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07﹞252号

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改善残疾

人就业环境、促进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4∶6的比例由市和区(县)分级使用。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全市性政策的实施和区县之间的调剂;区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本区、县的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在预算上单独编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

(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旅游业及多种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及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

(六)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有关就业服务费用补贴。

(七)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费用补贴。

(八)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

(九)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与支出预

算。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预算,按照预算内资金管理的要求,报财政部门审核,列入财政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依法批复执行。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发文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社〔1995〕457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1995〕2463号)、?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审批程序的通知?(京财社〔1996〕465号)同时废止。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文档

202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 定》全文文档 Document Writing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

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

附件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市、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的规定设置

2016年威海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威海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新)

2016年威海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威海残疾人保障金计 算方法(新) 2016年威海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威海残 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新) 2016年威海市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威海市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 1、威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 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2、威海市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3、威海市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方式 残保金缴纳方式为,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残保金申报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持残保金审 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划款或其他银行现金缴纳。 取得《一般缴款书》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递交材料的。在审核通过后,由残保金审核机构根据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现场打印《一般缴款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知识培训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知识培训资料 一、征收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模式 残疾人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三、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 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 80%计缴保障金。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 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80%。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规定征收保障金。

四、征收程序 ?(一)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据用人单位在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人数,核计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将应缴纳数额移送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二)已与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简称“ETS 协议”)的用人单位, 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应缴保障金;其他未签订ETS 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 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三)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的缓减免申请审批,由残疾人联合会在就业年审时按规定办理,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四)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核后,参照税款退库办法办理。 ?(五)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建立以来,对增强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形势的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加以完善。为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既稳定残保金征收制度框架,又积极回应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诉求,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通过“有效的征”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赢。 ——坚持以人为本。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进一步用好用足残保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以岗适人、因人设岗,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创造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的就业环境,通过“有效的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 ——坚持多措并举。针对当前残疾人就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完善残保金制度为抓手,同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护、就业支持、就业服务,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积极性,发挥多元主体合力,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2—

最全的残保金政策知识解答复习进程

最全的残保金政策知 识解答

最全的残保金政策知识解答 残保金知识系列之一 01 问: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它是政府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旨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而向用人单位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02 问: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 答: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体现,倘若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就须缴纳保障金。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03 问:保障金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04

问: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行政依据是什么? 答:2015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5〕72号),其中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首次以行政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主体地位。将之前地税部门的“代征”变为“征收”,流程更加清晰,权责更加明确。 05 问: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保障金主要用途有: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支出;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4.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助补助;6.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06 问:保障金由地税代征以来的效果如何? 答:湖南省地税系统自2006年开始代征保障金。10年间,湖南地税部门站在服务大局、服务经济、服务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高度,着力发挥自身征管职能和信息管费优势,积极探索和创新税收与保障金同征同管的新措施新办法,构建了政府主导、残联委托、地税代征、部门协控的保障金代征体系,保障金征缴面进一步扩大,征缴质效明显提高。10年来,湖南省地税系统累计代征保障金21.32亿元,为促进湖南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07 问: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与原有政策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主要变化有五个方面:一是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税务、残联的职责,确保保障金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全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 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4日(95)财综字第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一些地方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规范地方已收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办法,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我部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缴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

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防洪资金价调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防洪资金价调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七条规定,防洪资金按下列标准计征: (1)银行(含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和保费收入,按0.6‰计征,其他收入,按1‰计征; (2)第一项以外的企业,按经营收入的1‰计征; (3)城乡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计征; (4)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征地面积,菜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为: (1)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 (2)外地进入我省的成建制建筑、装璜、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5‰征收; (3)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4)宾馆、招待所、旅店业,按营业收入额1%征收; (5)(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餐饮厅业,按其营业收入额0.5%征收; (6)营业性歌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相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2%征收; (7)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8)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按2000-5000元征收; (9)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征收。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 (1)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 (2)应交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应安排残疾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数) 。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20-05-06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八条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第九条“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十条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推荐阅读: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最新解读2020年上饶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2020年揭阳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2020年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读2020《残疾人教育条例》全国性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

20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20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相关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相关政策 一、哪些单位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义务人? 没有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需要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征收残保金时安置的残疾人持何证件判定?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三、安排多少残疾人就业才是符合规定的呢?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当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本单位安置残疾人人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达到安排比例,则不用缴纳残保金。 四、什么情况才能视作是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安排的残疾人就业。 四、残保金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保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宣传手册

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它是政府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旨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而向用人单位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2、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吸纳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对吸纳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让社会各用人单位履行应尽的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3、保障金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4、保障金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首次以行政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主体地位。将之前地税部门的“代征”变为“征收”,流程更加清晰,权责更加明确。江苏省统一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保障金。 5、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主要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 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 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辽财非 (20116)415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自20I6年9月1日开始。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6月29日 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笫三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笫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笫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笫六条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笫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笫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doc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所以需要一些保障。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 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

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