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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政办发(2008 105号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暂行规定

烟政办发(2008 105号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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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政办发【2008】105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一日

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加快构筑城市地下防护工程体系,以利于平时更好地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战时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的相关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简称单建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简称结建人防工程又称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防需要工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做到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简称“两建同步”)。

第二章同步规划

第五条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防空类别、人防建设需要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和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规划(简称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对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总体规模、布局、主要工程项目及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进行部署,明确人防工程的位置、性质、规模、标准、用途等;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停车场、地下共同沟、过街道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提出人防防护要求。第七条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属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要作为严格执行的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修编、同步实施。

第八条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由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布。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要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九条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实施,并确保规划的落实。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明确公用人防工程具体的建设位置和工程类型。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要落实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其内容要包含人防工程布局、类型、抗力级别等。

第三章同步审批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及各类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经济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大学校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须按下列标准修建人防工程:(一)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在每栋建筑的地下按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其中10-19层修建6级;20层(含)以上修建5级

(含)以上的人防工程。

(二)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在每栋建筑的地下按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人防工程。

(三)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在每栋建筑的地下按地面建筑总建筑面积,五区内按5%、其他县市按3%修建6级(含)以上的人防工程。对一次性规划有多栋单体建筑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的人防工程。

(四)城市地下交通干线、隧道及坑道式地下工程,按防护等级6级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建设。(五)城市地下停车场、共同沟、过街道及其它地下工程,按防护等级6B级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建设,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应当符合人防防护标准。

第十一条按规定应修建人防工程的地面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或规定应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或按人防工程规划需要调整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少建、不建人防工程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单建人防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结建和兼顾人防工程实行报建联审制度,相关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时,要包含人防工程建设内容,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人防审批手续。

(一)发改部门审批(包括核准、备案)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应告知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应包含人防工程建设内容;人防工程建设投资列入项目总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应及时抄送同级人防主管部门。

(二)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及文件中要明确:“宗地开发须按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步建设人防工程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建设单位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步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报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规划设计方案文本的内容之一。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时,要核验有无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否则不予审批。

建设单位要依据经批准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

人防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办结人防审批手续后,在《烟台市建设工程申请审批综合表》上签字盖章。

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同步建设

第十四条人防指挥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依法予以划拨。

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多渠道筹措解决,建设用地依法予以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鼓励其他组织建设防空专业队等专用工程。

单位的人员、物资掩蔽工程,由单位负责组织修建,建设经费由单位自筹或结合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解决。

结建人防工程由地面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地面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

负担。

第十五条城市人防工程之间、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应尽量相互连通或预留连通口,以完善城市防护工程体系。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必须随人防工程的施工建设同步一次性安装到位。对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因平时使用需要,确需采取平战转换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验收。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单位,须取得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和省人防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并对其生产安装的防护设备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申请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结建和兼顾人防工程竣工后,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防护方面的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认可文件。验收不合格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九条单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结建和兼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的施工图和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人防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五章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人防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负责,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居民小区内结建和兼顾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工程的使用者负责并承担费用,亦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所在地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其他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所在地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和使用者按事先约定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标准和人防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等事项,严格执行人防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人防工程安全范围,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战术技术要求划定,并设置标志。

第二十二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战时或遇到紧急状况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工程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平战结合人防工程战时的平战转换工作,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其它人防工程,由所属单位和使用管理者根据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制定平战转换实施方案,预置设备器材,落实人员职责,保证战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功能转换。

第六章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口部管理房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地面容积率,不占用地面建筑面积指标。要确保人防工程出入口进出道路的畅通。

人防工程所需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通信等,有关部门要优先保障。

经划拨的人防工程用地属军事用地,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烟政发〔2004〕86号文件执行。

对人防主管部门用于平战结合的公用人防工程和地面口部管理房等人防设施,免征房产税;其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并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对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应给予政策优惠。具体政策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或全额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使用易地建设费或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法定义务内应建的结建人防工程,其产权均属国家所有。

结建人防工程超出法定义务内应建面积的,其超出部分面积的产权属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利用非国有资金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要与军事机关建立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人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防主管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设一名人防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沟通。

实施“两建同步”的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两建同步”工作。

第二十九条人防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做好“两建同步”工作;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出现执法缺失或不作为的,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可依法直接行使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结合的建议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结合的建议 近些年来,城市化的进程正在迅速加快。面对新的形势,人防工程不仅有助于抵御灾害,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建设的综合质量,也体现了国家对民生建设的重视。因此要进一步促进人防工程建设,就必须利用自身特点及优势,紧密结合城市建设,不断改善与提高自身在城市中的作用,体现存在的价值,谋求稳定、长远的发展,最终构筑平战兼顾、功能完善、防护能力强大的人防工程体系。 1建设人防工程的现存问题 根据国际战略格局及战争方式的变化,为了打赢高技术、高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国家确立了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施行)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年11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提出了各个城市全面建设人防工程的要求,而在此大背景下,城市建设在落实人防工程配套建设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有些甚至影响到了先进城市建设理念的落实和推广。 1.1人防建设意识淡薄,人防知识缺乏 目前,国内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国人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效益及物质生活,缺乏可持续发展及统筹全局的战略眼光,忽视环境保护、人文素质、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居安思危的国家安全理念。在大多数城市建设行为中,人防工程建设被视为负担,并通

过各种手段回避及减少建设任务。普通民众对人防地下室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发现和监督或是发现了不予理睬。相对消防、环保等建设内容,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意识还未在人民大众中形成。 1.2人防工程建设还处于被动和无序的状态 由于人防工程是根据上诉法规在一般城市建设开发中进行强制性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本身存在一定的被动性,长期的被动性建设则带来了无序的局面,人防工程的布局存在区域性的不均衡,人防工程类型存在严重的不齐全,使得人防工程建设无法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大大降低了综合防御效能。 1.3相关技术落后、人防设备更新缓慢 自从2000年以来,与人防相关的技术措施,设备材料等鲜有更新换代,与目前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也与相关企业及部门每年在人防建设中获得的利益不成正比,这导致了人防工程造价高,综合效益低的不利局面,制约了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 1.4相关政策不完善 城市建设在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理念,从之前的节能、环保,到后来的绿色建设,再到现在的海绵城市,城市建设形态在不断完善提升,但是由于人防相关政策的滞后或者不完善,导致了开发建设者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了人防建设成本较低的方式,放弃了较先进理念的设计方案。例如:某大型综合体项目,设置了大面积空中绿化带,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结合问题分析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结合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2018-05-22T10:55:25.49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4期作者:谭金超 [导读]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发展进程越来越快,这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推动了城市向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 身份证号码:23270019820316xxxx 哈尔滨市平战人防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发展进程越来越快,这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推动了城市向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人防工程建设主要能够体现我国的军事实力,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只有二者结合起来,统一协调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我国国力的综合提升,进而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经济建设共同发展,这是一项比较长期的工作,在结合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问题,这就需要有关部门落实好政策,加强一些改进措施。 关键词:人防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相互结合 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都有了跟大程度的提高。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步伐也越来越快,这主要和人们的基本需求有关,也与时代的发展有关。在城市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同时,人防工程建设也在不断的发展,而它的建立能够有效的改善民生,在自然灾害的问题出具有重要意义,最重要的是在我国国防建设的方面同样具有极大的作用,对于城市建设的质量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这项工程建设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但是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人员不能忽视,应该找到解决的办法,谋求更为长远的发展。 1 人防工程与城市结合中的问题 1.1 人防建设意识淡薄 目前,国内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国人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效益及物质生活,缺乏可持续发展及统筹全局的战略眼光,忽视环境保护、人文素质、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居安思危的国家安全理念。在大多数城市建设行为中,人防工程建设被视为负担,并通过各种手段回避及减少建设任务。普通民众对人防地下室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发现和监督或是发现了不予理睬。相对消防、环保等建设内容,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意识还未在人民大众中形成。 1.2 人防工程建设还处于被动和无序的状态 由于人防工程是根据上诉法规在一般城市建设开发中进行强制性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本身存在一定的被动性,长期的被动性建设则带来了无序的局面,人防工程的布局存在区域性的不均衡,人防工程类型存在严重的不齐全,使得人防工程建设无法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大大降低了综合防御效能。 1.3 相关技术落后 人防相关的技术措施,设备材料等鲜有更新换代,与目前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也与相关企业及部门每年在人防建设中获得的利益不成正比,这导致了人防工程造价高,综合效益低的不利局面,制约了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 1.4 相关政策不完善 城市建设在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理念,从之前的节能、环保,到后来的绿色建设,再到现在的海绵城市,城市建设形态在不断完善提升,但是由于人防相关政策的滞后或者不完善,导致了开发建设者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了人防建设成本较低的方式,放弃了较先进理念的设计方案。例如:某大型综合体项目,设置了大面积空中绿化带,大面积架空的首层交通枢纽空间,体现了绿色建筑的先进理念,但是由于空中绿化带及首层交通枢纽空间根据相关人防政策规定,需要配建大量的人防建筑面积,使得建设成本及设计难度大幅提高,而面临被取消的局面。从这个层面来讲,人防建设已经阻碍了城市建设质量的提升,也势必影响到自身的建设与发展。 2 完善措施 2.1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防意识 在人防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结合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以人防工程建设方面的问题为主,因为它是发展的核心基础,所以,有关方面就要对此问题进行高度重视,采取一些措施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就应该加强举措,尤其在宣传教育方面应该加大力度,从而使得人防意识深入人心,这样才能深刻贯彻国家的思想方针政策,有利于人防建设的发展,更好的与城市建设相融合。另外,宣传教育方面,应该加强宣传队伍的建设,在人员的素质上就有基本的要求,这样才能真正的使得民众的人防意识加强,具有国防等基本观念。 2.2 完善人防工程规划体系,促进与城市建设规体系的衔接 要想解决二者融合之间的问题,就要做好人防工程的规划工作,这样才能使得与城市发展建设相互更好更快的结合,这就要通过规划来实现,这是二者之间的纽带。城市防护是有关城市发展经济与人们安全健康生活的一项工作,能够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所以,人防工程具有重要意义,应该以其为基础,在此之上落实城市防护工作,这对于防护效益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人防建设中的规划体系,能够有助于城市内加强其基础建设,做好重要的战略布局,有效的提高城市的防护功能。对于人防工程规划,它应该建立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基础之上,这样才能保证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更好、更有序的发展,使二者之间能够更加协调。 2.3 加强人才培养 要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的快速结合,解决人防建设中的问题是关键。而关键处还在于人才的培养。人才是任何一个时代都渴求的因素,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稳定的发展,经济的提高,这是基础保障。对于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也是同样如此,只有加大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才能真正落实好具体的工作,进一步更好的完成工作的要求,所以,这就需要引进专业的人才,加大管理和投资力度。 重点针对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条件下人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各地区人防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实际情况,对工程设计、维护管理、加固改造、口部处理、防护功能设置、平战结合转换、人防技术和设备、通信警报等进行专项课题研究,并设立专项研究机构及小组;研制适用于人防工程的新型材料,提高人防工程抗力,重点精确打击及其次生灾害效应的防护;加强提高现有人防工程综合生存能力的研究;加强重点经济目标防护的防护理论和技术研究。 2.4 遵循以人为本的宗旨,提升综合价值 新时代城市建设的核心原则是以人文本,同时注重可持续发展,尽管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条件由国际环境及国家相关政策决定,但是

中国六个铁道设计院

中国六个铁道设计院资料 1、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所属建总总部西安 地址:西安西影路2号 2、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工总成都 地址:成都市通锦路3号 3、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建总天津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 4、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建总武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杨园和平大道745号电话: 5、铁道第五勘察设计院建总北京 地址:北京大兴区康庄路9号 6、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北京工总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5号 1. 铁一院所属建总总部西安 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1953年1月在甘肃天水诞生,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批铁路勘测设计单位。同年3月,迁至甘肃省省会兰州市。2003年11月,从铁道部整体划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2005年12月总部迁至陕西省会西安市。半个世纪以来,铁一院完成的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遍及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以及伊拉克、尼日利亚、坦赞等国家和地区。仅铁路累计完成各阶段研究及勘测设计40万公里,建成正线里程近20000公里,其中包括兰新铁路、青藏铁路、包兰铁路、宝中铁路等国家长大干线。同时,还进入了全国十个城市的地铁项目,先后承揽了全国10多个省市的公路项目,主持设计了在全国极具影响力的大型立交枢纽。 铁一院持有国家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地质灾害评估、智能化建筑和测绘等15项国家甲级资质证书;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会员协会正式会员;拥有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业务范围覆盖六大设计行业;现有员工4000余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900余人,获国家各类注册执业资格人

员800余人;拥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3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1名。 近20年来,铁一院先后荣获国家和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优秀软件及科技进步奖250多项。1995年在全国大型综合性甲级勘察设计单位中,第一个通过覆盖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监理、总承包诸领域的9001质量体系认证;1997年,获全国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先进单位;是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级信誉单位;2003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 铁二院工总成都 铁二院与2007年2月8日更名为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成立于1952年9月。现隶属于世界企业500强、世界品牌500强的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院属全国大型综合甲级勘察设计企业,自1992年以来始终位 于全国勘察设计综合百强单位排名前列。2006年被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表彰为全国优秀勘察设计企业。现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环境评价等资质证书和对外经营资格证书,设有线路、轨道、地质、路基、桥梁、水文、隧道及地下工程、站场、通信、信号、信息化、机车车辆、机械、结构、建筑、给排水、暖通、环保、电力、电气化、造价及航测等近三十个专业,依托铁路,业务拓展到公路、地铁、城市轻轨、市政工程、房地产、轮渡码头、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岩土工程施工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目前是国内铁路行业勘察设计企业唯一获建设部颁发的具有公路勘察设计“四甲”资质证书的企业。1997年获取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国际标准认证证书”。2003年实现了9001:2000标准转换,获得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 中铁二院现有职工四千多人。其中:全国工程设计大师1人,四川省工程设计大师1人,四川省工程勘察大师1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txt生活是一张千疮百孔的网,它把所有激情的水都漏光了。寂寞就是你说话时没人在听,有人在听时你却没话说了!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 主讲:周建峰 内容提要: 1.人防工程分类 2.人防主体设计 3.人防口部设计 4.实例讲解 5.自由提问 一、人防的分类 1.人防工程的用途:战备和救灾功能 2.我国人防建设的方针:“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3.人防工程分类: 按功能分(1)指挥、通信. (2)中心医院及急救医院; (3)人员掩蔽部:专业队员、一等人员(局级和局级以上)、二等人员; (4)专业队装备部; (5)配套工程:区域水源、电源、监测中心、食品加工、物资加工、物资库、人防通道等。 按抗力分:1、2、2B、3、4、4B、5、6八个等级,其中5级人防抗力为0.1Mpa,6级人防抗力为0.05Mpa。 按防化等级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4.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和图集: (1)国标《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适用于4、4B、5、6级各类人防工程设计; (2)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程》GBJ 08-49-96,适用于上海市5、6级新建和改建人员掩蔽所、战备物资库和人防汽车库(海拔200以下,软土地基); (3)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五、六级人防工程》图集《土建分册》97沪防-561、《设备分册》97沪防-562; (4)全国通用建筑设计标准人防工程标准图集; ·JSJT-72《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选用图集》 ·JSJT-241《悬板活门、扩散箱选用图集》 ·JSJT-150《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五级) ·JSJT-342《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六级) (5)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第一、二册; (6)上海市人防工程常用设备选编。 5.人防工程设计步骤: 人防工程设计首先根据人防工程总体规划和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确定其部位、规模、使用功能和要求,和工程项目设计各阶段同步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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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DB XXXXX-2011)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民防局 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

前言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人防工程防火规范

第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 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2.1.7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2.1.8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如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集部位和人流集中的出口,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2.2.1条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2条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2的规定。 采光窗井、排烟竖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表 2.2.2 高层民用 民用建筑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甲、乙类 建筑 房、库 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主体附属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10 12 14 10 12 14 13 6 25 其他人防工程 6 7 9 10 2 14 13 6 25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或排烟竖井壁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中国建筑行业百强设计院、百强设计大师名单。

当代中国建筑设计百家名院名单央企院组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CCDI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总后勤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 地方院组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重庆市设计院 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云南省设计院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设计院 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山东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 福州市建筑设计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 高校院组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公司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 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 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2.1.7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2.1.8条人防工程不宜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如必须设置时,应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 索取号:mo40-02-1989-000001 发布机构:市人防办生成日期:1989-1-1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89)济字第86号 ——————————————————————————— 关于发布《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辖有人防重点城市的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 现将《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的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保证城市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双重功能,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城市规划条例》、《人民防空条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本法。 第二条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都必须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定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眼发展、稳步建设的原则。 第三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应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家和济南军区、省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属的经济开发区)的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城市建设应符合防空和防灾的要求 第五条城市建设应考虑防空和防灾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增强城市的防护能力。 (一)大城市应控制规模和布局形态,有计划地发展卫星城镇。人口和工业集中的旧城区,应结合改建规划,调整布局,做好疏解工作。人口密度控制在:大城市每平方公里二万人左右,中小城市每平方公里一万人左右。城市建筑密度一般控制在20--30%左右。 (二)城市布局应具有弹性。在城市分区或组团之间,应设置绿地、水面等防护隔离地带。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道路拓宽时,应有计划地增加绿地、广场,其面积应满足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的要求。 (三)街区划分及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既利于平时通行,又利于战时疏散机动。两侧建筑后退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一般应满足建筑物高度的一半再加二至七点五米的要求。 (四)凡生产易燃、易爆、剧毒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工厂、车间及仓储设施,应建在远离城市的下风下游地区,禁止设立在城区。

青海省建设设计院和企业信誉评定结果的

2013年度青海省建设设计院和企业信誉评定结果的 公示 (排名不分先后) 一、省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一)优良企业(21家) 1.青海九O六工程勘察设计院 2.青海工程勘察院 3.青海岩土工程勘察咨询公司 4.青海岩土工程勘察院 5.青海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6.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7.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 8.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 9.青海东亚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青海煤矿设计研究院 11.西宁市城市建设设计院 12.青海铭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3.中房集团西宁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14.青海省公路科研勘测设计院 15.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16.青海省电力设计院 17.青海科信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18.青海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19.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西宁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21.青海长城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合格企业(91家) 1.青海省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 2.青海省地矿建筑勘察设计院 3.地矿格尔木地质工程勘察院 4.青海省土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5.青海智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6.西宁市城南新区投融资开发总公司设计事务所 7.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设计室 8.海西自治州建筑设计院 9.海北藏族自治州建筑设计院 10.格尔木宏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11.青海天河石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12.青海省黄南州建筑设计院 13.玉树州房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4.海北州兴达水利工程设计中心 15.海西州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 16.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勘测设计研究院 17.青海河海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 18.青海禹兴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 19.青海省江源水土保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青海黄河水利水电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浅谈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融合式发展

浅谈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融合式发展 摘要:目前,我国的城市化建设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车道,其中大多是初具规模的新兴城市,这类城市普遍存在着人防工程总量不多,人均占有量偏低,城区人防工程建设发展不够平衡的状况,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方面尚有很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文章结合城市人防工程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融合式发展 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的重要领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被党的十七大确立为党的重大战略思想;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与强军相统一,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在给人们带来现代化成果的同时,自身也越来越不堪重负,人口激增、交通拥挤、建筑密集、绿地缩小等一系列问题,使城市患上“城市综合症”。城市还适不适合人类居住成了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有学者提出城市要发展、要生存只有向地下要空间,有专家预测21世纪将是人类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世纪。因此,人防工程作为城市地下工程的重要构成,在肩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生重任的同时,也将成立提高城市未来承载能力的重要补充,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一、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发展现状 自上世纪60年代,毛主席提出“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口号以来,人防工程建设经历了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人防工程已由上世纪60、70年代的“矮、窄、小”逐渐发展到现在的“高、大、宽”,无论从规划设计还是建造质量,都实现了长足跨越。特别是进入新世纪,第四、第五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的召开,为人防工程建设提供了新的广阔空间,人防工程建设进入快速发展轨道,截至2013年底全国利用人防工程已超过1亿平方米,涉及商业、仓储、公共设施、轨道交通等诸多方面,为缓解城市空间压力做出了巨大贡献。就我省而言,新世纪以来,城市发展迅速,对空间的需求进一步扩大,高层建筑大量涌现,地下室普遍得到利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镇“三年大变样”工作的开展,各地在城市中心区建设了大量用于停车、公共活动、生产等用途的单建或“结建”人防工程,为满足城市停车增长需求和其他公共设施需求提供了大量空间,全省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程明显加快,人防工程之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日渐显现。 二、城市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实践表明,利用人防工程拓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是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当前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开发建设无序等问题,主要表现为: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9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6月23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组织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共 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贯彻了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吸取了建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有十五章和两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坑道、地道掘进;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混凝土衬砌;顶管施工;盾构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旋喷桩施工;土层锚杆施工;树根桩施工;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管道与附件安装;设备安装;设备 安装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等。 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辽宁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1990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人防工程施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平战结合的要求,特制定本

论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布局.

论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布局 上传时间:2006-9-13 点击次数:162 【收藏此文章】 人防工程布局是影响城市人防工程整体防护效率的重要因素。人防工程布局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各类人防工程的数量;二是各类人防工程在城市区域内的分布。当前,我国城市规模和形式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在高技术局部战争条件下,城市人防工程布局问题, ,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人防工程布局存在的问题: 整体布局问题。我国人防工程的建设基本是结合城市地面建筑进行,各类人防工程之间缺乏整体规划布局和功能与形态上的联系,对今后的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也造成极大困难。另外,人民防空的规划布局应与城市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的,而在我国各城市建设中基本上没有形成合理的人防工程体系布局。 城市人口防护布局问题。人员防护是人防的重要任务之一,主要是由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等工程组成。对人防指挥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等建设的选址要有专门的论证,确保战争期间人防工程的整体防护效率。但目前城市人口密集的住宅小区,由于大部分是多层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需增加较多投资,开发商主要通过以缴代建方式履行义务,造成了人员掩蔽工程布局不合理。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问题。根据现代战争的特点,重要经济目标是敌空袭打击的重点。人防工程中战时能为重要经济目标服务的工程主要是防空专业队工程。防空专业队建设的布局要求应主要围绕其保障的重要经济目标进行人防工程建设,但如果重要经济目标附近没有地面建筑或地面建筑已完成,就很难进行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建设。 人防工程布局的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的原则。人防工程协调发展主要是指各类人防工程面积应按适当比例进行建设,同时还要考虑物质储备工程、医疗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的建设,使各类工程建设保持适当比例,协调发展。 各防护片区人防工程自成体系的原则。自成体系是指每个防护片区都应有独立的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配套工程。

甘肃省设计院名单

甘肃省建筑设计单位 甲级 1 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甲级 2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甲级 3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甲级 4 兰州军区建筑勘察设计院甲级 5 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二勘院)甲级 6 甘肃省电力设计院甲级 7 兰州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甲级 8 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甲级9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甲级10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甲级11 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甲级12 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甲级13 甘肃省农业工程规划院甲级14 天水市建筑勘察设计院甲级15 兰州航天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甲级16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甲级17 甘肃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甲级18 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甲级1 9 兰州铁道设计院有限公司甲级20 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甲级21 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甲级22 甘肃省人防工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甲级23 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甲级24 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甲级 25 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甲级26 甘肃省通信产业咨询设计有限公司甲级27 甘肃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甲级

28 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甲级29 核工业武威工程勘察院 甲级30 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级31 核工业 天水工程勘察院甲级32 金川镍钴研究设计院甲级33 兰州交通大学勘察设计院甲级34 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甲级35 甘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甲级 乙级 36 甘肃澳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乙级37 甘肃泓文建筑设计院乙级38 兰州军区空军勘察设计院乙级39 甘肃金桥给水排水设计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乙级40 定西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乙级41 白银市城市建设设计院乙级42 甘肃酒泉工程勘察院乙级43 甘肃省庆阳市建筑设计院乙级44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院乙级45 甘肃蓝天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乙级46 甘肃省商业设计研究院乙级47 平凉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乙级48 酒泉市建筑设计院乙级49 兰州军区司令部工程勘察设计院乙级50 兰州理工大学建筑勘察设计院乙级51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第八冶金建设公司设计施工研究乙级52 甘肃省机械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乙级53 甘肃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乙级54 兰州鸿业城市设计有限公司乙级55 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乙级56 甘肃宁远建筑设计院乙级57 平凉市规划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乙级58 武威市建筑设计院乙级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

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的“用

中国建筑行业百强设计院、百强设计大师名单。之令狐文艳创作

当代中国建筑设计百家名院名单 令狐文艳 央企院组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五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CCDI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后勤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地方院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设计院重庆市设计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院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

究院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州市设计院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山东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高校院组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公司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内蒙古工业大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华清安地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民营院组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3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1 基本规定 3.1.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1.2 人防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 应进行交接检验, 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3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5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6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2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3.2.1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3.2.2人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人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表

3.2.3 分项工程应按防护单元、系统、层(段)划分。混凝土分项还应按底板、側墙、柱、顶板划分。 3.2.4新建、扩建、改建的一条坑道、一条地道、一个掘开式工程、一个防空地下室,均为一个单位工程。 3.3 工程质量验收等级 3.3.1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应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防火分部及其各分项不设“优良”等级)。 3.3.2 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合格 1) 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 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 件) 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3) 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75%及以上的实测值应 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 优良 1) 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 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 件) 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以上的处(件) 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50%及以上; 3) 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以上的实测值应 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3.3.3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合格: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 优良: 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以上为优良。 3.3.4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合格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及以上。 2 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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