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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和问答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2、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3、永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4、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5、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6、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7、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8、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9、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10、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1、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2、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3、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4、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15、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16、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17、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18、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19、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20、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21、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22、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23、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4、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5、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6、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27、非法劫持航空的犯罪行为: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2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29、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30、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3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32、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33、互惠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4、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35、引渡: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36、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37、国际人权法(狭义):狭义的国际人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38、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39、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40、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41、条约的加入: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条约的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

42、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43、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是用于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建立、法律地位、内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44、维持和平行动:维持和平行动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但无强制力的行动,包括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式。

45、区域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46、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47、斡旋: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48、调查: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49、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50、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51、司法解决: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52、战争法: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53、战时中立: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54、战争犯罪: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55、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56、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57、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考点一 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

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 名词解释 判断 填空 单选多选 简答 案例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15、反措施: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 16、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对按照规定向它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能。 二、简答 1、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 分裂;

公共管理学2011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公共管理学2011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 一、公共管理的特征 P4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和其他会组织及公民为推进社会整体协调发展、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通过观念和手段的不断创新,对日益复杂的公共事务及组织自身进行管理和优化的活动。其特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性 ①利益取向的公共性。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公共组织以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去推进、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将公共利益放在突出位置。强化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是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本质区别所在。 ②公共参与性。随着政治民主的发展,公民社会开始逐渐成长起来,社会组织及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为了更好的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越来越多地要求参与到公共管理之中。使得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不再是唯一的主体,而是还包括政府之外的其他公共组织、私人组织以及公民。 2、效能性 与传统公共行政关注管理过程和管理程序相比,公共管更多地将视线放在了结果的取得上,强调投

入要素和实际产出之间的对比关系。因而,公共管理提倡效能建设,在管理目标上追求包括经济、效率和效果在内的多元价值的有机统一。 3、回应性 公共管理过程可以说也是一个与社会互动的过程,这是公共部门以人为本、重视公众利益的具体体现。对政府组织而言,它不再是传统公共行政中的封闭体系,而是具有高度开放特征的开放体系。政府既要提供有效的制度平台和渠道,让公众能及时地向政府反映问题,同时政府也要对公众的需要作出反馈。 4、管理手段的多样性和创新性 公共管理非常注重管理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和创新,这是由管理对象的复杂性决定的。一方面,由于公共管理过程中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的出现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公共组织要实现自身的优化管理,也要不断开发新的技术和手段。 5、法治性 法治在公共管理中体现为严格遵守规则的精神。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之间要实行对社会事务的合作共识,只能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如果缺少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与强行法的关系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解决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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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案例复习题 三、案例讨论题 1、光华寮案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答案要点: 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该案涉及多方面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2、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国际法 期末复习资料

一、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 (三)其他国际法主体 1、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2、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叛乱团体(insurgent body)是指一国内反抗政府或进行起义的团体。 交战团体是指一国内为政治目的而向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交战团体。 3、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战争中,人权中是)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一)一元论 1、国内法优先说 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 2、国际法优先说 主张国内发从属于国际法。 (二)二元论 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完全分离,不相逾越,也无冲突的可能。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以立法的先后时间来决定适用。 (三)联系论 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应该是紧密联系,协调一致,互为补充,互相渗透的,而非互相排斥和对立的。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属性,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它有两方面特性: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第一项原则。 主权的基本内容。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三个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共同倡导的一组系统的国际法原则体系。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 五、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题5

国际公法试题[习题集] 国际法习题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1、下列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B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C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D国际法是国内法的渊源 答案:ABCD 2、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公法学家的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的原因是下列哪些选项? A它是某些规则存在的证据B它是国际惯例存在的法律证据 C它的法理具有权威影响D它是确认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答案:ABCD。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 3 默示承认是一种间接的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它通常有下列哪几种方式? A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B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领事关系 C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共同参加一个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 D既存国家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政治性条约 答案:ABD。 4、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 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 答案:C。 5、下列关于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关系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大会有优先权B.安理会协助大会进行工作

C.在采取维和行动问题上,大会可以主动向安理会提出建议 D.大会协助安理会进行工作 答案:D 6、联合国安理会表决非程序性事项时,五个常任理事国均享有否决权。据此,并据其他有关规定及联合国实践,指出下列诸项中的正确者。 A五国中任何一国投反对票,决议便不得通过 B五国中任何国家投弃权票,决议也可能通过 C五国中无投反对票者,决议就肯定通过 D五国中无投反对票者,决议可能通过 答案:ABD。 7、联合国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关系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专门机构要定期向联合国提交工作报告B联合国承认专门机构的职权范围 C联合国专门机构与联合国有隶属关系D联合国会员是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当然成员答案:AB。 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 8、下列哪种行为可以免除国家责任? A一国迫使他国同意,违背该他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B一国的军用飞机进入他国领空 C一国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保护本国的生存而违背了国际义务 D一国造成重大偶然事故使外国国家或国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答案:C。 9、国家作为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本身的行为,也包括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下列行为中哪个行为不应被视为国家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军队的行为 C 叛乱活动的机关的行为 D 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 答案:C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公法》期末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公法》期末题库及答案 考试说明:本人针对该科精心汇总了历年题库及答案,形成一个完整的题库,并且每年都在更新。该题库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给您节省大量的时间。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还有其他网核及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国际公法》题库及答案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的答案序号填在答 题纸上) 1. 18世纪末首次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 A.格老秀斯 B.边沁 C.奥本海 D.卢梭 2.国家作为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本身的行为,也包括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下列行为中,不应视为国家行为的是( )。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军队的行为 C.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D.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 3.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 )。 A.《大陆架公约》 B.马耳他外长帕多 C.美国总统杜鲁门 D.《海洋法公约》 4.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各国所享受的权利的是( )。 A.将月球据为己有 B.在月球进行战争 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先占天体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对于因为(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A.经济 B.战争 C.政治 D.宗教 6.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出现了法定的原因而结束其法律效力被称为( )。 A.条约的中止 B.条约的终止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得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束力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征 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 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专门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得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得权利 (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得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 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得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得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 国家得基本权利 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与平共处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 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 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 法律上的承认效果:(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 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第一章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 (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概念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为范本,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这样的法 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的英国及其原殖民地的法律以及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所属国家和地区除法国和德国之外,许多欧洲国家,例如瑞士、 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 萄牙、奥地利、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和希 腊等国; 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近东的一些国 家以及日本、泰国和旧中国; 在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某些国家的个别地 区例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 省和英国的苏格兰等 (*中国的澳门地区) 除英美之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地 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例如加拿大、 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马来 西亚、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中国 的香港地区等 (南非、斯里兰卡和菲律宾是大陆 法与普通法的混合) 主要法律 渊源 成文法判例法 主要法意识一般、抽象具体、实际审理案件实体法程序法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复习材料 [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的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民族自决原则

5,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第四章 1,国家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件主要有: 1 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3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答: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国家之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具体是由以下情况决定: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国际关系,主要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国家可以独立自主的对外进行交往,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国家的这种能力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一特性决定的。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从国际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原则和规章的制度。这也充分说明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是基本主体。 4,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权组织 主权 5,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

★区分能够承担国际责任的主体: 国际法效力通说观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这种意志不可能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体现在国际习惯和条约中的“各国的协调意志”。其理由是,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只能是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各国的统治阶级,特别是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各国的统治阶级,不可能设想都抱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条约必守原则: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家主权学说:(笔记) 永久中立国概念: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 义务(限制):1、除本身自卫外,不得参加其他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合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和保证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自卫权的理解: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力。权力行使的限制:1、国家遭到实际的武力攻击;2、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之前;3、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 ★普遍管辖权概念: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何处。国家豁免:略看 ★国家承认:(什么是国家承认,内容,构成要件) ★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重点记忆):笔记 不动产:跟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不同国籍的取得方式,能够在案例中判断个人具体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众合)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及其例外情况。概念: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不限制等。例外情况:1.施惠国给予其邻国国民的优惠待遇;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和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3.发达国家专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4.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情形(关于行使出入海洋权利的并因顾及内陆国的特殊地理位置而规定其权利和便利的特别协定,不适用最惠国条款) 外交保护的条件:1、保护国的公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3、用尽当地的救济。 用尽当地救济:概念:是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他们的所有程序。理解(众合) 引渡的条件:符合双重归罪的条件,也称相同原则。即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构成犯罪,具有可罚性。若为了起诉犯罪进行引渡,则对该犯罪人的监禁或剥夺自由的处罚要达到一定的期间,各国法律规定一般不少于1——2年。若是为执行刑罚而引渡,要求尚未执行的刑罚一般不低于4到6个月。 庇护的概念: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关于难民的身份如何对待,理解原则 ★界河管理(笔记),注意规则(众合) ★先占与时效的区别: 领海基线的概念: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案例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 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 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跨国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界的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它适用于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外国个人或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①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②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③任何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责任。(不法使用武力的后果包括:A.UN制裁;B.受害者可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C.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的行为无效;D.承担国际责任;E.承担武力被削弱的义务;F.战争策动者个人将受到刑事审判。) 路易斯·亨金: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时候都遵守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国际法规,履行其几乎所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考试 简答题题库 (2015年1月整理,更新至14年7月试题)31.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参考答案: (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1分)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1分)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1分)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 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2分)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2分)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1分)32.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参考答案: (1)约文的议定。条约约文的议定通常是通过缔约方派代表进行谈判。对国家来说,它可以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进行议定约文的谈判;但通常都是由国家的主管当局委派全权代表参加谈判。(2分) (2)约文的认证。缔约各方代表议定条约约文之后就进入第二个程序,即认证约文的阶段。谈判国可以在条约中规定认证的程序,或由参加起草约文的国家约定程序。若没有规定或约定程序,可采用以下方式:签署、待核准的签署和草签。(2分) (3)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条约约文经过认证后,进入一个国家最终接受条约拘束的阶段。只有国家作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它才是条约的缔约国并能成为当事国,从而受条约拘束。国家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表示同意之方式。(2分)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国家以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的方式表示接受条约拘束,须履行交换或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程序。因为这样的文书是缔约国最终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证明。(2分) 33.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参考答案: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分)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 3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答: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惯例。(2分)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 (1)-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一致的,并且是恒久的为。它首先要求有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存在,例如各国从事国际关系职责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的涉及国际法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以及对某一国际行为的沉默、弃权或容忍等。此外,还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一致的和恒久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4分) (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一般承认一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2分) 32.简述沿海国对领海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答: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3分)主要表现在: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1分) 2)沿海航运权;(1分) 3)领空权;(1分) 4)立法管辖权;(1分) 5)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1分) 33.简述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答:国家间通过谈判达成建交和互设使馆的协议后,即可建馆并派遣使馆人员,但使馆馆长和使馆中的武官的派遣和接受要遵守一定的程序。(2分)具体如下: 1)派遣国向接受过止式派遣使馆馆长和使馆的陆海空武官之前,必须先将其拟派的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方能正式任命派遣。(3分) 2)使馆的武官和其他人员得到认命后即可赴任,但使馆馆长还须履行递交国书的程序。国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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