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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之概念厘清_弋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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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理人C ONTEMPORARY MANAGER 200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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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票据之概念厘清

□ 弋 

[1]

 刘 畅

[2]

([1]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2]北京大理律师事务所 北京 100028)

摘 要 电子票据是传统票据在电子商务和网络时代的延伸,是传统票据的第二代表现形式。随着招商银行“票据通”的签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有关电子票据的法律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试图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对电子票据的概念进行界定,以期对电子票据的立法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关键词 电子票据 概念 厘清

中图分类号:F 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49(2006)05-001-03 电子票据作为电子商务时代的一种新生事物,极少有学者从法律的角度对其概念进行过界定。而“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电子票据的概念予以明晰。但凡谈及概念无外乎包括内涵和外延两种。下文将从电子票据的内涵和外延分别进行界定。

一、电子票据的内涵界定

在传统商业交易活动中,作为交易结算的支付工具一般有货币和票据两种,同样在当今商务交易活动中,除了电子货币外,电子票据也可以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电子票据是兼具传统纸质票据和电子交易两者于一体的一种支付工具。从广义上讲,电子票据包括两种:一是传统票据的电子化,即以网络和计算机为依托,通过电子信息取代传统的纸面凭证来进行资金流转的电子信息传递;二是用电子信息完全取代传统票据,信息传递的过程也就是资金流动的过程。两者可称为电子票据的信息层面和货币层面。从信息层面过渡到货币层面,还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这期间即是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共存的混合支付阶段。因此,从整体上来讲,不能将电子票据的含义简单地定义为票据的电子化或者电子化的票据,这种说法只能表明电子票据之一种形式,并不能涵盖其全部。从狭义上讲,电子票据仅包括货币层面,即完全脱离纸介质而存在于电子介质之中的一种新型票据。本文主要是对狭义的电子票据进行分析。

在对我国电子票据的内涵进行界定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电子票据的定义。以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美国是当今世界最早使用电子票据的国家,其中发展最为完善的当属电子支票。在美国,对电子票据

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在不同的阶段,对其有不同的称谓。如被誉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统一商法典》”的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第16条将其称为“可转让记录”(Transferable Re -cords ),具体是指“《统一商法典》第3条规定的‘票据’或第7条规定的‘文件’被做成电子记录。电子记录的签发方以明示方式约定该记录是可转让记录”。而在《统一商法典》第4A 编中也未采用“电子票据”这一概念,而是以“支付命令”取而代之,但“‘支付命令’的概念与票据法中的‘票据’概念居于同样的地位,只不过未采用‘电子票据’的措辞而已”。因此不管是“可转让记录”还是“支付命令”,其内涵基本均与电子票据相同,只不过“可转让记录”是电子票据发展的信息层面的表现形式,而“支付命令”是其发展的货币层面的形式而已。因此,笔者认为美国之所以会有如此繁多的概念是跟其电子商务科技的日新月异密切相关的:在法律概念规定其内涵后,由于科技的发展使其外延产生了变化,致使无法规范因科技进步所带来的问题,从而造成概念的模糊。与美国相比,我国台湾地区对电子票据的定义较统一、明确和简单。“电子票据往来约定书”和“金融业者参加电子票据交换规约”均在第2条规定,“电子票据是指以电子方式制成之票据,包括电子支票、电子本票及电子汇票。”这一定义包括信息和货币两个层面。通过对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电子票据概念的解析可以看出,由于文化背景差异以及对电子票据的不同认识,造就了他们对概念的认定有很大差异。因此,我国在对电子票据概念的内涵进行界定时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界定既有事实性又有前瞻性的电子票据的概念。

相比较美国和台湾地区,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票据的内涵,更谈不上对电子票据内涵的界定了。我国于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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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票据概念的内涵做出界定,只是在理论界对票据的内涵有统一的认识,即认为传统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电子票据作为一种新型票据,不仅法律上没有对其做出解释,甚至在理论界至今也没有形成共识,这将会影响电子票据理论的完善和在实践中的发展。基于此,笔者认为对电子票据进行内涵界定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不同,它对网络技术的依赖性较强,只有依靠网络技术才能流通自如。其流通过程是:首先,客户进入银行服务网站,填写电子票据内容,电子票据自动生成客户的电子签名并对该票据中的信息进行加密,即完成签章,这一过程如同在纸质票据上签章一样;其次,客户通过Email 把这张电子票据发给收款人,收款人再用同样的电子签名技术将电子票据交给自己的开户银行;最后,电子票据的款项通过电子票据清算中心在银行之间进行清算并通知出票人和收款人。从电子票据的流通过程可以看出,电子票据的功能与纸质票据的功能相同,但其流通的介质不同。纸质票据通过人来实现票据的流通转让,而电子票据则是通过计算机和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实现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它是通过数字信息技术设计和使用的票据。其流通实际上是依靠数据电文的信息传递来完成的。因此,电子票据与传统纸质票据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在用电子票据进行支付的过程中,出票和持票均是脱离人的控制而存在于电子介质之中的,是由计算机网络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lec -tronic Data Interchange )而发生的。

纵观上文,通过对电子票据内涵的剖析,运用与“支付命令”功能等同的原则,笔者认为狭义的电子票据的内涵是指:借鉴传统纸质票据的功能,由发送人依法发行的,通过发送银行向接受银行发出的或通过发送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发出的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货币给受益人的电子指令。简言之,电子票据本质上即是一种资金传递的电子指令。从其内涵可以看出两点:其一,要使电子票据合法、有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电子票据的签发、转让、提示付款均以电子方式完成;其次,签发电子票据的电子指令必须是直接的、无条件的发给银行的;再次,必须支付固定的或者金额确定的货币给受益人。最后,银行按正常操作程序支付后,具有不可撤销性。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是完整的、合法有效的电子票据。其二,电子票据与传统纸质票据的本质是相同的,即都为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命令。

二、电子票据的外延界定

如果说内涵是对内在本质的界定,那么外延就是对外在形式的界定。概念的内涵界定清楚了,相应地其外延也就明确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却并非如此,可能会出现概念外延边缘模糊化的现象。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把电子票据和传统票据以及电子货币等邻近概念进行比较,总结出电子票据不同于二者的地方,从一定程度上明晰了电子票据的外延。

(一)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

有学者认为电子票据的“签发、提示及付款,皆以电子方式完成,故其存在形式、交付方式与实体票据虽有电子与书面之差异,但其功能与实体票据则无二致”。这一观点更多的是强调电子票据和传统票据之间的联系,并没有对二者的区别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除了存在形式、交付方式不同外,还有其他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主体及其权利载体不同。传统纸质票据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则包括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及预备付款人等。而电子票据的当事人则是发送人、受益人、发送银行、接收银行、电子票据交换中心以及认证机构等。传统纸质票据的权利载体应为纸质票据本身。而在电子票据交易中,电子票据的权利载体是指当事人各方所收到的为完成交易的数据电文信息。

第二,流通范围不同。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认为,“助长流通乃法律上对于票据所采取之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切制度,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由此可见,流通性是传统票据最重要的特性。与纸质票据靠人来流通相比,电子票据的特征决定了它只能以电子方式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流通。传统票据可以自由流通,而目前电子票据的流通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表现在,“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还仅仅停留在个别银行依托自己的系统设计开发的网上银行业务新产品,该业务中所签发或经承兑、贴现的票据并不能进入其他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现有电子票据网上银行业务在各商业银行之间尚不能互联互通”。可见,电子票据目前还只是在专用网络系统中进行传输。因此,目前其流通性小于传统纸质票据。

第三,形式要件不同。传统票据与电子票据形式要件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书面形式、原件以及签名问题上。从书面形式上看,传统纸质票据要求适用严格的形式主义规则。各种票据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外,还必须标明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出票人的姓名或名称、金额、付款和收款人的姓名和名称,以及相关日期、地点等。而电子票据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除了在网上填写应记载事项外,还要填写身份识别码以及进行电子签名。从原件上看,传统票据要求使用票据的原件是为了认证票据信息,维护票据的真实性,而电子票据以电子方式流通,根本无法以原件形式传递。因此,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相比易改动、缺乏证明力。从签名上看,二者也不同。签名不仅是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而且还是签名人承担票据责任的依据。传统票据要求当事人必须亲笔签名,而电子票据只能采取电子签名的方式。我国票据法要求签名必须是当事人的本名,而电子签名并没有要求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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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效率和成本的不同。传统票据的付款程序是由收款人通过收款银行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后才发生的,这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不仅造成了交易的低效率,还导致了高成本。而电子票据的受益人或被背书人自发送人在网上签发或背书人背书电子票据后,通过Email 即刻可收到票据,从而缩短了在途传递的时间,其付款程序是由发送人启动的,并直接由付款行将资金划入持票人账户的。相比较而言,电子票据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降低了成本。

第五,风险防控能力不同。传统纸质票据容易遗失,也容易伪造。被伪造的假票、克隆票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据统计,美国每年因伪造支票而给银行和客户带来的损失高达6000亿美元。而电子票据在进入票据系统后,取得唯一的认证数码,其电子账户以及签发、转让均可实行实名制,票据签发所必备的所有凭证号码(如增值税发票的票号、商品交易合同号等)可实行电子备案,通过全国电子票据的联网查询,能有效辨别票据真伪,造假和克隆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可以有效防止票据欺诈犯罪。

第六,受监管程度不同。纸质交易记载方式的监管时效性差,有时候情况反映到监管部门时,风险已经发生了。而电子票据则有利于实时监控,防范金融风险。它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保存,同时通过特定的专用网络通道及时传输给监管当局,从而实现“由事后报表监管转变为实时在线监管,提高人民银行对票据市场,商业银行对系统内票据业务的监管水平”,有利于防范风险。

(二)电子票据与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一直是一个概念比较模糊的称谓。依种类来看,电子货币不仅包括信用卡、转账卡、A T M 卡等传统的电子金融卡,还包括较新的储值卡(Stor ed V alue Card )、智能卡(Smar t Car d ),最新的电子货币则是数字现金(Digital Cash )。电子货币在法律性质上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中央银行的法定电子货币、存款货币流通的电子货币和法定货币之外的电子货币,它们分别代表的是中央银行信用、商业银行信用和普通商业信用。目前世界各国发行的电子货币都不是由法定货币发行机关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发行的,它们本身都不是法定货币,而是法定货币之外的约定货币。

电子票据和电子货币虽然两者概念不同,但都是一种电子支付工具。因此,有人也许会质疑:如果二者功能等同的话,那么电子票据完全可以被电子货币所替代,在我国没有发展电子票据制度的必要。笔者认为,虽然电子票据和电子货币都是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支付工具,但两者有如下几点不同: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电子货币具有多用途、高效率、使用灵活、匿名等特点,目前在B2C 模式(企业对消费者)下的小额电子交易中使用非常广泛。而电子票据主要运用于B2B 模式(企业对企业)下的大额交易款项的支付。2005年3月由T CL 集团出票,招商银行签出的“票据通”就是B2B 形式的电子票据,它是将传统的银行承兑汇票与现代的网络

技术相结合创新出来的,其有利于集团性企业集中管理票据、资金。

第二,功能和职能不同。电子货币是一种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电子支付工具,其有流通和支付两种功能。而电子票据是在传统纸质票据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其不仅具有支付功能、流通功能,它还应具有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这恰恰是电子货币所无法代替的。同时,电子货币的本质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以及支付手段等职能,而价值尺度是电子货币的基本职能,是产生其他货币职能的基础,也是与电子票据的根本区别。

第三,运行环境不同。对电子货币的使用就像使用现金一样,既可以在网络银行内部封闭的环境下运行,也可以脱离网络银行的范围,即无需与银行直接连接也可使用。而电子票据是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依托,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资金信息于计算机系统之中,实现网上银行间的资金传输,它必须在网络银行内部封闭的环境下才能运行。由于技术和安全等原因的考虑,目前电子票据仅限于专用网络系统,但是这一限制仅是暂时的,随着技术的日益提高和人们的普遍接受,电子票据由专用网络向公共网络的发展是必然趋势。

电子票据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传统纸质票据在网络银行的继续和发展。它是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是未来票据发展的一种趋势。深入探讨电子票据的概念必将有助于我国票据市场电子化的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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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后,虽然从法律上确立了数据电文与纸质数据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数据电文的证明力以及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与纸质票据相比在形式上仍是有区别的.

[11]陈翎.建立现代化的票据市场电子服务体系.中国金融.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715266325.html,.

[12]刘满达.电子交易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12).

概念结构设计和逻辑结构设计

概念结构设计和逻辑结构设计 一.系统概述 本系统通过调查从事医药产品的零售,批发等工作的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设计医药销售管理系统。医药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制作需要建立在调查的数据基础上,系统完成后预期希望实现药品基本信息的处理,辅助个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并记录一些信息,一便于药品的销售和管理。通过此系统的功能,从事药品零售和批发等部门可以实现一些功能,如:基础信息管理,进货管理,库房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统计,系统维护等。 二.概念结构设计 1.员工属性 2.药品属性 3.客户属性 4.供应商属性 5.医药销售管理系统E--R 图 三.逻辑结构设计 该设计概念以概念结构设计中的E--R 图为主要依据,设计出相关的整体逻辑结构,具体关系模型如下:(加下划线的表示为主码) 药品信息(药品编号,药品名称,药品类别,规格,售价,进价,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地,备注) 供应商信息(供应商编号,供应商名称,负责人,) 员工 姓名 家庭地址 E-maill 电话 员工 编号 年龄 帐号

四.系统各功能模块如何现(数据流实图);1.基本信息管理子系统 基本信息管理子系统 药品信息员工信息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2.库存管理子系统 库存管理子系 统 库存查询库存信息出入库登记库存报表3.销售管理子系统 销售管理 销售登记销售退货销售查询 4.信息预警子系统 信息预警 报废预警库存预警 5.财务统计子系统 财务统计 统计销售额打印报表 6.系统管理子系统

系统管理 权限管理修改密码系统帮助 五.数据库设计(E-R图,数据库表结构) 1.药品基本信息表 列名字段数据类型可否为空说明药品编号 药品名称 药品类别 规格 进价 有效期 生产日期 售价 产地 备注 2.员工基本信息表 列名字段数据类型可否为空说明员工编号 性别 身份证号 员工年龄

新财经法规(复习资料)—第一章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1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1题、下列各项中,国务院用来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是______。 A.会计行政法规 B.地方性会计法规 C.会计法律

D.会计部门规章 该题您未作答【查看参考答案及评析】该题总分1分,平均得分:0分(1人作答,0人得满分)您本次操作扣取 10 个铜币,请知悉。不再提醒参考答案:A 试题评析: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2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会计法规是指______。 A.会计法律 B.会计规章 C.会计规范性文件 D.地方性会计法规 该题您未作答【查看参考答案及评析】该题总分1分,平均得分:0分(1人作答,0人得满分)您本次操作扣取 10 个铜币,请知悉。不再提醒参考答案:D 试题评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会计法规是指地方性会计法规。" "第3题、______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A.《宪法》 B.《会计法》 C.《企业会计准则》 D.《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该题您未作答【查看参考答案及评析】该题总分1分,平均得分:0分(1人作答,0人得满分)您本次操作扣取 10 个铜币,请知悉。不再提醒参考答案:B 试题评析:《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第4题、2000年国务院以第287号令颁布的会计行政法规是______。 A.《总会计师条例》 B.《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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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知识读懂要求明晰答案 ——以第二学期三次调研卷和近三年江苏高考卷为例 树人学校高三语文备课组(2014年5月30日)【概念说明】 ?厘清知识。厘清:整理、清楚。对复习中的相关知识进行整理,并有十分清楚 的理解。 ?不要再纠缠于新题,充分利用已经做过的练习,效果会更好。新题只是起检验、 巩固的作用。 ?读懂要求:每一题都有答题方向的要求,如修辞手法、字数限制等等。一些具体 的要求,如第一次调研中文学类文本阅读最后一题“请探究文中‘美’的内涵”,必须对“美”从内容上进行分类。 ?分值的设置提示了答题内容的数目,不容忽视。提醒:江苏卷没有答一点得3分 的传统。 ?明晰答案:解题过程的思路明晰。这也是最后10天语文复习在思维上的要求, 具体见各题讲解。 ?体现在答题形式上,答题点要用分号“;”或序数词“1、2、3……”分开。 一、语音 1、词语的选择以常用字为主,极少冷僻的字,如果出现,一般也不会当作重要的考察点。如第三次调研中的“偈子”。 2、题目设置上,常常只有一个选项具有干扰性。 3、相信自己已有的积累。(挑出已做过习题中还未掌握的词,用零碎时间迅速记忆,每天一遍。) 二、成语与病句 ?成语关键是平时积累,要清楚成语使用错误的类型,如望文生义、褒贬误用、张 冠李戴等。 ?病句分语法类病句(语序不当、搭配不当、成分残缺或赘余、结构混乱)和 语义类病句(表意不明、不合逻辑)两类。前一类可以用主干分析法;后一类 可用逻辑分析法,如第11年高考卷中的D项:“为纪念建党90周年,‘唱支山歌 给党听’歌咏比赛将于7月1日举行,届时校长和其他学校领导也将登台参加比 赛。”关键就在于“其他”的指向无法确定,产生歧义。 提醒: ?几乎每一个错误项就是一个错误类型。明确了错误类型,也就能对此句有了明确 的判断。 ?有一类是结合了成语和病句的考题值得注意,如2013湖北卷“网友们纷纷撰写 微博,围绕着‘追星’的话题,或幽默,或自嘲,或‘假正经’一番,捧腹之后,总有一种耐人寻味留在心中”中的“耐人寻味”。

票据贴现概念 操作种类及特点

票据贴现概念操作种类及特点 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交易种类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操作种类及特点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灵活、简便。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财务费用。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给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成本较低。 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该类票据贴现除贴现时利息按照买卖双方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外,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完全一样。 特点:票据贴现利息一般由贴现申请人(贸易的卖方)完全承担,而协议付息票据在贴现利息的承担上有相当的灵活性,既可以是卖方又可以是买方,也可以双方共同承担。与一般的票据相比,协议付息票据中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谈判力量以及各自的财务情况决定贴现利息的承担主体以及分担比例,从而达成双方最为满意的销售条款[3] 。 办理条件编辑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概念厘清

1.回转交易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完成交收的债券和权证。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回转交易(T+0)是指买入后当天可以卖出。 T+1,指买入后的第二天才能卖出(过一天) T+3,指买入后的第四天才能卖出(过三天) 非T+0回转交易,在我国目前,只有权证、债券和融资融券是T+0交易,即当天买入后当天就可以卖出。 回转交易是针对B股实行T+3交收制度而设立的交易方式,它能减少投资人的持仓风险,增强B股的流动性。上海证券交易所在1993年10月间引进了回转交易制度。在回转交易的情况下,投资人能够卖出的股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以履行交收义务的股票,另一部分为其已经买入,但还未交收的股票。但无论在何时买入或卖出股票,他只能在成交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才能办理这些交易的交收,并且,当天的买入和卖出是不能冲抵的 2.定向增资 定向增资的概念,类似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是指非公开的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的行为。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受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两个文件的约束;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行为,则只在《试点办法》第七十二条中有所规定:“挂牌公司可向特定投资者进行定向增资,具体股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直至目前,协会也尚未对新三板的定向增资制定具体规则,这却并不影响挂牌公司对这一融资工具的运用。仅2009年就有4家挂牌公司成功实现定向增资,共增加股份4000[1]万股,募集资金1.77亿元。 3.做市商制度(Market Maker Rule) 就是以做市商报价形成交易价格、驱动交易发展的证券交易方式。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要求】 1.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2.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3.熟悉会计档案管理 4.熟悉内部控制制度 5.熟悉会计机构的设置 6.掌握会计核算的要求 7.掌握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 8.掌握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2)会计市场管理;(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4)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 识点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其实票据也有一定的功能与性质。以下是由整理的票据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

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的特征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票据知识点汇总

票据 一、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1、由出票人签发的有价证券 2、是为了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的特征: 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注:创设收款的权利,无票据即无票据权利。(证权是错的) ②票据是要式证券 注:票据格式和填写要求非常严格,一项不符合要求,即票据无效。 ③票据是文义证券 注: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 ④票据是无因证券 注: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 ⑤票据是流通证券 注:可以背书转让 ⑥票据是缴回证券 注:银行支付款项后,需收回票据 (二)种类 广义:股票、债券 按范围分: 狭义:仅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 银行汇票 票据本票 支票 工具银行卡 托收承付 结算方式委托收款 汇兑 即:三票1卡和结算方式 即期票据 按付款时间: 远期票据 自付票据 按付款人分: 委付票据

(三)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票据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 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 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出票人------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 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 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5)背书人------ 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 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 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除基本当事人外, 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四)持票人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NO1、找付款人 持票人的权利 追索权:NO2、找前手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是指持票人向支票的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汇票的承兑人出示 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拒绝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 金额的权利。 (五)记载事项: 种类 效力 举例 绝对记载事项 必须记,不记,票据无效 如:金额 相对记载事项 应记,如没记,票据有效,按规定执行 如: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 记则按记载执行,不记则无 如:“不得转让” 非法定记载相项 记不记都无法律效力 如:合同号 不得记载事项 不能记载,记了白记 如:支票付款日期

承兑汇票种类及定义

承兑汇票种类及定义 种类 在中国国内的贸易中,承兑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两种。这两种汇票都与远期付款有关。 银行承兑汇票:这里的汇票就是传统的由债权人开出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命令书。当这种汇票得到银行的付款承诺后,即成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短期的融资工具,期限一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为普遍。 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本词条所涉及的承兑汇票即是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与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定义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往往是收款企业(出票人)自行签发给付款人的汇票,其性质相当于账单(bill),其在不同的情形中,对付款人的约束力亦有不同。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跟单的承兑汇票,一般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中的跟单文件之一,买方对卖方开具见票后一定期限天数付款的跟单汇票,于银行提交货物运输及提货文件时,应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这种承兑汇票,因为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之一,属于银行信用文件,对付款人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承兑汇票,一般是收款人(出票人)直接开给付款人的账单,属于商业信用,对付款人并不具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承兑汇票程序 基本流程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用。这是因为付款人与出票人在出票之前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一定金额的款项,或者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所以,出票人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的准备,持票人在汇票到

厘清核心概念及其学习进程——以高中化学必修二化学“化学电源”教学内容为例

厘清核心概念及其学习进程——以人教版高中化学必修二化学“化学电源”教学内容 为例 教学目标: 1、能够说出常见化学电池的分类、优点及质量优劣的判断标准。 2、知道一次电池、二次电池、燃料电池的基本构造、工作原理、性能和适用范围。 3、在给定电极材料、氧化还原反应原理等信息(查阅资料)的情况下,能够写出常见化学电源的电极反应式和总反应方程式。并形成书写电池电极反应式的一般思路: 4、通过学习各类电池的实际应用感受化学给人类带来的进步和文明。通过了解废旧电池对环境的危害,树立环保意识。 电化学概念在中学化学教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电化学概念多且抽象,如氧化还原反应、电解质溶液、离子反应、原电池与电解池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电极的判断及电池反应方程式等,学生的迷离概念也就相对较多。 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发现周玉芝,孙奇文等对这一部分学生迷思概念的研究比较系统深入。周玉芝老师以一线教师对人教版高中化学选修4《化学反应原理》教材的“化学电源”教学中关于学生认识发展的教学困惑为切入点,做了基于核心概念的中学化学“电化学基础”教学内容分析。以“化学电源”教学的再设计,说明厘清核心概念及其学习进程对促进学生认识发展的教学价值。 一、教学障碍点分析 1.学生通过必修2 “发展中的化学电源”,应已了解几种常见的化学电源(干电池、充电电池和燃料电池)在社会生产中的应用,初步认识化学电源的工作原理与分类,以及认识化学电源可能引起的环境问题。选修4“化学电源”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判断电池的优劣标准及部分化学电源的电池反应。对于化学电源教学而言,除了认识它们的用途和可能引起的环境问题外,还可以发展什么认识?必修与选修中有关化学电源教学的关键差别在哪里? 2. 原电池是高中化学的重点,也是高考的热点。而电极反应属于氧化还原反应的半反应,故又是高中化学的一个难点。在平常练习、模拟考试或者是高考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在教材中没有出现的陌生电池,书写电极反应方程式时就会遇到障碍,要么无从下手,要么费时费力。

(法律法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与会计法(法律法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的本质是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会计方面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等。狭义的会计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0月31日两次对《会计法》作了修改。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律是1985年1月21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 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会计法》。它是会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机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法律法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仅次于《会计法》。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

概念结构理论

概念结构理论 刘壮虎 北京大学哲学系,liuzhh@https://www.wendangku.net/doc/b715266325.html, 摘要 本文不从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出发,而是将概念作为初始出发点,按照概念结构整体论的观点,在思想—概念—语言三者统一的基础上,建立概念结构的形式理论,讨论其基本性质及其意义,并在此基础上研究若干相关的问题。 实际中使用的推理,比我们通常说的逻辑推理要更广泛,本文建立依赖于语言的相对于主体的推理,并根据这种相对的推理建立相对的一致的概念。通过这种一致的概念,讨论不一致信念集的特征。这种推理也可以部分地用于概念的分类上,本文通过两个简单的实例来说明这种方法的应用。 词项的同义是语言学中的重要问题,按整体论的观点,比同义更一般的不可分辨性更为重要,本文给出了概念的不可分辨性的定义,并讨论其在语言中的表现。不同语言间的翻译也是语言学中的重要问题,本文在概念结构的形式理论基础上的对不同语言间的翻译进行了一些初步的讨论。 本文只是在对最简单的语言进行讨论,通过这样的讨论体现概念结构形式理论的思想、方法和研究框架。 §1前言 一、外延和内涵 概念有外延和内涵,是概念研究中的一个教条。我认为,这个教条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准确的。 概念有不同类型的,如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十大范畴,而在三段论中使用的只是实体范畴和性质范畴。在讨论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时,也往往集中在个体、类和性质的范围内(与实体范畴和性质范畴相当),就算有所推广,也不是所有的概念。就是在个体、类和性质的范围内,概念有外延和内涵也是存在质疑的,如不可数名词的外延、性质化归为类等问题。 对外延和内涵的形式化的研究中,大多数说的是语句的外延和内涵,如各种内涵逻辑,它们与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是完全不同。 将内涵看作可能世界到外延的函数(或者在此基础上的修改),对于处理语句的内涵确实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但将这种方法用于处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却带

票据抗辩的概念分析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715266325.html, 票据抗辩的概念分析 票据抗辩可从抗辩行为和抗辩权两方面来考查。票据抗辩权是票据法赋予票据抗辩人对抗持票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权利;抗辩行为是票据抗辩人实现票据抗辩权的行为和过程。抗辩行为可以表现在诉讼外(民事法律行为或非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表现在诉讼中(民事诉讼行为)。票据抗辩权和票据抗辩行为互为表里,是辩证的统一,理解票据抗辩必须对票据抗辩行为和抗辩权进行全面分析。 一、传统票据抗辩概念之缺陷 在论及票据抗辩时,学者多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来界定。比如,台湾学者多主张“票据之抗辩者乃票据债务人提出合法之事由,以拒绝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之行为也。”或“票据抗辩者,乃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之请求,得提出实体法上之事由抗辩,而拒绝履行之谓。”我国大陆学者亦有此认识,“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单纯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界定票据抗辩,不难得出如下结论:1. 票据抗辩的行为人是票据债务人;2. 票据抗辩的行为对象是票据债权

人;3. 抗辩事由是合法事由,即符合票据法规定的事由;4. 票据抗辩是一种对抗行为,即票据债务人基于法定事由,对抗票据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我国的票据法完全采纳了这种观点,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对票据抗辩做出了立法解释。其第13条第3款规定,“票据法上所称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一概念实际上存在两大漏洞。首先,其仅对票据抗辩行为进行了概念界定,而没有直接对票据抗辩权进行定义。票据抗辩行为的法律依据在于抗辩人享有抗辩权。抗辩权和抗辩行为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没有对票据抗辩权的概念界定,就不能正确理解票据抗辩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理性,也就不会架构起完善的票据法权利体系。”其次,将抗辩人与票据债务人等同,抗辩对象与票据债权人等同,未能包含所有票据抗辩的情况。因为在票据流转实践中,抗辩人可能并不仅仅是票据债务人,他也可能是无票据义务之人。比如出票系伪造的票据。此种情况下,票面上记载的出票人系被伪造人,其根本无付款义务,因此当他行使抗辩权时就不会具有票据债务人的身份。再者,抗辩对象也不可能是单一的票据债权人。因为把合法的持票人称为票据债权人本无可厚非,但把非法的持票人也纳入票据债权人却让人匪夷所思。比如,以欺诈、盗窃或胁迫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根本不可能票据债权人,但却可以成为抗辩对象。另外如无效票据,当有关票据欠缺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时,则自始就没有发生票据法上所规定的权利,有关的持票人也就不可能称为票据债权人;同时,

电子票据之概念厘清_弋璘

当代经理人C ONTEMPORARY MANAGER 2006 6 1  电子票据之概念厘清 □ 弋  [1]  刘 畅 [2] ([1]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2]北京大理律师事务所 北京 100028) 摘 要 电子票据是传统票据在电子商务和网络时代的延伸,是传统票据的第二代表现形式。随着招商银行“票据通”的签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有关电子票据的法律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试图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对电子票据的概念进行界定,以期对电子票据的立法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关键词 电子票据 概念 厘清 中图分类号:F 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49(2006)05-001-03 电子票据作为电子商务时代的一种新生事物,极少有学者从法律的角度对其概念进行过界定。而“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电子票据的概念予以明晰。但凡谈及概念无外乎包括内涵和外延两种。下文将从电子票据的内涵和外延分别进行界定。 一、电子票据的内涵界定 在传统商业交易活动中,作为交易结算的支付工具一般有货币和票据两种,同样在当今商务交易活动中,除了电子货币外,电子票据也可以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电子票据是兼具传统纸质票据和电子交易两者于一体的一种支付工具。从广义上讲,电子票据包括两种:一是传统票据的电子化,即以网络和计算机为依托,通过电子信息取代传统的纸面凭证来进行资金流转的电子信息传递;二是用电子信息完全取代传统票据,信息传递的过程也就是资金流动的过程。两者可称为电子票据的信息层面和货币层面。从信息层面过渡到货币层面,还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这期间即是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共存的混合支付阶段。因此,从整体上来讲,不能将电子票据的含义简单地定义为票据的电子化或者电子化的票据,这种说法只能表明电子票据之一种形式,并不能涵盖其全部。从狭义上讲,电子票据仅包括货币层面,即完全脱离纸介质而存在于电子介质之中的一种新型票据。本文主要是对狭义的电子票据进行分析。 在对我国电子票据的内涵进行界定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电子票据的定义。以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美国是当今世界最早使用电子票据的国家,其中发展最为完善的当属电子支票。在美国,对电子票据 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在不同的阶段,对其有不同的称谓。如被誉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统一商法典》”的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第16条将其称为“可转让记录”(Transferable Re -cords ),具体是指“《统一商法典》第3条规定的‘票据’或第7条规定的‘文件’被做成电子记录。电子记录的签发方以明示方式约定该记录是可转让记录”。而在《统一商法典》第4A 编中也未采用“电子票据”这一概念,而是以“支付命令”取而代之,但“‘支付命令’的概念与票据法中的‘票据’概念居于同样的地位,只不过未采用‘电子票据’的措辞而已”。因此不管是“可转让记录”还是“支付命令”,其内涵基本均与电子票据相同,只不过“可转让记录”是电子票据发展的信息层面的表现形式,而“支付命令”是其发展的货币层面的形式而已。因此,笔者认为美国之所以会有如此繁多的概念是跟其电子商务科技的日新月异密切相关的:在法律概念规定其内涵后,由于科技的发展使其外延产生了变化,致使无法规范因科技进步所带来的问题,从而造成概念的模糊。与美国相比,我国台湾地区对电子票据的定义较统一、明确和简单。“电子票据往来约定书”和“金融业者参加电子票据交换规约”均在第2条规定,“电子票据是指以电子方式制成之票据,包括电子支票、电子本票及电子汇票。”这一定义包括信息和货币两个层面。通过对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电子票据概念的解析可以看出,由于文化背景差异以及对电子票据的不同认识,造就了他们对概念的认定有很大差异。因此,我国在对电子票据概念的内涵进行界定时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界定既有事实性又有前瞻性的电子票据的概念。 相比较美国和台湾地区,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票据的内涵,更谈不上对电子票据内涵的界定了。我国于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并没有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习题:票据的概念与特征含答案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习题:票据的概念与特征含答案 【知识点】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考情分析】 票据是考试的难点也是重点,是考试不定项选择题的高频考点,要求考生掌握。 【考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保证人属于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考题·多选题】(2010年)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考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该记载人是( )。 A.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B.粘单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C.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D.票据持票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考题·多选题】(2018年)下列关于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说法正确的有( )。

概念结构和逻辑结构

中北大学 数据库课程设计 概念结构和逻辑结构设计 2012 年 6月 3 日

一、概念结构设计 建立系统数据模型的主要工具是实体-联系图,即E-R图。E-R图的图形符号约定如表1-1所示: 表 1-1 E—R图的图形符号 系统的E-R图,如图1-1所示,每个实体及属性如下: 家庭成员:姓名、称呼、密码、出生日期 收入记录:收入项目编号、收入项目名称、收入人员、收入金额、收入日期 支出记录:支出项目编号、支出项目名称、支出人员、支出金额、支出日期 银行信息:银行账号、银行名称、开户人、存款金额、开户日期 1.家庭成员关系E-R图 2.收入记录E-R图

3.支出记录E-R图 4.银行信息E-R图 5.系统E-R图

二、逻辑结构设计 1.概述 数据库逻辑设计将概念结构转换为某个DBMS所支持的数据模型对其进行优化。 在对该家庭理财管理系统的实体关系图进行了分析之后,分别对其实体、联系作了属性的分析,得出这些实体与联系的主键与码值,为以后对该家庭理财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的物理设计提供了方便与基础。 2.数据模型 2.1基本的数据模型有: 家庭成员(姓名、称呼、密码、出生日期); 收入记录(收入项目编号、收入项目名称、收入人员、收入金额、收入日期); 支出记录(支出项目编号、支出项目名称、支出人员、支出金额、支出日期); 银行信息(银行账号、银行名称、开户人、存款金额、开户日期) ; 2.2经过优化后的数据模型有: 家庭成员(ID,姓名、称呼、密码、出生日期); 银行信息(银行账号、银行名称、开户人、存款金额、开户日期); 使用者(ID,帐号,密码); 收入记录(ID,名称,收入人员,金额,日期); 支出记录(ID,名称,支出人员,金额,日期); 管理收入(家庭成员ID,收入记录ID); 管理支出(家庭成员ID,支出记录ID); 查看收入(家庭成员ID,收入记录ID); 查看支出(家庭成员ID,支出记录ID);

2020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精华讲义)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会计法律制度 考点: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二)会计关系 1.包括内容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业务处理中的经济关系; (2)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会计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1)主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客体: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 (三)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例题·判断题】会计法律制度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正确答案』× 【例题·多选题】下列会计法律制度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总会计师条例》 C.《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D.《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正确答案』BC 【例题·多选题】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包括会计核算制度和()。 A.会计监督制度 B.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C.法律责任 D.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正确答案』ABD 考点: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谁是单位负责人? 法人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负责什么?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注意1】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地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注意2】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办理具体事务的会计人员的责任。 【例题·判断题】(2018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正确答案』√ 【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是()。 A.总会计师 B.单位负责人 C.会计核算人员 D.单位审计人员 『正确答案』B 【例题·多选题】关于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职责,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B.单位负责人必须事事参与,严格把关 C.应依法做好会计监督工作 D.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办理违法事项 『正确答案』AD 考点: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1)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会计账簿。 (2)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注意】各单位有且只能有“一套账”,不能不设置,也不能账外设账,如设置“小金库”。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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