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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解读(京法网上课堂——一中院单院长)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解读(京法网上课堂——一中院单院长)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解读(京法网上课堂——一中院单院长)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与适用

去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新规定》),较2001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以下简称《原规定》),有大幅修改。

《新规定》共100条,除第100条实施时间之外的99条中,新增47条,修改41条,删除34条,《原规定》中仅有11条未作修改。此番大改,对于民事审判必然产生重要影响。

修改背景

1.贯彻中央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严格司法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了“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历时四年完成。

2.推动民事诉讼证据认定、采信的规范化乃至民事审判程序规范化的重要内容。此次修改是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对《原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更好地促进民事审判证据调查、审核、采信乃至民事诉讼程序操作的规范化。

3.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实践需要的重要措施。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着当事人“取证难”问题。同时,在审判实践中,虚假陈述、虚假证言、虚假鉴定甚至虚假诉讼盛行问题突出。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法院与当事人在发现真实中的权责分配,为解决上述问题作出了有力的回应。

主要修改内容

1.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对“书证提出命令”作出原则性规定,此次修改在此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并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2.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针对《原规定》关于当事人自认规则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其二,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此外还对共同诉讼人的自认、附条件自认和限制自认作出规定。

3.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具结和证人作证时具结的方式、内容进行完善,增加规定了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的规定,以增强其内心约束;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4.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此次修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规定了电子数

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划重点

放宽撤销自认条件

对当事人主张自认是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撤销条件适当放宽,仅要求证明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事实,不再要求满足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撤销的自认事实与事实不符。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效力发生变化

拟推翻该等事实,不再要求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而改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即足以动摇法官心证即可,即该等事实的举证责任仍由主张一方承担,而非由反对一方承担。

简化域外形成证据的履行证明手续

仅对公文书证要求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我国与所在国所订立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不再要求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要求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所在国所订立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对其他证据不再要求履行证明手续。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并应如期完成鉴定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另行委托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在适用中,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也应当合理审慎确定鉴定期限。至于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已有规定。

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

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再要求人民法院释明,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当事人可自行变更诉讼诉求。

明确当事人拒绝人民法院询问的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在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认定。

明确私文书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明确由主张以私文书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既要证明私文书的形式真实,又要证明私文书所载内容真实。其中,对形式真实可由制作者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推定为真实。

内容特点

具体负责修改工作的最高法院民一庭明确,此次修改的基本目标是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解决《民事诉讼法》的操作性问题。

《新规定》主要变化集中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虽作出规定但比较原则抽象,以及未规定到位的问题。对《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已经作出规定的,除进一步完善表述和进行小幅调整等必要情况外,就不再重复规定。

因此,对《新规定》不追求其体系的完整,在保持《原规定》原有结构(这个基本结构就是“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的基础上,重点完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

也就是说,在《新规定》实施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主要

包括《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新规定》(与证据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应该做广义理解,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涉及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是由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客观发展情况决定的。

比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及其基本分配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第九十六条规定了人民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当事人为了调解或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根据的原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这些重要内容在《新规定》中均不再重复。

另外,《新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应提交申请书及申请书内容要求,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进一步细化;《新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作证”;对“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新规定》没有具体化或修改,因而也就不再重复规定,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即可。

上述情况同《原规定》有很大区别。《原规定》实施时,《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证据的规定很原则,《原规定》基本解决了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证据的具体适用与操作问题,不太用到《原规定》之外找相应依据。

上述情况增加了理解和适用的难度,要求我们还要熟读《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中与证据相关的规定,而不能止于仅学习《新规定》,否则就会在理解上不全、不透,在适用上出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进行梳理和汇编整理。

适用规则

一是自2020年5月1日起,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新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这其中的原理是“新法优于旧法”。

这里的司法解释作广义理解,包括《民事诉讼法解释》和其他具体司法解释中涉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这里的不一致包括规定内容的不一致和基本表述的不一致。至于《新规定》有规定而此前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更不必说,自然要适用并援引《新规定》。《原规定》已经修改,于2020年5月1日后不再适用。

二是对于《新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按照“程序法从新”的规则,原则上应适用《新规定》;已经审结的案件,不能以《新规定》的内容为根据申请再审。

三是在适用时要注意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容。对《新规定》无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规定的,应适用并援引《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

四是《民事诉讼法》对相关问题有原则规定、基本规定的,在援引《新规定》时还需同时援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总结:对民事审判理念的影响和要求

1.立足细化操作而突出证据运用和事实认定的规范。

2.广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据规范与学理,有利于推动证据理论的实务研究。

3.要求将证据审查运用和事实审查认定融入法律方法论,落实庭审实质化,实现更公正高效的庭审。

4.突出证据方法的保障,对于事实认定理念提出新要求。更好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

北京一中院方正诉宝洁字体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施文圣(Shannan Stevenson),大中华区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南5号。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方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简称宝洁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

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潘娟娟,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张玉瑞,被上诉人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字库产品供应商。方正中文字库中的汉字,字体结构优美、造型独特、字形丰富、品质精良。1998年9月,我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我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该字体具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2000年8月31日,该字库字体首次发表,后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倩体字库字体在创造过程中凝聚了我公司技术人员大量的 创造性劳动,其中每个汉字均是基于独特的笔画、构造、顺序而创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我公司对该字库字体和其中的每个单字均享有著作权。后我公司发现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了我公司多种独创字体。本次诉讼仅针对其使用的倩体“飘柔”二字,涉及24款产品的使用。宝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倩体字库和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具体涉及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展览权,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家乐福公司销售使用侵权字体的产品,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请求判令宝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倩体“飘柔”二字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宣传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诉讼合理支出119 082元(包括鉴定费3万元,律师费8万元,公证费2000元,产品购买费用1982元,翻译费5100元);家乐福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二被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 原告陈喆(笔名:琼瑶),女,汉族,1938年4月20日出生,作家、编剧,住所* * * * * *。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征(笔老:于正),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编剧、制作人,住所* * * * * *。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主楼8楼801房。 法定代表人何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鹏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26-D。 法定代表人马金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军,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彤,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1-016-D。 法定代表人詹娜,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喆诉被告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星瑞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在答辩期内分别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清,经本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万达公司系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出品单位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据此裁定驳回了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在该民事裁定书作出后的法定上诉期限内,本案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后,本院分别于2014年9月15 日、2014年10月15日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庭前质证,在正式开庭前,本院建议各方当事人分别委托具备影视剧本创作专门知识的人作为本方的专家辅助人,原告陈喆委托了职业编剧汪海林出庭。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案件审理。原告陈喆的委托代理人王军、王立岩,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马晓刚,被告余征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被告东阳欢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颖,被告湖南经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农、邱鹏飞,被告万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军、谢彤,被告东阳星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蓉、朱玉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喆起诉称:原告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至1993 年间创作完成了电视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原告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摄制权等)。原告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发行,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影响力。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原告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原告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

2018年上海一中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目录 上海一中院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审判情况通报 …………………3-15 上海一中院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典型案例 …………………15-29

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审判情况通报 人才是核心竞争优势。上海全面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与我国经济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相匹配的全球创新城市,需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不仅要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推进创新和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而且要打通人才便捷流动、优化配置的通道。而人才流动,必然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利益保护,反映到劳动争议案件中,则需要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中,在社会、企业和个人三者发展之间做好利益平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中,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促进形成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此,上海一中院对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审理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并选取了五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予以发布。 一、近三年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据分析 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上海一中院共受理劳动争议二审案件8390件,审结劳动争议二审案件8416件。其中,受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48件,审结竞业限制纠纷案件47件。从结果上看,维持原判36件,占76.60%;调解6件,撤诉4件,改判1件。 1 、案件数呈上升趋势

2015年审结竞业限制纠纷案件12件,2016年为10件,2017年则上升至19件;2018年1至3月已审结竞业限制纠纷案件6件,明显呈现上升趋势。 2 、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领域 在已审结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案件

2016年北京市昌平区各校高考成绩

2016年北京市昌平区各校高考成绩【排名不分先后】1.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回龙观育新学校高考成绩 2016年高考中我校高考成绩再上台阶。我校文科统招生语文平均分112.9分,超北京市平均分11.28分;英语120.26分,超北京市平均分19.98分;数学平均分127.66分,超北京市平均分18.48分;文综209.66分,超北京市平均分26.58分。总平均分570.48分,超二本线38.48分。文科二本上线率88%,本科上线率100%。理科统招生语文平均分103.64分、数学103.46分、英语110.36分、理综184.6分、总平均分502.06分,本科上线率90.36%,位居昌平区前茅。 在2016年高考中,我校文科以总平均分570.48位居昌平区第一。 文科语文以单科平均分112.9获昌平区单科第一。 文科英语以单科平均分120.26获昌平区单科第一。 文科综合以平均分209.66获昌平区单科第一。 文科数学以单科平均分127.66获昌平区单科第二。 2016届教师团队顽强拼搏,睿智努力,以学生发展为担当,展现出育新教师务实耕耘的教育风采,在此向关心龙校发展的社会各界朋友报喜,向倾心付出的2016届高三教师致以崇高的敬意! 我校文科学生赵雪原在2016年高考中以总分648分(不含加分)获昌平区文科状元。 文科学生李浩以数学149分,获昌平区文科数学状元。 理科学生王维嘉英语141分,黎明昊理综250分,位居昌平区前茅。 本届高三600分以上14人,其中文科600分以上考生占文科统招生18%,位居昌平区前茅。 2.昌平二中高考成绩 文科最高分648分(不含加分),并列为昌平区文科状元;北京班一、二本上线率超过70%,本科总体上线率超过95%;新疆班本科上线率达到100%。 经初步统计,我校全体考生在2016年高考中一本率约56%,二本率约85%,三本率为98%,本科上线率约为98%,文科上线率约为98%,理科上线率约为98%。

一、案件概述

一、案件概述 曾在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项目经理的王民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采取与他人签订虚假协议、虚报工程造价等手段,贪污公款260余万元。昨天,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被告人王民岗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签订虚假协议套走公款164万 今年49岁的王民岗是陕西人,他曾经在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担任多个项目的经理部经理。据检方指控,2002年11月至2004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民岗利用先后担任城建集团中关村西区项目经理部副经理、中关村西区信息大厦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项目前期招投标和工程开工后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以其控制的北京捷音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音联公司)与城建集团签订虚假咨询协议书的手段,以向捷音联公司支付咨询费为名,先后13次将公款共计人民币164万余元转入捷音联公司,非法占有。 在庭审时,被告人王民岗辩解说,中关村西区信息大厦工程是宫某介绍的,进入捷音联公司的164万余元是给宫某的咨询费,钱已实际支付给了宫某。 可宫某却作证说,自己没有向王民岗提供过中关村西区信息大厦工程的相关信息,没有向王民岗介绍过该工程,王民岗没有为该项目给过其咨询费。宫某还说不认识捷音联公司的经理,也不知道捷音联公司与城建集团签有协议。中关村西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表示,城建集团系经招投标程序中标的工程,该工程的中标与宫某没有任何关系。 虚报工程造价百万入自家腰包 此外,法院查明,2006年10月至2008年4月期间,王民岗利用担任城建集团旭日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该工程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与工程分包单位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采取虚增施工单位北京一家机械公司工程量的手段,由城建集团向该公司多付工程款25万元,用于偿还王民岗向该公司的借款。王民岗还采取虚报工程造价、压低施工方应得工程款的手段,以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为名,将公款人民币75万元转入河北一家建设公司,变现后将其中的60余万元非法占有。 2009年6月间,王民岗利用担任城建集团南京国际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在该工程项目中签订分包合同的职务便利,与一家钢架彩板厂签订金额为人民币32.94万元的虚假工程合同,并以支付工程款为名,将公款转入该厂,在该厂将上述钱款返回后,王民岗将其中的16万元非法占有。 一中院认为,王民岗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本案赃款已被追缴,可酌情对王民岗从轻处罚。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民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二、讨论综述 本小组对这一案例的讨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怎么会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 王民岗的犯罪事实说明:一个领导干部如果思想作风不端正,就必然由思想蜕变开始,逐步陷入违法违纪的泥坑;如果领导作风和工作不端正,就必然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滋生特权思想,以至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如果生活作风不正,就必然贪图享受,逐步我、沦为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俘虏。 (二)腐败的新形势不断涌现 这主要表现为:由以往的半公开、公开的发展,并往往穿上“合法”的外衣,腐败分子巧妙的利用党的现行制度,如人事制度、公安司法制度、贸易制度、银行制度中的缺陷或漏洞,为其权利腐败服务:作案手段从简单化向智能化发展,利用电脑科技进行福报。且腐败的主体

第二十六届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北京赛区)

第二十六届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赛区) (实验中学杯) 获 奖 名 单 北京物理学会 市中学生物理竞赛委员会 2009年11月5日

简报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是经教育部批准,在中国科协领导下,由中国物理学会主办,中学生自愿参加的学科竞赛。竞赛的目的是促进中学生提高学习物理的兴趣、扩大学生的视野、增强学习能力,促进学校开展物理课外活动,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发展空间。 第26届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赛区)于9月6日举行了预赛(4100人参加)、9月19日举行复赛理论考试(398人参加)、9月27日进行复赛实验操作考试。经过预赛、复赛,评出赛区一等奖34名、二等奖120名、三等奖165名,优秀辅导教师奖多名。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凡荣获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市赛区一等奖的学生,将获得下一年度全国高等学校高考保送生资格。 市代表队由17名选手组成,于10月31日—11月5日参加在XX市举行的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决赛经过理论考试、实验操作考试,评出一等奖50名、二等奖98名、三等奖132名。人大附中俞颐超、实验中学于乾、清华附中戴哲昊、人大附中生冀明、十一学校周琛同学荣获一等奖;十一学校王鹤、八中周叶、四中李新然、人大附中段嘉懿、十一学校孙伟伦、杜超同学荣获二等奖;北师大二附中王沫阳、四中熊泓宇、十一学校梁辰、四中贾弘洋、人大附中X金野、北大附中王焱同学荣获三等奖。人大附中俞颐超同学荣获决赛总成绩最佳奖(第一名)和理论成绩最佳奖(第一名)。 在国际奥林匹克物理竞赛的成绩: 2009年5月,人大附中管紫轩、X思卓同学在第十届亚洲中学生物理竞赛中均获得金牌;2009年7月,人大附中管紫轩同学在墨西哥举行的第四十届国际奥林匹克物理竞赛中获得金牌。 本届竞赛还得到了北师大附属实验中学、十一学校大力支持。在此,物理学会、市中学生物理竞赛委员会向支持本届物理竞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北京物理学会 市中学生物理竞赛委员会 2009年11月5日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电话:65299844、65290999 你可以乘地铁二号线或489路至前门站下车。 二、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2 电话:85268122,举报电话:8526812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8点。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您可以乘43路、44路、52路、434路、457路、637路、638路、750路、800路、特2路公交车在建国门南站下车,或乘地铁1号线、2号线在建国门站下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是: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邮编:100040 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

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4点30分。 您可以乘337、389、728路公交车在老山站下车,或乘373、450、620、、运通120路公交车、地铁1号线在八宝山站下车,也可以乘621、751、958路公交车在焦家坟站下车。 第二审判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三号。 邮编:100071 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30分,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4点。 您可以乘A: 八宝山地铁站乘62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B: 一中院(眼科医院前)焦家坟路口东站乘620、850、751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C:851、751、620、622、85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 邮编:100078 电话:67553221,举报电话:6765321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3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7-323。 法定代表人:吴法顺,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颖洁,女,1977年2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于海滨,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中徽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杨颖洁,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养殖场办公楼及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宝秋,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三中民(商)初字第09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海滨、杨颖洁、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徽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 - 1 -

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颖洁、于海滨、北京中徽安泰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千万元及相应利息(以一千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一计算,自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止;以一千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一千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一计算,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以一千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五百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至实际支付支付日止;以一千五百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一千五百五十万元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颖洁、于海滨、北京中徽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拍卖、变卖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产有限公司位于徐州市王陵路45号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大王庙铁(铜)矿采矿权。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颖洁、于海滨、北京中徽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十七万一千五百九十二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 2 -

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会议

...../ 更多资料请访问.(.....)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两个会议纪要及问答(2004年与2006年、2007年、2009) 内部掌握 简要描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农村房屋买卖的会议纪要及相关问答。对北京市境内的农村房屋买卖案件有约束力。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在近几年在审判实践中做出来相应调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 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6年9月14日

…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原则问题 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曾联合高院审监庭、立案庭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门研讨,并在充分吸收一、二中院调研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会议纪要。根据会议所达成的共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从买卖双方的主体身份来看,如果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该会议纪要同时明确了“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等认定合同无效之后的处理原则。会议纪要发布之后,我市法院主要参照上述原则处理此类问题。研讨中,与会人员深入分析了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政策法律依据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与会少数人员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尚没有禁止农村私房买卖以及农村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的明确规定。因此,农村私有房屋买的买卖应认定为有效。从法律后果来看,认定合同有效不仅有利于制约农民随意处分自己的房屋和宅基地,有利于稳定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而且“当事人不得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获利”,对出卖人事后主张合同无效进行必要的限制,有利于维护买受人的善意信赖,这也是“禁发言”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解读(京法网上课堂——一中院单院长)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与适用 去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新规定》),较2001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以下简称《原规定》),有大幅修改。 《新规定》共100条,除第100条实施时间之外的99条中,新增47条,修改41条,删除34条,《原规定》中仅有11条未作修改。此番大改,对于民事审判必然产生重要影响。 修改背景 1.贯彻中央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严格司法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了“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历时四年完成。 2.推动民事诉讼证据认定、采信的规范化乃至民事审判程序规范化的重要内容。此次修改是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对《原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更好地促进民事审判证据调查、审核、采信乃至民事诉讼程序操作的规范化。 3.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实践需要的重要措施。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着当事人“取证难”问题。同时,在审判实践中,虚假陈述、虚假证言、虚假鉴定甚至虚假诉讼盛行问题突出。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法院与当事人在发现真实中的权责分配,为解决上述问题作出了有力的回应。

主要修改内容 1.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对“书证提出命令”作出原则性规定,此次修改在此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并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2.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针对《原规定》关于当事人自认规则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其二,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此外还对共同诉讼人的自认、附条件自认和限制自认作出规定。 3.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具结和证人作证时具结的方式、内容进行完善,增加规定了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的规定,以增强其内心约束;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4.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此次修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规定了电子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04470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一中民终字第04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延华,男,汉族,1953年8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4号院12楼9号。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6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铁,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梁桂,主任。 被上诉人(原告被告)晏明春,男,汉族,1950年9月5日出生,武汉明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50-4-3-6号。 被上诉人(原告被告)武汉明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0号5栋10单元201室。 上诉人张延华、上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东湖管委会)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29003号民事裁定书(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延华的上诉理由为:一、本案的主要侵权行为地是北京市海淀区而非武汉市,上诉人张延华有权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案诉讼指向的主要侵权行为是晏明春及武汉明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简称明春公司)违法使用上诉人张延华的LETORP 软件著作权及技术资料向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简称科技部基金中心)申报项目,明春公司、东湖管委会签订的《基金项目合同》,科技部基金中心立项、签订《基金项目合同》及拨付资金的行为。上述行为共同指向了同一对象,即上诉人张延华的LETORP软件著作权。上述行为均围绕科技部基金中心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因此,北京市海淀区是本案的主要侵权行为地。科技部基金中心的立项及签订《基金项目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基金项目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合同,均不影响明春公司、东湖管委会签订《基金项目合同》的侵权性及可诉性,更不影响本案侵权行为地的判断。二、科技部基金中心签订《基金项目合同》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基金项目合同》不是行政合同,而是民事合同。科技部基金中心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https://www.wendangku.net/doc/bd798007.html,/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北京市昌平区2019-2020学年高一上学期期末考试物理试题

昌平区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高一年级期末质量抽测 物 理 试 卷 本试卷共8页,100分。考试时长90分钟。考生务必将答案答在答题卡上,在试卷上作答无效。考试结束后,将答题卡收回。 第一部分(选择题 共42分) 一、不定项选择题。本题共14小题,每小题3分,共42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一个 选项是符合题意的,全部选对得3分,选对但不全的得2分,选错或不答的得0分。 (一)如图1所示,小张和小王同学家都住在锦祥秋实大厦,一天早上他们均是7:15出小区大门,经过不同路径(小张沿东环路、小王经燕 平路)到达昌平一中校门口;路上所用时间均为15分钟。 1.材料中所涉及的7:15和15分钟, A .都是指时间 B .都是指时刻 C .7:15指时间,15分钟指时刻 D .7:15指时刻,15分钟指时间 2.小张和小王同学从家到学校的过程中, A .路程一定相同 B .位移一定相同 C .平均速度一定相同 D .瞬时速度一定相同 3. 小张同学记录了爸爸所开汽车的速度表指针的变化 情况:某一时刻指针位置如图2(a ),经过6s 指针位置如图2(b )。若汽车做匀变速直线运动,则 A .汽车的加速度大小约为2.8m/s 2 B .汽车的加速度大小约为10m/s 2 C .汽车在这段时间内的位移约为84m D .汽车在这段时间内的位移约为100m (二)在实验中,我们可以用秒表和刻度尺直接测量物体运动的时间和位移,但当物体运动较快时,采用上述方法得到的测量值误差较大。在中学物理实验中,常用打点计时器记录物体运动的时间和位置等基本信息,进而求得速度、加速度等物理量。已知打点计时器所接交流电的频率为 50Hz 。 4.在用打点计时器研究小车速度随时间 变化的规律时,打出的四条纸带记录了小车的运动情况,如图3所示。假设纸带的运动方向向左,表示小车做加速运 动的纸带是 锦祥秋实大厦 昌平一中 始 终 图1 东 环 路 燕 平 路 A. B. C. D. 图3 1000 20 40 60 80 120 140160180200220 km/h (b ) 100 120 140 160 (a ) 0 20 40 60 80 180 200 220 km/h 图2

北京二中院公布十大典型案件

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0年十大典型案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包括“黄光裕案”在内的“201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据悉,这是该院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公开、透明的又一新举措,也是该院建院15年以来首次对外通报年度十大案件。 该院新闻发言人白山云副院长介绍,2010年,二中院的审判工作逐步呈现收案平稳、结案上升、未结案下降的良好态势。全年新收案件28300余件,同比增长2.2%,审结28400余件,同比增长2.1%,未结案530件,同比下降8.1%,结案率达98.2%,均创历史新高。为进一步充分利用好典型案件的价值,发挥好典型案件在社会上的辐射效应,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典型案件审判、执行结果的关注,同时促进法院审判质量提高,树立公正权威的良好形象,维护法院公正司法权威,二中院组织了十大典型案件评选。十大典型案件评选,以“汇集年度大案,见证法治进程”为宗旨,以“回应社会关注,提高审判质量”为目的,由部分媒体代表组成评选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事件、人物的影响力以及其社会的关注程度评选出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此次公布的201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知产、执行等案件类型,主要是二中院2010年审结、执行案件中类型新、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等特点,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以及产生了广泛影响的案件,也是对法制进程的一个见证,更是对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的一个彰显。二中院力图通过十大典型案件的评选、通报,对该院2010年依法审理的各类案件从一个新的角度做一次认真的梳理归纳,以展现该院在过去一年中通过依法审理、执行的刑事、民事等案件,为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作出的努力。 案件一:黄光裕案: 【主要案情】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将人民币8亿元私自兑购并在香港收取了港币8.22亿余元。黄光裕在重大资产置换或重组信息公告前,于

备忘录(上海一中院和二中院分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分工上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区域管辖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区域:浦东新区、闵行区、徐汇区、长宁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区域:黄浦区、杨浦区、虹口区、静安区、闸北区、普陀区、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崇明县。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案件的范围 1、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至2亿元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000万以上至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至1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调解和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及仲裁机构裁决; 6、对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协议效力持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申请撤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 7、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8、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 9、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0、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11、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1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和仲裁判决; 13、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 14、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参照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114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11148号 原告刘通生,男,汉族,1953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惠园三里13楼1单元101号。 被告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张庄北里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香,女,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五区134号。 委托代理人段健康,男,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扶沟县崔桥镇一村。 原告刘通生诉被告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简称赫之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通生,被告赫之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香、段健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通生诉称:原告于1998年12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为“镊子”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9年6月5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98304977.7。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现正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在市场上发现大量由被告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该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经查,被告全国销售数额巨大,严重影响本案所涉专利的实施,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至少50万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公证费2000元。 被告赫之源公司辩称:被告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为多种独立产品按照医疗机构临床操作规程,组合在一起的医疗用品。构成一次性使用导尿包的各种配件为我公司从市场外购的产品。其中原告所诉被控侵权产品“镊子”,为我公司向余姚市骏腾塑业有限公司购买的产品,所购产品均有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证。我公司非原告所持专利产品的生产单位,也无该产品的模具。因此,我公司认为,原告诉我公司侵犯专利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d798007.html, “镊子”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1998年12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20日,专利号为ZL98304977.7(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原告刘通生。本专利公报包括四幅视图,即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和右视图(见附图1)。从俯视图显示本专利的“镊子”分为镊头、

北京市重点初、高中排名表

北京市重点初中前十名列表(初中排名) 1、北京四中(西城区) 2、人大附中(海淀区) 3、北师大实验中学(西城区) 4、北京二中(东城区) 5、北大附中(海淀区) 6、北京80中(朝阳区) 7、北京八中(西城区) 8、北京五中(东城区) 9、师大附中(宣武区) 10.师大二附中(西城区) 以下是十名以外的学校(初中排名) 北京101中(海淀) 汇文中学(崇文) 首师大附中(海淀) 景山学校(东城) 北京15中(宣武) 育英中学(海淀) 北京12中(丰台) 北京161中(西城) 育才中学(宣武) 北京35中(西城) 北京22中(东城) 八一中学(海淀) 北京13中(西城) 苹果园中学(石景山) 牛栏山一中(顺义) 潞河中学(通州) 北京10中(丰台) 北京14中(宣武)

北京十一学校(海淀) 大峪中学(门头沟) 北京171中(东城) 东直门中学(东城) 密云二中(密云) 八大处中学(石景山) 北京工业大学附中(朝阳) 陈经纶中学(朝阳) 北京66中(宣武) 北京109中(崇文) 北方交大附中(海淀) 北京55中(崇文) 北京25中(崇文) 崇文门中学(崇文) 北京159中(西城) 北京63中(宣武) 北京156中(西城) 北京31中(西城) 鲁迅中学(西城) 北京19中(海淀) 西城区外语学校(西城) 北京市重点高中前十名列表(高中排名) 1、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2、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3、北京市第十四中学 4、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5、北京第一六六中学 6、北京市第四中学 7、北京市第二中学

8、北京市回民中学 9、北京市第五中学 10、北京铁路第二中学 前十名以外的学校(高中排名)北京市第八中学 北京市广渠门中学 北京市第十中学 北京市苹果园中学 北京市第十一中学 北京市八大处中学 北京市第十五中学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 北京市第一七一中学 北京市第九中学 北京市第六十六中学 北京理工大学附属中学 北京第五十中学 北京市丰台第二中学 北京市第三十五中学 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第一中学 北京市第十二中学 北京市房山区房山中学 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学 北京市第二十五中学 北京市怀柔区第一中学 北京市第一零一中学 北京市密云县第二中学 北京大学附属中学 北京市通州区潞河中学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管辖范围邮编电话等一览表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管辖范围邮编电话等一览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邮编:200031 电话:63080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邮编:200336 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邮编:200070 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邮编:200085 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邮编:200072 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邮编:200135 电话:6856756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邮编:200135 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 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邮编:200025 电话: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邮编:200030 电话: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邮编:200051 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邮编:200540 电话:57968100 南汇区人民法院惠南镇城西路55号邮编:201300 电话:58024700 奉贤区人民法院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邮编:201400 电话:57417490 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江区文诚路80号邮编:201600 电话:67735279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源深路161号邮编:200135 电话:5821448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邮编:200126 电话:58741454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P2P网络借贷 司法审判行政监管行业自律 新闻通报会 (2017年12月18日)

通报会议程 时间:2017年12月18日(周一)下午14:00 地点:三中院105会议室 主持: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 内容: 1.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主持并介绍与会人员 2.宋毅庭长通报法院受理涉互联网借贷平台案件现状、案件呈现特点、原因及下一步司法审理的思路 3.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郝刚处长介绍当前P2P行业发展、监管基本情况及今后工作的重点 4.互联网金融协会沈一飞处长介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针对P2P行业开展的工作和今后重点工作 5.媒体互动交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大家下午好!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板块之一,P2P网络借贷行业近年来扩张迅速,但风险也日益暴露。随着监管政策与措施的落地,P2P行业面临着从野蛮生长到合规发展的转变,当前正处于关键的过渡期。 在这一背景下,今天,我院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对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P2P行业发展状况、监管措施等进行通报,目的是促进司法裁判标准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协调对接,实现P2P行业合规发展的事前规范与事后调整的整体化效果。 下面,我就司法裁判领域的内容向各位进行通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案件审理基本情况及特征 (一)收结案情况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两万余件,以一审案件为主。 1.案件呈现出集中爆发趋势 2015年我院辖区收案尚在二三十件,自2016年起开始集中爆发,到2017年达到了高峰水平,截至12月中旬,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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