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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房屋维修管理规定

08房屋维修管理规定
08房屋维修管理规定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售后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室外工程等部位的维修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结构、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吉利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设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有两户及以上业主的下列房屋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售后公有住房。 第七条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房屋45元每平方米,小高层房屋78元每平方米,高层房屋90元每平方米。 首期交存每平方米维修资金数额每两年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建安成本的5%调整一次。 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当交存房屋保修金数额为当地房屋建设投资(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室外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2%。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

房屋维修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管理制度 1.为规范房屋主体维护修缮工作流程,确保房屋主体维护修缮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物业管理处的公共部位房屋主体维护修缮工作。 3.职责 1)各物业管理处主任/管理员负责房屋主体的日常检查和现场勘验,并根据勘验结果提出维护修缮方案,报工程部审批; 2)工程部负责公共部位房屋主体维护修缮方案的审批和供方评审; 3)各物业管理处负责公共部位房屋修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大型的维护修缮由工程部派员支持; 4)工程部负责组织公共部位房屋修缮施工的验收。 4.房屋主体问题的发现 1)物业管理处负责房屋建筑主体的日常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应填写《管理处工作记录》; 2)顾客反映、投诉房屋主体问题时,应记录于《管理处工作记录》; 5.房屋主体问题的现场勘验 当检查发现或顾客反映房屋建筑主体问题时,物业管理处应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察看,察看后分析原因,分清责任。 6.房屋主体问题的处理 1)公共部位的房屋主体问题,物业管理处应提出处理方案,报工程部审批。对于需由业委会审批的项目还应报业委会审批;

2)当异产毗连部位出现房屋主体问题,物业管理处应进行协调,由责任当事人负责处理,或由责任当事人委托物业管理处处理; 3)物业管理处对顾客反映、投诉房屋主体的问题应及时将原因分析及处理方案向顾客反馈。 7.房屋主体问题处理方案的审批 1)工程部应对物业管理处提交的维护修缮方案从原因分析、方案的可行性及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司的人员、工器具情况决定由公司自行维护修缮或是委托专业公司维护修缮; 2)对委托维护修缮的专业公司应进行评审,评审按《采购程序》第5.9条款的规定执行。 8.房屋主体问题处理施工的检查 1)各物业管理处应根据相关的施工规范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1~2次检查,并记录在《管理处工作记录》,必要时可另行制作表单记录; 2)物业管理处应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不纠正的应上报工程部,并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工作联系单》由物业管理处填写,工程部经理签发; 9.验收 1)施工结束后,物业管理处应上报工程部,由工程部组织人员按相关的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2)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应再次组织验收直至全部合格。

零星维修管理办法

零星维修管理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零星维修的管理,有效控制维修费用,确保维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公司对外承揽房屋简易维修、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零星维修的管理。 三、职责 1、公司XX部门负责对外零星维修工程的统一管理、结算。 2、负责根据各部门的零星维修需求,合理安排工程人员进行维修。 3、负责对工程承包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 4、负责对各项零星工程的《工程维修预算》进行审核。 5、负责拟定《零星维修协议》,并按相关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6、负责办理零星维修工程费用结算审批、报销手续。 7、负责组织对零星维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8、负责组织对完工后的零星维修工程进行验收。 9、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零星维修工程费用的支付进行审核。

10、公司XX部门负责办理零星维修工程的申报,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11、参与工程人员要听从领导、服从安排。 12、发现贪图小利、中饱私囊者,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重罚或开除处理。 四、工作程序 1、各部门有零星维修需求时,据实填写《零星维修申请单》经领导审批后,交XX部门组织办理。 2、XX部门收到《零星维修申请单》后,按实际需要,及时通知工程承包人到现场查看并组织有关人员初步拟定维修方案。 3、维修方案经领导及有关人员共同审定后,由XX 部门填写《零星维修派工单》交维修人员及时开展维修工作。 五、合同签订 1、XX部门根据工程情况拟定《零星维修协议》,审定后并与甲方签订合同。 2、《零星维修协议》签订后,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时移交归档。 六、工程验收及费用结算 1、零星维修工程结束后,由XX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 2、零星维修工程验收完毕后,由XX部门根据验收情况进行预算申报,办理相关费用结算手续。

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完整版

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设部财政部文件 建住房[1998]213号 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12月16日颁发,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

建筑物维修管理规定

建筑物维修管理规定 为了管好用好房屋建筑资产,进一步明确使用、维护、维修过程中的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资产管理 1、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各种生产房屋建筑、办公用房、宿舍及生活用房,道路、停车场、水池、水塔、污水处理设施、烟囱、花园及其它基础设施,以下简称房屋建筑。 2、各房屋建筑的使用单位为该项资产管理者。公司要对其使用和拥有的房屋建筑登记建档。 3、对全部建筑要进行编号(以生产性建筑开头),编号用直径600mm的蓝色圆圈蓝色阿拉伯数字字体编写在建筑的适当位置。 4、在对房屋建筑登记建档时,对每栋建筑的编号、名称、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竣工日期、资产原值等应登记清楚。 5、公司经理为公司房屋建筑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部负责房屋建筑资产的建档管理。 6、每年12月30日公司向公司总经办财务部报送房屋建筑的统计报表。 二、房屋建筑的使用维护维修管理 1、公司要合理使用建筑物,不能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建筑的损坏。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建筑物损毁或损坏的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对其责任人分别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者要依法处理。 2、各使用单位要加强房屋建筑的维护管理,使用中做到合理使用、文明使

用。要教育员工爱护房屋资产,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对房屋建筑的维护管理责任要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人头,要将每个房屋建筑(或一个部份、一间)的维护管理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公司要对房屋建筑管理情况按月进行一次检查,落实到车间、班组、个人、的考核考评中。 3、房屋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损坏要及时安排维修,一般小维修(金额在10000元以内)在明确维修内容、价格后由公司经理审批报公司总经办备案,由公司组织维修;大、中型维修项目(金额在10000元以上)由公司将拟维修的内容、维修办法、当地维修价格等以维修报告形式报公司总经办并报所属事业部审批后执行,总经办负责指导维修。大型维修(金额超过5万元)由总经办审定维修方案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4、房屋建筑维修项目的费用列入公司的生产维修成本。房屋维修费用实行工程结算制度。维修项目完工后要组织验收、小维修项目由公司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维修质量、维修内容的完成、维修材料的使用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公司经理安排人员对维修工程量进行收量并签审确认,将结算单(含工程量单、各种签证单、验收合格报告)传报公司总经办审批后,办理结算支付;大、中型维修项目公司总经办组织或授权验收和维修工程量收量,由总经办编制结算,结算审批按技改工程结算审批制度执行。 三、房屋建筑管理的检查考核 1、公司总经办每半年对公司进行一次房屋建筑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内容主要是资产管理、使用维护管理和维修管理,考核细则见附件。 2、每年末由总经办、审计部对公司全年房屋建筑管理的检查考核结果进行一次考评,考评结果与设备管理考评结果一并纳入公司经理、副经理的全年目标考核。

建设部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 ?阅读:23次 ?上传时间:2007-03-01 ?推荐人:(已传资料1195套) ? ? ?笔名:莎琪汶 ?年龄:24 ?专业:建筑 ?等级: ?性别:女 ?积分:3058 ?行业:房地产类 ?经验值:1195 ?注册时间:2006-05-19 ?最近登陆时间:2008-01-21 12:07 ?所在地区:广东省-广州市 ? ? ?适用地区:全国实施时间:1998-11-9 0:00:00 是否废止:False 资料编号:建住房 [1998]213号 ? 相关资料:没有相关内容 ?简介: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字:住宅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推荐阅读

? ? ? ? ? ?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协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保修期内工程维修管理办法

保修期内工程维修 管理办法 (工程部) 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编制 二0一六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一条原则 (2) 第二条范围 (2) 第三条名词解释 (2) 第二章工程维修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4) 第四条工程维修管理组织机构 (4) 一、领导小组 (4) 二、工作小组 (4) 第五条工程维修管理职责 (4) 一、公司质量维修管理职责 (4) (一)公司工程部质量维修管理职责 (4) (二)公司项目部质量维修管理职责 (4) 二、公租局质量维修管理职责 (5) (一)房屋管理中心 (5) 三、物业公司质量保修管理职责 (5) 四、监理单位质量保修管理职责 (5) 五、责任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管理职责 (6) 第三章保修期内报修工作流程及争议解决 (7) 第六条保修期内报修工作流程 (7) 一、受理报修 (7) 二、查勘初判 (7) 三、责任判定的争议解决流程 (7) 四、监理单位受理分类并安排落实 (8) 五、责任施工单位组织维修 (8) 六、组织验收 (8) 七、核对、销项、备案并形成书面报告 (9) 第七条争议解决 (9) 一、监理、责任施工单位对物业公司责任认定产生争议 (9) (一)责任施工单位推诿、拒不执行的解决 (9) (二)使用方推诿、拒不认可的解决 (9) (三)第三方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质量争议的解决 (10) 二、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责任划分产生争议 (10) (一)交叉作业造成质量、产品问题的争议解决 (10) (二)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争议解决 (11) 第四章维修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 (12) 第八条维修质量要求 (12) 一、执行标准 (12) 二、验收要求 (12)

行政类管理制度:房屋维修制度

房屋维修制度 1.0 本公司的房屋维修计划及维修手续依照本规程执行。 2.0 本规程中的维修是指办公楼及公司其他建筑物的增设、改造和更新。 3.0 维修工作的责任人为行政办主任及物业管理公司经理。 4.0 责任人负责制订所属财产等的维修计划,依据维修计划和预算,组织施维修业务。 5.0 办公室协助责任人,组织、协调维修工作。 6.0 财务部协助责任人,编制综合维修预算,检查执行预算与实际维修费用是否一致。 7.0 维修计划的确立 7.1 责任人在进行维修前,应向办公室提交维修计划。 7.2 办公室确认有必要后,并请示公司主管后,作出具体的指示。 7.3 办公室从技术的角度对维修计划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投资计划,交财务部经理审查。 7.4 财务部经理依据该计划,编制资金计划。 7.5 4000 元千设备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的由副总经理审批,超过4000 元由总经理裁定,超过 1 万元的维修项目,须交董事会审议。 8.0 维修的实施 8.1 对核准的维修项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组织讨论具体的维修工程方案,并制订出详细的实施计划,提交给办公室主任和财务部经理后,组织实施。 8.2 紧急性的维修工程,不需要办理上列手续,直接由责任人与办公室主任协商后,组织实施。

8.3 当责任人制订的详细实施计划的内容、期限和预算,与预算投资计划有显著差别时,应按第8.1 所列程序,修订投资计划。 9.0 维修的监督与审查 9.1 维修实施后,如维修内容、期限、预算等需要作重要变更,或需追加预算时,经责任人与办公室主任协商后,提交工程变更或追加预算申请。 9.2 办公室主任应从技术角度对上述申请作出审查,编制设备计划修正案,提交财务部经理审查。 9.3 维修计划和资金计划的修正案超过4000 元,由总经理裁决,超过1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 10.0 责任人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报告维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 11.0 公司员工住宅和集体宿舍的维修规程,另行制订。 12.0 本规程的实施细则则负责维修计划实施管理的公司主管和财务主管制订。 13. 0本规程自XX年XX月XX0起实施。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 理办法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 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12月16日颁发,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

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

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基建工程和维护修缮工程行为;加强对房屋的维修维护,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房屋的完好率,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价值,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是实业公司进行房屋维修维护的标准,也是对房屋维修验收的依据。 二、术语 1、房屋维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经过一定年限使用后需要进行的大修、中修、小修。 2、房屋维护,是指房屋及其水、电、暖、卫、气等设施设备的常规检修与维护。 三、管理范围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 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扩建项目); 构筑物的技术改造与更新项目; 房屋维修工程(翻修工程、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小修工程、综合维修工程); 其他建筑施工项目。 其他公司认定的基建工程和维护修缮工程。 四、房屋维修责任的划分 1、保修期内的房屋维修,由建设单位负责。

2、凡属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房屋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给予赔偿。 3、保修期满后的房屋小型维修:由工程科监督检查,费用各使用单位处理。 4、房屋大、中型维修:由工程科负责,列入公司计划后实施,维修费用由总公司承担。 五、施工管理 1、公司工程管理科负责负责基本建设、技改项目和常规维修工程; 2、公司对较大预算额的基建施工项目,成立项目领导组,由工程、生产、安全、机动等部门派员共同组成。 3、公司对重大基建施工项目,成立项目领导组由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协调各部门和外部关系,调动必要的资源。 4、公司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规程,制定本公司内部基本建设的申请、设计、发包、监理、验收、移交的管理体系。 5、对凡国家规定基建项目须申报的,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六、工程申报与核准 1、中小维修工程,工程费在万元以下的,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工程科负责监督检查,费用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处理。 2、大中维修工程,工程费在元以上的,经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工程科负责办理。 3、基建和技改工程,工程费在万元以上的,经公司经理办公会事会批准后,成立项目组负责执行。 各部门将拟办工程项目,按规定编制项目资料和申请报告,逐级上报,按不同权限审核批准。 根据工程费的高低,确定不同的发包方式。

房屋维修管理办法

丹东联通公司房屋维修管理办法(讨论稿)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自有自用房产、合同中明确了由我公司负责维修的租赁房产或维修项目、提供给代理商和代维商使用的房产中明确由我公司负责维修的部分。 二、房屋维修的基本原则 房屋维修工作实行管养合一,优先保障机房和自有营业用房、人员密集的办公生产用房。有计划地安排房屋大、中修和周期性维修;集中力量改造安全隐患房屋;及时做好房屋应急维修;有步骤地轮流搞好以改善员工办公环境和公共环境为目标的综合维修; 三、房屋维修的责任分工 1.市公司综合部是公司房产使用和维修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房产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市分公司房屋维修的具体工作。 2.房屋使用单位对相应房屋承担使用管理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房屋管理部门汇报。 3.县(市)分公司在市公司统一指导下开展所辖区域的房产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 四、房屋维修周期和规划 ㈠房屋的维修周期 1.瓦屋面及外墙粉刷损坏取决于屋脊、泛水和外粉刷砂浆的强度和耐水性。目前一般使用水泥砂浆,可保持在15年左右。 2.平屋面的损坏决定于防水层的材料和施工质量以及水泥砂浆的强度,目前沥青油毡的防水层可保持5-8年。

3.坡屋面和平屋面的计划养护或中修可以3年一次。 4.外门窗计划检修保养周期,可以5—6年一次。 5.外墙粉刷计划检修周期,可以5年左右一次。 6.水电暖设备计划检修周期,可以2年一次。 7.室内一般项目(如室内装饰、卫生间等)的计划养护、检修周期,可以6—8年一次。 8.应急维修项目、隐患救灾项目可立刻安排维修,不受维修周期影响。㈡房屋维修规划 1. 每年年初要编制年度房屋维修计划 2. 建立“病历卡”和维修“治疗记录”等房屋维修长期档案 五、房屋维修管理流程 ㈠房屋维修成本预算分解: 1.根据年度总体成本及上级公司要求,财务部和综合部分解房屋维修成本预算至市内及三县; 2.市公司综合部专人负责记录管控全地区房屋维修合同发生成本支出的情况; 3.市、县公司分别在各自辖区和成本范围内使用房屋维修成本。 ㈡房屋维修服务供应商公开招标采购: 按照物资管理部传〔2016〕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物资(包括工程和服务)采购流程及系统操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1.综合部专人负责全地区房屋维修供应商施工服务采购的具体工作; 2.采购结果和采购框架协议由综合部分发至县公司,县公司专业管理人员及相关领导实施合同履行、验收、报审及报账等管控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housin g special maintenance funds 编订:JinTai College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 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 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 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 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设备维修养护规定

房屋、设备维修养护规定 建新物业管理有限

一、负责物业标识的设置、安装、维护 我们除了维护好开发商已安装、设置的各类标识标牌外,还将根据项目现场的具体需要,按照我司VI系统,完善相应的标识,以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我司企划部负责此项工作。我们在“万祥滨海新城”项目标识管理工作中的原则是: ◎按照统一的VI视觉识别系统的规范要求制作标识标牌; ◎指路牌清晰明了,让人迅速准确地到达目标地; ◎告示牌醒目简洁,让人清楚“这是什么”,“怎样做”等等,比如禁行禁停牌、垃圾分类牌、商铺类别标识、取车程序、锁车前注意事项等。 ◎根据项目的特色及需要,设置一些精巧别致的标识牌,既可让人学到知识,了解趣味典故,又为社区环境增添了亮点。比如:我们将各种花木挂牌标识,介绍该花木的品名、科属、产地等;对艺术雕塑挂牌标识,说明创意或典故。 ◎在标识标牌的安装、维护方面,我们也将本着安全、持久、方便业户使用的原则,根据设计材质的需要进行专业操作,于细微之处体现服务的规范和细腻。 二、房屋维修管理及日常养护 ◎房屋维修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主体,管理得当,对保证房屋正常发挥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寿命,能够使其保值与增值,是维护业主利益的根本体现,同时也能提高开发商的声誉,更反映出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品质和管理水平。 ◎“客户服务中心”将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房屋管理与巡查保养方案及工作计划。 ◎根据维修任务编制年度计划,按照年度计划和施工任务的情况,编制月、季度施工工作计划并按时落实。 ◎严格执行既定的工作质量标准,按照制定的统筹计划,组织施工,建立正常完善的管

理施工程序。 ◎客户服务经理在规定时间内每天巡查所负责的区域,对楼宇的主体工程、门窗及装修工程、楼宇地面工程、油漆粉饰工程等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做出处理。 ◎对楼宇天台防水层、水池、公共通道、地下室基础、梁板、外墙、空间、地面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对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结构、上下水管、乱搭建等行为,即时处理、纠正,并耐 心做好劝导工作,直到恢复原状为止。 ◎严格执行既定的房屋养护质量标准并进行分项管理。 ◎对房屋的公共部位和业户室内的维修做全面记录,并定时回访。 ◎做好雨季、台风、暴雨过后对房屋设施的不定期抽查,安排维修工作,确保房屋设施的完好。 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3.3.1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针对“万祥滨海新城”的高层和小高层建筑,制定设施设备的管理制度必须针对其独特的设计、机电设施设备的配置、日常的运行操作以及较高的使用频率。任何机电系统一旦出现故障都会对业户、商户产生不良影响,并给“客户服务中心”带来多方投诉。因此,在开发商将验收合格的设施设备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时必须涵盖下列内容: ◎必须清楚地了解设施设备的功能、功率、规格及使用守则。 ◎对设施设备的安装及现场运行操作情况作出评估并改善。 ◎制定设施设备的短、中、长期维修、保养、更新计划及预算案。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可以设立维修基金。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住宅出售时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并在业主公约中规定。 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维修基金的专户。 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物价部门核定。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首期交纳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公约规定的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第七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交纳首期维修基金:(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住宅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开户银行。 第八条(首期维修基金交存情况的核查和公布)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核查首期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前期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的承担)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条(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

工程维修管理制度

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维修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中心 2016年1月

目录 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维修实施细则 (1) 附件1 维修人员不当行为处罚标准 (8) 附件2 工程维修时间标准 (10) 附件3 维修联系单 (14) 附件4 质保期内维修任务推进表 (15) 附件5 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措施 (18) 一、住宅工程常见的渗漏问题及治理措施 (19) 二、住宅工程常见的裂缝问题及治理措施 (23) 三、住宅工程水暖安装常见问题及治理措施 (27) 四、住宅工程电气安装常见问题及治理措施 (28) 五、住宅工程节能保温常见问题及治理措施 (29)

文件名称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维修实施细则 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 发布单位工程管理部页数共5页 发布日期2016年1月生效日期 目的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补充文件,提高维修满意度,保证维修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现场维修的监督管控。 适用范围 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各项目参建单位 名词解释 甲方—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参建总分包单位 总分包单位保修负责人—各施工单位指定的保修期内现场负责人 监理单位保修负责人—监理单位指定的保修期内现场负责人 甲方维修工程师—甲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指定的现场负责人 第三方维修单位—因原施工单位维修不及时不合格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维修单位 编制依据 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其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金泰恒业工程质量维修体系标准文件

一、保修期限及保修范围 (一)、保修期限——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备案之日算起,具体为 1.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如卫生间、洗衣间、厨房等)、外 门窗四周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建筑保温工程:为5年; 7.其他部分:为2年。 8.针对以上分部工程质保期限,维修后质保期按照维修成功并验收 合格之日起从新计算。 (二)、保修范围: 1、本合同所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同条件 约谈记录以及双方会议纪要约定等全部内容均属保修范围;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造 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所有费用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无需乙方认可。二、保修要求 保修实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维修人员管理: 1.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在保修期内必须在现场留有常驻维修人员;

上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规定的应用解释试行

上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规定的应用解释试 行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 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条文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房地资源局下设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业务领导、监督和培训。 各区、县房地局应当设立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负责所辖区域维修基金的设立。归集和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维修基金信息系统操作。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是指1999年12月1日之前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以及1999年12月l日起纳人内销商品住宅范围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等。 三、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 本条所称的专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区、县房地局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当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示范文本。 区、县房地局开立维修基金专户时,应当按人民银行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开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应按市房地资源局规定,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编制产业代码及分户清册。 区、县中心应将维修基金专户帐号书面告知市中心。 四、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 本条所称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物价部门公布。其中,2000年12月31日之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98元计价;2001年1月1日起出售的商品住宅,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成片出让土地的地块,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签订合同的时间在1996年以前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1198元计价。 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在通过的业主公约中予以约定。 五、第七条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实测报告及应交维修基金的分户清册,向区、县中心

房屋工程保修管理办法

房屋工程保修、维修管理办法 1. 目的为理顺工程保修、物业保修的管理程序和内容,使各交付后项目的物业管理顺利进行,确保保修工作的有效协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美林基业中国美林湖开发的所有工程项目在保修阶段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 保修期限:指从质监站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至合同保修期满为止为总包单位对发展商的保修 期。发展商对业主的保修期为房屋交付日起至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质监站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至房屋交付日时间差的保修由发展商承担。 3.2. 房屋交付:指公司与房屋购买者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 3.3. 房修工程师:指保修中心各项目服务中心房屋保修管理的专职工程师。 3.4. 地产专职工程师:指地产项目部派出,配合项目保修服务中心处理房屋保修期内房屋质量问题的专 职工程师。 4. 职责 4.1 保修服务中心: 4.1.1 负责自交付之日起的工程保修工作,各项目物业保修服务中心经理为工程保修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a. 负责受理房屋维修报修接待(接报、填单)。 B. 负责分类派单,根据业主保修情况分为紧急(30 分钟内到场查看并给出处理意见),非紧急 (24 小时内到场查看并给出处理意见)。 4.1.2 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房屋保修制度文件,并严格执行; 4.1.3 负责对各服务中心按规定配置房修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培训考核,房修管理人员必须具有房修 相关专业和管理能力,详见《房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4.1.4 负责房屋保修管理,协调处理业主提出的各类问题,落实维修整改;发现房屋系统性、普遍性 质量问题,及时汇报、沟通,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向地产提供房屋维修有关信息;建立一户一档房修档案资料库; 4.1.5 每月定期上报房修工作半月报和工程质量保修记录; 4.1.6 负责选定专业维修队伍,在原保修施工单位违反保修协议规定或无法及时保修的情况下,保修服 务中心有权直接委托其他专业维修队伍进行及时维修。 4.1.7 负责提交由第三方进行维修的房屋维修相关记录及完工验收资料,提交到建总成本部,由建总成 本部审核结算及扣款。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 月30 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住宅业主或 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

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 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 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 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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