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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付汇操作指南

售付汇操作指南
售付汇操作指南

售付汇操作指南——金三

(仅供正常业务参考,细节问题细节解决)

一、组织临时登记(针对外国企业未在系统做过任何登记的情况)

二、非居民认定(登记后的外国企业需做非居民身份认定才可进行后续操作)

三、合同备案

四、协定待遇(针对有税基减免优惠F,来华但未构成常设机构的L)

五、判定按旧法在“非居民管理系统”中操作。

六、申报扣税

七、支付备案(针对单次付款大于5万美金的)

一、组织临时登记(针对外国企业未在系统做过任何登记的情况)

金税三期登陆→管理服务→其他登记→组织临时登记国际税务审核岗

输入纳税人名称,法人姓名(随意输),验证,如系统已存在对应的F或L号,可直接记录下来进行后续操作,如没有,需要重新建档。

建档:

●填写纳税人名称,法人姓名(随意输),验证,验证没有,开始按提示建档

录入提示必填信息会生成一个F号。

●填写纳税人名称,法人姓名(随意输),身份证件种类(随意输),身份证

号(随意输),验证,验证没有,开始按提示建档录入提示必填信息会生成一个L号。

一定记住号码!

现在生成的号码为居民身份识别号,需要进一步做非居民认定。

二、非居民认定(登记后的外国企业需做非居民身份认定才可进行后续操作)管理服务→国际税收管理→非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点击进入:

输入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识别号,L 或F号,通过第一步建档生成的,回车带出相关信息。

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点击推送,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可直接选择自己(所使用的专管员账号),确定。

选择个人待办任务,该任务会体现在此界面,点击进入认定界面,选择同意,保存,弹出保存成功。

再点击推送,在弹出的界面选择确认,此流程结束。

三、合同备案

管理服务→国际税收管理→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源泉扣缴/劳务,如下图

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下一步

进入备案表,目前无法导入,只能手工输入,先输入非居民纳税人识别号

劳务为L号,源泉为F号,一定保证做过非居民认定,否则会提示该识别号为居民企业,如下。

继续录入其他必填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号记得按自己的编号手改,合同日期适当填当下的日期,防止合同备案超期。填完后保存,提示保存成功,生成备案编号,记录在自己的备案表上(目前没发现有什么后续用途,最好记下来)如下图。

合同备案至此办结。

四、协定待遇(此部操作仅针对有税基减免优惠,或者来华但未构成常设机

构的售付汇。常设机构核定利润征收不供参考)

协定待遇的入口设在“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界面里,此部只讲解如何填写协定待遇,扣缴申报在第六部详解。

功能菜单→申报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企业说的税申报(2015年版)点击进入。

●录入代扣代缴义务人识别号,回车带出相关信息。

继续补足带不出的信息。

●在是否享受协定待遇处选择是

如果系统没有相应协定待遇备案,会提示如下:

选择是,自动跳出两张协定待遇表,同旧系统一样,手工粘贴或录入必要信息,并实现成功保存。提示如下即可关闭协定待遇页面:

具体参见步(税率已优惠无可直接填写在“指定扣缴填写” 虽然默认核定利润率为0.00,我们在填写时仍然手输0.2(即常规核定利润率),然后在减免税额处填写第20栏英娜企业所得税额的金额,此时第22栏实际应交企业所得税便为0。如下:

保存后提示:

(需要提示的:同非居民企业识别号下同性质的付款都可直接享受协定待遇,无需多次备案,但这种操作存在什么问题还无确切解释。)

五、判定按旧法在“非居民管理系统”中操作。金三不涉及。

六、申报扣税

(提示在前面的话:目前操作其实和旧系统差别不大,但是在保存后弹出的开

票界面信息会出现系统数据差错,比如税收分配比例问题等,最好填写完检查。)1.增值税

申报征收→申报→其他代扣代缴→通用代扣代缴

进入后输入代扣代缴义务人识别号,在左上角“主附表”中选择:代扣代缴明细报告表,开始填制,在被扣缴人识别号处输入F/L号后,即可带出非居民信息。其他信息和旧系统类似,手工填写。填完后确认。

确认后出现如下界面:选择是。

跳出如下界面,点击左上角确认(前提检查银行三方扣款无问题才能扣款成功)

跳出如下提示,点击确认。

在原界面,开票按钮显示为可操作,点击开票

弹出如下提示,表示交易成功,该税已扣。

至此,办结。

2.所得税(申报日期一定要填当日,这是最保险的日期,否则控制不好和缴税

期限的关系,会自动生成滞纳金。)

申报征收→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2015)

按旧系统类似填写,保存。

之后步骤与增值税类似:确认→确认→开票→交易成功提示。

至此,办结。

补充提示:

1.增值税:预算科目为改增值税;预算分配比例为50%/25%/25%

2.所得税:预算科目为其他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预算分配比例为60%/20%/20%

3.三方有问题需要打印银行税票扣款:

一般征收开票→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查询已申报的税款→选中要开票的税款→征收开票选择“73、银行端现金缴税”→选择银行→确认

继续点击→开票→打印→打印→打印……完结。缴款凭证如下:

七、支付备案(针对单次付款大于5万美金的)

1.登金三系统→管理服务→国际税收管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

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点击下一步,继续录入表格

在合同编号处可以自动带出已备案的合同编码,选择此次支付备案的合同号码,可带出部分信息。如果没有已备案的合同编号,请返回第一步做合同备案。

针对敞口合同,按合同支付,点击下表右下角的增加,录入合同支付标准等信息。

补充完所有信息后,左上角保存,生成编号如下。

点击推送→国际税务审核岗进行审核→再次推送,完结,打印备案表。(此部需要专管员协助完成)

(档案采集为事中采集,备案表保存后进行,但由于机器问题很多无法实现事中采集于是参见2.事后采集。步骤类似)

2.事后电子档案采集

登录电子档案采集系统→电子档案采集岗→电子档案采集→手工建档

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涉税事项选择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然后鼠标选中条形码条框

如下操作,扫描贴码的备案表上的条形码。

开始高拍资料,选中条目后再进行高拍扫描。

选中条目后→扫描→采集图片(可一次采集多张)→确定→保存影像

----------------------------------------------------------------------------------------------------------------

扫描成功后扫描份数会体现在各个资料条目右侧如下。

至此,电子档案采集完结。支付备案全部办结。

个人总结

仅供参考

A14003售付汇凭证管理作业指导书

售付汇凭证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规范售付汇凭证开具行为,严密证明管理工作。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地税机关售付汇凭证开具管理工作。 3.0职责 3.1省、设区市局税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售付汇凭证开具工作; 3.2设区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岗负责指导和管理售付汇凭证开具工作; 3.3办税服务厅受理岗负责售付汇凭证开具的资料受理、退还和发放相关申请审批表,并告知纳税人有关资料报送要求,已开具凭证的发放; 3.4属地分局税收管理岗负责售付汇凭证开具申请的初审; 3.5县(市、区)局税政管理岗负责售付汇凭证的领用存台帐的登记、售付汇凭证开具台帐登记;《售付汇凭证结报手册》的编制、上报工作、提交税政科股长复核、开具凭证、资料移交归档工作。 3.6县(市、区)局税政股长岗负责对售付汇凭证的审核,并提交分管副局长审批。 3.7县(市、区)局分管局领导负责对开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收确认证明》、《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免税证明单》的审批。 4.0工作程序 4.1税务凭证的种类和开具要求 4.1.1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1.1.1适用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已缴纳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需售

付汇的情况。 4.1.1.2开具时,纳税人应提供: a.《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审批表》; b.中文版合同或协议; c.税票; d.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4.1.1.3有关营业税税收政策: 应征营业税的行为 a.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b.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的和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协定免税除外)。 c.境外企业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版权、商誉等)和境外个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商誉等)在我国境内使用所取得的收入。 d.境外企业、个人销售在我国境内的不动产而取得的收入。 e.境外保险机构以我国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而取得的收入。 f.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不动产的租金、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股权转让收益等。 g.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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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售付汇管理,跨国公司非贸易 【颁布单位】 【文 号】汇发﹝2004﹞62号 【发文日期】2004-06-29 【实施时间】2004-06-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环境,完善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促进对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在上海、北京、深圳3地进行了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在总结上述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国对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的关联公司包括境内关联公司和境外关联公司,其中,境内关联公司包括: (一)外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 (二)外资跨国公司控股或参股(参股比例不低于25%,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设立,并委托其管理的分公司; (四)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控股或参股,并委托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包括: (一)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 (二)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三)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如需办理本通知规定的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其境外关联公司名单;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出具核准文件。 四、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办理本通知规定的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时,应持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经真实性审核后,由外汇指定银行为其办理非贸易项下售付汇手续。 五、中资跨国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代垫或分摊费用,只能由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总公司向境外支付,中资跨国公司境内总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内关联公司不得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或分摊费用。 六、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港澳台员工或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员工(以下统称“外籍员工”)的工资及福利津贴,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包括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下同)、人民币收入清单、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七、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境外的商业保险费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拥证明、境外保险单(或境外保险公司出具的注明外籍员工姓名的支付通知)、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付汇说明模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付汇说明模板 篇一:付汇流程(个人) 付汇流程(个人)paymentFlow-chart (foreignpersonal) 一、各部门付汇时要提交财务的信息: i.allneededdocumentsanydepartmentshouldhandovertoFi nancedepartmentinpayment: 1.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外文合同的复印件和翻译后的中文合同各一份 1bothacopyofsignedcontract(inenglishorFrench)andaco pyofitstranslatedchineseversion. 2.发票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 2acopyofinvoiceanditstranslatedchineseversion. 3.收款方名称、地址、邮编 银行的详细信息 3thename,address,postcodeanddetailedbankinformation

ofthepayee 4.其它相关资料 4otherrelatedinformation 二、财务需要填写的信息: iitheneededinformationthatshouldbesuppliedbyFinance department 1.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的申请 1applicationforinvoiceandothervoucherforpayment 2.书面申请 2writtenapplication 3.付汇合同执行进度明细表 3schedulefortheexecutionofpaymentcontract 4.支付境外情况表 4detailedinformationofinternationalpayment 三、在一和二项全部准备齐全报税务局审批无误后税务局会在接受付汇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后批复(付汇说明模板)(节假日顺延) iiitherevenuewillapproveandreplyyouin15workingdays( weekendsandvacationsmaycausedelay)afterreceivingdoc umentsmentionedini&iiandconfirmingtheyhavenoerrors.

国家外汇管理局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范文.doc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 充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发[1998]22号 发布日期:1998-9-16 执行日期:1998-9-16 生效日期:1900-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汇函27号)(以下简称《通知》)8月14日下发以来,我们收到了一些分局对《通知》的反馈意见,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明确为:“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货到付款项下售付汇时,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均须逐笔事先向海关核对报关单的真伪,海关确认为真实的方可办理。” 二、《通知》第三条修改为:“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货到付款项下售付汇时,客户提供的进口合同中的买方、报关单上的经

营单位、购付汇申请人及提单上的收货人应当一致。若提单上的收货人与前三者不一致,必须提供代理协议,但前三者必须一致。” 三、《通知》第十一条修改为: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项下,购付汇日期超过报关放行日期90天的,境内机构应当持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发票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外汇指定银行凭”进口付汇备案表“按结售汇管理有关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办理售付汇手续。 以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项下,比照《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中有关延期付款项下开立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的管理办法管理。 外汇局核销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外汇局外债管理部门,由外债管理部门进行外债统计,但外汇局不以此审批还本付息。“ 四、《通知》第十三条中规定预付货款应提供经银行核对密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 一、清算行模式 (一)定义 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

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 (一)定义 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

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

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

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 一、进口付汇名录登记 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名录登记所需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名录信息发生变更所需材料 1.名录变更申请书;

2.信息变更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商务部门批件等);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所需材料 1.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进口付汇登记 对于不在名录、分类结果为“C类进口单位”以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业务,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付汇或开证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办理所需材料 1.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相应单证;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办理所需材料 1.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第一条保理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保理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所属外汇局办理外汇账户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境外划入的出口企业贷款、境内进口企业划转的对外应付款、向境外划付的企业进口货款以及向境内出口企业划转境外收入的货款。 第二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保理公司在境内银行办理进出口货款的跨境收付时,应按规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申报在进出口企业与境外进行的进出口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出口保理货款”或“进口保理货款”。保理公司无需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被保理进出口企业不再办理该保理项下进出口货款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对于已运行外汇金宏系统的银行的企业客户,在从保理公司划入出口货款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第三条保理公司与境内进出口企业间的外汇划转 (一)出口保理项下的外汇划转。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企业货款后,应持正本保理协议、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发票到开户银行申请办理扣除保理费等费用后的款项划转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后,在划款凭证上注明“出口保理货款”字样,并标明扣除的保理费等费用金额。划转资金需进入出口企业待核查账户。 (二)进口保理项下的外汇划转。进口企业向保理公司划转进口应付货款时,应持正本保理协议、企业进口合同、发票,到开户银行申请款项划转手续。银行审核相关凭证无误后,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进口保理划款”字样。进口保理项下进口企业需要购汇支付进口货款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将购汇资金直接划入保理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四条保理公司对境外收付汇 (一)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货款。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企业货款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正本保理协议、正本出口报关单和企业出口合同,银行审核无误后,在正本出口报关单上注明“收汇”字样并标明收汇金额及日期,同时办理款项入账手续。 (二)保理公司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保理公司向境外保理商支付进口货款时,进口企业应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的“网上交单”功能,将进口货物报关电子底账提交到付汇银行,保理公司应向付汇银行提供正本保理协议、正本进口报关单,进口合同、发票,银行审核无误后,核查企业“进口付汇名录”,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查、核注及结案操作,并在正本进口报关单上注明“进口保理货款”字样,标明付汇金额及日期,同时办理付汇手续。 第五条保理项下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一)出口收汇核销。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从保理公司划入待核查账户的出口货款的结汇或划出时,银行应按规定扣减出口企业出口贸易方式所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以划转金额为准向出口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其上注明“出口保理货款”字样,同时编制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具体编写规则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号))。 出口企业在运行外汇金宏系统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手

进口付汇流程简介(东莞外汇局)

进口付汇流程简介 进口付汇流程简图

名录登记 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后,首次办理进口付汇的企业,需持如下资料办理进口付汇名录登记: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简称《确认书》); 注意: ①《确认书》可在东莞外汇局网站下载,A4纸双面打印,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签字不可由盖章代替); ②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地址、电话等变更的,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的,还应重新签署《确认书》;③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自首次付汇之日起三个月内为辅导期,辅导期内企业需办理进口付汇逐笔报告(详见下文“逐笔报告”部分)。 付汇前登记 “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C类进口单位”、“进料余料结转”对外付汇,以及“三来一补”企业产品内销等四种情况付汇前须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凭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登记表》到银行办理付汇或开立信用证手续。其中,进料余料结转付汇前应持如下资料办理付汇登记: 1.“进料余料结转对外付汇申请书”(说明转型情况,来料厂、转入企业及境外投资方关系,列明每份报关单预录入号码、币种、金额及需对外付汇的总额、付汇日期及银行); 2.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贸易信贷登记和注销 企业办理预付货款、延期付款、预收货款、延期收款(统称“贸易信贷”)等业务需按要求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14651210.html,)办理登记及注销手续,以人民币结算的贸易信贷无需在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登记。 业务办理地点: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科 报关单过户 代理进口业务,一般应由代理方(即报关单经营单位)负责进口和付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允许由收货单位直接对外付汇,但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持过户申请书、代理进口协议、进口货物报关单、免税证明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到所属外汇

售付汇注意事项资料清单及表样

高新区局售付汇办理注意事项及报送资料清单、表样 根据汇发〔2008〕64号、国税发〔2008〕122号等文件要求,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采用新的管理和操作办法。依据政策变化,高新区国税局现就目前办理售付汇的办法提醒各位纳税人注意: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

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税务证明》应提交的资料 1、服务贸易项目需提交的资料 (1)如实完整填写并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 (2)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发票(或付款通知书)及相应费用明细复印件,支付利息的需附计算过程 (4)缴税的申报表及税单原件、复印件 (5)需要申请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项目需要同时提供劳务在境外发生的书面依据,如境外检测、维修等需要提供货物出口报关单或邮寄凭证,员工外出培训需要提供出入境证明等。支付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原则上还需提供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劳务真实性及

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

进出口收汇操作: 一、进口付汇 1.1进口付汇业务管理内容 1.1.1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有交凭证和商业单据。 1.1.2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对于信用证项下信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信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1.1.3 以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1.1.4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1.1.5 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如图1)、商业发票;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目前我司用于货到汇款方式结算) 图1 1.1.6进口付汇后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退汇业务,原则上退款人应当为原付汇收款人。进口单位办理相关收汇手续时,应当提供原进口合同、退汇协议以及其它退汇证明材料。对于退款人不是原付汇收款人等特殊情况,进口单位还需提供退款人与原付汇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1.2进口付汇业务信息填写 1.2.1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如图2)及提供付汇证明联原件、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如图3)及提供合同、发票;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按照“国际收支交易代码”(如图4)准确填写交易编码;按照付款性质选择本笔付款是否为“预付款货款”、“货到付款”、“退汇”及“其它”性质;对于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付汇的,应填写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如图1)信息;依据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在境内/外汇款申请书填写“最迟装运日期”,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同,其最迟装运日期应按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填写写(应准确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填写错误将影响总量核量结果,(如图5)

付汇流程及相关规定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 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1、业务概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5)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6)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

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8)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9)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10)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11)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12)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13)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汇发[2009]52号文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会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14)外汇指定银行除上述第13项外的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

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付汇的操作程序

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付汇地操作程序 2009年,我国出台了很多规范非居民企业地税务经管政策,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过程中,也有很多新地变化,包括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如何办理税务证明等. 外商投资企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地流程如下: 1.董事会制定润分配方案→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3.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地优惠税率→ 5.扣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 6.先国税,后地税申请开具《税务证明》→ 7.提供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国税发[2009]3 号规定,实行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申请享受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地优惠税率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10%地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东所在国或地区与中国签署地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有规定更优惠地税率,可以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税率.例如香港企业如果直接拥有境内被投资企业至少25%股份地,可以享受5%地优惠税率. 境外投资方要享受协定优惠税率,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后才能享受.具体办理程序可浏览《非居民企业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3.申请开具《税务证明》 根据汇发[2008]64号文规定,向境外支付股息、红利、利润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下地,无需申请开具《税务证明》,可以直接对外付汇. 企业需要注意地是,免予开具《税务证明》,不代表可以免予征税,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按规定扣缴税款,存在税务风险. 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股息、红利、利润等权益性投资所得,需要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地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先向国税,再向地税申请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1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对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监管。 第四条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第六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A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分类管理内容包括进

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 第七条进口单位和银行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 第二章名录管理 第八条进口单位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十一条对于已不具备名录登记条件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第三章进口付汇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付汇包括: (一)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

转口贸易操作流程

具体操作也是从别的帖子中看到的,根据收付款节奏分二种情况: 一、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 1.合同注明预付款条款 2.进口核销单注明预计到货日期(不可早于付款日期) 3.上海企业按上海外管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办法办理。A类单位可办理各种付汇业务;B类和C类单位不可办理预计到货期>90天,或者>USD10万同时>合同比例20%的预付货款;D类单位不可办理预付货款业务(判断贵行客户是哪个等级的,若是上海客户的化)4、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核销单交易编码为"0116其他",交易附言注明“转口贸易”,付汇性质勾“转口贸易”。备案表编号填写999999) 5、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转口贸易资格) 6、详细书面说明+公章(详细书面说明至少包括“收付汇情况、结算方式、装运口岸、到货口岸、货物转移确认等) 7、购货合同及发票 8、售货合同及发票 9、货权转移证明,如提单 10、进帐单/结汇水单/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在进帐单等单据上签注金额、日期并注明“转口贸易”) 11、涉外收入申报单(0202)(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编码为0202第三国之间转口贸易,交易附言注明“转口贸易”) 12. 付汇申报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或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

单”的企业(需所在地外汇局在备案表上敲章)/凭备案表支付 二、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 1.只有A类进口单位可以办理“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售付汇(上海企业) 2.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转口贸易资格) 3.详细书面说明+公章 4.购货合同及发票 5.售货合同及发票 6.进口付汇核销单 7.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付款保函 8.付汇申报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或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企业(需所在地外汇局在备案表上敲章)/凭备案表支付 首先也是合同和形式发票.另外咨询当地外汇局转口贸易核销对企业资料的要求.可作为付汇审核资料的参考. 以前有文件说到转口贸易合同,实务中客户说没有这样的合同,我们这里外管,做转口贸易进口核销时,要求出示的是两份合同,一份进口,一份出口,境外到境外,目的港起运港一致,.货物品名数量一致,价格当然是出口大于进口啦.此外需要客户配合,提前通知收汇时按转口贸易申报,避免遗留问题. 说实在的,如果客户不明确告知银行说是转口贸易,我们按一般贸易

非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非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申请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包含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或转让)、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硬件维护(硬件咨询、计算机硬件和各类外部设备的维护等)的用汇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什么材料? 境内机构申请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什么材料? 如何办理境外质量认证、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软件服务(包括软件开发、存储、联网、数据处理;软件,软件安装,软件维护等)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如何办理支付境外广告费业务? 境内机构如何办理支付境外展览费业务? 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国际海运运费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什么材料? 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国际贸易进口项下的海运运费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什么材料? 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国际贸易出口项下的海运运费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什么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从外汇账户中提取员工境外差旅费?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如何办理售付汇? 旅行社组织出国游及港、澳游团费购汇时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那些材料? 办理国际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业务(如地面国际通信网络宽带、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以及其他网络元素的出租、出售业务等),国际电信业务(如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和国际图像通信业务等),卫星转发器租用和卫星线路租用业务等,购汇时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哪些审核材料? 远洋渔业涉及的各项费用支出如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如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驻华机构从境外携入或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的人民币款项如何办理兑付?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如何办理外汇兑换? 如何办理文化体育项下的购汇业务? 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如何办理对外支付? 如何办理国际赔偿项下(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的购汇对外支付? 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经费应如何办理购汇?

网银转账操作流程

常规性商业银行跨行转账流程: 登陆网上银行。 选择首页的上方(一般为右上靠近中央位置)的“转账汇款” 选择“国内跨行汇款”。 先选择“转出账户类型”。 输入“收款人姓名”输入“收款方账号”再次输入“收款方账号”。点击“查询”会自动弹出面页,找到“收款方的所属行”村镇银行在各个银行系统中的位置如下: 中国银行:其他银行 农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 建设银行:村镇银行 工商银行:村镇银行 交通银行:村镇银行 邮政储蓄:其他银行 农村信用社:其他银行 浦发银行:村镇银行 兴业银行:其他银行 光大银行:其他银行 招商银行:村镇银行 PS备注:以上各家银行转账系统中如果在其他银行里没有找到可以在其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里面直接输入“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可查出。

输入“转账金额”可以查看一下收费标。 以下为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商业银行跨行转账示意图(仅供参考): 中国银行: 进入中银网站后点击“个人网上银行”输入“用户名或卡号”输入“登录密码”输入“验证码”点击“登录” (PS:如果无法输入登录密码,就点击下载安装网银的安全控件) 成功登录网银个人中心后点击“转账汇款”在左边导航栏选择“国内跨行汇款”

“如图所示” 先选择“转出账户类型” (1)输入“收款人姓名”输入“收款方账号”再次输入“收款方账号” (2)点击“查询”会自动弹出面页,找到“收款方的所属行”,再选择“收款方开户支行”不然是无法在框框里输入银行的的。(3)输入“转账金额”可以查看一下收费标。 (4)输入“收款人手机号码” (5)选择“安全工具”最后点击“下一步” 这个安全工具就要根据个人情况而定,如果开户时设置的是单一安全工具,那么选择了手机交易码只需要一条验证码就可完成,如果您开户时设置的动态密码和手机交易作为安全工具,那么就必须要2样同时进行才能操作。

中国农业银行安溪县支行个人结售付汇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安溪县支行个人结售付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个人结售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有权办理个人结售付汇业务的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安溪县支行所有个人结售汇业务都依托在网点ABIS系统操作,各网点应该按会计内控管理办法“输入修改—复核”程序操作,外汇牌价以系统自动生成为主,不能随意修改,涉及优惠汇率的,要以有权人审批件为准。 第三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第四条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直接办理。 第五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操作规程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四)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五)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业务管理。 第二章境内个人外汇业务操作管理 第一节境内个人结汇 第七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我行凭下列凭证予以办理: (一)捐赠: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服务贸易售付汇业务税费计算研究

□财会月刊· 全国优秀经济期刊. 上旬 □·46· 服务贸易售付汇业务税费计算研究 【摘要】售付汇纳税管理工作复杂,税费的计算缴纳视服务贸易合同约定形式及具体贸易行为、服务发生地的不同而不一致。本文通过案例研究分别计算不同提供主体、不同税负约定形式服务贸易合同出具税务证明需要缴纳的税费,并比较得出签订税前金额合同更利于企业自身, 也有利于税收管理的规范。【关键词】服务贸易售付汇税费 朱军良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310013) 服务贸易又称劳务贸易,指不同国家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服务贸易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服务贸易是指一国以提供直接服务活动形式满足他国某种需要并取得报酬的活动;广义的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服务活动,也包括没有提供直接服务的无形活动。本文涉及售付汇业务的服务贸易是指广义的服务贸易。 售付汇是服务贸易国际结算方式之一, 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服务贸易接受方并收取等额人民币(售汇),同时将其购得的外汇支付给境外服务贸易提供方 (付汇)的行为。随着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和贸易领域的扩大,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迅猛。我国的服务贸易总额从2000年的660亿美元增长到2011年的4191亿美元,年均增长18.3%。服务贸易总额的快速增长使得售付汇结算日趋频繁。由于售付汇纳税管理工作复杂,跨国税收又是税收管理的难点,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境内企业和个人在办理服务贸易售付汇手续时,对外支付金额单笔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简称“税务证明”),外汇指定银行根据税务证明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据办理售付汇结算。售付汇税务证明的出具专业性强,视服务贸易提供主体的不同,其涉税税种、涉税办理部门有所不同(见下图)。 本文就企业主体、个人主体售付汇业务出具税务证明需要计算缴纳的税费以案例形式计算说明,研究适合我国企业税源管理的服务贸易合同形式。 一、服务贸易提供方主体为企业的税费计算 服务贸易提供方为企业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根据各缔约国税收协定,判定所签服务贸易合同是否属于免税合同,以及非免税合同分别适用于何种税率。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税率固定(5.6%),减免税可能性不大。企业所得税视服务贸易行为发生地、具体服务贸易业务及税务机关核定的境内企业利润率适用不同的税率,如:按照中美税收协定,服务地在境外的业务免纳企业所得税,服务地在境内的业务则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服务业务为提供劳务的,适用税率=利润率×所得税税率;服务费为特许权使用费的,适用税率为10%。现行境外企业签订合同多要求为税后金额合同,本文通过案例形式分别计算不同税负约定形式服务贸易合同出具税务证明需要缴纳的税费。因汇率实时变动,本文假定售付汇即时汇率与开具税务证明缴纳税费时点的即时汇率一致,并假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1.税前金额合同。合同金额为税前金额,即代扣代缴税款由境外企业承担,确定税率即可准确计算税费。 例1:境内X 企业与境外Y 企业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约定支付金额为10万美元,税费由Y 企业承担。业务人员办理税务证明缴纳税费时点汇率为6.3842人民币元/美元。 出具税务证明当天便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业务。 (1)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下: 营业税=100000×6.3842×5%=319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921×7%=2234.47(元)教育费附加=31921×3%=957.63(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31921×2%=638.42(元)企业所得税=100000×6.3842×10%=63842(元)税务证明缴纳税款合计=99593.52(元) 当日售付汇金额=(100000×6.3842-99593.52)÷6.3842=84400(美元) 售付汇业务涉税税种及征管部门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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