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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

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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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

由于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的特征与中止行为的特征就成为表里关系,论述了中止行为本身的成立条件,也就说明了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上所述,中止行为可以分为不同情形,但它们又具有相同的特征,故综合起来论述。

(一)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在犯罪过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重要区别。“在犯罪过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为处于犯罪过程中,已经属于犯罪行为,故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还表明,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已经未遂,也不是已经形成了犯罪预备形态,更不是已经既遂。因此,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同样,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由于警察到来而逃走,即使甲以后打消了继续杀乙的念头,但由于其故

意杀人已经未遂,故不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首先,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这表明,行为人面临两种可能性:或者继续实施犯罪,使犯罪既遂;或者不继续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在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行为人不继续实施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就表明行为人中止犯罪具有自动性。其次,行为人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而是希望犯罪结果不发生。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这样的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一般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例如,甲为了杀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见乙神态痛苦而反悔,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即使甲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不送往医院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的,成立抢劫未遂。即使并非警

车而是救护车,丙也不是犯罪中止。

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对被害人产生同情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做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

(三)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应予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后,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行为人也认识到结果还没有发生,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基于某种动机自动放弃继续

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但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在其放火行为还没有既遂的情况下,喊了一声“救火呀”,然后便逃走了,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也不能认为行为人的犯罪属于中止形态。

(四)中止的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为杀乙而向乙的静脉注射大量空气,尽管甲反悔后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而非中止。

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时,仍然成立中止犯。概言之,以下三种情况均成立犯罪中止:(1)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

生时,成立犯罪中止。(2)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作出了真挚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毒药后,见被害人痛苦难忍而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由医生抢救脱险的,理当成立犯罪中止。(3)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而且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本身偶然未能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意欲杀人,但其客观上所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通常致死量;在发现他人呕吐不止、十分痛苦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将他人送往医院抢救;即使不予急救也不至于发生死亡结果时,也属于中止,而非未遂。因为行为人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自动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应认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否则会导致刑罚的不均衡。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只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例如,作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标志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行为人在杀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死亡结果发生时,就成立犯罪中止,即使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也不妨碍犯罪中止的成立。因此,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的中止与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中止。

犯罪中止的上述四个特征,使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相区别。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征的,才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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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9102785.html,/s/366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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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

1、法律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 一是; 二是(最重要的); 三是。 2、法律的作用:①;②。 3、法、法、法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法是我们应取的态度; ,,是我们应树立的价值标准。 4、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5、违法行为:。 6、违法行为按违反的法律分为:、、; 按性质分为:、。 7、犯罪: 8、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根本区别是, 共同点是 。 9、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 ①; ②; ③。 10、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 犯罪的法律标志是。 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后果是。 11、历来是国家法律打击的重点。 12、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①②两大类。 其中①包括、、、、; ②包括、、。 1、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其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规范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是。 2、,是践行道德的表现。 3、道德水平高低与违法犯罪关系: 。 4、违法犯罪所付出的代价极大,要在心灵深处,行为上。 5、青少年如何防患于未然? 。 6、未成年人:。 7、专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有:、。 8、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为我们设置了四道防线:、、、。 9、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是。 10、我们维护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 11、能够为我们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 12、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途径:、。 13、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是。 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

14、诉讼通常分为三种类型:、、,俗称“民告官”的是。 15、我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时,既要,又要。行之有效的好方法:,,,等。 16、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司法保护的对象是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17、我们依法维权的意义:、。

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

犯罪必须具备三个特征, 首先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最后,犯罪是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扩展资料: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基础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学着重从下列角度研究犯罪行为:(1)把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演化过程的一个阶段进行研究,如犯罪意识——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结果;(2)研究犯罪行为方式,从中发现规律和特点,为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政策提供依据; (3)研究某一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方式,为改造该罪犯提供帮助 概念 对社会有危害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作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符合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其中作为罪体客观方面构成要素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基于其意志自由而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体举止。 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特征 主体性 行为的主体性涉及行为主体的问题,它揭示了行为是人的行为,将一定的行为归属于人,这里理解行为概念的基本前提。行为的主体性将行为主体界定为人,从而排除了人以外之物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因此,行为的主体性表明只有人才具有实施行为的某种资格,但行为的主体性只是对行为的主体作出界定,因而不同于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此,犯罪主体只有在某一行为构成犯罪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属性: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A.犯罪从根本上威胁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 B.刑法上的犯罪是随着阶级和法的出现而出现的。 作为刑罚规定的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它和法一样,产生于阶级,因而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就没有与阶级社会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矛盾。例如,原始社会也有杀人、伤人现象,也有“同态复仇”的习俗来解决这些矛盾。但把杀人、伤人等行为用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当国家和法消亡以后,尽管与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但性质也与阶级社会的犯罪就不同了。 2.犯罪的社会性,表现为犯罪行为对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破坏或威胁。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 如何给犯罪下一个科学的一般的定义,历来为刑法学者所关住。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个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受着国家类型、犯罪文化传统、立法当时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和刑罚,但从来没有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他们假借神意宣传天罚,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是“替天行道”、“执行天罚”。 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开始考虑犯罪的法律和伦理基础。在刑法理论上,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之分。 1.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⑴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⑵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⑶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的行为 ⑷是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是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形式意义定义的典型是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该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罪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两个外部特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要揭示犯罪的本质所在,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它是由刑事实证学派提出来的,他们从犯罪的社会属性和伦理属性分析犯罪,认为“犯

刑法学习题库与答案

一、判断正误(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刑法的解释按解释的效力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 2.凡在我国领域以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 ) 3.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因此,只要某一行为不违反刑法,即使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得以犯罪论处。( ) 4.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与犯罪有关的一切主客观事实特征的总和。( ) 5.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或承担者,因此,与犯罪客体一样,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 6.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所有犯罪而言,都非必要要件。( ) 7.对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无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多严重,都必须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8.间接故意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都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构成要件。( ) 9.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得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 10.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揭发同案犯或供述其共同犯罪行为的,构成立功。( ) 11.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一律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选择适用的法条。( ) 12.无论是否参加间谍组织,只要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都构成间谍罪。( ) 13.对放火罪而言,只要着手实施了放火行为,将目的物点燃,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罪既遂。( ) 1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但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刑。( ) 15.强奸罪的对象既可以是14周岁以上的妇女,也可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 16.甲某路见乙某酒醉,心生歹意,趁机将乙某包内1000元取走,甲某属于以其他强制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应以抢劫罪论处。( ) 17.对传授犯罪方法的,应以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 18.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 19.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对行贿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20.徇私枉法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二、单项选择(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在溯及力问题上,我国刑法采用的原则是(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第一节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例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等等。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在社会生活中,总会发生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之类侵犯他人权益、违反基本伦理规范的现象。如果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方法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就无法继续。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尽管在刑法分则各条中已经规定了盗窃、抢劫等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罪状或构成要件),但是,《刑法》仍在第13条中对犯罪给出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犯罪及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被称为犯罪定义的“但书”。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符合抢劫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等。 “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第一层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劳动教养条例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第二层次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呼应,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特意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在通常情况下有“数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着轻微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国家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用刑罚加以制裁,因此,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我国刑法第13条具体规定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1)对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危害;(2)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3)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4)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5)对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危害;(6)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危害;(7)对社会秩序包括治安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等的危害;(8)对国家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危害;(9)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秩序和公务活动廉洁性的危害。一个行为危害上述任一方面的具体社会关系,都必然构成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的侵害,都表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构,如侵犯财产的犯罪和侵犯人身的犯罪是对被害人财产和人身的危害,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如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被害人人格、尊严的贬低。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这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社会政治评价。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凡注明"来源:山东中公教育官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9102785.html,)"(山东公务员考试网)的所有文字资料,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秦山中学王建华 教学目标: 1、能结合违法与犯罪的有关案例,正确判断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 2、思想觉悟目标:通过学习违法与犯罪的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违法与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违法与犯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而增强法制观念,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3、教学难点、重点: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教学过程: (投影一) 初中学生孙某,不懂法,看到本村常丢东西,居民意见很大,孙某认为是租房的外地菜贩子所为,于是萌发了报复“老外地”的想法,曾多次结伙拦劫、打伤过往的外地菜贩子,共抢人民币几千元。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 (投影二) 1998年1月20日,临时工刘某下夜班后,到某歌厅玩,吃了水果,喝了一瓶洋酒,服务小姐催他结账,刘某却说“我没钱!”被保安人员拖出歌厅。刘某对此不满,早7时,他拨打110称:“有4名男青年持刀抢走我人民币7000元、手机一部。”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以拨打110取乐,滋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其拘留。 (投影三) 苏某在工厂浴室洗完澡后,忘记把自己的进口名牌手表带走。当他想起来再去找时,手表已经不见了。经向当时一起洗澡的林某了解,证实手表被本厂朱某拾获。苏某要求朱某归还拾到的手表,朱某却说:“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经本单位领导调解夫效,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朱某拾获手表据为己有的情况属实,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判决朱某限期归还手表,否则赔偿苏某损失350元。 提问: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西平县城镇职业高中王凡举 二O一三年三月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摘要:本文从犯罪的概念引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刑罚处罚性,并对其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总结出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关键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据此,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现就其浅析如下: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认定的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查行为人的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处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

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其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危害性。例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的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危害后果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情况。例如,盗窃500元与盗窃1万元;杀死1人与杀死数人,其社会危害程度显然是不同的。战时犯罪还是平时犯罪,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地震)发生的时刻趁机作案(趁火打劫),在社会治安不好时期进行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都要更为严重。 第二、决定于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的稳定,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放火罪、爆炸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

特征: 特征,汉语词语,读音为tè zhēng,意思是一事物异于其他事物的特点。解释:(1)特别征召。别于平常的乡举里选。(2)人或事物可供识别的特殊的象征或标志。(3).特点。 犯罪: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基础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学着重从下列角度研究犯罪行为:(1)把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演化过程的一个阶段进行研究,如犯罪意识——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结果;(2)研究犯罪行为方式,从中发现规律和特点,为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政策提供依据;(3)研究某一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方式,为改造该罪犯提供帮助。 犯罪现象特征: 犯罪现象特征是指诸犯罪现象所表露、显现出来的一般共同特点、特征及其属性。主要包括:(1)直观性。较诸犯罪原因,犯罪现象更为生动、丰富,是犯罪原因的结果和直观形态。进入研究者视野的首先是大量丰富、具体、零碎而直观的诸犯罪现象,如形形色色的犯罪

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发案率、被害状况、犯罪的时空分布、罪犯构成情况等。通过考察、剖析犯罪现象来发现、探究其更深层次的犯罪原因,从而提出有的放矢的预防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中思维方式的一般走向。 (2)综合性。犯罪现象是相对于犯罪原因而言的集合概念,是包容一切由犯罪原因所导致的关犯罪和罪犯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各类现象的综合体。(3)因果性。任何犯罪现象都是犯罪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严祕,任何犯罪原因总要通过一定的犯罪现象来显现和表达。一定量的某类犯罪现象的量、质变化,也会促使某类犯罪原因的消长、起伏及其作用力大小,而形成一种因果互动的错综局面。(4)相关性。不仅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在纵向上具有因果性,而且犯罪现象内部彼此之间具有相关性,即其间不仅有继起递进关系,而且有反映与被反映、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

刑法(多选题)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 2.犯罪的基本特征 3.犯罪构成包括 4.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5.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有 6.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的是 7.下列情形中,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有 8.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构成犯罪的, 9.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的,是过失犯罪。 10.甲为了防止其果园内水果被偷,就在其果园周围拉了一道电网, 11.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 12.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 引起的,不是犯罪。 13.下列属于过失犯罪的有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14.下列属于过失犯罪的有玩忽职守罪失火罪交通肇事罪 15.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的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 16.某地野猪出没卯是猖獗,对庄稼危害严重,本地村民甲为防止自己的庄稼被野猪糟蹋, 遂在庄稼周围架设祼线电网。 17.司机谢某雨夜行车,从一块塑料布上轧了过去,因当地农民经常在公路上晾稻谷, 18.张某驾驶摩托车行进时,被周岁的小学生王涛乱扔石子击中面颊。 1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已满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人,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已满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人已,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已满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人犯罪,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 为都是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有 熟悉犯罪地形的行为 欢悦作案用的工具 守候被害人的行为 .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是 为实施杀人行为购置刀具 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 守候在被害人必经之处意图杀害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停止犯罪的情况可能是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处罚 .犯罪未遂具有如下特征 .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某甲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正在撬保险柜,。。。。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特征:(1)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2)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3)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2.什么事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3.谈谈你对中国死刑的看法。 死刑实施中的公正性问题是伴随着我国成文法、公开法的出现而出现的;虽然公正法、成文法的出现从理论上解决了人类在野蛮状态下死刑的随意性,但由于各种复杂的社会,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错杀、冤杀的问题仍然成为困扰中国古代社会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社会对于死刑问题的关注,尤其是对于冤案、冤杀问题的关注、批评本身系司法体制改革、构建理性司法体制的原动力之一。其次,在具体的司法技层面,需要加大对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护等方面以最大程度地防止错杀、实现死刑的社会公正仍然需要各级法院、法官的长期的、艰辛的努力。再次,在刑法轻刑化、普遍地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形势发展趋势的今天,如何减少我国死刑总量、如何减少我们的社会对死刑在调整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安全方面的依赖性不仅仅系从根本上减少冤案、冤杀的治本之策,同时也是我们法制文明发展进步的标志之一;而作为法官,应当站在历史和今后之间,充分发挥出其在减少我国死刑总量、为我国法制文明的发展进步发挥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社会对死刑制度的公正性予以关注,系实现法制文明进步的最大原动力 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如果说奴隶制国家和习惯律的出现系人们开始了从野蛮状态迈向文明的第一步,那么说成文法、公开法的出现,系我国彻底告别蒙昧、步入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文明的标志之一;但同时,笔者认为,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人类社会每前进一步,都必然地会付出相应的代价。比如说,伴随着成文法、公开法的出现,法律实施中尤其是死刑制度中的社会公正问题开始成为困扰中国古代社会的难点问题之一。这是因为,在成文法、公开法出现之前,由于法律仅仅由以天子为中心的少数贵族知道并掌握,又由于当时在审判中往往会以占卜等形式披上神秘主义的外衣,作为一般的平民是否真正的触犯了刑律、是否应当被处以死刑以及为何被判处死刑,被惩治者根本就不知道法律的内容;尤其是奴隶作为奴隶主贵族的一种财产,其更是任由主人宰割。又由于刑罚系以“天”或者称为“上帝”的名义而实施的,广大奴隶以及平民只能听“天”由“命”了,死刑在实施之中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因此,从刑法这个角度说,我国成文法、公开法出现之前的奴隶社会中仍然保留了野蛮社会的某些特征。笔者认为,在中国步入战国时代至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成文法、公开法的出现并成为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法律之前,除对于少数知道法律的贵族被处以刑罚之外,并不存在刑罚是否公正、尤其是不会成为社会所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但随着成文法、公开法的出现,一是固然法律的目的仍然是为了维护以皇权统治地位为中心的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但普通平民毕竟知道了“王法”的确切内容;二是,在这种制度之中,虽然皇权本身仍然保留着“天子”的某种神秘主义色彩、司法活动的主权者也是皇帝本人,但问题在于:人们能够切身感受到的具体“王法”却是由皇权体系下的官员这种“人”而非“神”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之下,由于人们知道了法律、人们知道了执行法律的是“人”而非神,从理论上彻底地告别了刑罚中的随意性,未触犯刑律而被处以刑罚、尤其是当人未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以“王法”的名义处死的情况往往就会引起当事人及其家属、以及全社会强烈的关注和不满;因此,正是由于公开法、成文法的出现,废除了死刑实施中的随意性,成为了彻底告别野蛮社会的标志之一。但问题在于:在社会的实践之中,是否能够做到了严格按照“王法”执行了呢? 虽然公开法、成文法的出现,从理论上彻底地废除了死刑中的随意性;但问题在于:一是,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都是由人而非实施的,那么说在实施的过程之中,官员本身是否公正就往往成为影响法律实施的关键问题之一;其实,在对事实的认定方面,人们是否能够对于所有的事实都能够查清楚?尤其是在刑讯逼供作为刑事诉讼合法手段的情况之下,“箠楚之下,何求不得”更是使得官员在刑法实施中可以根据自己先入为主的判断而滥用刑罚。 因此,理论和事实之间的巨大差异往往导致错案、错杀大量出现,使得死刑中的公正问题成为人们所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刑罚实施中的公正应当包含两层的含义:一方面,当某人未违反刑律的规定而被定罪,此时当事人的冤枉是绝对的,我们在这里暂且称之为刑罚中的绝对公正;另一

刑法主观题(2)

注重记忆: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 定罪处刑。 (2)平等适用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 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1.中国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对普遍管辖原则的有条件的适用。 2.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收处罚的除外。 3.普遍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三.1.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世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 2.犯罪基本特征: (1)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 (2)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 (3)法律后果:刑罚当罚性 3.犯罪的分类: (1).理论上分类: <1>自然犯(刑事犯):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的犯罪法定犯(行政犯):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的犯罪 <2>身份犯:一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主体条件的犯罪 非身份犯:对犯罪主体条件未作特别限定的犯罪 <3>行为犯:侵害行为之实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以侵害行为实施完毕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 结果犯:以侵害行为产生法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指以侵害结果的出现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 <4>实害犯: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危险犯: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要件构成的犯罪 <5>重罪与轻罪

犯罪的概念 我国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的概念 一.概念的类型 对于概念的类型,各个国家刑法的规定并非完全相同,刑法理论上如何定义犯罪也没有一致的认识。但是我们可以大概讲其概括为形式的犯罪概念、实质的犯罪概念与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概念。 1.形式的犯罪概念 形式的犯罪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以及2002年修订的《丹麦刑法典》中均运用了此类犯罪概念。 形式的犯罪概念反映了“发无明文禁止不为罪”这一法律主义思想,强调了犯罪的法定性,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司法擅断,但回避了犯罪的实质,即社会危害性,不利于以正确的犯罪观指导刑事立法。 2.实质的犯罪概念 实质的犯罪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仅仅着眼于揭示犯罪的反社会性质。1922年《苏俄刑法典》中运用了此类犯罪的概念。 实质的犯罪概念虽然从根本上揭示了犯罪的反社会性质,但是它对于犯罪法律形式特征的忽略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从而很容易产生司法擅断。 3.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概念 这种犯罪概念将前两种犯罪的概念相结合,即将犯罪的法律属性与实质特征结合起来定义犯罪。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犯罪定义的片面性,即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故应当被认定是科学的犯罪概念。

二.我国的犯罪概念 我国采用的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对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此条,犯罪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严重危害社会的、刑法所禁止的、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也就体现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这个特征是犯罪最本质、带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此处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刑法》第十三条主要以列举方式所提出的各种危害。首先要说明的,这个对犯罪有两个要求,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要具有相当程度,也就是说轻微的社会危害性不能构成犯罪。 对于社会危害性我们应当用历史的、全面的和辩证的观点来看问题。 (1)从历史的角度就是说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并未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变化而变化,换言之,这种评价是建立在评价者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上的。例如,当国家采取统购统销政策时,私自出售生活必需品就会导致社会经济波动,所以就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在今天这种行为显然是合理的。 (2)从全面的观点是指要从主客观对行为进行全面考量。如果仅有邪恶的思想或者虽有客观行为上的过错但是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思想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3)辩证的观点要求我们不能为表层现象所迷惑,有些行为从表面似乎并无社会危害性,但是如果我们看到本质就会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表面上看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无社会危害性,但显然这样的结论是错误的,因为本质上,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也有表面上看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实质上并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面对杀人行为实施见义勇为,造成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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