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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黄金甲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0505

华夏黄金甲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0505
华夏黄金甲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0505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黄金甲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5月)

华夏人寿(2009)第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序言

1.如无特别约定,本条款中的“您”指投保人,“我公司”和“保险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本条款是您与我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应当仔细阅读本条款的内容。您对本条款中不能理解的内容可以向我公司提出询问,我公司对您所询问的问题将给予清楚解答。在确认对本条款的内容均明白无误且我公司已向您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以及其它可能导致我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后,您可与我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3.为了我公司正确评估是否接受您的投保请求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收取标准,您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如实告知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相关情况。

4.本条款中所用的标题如果明确约定了具体内容,则该标题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您和我公司均应遵守该内容;如果某项标题没有明确约定具体内容,则该标题仅作为阅读指引,不构成对保险合同内容的约定和解释。

目录

第一章我公司保险责任 (3)

第一条保险责任 (3)

第二条免责条款 (3)

第三条保险金的给付 (3)

第四条保险金额 (4)

第五条保险期间 (4)

第六条说明义务 (4)

第二章您的权利 (4)

第七条您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 (4)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

第九条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5)

第十条获得红利的权利 (7)

第三章您的义务 (7)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7)

第十二条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8)

第十三条您应向我公司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8)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 (8)

第十五条身体检查 (8)

第十六条如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我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公司 (8)

第四章保险费的交纳 (8)

第十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方式 (8)

第十八条不按时交纳保险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8)

第五章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9)

第十九条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9)

第六章附则 (9)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9)

第二十一条投保范围 (9)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 (10)

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终止 (10)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0)

第七章释义 (11)

第一章我公司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我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一)本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

(二)本保险合同及华夏附加黄金甲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

二、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一)本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载明的全残保险金额;

(二)本保险合同及华夏附加黄金甲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公司将按您已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的116%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二条免责条款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

或拒捕;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导致身故;

七、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

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

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因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将退还本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条保险金的给付

我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第二章第九条所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

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我公司在十日内(含第十日)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在领取保险金时有未偿还的借款及其利息、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其他欠交款项及其利息,我公司将在支付保险金时先扣除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

第四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6年。

第六条说明义务

本保险合同订立时,我公司会向您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特别提醒:您只有对本保险合同的所有内容完全了解后,才能最好的保护您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在签订本保险合同之前,就所有不明白或不清楚的事项向销售人员了解清楚。

第二章您的权利

第七条您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

一、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当您要求解除时,应提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我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犹豫期

您收到并书面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含第十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免责条款、合同解除以及如实告知等本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

三、犹豫期内退保

如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我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我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犹豫期以后退保

如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我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终止。我公司于收齐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合同终止之日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但对于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方式且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

五、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您需变更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公司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但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公司不接受对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任何变更或其他指定。

被保险人或您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及受益份额,但须及时书面通知我公司,由我公司记录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被保险人身故,我公司将把身故保险金给付给我公司最后记录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任何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份额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不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向我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由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三)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六)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宣告死亡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公司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公司。

三、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公司申请给付全残保险金:

(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三)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全残鉴定证明;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四、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期满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

(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三)我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五、其他

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作为保险金申请人向我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还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

若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在必要时,需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若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公司认为申请给付保险金所需的上述证明或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申请人应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申请人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等效证明和资料,以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向我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则视为其已放弃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第十条获得红利的权利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我公司将于每年年初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按照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若我公司确定本保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于每年合同生效对应日派发红利,红利是非保证的。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一至二项中的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

若您选择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则本保险合同的红利于每年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按我公司当年年初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年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及利息于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或合同终止时一并给付。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公司将按累计生息方式进行红利给付。您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您的申请经我公司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方可生效。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本保险合同终止时存在红利及利息,则我公司向您一次性退还相关红利及利息。

第三章您的义务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我公司可以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及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我公司书面询问的事项。

如您及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您及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二条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您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交纳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您应向我公司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通知我公司,以方便我公司及时支付保险金。如果通知迟延,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我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有权要求您配合司法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对您和我公司均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身体检查

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我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到我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与保险事故发生相关的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相关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若您或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者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公司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第十六条如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我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公司

如您未及时通知的,我公司将按保险本合同注明的您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四章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方式

本保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分期交付。交费期间为8年。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按时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十八条不按时交纳保险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交费方式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约定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我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将从我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二、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宽

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效力中止期间,本保险合同不参与红利分配,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合同效力恢复

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如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填写书面申请,并按照我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与我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如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退还本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我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五章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第十九条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以周岁年龄为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如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二、如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支付保险费少于应该支付保险费的,

我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际支付保险费与应该支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三、如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支付保险费多于应该支付保险费的,

我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我公司签发的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文件构成。

第二十一条投保范围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本合同。

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并符合我公司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日为我公司同意承保且足额收到保险费之次日,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我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

我公司自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保险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二、您或我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解除本保险合同;

三、因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

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我公司签发保

险合同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释义

周岁以户籍证明或其它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标准计

算。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剧烈

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疗机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

院,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

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

治病人为目的医疗机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现金价值净额现金价值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利息、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及

其他欠交款项的余额。

手续费是指本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我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公司

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

还已收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补交风险保险费的利息。该利息均以“中国

人民银行当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基

准利率 + 2%”换算的月利率按月以单利累积计算。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持学习驾驶证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症

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

现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

病或艾滋病病毒。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

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

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

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活动。

保单周年日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

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全残本保险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

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

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

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完

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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