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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庭审实战技巧解析

辩护律师庭审实战技巧解析
辩护律师庭审实战技巧解析

辩护律师庭审实战技巧解析

法庭辩论包括很多内容:律师在法庭上要展现什么样的职业形象、如何展示形象;除了形象以外,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具备什么样的气势,并通过哪几个方面设计并形成气势;具备了应有的形象和气势后,我们还要注意法庭答辩的要点、难点。

一、我们要展现什么样的形象?

我认为,律师的法庭形象总体要求是:理性而不流于平淡,激情而不失却风度。理性者,在发言时语言不能平淡无味,使得听者昏昏欲睡。而激情者,要保持风度,不能张牙舞爪、咄咄逼人。

二、我们在法庭上要有什么样的气势?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气势。气势,是指气质和声势。

气,指气质,气质来自于内在,我们不要求律师都是俊男美女,但要求有由内而外散发出来的良好气质。气,除了指气质,又指气韵,是指说话要有韵味。如果说话结结巴巴,上气不接下气,就没有气韵。

气,还指气场。比如有的律师开庭,举手投足间很有气场,这就给人自信之感。律师要有气场,这不仅要求律师有修养,还要求律师有自己的语言风格。

势,指声势、态势、姿势。三者可以从发言者的声音、态度、体态三方面表现。声音必须洪亮,如果声音细小,则肯定失了气势;态度要有礼有节、不卑不亢。要注意:声嘶力竭不是气势;胡搅蛮缠不是气势;“喃喃自语”没有气势;结结巴巴影响气势;东倒西歪破坏气势;两眼无光丧失气势。

三、我们在法庭上的形象如何展示出来?

律师在法庭上的形象,是通过其在法庭上的活动表现出来的,而这种活动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肢体的动静,二是语言的表达。

肢体动静,表现为法庭上的衣着面貌、精神状态、举手投足、坐立顾盼、面部表情等。

语言表达,表现为在法庭上的语言交流,既包括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发问询问、法庭辩论等“工作语言”,也包括与合议庭、抗辩对方的交流语言。

上述两方面的表现,构成了法庭上其他人员对于律师的印象。而对法庭形象的感受,正是通过这两个方面获得的。

四、法庭形象与气势应该如何设计?

出庭人员应当从步入法庭那一刻起,直至走出法庭,始终注意自己的法庭形象。具体地说,可以根据在法庭上的活动顺序和内容,设计和保持法庭形象。

(一)进入法庭到庭审开始前的阶段

1.步入法庭时,是在法庭上的第一次形象的判断,此时需要精神饱满,斗志昂扬。

2.出庭人员在法庭上就座后,要注意保持良好的坐姿,做到直腰挺胸,镇定自若,不能缩胸抱腹,给人一种缺乏信心之感。

3.在法庭上,如果遭遇突发的骚动,律师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镇定自若、处变不惊、目光控场、提醒法庭。(二)法庭调查阶段

1.律师发问时,总体的形象是态度威严而不失和气,语言严肃但不盛气凌人。

2.交叉询问,应当理性、严肃、通俗、不威胁、不诱导,同时密切注意对方的发问态度、方式,及时抗议、反对。

3.质证的气势,对于律师来说,在质证时,要密切注意被告人、对方对所举证据的质疑、辩解等,及时对证据进行有效的质疑、说明,驳斥对方观点。

(三)法庭辩论阶段

1.首轮辩论阶段。一般情况下,首轮辩论阶段,双方都会事先写好公诉意见书、辩护词。但我认为,这其实是一场公诉人、律师的法庭演说,所以应该有演说的感觉,如果能用演讲的方式表达出来,那效果会是最好的。

2.在听取对方发表辩论意见阶段,同时要用肢体语言表明自己是在认真倾听。因为此时要对对方的观点进行驳斥,这就好比是辩论赛,当对手已经做好了立论的情况下,我们就要做好驳论准备,想方设法驳斥对方观点。而驳斥的前提,是听清楚了对方观点。

3.法庭答辩阶段,是对各方心理素质、语言素质、应变能力的集中检验,也是法庭形象的又一次集中展示。因而律师一定要在这方面下苦功夫。律师答辩阶段,要做到态度不愠不火,答辩有理有节,并可适时运用一些手势,让人觉得挥洒自如,既威严又不失温和,真正表现出理性、平和。

答辩的语言要有力度和气势。这“气势”二字怎么来?不是靠吼,靠的是声音洪亮,使全场能够听见;靠的是语言流利顺畅,不结巴,不频繁使用语气词;靠的是语言要抑扬顿挫,该停顿的时候停顿,不轻易把话语滑过去,该放慢节奏的时候放慢节奏,加重语气,表示强调,该铿锵有力的时候语调要激昂起来,这叫气势。

(四)法庭气势的养成与训练

孟子说“吾善养吾浩然之气”,这就是要求我们注重平时的仪态仪表,养成法律人的气质。孟子还说“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这就是说,要加强自我暗示,建立庭审时的信心。当我们面对不同于我们的观点时,不能退缩、不能害怕,只要我们认为道理在我们这一边,就要据理力争。

此外,还要加强语言技巧训练,形成有气势的语感。通过听、说、读、写四个方面,训练自己的基本功。

五、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取胜?

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基础上,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各自意见并进行辩驳、论证的诉讼活动。正是在相互激烈的对抗辩论中,公诉人、律师才能不断发现彼此辩论能力与水平的优劣,从而取长补短,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和辩论水平。

(一)法庭答辩语言的特点

1.语言的辩驳性:法庭辩论侧重点在于反驳对方观点,是“破中立”。要求出庭人员在破了对方观点的同时,也要立自己的观点。

2.发言的即时性:律师在对方发言后,必须立即应答,发言具有即时性。既要求律师庭前准备要充分,又要有快速应变能力。

3.语言的多向性:法庭辩论活动,其真实目的不是说服控辩对方,而是将道理说给法庭听,让法庭在聆听辩论的过程中辨别孰是孰非。

4.发言的交替性:由于发言的交替性,在对方发言的时候,律师要在倾听对方发言的同时,利用好这一时间进行下一轮答辩的准备。

5.发言的针对性:法庭辩论必须针对对方的观点展开,对错误观点进行批驳,对正确观点予以肯定,针对

性是其特征,有得放矢是其要求。

6.语言的简洁明快性:法庭是有时间限制的,不可能任由一方无限制地说下去,所以要求出庭人员组织语言要完整全面,力求简洁明快,掌握发言的密度。

7.用语的通俗性:由于法庭辩论是说给别人听的,而不是简单的控辩双方之间的交流,因而要多使用音感较强的发音词,切记故作高深、晦涩难懂,慎用那些口语表达时容易产生歧义的同音异义字词,忌用方言土语和歇后语。

8.用语的逻辑性:用语的逻辑性,要求律师在答辩中注意遵循逻辑规律,不要犯逻辑错误,从而保证自己的论证经得起推敲,保证观点的可靠性。

9.语言的准确性:要求律师在庭审中使用规范性的语言,用语要严谨,逻辑要缜密,不给对方留空子,不因语言上的疏漏失误影响案件定性。

10.表达的艺术性:只有动人的语言,才能让别人听进去,才能让法庭吸收你的观点。

(二)法庭辩论的难点

1.法庭辩论最终是知识储备的较量。在庭上,最重要的不是语言上有多花哨,而是内容上是否专业、准确。没有刑法理论做支撑,再高超的语言也是废话,不具任何价值。

2.法庭辩论是语言的艺术,需要高超的语言技巧。否则,无法说服审判长。

3.法庭上局面瞬息万变,出庭人员要具备较高应变能力。

4.法庭上的主动权需要争取,学会掌控局面,不能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5.法庭上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需要及时作出应对。如有时会出现被告人及其家属起哄闹事的情况。(三)当前法庭辩论中律师都存在的问题

1.慢。也就是反应慢。在法庭上,绝对不能因为反应不过来就闭嘴不回应,这明显就是在示弱,这是极为不利的。

2.断。断有几种,一种是说话时候吐字断断续续,还有一种是表达的观点前后是断开的,没有逻辑上的关系。

3.乱。表达乱,不成体系,想到一点是一点。

4.散。观点不集中,态度不明朗,意见分散。

5.软。说话不利索,做不到铿锵有力,给人理屈词穷之感。

6.顶。与对方,或者与法官顶撞。律师发表观点是为了争取法官的认同,如果顶撞法官,逞口舌之快,牺牲的是当事人的利益。

7.僵。新手往往会在庭上僵化地使用事先准备的材料,只会僵化地读材料,不会根据庭上发生的新情况而改变答辩内容。

(四)法庭辩论的一般要点

法庭辩论的一般要点,可以概括为:立、备、听、思、变、对。

1.立:立足于我,守住阵地。也就是说,一定要守住自己的观点,不被别人牵着鼻子走。

2.备:庭前预测,充分准备。我们不可能要求律师对所有刑法问题都精通,我们只要求他们在办理某个个案时,对个案里的专业问题能有很强的钻研力,做到在个案中是专家。

3.听:认真倾听,听出门道。如果不听对方发言,就无法驳斥对方,庭审就成了各说各的,这样的庭审没有意义。

4.思:迅速思考,找出对策。法庭的审理过程是千变万化的,即便庭前做了充分准备,也不可能预料到所有庭上可能出现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能够迅速思考,以最快速度找出对策。

5.变:及时应变,掌握主动。一个出色的出庭律师,是一个能够及时应变,掌握庭审主动权的律师。

6.对:要根据对方的风格,针锋相对地调整答辩风格,做到有力应对,取得尽可能最好的答辩效果。(五)出庭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辩论风格?

1.理性平和型。这类对手的优点是能说理,但往往会有语言平淡、气势不足的缺点,所以我们就要采用激情的风格应对。

2.高傲自满型。一些年资较长的对手,优点在于有比较丰富的经验,但与之相应缺点就是高傲自满,容易出现轻敌的情况。此时,我们就要抓住对方的疏漏穷追猛打。

3.激昂煽情型。遇到这类对手,我们可以有三种对策:一是比对方更煽情,用煽情对抗煽情;二是用适度的幽默打败对方的煽情,使得对方的煽情显得过于肉麻,无法再感动审判长;三是用理性突破煽情。

4.虚于应付型。有时候对方准备工作不充分,难免会有明显的疏漏。此时,我们只要点出对方的错误,对方立马就失了气势。

5.咬文嚼字型。有些对手,会抓住我们的一些小错误不放,例如错别字或数字错误等。这类对手虽然对细节很严谨,但往往存在“抓小放大”的缺点。面对这些对手,我们只需诚恳地承认自己的错误,再向对方指出,不应该只纠牢细节,而应当就全案的重点、要点、争议点,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6.强加于人型。有些观点,我们明明没说,但对方却说我们说了。此时我们首先要声明,我们没有提出这些观点。其次,要明确告诉对方,用这样的手法打击我方,是错误的。

7.强词夺理型。对方说歪理的时候,我们要精准地抓住歪理的错误之处,让审判长注意到对方的错误。这要求我们对错误的观点,有极高的敏感性。

8.攻其一点型。当公诉人全力攻击辩护人一方最薄弱的一环,此时辩护人应该提醒法庭注意。但一般来说,攻其一点的手法律师使用得比较多。因为控方负责织网,而辩方只要指出其中一项是错误的,就能“破网”。

9.卖弄理论型。有些对手理论功底较强,会在庭上长篇发表理论观点。此时,我们首先庭前要充分准备本案可能涉及的所有理论,确保在庭上不会被对方的理论打个措手不及;其次,我们还要从事实角度论证我方观点。

六、高超庭审技能的训练与建议

1.打好法律理论功底。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才能区分此罪与彼罪。

2.养成思辨的习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只是单向思维,要看到案件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有很多案件不仅仅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还有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3.养成博览群书的习惯。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的学科,不仅要求理论,还要求常识、常理等,不能平时在书本或其他方面的学习。

4.随时训练语言技能。第一要敢于说话,如果在庭上不敢说话,就不可能很好地参加庭审。在敢说话的基础上,我们还要说好话,就是要运用语言技巧,将自己的观点准确、生动地表达出来。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

“在我国,多年来刑事辩护制度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1) 律师进行刑事辩护风险大、困难多、效果差。风险大表现在刑事辩护中,自刑诉法修改实施后近几年来,全国不断有刑辩律师在辩护中被错捕错押。困难多表现在会见难,特别是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侦查机关在会见时间,会见次数及了解案情方面给律师设置种种障碍,使律师不能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效果差表现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总不能得到足够重视,一致存在着许多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象辩护效果较差。据不完全统计,刑事辩护案件几年来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与我国法制化的发展极不适应。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同时,也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笔者又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一、我国律师的职业属性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判度最大的立法缺陷就是律师和法院、检察院关系依旧没有理清,律师独立自治的自由法律职业者身份始终没有得到立法的明确承认。(2)我国对律师职业属性的认识,是与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律师建设进程有密切联系,几经变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五十年代,律师制度初建,律师设置于人民法院内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对律师的职业属性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当时政治背景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的认识可以看出律师被当作国家司法干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律师政治和物质上的待遇比照国家机关干部待遇的规定办理”(3)。五十年代未,刚起步几年的律师制度被废除,直到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当时情况下,立法将律师的职业属性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赋予了律师与公安司法人员同等的社会政治地位,对于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地深入和发展,从1986年起,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及组织形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一是有些地方开始试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后又出现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私营律师事务所;二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即国办所)逐渐摆脱行政机构管理模式而实行依法自主开展业务、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此种情况使得对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性逐渐失去了制度基础以及现实合理性,以无法准确反映律师的职业特点。这一时期,律师界、法学界对律师的职业属性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出现了“国家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自由职业者”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1993年,司法部出台了《关于深化律师改革方案》。该方案第一次明确地把我国律师职业属性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者,这一定性在1996年5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得到进一步确认。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该法颁布后,法学界、律师界几乎一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内容是对我国律师属性的定性,并认为这一定性准确、科学、全面。如有的学者认为,《律师法》“对律师的定性是恰当的,定点是甚至无需从逻辑上或经验上加以推演和证明”(4)。还有的学者认为,《律师法》高度概括了作为律师的必备条件,从而使律师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律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才能从事业务活动,因此,我国律师亦不同于自由职业者;由于律师不再是国有的法律工作者可以不占国家编制,不需国家核拨经费。因此,律师队伍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现实可能性,尽快发展起来。(5)研究律师的职业属性,首选需要揭示律师执业特点,并应在与法官检察院等官方法律职业的比较中揭示律师的职业属性。结合律师职业特点,笔者认为,《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表述了实行律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与律师工作的内容两个方面含义,是对律师职业外在特征与律师工作的内容两个方面含义,是对律师职业上在特征的描述,并未把律师的本质属性挖掘出栏。未能揭示律师这与法官、检察官这些官方法律职业人员的独立性以及律师不同于这些官方法律职业人员不同的执业方式,后者才具有根本意义(6)。故,《律师法》第二条并未对律师职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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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再审 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我担任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再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原审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法庭审理。现就法庭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一、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02年 9月11日,生猪经营户周某举等人收购生猪后未交纳生猪采购税和工商管理费,运输车辆在合川市小沔镇被受政府部门委托代收生猪采购税和工商管理费的被告人等人拦下。罗某等人闻讯赶来,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勒住被告人张某脖子并将其摔倒在地,因地上很多碎石,张某倒地受伤,出现神志不清、抽搐等症状,被紧急送往当地卫生院救治,后转致合川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治疗,均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偏瘫),共住院224天,用去医疗费用人民币10余万元,该费用均由王某明垫付。2003年4月22日,由小沔派出所调解罗某支付14万元赔偿款。 (二)原审被告人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1、原审认定被告人装病治疗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人倒地受伤后,当即出现神志不清、抽搐等症状,病情相当

危机,被立马送到当地卫生院进行救治,因救治条件不足及病情危重又先后转致合川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治疗,均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偏瘫),共住院224天,可见病情的程度。如果是装病,有谁会放弃自己工作在医院病床上躺上大半年,自己垫付花费10多万元,就为多要3、4万元,连工资收入都不够。同时,被告人的病情有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病历材料为证。 2、原审判决采信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否认多家医院临床诊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偏瘫)的诊断是多家医院结合病人当时的病情、症状,检验报告,其他检查等综合情况,并且经过长达200多天的治疗、观察等最后所得出的科学结论。而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仅仅依据两份病历资料,被鉴定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就认为“表明颅内无出血、脑梗塞等发生,左侧偏瘫诊断缺乏科学依据”的结论显然是不恰当的。我们暂且不论两位副主任法医师的水平能否推翻作为心、脑学权威、三甲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诸多专家、教授的诊断结论,就从程序上来讲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一份诊断结论的否定,不是随随便便找一家鉴定机构出具一份鉴定结论就能推翻的,而是要经过严格而复杂的程序。向卫生部门申报、组织专家会诊、进行听证、听取诊断医生陈述、听取病人陈述及对病人坚持鉴于等都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原审判决简单、主观臆断是不负责和有失公平、公正的判案原则的。 3、根据刑法理论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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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发问技巧 作者: 时间:2009-07-02 查看(4282) 评论(1) 庭审中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 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第一次开口亮相,是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开始。律师对被告人发问在法庭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在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律师怎样向被告人发问?这既涉及到律师对被告人发问这一程序在开庭审理中的地位,又涉及到律师在对被告人发问时的技巧和综合能力。本文结合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从两个方面对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发问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对被告人发问 ——谈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程序地位和功能 1、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的一个程序,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及有何异议之后的一个程序。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之前,公诉人还要对被告人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目的也是为了查清被告人是否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有犯罪事实,查清哪些情节对被告人有利;如果无罪,查清被告人所辩解的事实和理由。公诉人主要是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的角度进行讯问,辩护律师主要是从罪轻的情节或无罪的事实角度进行发问,之后,审判人员认为被告人对某些案件事实没有表述清楚的,还要进行发问。所以,律师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是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2、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审理中律师向被告人调查事实的程序。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庭审中向被告人调查事实程序的一部分。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过程中,律师有主导权。向被告人提问哪些问题?怎样向被告人提问?律师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当然,律师不能用诱导等非法的方式发问,也不能提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 3、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被告人向法庭全面展示自己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程序。 在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之前,公诉人已经宣读了起诉书,向法庭全面展示了其指控有罪的犯罪事实。之后,在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后,公诉人还要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发问。公诉人的发问肯定是从构成犯罪的角度出发的。这样,被告人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价值(一)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价值(一) 关键词:参与性/辩护/程序公正/调查取证权 内容提要: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程序公正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支柱。没有调查取证权的律师辩护,根本无法支撑起以程序公正为理念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出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对案件结果的负价值的考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这不仅破坏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品格,也使我国的辩护制度陷入危机之中。全面、正确地理解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价值,便成为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前提。 西方哲人把辩护视为上帝对人类的最大的恩惠,不仅在于通过辩护,能够使真理越辩越明,而且辩护也提供了一种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充分地参与和表达既体现了尊重参与者的理念,又能够使参与者从中获得一种公正的满足感。辩护之于程序公正的意义正在此。缺乏充分辩护的诉讼程序,容易引发更多的上诉、申诉。我国被告人上诉和申诉的比率居高不下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就是被告人没有充分地参与到诉讼裁判决定的过程中来,从而对裁判的结果无法得到认同。 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相对较少,仅有的辩护权对于我国的被告人来说,显得弥足珍贵。可是辩护权中的核心权利——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却又受到了较多的限制。不仅如此,甚至是辩护律师也不断地陷入被指控违法取证的诉讼中。犯罪率的不断上升,刑事案件增多,程序公正的改革,对抗制审判方式的确立,在理论上为辩护律师充分参与辩护提供了契机。但事实上,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力不仅没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从而使我国的辩护制度陷入一种危机之中。 笔者以为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对辩护律师调查权的价值认识存在着偏差。一方面认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存在着妨碍司法公正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认为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枉不纵,事实胜于雄辩,辨与不辨,并无太大的意义。可是,我们却忽视这样一条谚语: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也需要雄辩。一场缺乏被告人参与和表达的诉讼,不会产生程序正义的结果。 本文试图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价值进行解析,以便能够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一个更为合理、科学的认识。 一 从古希腊罗马时期,苏格拉底的“人啊,认识你自己”,到18世纪康德的“人是目的”,到20世纪70年代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对人的认识一步比一步更深入、更本质。反映到法律中来,黑格尔一语中的地道出,“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1](P46)。纵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也是经历了不断认识的过程。从毫无诉讼权利的客体和对象,到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不正是体现了人类认识到了人是目的,应该认真对待每一个人的权利吗?人是目的是通过权利来体现的,也就是说,权利规定了被告人的主体性,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主体。因此,任何一项权利的设定,都是为了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享有充分的辩护权,表明了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被尊重的情况之下,对刑事诉讼的认识重心,从诉讼的结果转移到了诉讼的过程。因而刑事诉讼的进化历史也可以说是辩护权发展的历史2](P432)。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产生,表明了刑事诉讼进化到了一个诉讼文明的时代。 对诉讼过程正义的要求,此乃程序正义产生的思想根源。古罗马共和国时期“自然正义”,又被称为“诉讼程序中的公正”,最早体现了这种过程正义的思想3](P126)。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自然正义的内容包括:(1)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自然正义”的思想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其内容也随之丰富和深化,形成了“正当程序”的诉讼理念。其主旨就是使被告人在诉讼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及公平的审判。尽管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但追求文明和民主的精神是共

法庭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上海市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之母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王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王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在该事件当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时不认识,且并没有过节。被告人主观上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朋友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承担引起事端的主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自己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伤害就不会有被告人王某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且被告人王某不应当认

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他只是按照他人事先安排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故按照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并没有参与到砸车行为当中(见王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

影片《天堂电影院》分段赏析

影片《天堂电影院》分段赏析 《天堂电影院》是意大利知名导演托纳多雷的“寻找三部曲”之一(其中两部包括《海上钢琴师》和《西西里的美丽传说》)。《天堂电影院》延续了他一贯的“回到”的叙事手法,整部电影情节简单但充满人生意味,感人至深,荡气回肠。下面就让我们用分段的形式仔细分析一下这部电影。 第一部分:序曲,三十年,你在我的记忆里依然清晰 1开场部分 时间:00.01.13.490~00.03.09.981 景别:全景到远景(固定镜头,拉镜头) 极具特色和比喻意味的开场,波光粼粼的海面上,我们仿佛能听到风的声响。在我们面前摆放的是一个大个的花盆,里面只有两株新绿的幼芽,一个刚刚发芽

而另外一株已经在风中茁壮成长。在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两株植物分别指的是年幼的沙瓦托狄维卡和艾菲多。镜头伴随着悠扬的音乐开始向里屋缓缓移动,画面对称感十足。 2故事的开端 时间:00.03.29.83~ 00.04.36.651 景别:近景,全景(固定镜头) 一位年迈的母亲打给儿子的,她的对面坐着的是她的女儿,从母女俩的对话中我们了解到,儿子已经三十年没有回来看她了,打难道只是想念??这时,桌上一盘黄灿灿的柠檬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据说意大利人很喜欢吃柠檬,酸酸甜甜的柠檬在电影中添加了一丝苦涩更加重了乡愁的味道。 3的发展 时间:00.04.51.833~00.07.08.553

景别:近景(推镜头) 沙瓦托狄维卡回到家里,从他开的车和屋的摆设可以看出,现在的沙瓦托已经事业有成,功成名就。他的妻子告诉他母亲来了,一个叫艾佛多额人死了,沙瓦托一言不发,思绪伴随着风铃回到了过去,从他的眼神里我们看到的是悲伤和无助。(第一部分,特写收场) 第二部分:那年,我还是一个懵懂无知的小顽童 1初识艾佛多(开端) 时间:00.08.12.450~00.12.14.859

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7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与国际司法桥梁(简称IBJ)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座谈会。会议集中研讨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的障碍和可能的解决方法。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桑宁、IBJ法务主任迈克·龚佩斯、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越飞、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李宝岳、顾永忠等作了主题发言,来自国内公、检、法、司各机关的代表、律师、学者,以及美国、加拿大两国的公设律师就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内涵和意义: 保障律师权利最终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关于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内涵,有学者认为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狭义的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向证人、被害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案件事实,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行为。广义的律师调查取证是指除了上述狭义的调查取证之外,还包括律师调取证据材料、保全证据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鉴定等一系列活动。 还有学者认为,广义上律师调查取证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律师自行取证、先悉权和通过司法机关强制取证。关于律师自行取证,外国刑事诉讼法通常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是存在的。如在日本,当辩护人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但不能取得时,可以拍照保全。先悉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方在庭审前有权从控方获取必要或有价值的除保密事项以外的案件信息,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包括在审判中将出庭哪些证人等,以便为庭审做好辩护准备。至于借助司法机关强制取证,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被告人、被嫌疑人或者辩护人,在不预先保全证据将会使该证据的使用发生困难时,以在第一次公审日前为限,可以请求法官做出扣押、搜查、勘验、询问证人或者鉴定的处分。 基于律师的职业性质,有学者指出,律师调查取证权应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权力,是律师了解案件事实的重要渠道和辩护的重要手段。为了避免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的悬殊,达到“手段同等”,赋予并保障辩护律师相应的调查取证权是十分必要的。对此,与会法官指出,从控辩式审判模式来看,控辩平衡是裁判者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律师的调查取证也是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重要条件。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弱化,必然导致控辩力量失衡,既不利于实体公正,也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特别是辩护律师与侦查、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注点不同,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有利于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有利于裁判者做到兼听则明,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判。与会检察官也表示,如果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不仅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和检察官之间找到平衡。有律师同时指出,在一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收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是非常关键的。辩护的权利与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的权利就是被告人的权利,二者同时被国内法和国际法赋予。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现状: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台词版

2010-08-21 09:45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03月第二次修订。 一、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3、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5、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 审判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依次查明以下情况) 1、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2、收到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3、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和《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当分别询问)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身份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审判长:(查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询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公开理由)审理由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涉嫌XX(案由)一案。 本庭由清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被告人XXX辩护)。诉讼代理人XXX出庭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 审判长:由于本案符合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条件,本庭决定对本案采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 被告人XXX,你是否明确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1):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已一并送达《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和《刑事案件诉讼权利告知书》,已告知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权及简化审的方法、步骤、简化范围和内容】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2):如被告人申请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法定情形的,应依照刑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决定回避和休庭;合议庭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庭调查阶段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与风险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风险 作者:崔岩 内容提要 提要: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太少,而限制又太多。使辩护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冒着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般地从事着刑事诉讼辩护工作,长此下去,损害的不仅是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活动,它损害的更是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并将使国家、社会希望通过改革立法、司法,从而保护人权,树立国际形象的努力化为泡影。笔者着重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定位、执业风险、形成原因、解决对策以及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近几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相继通过并实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以前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变化,但法律中新增的一些规定,又将律师的地位推入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境界,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量的减少,众多律师因刑事辩护业务而无辜入狱,充分说明了法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职责定位不够准确,法律赋予权利太少,限制太多,而刑法的306条款,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根大棒,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律师权利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就更难以保障,而由此造成控、辩、审三角的失衡,影响的是司法程序的公正。这与我国法制化建设和发展极不适应。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同时,也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笔者仅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及风险以及立法应赋予律师相对的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定位 辩护律师最基本的责任,是通过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司法公正和体现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28条对辩护人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辩护律师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歪曲和捏造事实,

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之母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王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王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在该事件当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时不认识,且并没有过节。被告人主观上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朋友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承担引起事端的主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自己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伤害就不会有被告人王某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且被告人王某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他只是按照他人事先安排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故按照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并没有参与到砸车行为当中(见王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 纲台词版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2010-08-21 09:45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03月第二次修订。 一、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3、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5、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 审判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依次查明以下情况) 1、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2、收到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3、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和《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当分别询问)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身份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审判长:(查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询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公开理由)审理由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涉嫌XX(案由)一案。 本庭由清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被告人XXX辩护)。诉讼代理人XXX出庭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 审判长:由于本案符合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条件,本庭决定对本案采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 被告人XXX,你是否明确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1):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已一并送达《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和《刑事案件诉讼权利告知书》,已告知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权及简化审的方法、步骤、简化范围和内容】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2):如被告人申请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法定情形的,应依照刑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决定回避和休庭;合议庭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庭调查阶段

敲诈勒索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作为芦志鹏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芦志鹏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犯罪嫌疑人芦志鹏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行为人指定日期和地点交付财物,如有违则日后将其威胁内容付诸实现;行为人当场以暴力相威胁,要求日后按指定日期和地点交付财物;行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这是与抢劫罪的两个“当场”最显著的区别。(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夺取被害人邓春秋、杨胜文的财物后,予以登记保管,目的是为了让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是为了传销组织的利益而实施了索财行为。事实上,芦志鹏收到被害人的购买3套产品的货款共计8400元后,立即交给传销组织的上级领导“丁”和“乙”,并没有占为己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将被害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直接故意,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犯罪嫌疑人芦志鹏没有指使他人或者直接实施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第一、2015年9月12日,邓春秋被骗至传销窝点,因为没有按照犯罪嫌疑人芦志鹏的要求放下背包,而遭到众犯罪嫌疑人的殴打。犯罪嫌疑人夺取邓春秋的物品后进行登记,但是当时并没有索要其财物。 第二、2015年9月23日,杨胜文被骗至传销窝点遭到殴打,芦志鹏没有在场,更不可能实施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第三、朱向辉作为该窝点主任供述其上级领导是“小李”,芦志鹏不是该窝点的上级领导,没有指示朱向辉等人实施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3、类似案例当地人民法院没有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2015)金婺刑初字第1344号刑事判决书,对传销活动中类似案件作出判决,没有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二、犯罪嫌疑人芦志鹏的行为属于非法传销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

天堂电影院赏析

商业电影《天堂电影院》的文化解读 ——那被放逐的梦姓名:xxx 专业:11机械电子工程学号:xxxxxxxxxxxx 班级:11机电本 摘要:三十年后,你会是什么模样?你会躺在谁的身边?梦到的又是什么样的故事?你会为谁哭泣为谁而欢欣?三十年后,功成名就的导演萨尔瓦迪维塔在睡梦中醒来,被告之阿尔弗雷多的死讯,默默地睁开眼睛,看着一片黑暗。闭上眼睛,过往岁月的片段仿佛斑驳的影片飘忽而过,那初恋的女孩,那等待着的母亲,那些熟悉的居民,那久不曾回去的故乡小镇,每个细节都那么生动鲜活;蓦然发觉,原来自己一直就在原地,从不曾离开过。 关键词:爱情电影院弗雷多三十年 往事总是在你不经意间砸进你的脑海,势大力沉。当你照常驾车行使在马路,当你摸出钥匙打开熟悉的门,当你在黑暗的房间里行走,当你习惯地爬上柔软的床,当你原以为一切如故的刹那,你却得知那突如其来的噩耗时,所有的过往和回忆,涌上心头,淡淡存在,轻轻叫嚣。 一去三十年的记忆,撩拨琴弦。 充满乐趣的童年、美好的初恋、小镇影院的放映师、失去联系的恋人和背井离乡的自己,这一切的背后都和一个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是“噩耗”的当事人——阿尔弗雷多,你的良师益友,不能忘却的亲人,无法抹去的记忆。可是,就像莫名其妙的孤独,不可救药的喜欢一样,你无可奈何。人说大音希声,我说大悲不泣矣。 三十年,故事的开头,主人公多多的妹妹便说对多多的母亲说了一句话,“三十年了他都没回来过…”而后三十年了,回到小镇的多多又会怎样? 三十年后,你又会是什么模样?你又会躺在谁的身边?梦到的又是什么样的故事?你又会为谁哭泣为谁而欢欣?谁将牵着那手,谁将亲吻那唇,谁的耳朵聆听你美妙的声音,谁的眼睛注视着你的面庞? 三十年后,功成名就的导演萨尔瓦迪维塔在睡梦中醒来,被告之阿尔弗雷多的死讯,默默地起来,看着一片黑暗。闭上眼睛,过往岁月的片段仿佛斑驳的影片飘忽而过,那初恋的女孩,那等待着的母亲,那些熟悉的居民,那久不曾回去的故乡小镇,每个细节都那么生动鲜活;蓦然发觉,原来自己一直就在原地,从不曾离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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