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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之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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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之定性分析

作者:闫雨黄华生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2期

一、基本案情

2007年8月24日,江西荑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江公司)总经理梅某因资金周转问

题向徐某借款x 7Y~LA,民币,井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到期后,徐某多次讨要未果,使萌发报复梅某的想法,复印了谊张借条,2008年5月初徐某利用其妻替荚江公司办理贷款保存荚江

公司印章之机,在借条的原件上加盖荚江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然后又找到律师雷某商量,共同伪造了以荚江公司为担保人的协议书并加盖荚江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2008

牟5月16日,梅某连本带息共计32万元人民币还给了徐某,徐某则将复印伪造的借条还给了梅某。2008牛5月19曰,雷某在明知梅某已经将欠款全部还给徐某后,仍帮助徐某以加盖美江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梅某印章的借条原件及伪造的协议书,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借贷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荚江公司还款共计557500元。法院依法受理后。根据徐某的申请将荚江公司妁资金账户冻结,导致荚江公司经营困难。后来查明,这是一起徐某和雷某策划实施的诉讼诈骗案。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霄某构成诈骗罪(未遂)。理由是诉讼诈骗属于三角诈骗,宜将该行为定性为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无罪,雷某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理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作了相关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雷某无罪。理由是帮助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无明文规定,该案诈骗未成功,情节未达严重,因此,徐某、雷某均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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