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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标准及依据

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标准及依据
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标准及依据

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

内容、标准及依据

第一部分: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取得规划、环保、消防部门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一、市规划局

(一)验收内容

1、规划基本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绿地率、出入口位置等;

2、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

3、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基地高程、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

4、配套和服务设施:区域内道路、围墙、主次出入口、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绿化景观、配套管线、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

5、其他相关内容。

(二)验收标准

1、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

图的内容;

2、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3、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

4、已拆除拆迁线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5、公厕、垃圾站(含垃圾围子)、教育用房、社区用房、信报箱、配电房、报栏、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6、管线和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

7、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且无邻里矛盾。

(三)法律依据

1、《城乡规划法规文件》(2008版)

2、《江苏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

4、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二、市环保局

(一)验收内容

1、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

2、地下车库机动车尾气、配套餐饮用房油烟废气处理设施;

3、固废收储设施;

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二)验收标准

1、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

2、现场监理部门出具的环保工程建设合格报告。

(三)法律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废污染防治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市消防支队

(一)验收内容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资料;

2、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4、防火防烟分隔、防爆;

5、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6、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7、水灭火系统;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防烟排烟系统;

10、建筑灭火器;

11、其他灭火设施。

(二)验收标准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符合规定;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符合规定;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的建筑结构符合规定;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符合规定;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符合规定。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符合规定;

7、消防电源及配电符合规定;

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符合规定;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符合规定;

10、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符合规定;

11、建筑灭火器配置符合规定;

12、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符合规定;

13、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部分: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人防、城管、公安、气象、质量技术监督、

文化广电等专业管理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一)验收内容

1、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绿地率、绿化栽植和景观配置等;

2、市政工程:区间道路和区间排水;

3、物业服务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

4、太阳能热水系统;

5、城建档案。

(二)验收标准

1、园林绿化:按经审批的园林绿化施工图施工到位,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绿地率达标,景观配置、绿化栽植科学合理。

2、市政工程:住宅项目内道路建设必须符合规划,道路选用柔性面层,人行道、侧石采用天然石材;住宅小区内道路出入口必须与市政道路衔接;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等排水设施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并接入市政道路管网;住宅小区内雨、污管网与市政道路管网衔接。

3、物业服务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

(1)按照规划方案要求的位置和面积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服务和社区服务用房(最少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并办理独立测绘报告和市规划部门验收意见函;

(2)物业服务和社区服务用房应保证相对独立,不得与机站房混用,必须具备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配有卫生间,留有电话、宽带网接口,并设有一定数量的照明及电源插座,有独立表计计量。

4、太阳能热水系统

(1)太阳能热水系统布置应统一设计的安装,并与周围环境协调、风格统一;

(2)太阳热水系统配备的输、配水管线等应与建筑物其他综合安排,同步设计施工,做到安全、隐蔽、集中布置,便于安装维护;

(3)太阳能设备基础应经计算确定,穿越结构构件的管线应预埋,预埋件必须满足承重、稳固的要求;

(4)太阳能设置在屋面上,应设置上屋面的检修通道,并做好屋面的防水、排水设计;

(5)太阳能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式设计要求;

(6)太阳能系统连续运行三日后,从系统取出的热水水质应无铁锈、异味或其他有碍卫生的物质;

(7)在晴好天气条件下,太阳能系统连续运行三天,每天的水温、水量均应满足系统所处季节的验收指标,且满足设计指

标;

(8)其他应当符合江苏省《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5-2008)要求。

5、城建档案: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竣工图编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三)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宿迁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划设计要点》、《规划配套设计方案》(审批过的)、《小区内平面图》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3、《物业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五、市民防局

(一)验收内容

人民防空工程

(二)验收标准

1、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设备、设施(特别是防护设备)均已调试到位;

2、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已通过审查;

3、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6、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提供合法有效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资料或证明。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5、《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

6、《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098-2009)

六、市城管局

(一)验收内容

1、亮化工程

(1)路灯、变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光源、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它照明附属设备等照明设施;

(2)单体楼亮化、景观灯饰、沿街建筑及出入口的亮化设施。

2、环卫:公厕、化粪池、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点和垃圾中转站。

3、空调外机位:空调外机机位数量、容积公告栏及相关公共设施配套方案。

4、渣土。

(二)验收标准

1、亮化工程

(1)功能照明设施(路灯)、景观照明设施、变配电设施、控制柜、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它照明附属设备、设施等照明设施已建成,并符合国家有关照明、低压配电设计及施工规范;

(2)功能照明及景观照明应使用节能照明设备和节能控制系统(光控开关),有良好接地和漏电保护,并应方便维护控制;

(3)照明设施及低压电器安装支架必须牢固(灯杆底部必

须涂黄油后用混凝土抱箍),部件齐全,接触良好,位置正确,灯杆内外壁必须热镀锌处理;

(4)住宅项目区内道路路灯应采用下照式路灯避免光污染,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

(5)亮化方案应按照规划的要求与建(构)筑物设计图同步设计,亮化设计方案在施工前必须报批;

(6)功能照明、景观灯饰、沿街建筑及小区出入口等亮化工程应严格按已通过审批的设计图施工,并符合《宿迁市城市景观亮化五年建设计划方案》;

(7)亮化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8)灯杆高度、灯杆间距、灯杆壁厚、布置方式和单体楼亮化等可参照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宿迁市城市夜景照明建设方案五年规划》等。

2、环卫

(1)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点等配套设计的布置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2)化粪池、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的布置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3)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

3、空调外挂机

(1)预留空调外机机位数量和容积符合规定(客厅、卧室,满足一室一机,遮挡机位);

(2)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文件要求送审公共设施配套方案,实行专项审查;

(3)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保证牢固安全,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米。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新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外机承台(机位)。

4、渣土

(1)工程区域内无成堆渣土、绿化带内表面无渣土地,地下1米深内不得有层状渣土,不得影响绿化苗木的存活、生长;

(2)需要清运工程渣土的,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地点进行运输,做到工完、场清、料净;

(3)必须按规定办理工程渣土处置证。

(三)法律依据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2006)

5、《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6、《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

8、《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9、《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TC01-2004)

10、《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宿迁市城市亮化管理办法》

12、《宿迁市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规定》

13、《宿迁市城市夜景照明建设方案五年规划》

14、《宿迁市城市公共照明验收和移交实施细则》

七、市公安局

(一)验收内容

1 、安全技防智能化系统;

2、交通安全设施:项目配套停车场(库)、出入口与内部道路和配套交通安全设施。

(二)验收标准

1、安全技防智能化系统

(1)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建设智能化专业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2)系统达到安全防范工程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和《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21741-2008)要求;

(3)采用的产品应通过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提供检验报告;

(4)系统的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系统设备的配置(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符合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技术要求,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智能化系统的质量保证期限不低于2年;

(5)建设项目技防智能化设施系统调试开通后,已经至少运行了一个月,具有试运行记录,并提供系统试运行报告;

(6)系统竣工、初验合格,提供系统竣工报告及初验报告;

(7)进行技术培训,具有比较完善的系统使用维护手册。

2、交通安全设施

(1)项目配套停车场(库)建设符合《项目规划设计要点》、《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江苏省占道机动车临时停车场设置规范》(苏公交[2005]18号)相关要求;

(2)项目出入口与内部道路建设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相关要求;

(3)项目配套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相关要求。

(三)法律依据

1、《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江苏省占道机动车临时停车场设置规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八、市气象局

(一)验收内容

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和避雷网等。

(二)验收标准

1、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等必须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件连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带引下线可靠连接,天面设施等电位连接;

2、避雷针、避雷带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焊接固定的,焊缝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的,防松零配件应齐全,焊接部分补

刷的防腐油漆应完整。避雷带应平正顺直。固定点支撑间距均匀,水平距离符合0.5m—1.5m的要求,固定可靠。每个支撑点能承受49N(5KGf)的垂直拉力;

3、楼面避雷网的网格尺寸应符合规范要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接闪器(网、线)与风帽、放散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4、避雷针(带、网)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规范要求。接地电阻经检测符合规范要求;

5、当低层或多层建筑物利用屋顶女儿墙内或防水层内、保温层内的钢筋作暗敷接闪器时,该建筑物周围环境应符合规范要求;

6、根据建筑物的不同防雷类别,等电位连接措施符合规范要求;

7、低压电源防雷器应使用经国家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检测,符合GB18802.1和GB/T18802.21标准的产品。原则上SPD和等电位连接位置应在各防雷区的交界处,但当线路能承受预期的电涌电压时,SPD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SPD必须能承受预期通过它们的雷电流,并具有通过电涌时的电压保护水平和有熄灭工频续流的能力。

(三)法律依据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建筑物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0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802.1-200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设施安装》(D562)、《电子设备雷击保护导则》(GB7450-8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放雷装置设计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宿迁市气象防灾减灾管理办法》

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验收内容

电梯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注册登记。

(二)验收标准

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6899-1997);

5、《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三)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十、市文广新局

(一)验收内容

1、小区建筑内部工程:单元集中分配和箱体、双线入户、一户一管、户内分配盒、中间单元电表位预留、电缆应无接头;

2、小区建筑外部工程:管线位置、与其他管线间距、管道埋深、地面预埋管的规格、进楼管道、人(手)孔应符合标准、地面箱规格、光缆质量、电缆质量、光分路器、光放大器、接续损耗、接续盒、光缆中继段测试、光、电缆走向标识、光接收机指标;

3、主要设备及器材:光缆交接箱、光接收箱、光分路器、光接收机、光放大器。

(二)验收标准

符合《宿迁市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要求。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线电视网双向化改造指导意见》

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

4、《有线电视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Y/T106-1999)

5、《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5073-2005)

6、《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计规范》(GY5075-2005)

7、《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8、《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

9、宿迁市广播电视局、宿迁市建设局、宿迁市规划局《关于搞好新建公共住宅楼有线电视管线建设的通知》

工程竣工预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预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预验收是工程完工后、正式竣工验收前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北京建设行业诚信监理企业必备制度之一。 工程预验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单位有关部门、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参加,也可以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加,如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创造条件。 一、预验收前 1、施工单位应在完成单位工程施工内容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表B.0.10)。 2、监理审查施工单位具备工程竣工预验收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具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4)具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证明文件; (5)具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指:能够证明工程按合同约定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全部资料,包括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

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等。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包括单机试车、无负荷试车和联动调试),应包括试验报告。 4、监理审查施工单位子单位(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工程项目规划验收资料 (2)人防工程验收资料 (3)消防工程验收资料 (4)电力(强电)工程验收资料 (5)燃气工程验收资料 (6)热力工程验收资料 (7)给水、排水工程验收资料 (8)电信(弱电)工程验收资料 (9)交通设施工程验收资料 (10)园林绿化工程验收资料 (11)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求落实的资料 (12)文物保护管理部门要求落实的资料 (13)河湖管理部门要求落实的资料 (14)工程结算书 5、监理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竣工预验收计划 (1)验收依据 ①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②经批准的基建、用地、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整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名 称 建筑面积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开工时间 工程造价 竣工时间工程概况:

竣工验收程序: 该工程在预验收的基础上整改到位,建设单位已收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同时组织成立了以建设单位为主的竣工验收小组。 竣工验收内容: 该工程能履行合同,在整个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验收小组对工程实体进行了目测,得出总体评价,验收合格。 依据该项目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文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对该项目工程的资料,实体检查,验收小组对工程实体及资料总体评价为:合格。 竣工验收组织: 竣工验收标准: 对勘察单位评价: 按《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对勘察单位的意见为:勘察的实物质量与勘察报告相符,勘察的内

容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单位的行为合法,我方予以认可。 对设计单位评价: 按《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对设计单位的意见为:设计单位各专业设计人员能严格按设计规范及执行强制性 标准进行设计,对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 意见落实 到施工图中,设计对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等在现场进行复核 后进行变更,对工程实体验收中能按设计施工图的要求进行 全面把关。 对施工单位评价: 施工单位能按设计文件、现行的验收规范要求,认真施工,该项目工程在资料和实体未存在质量问题和违反强制性 标准要求,同时能按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内容进行落实。 对监理单位评价: 能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内容约定结合现行验收规 范及强制性标准,跟踪监督管理,在本工程中未出现质量事故,同时监理的行为规范,我方予以认可。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法律依据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依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215号 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竣工验收的组织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年一月三十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 3.1 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 指建筑、安装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活动中,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独立组成的,在经济上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单位。 3.2 单项工程unit of project 指建设项目(3.1)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3.3 单位工程subunit of project 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4.1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项目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守则

精心整理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为完善工程建设程序,从严把关工程建设质量和档案资料,使项目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合法地交付使用,特制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一篇竣工验收的法律法规要求 (1) (3)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检查(评估)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竣工档案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 起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 日内,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房屋建设竣工验收范例.整理规范要求

房屋建设竣工验收范例,房建竣工资料整理规范要求 目录: 一:施工现场管理与资料收集 二: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四:施工日志与施工纪录填写 五:资料管理的规定及要求 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简介 一:施工现场管理与资料收集 一:前言:----现场施工管理的慨念 现场施工管理的组成: 施工管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 1:施工准备 2:施工阶段 3:竣工验收 (一):施工准备: 1:技木准备 承包合同,工程予算、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 2:现场准备 三通一平、工程定位放线及复核、施工许可证申报、质监申报、临时占用道路申报、现场文明施工围蔽、临施建造、材料、机具组织进场。 3:组织准备 组织劳动力进场, ( 1):确定施工及各工作工序,搭接次序 ( 2):组织分段平衡流水,交义作业计划 ( 3);组织新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及考核。 (二):施工阶段: 1:质量控制 贯沏施工组织设计、制度措施、监督执行规范、规程、工艺标准,贯沏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切实执行质量检查和质量验收,做好工序交接捡查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防渗漏试水检查验收,变更工程签证,控制材料进场质量,加强施工复核,组织工程质量定期及不定期的质量检查。 2:安全控制 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控制五个安全因素﹙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其中包括:施工作业安排、用电与防火安全,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学习。 3:进度控制 根据合同工期及施工组织设计,分阶段编制施工进度作业计划,及时检查计划进度,及时调整计划,协调土建与专业施工的协作配合。

竣工验收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55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竣工验收制度标准版本

竣工验收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总则 为做好工程收尾、交工验收文件和资料、工程内部预验等正式向甲方交工前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开、竣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向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和移交,特制定本制度。 2.竣工验收前提交的资料 (1)竣工工程项目前一览表。包括单位工程名称、面积、开竣工日期,以及工程质量评定登记和竣工图。 (2)图纸会审记录。包括技术核定单、设计修改通知。

(3)隐蔽工程验收单。包括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记录,材料、半成品的试验和检验记录,永久性水准点和坐标记录,建筑物的沉降观测记录等。 (4)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或检测依据。 (5)施工的试验记录。如混凝土、砂浆的抗压试验、地基试验、主体结构的检查及试验记录等。 (6)施工记录。如地基处理、预应力构件、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的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7)设备安装记录。如机械设备、暖气、卫生、电气等工程的安装和检验记录。 (8)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使用说明资料。

(9)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的有关技术决定。 (10)工程结算资料和签证,等等。 3.竣工验收的程序 (1)隐蔽工程验收。 (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 (4)建设工程验收。 4.竣工验收的组织 成立竣工验收组织要根据建设工程的重要性、规模大小、隶属关系、承发包关系、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等具体情况而定。重点工程、大型项目、技术较复杂的工程应组成验收委员会,一般小型工程项目组成验收小组即可。 经竣工验收组织审查,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的各项条件,应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工程竣工验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竣工验收目得与方式 建设项目得施工达到竣工条件进行验收,就是项目施工周期得最后一个程序,也就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得标志。 (一)竣工验收得目得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了严格得竣工验收程序,其目得在于以下几方面。 1、全面考察工程得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对已竣工工程得检查与试验,考核承包商得施工成果就是否达到了设计得要求而形成得生产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与解决影响生产与使用方面存在得问题,以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投入运行。 2、明确合同责任:能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就是判别承包商就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得责任范围完成了施工义务得标志。完满地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即可以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将所施工得工程转交给业主使用与照管。 3、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得必备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就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设备制造与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建设经验得重要环节。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预想得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因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得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与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取消企业与主管部门得基建试车分成,由银行监理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验,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竣工验收得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得顺利进行,必须遵循一定得程序,并按照建设项目总体计划得要求,以及施工进展得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项目施工达到验收条件得验收方式可分为项目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与全部工程验收三大类,见表1。规模较小、施工内容简单得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得竣工验收。 表1 不同阶段工程验收得特点 虽然项目得中间验收也就是工程验收得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属于施工过程中得管理内容,因此以下仅就竣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与全部工程验收)得有关问题予以介绍。 二、竣工验收范围与依据 (一)竣工验收范围 按照国家颁布得建设法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得基本建设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得设计文件所规定得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项目经过投料试车(带负荷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得,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得,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就是指以下几种。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目的 为保证完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公司功能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及正常运营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辖城市燃气工程项目(居民/工商用户),CNG等场站项目,长输管线项目等工程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 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内容、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等施工完毕,完成自检且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可以满足运营要求。 2、竣工资料和竣工文件按规定汇编整理完毕。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办法为依据。 2、工程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施工联络单、技术交底纪要等)。 3、设备的合同书、技术文件。 4、工程竣工资料、图纸。 三、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1、验收申请: 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自检合格,并由质

量安全主管组织质安人员按“内部验收管理办法”初验合格后,向工程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验收: 常规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牵头,输配管理部、安全部、客服部、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特殊情况可邀请其他事涉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小组长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对各自《验收要项》做出评价,小组长汇总意见后作出工程验收评价及结论,小组成员签字认可。如有分歧,以小组长的意见作为最终结论,并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竣工验收分为工程介绍、资料查验、现场查验、合议评定、签署报告五个步骤。 工程介绍:施工单位对工程概况、施工特点等情况进行介绍;工程监理对质量、进度、投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情况(尤其是隐蔽工程部分)进行介绍,公司现场代表作必要补充。 资料查验:工程验收小组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对竣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及时询问和记录。 现场查验:工程验收小组成员依据《验收要项》各自的职责和分工,采取外观检查、实际测量等手段,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合议评定:现场查验结束后,验收小组组长召集验收人员进行工程综合评定。 签署报告:各项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签署验收报告。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一、竣工验收负责人及牵头组织单位 1、施工完毕的开、掘巷道,由总工程师负责,生产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施工队组、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2、安装综采设备前的回采生产系统,由生产矿长负责,调度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生产科、地测科、安全科、机电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人事科、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3、综采设备安装完毕的回采工作面,由机电矿长负责,机电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生产科、运输队、地测科、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4、回采收尾结束的综采工作面,由总工程师负责,生产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施工队组、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5、综采设备拆除完毕的回采工作面,由机电矿长负责,机电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生产科、地测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6、其它单位工程(如皮带铺设、绞车地锚、拉底、劈帮、巷道维修、峒室施工、供排水、供电、供风、供气、地质勘探等),由专业对口科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规定 1、单位工程竣工后,首先本单位进行预验,达到标准后向矿提出验收申请。 2、矿牵头科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出具纪要,并根据纪要和相关文件、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按期整改,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查落实。 3、掘进送巷及其它开掘单位工程,必须按设计、作业规程及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巷道用途,考虑设备运输、布置和安装、通风和通风设施的构筑、排水等,对巷道成形、断面规格、支护质量、风水电管路、轨道、绞车峒室、油脂库、配件库等进行全面验收。工程验收移交前,皮带、溜子、电缆、管路、轨道等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如需拆除时,必须经生产、机电、通风、供应等部门同意,并办理书面手续。 4、综采设备安装,从安装准备到安装完毕(综采队接面前),工作面及两巷相应设施、设备包括电缆、管路、轨道、绞车、通风工程、防尘降尘设施、巷道支护等均由安装区管理,并负责其完好;综采设备安装必须按安装设计及回采要求进行静、动态验收,先对支架、采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胶带输送机、各种类开关、电缆管线、轨道、通风灭尘等综采配套设备及设施在停机状态下验收,然后进行单机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时间均不少于2小时)以及试采(不少于两刀煤)的验收,以确保综采队接面后能正常回采。 5、综采面收尾结束,必须按收尾措施,对铺联网、通道成型质量、通道规格、通道支护、支架支护及机电设备、支护器材等全面进行验收,以确保综采设备的安全顺利拆除。综采面收尾结束移交时,由生产、机电、通风、运输、供应、安监等单位一起确定回收支护材料、轨道等的距离、位置和数量等;此外,电缆、皮带、轨道以及其它专用工具移交退租时,必须按《东曲矿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6、所有工作面及设备、设施交接要有书面手续,并有机电、供应等部门的签字。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竣工验收目的和方式 建设项目的施工达到竣工条件进行验收,是项目施工周期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 (-)竣工验收的目的 国家有关法规规左了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英目的在于以下几方而。 1.全面考察工程的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对已竣工工程的检查和试验,考核承包商的施工成果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而形成的生产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生产和使用方而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投入运行。 2.明确合同责任:能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是判别承包商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范用完成了施工义务的标志。完满地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即可以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将所施工的工程转交给业主使用和照管。 3.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必备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 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讣、施工、设备制造和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预想的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因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规泄,'‘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分成,由银行监理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验,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竣工验收的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一泄的程序,并按照建设项目总体计划的要求,以及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项目施工达到验收条件的验收方式可分为项目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三大类,见表1。规模较小、施工内容简单的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表1不同阶段工程验收的特点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标准版)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了搞好工程竣工验收,明确验收程序和验收人员的职责,切实把好工程效益的最后一道关,特制订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即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竣工验收要依据以下内容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安全专篇、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单、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意见等。 二、组织领导及参加部门 工程项目即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煤业公司基建部组织,矿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监理、调度、机电、财务、综合等相关部门参加。 三、验收时间 煤业公司接到矿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一个月内组织验收。 三、验收议程 1、由矿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概况向验收组进行介绍,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1)设计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设计的主要内容和重大变更等。 (2)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开竣工时间、采取的主要施工工艺。重大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工程更改及隐蔽工程等)及重大事项处理记录。 (3)项目投资:包括批准概(预)算、合同价款、结算和预计工程总造价。 (4)初步验收情况通报:包括主要工程质量、系统运行情况、和主要指标监测情况等。 (5)剩余工程及其安排。 2、与会人员现场检查验收 由主持人进行专业分组,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施工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 3、集中讲评 (1)由各组长进行统一讲评,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拿出处理意见,并提出最终验收结果。 (2)施工单位就验收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表态。 (3)主持人进行总结定论。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竣工验收目的和方式 建设项目的施工达到竣工条件进行验收,是项目施工周期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 (一)竣工验收的目的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了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其目的在于以下几方面。 1.全面考察工程的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对已竣工工程的检查和试验,考核承包商的施工成果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而形成的生产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生产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投入运行。 2.明确合同责任:能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是判别承包商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完成了施工义务的标志。完满地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即可以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将所施工的工程转交给业主使用和照管。 3.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必备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预想的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因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分成,由银行监理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验,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竣工验收的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按照建设项目总体计划的要求,以及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项目施工达到验收条件的验收方式可分为项目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三大类,见表1。规模较小、施工内容简单的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表1不同阶段工程验收的特点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的职责明确,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是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顺利移交。 第二章验收的基本程序 第3条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三方验收的基本程序,即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初验、工程管理部复验。 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4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四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5条单位(元)工程竣工验收。 1、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单位(元)工程(如高

压供电工程、天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工程、电梯工程等)在 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 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 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 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 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将审查完毕的 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 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验收。 3、工程管理部在接到验收申请的14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和资料的复查 和对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报告、质量检验资料的审查;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审 算部、营销策划部等各相关专业和主管工程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物业公司进行单位(元)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 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书面正式签署由监理单 位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一式三份。单位(元)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第7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1、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元)工程均竣工验收 完毕后方具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2、根据工程管理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分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先期竣工的单项工程(或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物业公司管理。 3、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 资料一式三份。 4、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 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 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 将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 质量评价报告、监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

施工现场竣工验收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20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施工现场竣工验收制度 标准版本

施工现场竣工验收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总则 为做好工程收尾、交工验收文件和资料、工程内部预验等正式向甲方交工前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开、竣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向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和移交,特制定本制度。 2.竣工验收前提交的资料 (1)竣工工程项目前一览表。包括单位工程名称、面积、开竣工日期,以及工程质量评定登记和竣工图。 (2)图纸会审记录。包括技术核定单、设计修改通知。

(3)隐蔽工程验收单。包括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记录,材料、半成品的试验和检验记录,永久性水准点和坐标记录,建筑物的沉降观测记录等。 (4)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或检测依据。 (5)施工的试验记录。如混凝土、砂浆的抗压试验、地基试验、主体结构的检查及试验记录等。 (6)施工记录。如地基处理、预应力构件、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的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7)设备安装记录。如机械设备、暖气、卫生、电气等工程的安装和检验记录。 (8)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使用说明资料。

(9)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的有关技术决定。 (10)工程结算资料和签证,等等。 3.竣工验收的程序 (1)隐蔽工程验收。 (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 (4)建设工程验收。 4.竣工验收的组织 成立竣工验收组织要根据建设工程的重要性、规模大小、隶属关系、承发包关系、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等具体情况而定。重点工程、大型项目、技术较复杂的工程应组成验收委员会,一般小型工程项目组成验收小组即可。 经竣工验收组织审查,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的各项条件,应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工程竣工验

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

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权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范例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范 例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范例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单位特制定明珠园小区(二期)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请沈阳建设质量监督站实施监督。 一、本工程完成情况: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涉及设计文件的重大变更,已由设计单位签署认可文件,并经审图机构审查 通过。 3、施工、监理、勘察及设计单位分别提出了工程竣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和质 量检查报告。 4、监理单位已经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 责人审核通过符合要求、已签字、盖章。 5、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核查并符合要求。 6、专项工程(□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住宅 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节能、)已按要求办完相关专项验收手续。 7、本项目配套工程已办完相应批准手续 二、竣工验收你定时间: 计划竣工验收时间拟定为2011年11月30日 三、竣工验收的单位与组织: 建设单位: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设计单位:和兴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徐庆 监理单位:监理公司陈平 验收组成员中土建、水电及其他安装专业方面的人员已配齐,验收组组长由 # 担任。参加竣工验收人员资格已核查,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施工许可信息相符,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与设计文件信息相符。 四、竣工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1、建设、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项目 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 况。 2、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并进行必要的实测抽查。 (2)、检查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等。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完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的评定和记 录;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填写《单位 (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验收组各方代表分别签字、单位盖章;

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Q/RDJ 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RDJ?NKG?11?15——2011    供热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管理标准                          2011-12-31发布 2012-12-01实施    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Q/RDJ?NKG?11?15——2011    供热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管理标准规定了公司在供热设施的新建、改造、扩建工程和承包、承揽各类供热工程的竣工质量验收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管理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 本管理标准适用于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 职责  2.1供热总公司内部自行组织验收水网工程;蒸汽管网及热力站工程,由供热总公司向计划发展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由计划发展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共同验收。  2.2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成立专门小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及公司的管理标准,在供热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公司水网供热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2.3工程竣工验收小组根据国家和建设部颁发的各种关于供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所验收工程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管理项目范围  3.1.1 经公司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各类供热设施新建、改造、扩建工程和虽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中,但经批准的临时性工程项目。  3.1.2 公司承包、承揽的各类供热工程。  3.2 验收部门与单位的组成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主管副总经理主持并负责组织专门验收小组,参与单位和部门根据工程归口管理划分。  3.2.1 公司新建、改造、扩建和承包、承揽的各类供热工程的验收小组由工程部、生技部、相关供热分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等组成。  3.2.2 供热总公司承担的改造工程的验收小组由生技部、工程管理部门、相关供热分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  3.3 质量验收内容  3.3.1 工程测量。  3.3.2 土建工程中的新建建筑单体工程、建筑维修工程、管道工程中土建部分。  3.3.3 地下穿越工程、隐蔽工程。  3.3.4 焊接及检验。  3.3.5 各种管道的安装。  3.3.6 标准设备的安装和非标准设备的制造安装。  3.3.7 防腐和保温工程。  3.3.8 电气、自动控制、热工仪表的安装。  3.3.9 试压、清洗、吹扫和试运行。  3.4 验收依据  3.4.1 工程施工图纸的设计说明及设计变更单。  3.4.2 供热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要严格执行下列技术质量规范。  ⑴建设部颁发的(《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  ⑵《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管道篇)》(DL5031-94)  ⑶《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焊接篇)》(DL5007-92)  ⑷《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3323-2005)  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4730-2005)  ⑹《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详细]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为完善工程建设程序,从严把关工程建设质量和档案资料,使项目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合法地交付使用,特制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一篇竣工验收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方和监理方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检查(评估)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竣工档案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交警、防雷、人防、绿化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交警、防雷、人防、绿化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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