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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计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规范安全施工费计价行为,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申请书》,

2·《临沂市建议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书》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

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备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共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施工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项目组成:

1、接料平台:指承接施工电梯、物科提升机和塔机向建筑物内输送材料的平台。其搭设方式有两种:(1)在脚手架横向外侧1 -2处的部位,从底部随脚手架同步搭设。包括架杆、扣件、脚手板、拉结短管、基础垫板和钢底座。(2)在脚手架横向1-2处的部位,在建筑物层间地板处用两根型钢外挑,形成外挑平台。包括两根型钢、预埋件和坚固件、斜拉钢丝绳和坚固件、平台底座垫板、平台进(出)料口门及周边两道水平栏杆。

2、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多层建筑施工随脚手架搭设的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一般呈"之"字形。

3、安全网(水平网、密目式立网)、安全帽、安全带。

4、通道棚:包括架杆、扣件、脚手板。

5、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内容: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通道口、预留洞口(包括洞口覆盖)、电梯井口(包括井内层间防坠层)、楼梯临边防护,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高空作业防护。

6、防护围栏、防护棚。

内容:建筑物作业周边防护栏杆,施工电梯和物科提升机吊篮升降处防护栏,配电箱和固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周边围栏、防护棚,基坑周边防护栏以及上下人斜道防护栏杆。

7、施工临时用配电箱(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以及接地保护装置,架空或埋地线路,小于安全距离的外电线路防护架。

8、消防安全设施。

内容:灭火器、沙箱、消防水桶、消防铁锨(钩)、高层建筑物安装的消防水管(钢管、软管)、加压泵等。

9、安全警示标志牌。

内容:危险部位悬挂安全警示牌、各类建筑材料及废弃物堆放标志牌。

10、各种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有关器材的配置及检修等费用。

11、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工程安全施工费第1项内容已包含在脚手架施工措施费内,计算安全施工费时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以及签订施工合同时,暂按工程造价的1%(工程造价不含规费和税金)来计算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备用金。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申明确安全施工费用的确定、预付计划;文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申明确约定安全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领取《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申请书》。

第七条施工承也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前三十日内,应根据批准的安全施工扶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和经业主、监理签字认可的安全施工项目工程量,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

价办法和投标报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非招标工程依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编制安全施工费,报市、县(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

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书》。主体工程竣工后,经安全监督机构安全评价合格,

建设单位在评价合格后7日内拨付余额。

第八条安全施工费报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三)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和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

(四)安全施工费计算书;

(五)建设工程计价资格手册。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施工费是工程发勺单位与承包单位办理工程安全施工费拨付和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核定金额据实列入工程竣工结算。

未经市、县(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施工费不得列入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不予支付。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凡发现有未经核定的安全施工费及时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告。对不报告、不计取或擅自确定费用的,视为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施工费确定、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条款提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并设立专项费用支付账号,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未提交文付计划和设立专项账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安全施工费用,未按本规定及时支付安全施工费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施工费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并及时填写《建设工程安全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对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不到建筑安全施工合格标准,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监理单位不监督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施工费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平程造价管理机构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施工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照本办法和含可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施工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施工费用文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安全施工费备用金费率。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

核定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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