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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前仓大桥防洪减灾项目前仓段河道拓宽工程

青田县前仓大桥防洪减灾项目前仓段河道拓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QSL2018- 08 号

招标人(盖章):青田县城城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人(盖章):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 2018 年 05 月 04 日

备案单位(盖章): 2018 年 05 月 04 日

目录

第一卷 (3)

第一章招标公告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1 总则 (7)

2 招标文件 (8)

3 投标文件 (9)

4 投标 (11)

5 开标 (12)

6 评标 (12)

7 合同授予 (13)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4)

9 纪律和监督 (14)

10 其他内容 (1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17)

1 依据 (17)

2 评标原则 (17)

3 评标委员会 (17)

4 评标程序和内容 (1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21)

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 (21)

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 (21)

1 一般约定 (21)

2 发包人义务 (22)

3 监理人 (22)

4 承包人 (22)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23)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3)

7 交通运输 (23)

8 测量放线 (23)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24)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24)

12 暂停施工 (25)

13 工程质量 (25)

14 试验和检验 (25)

15 变更 (25)

16 价格调整 (26)

17 计量与支付 (27)

18 竣工验收 (28)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9)

20 保险 (29)

24 争议的解决 (29)

25 合同类型 (29)

26 其他补充条款 (30)

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 (31)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36)

5.1 工程量清单说明 (36)

5.2 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工程量清单格式 (37)

第二卷 (45)

第六章图纸 (45)

1 说明 (45)

2 图纸(详见图册) (45)

第三卷 (46)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46)

第四卷 (47)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47)

评审因素索引表 (4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0)

二-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2)

二-2、授权委托书 (53)

三、投标保证金 (54)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4)

五、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提供) (55)

六、项目管理机构 (59)

七、资格审查资料 (60)

八、原件的复印件 (62)

九、2017年度在丽纳税汇总表 (63)

十、其他材料 (64)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QSL2018- 08号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青田县前仓大桥防洪减灾项目前仓段河道拓宽工程已由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青发改审[2011]178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县财政拨款解决,项目法人为青田县城城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招标人为青田县城城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青田县前仓大桥防洪减灾项目前仓段河道拓宽工程位于前仓大桥下游364.35m魁市村至前仓大桥上游331.13m处前仓村,主要包括防洪堤、挡墙、清水平台等工程建设。

工程控制价: 295.0411 万元(含暂定价 7.0433万元) 计划工期: 120 日历天

质量:合格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3.2项目负责人应持有二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无在建或第一预中标工程。

3.3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4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须提供企业任职文件)及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3.5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应持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上岗证。

3.6根据浙招办[2009]23号文和浙水建〔2008〕13号文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及其拟投入本标段的项目负责人无限制期内的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且近三年(2015年04月01日以来,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日期为准)须无行贿犯罪记录。

3.7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13]31号文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参加投标前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本企业的相关信息(主要指投标单位、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已在浙江水利厅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网上下载:时间:2018年05月04日起,网址:浙江招标投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15134884.html,)、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15134884.html,/)、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15134884.html,/cgtb/)上发布并供下载。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元,售后不退,在开标当天收取。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 05 月24 日下午 15 时整;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六楼交易大厅(塔山路101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联系方式

招标人:青田县城城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东路99号2楼地址:青田县泥湾新村10幢2单元3楼

联系人:孙仁联系人:黄鲁慧

电话:0578-******* 电话:135********

发布招标公告时间:2018年05月04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⑴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⑵ 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⑶ 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⑷ 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⑸ 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⑹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⑺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⑻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⑼ 被责令停业的;

⑽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⑾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⑿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⒀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⒁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⒂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

1.9.2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自行勘察,发生的费用自理,现场勘察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9.3投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取得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

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 图纸;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投标文件格式;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条、第2.2条和第2.3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浙江招标投标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网形式予以解答,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招标人可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当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为准。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浙江招标投标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网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并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改的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招标人可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浙江招标投标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网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发布紧急公告,并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发布的紧急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2.3.3 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及有关招标信息由投标人自行在浙江招标投标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网上查阅,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承担责任。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文件的成册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⑴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⑵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⑶投标保证金;

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⑸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提供);

⑹项目管理机构;

⑺资格审查资料;

⑻原件的复印件;

⑼ 2017年度在丽纳税汇总表;

⑽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条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送达至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为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递交必须采用银行汇票,其它交纳方式一律不予认可;

(2)银行汇票应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给招标人,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初步审查并开具“银行汇票收讫单”;

(3)本工程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伍万元整;

(4)投标人应将银行汇票内容填写完整,否则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保证金汇入开户银行: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账户: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专户;开户行行号:402343200258;银行账号:2010 0001 3802 556(注:为方便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入账,请投标人另外随带已填写完整的银行进账单)。

3.4.2 初步审查若发现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方式、额度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保证金缴纳专户名称、账号等内容有错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3.4.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将投标保证金解付到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专户后,到交易中心统一开取投标保证金收据,开标会议后投标人凭“银行汇票收讫单”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投标保证金收据。

3.4.4 在检查投标保证金入账情况阶段,发现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自身原因不能入账的,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投标做无效处理,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3.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凭投标保证金收据予以退还。

3.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招标人通知保证金收取单位上缴财政专户: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不合理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4)投标人递交伪造证件的。

(5)经查实为骗取中标,在投标及投诉期间,仿造公文、提供虚假业绩、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建工程等虚假证明材料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参加本次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注册单位必须与参加投标的单位一致),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3.5.3 企业“三类人员”证书: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须提供企业任职文件)及技术负责人具有A类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B类证书,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具有C类证书复印件。

3.5.4 承诺书。

3.5.5 投标单位、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主要指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已在浙江水利厅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的网上打印件。

注:(1)资格标审查时需提供如下原件: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投标人《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且复印件上二维码能扫描);3)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ABC类证书;5)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6)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7)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上岗证书;8)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卡;

9)投标单位、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主要指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已在浙江水利厅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的网上打印件;10)承诺书;1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成员的养老保险证明。

投标人应将资格原件和招标文件中其他需提交的原件一起另袋包装,并提供盖好单位公章的资料原件明细清单1份(粘贴在档案袋外包装上)。

(2)所有提供的证书、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且符合有关规定。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的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及其他招标文件中明示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6.4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进行标记外,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 所投标段名称;

(2) 招标人名称;

(3)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1.3 未按本章第4.1.1款或第4.1.2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款的要求签名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条、第4.1条和4.2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在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六楼交易大厅(塔山路101号)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至投标时连续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从设立时起)在委托企业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身份证原件)、拟派项目负责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准时参加,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按时出席开标会议或未携以上相关证件,作废标处理。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由招标人确认和核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是否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携带授权委托书是否携有效身份证件,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准时参加。

(3)宣布招标人代表、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宣布投标文件的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先送达后开标)进行。资信技术标、商务标一起开启。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质量目标、工期和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投标函报价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7)确定评标基准下浮率:由业主代表在有效下浮率范围内随机抽取两次,第一次抽百分比的整数位,从5~9共5个整数中抽取一个整数,第二次抽百分比的小数位,从0.0-0.9共10个小数中抽取一个小数,整数位和小数位结合所得下浮率作为评标基准价下浮率,工程招标控制价根据该下浮点计算出的价格作为评标基准价。(注:评标基准下浮率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8)招标人代表、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评标委员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1.2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7.1.3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向检察机关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档案,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4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查询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5 在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的定标备案手续前,招标人将对拟中标人的以下证书原件进行核验:

⑴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⑵ 企业“三类人员”证书。A类证书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B类证书包括:项目负责人;C类证书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类人员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须提供任职文件。

上述七证凡一项核验不合格的,招标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将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8.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预中标人因投诉被取消中标资格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1.2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在原招标文件内容没有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开标时间为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3日。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8.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⑴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⑵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⑸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⑹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⑴ 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⑵ 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⑶ 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⑴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⑵ 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

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 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⑵ 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⑶ 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⑴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⑵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⑶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⑷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⑸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4 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⑵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⑶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⑷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⑸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2.5 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⑴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⑵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⑶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⑷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⑸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2.6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按无效标处理的结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

10 其他内容

10.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1份,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的,以纸质版为准。

10.2 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原件。

10.3 需要补充的内容

需要补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1 依据

为规范招标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九部委第23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评标办法。

2 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确需参加的,经县资管办同意,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4 评标程序和内容

4.1 评标的一般程序

4.1.1 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4.1.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4.1.3 投标文件的资信技术评审;

4.1.4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4.1.5 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

4.1.6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

4.1.7 推荐中标候选人;

4.1.8 完成评标报告。

4.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4.2.1 按报价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得分最高的前12名投标人(不足12名的按实际家数,并列第12名的全数入围)按招标文件递交证件原件。其余投标人可自愿按招标文件递交证件原件,其余未递交过证书原件的投标人不再参加后续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应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格式要求响应性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要求响应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2.2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4.2.3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标(不得弃权)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技术和商务的评审:

1、资信技术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情形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或授权委托书无效的。

2)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

3)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包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原件)或提供不全或有造假的。

6)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7)投标文件存在涂改或行间插字等修改处没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

8)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明确的。

9)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2、商务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情形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或授权委托书无效的。

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

除外)。

3)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4)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工程数量、计量单位等。

5)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4.3 投标文件的资信技术评审(1分)

4.3.1评标委员会的资信技术专家应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技术评审。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查阅投标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并进行讨论后统一评分。

具体分值见下表:

4.4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4.4.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资信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4.4.2 商务标评审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报价。其中算术错误的调整原则如下:

(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凡属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投标报价。若有算术性差错,均在投标报价不变前提下按招标人的要求调整单价及有关费用,调整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则按商务标评审不合格处理。

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要求进行报价。

2)因投标人自身多算、少算、错算、漏算而造成的错误金额超过投标总价的3%的。

3)投标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单价超出预算审定价相应单价的5%或低于预算审定价相应单价的15%的。

4)安全施工费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5)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

4.4.3商务标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4.4 商务评分计算办法(满分99分)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由业主代表在有效下浮率范围内随机抽取两次,第一次抽百分比的整数位,从5~9共5个整数中抽取一个整数,第二次抽百分比的小数位,从0.0-0.9共10个小数中抽取一个小数,整数位和小数位结合所得下浮率作为评标基准价下浮率,工程招标控制价根据该下浮点计算出的价格作为评标基准价,暂定价不作下浮。(注:评标基准下浮率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评标基准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即:评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暂定价)×(1-评标基准下浮率)+暂定价(评标基准价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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