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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

第四章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
第四章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

第四章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

内容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的特点

(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原则

(三)美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法律和实践

二、政府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

(一)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性机构

(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三)相关制度建设

(四)法律责任

三、社会组织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概述

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障为目的,调整未成年人与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的总和。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的特点

保护组织的特定性:

保护对象的特定性:

内容的法定性:

保护方式的特殊性;

社会保护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原则

社会预防原则;

社会责任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

(三)美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法律和实践

美国对儿童的保护非常健全,未成年以前父母履行完全监护权;

如果父母没有能力监护,会有人帮孩子起诉父母另寻合格监护人。

1、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情况的举报

1974年联邦法律《预防虐待儿童法》(CAPTA)生效,要求各州就虐待、忽视或遗弃未成年人的举报制定法律。

州立法具体规定哪些人必须举报

警察、未成年人保护部门24时热线举报

各州成立“中心登记处”,信息共享

2、案件调查

法律要求的实质性调查

主体:警察、未成年人保护部门的个案调研员

时间:调查有时限规定,可以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和严重程度有所变化

方式:进入家中调查

结果:向法院提出虐待、忽视或遗弃未成年人的起诉

3、抚育监护

未成年人必须被转移出家庭时

抚育家庭由公立或私立机构招募;

具有抚育遭受虐待、忽视或遗弃未成年人资格证书的家庭;

联邦政府支付固定津贴;

群体家庭以及特殊的看护机构:

接纳有特殊问题的未成年人;

难以安置在家庭中有个性的未成年人;

“永久计划” 1980年美国联邦法律,该计划指出:未成年人不应该被无限期地安置在抚育监护中,相反,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一般在一年或两年内)送回原来的家庭,或被安置到新的永久家庭中。

4、法院参与

未成年人被抚育监护之后的法院参与。目的:

(1)保护儿童的安全;

(2)防止对家庭的不必要干预;

(3)保护父母与未成年人的权利;

(4)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决定未成年人的永久家庭。

一般审理程序包括:

(1)决定特殊情况下保护场所

(2)审理前准备

(3)判决:确认虐待、忽视或遗弃的起诉是否成立

(4)处理:为未成年人制定安置计划。

(5)审查:考察整个案件的进展情况。

(6)永久计划审理:为未成年人作出永久性安排。

(7)结束家长权利:不经生父母同意被他人收养

(8)收养审查

(9)收养的实施

5、收养

收养:确立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关系的一种法律身份。

私人组织、州和地方的机构可以招募并选择收养家庭;

政府对养父母实施经济援助;

收养前,养父母可与生父母达成协议;

养父母: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利

生父母:不能再取得监护权

二、政府对于未成年人的责任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是保障儿童实现权利的责任主体。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责任:

1、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

2、提供经费

立法目标:

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学校教育权:(1)国家的经费支出义务;(2)父母或学校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失学的国家干预义务;(3)未成年人退学的国家干预义务;

保障未成年人获得社会保护权:(1)国家的经费支出义务;(2)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3)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与救济义务;

(一)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性机构

未成年人保护的执法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性质:

综合协调机构

行政性执法

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资金预算

1,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职责

对地方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范围内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工作;

2,地方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协调、检查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

(四)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控告:

(五)立案调查或交有关部门调查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案件;

(六)为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提供物质、安全、法律、医疗、教育等救助;

(七)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处罚;

(八)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

(九)制定每年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费预算,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工作;

(十)奖励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者。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政府对于未成年人的职责

全面规划,组织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基金或者财政部门做出专门预算;

开辟、新建、扩建供未成年人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活动的场所;

支持、鼓励有关组织或个人成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并对其开展的活动给予物质等方面的帮助;

1,公安部门

为未成年人及时登记户口;

对于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子女,户口登记机关不得歧视。

对于父母死亡或拒不为子女申报户口的,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未成年人保护保护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有权代为申报。

2,新闻出版署

不健康精神产品有:

(1)淫秽出版物;

(2)色情出版物;

(3)宣扬封建迷信的出版物;

(4)宣扬凶杀暴力的出版物;

(5)带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出版物。

3,教育行政部门

加强对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

接受未成年人的申诉

接受受到性犯罪侵害及合法权利受到教师、学校侵害未成年学生的转校申请

保障民办学校未成年学生和公办学校的外地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4,文化、卫生行政部门

预防接种证制度;

定期对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进行检查;

保障家庭贫穷或因突发事件生病或受伤的未成年人得以及时医疗救助;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接受非法介绍或使用童工问题的举报,在24小时内开展,将调查结果在30日内公开。

实施未成年工培训。

6,民政部门

对监护人原因导致生活水平低下的未成年人的物质帮助

对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物质抚慰

审查、批准未成年人福利院的建立

对未成年人福利院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三)相关制度建设

1,奖励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

(二)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文化、体育、科技活动的;

(三)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精神产品的;

(四)为未成年人提供、兴建活动场所及设施或者提供经济资助的;

(五)积极兴办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的;

(六)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的;

(七)培训、安置盲、聋、哑、弱智和有其他残疾的未成年人及工读学校毕业生就学、就业的;

(八)培训、安置刑满释放、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的;

(九)从事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活动的。

2,汇报制度

发挥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对工作负责的作用

类型:

各单位的汇报

下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汇报

时间限制

本领域、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或个案:24小时

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特别重大的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事件或者个案,2小时内向上级单位汇报

可能造成10名以上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事件或者个案,2小时内向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制度

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庇护所,为生命、安全受到家庭威胁或居住、生活发生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救助。

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场所应当与流浪成年人的救助场所分开。

提供居住、饮食、心理辅导、短期教育、不良行为矫治等方面的帮助。

查明出生地或者父母生活所在地的,及时送回原籍。

不能查明的,救助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其未成年时期的教育、生活。

流浪儿童在新疆儿童救助管理站院内打篮球

4、监护人的监督及培训、协助制度

对监护人的监督制度

《德国民法典》采取有监护能力的监督人和少年局双重监督体制

《越南民法典》对监护采取政府机关监督与亲属监督双重监督机制

对监护人的培训、协助制度

(1)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未成年人在衣着、营养、心理健康方面符合基本要求;(2)发展公共育儿机构、设施和服务;

(3)提供培训;

(5)国家监护制度

由国家出资设立监护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的制度。

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失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的未成年人进行监护——民政部门

国家监护机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必要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2)专业监护人员;

(3)资金保障;

(4)平等监护;

国家监护的条件

(1)无法定监护人、选任监护人、遗嘱监护人;

(2)监护人资格被剥夺,也没有其他法定监护人、选任监护人、遗嘱监护人;(3)父母无力承担监护职责,也没有其他法定监护人、选任监护人、遗嘱监护人。

我国现有法律:只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弃婴,才能进入体现国家监护制度的儿童福利院。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法律规定,没有积极履行职责的相关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建议主管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其主管机关应当对该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社会组织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

社会组织的保护是要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责任。

1,相关教育场所、娱乐场所向未成年人优惠开放的制度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

娱乐场所的警示标志和安全保护制度

2,特定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制度

营业性舞厅、歌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其进入。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均,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价证明。“蓝极速”老板接受审查

3,避免烟酒对未成年人伤害制度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出售烟酒给未成年人。

4,未成年人食品、玩具、用具、游乐设施、公共设施等的特殊说明制度

未成年人食品、玩具、用具、游乐设施以及公共设施,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游乐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5,避免不良文化音像制品、网络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制度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为未成年人开辟专题节目,并在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时间播出。

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经销部门、个体销售摊点,不得出版、发行、销售、出租、出借宣扬色情、淫秽、暴力等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视、听、读物。

电影、电视部门不得播映宣扬色情、淫秽、暴力的影视节目。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有善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学校、图书馆和家庭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避免让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接触不良信息。6,禁止雇佣童工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介绍、招用童工或者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8,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

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享有状况会直接影响未成年人其他权利的享有状况。

建立以下制度保障未成年人财产权:

遗嘱执行监督人制度:在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同时享有继承权时,规定由社会组织或个人担任遗嘱执行监督人。

遗产分配监督人制度: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没有规定由社会组织或个人担任遗嘱执行监督人的,未成年人或者近亲属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遗产分配监督人。

财产监督人制度:应未成年人或其近亲属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财产监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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