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071篇)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071篇)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071篇)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071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结果甲、乙二车同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丙,至丙重伤。对丙的损害应如何救济,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C、由甲、乙对丙的损害适当补偿

D、如果甲无力赔偿,由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0章>第4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答案】:A

【解析】:

①《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在本题中,甲、乙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且甲、乙每一个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该损害后果,甲、乙的行为构成累积因果关系,虽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共同加害行为,也不构成其他共同侵权,甲、乙亦应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A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甲与妻子乙经批准在建设用地上建造了一栋四层楼房。后生效的离婚判决判决该房屋归乙。后乙离家出走,隐居在南方某小镇,下落不明,不知情的丙(21岁,甲与乙的独子、乙唯一的继承人)申请宣告乙死亡后,丙继承了乙的全部遗产。丙继承后,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因丙不履行合同,丁起诉,法院作出丙败诉的生效判决。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乙仍健在,未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判决,亦未对该房屋为任何处分。问:在当下,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

A、甲

B、乙

C、丙

D、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8章>第1节>所有权的内容

【答案】:C

【解析】:

①甲、乙合法建造房屋,根据《物权法》第30条,无须登记,在事实行为成就时,甲、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共同共有)。

②甲、乙离婚的判决系形成判决,根据《物权法》第28条,无须登记,在判决生效时,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③根据《物权法》第29条,在乙的死亡宣告判决生效时,无须登记,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民通意见》第36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乙未申请

3.王股向金盛借款150万元用于炒股,因股市行情不好金盛担心王股能否还款,后金盛从朋友那得知秦军从王股那借过20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现在王股打算将秦军的还款期延长三年。为此发生争议。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A、如金盛起诉,王股和秦军均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B、经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成立的,由秦军向王股履行清偿义务

C、金盛与王股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

D、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4章>第1节>债权人代位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的效力问题。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故A选项错误。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入履行清偿义务,故B选项错误。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本题中金盛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王股所负债务额,秦军向金盛履行清偿义务后,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在清偿范围内归于消灭,故选项C正

4.甲研究院研制出一种新药技术,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后,与乙制药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16题,单选)

A、乙公司依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B、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合同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C、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D、如该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乙公司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3章>第3节>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技术转让合同。

根据《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是否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有关系,故A项错误。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后果是专利申请权转让生效,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自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并生效。故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专利申

5.胡某与黄某长期保持同性恋关系,胡某创作同性恋题材的小说发表。后胡某迫于父母压力娶陈某为妻,结婚时陈某父母赠与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10万元。此后,陈某得知胡某在婚前和婚后一直与黄某保持同性恋关系,非常痛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20题,单选)

A、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导致陈某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B、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导致陈某父母赠与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父母可撤销赠与

C、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4章>第1节>可撤销婚姻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目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只有胁迫一种,故A项错误。陈某父母赠与的房屋与陈某、胡某的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陈某父母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本身是真实的,不存在撤销的理由,故B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

6.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要求甲支付

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代理的法律要件

【答案】:C

【解析】:

①乙接受甲的委托,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乙为甲的间接代理人,甲为委托人,丙为第三人。

②《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③相对人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即无论其继续选择受托人(乙)作为合同相对人,还是重新选择委托人(甲)作为合同相对人,都无须经对方同意。同时,正由于选择权属于形成权,一经行使(选定)即引起权利变动(法律关系变

7.甲有三匹马,第一匹出租给乙(租期至2012年9月1日),第二匹借给丙,第三匹自己使用。2009年7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这三匹马出卖给乙,约定由乙在丙的借用期届满后直接请求丙返还第二匹马,同时还约定甲借用第三匹马半年。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个?

A、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

B、甲、乙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于2009年7月1日消灭

C、第二匹马的交付采用的是简易交付

D、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第三匹马的所有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3节>物权的公示

【答案】:C

【解析】:

①根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甲、乙出卖第一匹马的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完成了第一匹马的简易交付,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后,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发生混同,由于该租赁合同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则不同),甲、乙之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消灭,B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对于第二匹马,甲根据《物权法》第26条,将自己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乙,以代现实交付,甲、乙对第二匹马采用的是指示交付,而不是简易交付,故C选项错误,当选。

④对于第三匹马,甲、

8.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2011年卷三23题,单选)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5章>第2节>继承权的放弃

【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故A项正确。

《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B项继承已经完成,因此王某放弃的是所有权而非继承权,故B项错误。《继承法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故C项错误。D项

9.甲死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乙按照遗嘱继承了5万元现金,丙按照受遗赠分得3万元现金,丁依照法定继承分得汽车一辆,价值10万元。经查,甲生前欠李某债务2万元。关于对李某的债务应如何清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由丁还2万元

B、乙、丙各还1万元

C、乙还5000元,丙还5000元,丁还1万元

D、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8章>第3节>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答案】:A

【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本题中,应由法定继承人丁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据此,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A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0.甲到乙商场购买Siemens牌Ka60型冰箱时,售货员丙因疏忽大意误将售价16000元的Ka60型冰箱以8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甲。为甲提货时,司库丁因疏忽大意错发成Siemens牌Ka40型

冰箱。为甲送货上门时,司机戊因重大过失发生车祸,甲因此受轻伤。对此交易,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乙间成立价款为8000元的Ka60型冰箱买卖合同,但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B、在为甲提货的过程中,向甲交付前,丁为该Ka40型冰箱的直接占有人;向甲交付后,丁对该Ka40型冰箱的直接占有消灭

C、就丁因疏忽大意错误交付Ka40型冰箱的行为,甲有权请求丁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D、就戊因重大过失发生车祸给甲造成的人身损害,甲无权请求戊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答案】:D

【解析】:

①丙作为乙商场的委托代理人与甲订立冰箱买卖合同时发生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乙商场享有,而不归委托代理人丙享有。故A选项错误。

②丁系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故B选项错误。

③丁系乙商场的履行辅助人,丁错误交付买卖标的物,应由乙商场就此对甲承担违约责任。故C选项错误。

④戊因执行工作任务给甲造成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应由乙商场对甲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戊虽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但不对外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1.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10题,单选)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0章>第4节>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A 项错误。甲出售房屋,属于有权处分,此时,受让人丙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故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

12.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4题,单选)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2章>第3节>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间接代理。

《民法总则》第169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乙方的转委托经过了甲的同意,故其转委托有效,A项错误。丙以自己的名义和丁签订买卖

13.老谭与妻子郭某一直居住在单位公租房内,郭某去世后,老谭雇佣保姆赵某照料自己,后二人登记结婚。老谭用婚后领取的10万元退休金,购买了该公租房,并将房产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后老谭将该房屋出卖于他人,买方交付了房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8年仿真模拟题)

A、房屋属老谭、郭某共有

B、房屋属老谭、赵某共有

C、房屋属老谭所有

D、房款属郭某所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4章>第3节>夫妻财产关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老谭婚后领取的10万元退休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与其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为赵某而不是郭某。因此,该10万元退休金应属于老谭和赵某共有。老谭以该钱款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老谭名下,但也应认定为老谭和赵某共有;出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亦应属于两人共有。

14.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6题。单选)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8章>第6节>按份共有

【答案】: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共有物的处分。

首先分析出租的性质,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分为三大类:第一类,管理行为,具体包括改良行为和保存行为,但不包括出租;第二类,处分行为,即对共有物进行物权效力的处分,如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等;第三类,占有、使用和收益,由于出租可以获得租金,因而属于收益行为。以上三类行为中,以处分行为对共有人利益最甚,因而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

15.甲与乙汽车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100辆A型号的汽车,用于在北京市经营出租。合同订立后,汽车交付前,北京市政府公布新增汽车排放标准,该型号小汽车按照新的规定不能上路经营。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情形构成不可抗力

B、该情形构成情势变更

C、该情形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应由甲自担风险

D、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概念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16.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7题,单选)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0章>第4节>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担保物权的竞合。

根据《物权法》第239条,丁的留置权优先于甲、乙的抵押权和丙的质权。同一动产上并存的抵押权和质权,原则上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则确定清偿顺序,但存有例外。例外之一是《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若先设立的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则该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取得质权和已经登记之抵押权的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的动产抵17.甲欠乙100万元,由丙提供保证,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个?

A、若甲不对乙履行到期的100万元债务,乙可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B、若乙未对甲强制执行即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C、若乙未对甲强制执行即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放弃其先诉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丙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对甲追偿的权利

D、若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甲放弃对乙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乙请求

丙承担保证时,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4章>第2节>保证

【答案】:C

【解析】:

①《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18.下列哪一种情形,行为人小王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瑕疵?

A、小王与朋友小李经过一报刊亭的时候,小王对小李表示说,只要小李敢拿起一本杂志马上跑掉的话,第二天就送小李一辆宝马轿车

B、小王的母亲病危,临终前要求小王将其经营的酒店转让给妹妹小红,小王虽不情愿,但不愿违背母亲心愿,遂将酒店转让给小红。母亲病逝后小王要求小红返还该酒店

C、恶老三采取强迫的手段迫使小王购买其种植的苹果,小王虽不情愿但迫于无奈只得购买,后觉得味道还可以遂将苹果全部吃掉

D、小赵委托小王购买火车票,小王被火车站告知该车次车票已经售完,小王告知小赵该事实后得知小齐欲转让同一车次的车票,遂向小齐购买,购买后小赵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意思表示瑕疵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有瑕疵包括意思表示不真实和不自由,意思表示不真实分为有意的不真实(真意保留、戏谑行为、虚伪表示、隐藏行为)与无意的不真实(重大误解)。A项属于戏谑行为,指表意人根本没有追求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而是以开玩笑的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B项属于真意保留,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追求的效果意思,而为与效果意思相反的表示行为,真意保留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般发生法律效力,不因保留而无效。C项是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即使小王没有行使撤销权,其当时的意思表示也是不自由的:因此ABC项属于意思表示瑕

19.甲怀有双胞胎乙丙,在怀孕期间乙丙的爷爷去世,根据遗嘱两孩子分别继承50万元。不幸的是。分娩当天(4月4日)突发地震,乙在分娩过程中未能存活,医院未为丙出具出生证明。甲认为丙出生时发生地震不吉利,便在户籍登记时将其出生日期登记为地震发生后第2

天(4月6日)。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娩出时为死体,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应当由乙继承的50万元自动由丙继承

C、丙自出生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D、即便有医院的分娩记录等作证丙真实的出生日期,丙在法律上的出生日期依旧为4月6日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1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A

【解析】: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继承法》第28条规定:“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由乙继承的50万元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丙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该笔遗产。选项B错误。《民法总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20.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5节>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答案】:C

【解析】:

①《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家传菜肴配方属于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可以作为设立合伙的出资。同时,《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李南与张西只参与盈余分配,不参与经营劳动,应视为合伙人。据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②《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

21.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以一处房产作抵押并登记,同时提出保证人丙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为其担保。贷款到期后,甲企业不能履行债务,则:

A、首先由丙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足部分以房产作价给付

B、首先以房产作价偿付,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C、可直接将此房产过户给银行所有,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

D、银行有权选择放弃要求甲企业以房产作价给付,而直接要求丙企业承担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4章>第2节>保证

【答案】:B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甲企业为债务人,其以自己的房子进行抵押担保。丙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应以甲企业的抵押财产首先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故B

22.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20题,单选)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6章>第2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刁某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刘某的利益受损,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并对其西瓜园进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刘某的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

要费用。该必要费用包括:刁某办理刘某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共1.5万元

23.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效力,因为该房已抵押给乙

B、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具有效力

C、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效力

D、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未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0章>第1节>抵押权的实现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先抵后租的问题。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经过登记的抵押物,抵押人又租给他人的,虽然该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故本题选项为C。

24.下列情形,乙对甲负担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是哪一个?

A、冬夜,甲遗失100元大钞,丙拾得后,以自己的名义赠与在天桥上行乞的乙

B、秋日,丙欠乙麦500斤,甲误记欠丙麦500斤,经丙指示,甲向乙交付麦500斤

C、夏至,在大排档吃烧烤时,乙误将甲点的冰啤酒当作自己的饮用

D、春分,甲请人播种玉米,来人误将甲的邻居乙预备播种大蒜的土地播种玉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6章>第1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答案】:C

【解析】:

①关于A选项。货币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丙拾得并占有甲遗失的100元钞票时,丙成为钞票所有权人,丙将其赠与乙时,系有权处分,赠与有效,乙因受领赠与取得这100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乙对谁都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丙对甲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但乙对甲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故A选项不当选。

②关于B选项。甲受丙的指示,向乙交付麦子500斤,属于"缩短给付",在法律上必须看成是,"在同一个法学上的瞬间,甲向丙交付麦子500斤,丙向乙交付麦子500斤"。乙因受领清偿取得这500斤麦子,"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甲、乙间

25.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

11题,单选)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7章>第1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格式合同的订立规则、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该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甲乙达成的协议不符合无效格式条款的要求,因此A项错误。甲乙之间协议无显失公平的情形,且显失公平的法律

26.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20题。单选)

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4章>第3节>夫妻财产关系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刘山峰婚前名下的别墅,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

27.甲公司收到其老客户乙公司的一份传真,表示乙公司欲向采购出售办公文具,并列有各类拟采购文具型号及采购价格,要求10日内到货。甲公司回复传真一份,上面注明A型号复

印纸无货,其他有货,B品牌无线鼠标价格每只售价加5元,收到乙公司回复后10日内到货,不同意就采购事宜做任何变更。乙公司遂回复称同意,另外,本次合作如有任何争议,争议解决方式为乙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未成立,因为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B、合同已成立,因为双方已就除争议解决以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C、合同未成立,因为争议解决条款虽然属于非实质性内容,但甲公司明确拒绝任何变更

D、合同已成立,因为乙公司最后同意了甲公司的要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7章>第1节>合同的成立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承诺对要约的变更。承诺的内容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否则承诺将被视为新要约。另外,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28.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21题,单选)

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

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

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7章>第2节>遗嘱的效力

【答案】: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遗嘱继承。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贡某开始所立为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公证遗嘱予以修改,贡某在贡文遗嘱上所立的遗嘱无法变更先前的公证遗嘱,故A项错误。《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

29.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

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5章>第2节>清偿

【答案】:A

【解析】:

①将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他人,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概括承受分为约定承受和法定承受。(a)约定承受。《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可见,约定承受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b)法定承受。法定承受的特点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移转无须经过对方的同意。法定承受主要有四种:第一,继承;第二,企业合并与分立;第三,买卖不破租赁;第四,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合同法》第234条)。

②《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

30.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2题,单选)

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4章>第4节>养父母子女关系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收养关系的解除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根据《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本题中,李某与张某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因此,可以解除收养,故A项错误。《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收养法中只是规定了收养关系的解除

31.王大卫在广东佛山一玩具厂打工之前,签了一张招工协议,招工人员特意指着一条说:“这一条说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包括重伤、死亡,工厂概不负责。”王大卫觉得自己年轻机灵也不会有什么事,就说:“那是当然,都是自己的命。”后来王大卫在工作时被切割机切断手指,王大为请求工厂支付医疗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招工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工厂已经尽到了提示注意义务,应当有效。

B、王大卫已经签了免责条款,工厂不用支付费用。

C、王大卫同意招工协议条款。且口头认可该条款,属于受害人承诺,工厂不用支付医疗费。

D、以上说法均不对,工厂需要支付医疗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1章>第1节>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

【答案】: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第53条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因此AB错误。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的招工协议应当属于免责条款,而不是允许工厂侵害其权利的被害人承诺,另言之王大为所签订的协议和口头认可,本意是希望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让对方伤害自己,因而C 错误。本案中免责条款无效,王大卫在工作工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甲在去动物园游玩期间,受到一只猴子的攻击,导致其脸上被抓了好几道划痕,经医治,仍留下一些印迹,给甲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关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如果甲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动物园的赔偿责任

B、如果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减轻动物园的赔偿责任

C、甲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如果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1章>第7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案】:B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即如果甲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动物园的赔偿责任,A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即动物园如果尽到了管理职责,则免责,不是“减轻”,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

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

33.甲因出差,故把自己的珍藏多年的古董花瓶交给自己的好友乙,让其帮忙保管。据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A、若在保管期间,该古董花瓶在乙家中被小偷盗走,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B、若在保管期间,乙因出差将古董交给自己的好友丙保管,后该古董在丙家中被盗,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C、若在保管期间,乙未在台风天气将窗户关闭,致使花瓶被风吹倒打碎,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D、若双方约定保管期限为甲出差的3个月,后甲提前归家,乙无权要求甲提前将花瓶取回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2章>第2节>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A选项中,乙并无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A错误。在C选项中,乙明知有台风天气而未关窗,亦未妥善对该易碎花瓶进行妥善保管,存在重大过失,故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71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在未有约

34.永福畅合伙企业有甲、乙两名合伙人,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对房屋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8章>第6节>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本题中提出的甲乙为合伙人是迷惑信息,与本题解答无关。按份共有人基于共有关系而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基于承租合同而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入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我国现行法对这两种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未作规定,

但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故本题答案为A项。

35.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3节>法人机构担任人和出资人的责任

【答案】:C

【解析】:

①《民法总则》第61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据此,对法定代表人所实施行为之法律效果承受,《民法总则》第61条采“名义说”,即法定代表人在权限范围内“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侵权行为等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法人承受;并且,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故本题唯一答案为C 选项。

②题外话(

36.2017年11月20日,甲、乙约定:由甲提供布料,乙为甲加工西服一套,加工费1000元。乙必须在2018年3月1日前交付西装。此后,乙因承接的工作繁重,就将主要工作交给信誉良好的丙。甲对此并不知情。2018年3月31日,乙将西服交付予甲,甲发现西服不符合约定的款式要求。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应当在2017年11月20日支付1000元的加工费

B、乙未经甲同意将工作交由丙完成,即使丙的信誉良好,甲也有权解除合同

C、因为西服不符合约定的款式要求,故甲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D、因为西服不符合约定的款式要求,故甲有权要求丙进行修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1章>第1节>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的问题。依据《合同法》第263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故选项A错误。依据《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

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故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依据《合同法》第262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

37.甲向朋友乙借款100万元,还款期为2018年9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时,甲应乙的要求预先在两份催收该笔债务的通知上签字,催收通知上记载的催收日期分别是2021年8月20日和2024年8月1日。此后,乙一直未对甲主张过权利。2024年7月1日乙请求甲还款,甲提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关于乙对甲债权的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甲有权拒绝还款

B、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因催收使诉讼时效中断

C、该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D、应自2024年8月2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因甲明示抛弃了时效利益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1节>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答案】:A

【解析】:

①《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民法总则》也有相同的规定。本题中,甲对乙的还款债务的履行期为2018年9月1日,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8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甲预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行为属于"预先放弃时效利益"(因为催收只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才能进行),该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因此,不能认定发生了催收的效力,乙对甲的债权不能发生因为催收而中断的效力。由于乙于2

38.甲委托乙安装公司为其安装空调,安装过程中甲放在书房抽屉的现金被乙公司员工钱某盗走,地板在安装过程中由于员工钱某未采取保护措施致使部分地板产生严重擦痕,员工方某在安装空调外挂机时不慎掉下金属板手将楼下孙某养的一盆名贵花卉砸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安装公司对甲失窃、地板受损以及孙某花卉毁损均构成违约责任

B、花卉毁损属于方某的个人责任,乙安装公司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C、钱某为乙安装公司的员工,因职务行为之便利而行偷盗,应由乙安装公司承担责任

D、乙安装公司不承担甲失窃的责任,因为钱某的偷盗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9章>第1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违约责任和特殊侵权问题。甲与乙安装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公司应对雇员的职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