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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

知识产权法案例
知识产权法案例

第一章知识产权总论

案例一

2006年10月7日,甲报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警察》画册中,复制了林某的摄影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杂志的封面用图,并在照片中显著位置配写了“一名缉毒警察的腐败之路”、“更年期危机”、“娱乐圈秘史”等标题。之后又将该作品用于其杂志征订的广告宣传品上广为散发。作品在该杂志上刊登后,林某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单位领导、同事的严厉职责。他们认为其是故意投稿,恶意毁损警察形象,由此对其造成了难以消除的精神损害。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甲报社未经其允许,连续擅自盗用、歪曲、篡改林某的摄影作品,并以盈利为目的,将前述作品复制成征订广告宣传品广为散发。甲报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甲报社停止侵害、销毁、收回所有侵权作品、宣传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其损失15万元,包括支付稿酬1万元、侵权获利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赔偿律师费、差旅费3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思考问题:1.请结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点,分享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二

2005年8月24日,深圳海关根据美国A公司的申请,扣留了浙江金星制衣厂报关出口的NOV A商标男士滑雪夹克。A公司认为,NOV A商标系该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B公司和浙江金星制衣厂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害。双方交涉未果,诉讼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B公司辩称,该公司的NOV A商标已经在西班牙进行了注册,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A公司虽同样使用NOV A商标,但并未在西班牙本土进行相关产品的销售。因此无权禁止B公司在中国生产印制有NOV A商标的商品,而在西班牙进行销售的行为。

法院认为,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均有地域性,被告B公司虽在西班牙注册了NOV A 商标,但在中国未进行相应注册,因而不具有对该商标的专有权。二原告A公司在中国注册了NOV A商标,因此对于该商标具有合法的专有权。现被告在中国进行服装的生产和出口贸易,并且在商品上使用了NOV A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

思考问题:1.本案的地域性应当通过哪些方法来克服?

案例三

1990年11月5日,李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旗帜吹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8月21日,国家专利机关授予李某实用新型专利权。2003年5月,A公司应某市国庆庆典筹委会采购部的委托,接受了研制庆典主会场的国旗吹飘装置的任务,并组织完成,所需经费由机械公司负责。A公司开始制造旗帜吹飘装置,并如期完成了安装主会场国旗旗杆的任务。2003年10月,多家新闻单位在报道庆典盛况的同时,介绍了A公司制造的这一装置的过程及其特点。李某认为A公司制作的旗帜吹飘装置侵犯了其专利权,遂于2003年10月8日向法院起诉。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A公司辩称虽然李某于1991年获得了该吹风式旗杆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但A公司制造吹风旗杆时,李某的专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该专利已经成为公有技术。故A公司实施该实用新型的构成侵权。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了被告的主张,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1.为什么要对知识产权设定权利保护期间?

2.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四

2001年9月,A省B市市民郭某向A市政府、市园林局、中山公园及其改建指挥部书面呈文提出,在中山公园打造全国第一尊孙中山与宋庆龄的双人铜像。其后,郭某以笔名“郭宝忠”将其雕塑广场创意的文字作品和双人雕塑模型在A省版权局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并在此后中山公园树立孙中山与宋庆龄雕像的公开征集活动中,递交了自己创作的两组雕塑模型。2009年2月,郭某从B市当地媒体获悉,“孙中山与宋庆龄铜像10月前进驻中山公园”,设计方案由A市园林雕塑院实施。郭某认为“孙中山与宋庆龄双人铜像”的创意是其首创提出的,中山公园管理处、B市园林雕塑院未经其同意擅自复制其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法院经过伸了认为,郭某的“双人雕塑创意”,总体上属于创意、构思或理念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郭某要求对其“创意”给与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B 市园林雕塑院制作的作品与郭某的雕塑模型,在人物神态、气质、面貌、服装纹饰、视线方向、站立方位等方面均有明显的细微差别,加上郭某未举证证明被告制作雕塑时与其本人的雕塑由接触行为,故认定原理雕塑院制作的雕塑是单独形成的新的作品,为侵犯郭某的著作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1.本案中郭某的构思为何不能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案例五

厦门灿森实业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家用电器设计制造及其销售售后服务的企业。该公司于2001年12月,将其爆炸蒸汽熨斗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与2002年8月获得专利局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2005年7、8月间厦门灿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大量出现宁波某公司生产的KB—5288型超强爆炸蒸汽熨斗,该熨斗于灿森公司同类型熨斗的外观设计专利极为相似。灿森公司遂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减少诉讼过程中损失扩大的可能性,灿森公司还向法院申请对被告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的措施。

法院受理后,作出了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KB—5228型超强爆炸蒸汽熨斗的裁定,并查封了被告库存的KB—5228型超强爆炸蒸汽熨斗成品及半成品。“临时禁令”实施后不久,被告主动要求法院主持调解,并在法院的监督下销毁了侵权产品的模具。

思考问题:1.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对被申请人一方有何积极意义?

2.本案中原告申请“临时禁令”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六

1999年3月,作家胡某出版长篇小说《今生今世》。2005年9月,香港某电视台开播根据胡某小说改编的电视连续剧,编剧为叶某,拍摄耽单位为正源公司等,至2005年10月18日播完。胡某在居住地江西南昌某大学校区宿舍收看到该电视剧,认为叶某、正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小说《今生今世》中属其独创性的内容,遂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该两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

两被告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称:一、江西不可能收看到该电视剧,因该剧属“境外的卫星电视台”香港某电视台播放,南昌不是侵权行为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二、异议人所在地、拍摄地和制作地均在上海,本案应由被

告所在地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们法院管辖。被告胡某答辩称:答辩人所在地南昌某大学于1996年获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其有合法接收与传播权,答辩人正是在该大学收看该剧,答辩人所在地南昌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南昌市中级人们法院有权管辖。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某通过合法渠道在南昌某大学收看到电视剧,该地应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故裁定驳回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思考问题:1.本案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案例一

甲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一张MP3音乐光盘《同一首歌MP3—100首》,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70为会员的54首音乐作品,但是却没有向这些作者支付使用费。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音乐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某出版社辩称:(1)原告不是音乐著作权人本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2)MP3光盘是一种新型的数字载体,不能认为它是对原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而且,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自己并没有侵权。法院判决该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人们币十一万八千八百元。

思考问题:1.原告是否能就MP3音乐光盘主张著作权侵权?被告“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主张能否对抗著作权侵权?作品与载体有何关系?

2.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什么主体?能否以自己名义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

案例一

案件1:5岁的顽童甲用极为初始、朴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房间内,后乙将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则认为,甲仅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以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偶然巧合,并不是保持创作的连续性,因此该水彩画根本就不构成作品。

案件2: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令人匪夷所思。

案件3:一名政治家到某大学去做演讲,记者甲用速记准确记录了该政治家的所有演讲内容,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许可将该篇演讲稿刊登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乙侵犯了自己就该演讲稿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案件4:甲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在一本英语杂志上,乙未经甲许可将该英文版《背影》刊登在自己的英语文献报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英文版《背影》的著作权,乙则称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的作品,本身就不构成作品。后甲又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丙未经许可出版,甲认为丙侵犯盲文版《背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思考问题:1.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独创性有什么要求?

2.5岁顽童的水彩画、张大千的临摹画、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英文版《背影》与盲文版《背影》是否符合作品度创新的要求,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A唱片公司,在被告B经营的某音乐城KTV包房中发现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光年》、《回情》和《情人说》三首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系争MTV不属于作品的范畴,其性质应属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不是著作权人,仅享有属于邻接权范畴的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不享有著作权。

思考问题:1.MTV的法律属于是什么?

2.作品与音像制品有什么区别?

3.本案中的MTV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案例三

1989年,红学爱好者霍某姐弟合作撰写了学术论文《<红楼梦>中隐去了何人何事》,文中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红楼梦》以隐晦的笔法揭示了雍正皇帝暴死的真实原因,该文认为曹雪芹不仅被雍正皇帝抄了家,其青梅竹马的情人竺香玉也被选入宫中做了皇后,后两人设法用丹砂将雍正毒死,事后竺香玉自杀了。作者同时刊出“启事”:任何个人或单位欲将该作品翻译或改编成电影、电视、录像、戏剧、小说等表现形式应与作者联系。红学爱好者富某以该论文的核心观点展开故事叙述,撰写了一步25万字的章回体小说《红楼春秋》并由某出版社发行。霍家姐弟因此对富某与该出版社提起侵犯版权诉讼。

思考问题:著作权能否保护思想,思想与表达的如何区分?本案中小说《红楼春秋》是复制了论文《<红楼梦>中隐去了何人何事》的思想还是复制了表达?侵权是否存在?

案例四

A电话公司出版了包含其服务所覆盖区域的电话号码簿,以字母顺序列有电话用户的姓名、所在城市名称以及电话号码。后B出版公司出版了全国的电话号码簿。B出版社的电话号码簿覆盖全国6个公共电话公司服务区域,6个公共电话公司只有A电话公司不愿与B 出版公司合作。故B出版公司在未获得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删除了自己不需要的号码后,聘请工作人员对余下的4935个电话号码进行核实,并增加了号码用户所在街道的信息。但是在B公司电话簿46878个电话号码中仍有1309个电话号码是与A电话簿中的号码完全一致的,其中还有4个号码是A公司为试探抄袭而有意设置的虚构号码。故A电话公司诉B 出版公司侵犯其电话号码簿的著作权。

思考问题:A电话公司电话簿中的每一个电话号码都是真实存在的,存在著作权吗?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搜集上述号码并按字母顺序进行排列的整体电话簿,是否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这些搜集与排列工作是否符合著作权中独创性劳动?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

案例一

何某在自己的博客上就社会中发生的热点问题撰写评论文章,某报社未经何某许可,从何某的博客上下载了两篇评论文章,刊发在报纸上,何某以该报社侵犯其发表权诉至法院。

思考问题: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分析何某能否胜诉?发表权能否重复行使?

原告吴某是一名知名画家,被告上海某收藏店与香某古玩拍卖公司联合在香港拍卖了一幅《毛泽东肖像》画,上有“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字样,落款有吴某的姓名,吴某称该画并非其所画,而是假冒某署名的作品,但两被告仍然将争议画作以52.8万元港币成交。后吴某以两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思考问题:吴某的署名权是否受到侵犯?假冒他人署名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署名权的内容?

案例三

作家樊某创作了小说《上海人在东京》,A电视台有偿取得了该小说的电视剧改编权和摄制权。电视剧拍摄播出后,樊某发现A将作品的主题思想进行了篡改,原作的主题思想是:一个东京客、一页悲惨史、一掬辛酸泪、一本血泪作,而被告则将电视剧的主题思想改为:一群海外的游子、一个曲折的故事、一段缠绵的恋情、一页拼搏的历史,剧中竭力美化日本人、丑化中国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故原告起诉A电视台侵犯了某保持作品完整权。

思考问题:该案中,A电视台取得作品改编权后,是否可以对原作进行改动?改编权与保持作品完整权是否冲突?

案例四

案件1:歌星王某在万人体育馆举行2009年度个人演唱会,A电视台未经许可,对王某的演唱会进行现场转播,王某认为公众可以通过电视同一时间收看到王某的个人演唱会,导致演唱会的门票销售额下滑,故以侵犯音乐作品的复制权为由提起诉讼。

案件2:B公司完成了T189手机的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C公司生产的C290手机复制了T189手机印刷线路板的布图设计。B公司认为其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是工程技术作品和图形作品,起诉C公司的复制行为侵犯了其作品复制权。

思考问题:王某认为电视台侵犯了其复制权的主张能够成立?B公司诉C公司侵犯其复制权的诉讼能否胜诉?著作权法对复制权规制的复制行为有什么具体要求?

案例五

《正》电视剧著作权人为A电视台,后A电视台授权B公司享有该剧在中国的独家出版发行权,授权期限为5年。但后B公司发现C电视台未经其授权也在播放《正》剧,D 公司未经许可也将电影《正》剧上传至网站上供用户有偿下载。故A电视台起诉C电视台、D公司侵犯其发行权。

思考问题:C通过电视台播放《正》剧、D通过网络传播《正》剧,是否都侵犯了A 的发行权?

案例六

关某书写了一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字画,署有自己的姓名及印章,赠与A公司,A公司将关某书法中的“道”字用于商业标识,一年后,关某应邀参加A公司的纪念活动,英文邀请函中有称呼关某为“我们商标中的‘道’字的创始者”的内容,关某收取了

工作报酬,并再次书写“道”字书画,并标有“A公司成立一百周年纪念”的落款。此后,关某发现A公司在多处使用其书写的“道”字最为标识,用于A公司网页、广告牌、指示牌、手提袋、信封、贺年卡、职员名片、公司简介封面等,故关某起诉A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思考问题:A公司作为书法作品的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利以任何方式使用书法?

案例七

电影A是有袁某自编自导的著名影片,袁某对该剧本享有著作权,后华某将A剧本改编为B剧本,B剧本的封面上载明“根据袁某A剧本改编”,后B剧本被拍成电影,电影B 的片头显示:“本片取材于电影A”,编剧为华某,某制片厂摄制等等。袁某人为B剧本及电影B侵犯了自己电影与剧本的改编权,故提起诉讼。

思考问题:B剧本的作者华某是否可以不许可直接改编A剧本?B剧本封面上的“根据袁某A剧本改编”、电影片头显示的“本片取材于电影A”的标注是否能成为被告的免责理由?

案例八

A餐厅时一家全球知名的快餐连锁店,营业时间一直滚动播发歌手王菲演唱的《红豆》、《催眠》等10首歌曲,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其侵犯了音乐作品作者的广播权为由诉至法院,A餐馆辩称自己播放的是正版的王菲唱片,播放行为是购买唱片后的对自有唱片的合法处分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广播权。

B餐馆是火车站旁边的一家小餐馆,通过扩音器播放广播电台中播放的歌曲,音乐著作协会也以其侵犯了音乐作品的广播权为由诉至法院,B餐馆辩称其播放的是广播电台中的歌曲,这些歌曲本来每个人都能听到;且其仅是一家小餐馆,每天人流量小,不构成公开传播,因此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广播权。

思考问题:A的经营规模远远大于B,对侵权广播权的构成是否有影响?B餐馆“不构成公开传播”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第五章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

案例一

A网站与B网站均是门户网站,A指控B大量抄袭其网站上手机短信频道中的526幅手机图片,侵犯了其对图片享有的著作权。B提起反诉,指控A抄袭了其网站上526幅手机图片中的434幅,称该434幅手机图片是自己设计完成的,A侵犯了其著作权。举证过程中,A通过网页公证的方式及提存在先的方式,证明其享有涉案382幅手机图片的著作权,公证内容为:A网站页面上载了图片,隔数小时或数日后B网站的页面也出现了相关图片,证明B抄袭了A手机图片;另通过作者书面证言签署确认的方式证明其对涉案104幅手机图片享有著作权。反诉原告B也通过作者出具书面证言签署确认的方式证明其对涉案436幅手机图片享有著作权。

思考问题:手机图片作为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主体如何确定?

原告孟某退休前系解放军画报社的记者,在抗美援朝期间,作为随军记者拍摄了包括涉案9幅摄影作品在内的一些反映抗美援朝战争的照片。解放军画报社留存有涉案9幅照片的原版底片。后被告A中国革命军事博物馆与被告B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A授权B《中国革命军事博物馆基本陈列画册》(共9本,包括涉案《抗美援朝战争》一书)的纸介质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专有出版权,为期5年。嗣后B出版了《抗美援朝战争》一书,该书封面注明:中国革命军事博物馆基本陈列画册;A编。该书中使用原告的9幅摄影作品均为表明作者身份,B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故原告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被告A与B 告上法庭。经查,涉案的9幅馆藏的摄影作品系由解放军画报社留存的原版底片翻拍而来。

思考问题:孟某作为解封军画报社的职员拍摄的照片,著作权属于孟某还是解放军画报社?如果属于孟某,解放军画报社有无使用作品的法定权利?

案例三

大型历史剧《瓦》剧本编剧为张某、宋某、谢某。2001年,宋某、谢某在为事先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邀请常某共同对上述剧本内容进行了改编并排演了该剧,此后,广西壮剧团在演出名单及宣传报道中,编剧写的都是“宋某、谢某、常某”。2002年11月,广西壮剧团在《剧本》杂志上刊登了启事,称该杂志刊登的《瓦》剧因我们的疏忽未署上“根据张某、宋某、谢某1988年演出剧本改编”,谨此声明,并向张某通知道歉。此后,广西壮剧团在《瓦》剧的演出宣传册中署名编剧宋某、谢某、常某(根据张某、宋某、谢某1988年演出剧本创编)。经查,改编后的剧本较原剧的人物、故事、情节进行了增删和较大的调整。原告张某起诉广西壮剧团、宋某、谢某、常某等侵权,被告辩称:张某、宋某、谢某创作的《瓦》剧为职务作品,广西壮剧团是作者,有权进行改编,且广西壮剧团在剧本和宣传品上都标注了“根据《瓦》1988年张某、宋某、谢某创作演出本改编”,并已经在《剧本》杂志上发表了道歉声明,故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

思考问题:《瓦》剧是应当是编剧为完成本单位(本案中广西壮剧团)而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作者:张某、宋某、谢某。而张某、宋某、谢某三人就一个作品如何享有自己的著作权?

案例四

原告自1999年起编辑涉案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电子杂志,通过“中国知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14602366.html,)以CAJ的格式出版发行,提供该数据库的检索和全文内容服务。题录摘要和论文全文是该电子杂志的主要组成部分,题录摘要供免费检索和阅看,论文全文供付费下载。被告赵某登记设立“蜂朝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14602366.html,、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14602366.html,),经营方式与原告完全相同,其论文题录摘要内容与原告大致相同,仅仅是条目的排列顺序与原告不同,但中英文提名、中英文的论文摘要系从与原告数据库中共免费检索的题录摘要页面复制而来。原告认为其对该数据库中以CAJ格式保存的论文全文,复制、传播原告数据库的论文题录摘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汇编作品权。

思考问题:《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是由硕士或博士毕业生撰写的论文组成,原告作为编辑者是否就该对数据库享有权利?

原告黄某是为高级摄影师,受委托为文化宫举办的“平民歌唱家胡某个人独唱音乐会”进行现场拍摄,双方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后《南通日报》刊登了“离歌扬帆”一文,配发了原告投稿的一组胡某的照片。被告南通某公司决定在其开业两周年之际举办胡某的个人演唱会,胡某从南通日报社送给其留念的一组照片,挑选了几张给被告,但胡某未告知该照片的作者是谁,被告也未询问。此后,被告将此照片用于店堂门口的广告宣传,同时还委托某晚报社广告部制作了报刊广告,发布于该晚报头版位置,整个演唱会历时6天,照片原件也在演唱会结束后交还胡某收存。原告黄某发现被告上述行为后,以被告侵犯其摄影作品著作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思考问题:黄某拍摄的胡某照片著作权属于谁?是属于被拍摄对象胡某,拍摄者黄某还是委托黄某拍摄的文化宫?

案例六

1996年9月12日,A电影的摄制组聘任原告孟某担任该电影灯光组组长参加摄制工作,口头约定酬金15000元人们币,A电影由被告一内蒙古电影制片厂申请摄制,由被告一与百乐公司合作拍摄,至1996年10月底,A电影拍摄工作已完成近半,但由于资金问题停拍。1998年5月,由被告一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和被告二北京某集团为摄制单位的电影B采用了A电影的4本镜头,但宣传资料中病没有署原告孟某的名字,也没有支付孟某报酬,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署名权,并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报酬。

思考问题:1.本案中B电影的著作权归属何人?

2.原告孟某作为电影的灯光师,是否享有在B电影中署名的权利?

第六章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期限

案例一

原告A是著名摄影家B之女,B于1994年9月7日去世,生前创作了摄影作品《周恩来》。A诉称被告出版的《中华民国历史图片档案》一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了该幅摄影作品,且未署名,也未向其支付报酬,侵害了其著作权。被告辩称:涉案摄影作品已经超过了保护期限,继承人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作品与1949年12月1日在《华北画报》上刊登,1981年1月出版的《吴某某摄影集》(上)一书中收录了涉案摄影作品。2003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授权C公司将《中华民国历史图片档案》一书交由原告出版。

思考问题:涉案作品于1949年发表,作者于1994年去世至今,涉案作品是否仍然存在著作权?

如果涉案作品存在著作权,徐某作为作者的继承人是否能够继承著作权?

案例二

某电视剧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以下A至I首音乐作品,具体使用情况如下:A分别在第1、13集中出现,时长分别为1分30秒和17秒,表现方式是演员演唱;分别在17、20、21集中出现,时长分别是4秒、10和6秒,表现形式是演员演唱;C在第13集中出现,时长17秒,表现为演员演唱;D在第1集出现,时长2分22秒,表现是器乐演奏;E在第1集出现,时长56秒,表现为演员演唱;F在第1集出现,时长为1分10秒,表现为演员演唱;

G分别在第1、4集中出现,时长分别是1分30秒和21秒,表现方式是演员演唱;H在第14集中出现,时长8秒,表现为演员演唱;I在第4、7、20、22集中出现,时长分别为20秒、25秒、1分5秒和28秒。原告音著协认为该剧的制片方未经许可在电视剧中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而被告制片方辩称其并为将涉案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使用,而是作为气氛音乐使用,且使用时间非常短暂,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思考问题:被告承认其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作品,但抗辩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非著作权侵权,是否成立?

案例三

原告制作了爱国主义教育片A影片,被告某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了该A影片,且在播放过程中插播广告。原告起诉被告侵权。被告辩称,A影片是爱国主义教育片,其播放行为是一种公益行为,构成合理使用。

思考问题:被告作为媒体,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能认定合理使用?

案例四

原告某教育研究所编著出版了《英语?七年级(上)》作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后发现被告A出版社下属的B书局出版的《丛书?七年级英语(上)》教辅材料,将《英语?七年级(上)》的课文原文进行了直接复制及翻译。原告认为这种使用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被告A出版社辩称,依据教科书出版教辅书是出版业一直沿袭的惯例,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就教科书享有著作权,被告收录再现原告出版的《英语?七年级(上)》的课文原文并翻译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不构成教学目的的合理使用,侵权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思考问题: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学科研目的的合理使用?依据教科书出版教辅书的行业惯例能否使被告免责?

案例五

1984年,受A市政府委托,杨某以董永与七仙女的爱情神话传说为背景,创作了《董永与七仙女》的双人雕塑,作为A市的标志性建筑竖立在A市董永公园孝子祠内。2001年起,杨某发现,A市众多麻糖生产企业未经许可,将该雕塑作品拍摄成照片,制作成麻糖食品的包装装潢团,行销全国。杨某认为该市二十多家麻糖生产企业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

思考问题:麻糖生产企业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第八章著作权的许可与转让

案例一

2000年6月22日,原告程某与案外人A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将其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发行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授予A,合同有效期为8年。2002年2月19日,原告向A发出解除上述图书出版合同的书面函件。A于2002年3月31日签收了此函件。2002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B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将该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

书形式独家出版发行中文简体字版本的专有使用权授予B,该出版合同第2页约定,原告保证拥有上述图书的独家出版发行权,如因此项权利的行使而侵害他人权益,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B出版社造成的一切损失。现B出版了改作品,但尚欠原告著作权使用费10,0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B支付尚欠的作品许可使用费。B辩称,原告已将从2000年6月22日至2008年6月21日的在中国大陆死去以图书形式发行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了案外人A,却又在2002年3月18日与被告签订作品专有权许可合同,属于一稿多投,原告违约在先;且在其出版涉案作品后,A一直向其主张权利,故请求法院在原告与A出版社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驳回原告的诉请。

思考问题:1.作品能否许可多人使用?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能否许可多人使用?

2.被告B的抗辩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二

2005年,A市旅游局促进本市旅游业发展,举办“A市风景名胜摄影大赛”,设奖征求以A市风景名胜为题材的优秀摄影作品。摄影师张某一张名为“慈山翠池”的照片获一等奖。赛后,张某与赛事组委会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张某同意将其对获奖的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赛事组委会,无论其用于商业或非商业目的”。嗣后,赛事组委会出版了《A 市风光》影集,其中使用了张某的“慈善翠池”作品,但未标明作者姓名。张某认为赛事组委会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赛事组委会辩称,张某与赛事组委会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张某将著作权转让给赛事组委会。故张某对本案中的作品并无权利,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署名权是作者的人身性权利,著作权转让能否包含该部分权利的转让?

第九章著作权的侵权与救济

案例一

原告上海A墙纸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墙纸设计、生产与销售的公司,其设计了一款玫瑰枝蔓郁金香的墙纸,作为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一被告上海B墙纸公司也是一家墙纸设计、生产与销售公司,张某原是上海A墙纸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后跳槽到上海B墙纸公司担任总经理。不久,原告发现被告上海B墙纸公司也在生产销售与原告非常相似的墙纸,仅仅是对墙纸的背景图案进行了些微修改,故将被告告上法院。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其生产的墙纸是其公司总经理张某创作的美术作品,并没有侵权。原告认为,张某原在原告公司担任总经理,能够接触到原告的设计图纸,且被告在原告后推出极其相似的图纸,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责令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理论与司法界是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的?

案例二

原告A是351首歌曲的著作权人,其创作的C网站提供数字音乐的试听、收费下载等娱乐服务。A发现被告B利用其经营的D网站,未经许可也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涉案351首音乐作品的mp3搜索、试听和下载,用户只要在D网站搜索栏内输入歌曲名称或歌手名称,被告就能为用户从互联网信息中抓取该歌曲的歌词内容及音频文件的下载地址,用户可以直接打开此类音频文件,在被告的音乐盒页面进行音乐试听和下载,音乐盒页面向用户提供试

听歌词内容,提供歌曲收藏和管理的便利,还利用歌曲的试听页面发布商业广告和提供设置音乐彩铃的服务。原告多次发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作品的内容搜索和下载地址的链接,但被告拒不停止。被告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构成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

被告辩称:其从事的是搜索引擎服务,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并且其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无主观过错。第一,其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歌词搜索也是其中一种文件格式的搜索,搜索目标是互联网上的LRC歌词文件,搜索结果显示的是LRC歌词文件的快照(即自动缓存);第二,尽管原告的权利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还是善意的积极地将原告提供材料中显示的链接地址全部断开;第三,其提供的音乐盒服务是一种搜藏夹功能,保存的是用户的搜索指令。通过音乐盒搜索歌曲音频文件时出现歌词,属于搜索引擎的智能搜索功能,对于歌词的搜索是基于用户对音频文件的搜索而自动完成的。

思考问题:网络环境中,搜索与链接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案例三

原告A是甲软件的著作权人,为该软件设置了“加密狗”,以防他人非法接触软件内容,A发现B对甲软件进行非法破解、生产、销售,并将其名改为乙软件,并在B网站上公开发布,以每套3500元的价格出售。被告C是被告B的经销商。原告A认为,被告B于C 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就甲软件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要求被告B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76.35元;要求被告C停止销售侵权软件。

经法院当庭的演示和对比,甲乙两软件在功能、操作流程、主要界面及其中的提示文字、提示语音和声音、所包含的背景图内容、绝大部分系统文件的名称、大小、类型及其修改时间等方面存在诸多相同之处,而被告B未就上述相同文件的内容存在差异且二者之间存在的相同均属软件中的非实质内容提供证据,故二者为实质性相似的软件。同时,被告B 不能提供其源代码,也不能说明其软件开发过程,应当认定被告B侵犯了A的软件作品复制权。被告B将甲软件的署删除,改为自己的名称,且对甲软件中的个别文件进行修改、增加背景图片,并对外销售龙科软件的行为,还侵犯了A对软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发行权。同时,被告破解A软件的加密狗的行为也构成了为达到复制、发行目的而故意破坏著作权人对其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思考问题:1.什么是技术保护措施?著作权法是否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保护?

2.该案中被告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案例四

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被告钱某明知A公司是网络游戏《劲舞团》中国内地地区的合法运营商,仍未经许可,私自从互联网下载《劲舞团》网络游戏程序,与被告夏某共同出资租借、购买服务器14台,分别放置于上海电信信网机房、浙江省宁波市及绍兴市的电信机房,绑定B网站域名,架设《劲舞团》游戏服务器端,用于在互联网上发布《劲舞团》网络游戏,提供客户下载等服务。期间,两被告通过在C、D两个公司设置的收费平台,收取《劲舞团》游戏玩家费用,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0468.52元,并予以均分。2008年3月26日,两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8月22日,检察院指控两被告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思考问题: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要构成犯罪,需要满足哪些犯罪构成要件?

案例五

基本案件事实同本章案例三,在案例三中,原告起诉被告C作为被告B 的销售商,要承当共同侵权责任。但被告C辩称其软件是从被告B处合法购买而来,且其出售软件是因为购买的软件用途不适合其公司使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认定:被告C作为销售者,能够说明其销售的侵权软件的来源,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问题:1.销售商作为直接侵权人的“二手”,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在著作权诉讼中,被告还有什么理由可以就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

第十一章专利权的客体

案例一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利用NK-1受体拮抗剂抗呕吐治疗的联用药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是:

“1.将NK-1受体拮抗剂和一种或多种其它选自(a)糖皮质激素或皮质类甾醇,(b)苯并二氮卓类,(c)metaclopramide,和(d)细胞内分子清除剂的活性组份联合用于制备用于治疗或预防哺乳动物呕吐的药物,其中,在联用药物中,每种活性组份的量为使得并用药物产生协同抗呕吐作用的量。”

1个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大概指出:(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不能不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实(2)本申请说明书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认为无法实现,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思考问题:1.请解释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以及“发明”的基本条件?

2.请简述发明专利的分类?本案中申请人申请保护的发明属于哪一类?

3.请具体分析本案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该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

案例二

蒲某与成都某盐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蒲某1997年创作了“大熊猫”一图,其多次应邀在国内外大型摄影展上展出,并多次获奖,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2004年12月18日,蒲某发现成都某公司未经许可,将“大熊猫”图片变造修改后,印制成食用盐外包装,在其产品上使用,至今该销售行为仍在继续。蒲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使用的大熊猫图片并不构成侵权,理由为:1.有大熊猫图案的包装袋是经第三人李某在1999年6月申请并于同年12月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李某已授权该公司使用;2.即使蒲某有“大熊猫”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其权利依法也应受到限制。本案被告使用的图案是我省现行食盐包装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停止使用,必将给加碘食盐的正常营销带来灾难性影响,极大威胁社会群众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使蒲某享有“大熊猫”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其权利也应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据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蒲某的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1.请简述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2.本案被告的答辩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若蒲某的朋友丁某得知蒲某的事情后,在蒲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李某专利权侵犯了蒲某在先著作权为由,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李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复审委员会应

如何处理?

4.如果以存在专利冲突为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确认存在权利冲突的工作应由哪个部门来完成?

案例三

丁某2008年7月5日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科学计划生育”的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中简要描述了要求获得保护的计划生育的方法。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丁某将其发明表述为:“根据丁某、张某夫妻二人共生五胎为3男2女的实践、性生活记录和婴儿出生后的计算和对大姐A村(4个男孩)三姐B村(4个女孩)的生育情况的详细调查、分析,再加上仿生学(鸡生蛋孵小鸡)和植物制杂交种原理等的总结发明了怎样产生男孩和女孩的受孕规律,准确率100%。丁某还分别具体介绍了如何保障生育的基本条件,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准确生男孩与生女孩的办法。

2008年10月30日知识产权局驳回了丁某的申请,认为该专利申请是一种人类的受孕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思考问题:1.本案知识产权局驳回丁某的申请是否合理?

第十二章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

案例一

4岁的孩童楠楠聪明伶俐,一次在看父亲拿扫帚打扫后花园,他看到父亲马某总是不停地交替使用两把扫帚,用一把粗糙的大扫帚来扫树叶或枝条,用一把精细的小扫帚来清扫更细小的灰尘。

楠楠立即相处了一个让父亲不用频频更换扫帚的创意。他从花园工棚中拿来一根弹性带,把两把扫帚捆绑了起来,做成了一把“双头扫帚”,改良后的扫帚两个扫帚头一前一后靠在一起,这样,他父亲扫地时就再也不需要频频更换扫帚了。

马某给儿子发明的“双头扫帚”取了一个“改良扫帚”的名字,并以楠楠为发明人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改良扫帚”申请起专利。

思考问题:1.将楠楠作为发明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本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应当归马某还是楠楠?

3.楠楠若能作为发明人,他将拥有哪些权利?

案例二

原告某大学诉被告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徐某2007年提出了名为“管壳式换热器”的发明专利,该项发明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其申请权应属原告。

被告辩称: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未参加任何与涉诉专利相关的工作及科研项目,该专利研究所需的资料均来自公开文献和教科书,不涉及原告人和非公开技术资料,因此,涉案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作聘用合同书约定:徐某在合同期限内主要工作为教学和科研两大部分。其中,教学工作包括:1、完成化工设计教改的试点、推广;2、《化工方法》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包含:1、争取初步形成以烃类氧化过程与反应器技术为核心的研究方向;2、形成以超净试剂技术为基础的方向。

2006年7月,被告徐某向原告提出辞职申请,原告于同年8月批准被告徐某辞职。

2007年7月3日,被告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本发明的换热

器,可以避免管程与壳程之间流体的泄露,并保证换热器的管程自由伸缩。本发明的换热器,特别适用于反应产物和反应物之间的热交换和其他泄露影响严重的场合。显著提高了设备的可靠性,提高了生产效益。

思考问题:1.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本案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案例三

2006年1月A公司与王某(某研究所研究员)就开发新药异黄酮协议约定:由王某完成国家要求达到临床准入条件,获得批件,准备异黄酮的实验研究资料等;由A公司提供设备、实验场地及资金;王某是本项技术研究成果的唯一合作者,A公司在项目完成后付王某劳务费200万元。该协议对技术成果归属未作出约定。

2007年6月A公司将异黄酮的制备工艺及其药物组合与应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但王某认为,其受A公司委托研究开发了异黄酮的制备工艺,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专属自己所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万某所有。

思考问题:1.法院对该专利权的归属应如何判决?

2.王某、A公司对此专利分别享有哪些权利?

案例四

刘某与王某专利权归属纠纷一案。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李某、王某等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曾一直共同从事镍氢电池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原告与其发明人以及被告共同提出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构想及随后的实施。原告作为发明人之一,在负责镍氢和镍镉电池封口化为技术开发时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构想方面起了重要贡献。经共同努力,终在2005年完成了涉案专利技术。因当时共同开发、完成专利技术的各发明人都系同门,没有对共同技术成果的权益作明确的约定。被告王某在其他发明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应归发明人共有的发明独自一人申请了专利并获得授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共有人。

被告王某辩称,刘某只是参与了实验的、分析与数据处理等部分工作,属于辅助人员,不是发明人,刘某并非真正的发明人,不享有共有专利权的权利。

思考问题:1.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刘某将获得哪些权利?

2.若刘某所称事实属实,在被告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原告极力反对,则被告是否能够单独申请专利?

案例五

美国人汤姆2008年7月来到A化工公司临时工作。在此之前汤姆一直致力于防水涂料的研究,来到A公司之后,汤姆在工作之余仍继续其原来的研究。A公司领导甲得知汤姆的防水涂料研究之后,对此表示非常支持,告诉他可以自由使用实验室的研究设备,并指派了公司的工程师乙协助他继续研究。汤姆感到盛情难却,便接受了甲的安排。2008年11月,汤姆成功研制出了一种特别的防水涂料,该技术在国内尚属空白。汤姆决定将此项技术申请专利,但甲认为这项技术应属于公司所有,汤姆利用了公司的实验条件并且是在公司工程师的帮助下才完成的,实验条件和技术人员在这一技术的研究过程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汤姆只是提供了发明的构思而已。于是甲便要求乙按照汤姆的技术方案撰写专利申请书,并在专利申请书的发明人一栏填入A化工公司,申请人天上了甲的名字。

思考问题:1.乙提交的专利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

2.若A公司认可该专利应为汤姆所有,则汤姆在中国申请专利需要如何操作?若汤姆想将该发明向美国申请专利,则应经过哪些程序?

案例六

A公司与李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公司诉称其2002年11月与被告李某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被告许可本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可升降地下车库”。

双方签订协议书主要约定:(1)被告负责将该专利技术全部技术资料、图纸提供给原告,并且负责培训、指导原告单位的生产技术人员掌握所有相关技术,直至与原告生产出合格产品;(2)被告在北京地区不得在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

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仅向原告交付了不正规的土建工程图纸,其它机械部分等图纸均为交付,也未对原告单位的员工进行培训指导。特别是原告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按时交纳专利年费,造成其专利提前终止。由于被告上述违约行为,造成本人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请求判决:解除双方所签合同,退还本人已支付的许可费。

思考问题:1.请简述专利实施许可的分类?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许可合同属于哪类许可?

2.若李某在与A公司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个月之后,又与B公司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于次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请评价两份许可合同的法律效力?当B公司也在北京地区实施该专利时,B公司是个侵犯A公司的专利使用权?

3.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不是许可合同,而是专利权转让合同,被告李某与A公司在2008年6月2日签订专利转让合同之后,并将该专利所涉及的所有图纸与相关材料于7月20日转交给A公司。12月2日,李某又与B 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次日B公司工作人员持专利权转让合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知识产权局于1月6日对专利权转让进行了公告,请问A公司与B公司哪方可以取得该技术的专利权?转让合同自何时生效?

第十三章专利权的内容

案例一

2006年10月,李某获得了名称为“无链式自行车”的发明专利授权。2007年5月,A 某发现青岛市A超市销售B公司生产的与“无链式自行车”专利相同的自行车。李某认为A超市与B公司未经其许可,即制造和销售其专利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李某于2008年3月请求青岛市知识产权局责令A超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B公司停止继续生产制造该种无链式自行车。

被请求人B公司认为,其在请求人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做好了生产制造无链式自行车的各种准备,依法应当享有先用权。被请求人提供了有关证据:(1)2003年2月购买自行车车架生产线设备的收据;(2)2003年4月购买自行车油漆的收据;(3)刊登有B公司无链式自行车销售广告的2003年6月《青岛日报》一份;(4)被告理念的产品出厂记录,证明自2002年投入生产以来其生产规模几乎没有变化。

思考问题:1.李某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2.若李某的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1月10日,200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进行了公布,2005年5月获得授权,则B公司是否侵犯了李某的专利权?2005年2月李某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A超市与B公司?若B公司自2005年1月停止制造该专利产品,李某

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使用费?若B公司没有主动停止制造行为,李某是否有权禁止B 公司的行为?

案例二

上海A药物研究所与美国B药物研究所合作,于2003年5月成功研制一种治疗艾滋病的特效药物T,该药物的有效成分为化合物X。经进一步攻关,A研究所发明了人工合成化合物X的方法。A研究所与2004年3月提交了专利申请,请求保护化合物X的提取方法、人工合成方法以及化合物X用于治疗艾滋病用途的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06年12月获得授权。期间,B药物研究所经过A药物研究所的同意,于2007年2月将该项发明许可给美国C公司使用。

2005年2月,沈阳D化学研究所李某在《化学研究》上看到上述A研究所田某发表的一篇介绍化合物X的文章,于是便进行深入研究,并于2006年1月成功合成化合物X。李某的合成方法与A研究所的方法相比,原料更加便宜易得,反应时间大大缩短。D研究所于2006年2月提交了合成化合物X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许可给国内L公司使用。

2008年3月,A研究所研究员张某在市场上发现制造商分别是美国C公司与中国L公司的两个不同厂家生产的药物T。经查,制造商为C公司的药品系中国销售商R公司从美国某销售商处进口。A研究所负责人认为:(1)C公司未经许可将药品出口到中国,销售商R公司未经A研究所的许可进口该药品并在中国销售,侵犯了A研究所得专利权;(2)化合物X是A研究所首次发现的,并且其提取方法与人工合成方法均已被申请专利,他人未经允许不得再将化合物X用于制造艾滋病药物,且其他合成化合物X的方法也不应被授予专利权。

思考问题:1.请解释平行进口的概念?本案专利权人是否有权阻止R公司进口涉案药品?

2.请简述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本案中A研究所负责人的观点是否正确?

案例三

A大学与B研究中心专利权归属纠纷一案。2006年4月,A大学与B研究中心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环境保护生物工程技术,并共同成立一个环保公司,公司成立后双方合作的研究成果归该公司所有。

但该公司因资金问题一直未能成立。从2006年10月开始,双方开始进行以农业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光合菌剂产品的工业化生产技术的实验。双方在开发实验中,共同研制出“培养光合细菌菌液的装备”,A大学将此申请了专利,该专利载明的设计人有五人,其中A大学三人,B研究中心二人,申请人一栏仅填有A大学。

2008年8月,A大学在B研究中心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专利转让给了C公司,B研究中心以A大学侵犯其技术成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A大学单方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应双方共同所有。

思考问题:1.简述专利权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2.如果涉案专利“厌氧产酸装置”确为案中某大学独立开发,王某是A大学教师,并是该专利技术的发明人,则根据《专利法》规定,王某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第十四章专利的申请、审查与授权

案例一

2007年8月7日,申请人A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由于A的疏忽,在递交的申请文件中未放入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中体积的附图1、附图3。A又于2007年8月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补寄了所缺的说明书附图,寄出的邮戳日为2007年8月10日,8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了该邮件。8月13日上午A又亲自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补交了说明书摘要。在经过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程序认为A的申请符合授权条件,于是在2009年9月2日向甲发出了授权通知书,并于9月10日在《发明专利公报》上进行了公布。

思考问题:1.简述专利申请日的确定方法?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A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哪天?

2.申请人B于2007年1月独立完成与甲相同的发明创造,并于2007年8月8日上午到邮局用挂号信将专利申请文件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邮戳日是2007年8月9日,8月14日知识产权局收到了邮件。假设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3.若A于8月12日上午,亲自到知识产权局补交了所缺的说明书附图与说明书摘要,B于8月12日下午采取面交的方式到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申请文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案例二

2008年2月1日,申请人甲通过面交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份“一种传热壁以及生产这种传热壁的方法和专用工具”的发明申请,其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了三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分别要求保护一种传热壁、所述传热壁的生产方法与生产所述传热壁的专用工具。甲在申请书中填写了要求享有美国优先权,该优先权基础的专利申请日是2007年3月9日,该美国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是“一种传热壁”。申请人乙通过独立发明研究,也于2008年1月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了与甲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其权利要求中也要求保护传热壁、生产传热壁的方法与专用工具。

思考问题:1.请简述优先权原则的内容、法律效力以及对三种类型专利申请的适用范围?

2.若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3.若甲要求优先权的基础是一件在中国提出的在先申请,请简述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若甲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则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4.那些申请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案例三

甲发明一种供盲人使用的反光安全探路手杖,希望获得发明专利权,便于2008年9月2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一份专利申请。甲在邮件中提交了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以及详细介绍该发明制造步骤的图解一份。9月3日,甲觉得上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范围太窄,便马上撰写了一份新的权利要求书,并添加了一条新的权利要求,即该手杖除可供盲人做手杖用外,还可以在将底部的折叠支脚打开后用做照相机、摄像机的支架,甲同时将这一作用的实现方式添加到说明书当中。9月4日甲又通过特快专递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寄给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在邮件中附加了声明文件,声明该邮件应替代9月2日所邮寄的相关文件。9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了甲的特快专递,次日收到假的挂号信。

思考问题:1.申请专利需要提交哪些文件?甲第一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2.若甲两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均符合要求,则该申请的申请日为哪一天?

3.若甲在提交申请文件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发现该专利存在一个重大缺陷,于是希望对其进一步改进后再申请专利,则甲是否可以撤回已被受理的专利申请?

案例四

2008年11月2日,某研究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邮戳日为11月3日。该申请首次公开了一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构式为X的化合物,其可以用来治疗老年痴呆。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治疗效果更好,生产工艺更加简单,成本也明显降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下列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一种化合物,其结构式为X。

权利要求2:一种药物组合物,其活性成分为结构式为X的化合物。

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1所述化合物用来治疗老年痴呆的用途。

权利要求4:一种合成化合物X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化合物A和B在85℃恒温水浴条件下反应2小时。

权利要求5:一种化合物Y,其特征在于也是通过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合成的。

思考问题:1.请简述单一性原则与该原则的判断依据?本案中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该原则?

2.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件申请提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若果是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3.若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不满足问题1的撰写原则,则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予以补救才能使该研究所的所有技术方案都可能获得专利权?若2009年1月5日该研究所按上述方式进行修改,并提交了相关申请,则修改后申请的申请日如何确定?

案例五

刘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了一项名为“空调快速制冷方法”的方法发明。2008年2月11日,他应邀参加科技部召开的技术会议。会议上,刘教授通过会议发言首次披露了该发明。2008年12月2日出版发行的某自然科学类杂志第11期详细介绍了刘教师的发明,但该期杂志出版后,出版社除向几家图书馆赠送了几本之外,因运输问题本期杂志并没有对外销售,而赠送给图书馆的几本至今也没有人借阅。2008年12月1日,某大学实验室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并于2009年1月6日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空调快速制冷方法”的专利申请。

思考问题:1.请简述新颖性的概念与判断标准?哪些情况将破坏发明的新颖性?本案中谁有可能获得该项发明的专利授权?

2.请解释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

3.请简述破坏新颖性公开的例外情况?若刘教师2008年3月1日提出了专利申请,他是否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4.请区分宽限期与优先权的不同效力?若发明人李某于2008年5月独立范明了与刘教授发明内容相同的技术,并于5月13日提出专利申请,则谁将可能获得专利权?

5.若刘教授2008年3月1日提出了专利申请,但该申请于2009年3月8日被公布,则案例中的大学实验室是否有可能获得专利授权?

6.刘教授的学生王某于2008年4月6日私自将刘教授发明的技术方案告诉了其同学丁某,丁某是A厂的技术人员,其研究内容与刘教授相同。丁某依照王某的介绍,制造出了与刘教授发明内容相同的一种利用特殊制冷方法的空调机样机。7月20日A厂即将该种空调机投入市场。刘教授于8月10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面交了专利申请书。请问自A厂将产品投入市场后,李教授的申请是否还可以享受宽期限?若可以,刘教师最晚应何时提起专利申请,若不可以,请说明理由。

案例六

马某的“一种改进内燃机排气阀”获得了发明专利。经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改进内燃机排气阀,包括一个由耐热镍合金A制成的主体,还包括一个阀头部分”,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头部分涂敷了由镍基合金B制成的覆层,发明所要解决的是法头部分耐腐蚀、耐高温的技术问题。

2008年11月北京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原告马某的专利无效,并提交了两份对比文件,并指出马某的发明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所显而易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排气阀,所述排气阀包括主体和阀头部分,主体由耐热镍基合金A制成,而阀头部分的覆层使用的是与主体所用合金不同的另一种合金,该文件进一步指出,为了适应高温和耐腐蚀特性的合金;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有关镍基合金材料的技术内容。其中指出,镍基合金B对极其恶劣的腐蚀性环境和高温环境影响具有优异的耐受性,这种镍基合金可用于发动机的排气阀。

思考问题:1.简述创造性的概念与判断基准?请解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含义?

2.请分析本案马某的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

3.若马某原始的专利申请中阀头覆层不是涂敷的镍基合金B,而是一种特殊材料,这种材料是马某将一块金属放在室外偶然被闪电击中之后形成的,它具有强耐腐蚀、耐高温效果,则马某是否能救利用此种特殊材料的阀头申请专利?为什么?

案例七

张某于2005年4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份“反渗透净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局于同日向张某发出了受理通知书并确定了申请号。206年7月5日,张某向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公开该专利申请,同年9月22日张某的专利申请在专利公报上被公开。2008年5月9日,张某提交了实质审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张某申请启动了实质审查程序。审查员李某对该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发明张某的专利说明书中有一个名词的解释不清楚,于是便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张某4个月内予以说明。第二天,李某又发现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于是又发出了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张某4个月内进行修改。期满后,张某对两份通知书均没有答复。审查员李某经过仔细阅读张某专利说明书后,认为只要将其中的权利要求2删除即可同时消除上述两个缺陷,并可以满足其他授权条件,于是李某便删除了该项权利要求。随后李某向张某发出了第三份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了张某其修改的内容,并声明:如果2个月内不答复该通知书,则视为接受李某的修改。张某期满后仍没有答复。审查员李某于2009年1月13日向张某发出授权通知书。

思考问题:1.请简述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哪些审批程序,以及需要审批的基本内容?请指出本案程序不合法之处?

2.若实质审查程序启动后,需要对本案申请审查哪些内容?

3.若张某提交的是一份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该申请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案例八

李某于2001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风力发电机组”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2年11月该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002年6月,李某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多风式风力发电机组”的发明专利申请,2006年3月该专利申请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期间,李某的实用新型专利在2005年9月因专利权人为缴纳年费而终止。

2006年5月,上海某电机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理由是对李某发明专利申请予以授权违反了《专利法》第9条“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该请求之后,经对比李某两项专利后发现,两项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相同。

思考问题:1.请简述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内容?

2.《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一申请人可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上述规定是否违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3.请以第三次修改后的新《专利法》为依据,讨论对李某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授权是否合理?

案例九

张某于2004年6月21日通过邮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一件“多功能折叠桌”的发明专利申请,其信封上的寄出邮戳为2004年6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6月26日收到了该申请。张某在申请文件中同时声明要求享有2003年11月22日的美国优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于2007年2月8日向张某发出了专利权授予通知书。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14日进行了授权公告。

请基于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思考问题:1.《专利法》对各种专利的保护期限分别是多少年?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应如何起算?本案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何时起算?

2.请简述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案例十

舒某于2005年8月14日获得了一项名称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发明专利授权。

针对该发明专利,济宁某无压锅炉厂于2005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所提交的对比文件为2000年2月26日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设计人、申请人均未舒某。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在2004年9月8日由于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而终止。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的发明专利在授权时,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终止,故不存在所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和本发明专利权共同存在的情况。因此,本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不违反《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济宁某无压锅炉厂请求宣告本发明专利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思考问题:1.请简述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2.请简述无效宣告请求审理决定的效力?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知识产权法案例练习

著作权法 1、 2、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自己的著作权。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 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著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著作权。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著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3、李某(溥仪遗孀)曾与贾某是邻居,贾某曾帮李某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李某”、“贾某整理”的方式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后来李某又与王某合作,并将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贾某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与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为此,李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贾某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 被告贾某辩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是自己根据调查、收集的历史资料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相反的是,王某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中,已构成侵权。 问题:《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答案: 应当属于被告贾某所有。因为贾某使用的材料属于历史资料,而作为历史资料的素材,原则上属于共有领域的财富,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对于本案中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和《溥仪的后半生》两书,由于对象是同一个,所参考的历史资料很多是同样的,因此内容上不可避免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不能就此认定一定存在抄袭,也不能因为自己写过溥仪的事情就禁止别人再写。 4、为纪念宋庆龄同志诞辰100周年,经中央批准,宋庆龄基金会编辑了一部《宋庆龄选集》(上、下册),交人民出版社出版。由于宋庆龄同志没有子女,亦无明确的合法继承人,因此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1)及答案 0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0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0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复习题(附答案)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

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

知识产权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大磨坊公司于1991 年1 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 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 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 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2.请回答: 3.(1) 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4.(2) 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5.(3) 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1 题. [ 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 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 HI —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 题.[参考答案] 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

知识产权法 (案例题)

案例: 著名作曲家甲在1998年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2004年乙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甲的生平。2005年,丙将手稿向某杂志投稿发表。甲的继承人看到该杂志后,认为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请回答:(1)谁享有手稿的著作财产权?为什么? (2)谁是侵权人?为什么? . 案例: 某公司委托某科研机构开发新产品A。该科研机构成立了课题组,由员工甲、乙、丙组成,其中甲负责收集、翻译资料、绘图,乙、丙分别负责一部分技术的开发。 请回答:(1)产品A申请专利的权利主体是谁?为什么? (2)发明人是谁?享有什么权利?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构图为文字“DC”,商品类别为服装。乙公司已于2010年3月开始生产“DC”牌服装并投放市场销售。丙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在日本提出了使用在服装上的“DC”商标注册申请,又于2010年8月10日在中国提出了相同注册申请。 请回答:商标局应该核准谁的商标注册申请?为什么? 案例: 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 (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201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一、著作权案例 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 答:(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2)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论文、文书、日记等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改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高丽娅老师的教学教案是一个人的思想智慧写成的,用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形成过程中没有抄袭与剽窃,就有自己的独创性,因此属于文字作品。(3)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与所在动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使用属于单位的正常业务范围之内;不满足上诉条件的属于非职务作品。(4)该案例中高老师的教学教案属于职务作品。她与该学校具有劳动关系,作为教师记载教学教案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学校对于老师上交的教学教案有使用的权利。本案中的教师教案的职务作品的完成并未使用该学习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因其著作权属于高老师所有。 2、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答:甲的主张成立。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该案例甲乙合作完成的著作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作作者约定。著作权的署名权包括决定署名顺序,乙要改变署名顺序应当与甲协商,擅自改变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3、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甲创作歌曲,即享有对其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等。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双方签订合同或作出约定,乙支付给甲一定的报酬,此时乙享有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因此享有广播权,但需经过甲的同意,当然还需经过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由此丁享有录制者权。丁授权戊复制发行,需经过甲、乙、丁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戊享有复制发行权。 4、2001年9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名法官徐业恒将中国电影集团导演黄军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根据在法院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杀人案件,撰写了纪实报道《走近杀人犯》,发表之后发现,由被告黄军编剧的影片《不要欺负人》叙述故事的起因、发展、结构和主要脉络以及人物特征、对白等细节都与《走近杀人犯》吻合。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改编了自己的文章,侵犯了著作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画家张某和图画爱好者杨是挚友,张某前后送杨自己的画作50余幅,后张因病去世,杨从张送的画作中精选30幅以张的名义发行,张子女得知后认为其擅自出版张的画作,侵犯了他们及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认为画既然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不存在侵犯著作权。问:杨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著作权,为什么? 最佳答案 1.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4.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他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多项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法案例2则 悬赏分:40 | 解决时间:2010-12-15 21:21 | 提问者:allship 某饲料厂的工程师承担工厂的科研项目而发明了一种高营养动物饲料。该饲料产品获得了专利权。某生物研究所为了繁育和销售某种转基因实验小鼠而自行生产该种饲料,并喂养实验小鼠。某制药公司为研制一种新药而大量向研究所购买实验小鼠,进行药物的动物实验,并希望对该新药进行专利注册。 问: (1)该种饲料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谁?为什么? (2)研究所生产饲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该转基因小鼠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 (4)该新药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 某电器开关A厂开发设计了一种高压隔离开关,于1996年7月3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7年4月专利局予以公告,并于1997年8月12日正式获得专利。后A厂发现某高压电器B厂在销售该产品,经交涉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被告B厂辩称,其在1996年5月以后就已经作好了生产该产品的必要准备,属于在先使用,要求法院确认其有权在已有范围内继续生产该产品。现法院查明:B 厂虽于1996年5月提出了该种产品的开发课题,但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B厂在1996年8月仅完成了一小部分模具的制造,而且1997年5月B厂试产后的产

知识产权法案例

一、专利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宿问题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 分析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那些渠道解决? 1、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第八条、《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上述两项权利归受托人,即乙所有,委托人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因此,无论是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本身还是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应归乙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案例二关于侵犯专利权的具体问题 请问:如果甲的技术特征为ABCD四项,申请到专利;乙的技术特征为ABCDE五项,也申请到专利,那么,乙是否侵犯甲的专利权?他们之间的权利是什么关系? 1.乙如果不经甲同意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2.乙可以与甲协商要求甲许可其实施甲的专利,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乙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施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若获批准,乙可以实施自己的专利,但必须向甲支付费用。 3.如乙获得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则甲也可以申请实施乙的专利,应当也被许可,同样也需支付费用。 案例三专利权案例分析 甲厂200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200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200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200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200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200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200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问乙厂是否侵犯了甲的专利权?为什么? 不构成侵权。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 二、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侵犯《读者》注册商标案 非法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尤其是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信誉推销商品(服务),牟取不当利益,是制售者进行商标侵权行为的动机,也是这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但在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中,非法利用他人商标信誉的方式不同,有的直截了当,有的隐蔽曲折。出版界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较为巧妙含蓄,对消费者更有欺骗性,因为商标侵权人虽然法制观念不强,但文化素质较高,法律知识较多,一般不会明目张胆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即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假借别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表现为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或者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有的甚至不在自己使用的商标上做文章,而只是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但不管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具体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与具体案例分析 一.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 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 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 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

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三.入世后过渡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WTO勺三大支柱议题之一,从其表现特点上 看,也日趋复杂。入世后的前3年,我国大幅度降低了商品关税,同时取消了大部分的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也按承诺逐步开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这个阶段重点主要体现在商品贸易领域而现阶段,我国处于入世的后过渡期,来自各方的压力都将集中于服务贸易的全面开放,服务业的各个领域都将面临保护期满后的考验,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作为一个核心的问题穿插其中,总的来看,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如下特点: 1.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趋明显,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武器现阶段,知识密集型产品与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步上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更为重要。通过WTO勺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位列第3,仅次于反倾销和保护措施纠纷案件之后。我国与WTO接轨越紧密,知识产权保护在参与世界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大。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对知识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归纳)

六、案例分析(10分) 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某仓储公司帮助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3、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六、案例分析(10分) 1、构成商标近似。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2、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应考虑两个因素:(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4、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1.某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4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43.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但未获核准注册。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参考答案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1.某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答: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4年某大学哲学系教授张某应邀到该市某考研辅导班讲授政治课,该考研辅导班为了那些有事未能及时参加听课的同学能听到张某讲授的课程,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将其讲课内容录制到磁带上。由于张某讲授的内容针对性强,内容充实,所以很多学生都想要。为此,该考研辅导班自行决定根据磁带录 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向本市考研学生销售,在扣除成本后,收支基本平衡,没有获利。张某发觉后,提出异议。 试回答: 1、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2、该考研辅导班为教学目的、没有获利地发行《2004考研经典讲义》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 答案:1、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产品。 2、本案中,考研辅导班擅自编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虽然没有获利,但是并未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 理使用,而是侵犯教授张某著作权的行为。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 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第六种是关于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况。但要构成此种合理使用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目的 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第二,方式是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但不得出版 发行;第三,作品性质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结合本案可以看到,辅导班的行为并未同时满足以上要件,因此 不构成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 案例二 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 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 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 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 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 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 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 答案: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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