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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

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
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

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批准部门】8;820;82001;

【批准日期】2017.09.21

【发布部门】贵港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21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

(2017年8月31日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三章合理利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以下简称金田起义遗址)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金田起义遗址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太平天国金田起义地址营盘。

(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三界庙太平军前军指挥所。

(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庆丰镇赐谷村洪秀全活动遗址、奇石乡石达开故居遗址、金田镇韦昌辉故居遗址、金田镇莫村太平军总部遗址、金田镇古林社冯云山住地遗址、金田镇风门坳金田起义古战场遗址、紫荆镇紫荆茶地太平军总部遗址、江口镇石头脚太平军行营指挥部遗址、马练乡山人村洪秀全住地遗址、官成镇罗文村胡以晄旧居、同和镇大旺圩洪秀全舟中诏发布遗址、国安乡太平军上帝坪团营和打武器遗址、平南镇平田村林绍璋故居遗址、大鹏镇大山村蒙得恩故居遗址。

(四)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紫荆镇杨秀清故居遗址、金田镇屈甲洲战场遗址、思旺镇迎主之战古战场遗址、思旺镇六桂战场遗址、官成镇官村大捷古战场遗址、大鹏镇紫微团营集中遗址、大鹏镇河头拜旗坪遗址、国安乡花洲团营总部遗址、马练乡北胜打铁坪遗址、马练乡中胜坪拜旗遗址。

(五)其他经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金田起义遗址。

第四条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分级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协调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并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金田起义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工作。

金田起义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级发改、财政、住建、公安、教育、工商、市政、环保、物价、国土、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

第七条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指定有关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金田起义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保养、维护、修缮工作;

遗址遗迹旅游资源

调查报告正文 一、遗址遗迹旅游资源进行调查的流程、渠道、手段等 二、遗址遗迹旅游资源基本现状 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被称为“无声的纪录片”。无论是站在建筑学、艺术学还是旅游学的角度,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我国拥有丰富的古迹资源,世界文化遗产多达28处,对其合理利用有利于延续传统文化。有学者曾指出:文化是旅游之魂,为旅游注入品质内涵;旅游又为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提供广阔市场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载体,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的价值已得到广泛认可,同时也是重要的、不可复制的社会资源。按照中央党史研究室和省党史工作办公室的部署,为充分挖掘、利用和保护革命遗址、遗迹,2009年以来,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革命遗址、遗迹普查工作。从普查情况看,我市目前共有各类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遗址、遗迹及相关纪念设施146处。按遗址、遗迹性质分类,属于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46处,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14处,革命领导人故居2处,烈士墓16处,纪念设施48处,毁损遗址20处;从历史事件发生时间看,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创立和大革命时期革命遗址遗迹11 处,土地革命时期27 处,抗日战争时期58处,解放战争时期50处;从分布情况看,革命遗址遗迹分布地域范围广,徐州市区及5县1区城乡都有大量革命遗址遗迹。其中市区27处(铜山区16处)、丰县35处、沛县17处、邳州市10处、睢宁县21处、新沂市27处、贾汪区9处。遗址遗迹位于城镇的57处,地处农村的89处;从建筑物形成时间看,解放前的建筑物19处,主要是革命领导人、重要机构活动旧址,重大事件、重要起义发生地旧址等,如淮海战役总前委大北旺活动旧址,贾汪起义旧址等;新中国成立后陆续兴建的建筑88处,主要是烈士墓碑、烈士陵园、战斗遗址纪念碑、地方一些有影响人物、事件纪念设施等;从建筑产权看,属市局产权建筑3处,县级产权41处,镇村产权35处,单位企业产权22处,私人产权6处,宗教团体2处;从保护利用情况看,被列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未定保护级别的129处;列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处,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11处,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6处,未定级别127处。

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批准部门】8;818;81801; 【批准日期】2017.09.29 【发布部门】黄冈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20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已由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8月25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2017年8月25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认定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传承和弘扬革命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遗迹是指近代民主革命以来,在争取民族独立、实现民族复兴进程中产生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一)重要机构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兴建的有关纪念设施。 第四条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应当遵循分级保护、属地管理、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历史真实性和风貌完整性。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本辖区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对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革命遗址遗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保证革命遗址遗迹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革命遗址遗迹资源,加强对革命遗址遗迹内涵和历史价值的研究和展示,充分发挥其纪念、教育、传承等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公益宣传。

县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与发展调研报告

---------------------------------------------------------------范文最新推荐------------------------------------------------------ 县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与发展调研报告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决策,实施文化强省,推动桂东县的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与发展,根据郴州市政协4月18日召开的文史工作会议精神,及5月13日传真函件的要求,5月中旬至6月中旬,桂东县政协学习文史委牵头,组织了部分政协委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就“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与发展”课题,开展了专题调研。 调研组得到了县政协主席业军的高度重视,安排了副主席邓青青、正处级干部黄仁亲带队。 调研组人员先到炎陵县、永新县、井冈山市学习考察取经二天。之后,深入到我县的普乐、沙田、沤江等镇及县纪念馆,实地调研,采取了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和走访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和收集了有关领导(包括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雷纯勇一行)、从事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社会贤达以及乡村干部、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梳理总结和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红色文化遗址的基本情况 1 / 31

桂东县地处湖南省的东南边陲,井冈山的南麓,东北至东南分别与江西的遂川、上犹、崇义三县接壤,南、西、北,依序与汝城、资兴、炎陵三县的土地相连。 主力红军撤离苏区后,桂东成了湘粤赣边区红军游击的中心。湘赣省苏维埃教育部长、毛泽东的老师方维夏就跟随红四团红军,赣南军区司令员蔡会文率领的红军……他们与当地游击队在桂东东西两边山及周边开展了三年的游击战争。方维夏、蔡会文1936年就牺牲在桂东的普乐山岭。 来过桂东的红军队伍还有很多——红三军团(彭鳌),红七军(邓小平、张云逸)第五十八团进入青山宋家、彩洞…… 桂东沙田万寿宫还是新四军留守处;桂东四都、青山是八路军南下支队王震上将战斗过的地方,桂东是湖南省第一个解放的县。 市政协调研组认为:桂东的红色文化,种类多、渊源清晰、时间最连续,是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革命历史的地方坐标;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渊源;其珍贵的历史,独一无二。 1、红色文化遗址按类别分:①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11处。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陕西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8-04 【生效日期】2006-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陕西省 索引号:016013623-2008-1074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已于2006年8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直属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公安、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宗教、环境保护、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可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购

浅谈2018——2019关于我国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几点思考

浅谈关于我国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几点思 考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浅谈关于我国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几点思考,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下面大家参考! 如何保护和利用好我国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几点思考 什么是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呢?一般来说,所谓红色文化遗址遗迹,是指那些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遗留下来的具有红色革命教育意义的旧址旧迹。它们均为不可移动文物,分布在全国各地尤其是那些文物比较集中的革命老区边区等,其中不少遗址遗迹还被列入县、市、省乃至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或范围,受国家法律保护。按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要求,它们既然均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那么在实际生活与工作中我们究竟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时其加以保护和利用呢?为此,笔者试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与思考。 一、当前我国保护和利用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红色遗址遗迹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遭到毁坏或损害。主要表现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一些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毁坏或损害,有的甚至荡然无存。比如,革命老区某县有一个乡镇2016年5月份未经批准就

将位于该镇政府附近的“国共合作谈判旧址”擅自全部拆除,仅留下部分建筑构件,并在其上兴建“镇便民服务中心”和某村镇银行营业网点,自至案发时也未向该县县委、县政府报告。据说该遗址早在1988年已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 > (二)对其挖掘得不够有力。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那些还未被列入国家保护范围的红色遗址遗迹挖掘得不够有力,有的身在其中往往却不为所知,有的明知有红色文化遗存,但也不愿加以挖掘,加以研究,以致其埋没无闻。 > (三)对其宣传、利用得不够有效。主要表现在,在一些革命老区或边区穷区明知有一些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但往往因资金有限等多方面的原因,对其宣传、利用得很不够,有的红色景点长期被闲置,比如有的红色纪念牌多年无人光顾,有的不知如何对其加以宣传,并将其辟为旅游景点或旅游目的地。正如人们常说的,守看美景无饭吃。这样,那些红色文化遗产就被弃之大峡,不为人所知所晓。 >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对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利用的意识缺位。主要反映在,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特别是在一些乡镇基层单位往往无此意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当前长期和平时期,往往对此更加容易淡忘。有_的人认为对

历史古城保护的相关法律

当保留历史古迹与城建规划时,留 意义:历史城镇的保护不是为了过去而保护,而似乎为了现在和未来而尊重过 去,要维持城市历史环境的延续性和历时性,防止城市的衰老和衰败,让历史城镇成为环境宜人的美好家园,确保城市的特征与个性的延续,具体说来,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作用:精神文明建设,居住环境改善,城镇形象提升,当地居民的精神充实,增加旅游观光的魅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与其他地区居民的交流,文物古迹保护,恢复地方商业活力,维持古城个性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 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文物保护法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由国务院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历史遗存和革命遗迹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公民爱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人文与自然资源的意识,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检举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风貌特征,保护文物古迹,继承传统文化;

贵阳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2017)

贵阳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2017) (政府令第45号,已经2016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0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发挥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红色文化遗址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的各种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五)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各类纪念馆、展览馆、基地等纪念设施。 第四条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维护红色文化遗址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最大限度保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全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类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全市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文化遗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林业、生态环境、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

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04修正)

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04修正)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8.03 【实施日期】2004.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2001年6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延安革命遗址的保护,发挥延安革命遗址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延安革命遗址,是特指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凤凰山麓革命旧址、杨家岭革命旧址、枣园革命旧址、王家坪革命旧址、陕甘宁边区政府旧址、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会场旧址、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旧址、岭山寺塔(延安宝塔)。

第三条延安革命遗址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延安革命遗址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 第四条延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延安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纳入延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延安市人民政府和延安革命遗址所在地的县级、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延安革命遗址。 第五条省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对延安革命遗址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监督和指导。 延安市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对延安革命遗址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延安市发展计划、财政、公安、工商、文化、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做好延安革命遗址保护工作。 延安革命遗址周边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本单位职工、本组织成员保护延安革命遗址。 第二章管理 第七条延安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商定延安革命遗址的保护措施,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八条延安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由延安市文物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拟定方案,征得延安市人民政府同意,经省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延安市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延安革命遗址标志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拆除延安革命遗址标志说明。

陕西省大遗址保护新理念的探索与实践

考古与文物 2009第2期 陕西省大遗址保护新理念的探索与实践 赵 荣 (陕西省文物局,陕西 西安市 710061) 陕西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在历史上先后有周、秦、汉、唐等14个王朝在此定都,是我国历史上建都朝代最多和时代最长的省份。文明史源远流长,文化遗产浩如烟海。在20158万平方公里的三秦大地上,分布着35750处(不包括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增数量)文物古迹,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40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68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90多处。其中,大遗址是陕西文物遗存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突出的特点:一是分布广。全省107个市县都有遗址分布,特别是在关中地理位置优越、自然条件好、经济发达的地区尤为密集;二是数量多。在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中,古遗址10497处,陵园遗址(指帝陵陵园遗址或贵族墓园遗址)4368处,占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数量的将近1/2;三是面积大。特别是西周周原、丰镐、秦雍城、秦咸阳城、汉长安城、大夏统万城、唐长安城等九大都城遗址,面积都在十几平方公里到七、八十平方公里左右;再加上几十座帝王陵墓的陵园遗址,每个陵园遗址占地都在几平方公里到十几平方公里;四是种类全。陕西的大遗址包括了古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内涵非常丰富,展示和体现出了完整的中国文明史;五是等级高。我国古代文化发展鼎盛时期周、秦、汉、唐的都城遗址以及帝王陵寝基本都分布在陕西,其地上、地下的建筑遗址、遗迹和文物,均是当时科技、文化发展最高水平的典型代表,是当时中华文明辉煌成就的典型代表,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由于大遗址占地面积大,而且一般都分布于自然条件较好、经济发达的地区,所以长期以来,大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遗址保护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的矛盾;二是与新农村建设中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矛盾;三是与大遗址所在区域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提高的矛盾。为此,近年来,陕西省文物局在国家文物局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依托我省丰富的大遗址资源,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大遗址保护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新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大遗址保护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1.高度重视大遗址保护工作 多年来,大遗址保护一直是陕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陕西大遗址保护工作。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经常专门听取大遗址保护情况的汇报,多次亲临现场视察、指导大遗址保护工作,及时解决大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袁纯清省长曾在我们关于大遗址工作的报告上批示:“我省大遗址保护工作,其功在当代,更在未来”(2008110127)。鼓励支持我们作好大遗址保护工作。 陕西是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近年来,在省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先后挤出资金10多亿元专门用于大遗址保护,实施了秦始皇陵园、汉阳陵陵园、汉长安城等大遗址保护工程。政府相关部门也高度重视、支持大遗址保护工作。财政、发改委、交通等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大遗址道路改造、环境整治等基础设施建设,极大地改善了大遗址保护的条件。 ? 3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1995年5月4日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各类地质遗迹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深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 第七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川、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章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设 第八条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九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国家级: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

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9.30 【发布部门】汕尾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10.08 【实施日期】2018.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10日通过的《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9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8日

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2018年9月10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弘扬海陆丰革命精神,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已经被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和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海陆丰革命老区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留存下来的旧址、遗址、遗迹、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以及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纪念设施。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斗的旧址、遗址、遗迹; (二)重要人物、具有重要影响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反映海陆丰革命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的重要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 (四)与海陆丰革命历史有关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塑像、纪念塔祠等纪念设施。 第四条红色资源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批准部门】8;815;81501; 【批准日期】2017.12.01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已于2017年10月25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2017年10月25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发挥革命遗址遗迹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传承和弘扬“不屈不挠、艰苦奋斗、顾全大局、无私奉献”的老渤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革命遗址遗迹中涉及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遗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渤海老区形成的各种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原址、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及其原址、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重大战斗原址、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纪念设施; (五)与渤海革命老区有关的各类纪念馆、展览馆、基地等纪念设施。 第四条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保护、属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切实保护革命遗址遗迹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保持历史真实性、完整性和文化

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

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届第1号 【批准部门】8;820;82001; 【批准日期】2016.09.29 【发布部门】百色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0.17 【实施日期】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届第一号) 《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已由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8月18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0月17日

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 (2016年8月18日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百色起义文物的保护,继承和弘扬百色起义精神,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百色起义文物的保护、管理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与百色起义和右江地区革命运动、右江革命根据地有关,反映百色起义的重要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等,具有重要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受到保护。 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重大战斗遗址;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墓地; (五)新中国成立后建设的涉及百色起义的各类纪念碑、纪念馆、展览馆等纪念设施。

2020年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修缮和利用,发挥革命遗址的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弘扬苏区精神,传承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XX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修缮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革命遗址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遗址、遗迹、纪念设施。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者墓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的遗址、遗迹; (四)其他见证革命历程、反映革命文化的重要遗址、遗迹、纪念设施。 第四条革命遗址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维护革命遗址本体安全和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保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修缮和利用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将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修缮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修缮和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城市管理、民政、退役军人事务、财政、民族宗教、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修缮和利用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

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保护条例(草案)

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的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发挥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照金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是指本市行政范围内与陕甘边照金革命根据地相关的所有革命旧址、遗址,包括: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遗址(中共陕甘边特别委员会成立地旧址、陕甘边革命委员会成立地遗址、陈家坡会议旧址、北梁会议遗址、芋园游击队驻地遗址、中共陕西省委坟滩遗址、新淳耀县政府旧址、边区小上海柳林镇遗址等);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杨柳坪地母庙遗址、木炭窑遗址等); (三)重要事件、重大战斗旧址、遗址(薛家寨革命旧址、红军兵营旧址、坟滩战斗遗址、银楼、师家道、金刚庙遗址、庙湾战斗遗址、鹿台战壕遗址、亭子沟贸易市场遗址、后沟寨子战斗遗址、龙家寨革命旧址等);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墓地(马鞍岭烈士墓、李妙斋烈士墓等)。第三条【基本原则】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分级保护、属地管理、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切实保护革命旧址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保持历史真实性、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将革命旧址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遗址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革命旧址、遗址的保护、管理、宣传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旅游、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旧址、遗址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革命旧址、遗址的义务。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认定程序】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名录和尚未认定为文保单位的革命旧址、遗址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历史、教育价值认定为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具体程序如下: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一)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党史研究机构等单位组织开展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普查工作,建立普查档案;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二)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党史研究机构等单位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普查成果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建立文物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三)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论证意见,提出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议名单,由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第六条【范围划定】革命旧址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拟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经省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革命旧址范围内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拟定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经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革命旧址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第七条【立碑保护】革命旧址的管理机构应在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周边设立标识 碑对旧址所在地进行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划定范围在文物保护单位设置标志碑和界碑,任何单位和

13.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2017年8月25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传承和弘扬革命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遗迹是指近代民主革命以来,在争取民族独立、实现民族复兴进程中产生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兴建的有关纪念设施。

第四条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应当遵循分级保护、属地管理、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历史真实性和风貌完整性。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本辖区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对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6.01 【实施日期】2001.06.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3日)修正 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2001年6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延安革命遗址的保护,发挥延安革命遗址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延安革命遗址,是特指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

括凤凰山麓革命旧址、杨家岭革命旧址、枣园革命旧址、王家坪革命旧址、陕甘宁边区政府旧址、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会场旧址、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旧址、岭山寺塔(延安宝塔)。 第三条延安革命遗址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延安革命遗址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 第四条延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延安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纳入延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延安市人民政府和延安革命遗址所在地的县级、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延安革命遗址。 第五条省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对延安革命遗址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监督和指导。 延安市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对延安革命遗址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延安市发展计划、财政、公安、工商、文化、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做好延安革命遗址保护工作。 延安革命遗址周边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本单位职工、本组织成员保护延安革命遗址。 第二章管理 第七条延安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商定延安革命遗址的保护措施,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八条延安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由延安市文物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拟定方案,征得延安市人民政府同意,经省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审核

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

固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于2019年10月30日固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2日 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 (2019年10月30日固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促进红色文化遗址资源合理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列入文物保护的红色文化遗址,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址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遗留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历史活动场所、遗址、遗迹、实物及其纪念设施。包括: (一)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场所、史迹、文献资料、实物和代表性建筑等;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住宿地、活动地; (三)重大战役战斗遗址、遗迹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四)重要机构旧址; (五)红色纪念馆、纪念碑、纪念亭、纪念园等; (六)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文献资料和实物。 第四条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红色文化遗址本体安全,保持历史真实、风貌完整和文化延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修缮、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退役军人事务、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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