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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定的既存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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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定的既存问题研究

作者:王丹丹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6期

摘要: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的行为。自首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从古到今无论是在司法还是立法上都对这一制度给予高度的重视,因而这一制度也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特色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自首认定的问题,本文深入研究该问题,为我国自首制度的完善提供足够的实践依据。

关键词:自首;认定;问题

一、一般自首中“接受审判”适用误读

我国现行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该条是一般自首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一般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犯罪人必须自动投案;第二,犯罪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行《刑法》己经删除了对于自首要件中所规定的应该接受审判的这一前提。不过对于法学界理论来说,争论焦点已经从自首制度的构成要件变更为自首条件问题的根本矛盾点。对于自首制度中“必须接受审判”为前提的构成理论中,仍然被广大学者和司法机关所使用。因此对于现行法律规定中将“接受审判”删除也存在了以下的几点理由:首先,自动投案的前提之下就已经包含了接受国家审判这一必要前提。所以案件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那么作为自首本质和核心的自动投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就已经包含了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接受国家审判的前提。所以,在自首制度中就可以不用另行赘述;另一方面,如果在司法条文中将接受国家审判作为单独要件另行规定,那么在具体的案件判决中不但容易存在误差,还导致在实际的操作中很难把握分寸,这样既不利于自首制度的有效执行,还可能导致犯罪分子的顾虑加深而放弃自首,甚至如果将此条单独规定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滥用已默认接受国家审判这一要件将存在诸多问题。

退一步讲,虽然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将接受国家审判作为自首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在事务的操作以及理论界的探讨中接受审判都已经成为了默认的前提。所以,已经没有必要在将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明确于条文之内,这样不但能够精当科学的定义自首的性质和构成要件,也利于自首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适用和判定。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理论界对于接受审判的衡量和掌握上也存在较大分析。通常来讲,接受审判仅仅意味着接受审判及其后果的意思,但是却有失考虑审判行为之外的具体事项和内容。所以鉴于接受裁判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差异性,以及从自首的设立目标来讲,自首的要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这两个必备要件就绰绰有余了。

二、单位特殊自首适用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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