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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禅府办〔2011〕95号(关于印发《禅城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试行办法(之一)》的通知)

佛禅府办〔2011〕95号(关于印发《禅城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试行办法(之一)》的通知)
佛禅府办〔2011〕95号(关于印发《禅城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试行办法(之一)》的通知)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禅府办…2011?95号

关于印发禅城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

试行办法(之一)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禅城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试行办法(之一)》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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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试行办法(之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我区特色总部经济体系,促进本区企业加快实施总部战略,吸引区外优秀企业总部进驻我区,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总部是指注册地在我区的大中型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具有法人资格,对其在全球或一定区域内投资的企业(机构)行使经营、管理、投资、研发、采购、销售、结算等职能。要求投资管理2个以上企业(机构),依法在本区缴纳各项税收,对投资管理的企业(机构)有税收汇缴功能。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三条除境内外上市企业(境外上市企业的控股公司注册地须在我区)直接认定为企业总部外,其他企业总部申请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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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总部在本区年缴税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缴税总额含免抵调库数但扣除各类退税额,下同)。

(三)申请企业在本区所设项目的投资强度、投入产出比、单位税收贡献率等指标必须高于本区同行业平均水平,且符合环保和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三章奖励措施

第四条奖励引导企业总部发展。

(一)设立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纳入本办法引导发展的企业总部,从认定当年起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

认定当年以上年纳税本级财政留成额为基数,按其纳税本级财政留成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额=(当年税收本级财政留成额-认定后年度税收本级财政留成最高额)×50%]。

(二)支持企业总部建设总部大楼。区政府通过规划引领、整合资源、提供土地专门用于总部经济载体(总部大楼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本办法认定的企业总部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上述土地用于建设企业总部大楼,拍卖起始价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起始价的意见》(佛禅府办…2011?87号)核定。

(三)鼓励企业总部在自有建设用地上建设总部大楼。对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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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认定的企业总部在自有建设用地上建设总部大楼,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奖励100元,一个企业总部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出让建筑面积部分不享受奖励。

1. 对用地规划为商业办公性质的,可按规定办理转功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建设总部大楼,建成总部大楼后允许其部分出租或出售。

2. 对用地规划为工业性质的,允许其按工业厂房性质直接建设总部大楼,可按本办法措施扶持或按《佛山市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佛禅府办…2011?42号)政策就高执行。

3. 对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在纳入“三旧改造”项目并按流程将相关规划的用地功能调整为商业办公用地后,按上述第1点执行。

(四)鼓励企业总部购置楼宇物业发展总部经济。对依本办法认定的企业总部在本区自购楼宇用作总部大楼,每平方米购置面积奖励100元,一个企业总部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奖励企业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纳入本办法引导发展的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奖励标准按企业当年为其员工在我区代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计算(企业内部奖励方案由企业自定,报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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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奖励吸引区外大型企业总部进驻。

按“一企一策”办法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100强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进驻。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七条成立区总部经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总部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工作。组长由分管经济的区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经济促进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及镇(街道)分管经济的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召集、组织、协调对企业总部的申请、认定和相关具体工作的落实,并及时解决企业总部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认定申请

第八条纳入扶持引导范围的企业总部认定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企业总部申请纳入本办法引导扶持范围须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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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批准认定其资格后,根据其申请统一核发《禅城区企业总部证书》。

第十条企业总部申请认定,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在本区登记的税务登记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

(三)税局出具的上年缴税证明;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告;

(五)该企业总部投资或授权管理并在总部汇缴纳税的下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和验资报告。

(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企业总部,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企业总部奖励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企业总部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二)《禅城区企业总部证书》;

(三)企业总部获区认定的上年度和认定后各年度企业在本区的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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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总部或企业总部基地获区认定的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企业总部,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一)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申请表(见附件3);

(二)当年度企业在本区代缴企业个人收入所得税总额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按国库支付的要求划拨相关奖励资金。

第七章服务措施

第十五条推动“四化融合,智慧佛山”示范区建设,完善城市环境配套,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构建多层面的信息体系,加大信息化的推动力度,着力将我区打造成为现代化的“智慧城市”,为企业总部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现代化的资讯服务。

第十六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区、镇(街道)两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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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部门应为企业总部发展提供行政报批、企业入园、科技服务、金融支持、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物业保障等内容的优质服务;对总部大楼建设提供规划、立项、审批、建设、验收的“一条龙”服务。

第十七条建立人才资源支持渠道,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教人才优势,围绕总部经济产业链条聚集和培养人才,鼓励培训机构、高校、企业集团、非政府组织组织产业人才培训项目或合作培训项目。

第十八条建立科技项目支持渠道,科技部门要针对企业总部提出的科技项目,由专人负责指导并做好有关申报工作。支持企业总部申请并获得知识产权授权。

第十九条有关引导鼓励企业总部基地建设、发展楼宇经济、企业上市等政策另文下达。

第八章奖励资金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总部获得的奖励资金必须实行专帐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总部获得的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总部建设、新增投资、品牌建设、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负责对企业总部奖励资金的运用进行监督和审计,获奖企业必须配合区财政、- 8 -

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发展总部经济的配套扶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授权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 禅城区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

2. 企业总部奖励申请表

3. 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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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禅城区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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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总部奖励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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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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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总部经济△办法通知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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