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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名词解释1

教育名词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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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就是研究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的科学。

教育本质:广义:就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

狭义的教育:即学校教育,即教育者根据活动一定的社会的需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所需要的人的社会实践活动。

人的发展:是指人的身心发展即个体冲出生到生命终止时在生理和心理两方面有规律的进行量变和质变的过程。

教育目的:简单的说就是人们对教育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的一种设定,它规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是一定社会培养人才的总目标和总要求。

教育制度:广义:的教育制度亦称国民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依据其教育的性质与且的建立起来的各种教育机构与相关制度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制度:即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他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组织系统,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小学、中学、大学及各种专业学校与职业学校,它具有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他们之间的衔接关系,学校教育制度是整个国家的教育制度的核心与主体

课程:狭义的课程即课业进程,是指学校开设的教学科目的总和以及他们之间的开设顺序和时间比例关系;

广义讲课程即学校中有组织的教育内容是指为了实现教育目标而规定的教学科目及其目的内容、范围、分量和进程的总和。

潜在课程:亦称“隐蔽课程”“非正式课程”是广义的学校课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与显性课程相对主要特点是潜在性和非预期性,它不在课程计划中反映,不通过正式的教学进行可对学生的知识情感、信心、意志、行为与价值观等方面起迁移默化的作用。

课程计划:是根据教育目的和不同层次与类型,学校的培养目标,有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所谓课程标准:就是根据课程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有关学科内容的指导性文件,他反映某一学科的教学目的、任务、教材内容的范围、深放和结构,教学速度以及教学方法上的基本要求课程标准是选择具体教材与编写的教科书的依据。

教材:是教师和学生据以进行教学活动的材料,包括教科书、讲义、讲授提纲、参考书、活动指导书以及各种视听材料等。

教学:是由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构成的双向互动,这一定义有两个特点:一强调了教学的双向性,突出了学生的学。二是,更加重视教学的育人因素包括教师对于学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

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相互的手段和一整套工作的方式,它既包括教师的教授方式,也包括学生学习的方式,是教授方法和学习方法的统一。

教学评价:是以教学为目标为依据,运用可操作的手段,通过系统的收集有关教学的信息,对教学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做出的价值上的判断。

形成性评价:又叫过程评价,是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的评价,是为了引导教学过程正确善良的前进,而对学生结果和教师教学效果采取的评价属于前沿评价

教学策略:指教师根据具体的教学情景,运用一定的教学理论去解决某一实际问题的谋略,教学策略即使底层次的教学理论又是较高层次的教学方法。

德育:即教育者培养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的教育,它指的是教育者根据一定在社会和受教育者的个体需要及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有计划、有系统的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并通过受教育者积极主动的内化与外化,促进其养成一定思想品德的教育活动。

德育目的:是指教育者在具体的德育工作中对受教育者预期的德育结果,是指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施加教育影响从而培养出的受教育在思想、政治、道德方面的质量和规格。(1)德育目

的是整个德育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2)德育目的的确定即不能片面的根据社会的需要,也不能极端的依据人自身的需要。

课外活动:指学校根据学生的意愿,在课堂教学之外对学生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从而使学生得到主动生动活泼的发展。

教师:是向受教育者传递人类积累的文化科学知识,培养思想道德,发展智力和体力的专业人员。

班集体:由整个班级组成的以完成学校教育任务为共同目标,有一定组织的结构,规章制度的学生的共同体他是班级群体发展的高级形式。

教育学专业名词解释收集汇总大全

名词解释收集汇总大全 1、广义的教育:从广义上说,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活动,都具有教育作用。 2、狭义的教育:是指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主要指学校教育。 3、制度化教育:主要指的是正规教育,也就是具有层次结构的、按年龄分级的教育制度。 4、普通教育:主要以升学为目标,以基础科学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校教育。 5、职业教育:是以就业为目标,以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校教育。 6、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7、教育学:是一门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探索教育规律的科学。 8、教育结构:通常指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在内的各种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学校组合和比例构成。 9、学校文化:是指学校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习得且共同具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 10、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创立的,其核心概念是“人力资本”,它指的是人所拥有的诸如知识、技能及其他类似的可以影响从事生产性工作的能力,它是资本的形态,体现在人身上,属于人的一部分。 11、校风:是学校中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统一体,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 12、个体身心发展:是指作为复杂整体的个体在从生命开始到结束的全部人生过程中,不断发生的变化过程,特别是指个体的身心特点向积极的方面变化的过程。 13内发论:是个体身心发展动因的一种观点,内发论者一般强调人的身心发展的力量主要源于人自身的内在需要,身心发展的顺序也是由身心成熟机制决定的。 14、外铄论:是个体身心发展动因的一种观点,外铄论的基本观点认为,人的发展主要依靠外在的力量,诸如环境的刺激和要求、他人的影响和学校的教育等。 15、多因素相互作用论: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发展是个体的内在因素(如先天遗传的素质、机体成熟的机制)与外部环境(外在刺激的强度、社会发展的水平、个体的文化背景等)在个体活动中相互作用的结果。 16、发展关键期:是指身体或心理的某一方面机能和能力最适宜于形成的时期。错过了关键期,训练的效果就会降低,甚至永远无法补偿。 17、遗传:是指从上代继承下来的生理解剖上的特点,如机体的结构、形态、感官和神经系统等的特点,也叫遗传素质。 18、成熟:是指儿童个体生长发育的一种状况,指个体的生理和心理机能与能力都达到比较完备的阶段,即已由儿童成长发育为成人。其主要标志是:生理方面具有生殖能力,心理方面具有独立自主的自我意识。 19、环境:泛指个体生活其中,影响个体身心发展的一切外部因素。按环境的性质来分,环境可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按环境的范围分,可分为大环境和小环境。 20、人的价值:是指人在世界中的地位得到肯定,人的作用得到发挥,人的尊严得到保证。 21、个性:亦称人格,指个体特定的心理特征,具有整体性与独特性。个性又是人的共同性与差别性在每个个体身上的具体统一。 22、心理断乳期:有些心理学家把少年期称为“危险期”或“心理断乳期”。 23、教育目的: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狭义的教育目的是国家对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人才的总的要求。 24、培养目标:根据各级各类学校任务确定的对所培养人的特殊要求,我们习惯上称为培养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题 1.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 补救的法律制度。 5.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6. 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二、简述题 1.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教育法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这与民法、刑法相比是截然不同的。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教育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 2.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小,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内。 最后,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3.教师聘任制有哪些特征?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教育学综合名词解释汇总

教育学综合名词解释汇总 名词解释: 1、教育先行:教育先行就是要求教育要面向未来,使教育在适应现存生产力和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适当超前于社会生产力和政治经济的发展,其中一是教育投资增长速度应当超过经济增长速度;二是在人才培养上要兼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近期与远期的需要,目标、内容等方面适应超前。 2、教育目的的社会本位论:社会本位的教育目的论的基本主张是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为教育的最高宗旨,教育目的应当依据社会的要求来确定。代表人物:涂尔干、孔德等。 3、终身教育:它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星期,70年代产生广泛影响,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的朗格郎。终生教育强调教育史贯穿人的整个一生及人的发展各个阶段的持续不断的过程;终生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养成学习的习惯和继续学习所需的各种能力。 4、教师专业性发展: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品质的成长发展的过程,也是教师职业具有自己独特的职业要求和职业条件,成为专业人员并在教学中逐步成熟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教师职业专业化和教师教育专业化。其中教师职业专业化只能是通过教师教育专业化来实现。 5、先行组织者:奥苏贝尔提出的。是先于学习任务呈现的一种引导性材料,它的抽象、概括和综合水平高于学习任务,并且与认知结构中原有的观念和心的学习任务相关联。其目的是为新的学习任务提供观念上的固着点,增加新旧知识之间的可辨别性,以促进学习的迁移。 6、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在全国第一次教育讨论会上,蔡元培明确提出新的教育方针,提出“五育并举”的思想。包括军国民教育(军国民教育即军事体育)、公民道德教育即德育、实利主义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即智育)世界观教育、美感教育(美感教育亦称美育)。。“五育”并举的教育就是德智体美和谐发展的教育,是符合当时历史发展要求的,是对封建教育及半殖民到半封建教育宗旨的否定,在教育思想史上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从人才培养看,也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规律。 7、苏格拉底法:苏格拉底在教学中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方法,一般称为“苏格拉底法”,苏格拉底将它称为“产婆术”。苏格拉底法可以分为四个部分:讥讽、助产术、归纳和下定义。所谓“讥讽”,就是在谈话中让对方谈出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然后揭露出对方谈话中的自相矛盾,使对方承认自己对这一问题实际上一无所知。所谓“助产术”,就是用谈话法帮助对方把知识回忆起来,就像助产婆帮助产妇产出婴儿一样。所谓“归纳”,是通过问答使对方的认识能逐步排除事物的个别的特殊的东西,揭示出事物的本质的普遍的东西。从而得出事物的“定义”。这是一个从现象、个别到普遍、一般的过程。 8、《初等教育法》:1870年,英国国会正式颁布“初等教育法”(Elementary也称福斯特法案)。这是英国国民教育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 ⑴提出在全国各地5-12岁普及义务教育; ⑵国家仍然保留国民教育,特别是初等教育辅助权,监督权; ⑶将全国分成若干学区,每学区建立可征收税收,地方教育局领导地方教育,承认英国私立教育机构,认为这是国家教育的一种类型; ⑷宗教科目与世俗科目分离。 9、学习动机:是指激发个体进行学习活动、维持已引起的学习活动并致使行为朝向一定的

现代教育原理名词解释及简答题模拟

《现代教育原理》名词解释及简答题模拟 名词解释模拟: 广义的教育 答案:是自有人类以来就产生的教育。教育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广泛地说,凡是有目的地增进人的知识技能、影响人的思想品德的活动,不管是有组织的或是无组织的、系统的或零碎的,都是教育。 学校教育 答案: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要求和年轻一代身心发展的规律,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授知识技能,培养思想品德,发展智力和体力的活动,通过这种活动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服务的人。 教育规律 答案:是教育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以及教育现象内部各个构成要素之间本质的、必然的、内在的联系或关系。教育规律是对教育实践的深层次本质联系的反映,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和永恒性。 简答题模拟: 简述教育的本质特性。 (1)教育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 (2)教育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 (3)教育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传递经验的形式; (4)教育是有意识的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目标的社会活动。

在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的主体性表现有哪些? 答案:答出以下任意5点即可得10分。 (1)受教育者是学校存在的主体。 (2)受教育者及其活动是学校职能部门及其管理的中心。 (3)受教育者是学校和教师评价的主体。 (4)受教育者是教育任务完成的主体。 (5)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特点制约着教师的教。 (6)每一个受教育者都有他们各自的独立性、选择性、需要性和创造性,有他们个人的兴趣、爱好和主观能动性。 简述现代学制的发展趋势。 答案:答出以下任意5点即可得10分。 (1)教育社会化与社会教育化; (2)重视早期教育; (3)初等教育入学年龄提前,义务教育年限延长; (4)寻求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的最佳结合; (5)高等教育出现多级层次,学校类型多样化; (6)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实现教育制度一体化,发展继续教育。 简述为什么要开展素质教育与其特征有哪些。 答案:(1)为什么要进行素质教育:

法律名词解释

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两个中心点。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原则性: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 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严肃性: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 连续性:是指创制、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有用的成分。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完备阶段。 准备(起草)阶段: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草拟法律草案条文,修改、补充法律条文,征徇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等。 确立(形成)阶段: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审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完备阶段:包括法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系统化: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加工,使其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使用的活动。 法律(规)整理: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顾问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成更加完善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法律。 法律的实施:指通过一不定期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2015版教育综合名词解释(考研专用)

教育学综合——名词解释 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传承文化、传递生产与社会生活经验的一种途径。这是教育的质的规定性。 广义的教育: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活动,都具有教育作用。包括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 狭义的教育:指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的的社会活动,主要指学校教育。 学校教育:是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学校教育对学生的成长起着主导的作用。 教育先行:就是要求教育要面向未来使教育在适应现存生产力和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适当超前于社会生产力和政治经济的发展,其中一是教育投资增长速度应当超过经济增长速度;二是在人才培养上要兼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近期与远期的需要,目标、内容等方面适应超前。 教育民主化: a、教育机会均等 b、师生关系民主化 c、教育活动、教育方式、教育内容等民主化。 教育学:是一门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探索教育规律的科学。它的任务在于揭示教育规律。教育的质的规定性:教育是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有目的地培养人,是教育这一社会现象区别其他社会现象的根本区别。是教育的本质特点。 个体身心发展:是指作为复杂整体的个人在生命开始到结束的全部人生过程中,不断发生的变化过程,特别是指个体的身心特点向积极的方面变化的过程。 内发论:强调人的身心发展的力量主要源于人自身的内在需要,身心发展的顺序也是由身心成熟机制决定的。代表人物:孟子、弗洛伊德、威尔逊和格塞尔。 外铄论:认为人的发展主要依靠外在的力量,诸如环境的刺激和要求、他人的影响和学校的教育等。代表人物:荀子、洛克和华生。 遗传:是指从上代继承下来的生理解剖上的特点,如机体的结构、形态、感官和神经系统等的特点,也叫遗传素质。 环境:泛指个体生活其中,影响个体身心发展的一切外部因素。它包括个体所接触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它因参与其中而接触到社会经济。 教育目的:是指社会对教育所要造就的社会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狭义的教育目的是国家对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人才的总的要求。 培养目标:根据各级各类学校任务确定的对所培养人的特殊要求,我们习惯上称为培养目标。 教学目标:是教育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工作时,希望受教育者达到的要求或产生的变化结果。 义务教育:也称强制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适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它最具有强制性、基础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实施教育的机构体系及其组织运行的规则,它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组织;二是教育机构与组织赖以生存和运行的规则,如各种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条例等。具有客观性、规范性、历史性和强制性。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指的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及其管理规则,它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课程:广义的课程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学内容的总和及进程安排。狭义的课程特指某一门学科。 学科课程:分别地从各门科学中选择部分的内容,组成各种不同的学科,并从课程体系出发,整体安排它们的顺序、授课时数及期限。亦称分科课程。 活动课程:是与学科课程相对立,他打破学科逻辑系统的界限,是以学生的兴趣、需要、经验和能力为基础,通过引导学生自己的有目的的活动系列而编制的课程。 课程的一元化:课程的编制应当反映国家的根本利益、政治方向、核心价值,反映社会的主流文化、基本道德以及发展水平,体现国家的信仰、理想与意志。 课程的多样化:课程也应当广泛反映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不同民族、阶级、阶层、群体的不同文化、利益和需求;反映不同学生个人的个性发展的选择与诉求。即反映各个方面的多样化需求。

教育理论--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 教育: 人类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传承文化、传递生产与社会经验的一种途径。 教育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进个体社会化和社会个性化的实践活动。 广义的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家庭教育。 狭义的教育是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使其朝着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变化的活动。 2. 教育学: 研究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解释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 3. 个体身心发展 个体从生命开始到结束的整个人生过程中的变化过程,特别指个体的身心特点向积极方面变化的过程,包括生理发展和心理发展。 4. 教育目的 教育的预期结果。 是根据社会和受教育者的发展需求和发展规律对受教育者提出的总要求,它规定了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是培养人的质量规格标准。 广义的教育目的是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 狭义的教育目的是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遵循的总要求,及其在课程和教学方面对所培养的人的特殊要求,即学校的具体培养目标与教学目标。 5. 教育制度 一个国家或地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及其各项规定的总称。 广义的教育制度是指国民教育制度。 狭义的教育制度是指学校教育制度(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总体系,具体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要求、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它们间的关系。 6. 教师 广义的教师,是把知识、技能、经验传授给别人的人。 狭义的教师,是经过专门训练,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门人员。 教师是传递、传播人类文明的专职人员,是学校教育只能的主要实施者,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 7. 教育机智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秤中的一种特殊定向能力,是教师能根据学生新的、特别是意外的情况,迅速正确地做出判断,随机应变地采取即使、恰当、有效的教育措施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育机制是教师良好的综合素质和修养的外在表现,是教师娴熟运用综合教育手段的能力。 教育机制可以用四个词概括:因势利导‘随机应变、掌握分寸、对症下药。 8. 教师专业发展 又称教师专业成长,是指教师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依托专业组织、专门的培养制度和管理制度,经过持续的专业教育,习得教育教学专业技能、形成专业理想、专业道德、专业能力,从而实现专业自主的过程。它包括教师群体的专业发展和教师个体的专业发展。 教师个体的专业发展,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从专业思想到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心理品质等方面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发展过程,即由一个专业新手发展成为专家型教师或教育家型教师的过程。

学前教育专业名词解释

学前教育专业重要概念 1.学前儿童心理学:是研究人从出生到入学前(0~6岁)心理发生发展规律的科学。2.儿童心理发展的年龄特征:是指儿童在每个年龄阶段中形成并表现出来的一般的.典型的.本质的心理特征。 3最近发展区:是指儿童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心理发展水平,和儿童在成人指导下所能够表现出来的心理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 4.创造想象:是根据自己的创见,独立地构造新形象的过程。它具有首创性.独立性.新颖性等特点。 5.具体形象思维:是依靠表象,即依靠事物在头脑中的具体形象的联想进行的思维。这是幼儿思维的典型方式。 6.情境言语:是指只有在结合具体情境时,才能使听者理解说话者的思想内容,并且往往还要用手势或面部表情甚至身段动作辅助和补充的言语形式。 7.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其亲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亲子关系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亲子关系是指儿童早期与父母的情感关系,即依恋;广义的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的相互作用方式,即父母的教养态度与方式。 8.同伴关系:是指儿童与其他孩子之间的关系,是年龄相同或相近的儿童之间的一种共同活动并相互协作的关系。 9.全民教育:保证每个国民都有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且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它以普及义务教育实行之。 10.终身教育:指人在一生中都应当和都需要受到各种教育,接受教育应是从生到死永不休止的,它在时间上贯穿人的整个一生,在空间上贯通了学校.社会和家庭的界限,打破了教育为学校系统所垄断,改变了前半生受教育,后半生工作的人生模式。11.教育民主化:使受教育成为全民的权利和义务,在教育机会面前人人平等。消除专制.封闭.灌输等不民主的教育,建立尊重.开放.启发.参与等民主化的教育。12.儿童观:儿童观是人们对于儿童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主要涉及到儿童的地位和权利,儿童期的意义,儿童的特点和能力,儿童生长发展的特点和原因等问题。13.自然教育:卢梭教育理论体系中的一个最基本的思想就是主张教育应遵循自然,顺应人的本性,反对成人不顾儿童的特点,按照传统偏见强制儿童接受违反自然的教育方式,让儿童得不到自由的发展。要把儿童当作儿童来看待,把儿童看作教育中的一个积极因素;教育要适合儿童天性的发展,保持儿童的天性。 14.恩物:恩物(gift)是福禄贝尔为儿童设计的一系列活动玩具材料,是根据自然界的法则.性质.形状等用简易明白的物体制成的,作为人类了解自然.认识自然的初步训练。 15.情商:用来描述对成功至关重要的情感特征,它包括以下含义:同情和关心别人,表达和理解感情,控制情绪,独立性,适应性,受人喜欢,解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能力,坚持不懈,友爱,善良,尊重他人等。 16.幼儿的完整学习:为幼儿提供完整的.多方面的学习环境,及早激发幼儿在七大方面智力的充分发展,达到人类潜能的启发和健康身心的培养之境界。 17.整个教学法:是把儿童所应该学的东西结合在一起,完善地.有系统地教授儿童。运用的教材以故事或自然为中心或出发点,组织儿童进行学习的方法。但在教学中所运用的故事或材料都是来自于儿童的生活,并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18.创造性游戏:学前儿童主动地.创造性地反映现实生活的游戏,是学前儿童特有的游戏,包含角色游戏.结构游戏和表演游戏等。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1 .卫生法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 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 9 .医学会 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 10.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知情同意权 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12.药品管理法 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药品标准 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 14. GMP 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15. GSP

333教育综合《教育学》名词解释

《教育学》名词解释汇总 1 、广义的教育:泛指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所有活动。 2 、狭义的教育: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 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3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教 育的系统,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 等。 4 、普通教育:主要以升学为目标,以基础科学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校教育。 5 、职业教育:是以就业为目标,以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校教育。 6 、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7 、教育学:是一门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探索教 育规律的科学。 8 、教育结构:通常指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 成人教育在内的各种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学校组合和比例构成。 9 、学校文化:是指学校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习得且共同具有的 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 10 、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创立的,其核心概念是“人力资本” ,它指的是人所拥有的诸如知识、技能及其他类似的可以影响从事生产性工作的能力,它是资本的形态,体现在人身上,属于人的一部分。 11、校风:是学校中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统一体,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 12、个体身心发展:是指作为复杂整体的个体在从生命开始到结束的全部人生过程中,不断发生的变化过程,特别是指个体的身心特点向积极的方面变化的过程。 13内发论:是个体身心发展动因的一种观点,内发论者一般强

调人的身心发展的力量主要源于人自身的内在需要,身心发展的顺序也是由身心成熟机制决定的。 14、外铄论:是个体身心发展动因的一种观点,外铄论的基本观点认为,人的发展主要依靠外在的力量,诸如环境的刺激和要求、他人的影响和学校的教育等。 15、多因素相互作用论: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发展是个体的内在因素(如先天遗传的素质、机体成熟的机制)与外部环境(外在刺激的强度、社会发展的水平、个体的文化背景等)在个体活动中相互作用的结果。 16、发展关键期:是指身体或心理的某一方面机能和能力最适宜于形成的时期。错过了关键期,训练的效果就会降低,甚至永远无法补偿。 17、心理断乳期:有些心理学家把少年期称为“危险期”或“心理断乳期”。 18、教育目的:是国家对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人的总要求,它规定着各级各类教育培养人的总的质量规格和标准要求。

最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1、教育法: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教育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或其家长、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的规范内容。 2、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自己做出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3、政策: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原则。 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6、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行使其职权的一种表现,也是使其行政权得以通行的必要措施。 7、教育法律体系: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广义的立法:是泛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9、狭义的立法: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特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0、立法程序: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法律制定的法定程序是不同的,但是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步骤:(一)法律议案的提出。(二)法律草案的审议。(三)法律的通过。(四)法律的公布。11、学校的法律定义: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12、组织机构:是指一群人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根据其活动本身的性质要求而在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成员之间形成的权责分工和相互关系结构。 13、学校及领导体制:有时也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核心。它反映的是学校内部的管理权力与责任在党、政、群之间不同的分配关系。在这种分配的教程中,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分工是建立在法规原则的基础之上,协作是建立在利益原则、情感原则、指令原则的基础之上。一般来说,学校领导体制主要包括横向和纵向两方面的关系。14、办学自主权: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不同于民法上的或行政法上的权利,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叫做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15、学业证书:是对受教育者学习经历、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等的证明,是国家承认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经批准设立,就具有了依法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16、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它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法律规范的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是通过它的特点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具体的讲,法律规范是由三个要素所构成,即假定、处理和奖惩。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只有合乎特定的条件,出现特定的情况,才能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 同时假定必须明确,否则,就不能得到正确的适用。 17、教育法体系: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 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 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 一的形式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教育法体系是法 律体系中的一个子体系,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 制定的,以教育的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 综合。同法律体系一样,教育法体系并不是一国现行法律 规范的简单相加,教育法必须反映国家的意志,反映教育 发展规律的要求,反映教育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 其他要素的关系。教育法要正确的反映这些关系和要求, 就不能随意制定,就必须是以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 指导思想,以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若干部门法为横 向结构,以不同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 同层次为纵向结构的严密、完整、协调发展的一套法律规 范。 18、法律文本:法律文本是法律文件的主体内容,文本中 的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必须经过一定的结构才能 形成完整的法律。文本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 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总则一般 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 法依据、任务、原则、使用范围和实践效力等内容。总则 是整个理论的法律概括。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 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个部分内容,如支持、保护、 发展或者禁止、限制、取缔的内容,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允 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等。罚则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 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在教育法律、法规文件中,由 专设法则部分的,也有只用相应条款加以规定而不设专章 的,也有把奖励和处罚合起来单设专章的。附则是关于法 律的实施规定,如法律的公布时间和生效日期,法律的废 除、修改程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有的法律文件 有负责专章,也有的仅用最终条款来规定这些内容。 19、法律渊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人们往往从不同的意 义来理解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在法学著作中,人们一般是 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根据法律 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 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社会组织规范的一个重 要标志,只有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代表这种意志的某种特 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20、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 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实施法律规范 的活动。因此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 的具体运用、贯彻和实现的过程,就是将法律中设定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并进而将 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法律 的实施具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21、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 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 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 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的活动。法律适用的专门机 关可以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 判机关。 22、法律的遵守: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 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它们的 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23、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的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 命。”这是教师的法律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l)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对教师身份特征而言的。教 师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条件。主要有:一是 教师要达到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 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有关规定,如语言表 达能力、身体状况等。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对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 的。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 本的条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承担其他职责的同 时,也承担教育教学职责,并达到教师职责基本要求的人 员,也可以认为是教师。(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 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是 对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的。 24、教师权利:教师权利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 有的权力,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 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 律上教师的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 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 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25、教师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 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 定行为。教师做义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必须做出一定行 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不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 对义务和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指一般人都应承担的义 务,相对义务是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3)第一义务和第 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是指 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产生的义务。 26、教师培训:教师培训的一种继续教育。教师培训是相 对于职前教育而言的,它也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补偿、更新知识的功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帮 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 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教师培训制度是提高教育 教学质量的前提和条件。 27、教师培养: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 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属于教 师的职前教育。在当前世界范围而言,师资培养教育大体 上可分为以下三类:“定向型”师范教育,即在独立设置 师资培养机构培养师资,其培养目标是定向,以前苏联为 代表。“开放型”师范教育,即在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师资, 以美国为典型。“混合型”师范教育,即在一个国家同时 采用“定向型”、“开放型”两种师范教育体制。日本、欧 洲都采用这种制度。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定向型”师 范教育,各级师范院校成为师资培养的主体。但根据我国 《教育法》的规定,非师范学校也承担培养中小学教师的 任务。 28、教师考核:教师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 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教育法》第34条 规定,通过考核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法》还规定, 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的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29、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 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其中经济地位决定了教师 的职业声望、职业吸引力以及教师从事该项职业的积极性 和责任感;政治地位体现了社会对教师的评价以及教师在 政治上应享有的各种待遇;文化地位体现了教师在社会文 化、观念、道德等构成的综合形态中的地位。 30、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 基本要求。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 31、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 许可制度。 32、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 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 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33、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 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包括 职务设置、任职条件、职务评审。 34、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 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专用制度。 35、学生: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 的公民。它具有三个基本属性:学生是国家社会成员,是 国家公民;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获得学籍的公民;学生是在学校

教育理论 名词解释

教育理论专项训练(名词解释) 1.教育:广义的教育,指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的的社会活动。狭义的教育是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学校教育工作对受教育者身心施加一定的影响,促使他们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变化的活动。 2.教育制度: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3.义务教育: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4.普通教育:以升学为主要目标,以基础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教育。 5.职业教育:以就业为主要目标,以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教育。 6.遗传:由基因的传递,使后代获得亲代的特征的现象。 7.全民教育:对社会全体民众所提供的教育,其目的是让所有的人都受到教育,特别是使适龄儿童受到完全的小学教育并使中青年脱盲。 8.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与应试教育相对应,以提高受教育者诸方面素质为目标的教育模式,它重视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能力培养、个性发展、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教育。它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的发展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9.学习动机:学习活动的推动力,又称“学习的动力”,是推动学生进行学习活动的内在原因,是激励、指引学生学习的强大动力。 10.普雷马克原理:用来帮助教师选择最有效强化物的一种方法,是指用高频行为(喜欢的行为)作为低频行为(不喜欢的行为)的有效强化物。 11.教育学:教育学是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归纳总结人类教育活动的科学理论与实践,探索解决教育活动产生、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教育问题,从而揭示出一般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12.教育:一种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有目的培养人才的活动。 13.内化:指在思想观点上与他人的思想观念一致,将自己所认同的思想和自己原有的观点、信念融为一体,构成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 14.直观:主体通过对直接感知到得教学材料的表层意义、表面特征进行加工,从而形成对有关事物的具体的、特殊的、感性的认识的加工过程。 15.教育措施:教育活动的实施手段和方法,包括教育工具、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组织形式等。 16.服从:是指在权威的命令、社会舆论或集体气氛的压力下,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 17.学校:一种古老的、广泛存在的社会组织。它始于人类知识及其传播的专门化的要求,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最普通的组织形式。教育教学活动就是由许许多多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学校教育机构来实施的。 18.学校文化:指由学校成员在教育、教学、科研、组织和生活的长期活动与发展演变过程中共同创造的,对外具有个性的精神和物质的共同体,如教育和管理观念、历史传统、行为规范、人际关系、风俗习惯、教育环境和制度以及由此而体现出来的学校校风和学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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