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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级建造师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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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名师要点精讲浓缩精华高效辅导2010年一级建造师备考方法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

本资料为签约出版物,出版前仅作为内部辅导资料供学员个人作复习参考用途。作者保留所有权利,未经作者书面许可,不得有转载、复制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

2010年一级建造师备考方法

为了方便考生能够更好地复习备考,我校教研组整理编写了建造师内部备考资料,希望能够给广大考生提供帮助。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备考可以分为听课、复习、冲刺、临场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都是准备考试的重要的环节。由于各个阶段具有自己的特点,考生应该针对各个阶段的特点来安排每个阶段的学习。

第一节听课

一、听课的必要性

在这个阶段中,听课是基础性的。听课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后续备考活动的难易程度,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备考的效果。所以,考生一定要重视听课。可能有的考生感觉可以通过自学达到好的效果。但是,对于绝大多数考生而言,通过听课来学习还是必要的选择。这种必要性表现在:

(一)听课可以节省时间

对于一般的考生而言,将四本教材认真地看一遍大约需要200—240小时左右。如果参加具有较高师资水平的培训班,完成第一遍教材只需要70小时。而且效果会远远好于自学完成的第一遍,因为后者很难对知识形成深刻的印象,只是有一个初步的轮廓罢了。这样一来,考生就可以节约大约130小时的学习时间。将这部分时间用于后面几个阶段的学习,会有效增强学习的效果。所以,尽管工作繁忙,还是有必要抽出一点时间来参加培训。

(二)听课可以避免走弯路

这个弯路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寻找重点,其二是剔除书中问题。

为什么听课可以避免在寻找重点中走弯路呢?由于授课教师都是在所讲授的课程上有一定教学经验或有一定成就的人,对这门课的把握要远远强于不常接触到这门课的考生,所以更容易找到重点。如果是自学,通过第一遍的学习就很好把握重点的考生是很少的,只是建立起一个大致的轮廓。

对于避免走剔除问题这个弯路也要引起学员的高度重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各执业资格考试所使用的教材都会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影响到考生的学习。对于编者而言会时时关注、检查已经出版的书中的问题,随时听取各方的意见,将确认的问题在再版的教材中重点声明。但是,如果考生通过自学来备考,不能及时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结果或者在有问题的知识点面前迷惑不解,或者干脆将这个问题的知识点当作正确的知识点来加以记忆,毫无疑问会影响到其学习效率。

(三)听课有助于了解将来命题的主导思想

培训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讲解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介绍一下命题的基本思想。例如,在基本思想中谈到第一次建造师考试的试题将会考虑“存量问题”,这是我国经济建设和建设管理的形势所决定的。尽管只有短短几句话,但对于考生而言却是很重要的信息,那就是复习的时候要注意把握基本的知识点,而不要去做一些难题、怪题。这其实就是考生备考的路标,是考生复习的方向,参加了的考生会获得这样的信息,自学的考生是无法获得这样的指导性信息的。

二、何时参加辅导

应该说,何时参加辅导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主要根据考生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定。对于考生,根据他们自身的文化素质和学习能力,可以简单地分为三种类型:

A类考生。这类考生本身具有很好的专业文化素质,对于将要考试的学科也有一定的了解。一般来讲,相关专业院校刚刚毕业几年的大学生基本属于这一种。B类考生。专业文化素质相对较弱,对于将要考试的学科了解得比较少。一般来讲非相关专业院校毕业不久的考生属于这一种。C类考生。专业文化素质很弱,对于将要考试的学科几乎没有了解,或是吸收的知识过于陈旧,或是专业基础知识基本忘记。一般来讲,那些年龄较大的考生属于这一种。

显然,A类考生是最具有竞争力的考生,而C类考生则明显处于劣势。对于这三类考生,这里只提出一个指导性的建议,供考生参考:

A类考生最迟不应晚于考前2个月参加辅导。因为仅仅依靠听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还要给自己留下复习的时间。每本书复习20天左右是比较理想的。

B类考生最迟不应晚于考前3个月参加辅导。因为需要利用一个月的时间来弥补自己本科教育的不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C类考生最好能相对于B类考生再早些,因为这类考生由于年龄与专业文化素质的原因,学习的效率会比较低

同时,B类和C类考生最好在考试之前的一个月内再参加一次串讲;临考前的冲刺性辅导是非常必要的。

三、如何选择考前培训班

正确地选择一个考前培训班是至关重要的。选择不慎不仅会使学员损失培训费用,而且更重要的是会延误学员有限的复习时间,进而可能会导致整个备考计划的失败。另一方面,目前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建造师培训班,培训质量亦千差万别,其中不免会充斥一些纯利益驱动型培训班,它们基本上以营利为目的,培训质量较差,亦无能力对学员负责。所以,在选择培训班时切勿草率,要认真考核,权衡后再作决定。对于培训班的选择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一)看师资

选择培训班就是选择授课教师。一位高水平教师的点睛之评会使学员的复习事半功倍,而一般老师的泛泛之谈则会贻误考生的备考时机。

1.尽量选择编委作为授课教师

考试用书的编写人员通晓知识点的考察重点,因为考试大纲科就是由他们编写的!所以,选择编写人员作为授课教师自然会更容易把握考试的方向、思想,甚至是获得将来命题的原则等重要的考试信息。但是,社会上有的培训班自称授课教师是编写人员,但是在上课的时候却来了个“狸猫换太子”,用别的教师顶替。

(1)核对考试书上是否有授课教师的名字,这是很快捷的方法,可以迅速辩别真伪

(2)网络查询/学员口碑:在网上查询该培训班的情况,电话咨询一些培训班的老学员。

总之,千万别选错了教师。否则就输在起跑线上了。

2.尽量选择经过检验的高水平的授课教师

由于编委毕竟是有限的几个人,不可能满足全国各地培训班的需要。所以,在没有了这个选择以后,我们就要尽量选择经过检验的高水平的教师来授课。这里主要强调两点:

什么是高水平?评价的标准与职称评定的标准是不同的。职称评定的时候要考察该教师有多少文章、著作、课题,而这些对于辅导考生参加考试是毫无意义的。考生需要的是能够帮助他通过考试的教师。所以,对高水平的衡量自然就很有针对性了。一般来讲,可以考察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授课教师是否具有高水平:

(1)了解教师的历史

了解授课教师的历史有助于我们对其正确认识。这主要是看这个教师从事的专业是什么,他们所研究和讲授这门课的经验以及学生的口碑如何等。自2004年至今已经经过了这么多次建造师的培训,授课教师的水平经过了不少检验了,所以,通过参加过建造师培训的学员来了解授课教师,将有助于我们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

(2)可以考虑通过试听作出取舍

由于学员一时之间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所以,学员还可以“眼见为实”,考虑通过试听来了解授课教师的实力。不管培训单位宣传得如何,自己来听一听、看一看,才能有效地避免上当。

(二)看教务安排

目前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着两种培训班,一种是集中授课,一种是利用业余时间授课。集中授课的跨越的天数较短,利用业余时间授课的跨越的天数较长。

对于后者,如果时间允许,各位学员还是尽量要参加这种业余培训班,因为填鸭式的教学经过实践检验不适合学员参加应试考试。考前串讲班因为时间短加上有精讲班的学习基础,可以连续授课。

四、如何听课

很显然,听课的质量决定了后面复习的难度。听课这个过程可以解析为听、记、问。

(一)听

1.听轮廓

听轮廓就是指在学习之初听教师讲解《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以下简称《法规》)这门课中主要包括哪几部分、每部分在整本书中的地位和价值如何、难度如何、考生对这部分的关注程度如何等框架性的知识。因为学习就像走路一样,考生需要首先知道自己将要走向何方,然后才能谈如何去走的问题。所以学习之初应该首先对考试用书中将要讲述的知识点有一个框架式的认识,从而便于从整体上把握本书的精华,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重点的机械式学习。

2.听命题趋势

尽管建造师考试命题具有保密性,对其中的具体细节无从知晓,但是还是可以大致了解命题的总体趋向。例如,前面谈到一级建造师师资班上已经得到了第一年命题将会难度适当的信息。为什么第一年命题就会这样呢?这是由于到2008年2月27日,现有的项目经理证将作废,项目经理如若执业则必须要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我国的工程建设不会停止,也不会因此修改《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这就要求我国必须要在2008年补充足够数量的建造师。如此一来,试题要出得适合就是必然趋势。

所以,我们在听课的时候要注意来自授课教师的每一句话。尤其是关于考试形势的分析。因为这决定了我们复习的方向。

3.听讲解

听讲解是考生参加考前辅导的核心。只有认真听老师的讲解,才能为后面的复习打好坚实的基础。但是授课教师不同,其对知识内容的讲解方式、范围也不一样,并且学员也不可能随时提问,这样就使学员处于相对被动的位置。那么,如何在相对被动的条件下有效地提高听课效果呢?一般来讲,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尽量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听课效果。

(1)紧跟授课教师的思路

考生到培训班就是来听教师讲课的,如果我们不紧跟授课教师的思路,听课就变得没有意义。所以上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听授课教师的讲解,跟上教师的思路。有的时候,可能有某个问题没能很好的理解,此时可暂时搁置问题,继续跟上授课教师的思路。否则,不但没有理解的问题未解决,而且可能由于没能跟上教师的思路而影响了后面的内容。

这一点在串讲的时候尤为重要。因为串讲已经不再逐句讲解了,而是跨越式的讲解重点、难点以及估计容易出题的知识点,此时如果跟不上教师的思路可能会使得你找不到接下来教师正在讲授的内容,学习的效果就会大大地降低。

(2)将知识转化成自己的语言

将知识转换成自己的语言是帮助考生提高学习效率的重要手段。《法规》的题型是选择题,选择题需要理解性记忆。例如,《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原则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这几句话,尽管不长,但是要准确记忆并不容易。如果它转换成自己的语言,即安全生产要“别出事或少出事”就很容易记住。

所以,听课的任务主要是对知识进行理解,然后转化成自己的语言。

(二)记

我们建议直接在书上作笔记。因为教师讲授的内容会与书上的内容紧密结合,在书上直接标注不仅节约时间,而且有利于日后的复习。做笔记主要是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重点的内容

重点的内容不一定要按照教师的讲解和书上的原话记录,可以在书旁边的空白位置作一下简要记录。

2.难点的内容

难点的内容最好能够详细记录。因为即使现在理解了,将来也可能忘记。所以,尽可能详细记录有利于将来的复习。对于课堂上没有听懂的难点,可以先圈点上,利用下课的时间向授课教师咨询。

3.典型的题型

《法规》这门课知识点非常散,单纯依靠讲解来授课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这就要求授课教师要结合例题来讲解,从而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对于重点讲解的例题,学员有必要记录。

4.疑问

法规这门课的特殊性导致学员在听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疑问。

例如,关于委托代理的终止的规定有: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则委托代理终止。对于这四点的理解应该没有问题,但是,有的学员可能会产生疑问,为什么这里仅仅提到了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会导致代理关系终止,却没有

谈到被代理人如果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会不会导致代理关系终止呢?如果具备这个条件,他们的代理关系是否终止呢?

这样的问题严格讲已经超出了考试大纲的要求,在考试中是不会出现的。但是,如果学员心中始终存有这样的疑问,就对后面的复习不利。因为学员认为自己对法律掌握得还不够精,进而动摇了信心。所以,学员可以将这样的疑问记录下来,利用课间时间向授课教师咨询。

(三)问

考生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在不影响授课的情况下应该尽量多提一些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听懂的问题

有问题就要及时向老师请教,绝对不能带着没有解决的问题进行下一阶段的复习。离开了教师,离开了课堂,再想解决这个问题就更加困难。

2.临时产生的疑惑

如同上文分析的关于代理关系终止的问题一样,考生也会有其他疑惑产生。这时候要及时解决,考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向教师请教,但是,也要注意把握一个尺度:这个疑惑应该是与所学课程密切相关的问题,而不应该是离考试太远的问题。

3.其他关心的问题

例如,是否有考试的最新动向等考生关心的问题都应该得到及时的解决。

4.培训单位的联系方式

这样做的好处意味着在后面的学习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有机会得到及时解决。

第二节复习

复习的过程可分为这样三个主要阶段:整理、精读、泛读。

一、整理

这里所谈的整理主要是指对前一阶段听课内容的整理。这个阶段不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只需要对听课的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就可以。在上课过程中,考生不一定要将老师讲授的内容全部记录下来。此时,需要借用其他同学的记录将上课中所涉及的重点、难点、重点题型的变化都归纳到一起,形成完整的听课记录。

二、精读

对考生来说,精读耗时较长。精读的效果将直接决定考生成绩的高低,所以,考生要对此高度关注。

尽管考生都是生产上的骨干力量,时间非常紧张,但是,这个重要的阶段却绝对不可以小视。那么如何精读?精读到什么程度?

这里的精读,指的是要逐字逐句地阅读教材中的文字。一般来讲,精读应该有两遍。第一遍精读要达到对每一个词汇都能够正确理解。第二遍精读要做到对教材中的文字的理解能达到一定的深度,能够找到一段文字中重要的知识点,并能读懂语句的弦外音。

(一)正确理解

所谓正确理解就是明白了文字真正的含义,真正领会语句在这里所要表达的意思。《法规》这门课不同于其它三门课,有的语句是法律上的专有词汇,而且会涉及很多外延的法律知识,要想正确理解这些语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例如,关于诉讼时效有这样一段文字:“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对于消灭时效,后面进一步作了解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但是,什么是“取得时效”呢?文字中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考生就有必要查阅一下相关的资料来确认一下什么是“取得时效”了。

而在教材中,这样的类似例子还有很多,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首先一一攻克。

(二)弦外之音

所谓弦外之音就是文中所隐含的意思,弦外音很容易成为考题。要解答出这样的题型需要考生能够真正理解教材,所以,考生必须要能够真正理解这些弦外之音。

例如:《建筑法》中关于分包的规定有这样一条:“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里就有隐含的意思,从“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分包单位分成了两种:一种是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商,另一种是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分包商。显然,这两种分包上是互相排斥的,他们共同构成了分包商这个集合。对于总承包合同以外的分包商需要经过建设单位认可,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法条的原文直接得出。但是,总承包合同里面约定的分包商是否需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呢?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建设单位没有认可那个分包商,他会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吗?既然已经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它已经认可了这个分包商。所以,我们可以从这个规定中读出它的弦外之音---所有的分包商都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由于法律相对于其他科目的特殊性,这样隐含着的语句在书中非常多。对于重点章节中这样的句子,需要好好体会。

(三)能够找到重要的知识点

作为考生,应该能够对知识点的重要性作出基本的判断,这样会提高学习的效率。书中重要的知识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数字型考点

这种考点很容易识别出来。由于其答案比较标准,很容易受到出题人的青睐。对于这样的考点,虽然不必将所有的数字都记下来,但是对于重要条文中的数据必须要掌握。

例如,书中关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中有这样的规定: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没有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这段文字来源于《建筑法》,应该说是很重要的规定。在这段文字中,有多处数字型考点,例如“三个月内”、“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超过六个月的”等都是属于这种类型。

2.主体型考点

所谓的主体型考点就是考察考生能否确定某些建设行为的主体是谁,也就是某些事情应该是谁去做的问题。这样的考点答案唯一,也很容易出现在考题之中。

例如,《建筑法》中关于报建的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类似的建设行为,我们都要清楚是谁去做。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

考生应该注意类似的知识点,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有很多。在这众多的知识点中,我们要尤其注意重要法律法规之中这样的知识点。

3.分类型考点

所谓分类型考点就是对某个事物如何分类的问题。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是很多,但是这样的考点由于答案比较固定,也很受出题人青睐。这样的考点非常容易出现在多选题中。

例如,书中有关于物权的种类的理论。有这样的一段话: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

●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都是用益物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也属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也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 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中规定的质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留置权。

●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

这就是非常典型的分类型考点。对于这样的考点,考生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只能是机械性地记下来。

4.程序型考点

程序型考点考察的是某项工作的程序。这种考点要求考生掌握正确的程序,即谁在先,谁在后的问题。例如,书中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是这样的:

(1)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5)发售招标文件;(6)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8)签收投标书;”

这种知识点的出题方式很有可能会取出其中的几个步骤,将其顺序打乱,请考生找出哪个程序是正确的。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算多,最典型的就是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因此,考生应该对这部分的程序给予关注。

5.混淆型考点

混淆型知识点考察的主要是易于混淆的两个或多个知识点。这样的考点是有些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要能够很准确的掌握这两个或多个易于混淆的知识点。

例如,关于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就是一个混淆型考点。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而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两个概念非常近似,他们的区别实质上就在时间点的不同,以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志,一个在其前面,一个在其后面。掌握了这个关键的区别后就不容易混淆了。

为了正确解答这样的试题,考生在学习的时候应该注意总结出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1)二者都是通过后一个意思表示否认了前一个意思表示。2)二者都是要约人所为。

不同点:后一个意思表示发生的时间不同。一个在要约生效前,一个在要约生效后。做了总结之后,就很容易区别混淆型知识点了。

6.条件型考点

条件型考点主要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了某些事物的形成条件,这样的知识点要求考生要能够熟练掌握这些条件,避免多选、少选或者选择了近似但不正确的条件。条件型考点本身还可以进一步细分:

(1)充要条件型

这是典型的条件型试题,即某些条件是某些失误形成的充要条件。例如,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的规定是这样的:“

A、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通过上面规模和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到,一个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充要条件既要符合招标的范围,也要符合招标的标准,二者缺一不可。这样的考点由于与重要的法律相结合,显得尤其重要。

(2)前提条件型

这种题型主要是考察考生是否掌握某件事存在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则该事物是不存在的。例如,关于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这就是一个前提条件型知识点。在这个知识点中,考生要掌握的不仅是里面的具体对应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要掌握这是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又达不成协议后才按照这个规定来履行合同的。如果忽略了这个大的前提,就容易判断错误。

7.理解型考点

《法规》这门课考试题型只是选择题,没有名词解释一类的问答题,所以,书中的概念不必死记硬背。但是,考生必须深刻体会概念的内涵。有一些考题就是考察考生对概念是否清楚。例如,关于主体,客体的概念就是很重要、需要认真体会的知识点。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公民。”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从这个概念中,考生要认真体会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主体是能够发出动作或行为的人或单位,其之所以发出一些动作,目标就在于客体。在一些模拟题中经常有这样的题型出现:

【例题】下列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是(ABC)

A国家机关B法人或其他组织C自然人D建设资金E生产资料

8.选择型考点

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算多,但是有一些考点确实很容易获得出题人的青睐。从以往其他执业资格考试试题来看,这样的一些考点出现的频率还是很高的。例如,书中关于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所采用价格的规定: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这是一个非常容易出现的考点,因为它后半句中有四种情形,到底采用哪一个价格,需要考生根据具体的案例做出选择。这样的知识点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能够去伪存真,准确把握这个知识点才能选出正确答案。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也应该做一下归纳总结。通过对上面法条的归纳总结,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价格有选择的时候,适用的价格的原则就是让违约者吃亏。有了这个基本的指导思想,就不用在那四个情形中绕圈子了。

9.关系型考点

这种知识点在法规试题中毫无疑问会占有很大的比重。因为它考察的是考生是否真正理解了知识点,只有考生理解了并且理解到一定的深度才能做好这样的题型。例如,《建筑法》中关于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句话应该怎样理解?

首先,要理解“负责”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总能听到“负责”这个词,比如说,科长要处长负责等。那里的负责是一种信息的流向,是一种组织分工,含有领导与被领导的意味。但是这里的“负责”却没有这个意思,因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它的意思是“履约”,也就是说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都应该按照合同去履约。

其次,我们要理解连带责任的概念。

什么是连带责任?书中也作了说明,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一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当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对于连带责任的含义,考生一定要好好体会。现在再来分析一下上面法条之间的关系。从合同关系上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存在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存在分包合同,而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却是什么合同关系也没有。所以,要是依据合同关系来看,如果分包商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是不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赔偿的。但是,根据上面的法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如果分包商的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就可以越过总承包商而直接要求分包商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所依据的就不是合同关系了,而是法律。

10.禁止型考点

书中有一些禁止型的规定,这些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因为既然是禁止的,就意味着是加以强调的。违背了就是违法,所以,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也要予以注意。例如,书中关于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保证人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公民。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内提供保证。”

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应该在理解的基础上来记忆。为什么不允许学校作为保证人?因为作保证人是有风险的。学校一般都是公益性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备完全市场经济主体资格,因此不宜作为保证人。如此以来,这样的禁止性知识点就很容易掌握了。

三、泛读

精读需要大量的时间,考生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看更多的遍数。两遍精读之后应该进行泛读了。所谓泛读,指的就是只看重点的内容,而不去字斟句酌去读每一个句子了。由于有了前面精读的基础,并已在书上标注出了重点,考生们在泛读的时候只要注意看重点内容就可以。只有对于尚不能理解的部分才有必要进一步去读后面的详细文字。泛读应该是跳跃性的、精进性的,每泛读一次都应该减少需要泛读的部分,以至于后面的泛读只需要看一下提纲和目录就可以了。这样可以既能抓住重点又能节约大量时间。

第三节冲刺

冲刺可以分为两个步骤:听课和做题。

一、听课

前文中已经对听课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但是,这里所说的听课不同于前面所说的听课,前面的听课具有基础性质的听课,而这里听课则具有冲刺性质。

1.听课的必要性

(1)有利于将知识整体化

知识都是互相关联的,熟悉一个知识点也有利于对另一个知识点的掌握。

例如,《民法通则》中谈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知识点,考生是需要掌握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合同法》中也谈到了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包括:1)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仔细阅读相关解释后会发现,这两部分的要件其实是同一个说法。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签订合同本身也是一个民事行为,自然就要符合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这就属于知识点相关联的地方,复习的时候注意到这一点就很容易掌握了。

(2)有利于强化知识点

考试之前,由授课教师对整本书作一下归纳总结,将相关的知识点有机结合起来非常有助于巩固前面学习的成果,对随后的考试无疑会有很大的帮助。

2.如何听课

此时听课与前面谈到的听课是有差别的。此时的听课应该是有针对性地听课。因为考生在前面的学习的过程中,会有很多的疑问存在。听课之前,将这些问题整理一下,带着问题去听课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此时的授课的时间一般都会很短,《法规》这门应该以1天为宜,因为它的知识点比较集中,如果你选择的辅导班将法规这门课安排了半天的时间的话,就要注意不必跟着教师的思路在书上去寻找,那样容易由于查找而跟不上教师的思路。所以,此时最好是集中精力去听。

二、做题

做题阶段也是冲刺阶段的一项重要的环节。这一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正确选择习题集,二是积累并掌握正确、科学的解题技巧。

1.正确选择习题集:有的考生可能以为做的题越多越好,可事实并不尽然。《法规》这门课程中几乎全部都是法律条文,这些条文的用语都是很严谨的,改变了其中的一个字,其含义就可能会改变。所以,按照《法规》这本书来编制习题集,可以编出来成千上万道。如果考生盲目做题,就会陷入题海不能自拔。而这些习题有的不仅是无意义的,甚至是具有很强的负面效应的。同时,对于法规中的话,未必各个作者的理解都是相同的,有的作者给出的答案可能就是错误的。

例如:选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是否正确?

很多辅导书中都认为它是正确的,因为法规中有明文规定。然而,它却是错误的。为什么呢?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了这个问题,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所以,不能孤立看一个知识点。正因为上面的原因,所以,考生在做题之前一定注意选择正确的习题集。

2.掌握解题技巧

中国有句话,叫“熟能生巧”。做题之前,必须首先真正掌握了书中的知识,才能去做题,才能谈“技巧”的问题。

(1)数字型考点:

【例1】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C)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A.7日 B.15日 C.30日 D.3个月

此题答案是C。对于这种数字型知识点,原则上应该是以记忆为主,但是也并不是无规律可循。对于日期的规定,中外有很大的差别,外国的数字一般都是7倍数,如14天、28天等,而中国的数字一般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10天、半个月、一个月等。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我国的《施工合同范本》参照FIDIC修改后,日子也都改成了7的倍数了。

【例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D)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A.50万元B.100万元C.150万元D.200万元

此题的答案是D。其书中相关的知识点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这个知识点有4个数据,即200万、100万、50万和3000万。最容易混淆的是前三个数据,谁与谁对应是要注意掌握的。但是他们之间也是有规律可循的,首先这三个数据都是倍数的关系,相对来讲容易记忆。其次考虑到其所对应的项目的造价的大小就容易找到对应关系了。

(2)主体型考点:这类题相对比较容易解决,考生具有一些相关的知识基本就可以解决问题。

【例题】建筑工程开工前,(B)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D.设计单位

这是很典型的主体型考点。而且对于某些建设行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来完成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对于这样的知识点,掌握起来并不难,考生只需要就记住一点,施工单位的任务就是施工、设计单位的任务就是设计,至于其他外部的事情基本都是由建设单位去完成的。掌握了这个主导思想就不难处理这类题目了。

(3)分类型考点:

【例1】代理的种类包括(CDE)

A.表见代理B.无权代理C.委托代理D.法定代理E.指定代理

这种分类属于非常直接的分类方式。因为这是书上的原文直接做成的题目。对于这样的题目,考生只能依靠记忆将书上的分类记住才能正确做出选择。这样的分类在书上并不多,主要的只有四五个知识点。

【例2】由于业主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的约定,承包商提出终止合同关系。这种终止属于(BCD)。

A.自然终止B.协议终止C.违约终止D.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法律关系的终止

E.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法律关系的中止

这个例子属于一种变形的分类。虽然主要也是考察考生对分类的知识点是否掌握,但是却更侧重考察考生是否真正理解了这个分类的本质,这就有一些难度了。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对于C、D两个选项,相信很多考生都能选出来,但是对于B项恐怕就有一些难度了。为什么呢?因为有的考生可能会认为,这个案例既然属于违约终止,就不能再属于别的分类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比如人按照性别可以分为男女,按照年龄可以分成年和未成年人,这两种矛盾吗?显然不矛盾。合同中约定的业主应该按时支付工程款,如果不支付,则承包商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个条件是约定好的,直接写入合同中来的,所以也属于“协议”终止。另外我们可以参见《考试用书》中关于约定解除合同部分。那部分知识与这里是相对应的。

(4)程序型考点:这种类型的考点在书中很少,最值得关注的部分就是关于招标投标程序的规定。

【例1】下列关于招标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B)

A.编制标底、成立招标组织、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B.成立招标组织、编制标底、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C.踏勘现场、发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成立招标组织、D.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成立招标组织、编制标底

这种形式的试题大家是需要注意的,这是很容易出现的形式。这就要求考生要能记住整个招标的程序哪个在先,哪个在后。记住这个次序,就不能单纯地去记忆了,考生必须能够理解整个招标的含义以及每一步骤的工作,这样就会很容易理解,谁应当在先,谁应当在后了。

【例2】关于开标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D)

A.开标的时间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后3天内公开进行B.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C.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D.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这是另一种关于程序的试题,这个例子与前面的例子考察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前面侧重考察的是谁先谁后,而这个侧重考察招标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5)混淆型考点

【例题】下面的行为中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D)。

A.承包商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B.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C.承包商在投标时借用了其他企业的资质,在资格预审时没有通过审查

D.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业主改变了中标人

这是本书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是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所以,考生必须要精确地掌握两者的区别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违约责任中的“约”指的就是合同中的约定,所以,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约定,就谈不上违约了。2)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当事人一方要有过错,而违约责任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事实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做或没做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另一方当事人要有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则并不强调守约方是否实际有损失。

例如,某甲欺骗某乙说:“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来承包这个分包工程?”

某乙说:“当然愿意。”某甲说:“那好,你回去购买机械、材料然后回来与我签订合同。”

当某乙购买了机械设备、材料然后来找某甲签订合同,某甲告诉某乙自己根本没有工程要分包。

由于某甲与某乙还没有签订合同,某乙不能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他可以要求某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法规》这本书中,这样易于混淆的知识点并不多,但是却很容易出现在试题之中,希望考生对此要给予高度关注。

(6)条件型考点:

【例1】下面的条件中不属于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是(BE)

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需要拆迁的,拆迁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C.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D.按规定已经委托了监理E.建设资金已经百分之百到位

这就是对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查。由于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很多,所以,不可能将那八个条件都罗列出来,肯定是选取其中的几个来考查。而且一般来讲应该是采用排除式出题比较合理,否则会有遗漏条件的嫌疑。考生必须要真正理解为什么办理施工许可证要求有这些条件才容易记住这些条件,不可机械性记忆这几个条件。书中符合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也很少,考生可以对这有限的几个知识点给予特别的关注。

【例2】下面说法正确的是(C)

A.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B.给付货币的,应当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D.给付货物的,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这是一个前提条件型知识点,主要考察的就是大的前提条件,即“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双方当事人又达不成协议的”这个前提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个前提条件,才可以按照后面的规则来履行。对于这一点也不难理解,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某个事项,那么只需要按照那个约定履行就是了,没有必要再按照别的来做。

(7)理解型考点:【例题】关于债务的说法正确的是(BE)。

A.债只能表现为钱B.债可以表现为行为C.只要当事人互负债务,就可以抵消

D.只要当事人死亡,债就解除了E.债权的实现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这是考查考生对债这个概念的理解。对于债,抓住其本质是“义务”就容易理解了,因为义务表现的形式就很多了。否则考生容易局限在“欠债还钱”的圈子里,认为债就是钱。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几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不对的,它就是刚才所说的局限在欠债还钱的圈子里了。对于C项,我们知道抵消是有条件的,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才可以抵消,那就是数额对等、种类相同并且已到履行期限。目前只有一个条件,显然是不妥的。对于D项,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条件的,只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债”才能够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对于E项,是正确的选项,这是书中的原文,因为债权能否实现不一定,如果债务人不还钱,这个债权就实现不了。所以,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书中这样的知识点很多,所以在精读阶段一定要将这些知识点弄清楚。

(8)选择型考点

【例1】合同中的标的物为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约定了由甲公司向乙交付货物,则(AB)

A.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B.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C.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D.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如期交付标的物,遇价格上涨按照订立合同时价格执行

这个知识点是最典型的选择型考点,这道题出现的形式还是比较直白的,它也可以变换一下形式,通过具体的数据来让考生选择。这两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关于对这类题的准备,前文已经做了讲解,这里不再重复。这类型的知识点不多,除此之外,还有一处需要考生注意的,那就是工程保险中关于保险期开始和终止的知识点。

【例2】某承包商在4月2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合同,该承包商于开工日期(4月20日)前10天,即4月10日将用于工程的水泥卸放于工地。则该保险合同生效的日子是(B)。

A.4月2日B.4月10日C.4月20日D.发生损失之日起生效

这个知识点倒也不算难,我们只要注意了书上的相关的知识,注意“以先发生者为准”就可以解决问题了。相关的知识点:“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工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9)关系型考点:这种考点有一定难度,它要求考生对知识有了深刻地理解才能够选出正确的答案。而且书中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也很多。所以,考生在精读的时候就要注意将它们之间的关系作一下处理。

【例1】某建筑公司没有委托某甲采购水泥,某甲却以该建筑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为之订购了一批水泥,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CD)。

A.某甲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无效B.某甲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

C.只有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该合同才成立

D.如果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则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货款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如果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则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货款某甲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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