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 年2 月向日本出口30 吨甘草膏,每吨40 箱共1200 箱,每吨售价1800 美元,FOB 新港,共54000 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 月25 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 2 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 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 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 天。【分析】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 和CIF 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 及CIP 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 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2002 年11 月8 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托运人为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即涉案货物已由丙综合株式会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据此,2003 年10 月8 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我国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5.9598 万美元及该款自2002 年11 月起的利息损失。2004 年6 月25 日,法院经审理后

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未主张适用外国法,同时争议双方均引用中国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诉辩主张,由此可视作纠纷诉至法院后争议双方对中国法律已作选择适用。此外,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起运地、提单签发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与本案争议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综上,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律界定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证据表明涉案货物正本提单项下货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银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单向被告提取货物,据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航运惯例,理应就此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综合会社向国泰国贸公司赔偿货款损失5.9598 万美元及利息损失。此外,依据被告乙株式会社提交的公司证明,其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境外企业,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单承载涉案货物,因此其实际充当了无船承运人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八、二十六条以及我国交通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一、三条的相关规定,其本无权未经许可自行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鉴于被告的前述违法经营行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同时,依法应由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分析】本案涉及无单放货与无船承运人两个法律与业务问题。1、无单放货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 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它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提单又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代表着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船长、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也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将货物交付给提单的善意持有人。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本案被告综合会社在未收回涉案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银行保函将涉案提货单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该行为

直接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法享有的物权,对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2、无船承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本案韩国综合国际海运株式会社没有向我国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更没有交纳保证金。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因此是违法的,应予以查处。近年来,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客户使用FOB 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并在信用证结算上又设置的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的情况与日俱增,有些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存心不良,与买方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国内进行骗货。而我国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对出口货物业务不精通,对航运市场情况不掌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在没有了解或充分了解国外贸易买家是否合法存在和资信等级的情况下,为节约出口成本,较多与外商签订FOB 为贸易条款的出口合同从而将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交给外商,很少使用CIF 和CIF 的贸易方式。此外,在运输环节由外商掌握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盲目听从境外贸易买家及其(国内和国外)代理的指令,将货物实际交给境外买家(或其代理)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发生纠纷后,这些企业坚持认为货物交给买家代理人,买家代理人就是承运人的错误观念。一些出口企业在收到境外海运公司签发的提单时从未要求出具提单的船公司或货代公司出具保函,对提单或提单签发所显示的承运人是否合法存在不作审查。出口企业为规避FOB 合同下被无单放货的风险,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1、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 或CFR 条款,力拒FOB 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签约前应注意掌握外商的资信等情况。2、如外商坚持FOB 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

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货主要求我国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但不能接受未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企业以及资信情况不明的公司签发的提单和安排运输。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FOB 条款下,卖方以交出装船单证证明完成交货义务并取得货款,买方以付款取得装船单证实现提货之权利。3、境外货代提单必须委托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货代企业签发,货主可要求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放货保函。在海运实务中,在提单尚未收到、货物已送之承运人指定或委托的装港代理仓库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可要求其根据卖方的指令装船并出具保函做法较为普遍。出口企业必须明确,在FOB 合同中,运输由买家负责,即承运人由买家指定,故货物送到承运人的装运港代理就是将货物向买家交付。4、在FOB 价格条款下,出口企业应力拒信用证条款中“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该条款系信用证交易的特别条款,是银行承兑或垫付货款的前提条款;如外商坚持使用“客户检验证书”,出口企业可接受,但在发货前将“客户检验证书”的印鉴与外商在银行预留印鉴相比对,印鉴比对不一致必须拒绝发货。5、外商资信不明的,即使先前双方有贸易来往,在FOB 贸易条款下,出口企业尽可能结汇成功后继续分批出口。尽量避免结汇未成而多次集中出口。出口企业的外贸人员需强化信用证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实务操作。出口企业应熟悉FOB 条款。FOB 价格条款决定贸易合同的性质。在FOB 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在贸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并取得相应文件;负责提供相关的装运单据。买方负责订舱租船和支付运费;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风险和投保及费用;负责货物进口和收货手续;接受装运单据并按合同支付货款。若采用FOB 条款,中小企业应严格依照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OB 条款的规定和解释签订贸易合同,谨防落入FOB 陷阱。

【案例】某出口公司按CIF 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

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 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 月2 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 月2 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 合同?

【分析】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 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 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IF 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贷日期”.这与CIF 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馆,按CIF 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7 二是CIF 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 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 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 合同性质。

【案例】1996 年11 月,我国F 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 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 年2 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 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 月 1 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 3 月28 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 年5 月5 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本案例是涉及FOB 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

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 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我外贸E 公司以FOB 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 釜山价售给韩国H 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 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 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分析】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①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

②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③由港商将运费迳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

【案例】我某出口公司按CIF 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该批交易按CIF 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 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我某外贸公司以CIF 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我某外资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例因对信用证中加列的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因而可能有二种不同的后果:其一: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1)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只是说明付款的时间;(2)货到港后,只要单证相符,不管货物好坏,开证行均应付款。其二:开证行有权拒付。理由:(1)信用证加列的条款是开证行提出的前提条件;(2)货物途中受损,未能满足信用证中规定的条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审证,以免造成被动和损失。

【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我方不应与对方撤销合同,在FOB条件下我方的责任就是把货物送至买方所指定的船只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在买方无法租到船只的情况下请求我方代为租赁,我方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答应买方要求,但是如出现租赁不行情况下,此责任还是归买方负责,因此不用理会买方擅自解除合同。如不履行,可以告其违约。

【案例】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

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分析】1.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不能做该保证

因为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这点是多加的义务,而且很不保险.

就本例分析,若接受该点,要考虑,从中国到英国的船航行时间较长(我预计在35天左右),这样卖方就要保证在--10月27日前备货装船,此外,最关键的是,卖方根本无法保证船在12月2日前到港,这个风险不应由卖方承担(一是因为航程长,中途出差错的几率大,二是因为船司一般有规定,延迟到港6个月内都是正常拖班,不会因此承担延迟到港的费用)

注:具体几个月我忘了,反正有这个要求,除非另有特殊规定,只要把承运人的货物没有丢失或损坏,一般不能向船司索赔)

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不能接受该点

原因:CIF 买方做好该做的义务,就有权收款,该点明显不符和国际惯例和商业规则

解决方法

1.不接受合同,要求修改

2.接受,补加一条,买方的L/C要在9月初或者更早的时间开到,具体时间需要周详安排而知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1.关于DAP的案例分析:

案例:西安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此情此景,我公司该何去何从? 分析:我方应该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照FOB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并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条件下,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及其由为租到船带来的延误装运的责任,所以买方撤销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西安阳光公司从韩国月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签定“CFR烟台”合同,货物在鲁东半岛附近海域沉没。韩国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韩国月牙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不合理,应由韩国月牙公司承担责任。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如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损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为由免除责任,在此案例中,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使我方未办理投保,

货轮沉没,韩国月牙公司应承担责任。 4.关于CIF的案例分析:作业题 案例:2012年11月11日,我上海明珠出口公司按CIFCanberra向澳大利亚某商出售一批云花,由于商品季节性比较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货期限条款: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降价或拒收货物。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分析:本案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的风险、交货后的费用及货物是否及时安全到达目的地,卖方概不负责。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不符装运合同的性质反而变更为到达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 同采用FOB 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 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 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 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 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 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 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 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 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 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 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 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 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 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 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 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二: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国际贸易术语(习题及答案)

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术语中卖方不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的是()。 A、FCA B、FAS C、FOB D、EXW 2、象征性交货意指卖方的交货义务是()。 A、不交货 B、既交单又实际性交货 C、凭单交货 D、实际性交货 3、CIF Ex Ship’s Hold 属于()。 A、内陆交货类 B、装运港船上交货类 C、目的港交货类 D、目的地交货 4、我方出口大宗商品,按CIF新加坡术语成交,合同规定采用租 船运输,如我方不想负担卸货费用,我方应采用的贸易术语变形是()。 A、CIF Liner Terms Singapore B、CIF Landed Singapore C、CIF Ex Ship’s Hold Singapore D、CIF Ex Tackle Singapore 5、在以CIF和CFR术语成交的条件下,货物运输保险分别由卖方 和买方办理,运输途中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 A、前者由卖方负担,后者由买方负担 B、均由卖方负担 C、前者由买方负担,后者由卖方负担 D、均由买方负担 6、按照《2010年通则》的规定,以FOBST贸易术语的变形成交, 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

A、货交承运人 B、货物在装运港船上 C、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 D、装运港码头 7、《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合同 而制定的。 A、FOB B、CFR C、CIF D、FCA 8、CIF Ex Ship’s Hold 与 DAP相比,买方承担的风险()。 A、前者大 B、两者相同 C、后者大 D、买方不承担任何风险 9、在交货地点上,《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 的解释与《2010年通则》中对FOB的解释相同。 A、FOB Under Tackle B、FOB C、FOB Vessel D、FOB Liner Terms 10、某外贸公司对外以CFR报价,如果该公司先将货物交到货站或 使用滚装集装箱运输时,应采用()为宜。 A、FCA B、CIP C、CPT D、DDP 13、按CIF Tianjin 成交的进口合同中,卖方完成交货任务的地点 最有可能是在()。 A、纽约港 B、纽约市 C、天津港 D、天津市内 14、就卖方承担的费用而言,下列术语排列顺序中,正确的是()。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公吨,成交条件FOB 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从案例一来看,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按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至于买方货物受损,如果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案例二:1958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其中“三马”牌四十支棉纱300包,“金鱼”牌二十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于是买方要求如数赔偿。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从案例二来看,CIF合同决定了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案例三:某年,某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共计1700公吨,价格条件CIF伦敦。因核桃属于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合同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如届时货物未到,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后来货物果然延迟到达,英国客商要求扣价。 从案例三来看,贸易术语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合同的性质,但是还要兼顾合同中是否还有与该贸易术语相抵触的条款,如果有它就可能改变合同的性质。 案例四:某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货物于1997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买方发出通知。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拒绝承保。于是法商立即来电:“由于你方迟发装船通知,致使我方无法投保,现货轮已罹难,该批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托收行(出口地银行)寄出的全部货运单证也因进口商拒付,被代收行(进口地银行)退回。 从案例四来看,CFR条件卖方遗忘了装船通知,等于货物风险没有转移给买方,由此导致的货物损失,卖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实践操作技巧

国际贸易实务操作及法律风险防范 ≡≡≡≡≡≡≡≡≡≡≡≡≡≡≡≡≡≡≡≡≡≡≡≡≡≡≡≡≡≡≡≡≡≡≡≡≡≡ 【培训时间】2010 年 08 月 07-08 日北京 2010 年 08 月 14-15 日上海 2010 年 08 月 21- 22 日深圳 【培训对象】进出口,国贸等部门,企业经理、采购部、物流部、销售经理、市场部、财务 部、销售等 【培训费用】¥2800 元/人(含课程费、饮用水、午餐、参考资料等) 【会务组织】上海智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世博特惠:世博期间来上海参加公开课学习的学员均可获赠世博门票一张;特惠课程除外! ≡≡≡≡≡≡≡≡≡≡≡≡≡≡≡≡≡≡≡≡≡≡≡≡≡≡≡≡≡≡≡≡≡≡≡≡≡≡ 【课程背景】 在当今全球化采购的大潮中,专业的采购人士掌握全面的国际贸易知识、操作流程和技 巧及国际采购中的风险规避、降低成本等方面对组织来说是非常必要的。目前由美国次贷危 机所引发的金融危机,使国际间合作的运行速度和运作模式都正在并将继续发生着深刻本质 性的变化。面对这些深刻而快速变化,我们应该更进一步规范国际采购中国际贸易的操作, 以及迅速掌握市场行情及政策变化,及时做采购策略的调整。另外,对新兴的跨国采购企业 来说,挑战更大,掌握相关知识更为重要。企业学习网课程研发团队经过缜密分析和研究采 购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所出现的问题,设计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规避政策风险,以及在金融 危机下如何规避风险的技巧,帮助企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 【课程目标】 系统掌握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实践操作技巧! 掌握各种常用结算技巧与方法及单证,对进出口操作流程有充分的掌握,规避风险!降 低进出口成本! 设计国际供应链方案,设计最佳运输方式和承运人以及报关地点,降低运做成本和运输 风险! 掌握最新国际与国内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设计合同条款,防范法律风险! 掌握各类进出口各种单证的填制与使用技巧,规避贸易单证风险! 理顺企业进出口的业务流程,预先完成各种文件的报关的准备!降低进出口操作的成本! 规范产品进出口时产品的检验检疫的报检流程,规避进出口及海关事务处理的意外风险! ≡≡≡≡≡≡≡≡≡≡≡≡≡≡≡≡≡≡≡≡≡≡≡≡≡≡≡≡≡≡≡≡≡≡≡≡≡≡ 【课程大纲】 一.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特点 1.国际贸易理论体系 案例分析:国家贸易政策与公司赢利的契机。 下的国际贸易常见的三种争端2. WTO

[合同协议]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 贸易术语案例一: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 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 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保证船货衔接。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FOB贸易术语案例二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1、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2、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3、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订舱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订舱。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由于船期比较紧张,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订到合适的舱位,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订舱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4、某年,中国某出口商以CIF魁北克价格向加拿大某进口商出口500公吨核桃仁,由于核桃仁属季节性商品,进口商要求且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信用证开证日期:9月底 装运:不迟于10月31日,不允许分装和转船 到达日期:不得迟于11月30日。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支付条件:信用证下90天远期汇票 由于天气恶劣,班轮于12月5日才到达魁北克。因此,进口商拒绝提货,除非按货物总价值打20%折扣以赔偿进口商所发生的损失。经过多轮痛苦谈判,该交易以出口商损失360,000美元,即货物总价值的15%折扣而告终。问:该案例的症结何在呢?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详细的、有答案的)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详细的、有答案的)

FOB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船货衔接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买方做法是否合理?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

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 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案例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案例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 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 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 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 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 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本案例是 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 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要求买方付款时,买 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 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 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1)CIF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在贸易惯例中有特定的 解释,而且在过去的不少判例中,一些著名的法官对它也下过权威 性的定义。根据这些解释和定义,CIF合同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a.货物的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时划分的。b.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 以单据和付款为其对流条件(cur-rentconditions)。c.卖方有义务 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和提交单据,亦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收受货物、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并有 拒受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的权利。因此,CIF合同不是卖方保 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 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按合 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

国际贸易术语练习题

《国际贸易术语》练习题 一、中英文互译 1、INCOTERMS2010 2、贸易术语 3、International Practice and Customs 4、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贸易术语中,装运时间早于交货时间的是( ) 2.以CIF成交,货物所有权() A.随运输单据交给买方而转移给买方 B.随货物风险转移至买方而转移给买方 C.随货物交给买方而转移给买方 D.随货物支付完毕而转移给买方 3.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是() A.FCA B.FAS C.FOB 4.《2010通则》CIF与FOB的重要区别之一是() A.风险划分的地点不同B.交货地点不同 C.风险划分的地点与费用相分离。 5.CIF合同的货物在装船后因火灾被焚,应由() A.卖方负责损失;B.买方负责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C.卖方负责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6.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 A.CIF=CFR=FOB B.CIF>CFR>FOB ? ? 7.《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 )。 A. CIF B. FOB C. DDP D. EXW 8.在下列FOB的变形中,加大出口人费用的是() A.FOB LINER TERMS B.FOB STOWED C.FOB UNDER TACKLE D.FOB LANDED 9.下述术语中,既属内陆交货又属象征性交货的术语是( B )。 10.《2 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贸易术语分类的标准是() A 运输方式 B 卖方承担义务大小 C 交货方式 D 交货地点 11.按CIF Landed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为()。 A.货物交给承运人 B.货物在装运港装船 C.货物到目的港卸船 D.货物交到目的港的码头 1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制定。 A.国际法协会B.国际商会 C.联合国贸易署D.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13.专门解释CIF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 A.《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B.《1932华沙一牛津规则》 C.《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4.包括术语最多、运用最广泛、影响最大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是()。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 析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FOB贸易术语案例

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 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 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 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 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 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二: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分析: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三: 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及出口操作流程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及出口操作流程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FOB贸易术语案例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 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 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 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 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二: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分析: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三: 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托运人为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即涉案货物已由丙综合株式会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据此,2003年10月8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我国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5.9598万美元及该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损失。 2004年6月2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未主张适用外国法,同时争议双方均引用中国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诉辩主张,由此可视作纠纷诉至法院后争议双方对中国法律已作选择适用。此外,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起运地、提单签发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与本案争议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综上,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律界定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详细的、有答案的)

FOB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船货衔接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 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买方做法是否合理?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 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二: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分析: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1.我某进出口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淋巾4 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理解?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同? 【分析】:我进出口公司从报CIF大阪改为FOB大连价时,应将报价降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CIF 打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如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2.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七月底开始,连续多次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我方才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经办人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的主要教训: (1)规定装运期时应考虑将装运期和开证日期有机衔接起来。 (2)审证时,应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发现问题,影响我方安全收汇时,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后才能对外发货。 3.我国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某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问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分析:(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本案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可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1.关于DAP 的案例分析:

2.关于FOB的案例分析 案例:西安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此情此景,我公司该何去何从? 分析:我方应该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照FOB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并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条件下,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及其由为租到船带来的延误装运的责任,所以买方撤销合同的

理由不成立。 3.关于CFR的案例分析 案例:西安阳光公司从韩国月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签定“CFR烟台”合同,货物在鲁东半岛附近海域沉没。韩国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韩国月牙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不合理,应由韩国月牙公司承担责任。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如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损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为由免除责任,在此案例中,月牙公司未

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使我方未办理投保,货轮沉没,韩国月牙公司应承担责任。 4.关于CIF的案例分析:作业题 案例:2012年11月11日,我上海明珠 出口公司按CIFCanberra向澳大利亚某商出售一批云花,由于商品季节性比较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货期限条款: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 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降价或拒收货物。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分析:本案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必须在 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的风险、交货后的费用及货物是否及时安全到达目的地,卖方概不负责。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 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

国际贸易法有关案例分析之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法有关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1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案例2 案情简介: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案例3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照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不久,经该中间商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的2个月,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案例4 案情简介: 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我方交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 案例5

4.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几个案例

贸易术语几个案例 案例一:FOB合同买方未给予充分装船通知案 【案情介绍】 1974年1月,买方与卖方订立合同向卖方购买美国大豆粉15000吨,增减5%,分三次于1975年的5月、6月、7月通过海运运输,每次运输5000吨,价格条件为119.50美元吨,FOB Stowed and Trimmed,卖方选择美国港口。合同是由卖方代理Peter Marcy 公司和Bunge Antwerp公司(买方代理)签署。依惯常的习惯,卖方就5月的运输单独订立了一个合同,要求买方提前连续15天发出装船通知。5月装运的货物,买方转卖给了WarineoA.G.,WarincoA.G,该公司又转卖给了FribescoS.A.,而Fribesco S.A.又转卖给了Sosimage S.P.A.。 由Bunge Antwerp代表买方签订的合同中包括谷物及饲料协会的GAFTA119条款,其中的重要款项包括:第7条交货期间,第20条通知和第2l条非工作目的规定。而买方直到装运前14天都没有依第7条的规定给予通知。直到6月17日,卖方才收到了通知。6月20日,卖方电告买方称:依你方17日来电,你方确认了Sankograin轮,但你方应注意,合同中规定,你方有义务提前连续15天发出装运通知……并称买方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发出装运通知,属于违约行为,依GATFA119合同范本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一切费用。 法院认为,买方先履行义务是卖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只有买方严格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卖方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FOB条件下及依合同有关条款,买方应当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本案有关买方连续15天的通知义务是一个“先决条件”,而本案买方直到装运前14天都没有依第7条的规定给予通知。在英国法律中,先决条件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方不执行条件,另一方是有权终止合同。因此,判卖方胜诉。 【问题】 1.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术语下,买卖双方各应承担什么义务? 2.FOB下买方及时发出装运通知的义务与卖方的装运义务有什么关系? 3.什么是英国法中的条件条款? 4.本案中的FOB Stowed and Trimmed是什么意思? 案例四:FOB合同买方指定船舶不符案 【案情介绍】 本案的原告Richco公司与被告是Bunge公司达成了由原告(卖方)向被告(买方)提供一批澳大利亚散装大麦的买卖合同,价格条件FOB,买方负责租船并且给卖方以充分通知,同时合同第39条规定买方所指定的船舶(nomination of vessel)必须符合南澳大利亚或/和维多利亚所有港口船舶装载限制方面的规定,并且买方在指定船舶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卖方的同意。买方指定了“New Prosper”轮并请求卖方的同意,卖方以船舶在吃水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而拒绝了“New Prosper”轮。 案件的争议是卖方对“New Prosper'’号的拒绝有无合同依据。争议被提交仲裁,仲裁庭和澳大利亚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的上诉委员会均裁定卖方对“New Prosper”轮的拒绝没有合理依据,并应赔偿买方的损失。 卖方不服裁决,上诉至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庭,法院认为合同第39条是“条件”条款,既然合同规定了卖方有拒绝买方所指定船舶的权利,双方就应当遵从约定。因为New Prosper轮,满载时的吃水不符合合同第39条中有关装载限制规定,所以卖方有权拒绝。最后,法院推翻了仲裁裁决,判定卖方胜诉。 【问题】 1.在FOB术语下,买方应指定什么样的船舶? 2.运输合同应该如何与买卖合同相衔接? 案例二:FOB合同风险转移案 【案情介绍】 原告Pyrene公司(卖方)与印度政府(买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消防设备的合同,FOB(伦敦),买方与被告Seindia Steam Navigation 公司(下称“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提单合并了1924《海上货运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货物运到伦敦港,船方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消防设备从驳船往船上运的时候,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船方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卖方修理消防船的全部费用。被告(船方)承认其责任,但主张依据《海上货运法》享有赔偿责任限额。原告(卖方)则不同意船方享有赔偿责任限额,理由是:其一,权利及免责不能扩展适用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其二,FOB下,运输合同是买方与船方订立的,卖方并没有参与到运输合同中去,提单合并的规则是规范船方和提单持有人(买方)之间的关系。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海上货运法》第l条(b)项、(e)项①(①英国《海上货运法》第1条(b)项规定:“运输合同”适用于提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