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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

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围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活动。

第四条对于涉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全部实施社会化运行;对于废气重点污染源自

动监控设施,是否开展社会化运行由排污单位自行选择,但进行自运行的排污单位必须具备和社会化运行单位同等的运行维护资质。

第五条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进行公开招标,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申请财政全额补助,并根据年度运行维护考核情况予以拨付。非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向所在地财政申请解决。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科技标准机构负责对在我省开展社会化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现场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环境监察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控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监督考核。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为社会化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社会化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以任理由干扰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八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运行资质(不含临时资质),并必须通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年度社会化运行考核。

第九条因环境行为或运行维护行为不当等被环境保护部门通报过的单位2年不得在我省开展

社会化运行活动。

第十条参与我省国(省)控重点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全国围至少开展2年以上运行活动,

且有5个以上运行正常的案例(企业)。

第十一条社会化运行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环境保护部门

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培训合格证,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在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所在地省辖市必须至少设置一个办事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实验室,并配备稳定的管理、运行维护人员与保障车辆。

第十三条参与我省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的单位必须配备2名以上具

备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操作和管理经验5年以上人员。若参与运行的在线自动监测仪生产厂商

单一,则参与运行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数量与有资质在现场运行维护的人员数比例不得大于10:1 ;若参与运行的在线自动监测仪生产厂商超过3家(含3家),则参与运行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数量与有资

质在现场运行维护的人员数比例不得大于 6 : 1。

第十四条具备实验室计量认证资质或药剂配置、标液配置、人工监测、水样比对监测等实验室

工作已委托给具备实验室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操作。

第三章职责

第十五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在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运行资质证书规

定的有效期、运维围从事运行活动。

第十六条社会化运行单位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校准、运行工作,确保所运行

维护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转,数据及时、准确、可靠上报,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

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第十八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台账,

做到一企一档。台账

容主要包括:

1、所运维企业的基本信息、自动监控系统的基本信息和安装信息、自动监控设施的重要参数设置信息;

2、自动监控设施实行社会化运行的交接记录;

3、监控平台的巡查记录及数据缺失、异常查处情况记录(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4、标准气体、标准液体等的购置、更换记录;

5、备机、药剂及其他耗材的购置、添加、更换记录;

6、每季度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报告和自行比对监测记录;

7、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全年度汇总记录;

8、设备维修期间的人工监测记录;

9、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运维台账等。

最近半年的现场运维台帐应当放置在监控站房,以备环境保护部门检查时查阅。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台账的社会化运行单位视为无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备有满足日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所需的耗材、关键部件

或备用整机,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以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的存储数量。

第二十条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的单位必须在省污染源监控平台中的第三运维管理系统中对本单位的基础信息、操作和管理人员信息、所运行维护排污单位日常运维记录等容进行更新填报,形成电子台帐。

第二十一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在开展运行维护工作前,要与排污单位、仪器供应商做好污染源自

动监控设施及附属设备的交接,并将交接时的设备安装情况、运行状况、数据传输情况、重要参数设置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备案。设备质保期,交换记录须经社会化运行单位、排污单位及仪器供应商三签字确认;质保期外,交换记录须经社会化运行单位、排污单位签字确认,但可邀请仪器供应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附属设备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在运行维护期间应履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合同和相关技术规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故意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蓄意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如排污单位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监测数据可能

以致不准确时,社会化运行单位应配合排污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由于排污单位停产等原因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需长期停用时,经所在地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社会化运行单位可停止上报自动监控数据,并根据相关仪器说明书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废液排空、清洗管路、清理探头等必要的停机保养维护工作。在排污单位生产恢复后应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启用。

第二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从安装之日起已满8年或连续未通过2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

门有效性审核、在线监测仪器已无厂商生产而难以购置相关配件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应主动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要求其督促排污单位更换相关设备。

第二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月

向其报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配合排污单位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日常运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应遵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要求开展

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社会化运行单位运行维护人员每次到现场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维护时,应

携带相关证件或复印件。要保持监控站房的清洁,保持仪器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控站房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运行维护工作结束后在现场要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运行维护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于4日将此次运行维护记录在省污染源监控平台的第三运维系统进行登记更新。

第二十八条社会化运行单位要将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运行资质证书、现

场运行维护人员的连续自动监测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和联系式、现场自动监控设施的重要参数等信息上墙公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用标样及药剂的配置单位、有效期、浓度、成分必须在站房公示。

第二十九条社会化运行单位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通过监控平台远程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监控站点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社会化运行单位每对现场端监控设备进行一次巡检,并且连续两次巡检间隔时间不得

超过7天。

第三十一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采用认可的标气或具备实验室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配置的标准溶液,并按照技术规要求的频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校验。

第三十二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排污单位故障报修申请时,运行维护人员需在4小

时到现场处理问题。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仪死机等,维修时间不应

超过8小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恢复正常运行。发生重故障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维修后,必须对其按照有关技术规要求进行校准和校验,确认其监测性能完全恢复后可重新投入使用。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期间,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规定,采用手工监测等式(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每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三十三条如果在五个工作日无法排除故障或者由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更换、停用、拆除等

原因将影响正常运行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安装备用仪器。备用仪器或主要关键部件(如光源、分析单元等)经调换后应根据有关技术规要对所用在线监测设备重新调试,并经校验和比对监测合格后可投入运行。人工监测无实验室计量认证资质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三十四条若数据采集仪发生故障,应在12小时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第三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产生的废液应由社会化运行单位统一收集,交付有资质的

单位进行妥善处理,并有相关的台帐记录。

第三十六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在现场运行维护时如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自动生成监测数据、故障率偏高等异常情况时应主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活动的、申请资质证书过

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活动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不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的、擅自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报告也不及时维修的、不按技术规要求建设和操作的、擅自修改相关参数和数据的、弄虚作假掩盖真实排污状况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擅自改变的,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自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交接之日起,环境保护部门一旦发现设备存在不正常运行或

者弄虚作假等情形,除非有证据证明与社会化运行单位无关,社会化运行单位和排污单位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省环境保护厅每年对在我省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的单位组织专项考

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辖区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的单位进行评比和表彰。排名前3

名的在下一年度省社会化运行单位招标中可优先入围。。

第四十一条对未通过考核的本省社会化运行单位,不予通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质年检省

级核查,建议环境保护部取消其年检资格;对未通过考核的外省社会化运行单位,建议环境保护部或者其所在省环境保

护厅取消其年检资格。

第四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一旦发现社会化运行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故意停运污染源自动监

控设施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将根据上报情况对其予以通报,责令其3年不得在开展相关业务,并建议环境保护部暂停或吊销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申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认真审核、对已依法取得污

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现场运行维护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依据本办法所制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现场检查、资金管理与考核细则等为本办

法的补充部分。

第四十五条省以前颁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相关规、为准;本

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

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运维单位签合同时是否标明配件、运维等成本参考价格

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运行维护考核参考指标

考核指标包括:

1负责运行的设备全年环境保护部门比对监测平均通过率不少于

90% ;

2、设备正常运转率不少于90% ;

3、数据传输率不少于90% ;

4、故障5天排除率不少于90% ;

5、现场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不少于100% ;

6、实验室操作人员盲样考核通过率不少于100% ;

7、未发生备品、备件不足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情况;

8、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运行维护台账不齐全情况。

9、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未发现监控设备无故停运或弄虚作假的。

对考核结果进行打分,少于90分的考核结果为不通过。考核通过的,运维费用全额拨付;不通过的,根据合同条款扣减相应的金额。

二、日常运维工作要求

操作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应作好巡检记录,巡检记录应包含该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仪器废液应送相关单位妥善处理。

每日上午、下午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

情况,应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每对现场端监控设备进行一次巡检,并且连续两次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7天。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维护工作包括:

日常巡检规程应包括该系统的运行状况、烟气CEMS工作状况、系统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系

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记录。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运行过程中的定期校准应做到:

a.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和气态污染物CEMS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

零点和跨度;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或/和跨度;

气象信息服务协议书通用版

气象信息服务协议书通用版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5116

气象信息服务协议书通用版 气象信息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促进乙方的防灾减灾工作,并以针对性的气象预报服务,有效地、广泛地指导乙方各行业生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各行业经济效益。应上级政府(部门)要求或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为乙方开通_______气象网站气象信息服务,具体事宜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开通_______气象网站,并通过该网站为乙方开展综合气象信息服务。现阶段已上网的气象信息内容见附件,今后甲方应根据乙方对气象信息的需求、各行业生产和防减灾工作特点,及时充实和完善网站气象服务信息。

二、甲方应确保网站畅通,做到网站气象信息及时更新,努力做准、做好各类预报服务。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为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网站气象信息服务所做的调研等各项工作。 三、乙方要配备专用设备,指定专人负责上网浏览气象信息、做好重要气象信息的传递汇报、提出防减灾建议、指导行业生产、反馈气象服务效益、提出对网站气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四、甲方网站实行会员制管理,每户设置一个用户名和一个密码,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外单位或个人泄露、转让用户名和密码,否则会对乙方自身正常使用本网站造成较大影响,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五、乙方协议使用海洋气象网站的部位为:本单位使用。 六、鉴于现阶段全球气象科技水平的限制,气象预报还不能做到完全准确无误,因此甲方并不承担某些因预报不准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相关的法律责任,但甲方应尽力做好、作准预报服务。若乙方(或下属单位)从事远程海上作业,甲方建议在参考甲方预报的同时,要综合参考各上级气象台及临近作业海区其它气象台站的气象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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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水文办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8]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22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水文办法 (2013年3月22日苏府规字〔2013〕3号文发布,根据2018年1月22日苏府规字 〔2018〕1号文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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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远程通讯系统说明书

江苏省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远程通讯单元 实施规范说明书 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2007年1月

目录 第1章系统简介 (3) 1.1 概述 (3) 1.2 系统组成 (3) 第2章DTU-H7远程通讯单元安装 (4) 2.1 概述 (4) 2.2 开箱 (4) 2.3 安装与电缆连接 (4) 2.4 接地 (5) 2.5 供电电源 (5) 第3章CEMS计算机安装配置 (6) 3.1 安装远程通讯单元 (6) 3.2 安装通讯服务软件 (6) 3.3 通讯服务软件配置 (8) 第4章通讯接口编程方法 (11) 4.1 接口定义 (11) 4.2 接口调用代码实例 (12) 第5章系统启动 (14) 5.1 运行前检查 (14) 5.2 系统启动 (14) 第6章参数范例说明 (15) 6.1 ServiceConfig数据上传目标地址配置信息 (15) 6.2 EquipmentConfig设备(排口)配置信息 (15) 6.3 PointConfig测点配置信息 (15) 6.4 EquipCmdCyc设备数据上报周期设置信息 (15) 6.5 DataStatMode:历史统计方式 (16)

第1章系统简介 1.1 概述 江苏省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是一套基于Web Service结构、GIS界面管理、无线实时通讯的在线监控系统,用以提高环境监察的水平与针对性,强化环境监察快速反应能力,使管理部门实时共享监控信息资源,并为建设集监测、监控、监管一体化的环境信息综合平台奠定基础。 1.2 系统组成 CEMS远程通讯系统由远程通讯单元DTU-H7和通讯服务软件CEMS Terminal Service 两大部分组成: ?远程通讯单元DTU-H7 是用于各监测点位监测数据上传的无线通讯硬件设备,主要特点如下: ●采用GPRS DTU方式运行; ●按工业现场设备标准设计,一体化,抗干扰,可靠性高; ●使用方便、灵活,配置简单; ●远程通讯单元永远在线。 ?通讯服务软件CEMS Terminal Service 是用于CEMS系统与环境监控中心连接通讯服务软件,主要特点如下 ●采用NTService在线服务方式运行,可靠性高; ●与监控中心的连接采用环保国标通讯协议和江苏省通讯协议; ●与CEMS系统的连接采用COM标准。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执行日期 2014 年1 月1 日起 目的 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 负责解释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目录 .1文件发布 .2文件全文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

编辑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30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

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向社会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 本规范所指的防雷装置检测是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以及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所安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性能检测。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窗口、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收费、用户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检测资质、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用户了解服务内容和环节、收费依据和标准,设置用户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以及邮件、信函、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用户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用户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从业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从业资格证书,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用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工作流程(附件1),与用户签订《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协议》(附件2)。 第八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工作流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并现场填写原始记录表(附件3)。 第九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分析各项检测数据,出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附件4),并通知用户。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依据和标准收取检测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用户回访制度,通过书面回访、电话回访、现场回访、用户座谈会等形式回访用户,回访率应达到100%。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接受投诉应态度诚恳,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苏环规〔2011〕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1 —

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50份 —2 —

附件: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3 —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定期对省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逐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市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以外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运行、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控机构,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环境监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总量控制(污染控制)、环境信息等机构 —4 —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两部分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省和所在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有必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由省级监管。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 2.负责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承建、运行维护单位的准入标准,审核在本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单位的资格条件;

气象信息服务协议书实用版

YF-ED-J583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气象信息服务协议书实用 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气象信息服务协议书实用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促进乙方的防灾减灾工作,并以 针对性的气象预报服务,有效地、广泛地指导 乙方各行业生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生产安 全,提高各行业经济效益。应上级政府(部 门)要求或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为乙方 开通海洋气象网站气象信息服务,具体事宜双 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开通海洋气象网站,并通 过该网站为乙方开展综合气象信息服务。现阶

段已上网的气象信息内容见附件,今后甲方应根据乙方对气象信息的需求、各行业生产和防减灾工作特点,及时充实和完善网站气象服务信息。 二、甲方应确保网站畅通,做到网站气象信息及时更新,努力做准、做好各类预报服务。 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为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网站气象信息服务所做的调研等各项工作。 三、乙方要配备专用设备,指定专人负责上网浏览气象信息、做好重要气象信息的传递汇报、提出防减灾建议、指导行业生产、反馈气象服务效益、提出对网站气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1 号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5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9日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颗粒物污染,着重解决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防治施工、物料堆放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强化工业烟尘、粉尘污染防治,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削减大气颗粒物排放总量。 第四条排放大气颗粒物的单位和个人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投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体制和机制,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施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烟尘、粉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监督管理城市道路积尘、绿化养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及其物料堆放、装卸、运输等产生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渣土处置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 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活动。 第四条对于涉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全部实施社会化运行;对于废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开展社会化运行由排污单位自行选择,但进行自运行的排污单位必须具备和社会化运行单位同等的运行维护资质。 第五条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省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进行公开招标,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申请财政全额补助,并根据年度运行维护考核情况予以拨付。非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向所在地财政申请解决。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科技标准机构负责对在我省开展社会化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现场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环境监察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控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监督考核。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为社会化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社会化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八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示并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职责。 第四条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方式;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环境监察机构应安排对重点污染源的暗查工作。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内容 1、污染物排放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帐; 4、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

5、自动在线监控数据。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程序 1、现场监察前,要对监察对象的生产工艺、产污种类、产污环节、产污浓度、产污量及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并准备现场取证设备和现场检查所需用品等; 2、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需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实施现场监察时,对企业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原始记录(交接班记录、设施各工段污染物进出浓度记录、水质化验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校验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并制作《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一)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二)。根据工作需要,可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见附件三),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监察人员注明原因。 4、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视情节需要现场纠正的,环境监察人员应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四),责令立即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5、对企业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按时落实到位。

气象信息服务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

气象信息服务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 摘要:鸡西市是农业生产大市,该地区农业生产与气候具有紧密联系,气象信 息服务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特别重要作用。为更好推动当地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本文结合黑龙江省鸡西市气象局农业气象服务工作开展实际,介绍气象信息服务 在农业生产中具体应用,对其所面临问题分析探讨,提出增强气象信息服务农业 生产能力措施。 关键词:气象信息服务;农业生产;应用 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迅猛发展及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现代化信息在农业生产中应用愈来 愈广泛,发挥作用也越来越显著。现代气象信息服务能够为农户提供有效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人们应对气象灾害提供可靠保障,降低灾害损失。因此,加强气象信息服务在农业生产中 应用十分必要,本文重点对气象信息服务在农业生产中应用分析探讨。 1.气象信息服务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 鸡西市地处中纬度亚洲大陆东岸,黑龙江省东南部,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为农业 生产大市,域内有农垦牡丹江分局及所属12个大型国有农场,水稻、大豆、玉米等作物是 当地主要农作物。近年来,鸡西市重点推进种植业向畜牧业、传统农业向现代绿色农业转变。而现代农业生产对于气象服务需求逐渐提升,农村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 设成为鸡西市迫切需求。 多年来,鸡西市气象部门重视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气象为农服务网,该气象服 务网涵盖各级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手机号码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在各乡镇建成 49个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安装254块电子显示屏和500套大喇叭及由898人组建气象信息 员队伍。这些气象服务网覆盖鸡西市所有乡村,成为气象信息有效传播终端。 通过气象为农信息服务网,气象部门可在关键农事季节及灾害性、转折性天气来临时, 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及所有气象信息接收终端发送专题服务材料、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和农 事建议,被传递到决策者和老百姓手中,助力其科学有效规避天气灾害,适时开展农业生产。此外,气象信息服务还包括农业气象情报、农业气象旬报、农业气象月报、土壤水分监测公 报及作物产量预测等,将这些气象信息及时传送给相关部门及广大农民,能有效推动农业健 康生产,受到鸡西市广大人民群众欢迎,取得良好气象信息服务效益。 2.气象信息服务所面临的问题 2.1气象信息的准确性仍较低 目前,我国气象信息服务提供的气象信息准确性仍较低。由于农村广阔,受资金、人力 等诸多因的限制,一些偏远农村监控设备不完善,专业农业气象技术人员缺乏等因素,这限 制了整体预报制作,更影响部分区域气象预报信息准确性。再者,在当前科学技术条件下, 大气运动数值模拟均不能充分反映大气真实变化,而且对预报信息人为修正是主观经验意识 较强,常会导致气象信息无法实现最高准确度。 2.2气象信息服务技术人才较少 气象技术人才支撑薄弱,是制约气象部门推进气象信息服务在现代农业生产应用的一大 难题。在我国偏远地区,因为工作环境、待遇等条件均相对较差,一些优秀气象技术人才不 愿深入基层开展工作。所以基层气象部门高层次气象技术人才流失现象比较突出,在气象监 测及数据分析、处理中,因为缺乏专业技术常会产生不同程度误差,致使农业气象信息精准 性服务没有办法得到有效保障,对于农业生产产生不利影响突出。 3.增强气象信息服务农业生产能力措施 3.1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的培养,提高气象信息服务水平 气象部门要强化农业气象服务工作人员责任感与服务意识的培养,尽可能提高气象信息 服务水平。因为农业属于我国支柱产业,而农业受气候影响较大,所以农业气象服务工作特 别重要。气象信息服务作为农业气象服务主要形式,应该受到各级气象部门高度重视。每个 农业气象服务工作人员都要把农业生产信息服务当作重要任务来抓,以公共气象服务为主要 发展方向,优化气象信息为农服务产品,为农业正常、稳定生产提供最有效气象信息服务。

《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第三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包括对外部防雷装置(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指除外部防雷装置以外所有的附加设施,如等电位连接、屏蔽、防静电设施、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的检测检验。第四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须执行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或参照IEC标准开展工作。第五条从事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管理工作由江苏省气象局负责。第二章资质分类和范围第六条资质认证分为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和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两类。第七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可从事在用和新建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可从事防雷装置及防雷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作。第八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可从事本单位内部在用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检测工 1 作。第九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负责对本地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

检资质单位检测结果的抽样复查。江苏省防雷减灾局负责组织对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单位检测质量的抽样复查工作。第三章资质认证第十条申请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并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二)具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收费许可证;(三)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 1、检测单位具有气象、电气或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3名以上和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80%; 2、检测单位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有任命文件或证书;3、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5年以上; 4、检测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江苏省气象局颁发的江苏省防雷检测人员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六)

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

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 数采仪通讯协议规范(试行) 适用范围 本协议规定了符合《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安装、运行技术规范(试行)》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数据采集传输仪之间的通讯格式。 允许仪器采用下述Modbus和ASCII字符格式两种方式之一作为通讯协议。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中部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16706-1996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 GB/T19582-2008 基于Mod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HJ 525-2009 水污染物名称代码 HJ212-2017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 HJ/T 354-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 HJ/T 355-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 EIA RS-232C 数据终端设备与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进行交换的数据通信设备之间接口 《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安装、运行技术规范(试行)》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扩展标准(试行)》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online monitoring systems of pollutant 由对污染物实施自动监控(监测)的仪器设备、数采仪、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3.2 监控中心monitoring center 安装在各级环保部门、通过传输网络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并对其发出查询和控制等指令的数据接收和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等,本规范简称“上位机”。 3.3 数据采集传输仪equipment of data collector and transmission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rogrammable Automation Controller,PAC)或可编程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PLC)等,本标准简称为数采仪。 3.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指由实现废水流量监测、废水水样采集、废水水样分析及分析数据统计与上传等功能的软硬件设施组成的系统。 3.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equipment 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用于在线连续监测污染物浓度的仪器、仪表,以下简称“在线仪”。 3.6 斜率和截距slope and intercept 本规范中指在线仪用于由吸光度值(或电压值)计算测量结果的工作曲线中的斜率和截距。 3.7 中间测量值median measured value 在线仪由吸光度(或电压值)通过工作曲线计算得出的污染物浓度。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1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章任务分工 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二)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承担污染源监测网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网络中心,并负责对监测网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交流。 (三)对排污单位的申报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抽测,对排污单位安装的连

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 (四)开展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参加本地区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五)向主管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提交排污单位经审核合格后的监测数据,供环境保护局作为执法管理的依据。 (六)承担主管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污染源监测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所属污染源实施监测,行使本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所辖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 (二)参加本部门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三)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单位的监测站(化验室)进行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排污情况。 第三章污染源监测网络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建辖区内的污染源监测网,领导所辖区域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是各级污染源监测网的组长单位。负责安排所辖区域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条凡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承认网络章程的监测机构,均可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申请加入污染源监测网,经审查合格后,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局批准。参加污染源监测网的各监测机构原有名称、隶属关系、人事管理和经费来源均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污染源监测网的各成员单位在监测网的统一安排下,可承担本部门、本单位以外的污染源排污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和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开展的各种污染源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污染源监测网做好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机制,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进行定期质控考核及技术监督。

气象信息服务协议书简易版_1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气象信息服务协议书简易 版

气象信息服务协议书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为进一步促进乙方的防灾减灾工作,并以 针对性的气象预报服务,有效地、广泛地指导 乙方各行业生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生产安 全,提高各行业经济效益。应上级政府(部 门)要求或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为乙方 开通海洋气象网站气象信息服务,具体事宜双 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开通海洋气象网站,并通 过该网站为乙方开展综合气象信息服务。现阶 段已上网的气象信息内容见附件,今后甲方应

根据乙方对气象信息的需求、各行业生产和防减灾工作特点,及时充实和完善网站气象服务信息。 二、甲方应确保网站畅通,做到网站气象信息及时更新,努力做准、做好各类预报服务。 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为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网站气象信息服务所做的调研等各项工作。 三、乙方要配备专用设备,指定专人负责上网浏览气象信息、做好重要气象信息的传递汇报、提出防减灾建议、指导行业生产、反馈气象服务效益、提出对网站气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四、甲方网站实行会员制管理,每户设置

苏州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从事广告业经营和发布广告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工地等各类场地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广告:(一)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部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充气装置以及张贴等形式; (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修车亭(牌)、信息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广告; (三)地面上的户外广告: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立杆式灯箱、底座式灯箱、大型高立柱和大型落地户外

广告; (四)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在车、船等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 (五)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区规划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发布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 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划定的管辖区域分别进行户外广告的设置行政许可、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公开出让、统筹协调公益广告的发布和日常巡查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管辖范围,对违反户外 公安、园林和绿化、交通、环境保护、气象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编制,

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自查情况汇报

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 2014年第**季度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自检报告 ***环境监察局: 我公司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的要求,开展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自检工作,现将本季度工作报告如下: 一、企业生产及设施运行情况 通过有序、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投运时间达到我公司生产时间的99.5%以上,上传环保部门监控中心的数据量达到应报数据量的99.5%以上,设施运转连续、稳定、正常。 二、制度执行情况 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公司认真执行自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具体工作如下:(一)每日远程(登录省、市监控平台)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记录。 (二)每天到现场进行一次设备巡检,并填写巡检记录。内容包括: 1、对现场环境的巡检。观察CEMS小室内的温度、湿度是否正常,必要时对空调设施的控制温度进行调节。检查平台上的设备是否有积水、积灰,是否会进行系统,必要时进行清扫。 2、对烟气监测子系统的巡检。对采样探头、采样探管、采样反

吹装置、伴热管、采样泵、管路接头、流量、冷凝装置、过滤器、电磁阀等进行检查,保证采样管路畅通。 3、对烟尘监测子系统的巡检。检查烟尘分析仪的光点是否偏移,必要时进行调整。检查探头玻璃镜面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洁。检查烟尘监测数据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标定检查。 4、对烟气流量监测子系统的巡检。检查皮托管的反吹管路是否正常工作,是否堵塞,监测流速值是否正常等。必要时进行相应的检查维护、校准、易损件的更换。 5、对数据采集子系统的巡检。检查分析仪、工控机、数采仪上的数据是否一致,检查系统参数是否正确,检查速度场系数,颗粒物校准参数是否正确。检查历史数据的存贮情况,分钟、小时、日、月、年历史记录等原始数据库记录,检查是否有缺失数据等异常现象。检查通讯系统是否正常,上传省、市、县数据是否同采集端一致。 (三)每月进行一次设备维护保养,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内容包括: 1、对探头过滤器芯、分析仪内各种过滤器芯、泵膜、密封圈等易耗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及时更换。对采样管线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伴热温度和仪表的进气流量,检查系统管路冷凝水管壁吸附情况,及时吹扫干净。 2、检查冷凝装置工作情况,热交换管是否堵塞,排液蠕动泵是否正常工作,冷凝液是否正常排出。 3、检查分析仪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的检查和校正,并有标定记录。标定用气体均在有效期内,每次更换标准气体均有更换记录表。 4、清洁烟尘监测系统的玻璃窗口,防止灰尘附着在玻璃镜片上引起测量光的散射而造成测量误差。并定期对光路进行校准,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还要对仪器光源电压、电流、温度等内部参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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