法原则 4 . 德主刑辅的治国之道 正确答案:1,2,3,4 2 . (6分) 墨家把(? )称为人民的“三患”。 1 . 饥者不得食 2 . 寒者不得衣 3 . 幼者不得养 4 . 劳者不得息 正确答案:1,2,4

自考0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自考笔记 自考模拟题 自考讲义【优质】

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2004年版) 《中国法律思想史》(2004年版) 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二编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第四章儒家的法律思想 第五章墨家的法律思想 第六章道家的法律思想 第七章法家的法律思想 第三编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八章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第九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十章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第四编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十一章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第十二章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第十三章辽、金、元各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第十四章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第五编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十五章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第十六章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 第十七章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第十八章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第十九章清末礼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 第二十章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1.1.神权法发展变化的过程为A.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B.形成于夏代,灭亡于西周C.形成于殷商,极盛于西周D.形成于西周【A】1.2.夏禹的儿子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因同姓有扈氏不服,大战于甘,作《甘誓》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这反映了A.夏代已有刑罚出现B.夏代奴隶主争斗十分激烈C.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D.夏代已出现皇帝【C】1.3.“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在当时的宗教迷信中主宰一切的至上神被称为A.祝B.天C.上苍D.上帝【D】 1.4.殷商奴隶主欺骗人民主要利用的手段是A.“明礼仪”B.“修来世”C.“占卜”D.“敬天”【C】1.5.殷商统治者的刑罚观是和天命神权思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敬鬼神”是为了使民A.“明礼仪”B.“畏天命”C.“畏法令”D.“修来世”【C】 1.6.“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体现了“代天行罚的思想”这出自____之口。A.夏启B.夏禹C.周文王D.商汤【D】 1.7.西周“以德配天”中实施“德”的手段是指A.敬天B.祭祖.C.保民D.不攻伐【C】 1.8.提出“以德配天”理论的思想家是A.周公B.管仲C.邓析D.孔子【A】 1.9.对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神权法思想极盛于夏朝B.商取代夏的统治,使神权法思想面临着巨大挑战C.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动摇是因为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思想D.周公之所以提出“以德配天”的思想命题是为了解释天命应该并可以为西周承受【D】 1.10.“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所反映的法律思想是A.天命无常B.致天之罚C.以德配天D.天下大同【C】 1.11.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最早出现于A.西周B.夏C.东周D.商【B】 1.12.西周“以德配天”君权神授说的提出,意味着A.神权的某种动摇B.神权的更加稳固C.神权已经被抛弃D.神权根本没变化【A】 2.1.宗法等级制的核心内容是A.嫡长继承制B.分封制C.世卿世禄制D.君权神授制【A】

关于我国性骚扰法律规制研究的文献综述

性骚扰,姑且不论其在社会学、哲学、法学等各个领域的具体内涵,闻其名便可心领神会,此现象古已有之,并非罕物。然而直到20世纪中期才受到包括法学界在内的各界之重视和热烈探讨。这源于当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人类人权意识的觉醒,全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我国由于历史文化原因,长久以来公民权利意识薄弱,思想保守,谈性色变,因此对于性骚扰此类敏感问题更是避之唯恐不及。直到1992年才出现第一例性骚扰案件。调查显示,遭受性骚扰的人数之多实在让人大跌眼镜,但敢于站出来维权的却少之又少,而且即使有对簿公堂的也多是惨淡收场。遭受性骚扰侵害的损害后果之甚和受害人维权的艰难,使得法学实践界和理论界拥有使命感动的认识开始投入到对性骚扰问题的研究。 一、性骚扰的含义、特征与性质 解构研究对象是进行学术研究的前提条件,因此明确性骚扰的含义及特征,阐明其性质成为首要的研究步骤。 (一)性骚扰的含义及特征 性骚扰问题自其产生以后的三十多年来,国外立法和学术尚无定论,我国新近才起始的研究亦无准确、统一的定义。这源于性骚扰现象的新颖性和复杂性。 通观国内已有定义,一种类型为描述性、列举型的定义。比如女性在公共场所、就业场 关于我国性骚扰法律规制研究的文献综述 ●李静 随着人权意识的增强,性骚扰问题二十世纪中期开始引起包括法学界在内的各界热议。我国法学界自1992年第一例性骚扰案件产生以来,也开始关注性骚扰的法律问题。对于性骚扰的含义、特征和性质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就性骚扰的立法现状来说,各地方法规的规定也千姿百态、各领风骚;在探讨性骚扰的立法模式和性骚扰的认定和责任追究方面,学术界也讨论的很热烈。恰逢我国正在酝酿一部惊世骇俗的民法典,其中侵权法、人格权法已在立法进程中,出台之日已是指日可待。值此良机,总结我国关于性骚扰法律规制的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

中国法律思想史任务三

正确

错误 2 . (3分) 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家是中国最早的、未受任何外来思想影响的启蒙思想家。 正确 错误 3 . (3分) 玄学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激扬了法律虚无主义。 正确 错误 4 . (3分) 对于治理国家,唐初统治者主张礼刑并用,轻罪重罚。 正确 错误 5 . (3分) 明清启蒙思想家中,第一次提出具有近代民主色彩的法治主张的是黄宗羲。 正确 错误 6 . (3分) 理学主张法治优于人治。 正确 错误 7 . (3分) 王守仁是代表封建地主阶级的思想家。 正确 错误 8 . (3分) 在天人关系上,刘禹锡不同意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说。 正确 错误

9 . (3分) 明清启蒙思想家中,提出“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说的是王夫之。 正确 错误 10 . (3分) 玄学基本上是法家思想的新发展。 正确 错误 第3 大题 单选题 1 . (3分) 唐初统治集团立法的指导方针是()。 A. 安人宁国 B. 无为而治 C. 礼刑结合 D. 一断以律 2 . (3分) 引经断狱,以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是()。 A. 董仲舒 B. 萧何

C. 贾谊 D. 刘安 3 . (3分) 在董仲舒的理论中,“三纲”最重要的是()。 A. 夫为妻纲 B. 父为子纲 C. 君为臣纲 D. 礼为刑纲 4 . (3分) 理学的价值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 A. 规范化 B. 平民化 C. 哲理化 D. 合理化 5 . (3分) 为了论证“君权神授”,董仲舒提出()的神学目的论。

A. “天人合一”、“天人感应” B. 春秋大一统 C. 三纲五常 D. 原心论罪 第4 大题 多选题 1 . (4分) 王守仁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因地制宜的立法思想 B. “申明赏罚”的刑罚思想 C. 区别对待的执法思想 D. 以“保甲”、“乡约”正风俗 2 . (4分) 唐初“安人宁国”方针在司法方面表现为()。 A. 慎刑恤狱

2018年4月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真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中国法律思想史试卷 (课程代码00264)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8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O.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左传》言“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其思想本质是主张 A.君权神授 B.依法治国 C.中央集权 D.皇权专制 2.“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反映的思想本质是主张 A.土地王有制 B.土地私有制 C.废分封,行郡县 D.废井田,开阡陌 3.“立嫡以长不以贤”的思想本质是主张 A.分封制 B.郡县制 C.嫡长继承制 D.立宪制 4.管仲推行的“三选”制度,所突破的宗法原则是 A.亲亲 B.尊尊 C.男女有别 D.长长 5.先秦时期,“克已复礼为仁”的著名观点出自 A.孔子 B.孟子 C.老子 D.颜渊 6.孔子之后,先秦儒家学派最著名的两位代表人物是 A.孟子和庄子 B.管子和孟子 C.孟子和苟子 D.管子和苟子 7.下列曾影响到墨家思想的学术流派是 A.道家 B.儒家 C。兵家 D.法家 8。“以天为法,动作有为”的思想主张如自 A.《墨子》 B.《老予》 C.《孟子》 D.《庄子》 9.先秦道家思想体系的核心是 A.法 B.阴阳

性骚扰法律概念界定的比较分析

性骚扰法律概念界定的比较分析 [摘要]文章从美国和欧盟关于性骚扰概念的界定出发,对其反性别歧视和维护人格尊严为基础的两种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探寻这两种法律概念上的利弊并剖析性骚扰的本质,以期有益于我国性骚扰防治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关键词]性骚扰;性别歧视;人格尊严;法律概念 “性骚扰”一词是个舶来品,具有现代意义的性骚扰概念的产生,是西方现代社会女性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而对于什么是性骚扰,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是在全球范围内对这个问题的内涵却惊人的相似。纵观世界各国和地区,对性骚扰法律概念的界定模式分为“二分法”和“三分法”的模式。“二分法”认为性骚扰法律概念的立法模式分为反歧视模式和人格尊严受损说两种类型;①“三分法”认为性骚扰法律概念的立法模式分为文化价值模式、反歧视模式和反性别暴力模式三种类型。②笔者比较分析了相关国家的性骚扰概念后赞同“二分说”,因为反歧视模式和反性别暴力模式的立法理论是基于反性别歧视的立场,将两者整合为一种反性别歧视模式较为合理。此外,瑞典于1980年《男女平等法》第6条规定,“性骚扰是指侵犯了工作中雇员名节的基于性或具有性的实质的令人讨厌的行为”,这种基于文化价值的立法模式在1991年公布的新的《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中改变为“反性别歧视模式”,认为性骚扰是具有性本质的猥亵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性骚扰的立法基础并非完全基于基于性别歧视,而主要是基于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与性别并无直接的联系,这种以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不受损害为宗旨的立法模式与上述其他模式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应该单独作为一种模式进行研究。因此,笔者将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性骚扰法律概念的立法类型分为美国式反性别歧视模式和欧盟式维护公民人格尊严模式两种来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概括出符合我国公众普遍观念的性骚扰法律概念。 一、美国反性别歧视模式 美国式性骚扰概念的立法模式的特征是发生在工作场所中男性对女性的一种歧视行为,一种性别压迫。目前世界各国中采用此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瑞典、日本、加拿大和中国香港等,其中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关注性骚扰问题的国家,也是界定性骚扰概念最早的国家。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Catharine A.Mackinnon)最早提出以性别歧视为基础界定的性骚扰概念,1986年在著名的“文森诉美驰银行”一案中其性别歧视理论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引用,至此,美国的反性别歧视模式从一种理论转向一种法律制度。在性骚扰的法律制度方面,美国的判例法和成文法并重。 美国对性骚扰概念的法理界定来源于保障公民的就业和就学的平等机会,因此较为强调具有等级文化的组织或机构内的的权力宰制所导致的性骚扰行为,美国性骚扰法律概念的提出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形成阶段(1964-1976年):性骚扰问题是性吸引问题,而不是法律上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 汪中元 (法学院法学081班,贵州贵阳 550025) 摘要:在荀子生活的战国末年,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基本完成,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思想上的争鸣逐渐被思想融合所代替,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当然也包含着法律思想上的争鸣。荀况在总结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提出“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体系,也正式构建起在封建时代长期适用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构架。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深入探究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一定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关键字:隆礼重法和谐社会构建 一、荀子“隆礼重法”的概说 “隆礼重法”即“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是儒家仁义王道之礼治与法家强力霸道之法治的有机结合。这是荀子为维护和巩固封建国家政权而提出的基本国策。他称之为“治之经”,即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遵循这一原则,就会“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国君亦能够“身佚而国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了。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学说,主要是在对儒法两家学说进行批判性总结和创新性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的。“集大成”和“融汇贯通”是荀子学说的显著特色,这不仅在于它具有博大宽厚的包容性,更在于它对诸子学说的批判总结和创新性整合。

荀子“隆礼”、“重法”的主张,体现了荀子思想体系以儒为本,兼采各家之所长的特点。“隆礼”就是遵奉礼治,是对儒家思想的继承与弘扬,但荀子所讲的“礼”已不完全同于孔孟之礼。“重法”即重视法律的作用,是荀子吸取了法家的理论提出的,也是荀子基于现实社会需要对儒家思想所做的变通。 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开了儒法合流之先河,荀子学说的不朽意义和价值,在于紧紧把握时代的发展,适应现实变革的需要,确立了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完整的学说体系,从而为维护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政权提供了一套系统的理论指导和基本的统治方略。 二、和谐社会与“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伟大实践。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

2018年10月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真题【自考真题】

2018年10月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真题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律思想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4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反映"礼"最初只是一种 A.部落狩猎活动 B.宗教祭奠仪式 C.家庭饮食活动 D.地方自治活动 2、鉴于殷商的灭亡教训,周公主张 A.重刑辟 B.明德慎罚 C.杀无罪 D.杀无辜 3、"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的说法出自 A.《论语》 B.《管子》 C.《孟子》 D.《庄子》 4、叔向反对子产"铸刑书"的一个重要论据是 A. 国小而逼,族大宠多 B.为善者不改其度 C.都鄙有章,上下有服 D.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5、下列符合孔子法律思想的表述是 A.礼乐兴,则刑罚不中 B.圣人不死,大盗不止 C.刑罚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D.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6、"天子有过,天能罚之",该说法出自 A.《墨子?天志》 B.《墨子?明鬼》 C.《墨子?夭道》 D.《墨子?非命》 7、"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其事好还",该种思想属于 A.法家 B.道家 C.兵家 D.儒家 8、"刑无等级"作为先秦法家的思想命题,体现了法律的 A.自由性 B.平等性 C.等比性 D.自然性 9、商鞅认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与之相近的是 A.孟子的性善论 B.庄子的自然论 C.孔子的礼治论 D.荀子的性恶论 10、"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己然之后"的说法出自 A.《汉书?贾谊传》 B.《新语》 C.《新书》 D.《新序》 11、陆贾为汉初统治阶级提供系统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治国理论,其代表作是 A.《新语》 B.《新书》

性骚扰应该被列入刑法

性骚扰应该被列入刑法 性骚扰现在普遍被认为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色情文艺内容;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据调查,中国七成以上女性曾不同程度遭受过性骚扰,然而直到2001年中国才有第一起性骚扰维权案例,这起案例中法律表现出的无奈和无力让人们困惑。在美国,高达3000多万的性骚扰惩罚性赔偿,美国总统因为性骚扰丑闻差点下台,澳大里亚总督因性骚扰被迫辞职,而中国,一位女性遭受性骚扰后仅要求一个赔礼道歉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律的苍白不仅使人维权艰难,还让骚扰者有恃无恐。难道中国的法律管不了性骚扰。 悲哀的是,的确,找遍法律条文也找不出有关性骚扰方面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有强奸罪,但那不一般老百姓理解中的性骚扰。《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其手段需有"强制"才行,对一般性骚扰行为处分稍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进行治安处罚,这种处罚也只不过是十五天以下行政拘留或两百元以下罚款,对那些造成他人终生痛苦甚至家破人亡的骚扰者,这点处罚明显太轻。但法律之剑却只可能在那些骚扰者强奸、侮辱、猥亵他人,并且要达到犯罪的程度才会落在他们的头上。 性骚扰受害者要想获得应有的补偿,只能寻求民法的保护。尽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要想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怕是讨个说法让骚扰者赔个礼道个歉也是难于上青天。因为你找不到起诉的案由,法院300种民事案由中没有性骚扰这一说;就算你找到个理由进了法院的大门,取证难也会让官司胜败难料;没有现成的法条,法官难以适用法律。于是人们惊呼:法律面对性骚扰是一片空白。要求立法的呼声逐渐高涨。 当然,性骚扰并不是只针对“妇女”的狭义性骚扰,而是针对不分年龄大小、男女老少和同性异性的所有人群的广义性骚扰。但从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将性骚扰立法的定位来看的话,当男性遭到性骚扰将无法无依,无处申冤,这确实是法律的定位困惑。在法律中明确规范"性骚扰"行为先确定性骚扰的性质,应承担的责任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民事侵权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保护特殊弱势群体的法律难以担当如此重任。就算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了有关"性骚扰"内容,受害人到法院同样难以起诉,会因为没有案由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会因为举证难而官司难打;会因为无损害结果证据而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些难道是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所能解决了的吗?广义性骚扰既然存在于现实社会的方方面面,与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进行长时间、大规模和高成本的法律审议和修订,还不如就性骚扰进行单独立法,让惩处性骚扰的广义性单独法律适用于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

性骚扰预防及处理技巧48p

性骚扰预防及处理技巧

课程内容 什么是性骚扰 1 性骚扰的形式. 的形式 2 常见的性骚扰行为 3 性骚扰的立法 4 5 性骚扰的调查 性骚扰的预防及处理方法 6

一什么是性骚扰 一、什么是性骚扰 1、名词解释 所谓性骚扰,是指一种带有性意识的不受欢迎或不被接 受的语言或行为性骚扰多发生在异性之间 受的语言或行为。性骚扰多发生在异性之间。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 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 它是一种不受欢迎的性注意力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 1.身体接触 2.非身体接触(言语,动作,声音) 总而言之,任何以言语或肢体,做出有关“性的函意”或“性的诉求或性的行为,使得对象(受害人)在心理上有不安性的诉求”或性的行为使得对象(受害人)在心理上有不安、疑虑、恐惧、困扰、担心等情况,均属性骚扰。 性骚扰是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2、判别关键 A、是否违背个人意志 性骚扰中的受害人不仅仅针对妇女,男人也有可能受到性骚扰,或者 同性之间也都可能发生性骚扰。关键就看是否违背个人意志,是否经过对方 同意而作出的具有性方面的行为或者语言. B、令被骚扰者产生负面反应 使被骚扰者在心理或者生理上产生负面反应。有的人认为还可以将是否符合正常的社会伦理道德作为衡量标准。 具体到某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这会因为被骚扰者的感受不同而不同,也会因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产生不一样的反应。比如用一个简单的例 同也会因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产生不样的反应比如用个简单的例 子说,一个男人亲吻了一个女人,这在某些国家可能就是一种赞美、欣赏、 友好的表示但在东方国家因为整个文化背景是含蓄的内敛的这样的 友好的表示,但在东方国家,因为整个文化背景是含蓄的、内敛的,这样的 行为就可能涉嫌性骚扰。

2019年4月全国自考0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试题及答案

绝密*考试结束前 全国2019 年 4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国法律思想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4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 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 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l.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核心在于 A.刑重 C. 刑罚 2."立嫡以长不以贤"的说法反映了 A.君主立宪制 C. 嫡长子继承制 3."仓廪实而知礼节”的著名思想出自B.刑中 D. 刑轻 B. 封建君主制D.虚君共和制 A.老子 B. 慎子 C. 商鞅 D. 管子 4.先秦时期,提出“化性起伪"的儒家代表人物是 A.荀子 B. 韩非 C. 老子 D. 庄子 5."暴君放伐论”这一思想主张的提出者是 A.墨子 B. 邓析子 C. 扬朱 D. 孟子 6.有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的先秦思想流派是 A.道家C. 兵家 B. 墨家D. 法家

7.在先秦道家看来,天下万物的总源头是 A.德 C. 道 8.下列属千后期法家代表人物的是 A.慎到 B.天D. 自然 B. 申不害 c. 商鞅 D. 李斯 9.春秋时期提出“寄内政千军令"的思想家是 A.管子 B. 韩非 C. 邓析 D. 吴起 10.商鞅提出“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下列与其思想宗旨较为接近的是 A.孟子的性善论 c. 孟子的性恶论 11. "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该说法出自B. 荀子的性恶论D.荀子的性善论 A.《韩非子》 B. 《孟子》 C. 《南华经》 D. 《商君书》 12.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建议实行周代分封制的是 A.李斯 B. 淳千越 C. 贾谊 D. 彭越 13."圣王以顺动,故刑罚清而民服”的说法出自 A.《新书》 B. 《吕氏春秋》 C. 《新序》 D. 《春秋繁露》 14.汉初提出“行仁义、法先王”的著名思想家是 A.陆贾 B. 陆赘 C. 贾谊 D. 贾岛 15.认为法是“人君所与天下共者”的晋代思想家是 A.张斐 C. 刘颂 16.宋代“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说法出自B.杜预D.杜宇 A.《东坡集》 B. 《西铭》 C. 《二程集》 D. 《黄书》 17.明清之际提出“任法”不如“任人”的思想家是 A.王夫之C. 顾炎武 B. 王阳明D. 黄宗羲

中国法律史简答题汇总

简述题: 简述秦至唐代法律形式的演变 答:秦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主要是多样化,分为律、令、式、法律问答、廷行事。 与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开始由汉朝的律令科比向律令格式过渡,一是律令的分化,二是科进一步的规范化,成为单行法规,三是格逐渐取代科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四是式逐步发展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规范形式。 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定型。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格是具有特别法性质的单行法规,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 宋代土地买卖的基本程序: 1.可能先进行“申牒”。(老师讲的) 2.先问亲邻,北宋之后只问有亲之邻,亲邻均表示不要方可交易,若未问亲邻,三年内有权赎回。 3.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4.过割赋役。契约上写明标的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帐簿内改换登记。 5.离业。契约达成后,必须转让土地占有,卖主必须离业。 清代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1.一般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根据《大清律例》盗卖,盗耕种,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的行为按律治罪。如对土地产权有争议,以印契为凭,或进行实地勘查。 2.对旗地所有权的保护。法律禁止旗民交产,汉人不准典卖旗地,旗房。同时对已典卖的旗地,由官府付一定地价,强制赎回。 3.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即使是族内个人的私有财产,在处分时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族人变卖产业,亲族具有优先购买权。 4.对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禁止隐匿,盗卖屯田,矿山的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占私采。 列举并简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质。 3、中国传统法律与家族、宗族制度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相对滞后。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援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简述西周的刑罚原则。 1、三赦之法:对未成年人、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不同情形。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又异议或争议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4、同罪异罚制度: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简述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不同时期还存在良贱不婚、不得娶逃亡妇女等限制。 三,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四,达到成婚年龄,不同时期以身高划分或以年龄划分。 五,经官府登记。 简述宋朝继承制度的变化 宋朝的继承制度沿用唐朝的规定,又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户绝资产”、“死伤钱财”等内容,形成了比较复杂、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 1、一般遗产的继承:在诸子均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儿子、未婚女,第二顺序为孙、守寡妻妾; 2、户绝资产的继承: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宋规定了户绝资产的范围以及处分原则,并确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3、遗嘱继承:北宋时遗嘱继承一般以户绝为前提,南宋时私有观念加强,规定越来越明确;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宋规定比较苛刻,但加强了对死亡客商的亲属继承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海内外贸易的发展。 简述明代刑法的变化 一:加重处罚反逆大罪,对犯罪人及其亲属处罚更重,株连范围广且处罚不区分情节,一律作为罪大恶极的谋反处理。 二: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明严禁臣下结党,还严禁宦官与后妃外戚干预朝政,严禁内外官交结 三:严禁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为强化吏治,明通过一系列行政法规,明确官吏的职责权限,对于不能尽职尽责的官吏给予行政处罚,刑罚制裁 四:增设新的刑罚 明代沿用唐律的五刑制度,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充军刑得到广泛使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枷号刑,还有大量的法外酷刑,廷杖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 南京民国政府时期民商立法的特点 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 2.吸收各国民法新体例与新原则,同时保留少量固有的民法制度,其中保护社会公益制度和保护弱者原则的确定受各国新民法原则影响最大。 3.进一步排除传统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部分礼教残余:排除传统礼教体现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保留的部分封建性内容是:男女在权力上仍有不平等,父权的残余仍有保留,在继承制度上民法规定养子女对父母,养父母遗产继承只能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试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答:魏晋以后,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进一步扩大,立法活动掀起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具体表现在: (1)、“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指九族以内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这一制度遵循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罪刑适用原则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18秋【贵州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省)]中国法律思想史03任务阶段性测验

【贵州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省)]中国法律思想史03任务阶段性测验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第1题,随着宋明理学的产生和盛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原则日益()。 牢固化 僵化 绝对化 模式化 第2题,心学的创始人是南宋的()。 陆九渊 王守仁 王阳明 陈亮 第3题,在"德礼"与"政刑"的关系上,朱熹认为两者都是"天理"的()。 工具 目的 概念 产物 第4题,先秦儒家主张德治、爱民、慎刑,反对严刑峻法、反对()。 "孥戮" "罪人以族" 族诛连坐 "夷三族" 第5题,对"八议"等推崇备至则非丘濬莫属,吕温则主要从()的后果对"八议"等制度进行了抨击。 同罪异罚 同罪同罚 贵贱异罚 别籍异财

第6题,复仇是原始社会的()。 习惯 传统 常态 冲突 第7题,赦或赦免是中国古代对犯罪者减轻或()刑事处罚的一种制度。 强制 免除 自裁 加重 第8题,()在考证刑法典的形成时,清楚勾勒出了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线索和规律: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张斐 丘濬 朱熹 王阳明 第9题,朱熹还将"德"、"礼"、"政"、"刑"四种统治方法与其()联系了起来。 人性论 "人欲" "气禀" 气质 第10题,在执法方面,朱熹提出了"正"、"权"交替使用的辩证理论,即强调了(),一改过去只择其一的偏颇策略。 只用"王道" 只用"霸道" "王道"与"霸道"交替使用 "王道"与"霸道"同用

第11题,"司法时令说",即"赏以春秋。刑以秋冬",以此来顺应()。 天意 礼义 自然 情理 第12题,在中国古代最早明确提出反对刑讯的是西汉的()。 贾谊 路温舒 汉宣帝 周弘 第13题,王守仁以儒家()为追求目的,以明德亲民为政治信念。 谦谦君子 "圣人" 仁者 士大夫 第14题,无论"德礼"或"政刑"的(),统治者目的都是"存天理,灭人俗"。 运用 使用 方法 手段 第15题,在中国古代文献中()专用术语,系指盛行于奴隶社会中的墨、劓、刖、宫等刑种。 死刑 徒刑 流刑 肉刑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复习资料 《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代码00264)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 1、谭嗣同《仁学》中所谓“仁”的第一或最主要的标准是(平等 ) 2、“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提出者是(梁启超 ) 3、阐述“太平之世不立刑”这一思想的著作是(《大同书 ) 4、近代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代表者是(张之洞) 5、曾国藩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一秉于礼) 6、洪仁王千制定的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施政纲领是(《资政新篇 ) 7、中国近代“开风气之先”的思想家是(龚自珍) 8、夏、商、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和(礼治思想 ) 9、春秋时期私自编定“竹刑”的是(邓析) 10、孔子所说的“为政在人”,强调的是(贤人治国 ) 11、先秦时期,第一个提出系统的“性善论”的是(孟子 ) 13、“处大国不攻小国,处大家不篡 小家,强者不劫弱”出自(《墨子. 兼爱中》 ) 13、“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一说的提出者是(老子 ) 14、商鞅认为必须确立法令至高无上的地位,做到(“治不听君,民不从官”) 15、主张肉刑可废不可复的思想家是(白居易) 16、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的唐代思想家是(韩愈 ) 17、“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这一著名谏议的提出者是(魏征 ) 18、犯罪存留养亲制度首创于(唐) 19、柳宗元认为刑、礼的关系应是(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20、最早提出“存天理,灭人欲”这一思想命题的历史时代是(北宋)

21、唐代创立九卿议刑制度的是 (唐高祖) 22、明末清初,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命题的思想家是(顾炎武)23、明代提出“信赏罚,一号令”法律思想的历史人物是(张居正)24、在丘濬看来,刑罚的根本价值在于(明刑弼教) 25、洪秀全认为造成当时各种社会弊端的根源在于(“一出于私”的社会经济制度) 26、认为设置法律在于“纳民于轨物之中”的清末思想家是(张之洞)27、曾国藩认为“修、齐、治、平”的结合点是(一秉于礼) 28、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主要指导思想是( 儒家思想 ) 29、王弼与嵇康法哲学观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认为“名教出于自然” ) 30、从理论上提出区分律与经、律学与经学的必要性,并作出初步论证的晋代思想家是(杜预) 31、将封建纲常伦理概括为“三纲”的思想家为( 董仲舒 ) 32、在《淮南子》的作者看来,人君治理天下最好的办法莫过于( 无 为 ) 33、统治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思想领域数百年的正统哲学为( 程朱理 学 ) 34、北宋中期提出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的思想家是( 范仲 淹 ) 36、北宋中期倡导依法办事,凡“有 司议罪,惟当守法”的思想家是 ( 王安石 ) 37、金朝重视吏治,提倡“慎守令之 选,严廉察之责”的统治者为(完颜 雍 ) 37、耶律楚材为促进元朝政事统一,起草的法律是( 《便宜一十八事》 ) 38、明朝倡导“以公理灭私情”理论学说的是( 丘濬 ) 39、明清之际论述法律问题最多的,涉及面最广的思想家是( 王夫之 )

关于性骚扰、投诉的明确规定制度

关于员工投诉与性骚扰投诉的明确规定 为防治性骚扰及保护被害人之权益,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公司不允许出现性骚扰行为,这种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将导致解除劳动关系,如情节严重需要司法介入的,公司将提供相应支持。 性骚扰是指以任何不受欢迎的性亲近、带有性意味的身体接触以及其他带有性色彩的言谈举止等侵犯异性人格尊严的不良行为。 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交换式性骚扰与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前者一般指上司对下属所作出的以工作权、升迁、绩效等作为交换条件而实施的性骚扰;后者一般是指同事之间发生的或者上下级之间发生的不含交换条件的性骚扰,这种性骚扰导致或制造了恐吓、敌对、胁迫性、冒犯性乃至攻击性的工作氛围、工作环境。 一、交换式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顺从这种行为明确或隐含地构成雇佣的条件。 2. 顺从或拒绝这种行为将被作为雇佣决策的基础。 3. 顺从或拒绝这种行为将被作为升迁、工作待遇、加薪、降职、解雇等人事决策的基础。 4. 这种行为有着不合理干涉个人工作绩效的企图或效果。 二、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这种行为导致/制造了恐吓、敌对、胁迫性、冒犯性乃至攻击性的工作氛围、工作环境。 2. 有异性在场时肆意讨论含有色情内容/性色彩/性意味的主题,如散布、公然讲述黄色笑话等。 3. 未经许可向对方讲述黄色笑话等。 4. 无故造访对方宿舍并为对方所反感,无故逗留对方宿舍并为对方所反感等。 5. 在工作场所内张贴或摆设色情海报等,使用色情图片作为电脑桌面等。

6. 工作环境内传阅色情书刊,在公司内部局域网内散布、传播色情图片、文字等。 7. 制造对方不欢迎或者反感的不必要的身体碰触等。 8. 使用对方不欢迎或者反感的言语、眼神或者身体语言进行挑逗等。 9. 使用未经对方许可的亲昵称谓称呼对方的,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 10. 通过书面方式挑逗对方,且这种挑逗为对方所反感。 11. 向对方讲述/诉说任何不适当的、招致对方反感的感情经历等。 12. 使用色情语言/文字侮辱异性等。 13. 实施其他任何对方所不欢迎或者反感的与性别相关的不当行为,且这种行为造成了对方的困扰。 三、如果您的上级、同事、供应商或客户等业务相关人员对您进行上述行为,您可及时通知下列你认为合适的人或性骚扰、投诉委员会成员。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组员:人力资源部经理、行政部经理、安保专员 委员会会以恰当的方式调查员工的投诉,您有责任让管理层重视您的不满和投诉,以便问题得到解决,使员工有一个安全、受尊重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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