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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沙采购合同(范本)

黄砂采购合同

需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黄砂供应合同事宜达成一致,并做出如下约定,特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范围及内容

1、经甲方确认规格的黄砂的供货、运输、检测、售后服务等工作。

2、收货地点:

二、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金额:

三、技术及质量标准要求

合同签订前,乙方提供产品样品,甲乙双方共同封样,封样样品的品质作为验收标准。

四、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

①供货批次、数量及时间:批次数量以经甲方指定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的单据上所列数量为准。交货时间为:为乙方收到料单后_1_个工作日内。

②乙方每次发货应符合甲方要求的发货顺序及数量要求,否则该批次暂不计货款,同时乙方承诺向甲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3%作为承担延期交货责任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部分。

③若甲方要求补料,乙方应保持本合同单价不变并应积极配合工程的进度要求,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日内将补料送至指定交货地点。

3若乙方所提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乙方应免费更换,且在收到甲方更换通知之日起 1 日内到货。

4、交货地点:

五、验收

(1)验收方式:

货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后,乙方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通知甲方验收,经甲方指定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如发生特殊情形,甲方原指定人员无法及时到场验收的,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所指定的另一收货代

表人为准。

(2)验收标准:符合本合同关于质量要求的约定。

(3)验收后的处理:若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并盖章;若验收不合格或甲方对产品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有异议,或发现货物发生毁损的,乙方应在限定时间内无偿补齐或更换,由此引起的工程、交房期限延误等直接,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所指“验收”仅指非专业人员通过外观观察及清点数量所能发现的数量短缺及损坏,不包括内在质量问题。甲方验收不视为最终验收,以国家权威检验部门验收结果为准。

(4)在交货验收后对于只能在材料施工过程中或材料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材料,乙方应负责在甲方发现质量问题后 1 日内予以更换,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资料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订料单要求:必须以甲方指定人员签字认可后才发生效力。

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订料单进行审核,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订单或技术要求不合理或表述不清,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同时甲方应及时给予回复并提供修改意见。

。七、包装及运输方式的约定

1、运输方式:

2运输费用负担的约定: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中,不再单独计取。

3、运输途中(包括卸货过程中)如有损毁或丢失,由乙方负责免费

及补足,由此引起的误工及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赔偿,乙方同意甲方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部分。

八、结算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采用按实结算的结算方式,以经甲方指定人员验收合格的数量为最终结算依据。

2、结算程序:乙方所有材料进场后,经甲方指定人员验收合格后,每月对账确认后支付上月的货款。

3、本合同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分配制,且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开具符合当地财税规定及甲方要求的发票,乙方、支票与发票三者的抬头名称必须一致,甲方核对无误后才能付款,若乙方提供的不符合规定,则甲方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

九、不可抗力的界定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发生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政府出台的对合同标的产品的强制性政策、规定。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对方书面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予以部分免责。在此情况下,乙方仍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货物的发运。

十、甲方权利义务

(1)为乙方装卸货物提供相应便利,但货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标的物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自卸货后,交付给甲方之时起由甲方承担,因此卸货前由乙方承担,如果发生毁损、灭失,乙方需负责免费调换及补足。

(2)甲方有权封存样品,同时保留将材料取样送至国家权威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的权利,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乙方权利义务

(1)提供其具有销售黄砂的相关资质。

(2)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与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要求相符合。对于不合格产品的保护、存放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保证无偿、及时退换。

(4)乙方须配合甲方安排补货,补货的单价不能高于本合同约定单价。

(5)如遇不可抗力延迟交货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费用由乙方自理。

十二、违约责任

1、不能按期交货的处理

(1)在非不可抗力情况下乙方不能按时交货,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的 %/天计算;若交货期推迟 2 个日历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乙方应无偿退回全部货款并按合同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因不可抗力情况,乙方不能按时交货,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2、应尽量协商解决争议,保证工程进度,不得停止供货。

(1)除法律规定和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除外,乙方不得以价格确认等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为由影响供货进度,如遇特殊材料有争议的或因双方争议影响正常供货进度的,则甲方可以选择单方宣布解除合同。除因乙方上述行为导致本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履行无意义外,对于甲乙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按实结算。若甲方不宣布解除合同的,则乙方同意甲方另行采购所需的材料。

3、因乙方供货或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引起的问题,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3 小时内必须派相关技术人员到场处理、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处以结算总价款的 5%以内的违约金处罚,并有权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十三、其它约定

1、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肆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传真:传真:

税号: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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