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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办关于福建省应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办关于福建省应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办关于福建省应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办关于福建省应对气候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8]6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6

【实施日期】2008.04.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办关于福建省应对气候变化实施方案

的通知

(闽政办〔2008〕6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办制定的《福建省应对气候变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福建省应对气候变化实施方案

(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三月)

气候变化事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气候变化的影响,采取了一系列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2007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为贯彻落实《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提出我省应对气候变化的实施方案。

一、应对气候变化对我省的影响和挑战

应对气候变化和防御极端气候灾害,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是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谐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立了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把构建可持续生态支撑体系作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内容,先后出台了《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十一五”建设节约型社会专项规划》、《福建省“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福建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并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抓好各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节能减排工作有序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加快建设,企业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试点示

范工作顺利进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加快,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综合整治有效开展,森林覆盖率居全国首位,水环境和城市空气质量名列全国前茅,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日益增强。

我省位处海峡西岸,具有南亚热带和中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特征,台风、暴雨、洪涝等气象灾害频发,应对气候变化仍然面临较大压力。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战略性、重要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应对气候变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充分认识应对气候变化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和迫切需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和部署上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树立忧患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保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省第八次党代会和八届三次会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增强海峡西岸经济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以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立足福建面向世界、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立足气候变化面向经济社会,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能力,为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建成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为保护全球气候环境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主要工作目标是:

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走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高产出的新型工业化道

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推行节能降耗减排,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到201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至0.79吨标准煤,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比2005年降低16%。

继续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等重点工程建设,至2010年,生态公益林面积占全省林地面积的比率保持在30%以上,全省森林覆盖率继续保持全国前列。全省实现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

节能环保循环经济

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17 访问量: 各区经贸(发)局、财政局,开发区、化工园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直各工业集团(公司),有关企业: 为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扬州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2009年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2009年市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能源及资源节约效果显著的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项目;优先支持节能量在50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优先支持国家千家企业、省、市百家企业和国家、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优先支持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对当年度已经获得国家、省扶持资金的同一项目,市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 二、专项资金奖励范围 (一)节能项目 1、用能单位实施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工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改造、高耗能行业工艺节能改造等节能降耗成效显著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重点行业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品产业化规模化项目。 3、节能效果明显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循环经济项目 1、以工业“三废”、农林废弃物、生活垃圾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 2、化工、印染、电子、纺织、食品、轻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3、机电等废旧产品再制造及稀贵金属等再生资源产业化项目。 (三)落后用能设备淘汰更新项目 重点耗能企业淘汰落后的锅炉、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 (四)节能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节能监测(察)机构为提高执法能力购置监测仪器(设备)、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用能单位耗能设备进行检测、开展节能管理制度创新等。 三、申报条件 (一)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必须是2008年以来开工建设,目前竣工或主体工程基本完成、主要设备已经到位的项目。购置技术与设备的发票应为项目经核准、备案后开出,截止期为2009年11月30日。要求节能改造项目已经取得节能效果或预期节能效果在1000 吨标准煤以上;申报节能产品产业化项目要求产品节能效果显著,年销售量达到一定规模,社会节能量(单个产品节能效果×年销售量)不得低于2万吨标准煤;节能新技术推广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节能技术服务公司或节能服务中介机构,且2008年以来已经实施的项目在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2009〕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对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省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2010年试点覆盖面为全省10%的县(市、区);根据中央部署和要求,逐年扩大试点面,尽快在全省普遍实施,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16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发展改革委 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七月)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是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 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促进人才流动,激发基层卫生队伍活力,现就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编制管理 根据闽政〔2009〕1号文和闽委编办〔2007〕233号文确定的人员编制配备标准,按照总量控制、分类核定原则,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同时,改进编制管理方式,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服务人口数、实际工作量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 (二)科学设置岗位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内,按照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和人员结构等,研究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要保证医药护技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一般卫生院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5%。人员配备以一专多能为原则,管理工作尽可能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后勤服务工作逐步实行社会化。所拟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人事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核准。 (三)组织竞聘上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要求,组建聘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为单位负责人员、内设管理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具体人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定。聘用工作小组根据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研究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 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1]9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5.11 【实施日期】2001.05.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96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在征求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已经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加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是机关后勤保障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机关效能,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有限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都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促进机关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研究省直单位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1〕1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从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出发,从理顺关系、归口管理、协调整合、规范运作入手,用好新增有限财力,盘活现有存量资源,统筹安排,合理分配,逐步解决现有办公用房“苦乐不均”问题,改善省直单位办公条件,并妥善处理“半拉子”工程等基建遗留问题。 二、基本原则 省直单位(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由省财政供给和补助的事业单位,下同),办公用房以及业务用房和培训中心等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方针,并实行“六统一、六结合”的原则。 “六统一”是:统一受理要求、统一规划立项、统一拼盘资金、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调整分配、统一管理资产。 “六结合”是:新建办公用房与改造旧楼、盘活地产、异地置换相结合;统一建设办公用房与少数特殊用途用房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并纳入统一管理监督相结合;统一组织建设与推行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制度相结合;合理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级

节能减排对循环经济的影响

节能减排对循环经济的影响 云南解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控股的一个大型煤化工生产企业,也是云南省重点节能目标企业。长期以来,解化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秉承可持续发展理念,自觉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把节能减排作为循环经济的重要战略任务,贯穿到企业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取得了显著成果,使公司的节能减排工作做到了认识好、起步早、重投入、求实效。 解化的节能减排工作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坚定一个信念,采取两个措施,确保三个目标";。 即坚定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信念;采取技术支撑和经济保障、首长工程与责任考核两个措施;确保公司产能规模"45321";目标的实现;确保公司从化肥向化工方向的转型以及"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1目标明确,措施保障 国家在"十一五";期间下达给解化的节能降耗指标为企业综合能耗总量(折标准煤)95100吨,年均节约19020吨标准煤以上。我公司"十一五";节能减排的目标是(折标准煤)181000吨,实现吨氨综合能耗1900kg/t,吨氨煤耗1380kg标煤/t,电站蒸汽耗煤94kg标煤/t。为实现这一个目标,解化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结合公司的发展优势与有利条件,以立足现有和在建生产设备,加强能源管理,改进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提高操作水平,充分发挥生产潜力。主要措施是:杜绝水、电、风、气系统的跑冒滴漏,加强热力设备保温,优化燃烧方式,提高供电系统功率因数,改进操作方法等。第二阶段,通过增加、改造设备,以主体生产工序的技术改造为重点,淘汰技术落后、能耗高的设备,提高余热余能回收水平,

提高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先进水平。主要措施是:对局部落后工艺进行节能改造,充分利用化工余热,充分回收利用副产品等。第三阶段的核心内容是能量系统的整体优化。开发新型节能工艺,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领先水平。 2技术支撑,挖掘潜力 2.1合成氨原料路线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解化公司是国内唯一一家以劣质褐煤为原料采用鲁奇纯氧加压气化制气生产合成氨的企业,但该技术存在气化灰渣含炭量高,造成资源浪费的缺点。为此,公司引进英国Advantica 公司开发的BGL碎煤熔渣气化技术。通过对该技术的吸收转化,开发自有知识产权的碎煤熔渣加压气化技术。该技术具有煤气化转化率高,产气量大,耗氧量较低,煤中90%以上的能量被转化成可利用的燃料气,气化过程中无飞灰产生,灰渣含炭量在0.5%以下,灰渣适于作建筑材料,且产生的污水量也较少等特点。 此项目建成后,产气量可由原来的9000Nm3/h提高到23738Nm3/h,蒸汽消耗量只有原来的20%,大大提高了合成氨产量和降低消耗,节能降耗效果明显,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特别在环保方面,将大大减少废渣和污水的产生量,对减轻煤焦油、酚废水对泸江河的污染,以及改善开远地区的环境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该项目目前正处于投料试车、优化操作,进行各种原料、生产负荷及气体成分的调整试验阶段。 2.2走循环经济道路,"三废";治理显成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30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是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立创新型省份的重要手段。为推动我省创意产业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发展创意产业重点领域 近中期以加快发展创意设计为核心,培育省级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实施创意产业发展工程(重点企业扶持壮大工程、储备项目滚动工程、人才培育工程),力争创意产业总体发展水平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重点发展下列领域: ──创意设计。重点发展工业设计、新材料应用设计、工艺美术研发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有关行业协会配合) ──数字服务创意。重点发展动画动漫及网络游戏、软件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数字化内容制作、传播能力设计、数字移动多媒体服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厅、信息化局、新闻出版局、广电局等部门负责)。 ──文化创意。重点发展文化旅游创意、广播影视制作、广告企划服务、传统文化民俗艺术传承与提升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旅游局、文化厅、广电局等部门负责)。 ──时尚设计及咨询服务创意。重点发展时尚设计、形象设计、管理及咨询服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文化厅等部门负责)。 二、重点培育一批省级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4]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10 【实施日期】2014.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4〕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0日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关于“建设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的部署,结合各地网上办事平台建设现状及应用实际情况,按照“统一标准、互联互通、整合共享、共同提升”的原则,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底前,完成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整合升级,省、市、县(区)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实现全部进驻,公共服务事项实现70%以上进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两类事项网上办理率超过30%,同步实施网上办事服务效能监察。 2015年底前,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全部进驻,两类事项网上办理率均超过60%,普遍实现信息共享和网上办理。 2016年底前,普遍推行全流程网上办事及协同办理,并初步具备主动发现办事信息需求、主动推送服务等智慧电子政务应用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订省网上办事大厅标准规范 参照省内外网上审批系统软件应用规范,研究编制网上办事流程、业务信息共享、协同办事对接、效能监察信息采集、纸质材料电子化、应用界面及栏目设置等标准,规范省网上办事大厅与各地网上办事系统的对接与共享。 (二)梳理上网办理事项目录和内容 制订统一的事项梳理模板和方法,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分级汇总审核后形成全省网上办事大厅上网事项总目录,为事项查询、服务导航、业务协同、效能监察提供数据和依据。

节能循环经济

节能循环经济

关于印发2011年度揭阳市纳入省万家企业 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纳入省万家企业切实做好节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以及《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543号)、《关于印发“十二五”广东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印发2011年度广东省万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2011年我市节能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2011年度揭阳市纳入省万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能源和循环经济科)反映。 附件:2011年度揭阳市纳入省万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 (联系人:黄杰,电话:8768334)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相关附件: ·2010年揭阳市省千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及附表.doc

附件: 2011年度揭阳市纳入省万家企业 节能考核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纳入省万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关于印发2011年度广东省万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2〕61号)等精神,结合2011年我市节能工作部署,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我市纳入省监管的万家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为40分,节能措施为6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按照省下达的“十二五”期间万家企业节能目标,依据县(市、区)经信部门认可的企业实际完成节能量,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十二五”节能进度目标的适当加分。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07 【实施日期】2016.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7]6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16 【实施日期】2007.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闽政办[2007]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研究和应急管理理论研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大力推进公共安全学科建设,加快应急管理人才培养,根据《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第一批专家组成员26名,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4大类。现将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成员(每一类别专家按姓氏笔划排序,括号内为其主要研究领域): 一、自然灾害类(10名) 丁学仁省地震局科技委主任、研究员(地震预测预报、工程地震)

刘爱鸣省气象台副台长、正研级高工(天气预报) 陈以确省水利厅总工程师、高工(江海堤防、水库大坝) 张闽生省水利建设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水利、围海工程) 林庆源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站长、教授级高工(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测报) 周秋麟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研究员(海洋生态、海洋管理) 黄建福建农林大学植物保护学院院长、教授(植物保护、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黄金水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所长、教授级高工(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技术) 黄毓明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副处长、高工(环境地质) 潘沧桑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植物线虫及其生物防治) 二、事故灾难类(9名) 王玉宝福建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教授级高工(危险品和防污染管理) 边归国省环保局总工程师办公室调研员、高工(反化学和生物恐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 杨圣云厦门大学海洋与环境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海洋生态、海洋管理、海洋渔业资源) 沈斐敏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院长、教授(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系统工程)陈榕光福建永安化工厂副厂长、高工(民用爆破器材技术安全) 郑忠惠省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高工(采矿安全技术管理) 游仁敏省电力有限公司安监部主任、高工(电力系统安全生产) 董声雄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化学工艺、功能高分子材料、膜科学技术)魏木水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辐射防护剂量与安全、放射诊疗技术准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当前位置: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2年第1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闽政〔2011〕105号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文化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的我省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74项),现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计74项) 一、新增项目(共52项) 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1 Ⅰ 民间文学洛阳桥传说 泉州市洛江区 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2姑嫂塔传说石狮市 3江梅妃传说莆田市荔城区4妈祖传说莆田市 5福州诗钟福州市鼓楼区6福建土楼楹联(永定)永定县 7 Ⅱ 传统音乐莆仙十音八乐(涵江、仙游) 莆田市涵江区 仙游县 8将乐食闹音乐将乐县

9Ⅲ 传统舞蹈灯舞(五夫龙鱼戏)武夷山市 10竹马(福鼎前岐马灯)福鼎市 11 Ⅳ 传统戏剧 平讲戏(福安)福安市 12Ⅴ曲艺闽北南词(将乐)将乐县 13 Ⅵ 传统体育、 游艺与杂技六合门福建华夏武术发展中心 14南少林武术(莆田)莆田市城厢区 15张三丰原式太极拳心武自然门武术研究院16漳州太祖拳青龙阵漳州市 17俞家棍泉州市洛江区 18 Ⅶ 传统美术彩扎(诏安彩扎技艺)诏安县 19木雕(潘山庙宇木雕)晋江市 20根雕(福安、蕉城) 福安市 宁德市蕉城区21灯彩(长汀童坊镇彭坊刻纸龙灯)长汀县 22泥塑(莆田神佛泥塑)莆田市荔城区23翔安农民画厦门市翔安区 24 Ⅷ 传统技艺漆线雕(泉州)泉州市 25剪瓷雕工艺(诏安)诏安县 26珠光青瓷烧制技艺(同安汀溪)厦门市同安区27竹藤编技艺(安溪)安溪县 28湛卢宝剑铸造技艺松溪县 29木活字印刷术(宁化、光泽) 宁化县 光泽县 30漳州水仙花雕刻技艺龙海市 31铜雕技艺(莆田)莆田市秀屿区32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仙游)仙游县 33“金镶玉”、“玉镶金”传统技艺莆田市涵江区34壶山砂花传统技艺莆田市荔城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200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一)加快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市、县政府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抓紧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把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开发、规模开采”的原则,

明确矿业权投放时序,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 (二)科学编制实施矿产勘查专项规划。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福建省重要成矿带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专项规划》,设立金属矿勘查预留区,将成矿条件较好或列入国家储量表且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金属矿成矿区带划入金属矿勘查预留区。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和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使用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进行前期勘查。 (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禁采区不得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地热、矿泉水除外),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限期关闭,关闭后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已设置的探矿权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限采区不得新设置露天开采的小型以下(含本数,下同)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不得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期满不予办理延续。可采区应认真执行新建和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的有关规定,按照一个井田一个矿山、一个矿山一个开采主体和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 二、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一)规范探矿权出让。新设置探矿权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以下2种情况除外:

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节能减排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节能减排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浏览:389次] |[ 录入者:heliang | 时间:2009-03-04 |文号:闽政办〔2008〕19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7〕218号)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支持节能减排的金融服务工作,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金融对节能减排的促进作用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充分发挥金融在优化资源配置中重要作用,促进金融调控功能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配合,既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减排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加强和改进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节能减排,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分类管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扎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72 号)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与重点为指引,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对投资项目实施鼓励、限制、淘汰和允许的分类管理方式,建立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 对鼓励类项目,要简化贷款手续,实行利率优惠,按照信贷投放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类项目,要适当上收审批权限,并充分考虑企业、项目与耗能污染有关的信贷风险,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审慎发放项目贷款。对淘汰类项目,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和存在重大用能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禁止新增任何形式的贷款,并积极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放贷款,加快信贷退出步伐。对不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允许类项目,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合理提供信贷支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3]7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福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3.06.19 【实施日期】2013.06.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 知 (闽政办〔2013〕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升机关效能建设及电子政务应用水平,省政府办公厅、省效能办和省数字办联合制定了《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省政府办公厅林克武87802414,省效能办郑明艳87832946,省数字办陈晓东8706323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内容和对象 (一)考核内容 设区市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基础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化应用及安全保障等;省直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包括政府网站、信息化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安全保障等。 (二)考核对象 参加设区市绩效考核的包括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参加省直单位绩效考核的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民族宗教厅、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批复 闽政〔1999〕文178号 (1999年10月13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请示》(榕政综〔199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尽快予以公布,并按照统一的房改政策由你市政府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组织实施。 二、要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按照资金到位情况,抓紧发放住房补贴,促进个人住房消费。由财政统筹的住房补贴资金,要设立住房补贴专户,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于《方案》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你市政府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沟通,及时协商,妥善解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省房改办要加强指导和协调。 附件: 一、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二、福建省省城行政带来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三、关于福建省省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一: 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近期目标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近期目标: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闽委办[2003]5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30 【实施日期】2003.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委办[2003]50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事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加强对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办学机构要认真执行《规定》,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管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7月30日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精神,在全省普遍开展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干部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办学资格与招生 第一条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省委党校及经省委审批具有举办大专学历教育资格的设区的市委党校,必须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部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党校学历教育,严格教学程序,坚持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各类教育机构(包括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闽举办针对干部在职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必须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或经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 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5]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4 【实施日期】2015.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5〕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闽政办〔2008〕114号)中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4日

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具体的工作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并将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规范格式的申请表。已设立政府网站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网络申请服务。 第五条行政机关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泉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泉州市财政局 文件泉州市经济委员会 泉财企〔2010〕210号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 泉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财政局、经贸(经发、经济、科经)局:现将《泉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泉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07〕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泉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理办法所称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推进泉州市全社会的节能降耗、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引导、扶持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技术项目,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二、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及研究、

开发项目的补助。 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四、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六、节能降耗监测、节能和循环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出。 七、节能降耗和和循环经济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现场推介会、项目专家评审等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严格遵守节能和循环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节能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制定计划和措施,并按时实施。 二、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发展循环经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照财政部财办企〔2007〕17号文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财务信息资料。 四、重点用能企业能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明确,有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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