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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浅议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浅议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浅议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符合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对行政机关执法中一般违法行为进行专业的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行政执法中一般违法行为需要强有力的监督介入,检察机关有必要优化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权配置,赋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违法调查权,建立行政公诉制度。逐步推动检察职能从“诉讼型”向“宪政型”转型,最终实现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方法

当前,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成为一些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导火线,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着的随意执法,违法行政等问题无一不在拷问政府的公信力,冲击党的执政地位,影响着党群关系。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在加大打击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同时,针对近年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开展强有力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宪法》所确立的地位,从强化法律监督权角度出发,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赋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违法调查权,使其成为推动社会矛

盾化解的新举措。这不仅有利于扩展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的监督范围,实现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是对源自《宪法》授权的实践,更是对完善社会主义宪法监督体制的有益探索,必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一、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法治社会的行政执法权应受到权力制约的思想。

在当代,法治的本质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精辟的指出:“要想保障自由,从国家政治制度角度必须限制政府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此后,权力制衡理论一直是西方政治学的一个基本原则,英国法学家洛克则进一步提出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立的宪政体制。权力制衡理论的实质就是,平等权力间的制约和均衡,是权力配置上一种使权力系统内各项权力既独立又互相牵制的权力运作机制,其目的在于防止权力系统出现独断专行。虽然我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摸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权力制衡理论的否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一府两院”实质上就是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当今中国,正在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它的要害,在于如何合理地运用和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的问题”。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之一是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我们建立法治社会,就必须实现对行政执法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监督

行政机关的擅权与滥权,以保障全社会各群体利益获得平衡、平等的对待。由于行政权自身的强势性与难以遏制的膨胀,以及行政权对社会生活的直接干预,意味着对权力的制衡更多地应表现为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约束和抑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功能定位,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基于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体制中地位,其能相对超脱于行政机关,以独立的法律监督权监督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因此在现行国家宪政体制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主动性,是实现对行政执法权力有效制约的最佳途径。因为,从检察机关行使的监督权产生的法理基础和社会背景看,法律监督权最初的性质和功能就是以限制行政权的强大而产生的。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中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责。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我国检察机关的在国家机构上的自我定位属于法律监督机关。所谓法律监督,通俗的讲就是对法律实施与遵守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开展监督,无疑是涵盖在法律监督含义之内的。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氛围还不是很浓厚,法制还不是很健全,在行政执法领域,因法制观念淡薄而违法行政,造成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中行政执法一方的强势性,行政纠纷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行政受害人一般都是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相对管理人,他们往往不敢、不懂或不愿提起诉讼。这样,在很多时候,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就难以制止,难于追究,使行政违法行为继续对国家、对社会产生危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设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而行政法律是包含于国家法律之中,因此,对密切关系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领域,理应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并且,这种监督应毫无疑义的涵盖至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不能仅局限于触犯刑法的职务犯罪。因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就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以

是否具有违法、犯罪为标准,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目的,做到有违法就监督,有犯罪就追诉,如合法就保护,而不论被监督者和被保护者的主体和身份。”

(三)、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中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

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

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中国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亦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承担国家的法律监督职能,对国家法律实施的各个领域实施监督,既要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要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这既符合立法本意,也为检察

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根本法上的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八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说明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情况的,可以通过发检察建议的形式提出意见,促使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这本身就是在履行监督职责。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存在一些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属于典型的行政执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机关在隶属关系上也属于行政机关;上述规定充分说明现行法律法规正在逐步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直接进行监督的权力,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权提供了有力的法规基础。检察机关应当突破仅为一个诉讼监督机关的自我局限,全面负责的履行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职能。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现实必要性。

(一)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前,在我国行政执法出现两个明显特点:一方面是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行政权开始呈强势扩张的趋势,行政权的边界正在被无限的扩大,而且日益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层次和方面,其管辖的范围可以说是接近达到“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程度,与此同时,行政权在某些领域又正从执行性权力演变为一种集执法、立法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力,因此,它也成为最有能力、最有机会侵犯人权和公共利益,也最需要接受监督制约的社会公权力。另一方面是在行政执法领域各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从嘉禾事件到上海“钓鱼”执法,从孙志刚案件到武汉警方“打错门”,以及近些年的大规模的拆迁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城管的

暴力执法,公民维权和上访,大多与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或多或少的违法的行为相关。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因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执法不当行为甚至演变为群体性恶性事件,究其原因,就在于行政权缺少限制,其表现在于: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极具随意性,以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时有发生,态度蛮横、作风霸道、暴力执法等现象屡禁不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甚至利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幅度放纵犯罪,谋取个人或单位不正当利益,借机中饱私囊,不惜违法犯罪。如果行政自由载量权不受到控制,将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最终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性难以

估计。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不仅可以尽量避免行政执法行为的发生,有效防止某些行政违法行为无人过问的现象,彰显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还可以减少行政赔偿案件的数量,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节约行政成本,这对于保护国家、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稳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都将具有积极意义。

(二)有利于优化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权配置,推动检察职能从“诉讼型”向“宪政型”转型。

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自开展以来,客观评价,其运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不理想。无论是社会认知度还是在检察机关内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刑事检察部门相比都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自设立以来,就仅将监督范围自我局限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范围内是其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从法院获取司法救济途径更方便,以及法院自身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于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这一传统基础性监督领域正在受到巨大冲击,当前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普遍存在的案源匮乏,工作难有跨越式突破等困境就说明了这一点,检察机关应当跳出仅为一诉讼监督机关的自我局限,以宪法为依据,顺应时代要求,合法、谦抑的介入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改造和重构有中国特色的当代民事行政检察制度,这无疑将使民事行政

检察部门工作出现质的飞跃,必将成为检察事业新的发展点和新的增长点,同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逐步推动检察职能从“诉讼型”向“宪政型”转型,最终实现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的范围及方式方法。

(一)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一般违法行为的监督范围。

当前,对行政执法活动中一般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普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此类监督事实上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的精神,有权对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以外的其它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但检察机关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所有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其监督范围应当是有限的和合理的。具体包括: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机关申诉的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政违法行为。这类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存在较多,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对于这类违法侵权行为,虽然,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行政复议存在自我监督之嫌和让人产生官官相护之疑,而行政诉讼得滞后性,因此,二者在对权利的保护上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对这类违法行为监督不力,因而客观上需要检察机关以其特殊的方法和手段弥补上述监督手段的不足,参与此类监督。要注意的是,这种监督的启动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行

政执法所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范围非常广、数量非常大,检察机关不可能对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进行审查、监督,搞所谓“二次执法”。只能对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虽然这种监督是局部的,但如果监督到位,对从整体上促进依法行政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2、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破坏国家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如该处罚的不处罚,该强制的不强制,该征收的不征收,不该批准的予以批准,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移送等等。行为人违法行政的原因,有的是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职责;有的是徇私舞弊,为行政相对人谋利益。这种违法行为一般是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相勾结,损害的是国家利益。此类违法的危害性非常大,如对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的行为不予处罚,不征收应当征收的税款,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等。对于这种违法行政行为,也应当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的方式方法。

1、应赋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执法违法调查权。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建立在充分知情调查权的基础上,法律应明确,检察机关根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控告或办案中发现的线索,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可能存在滥用职权、以罚代刑、不移交刑事案件等一般违法行政行为问题时,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该案的相关材料并依法展开必要的调查和提出检察意见的权力,行政执法机关

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法律监督调查权有别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的侦查权,它不是依据刑事司法行为而是在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但由于其介入行政执法中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早期性和广泛性,往往有利于有及时发现渎职侵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在此基础上可以建立一般违法行政行为调查和职务犯罪侦查衔接机制,从而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合力。

2、建立行政公诉制度。行政公诉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法律规定由专门机关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的制度。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也有能力来承担这一角色。我国检察机关不从属于行政机关,直接对权力机关负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因而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诉讼的合适主体。检察机关本身就具有公诉权,启动法院审判是其开展法律监督的必要手段。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提交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表现。因此,应当在法律上确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公诉制度。

3、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检察建议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最常用的监督方式之一。在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中具体做法可以是,一是对于以单位或部门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向该单位发出《违法纠正建议书》,在建议书中写明违法事由和检察

机关认为其违法的依据,并建议其进行纠正。二是对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应当予以改进的问题,或者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依法行政,存在一般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尚不构成刑事违法,但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的,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个案的执法活动中出现违反职责行为的,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行政改进和处理建议。鉴于检察建议在实践中效力比较弱的现状,应在立法中将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法定监督手段在相关法律中进行规定,明确其使用范围及使用程序,行政机关有义务及时回复,如不采纳必须书面说明具体理由,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和纠正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等。

(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强化民行检察职能促进依法规范行政 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遵照法律,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就行政权而言,它是最具扩展性的一种权力,如果缺乏相应的外部监督,各种行政执法行为就有可能发生权力滥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危害行政权的现象。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这正是我们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目的所在。 一、当前行政执法现状 当前,我国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一定程度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以及和谐社会建设。之所以出现目前这种现状,最根本的症结就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目前,我国正处于各方面社会矛盾涌现、各种利益竞争凸现期。就行政权而言,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公权力,权力范围及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果对行政权缺乏规范和有效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就有可能会发生权力滥用、超越职权等危害行政权

的现象。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权行使中出现的一些渎职、侵权等腐败现象,有些已演变为社会热点问题。加强对行政权的规范,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已成为一种强烈的社会呼声。 二、检察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 目前,在我国,行政权被滥用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主要表现在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具有随意性。现行法律体系设计了若干针对行政权的监督制度,如人大监督、行政相对人监督、法院监督,审计、监察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重点在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的监督仅限于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人民法院对行政权的监督则限定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审计、监察监督则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内部纪律作风方面的督查与处理,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对较弱。这些种种制约机制从表面上看,它似乎构筑了几道防火墙,但从多年来的实践得出,其仍凸显出诸多监督的乏力。那么,我们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权进行监督呢? 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中国国家制度的一

交通行政执法七项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 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 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 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浅谈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

浅谈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 摘要:公务员代表国家依法组织和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因此对公务员的有效监督是对行政权力有效监督的最好途径。本文先分析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的意义,再阐述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目标及构成,然后分析了公务员监督体系的现状,特别指出其不足之处。最后从行政监察机制、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角度提出了完善公务员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公务员,监督机制,问题,对策 正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公务员制度。近些年来,权力腐败问题日益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人们在思索、探讨权力腐败在我国产生的总体根源,寻求有效遏制权力腐败的根本途径时充分认识到: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因此完善公务员监督机制成为当前社会的又一热点。所谓公务员监督机制,是指在公务员活动中对公务员管理机构和公务员所属的单位及公务员个人的行为、活动实施的各种方式、方法、手段及各种监督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监督是指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为了防止公务员滥用权力,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有特别规定。但是近年来权力腐败事件时有发生,加强公务员监督刻不容缓。 (一)监督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我国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施行。它的确立不仅明确了对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种种规范,而且还明确了不执行或违犯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强化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为相关条例的正确贯彻和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监督制度的确立,可以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负责人对公务员依法管理,有效地防止某些领导人有法不依,滥用权力,甚至对国家公务员打击报复的行为,确保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力。当公务员发生权力腐败事件时,公民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和质询权来维护自己甚至是社会大众的利益。 二、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目标及构成 (一)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目标: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主要目标是:政治思想监督、工作监督和违规监督。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对政府工作人员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政治思想监督。思想是人之灵魂和行动指南,公务员的错误意识倾向直接影响到其工作效果,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的体现。必须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教育和监督。工作监督则是监督计划、任务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在权限内的全部活动;纠正和监督政府的工作程序;监督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违规监督顾名思义则是开展对贪污举报的侦查,减少公务员贪污腐败现象。 (二)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构成: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根本,外部监督是内部监督的推进、补充和发展。 (1)内部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监督活动,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其方式有三种:①自上而下的监督。它包括工作检查、专案检查和行政复议;②行政监察。它是指政府系统内部的专门监

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若干思考

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若干思考 一、检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职责,必须要进一步拓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明确授权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这是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试点取得一定成效的前提下,既应当突出重点也应当要重视兼顾其他,既要进一步拓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具体来讲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 一是应当着力拓展试点案件类型,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全面担负起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责。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13个省、区、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通过近两年来的试点已经达到了预期效果,今年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后,委员们都认为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赞成修法为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这也标志着检察机关担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即将正式开始。但从试点情况来看,各试点地区检察院公布

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例绝大多数都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其他领域尚未出现代表性案例,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还过于狭窄,使检察机关未能全面承担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依笔者浅见,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着力拓展在试点期间的案件类型,积极尝试提起其他类型的行政公益诉讼,如对国有资产保护类案件,应当涵盖国有资产监管者违法行使、怠于行使监管权,或者在经营决策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情形。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案件,也应当涵盖行政机关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出让条件等,以及严重违法出让土地等行政案件。从当前人民群众反映的情况来看,有的地方将国有林地当作荒地出让给开发商盖厂房、盖商品房;还有的将耕地出让给开发商后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都荒废在哪里无人问津;还有的地方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将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等等,致使国有资产遭到严重破坏或严重流失。因此,作为检察机关来讲不应当对保护国有资产类案件仅仅局限于对土地的污染、河流的污染等方面,应当大胆尝试拓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使之以检察机关坚强有力的监督手段或既将修法赋予的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把未被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案件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中来,确保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就其本身来说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作为检察机关来讲要切实做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也可以通过对“公共利益”所具有的特性进行归纳整理,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1、检查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有关执法科室及所属直管监督执法机构。 2、各有关科室要按照各科室所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科室责任制度,使每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到主管科长和分管人员。 3、各有关立法项目的科室要按照立法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按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任务,保证文稿质量和提报时间。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搞好卫生立法调研、论证、修改工作。 4、局机关各科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局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法规科审核,交办公室核稿,由局党委会审定,打印后一式5份送法规科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5、各有关执法科室对国家、地方新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在四个月内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政府法制办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6、各有关执法科室要建立公开办理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 7、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上报备案。 8、各执法科室要依法行政,保证本部门直接作出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9、各有关执法科室,要根据执法职能组织培训活动。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

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10、各有关科室要依法规范卫生系统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 11、各执法科室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下级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处理。 12、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公告本部门的复议范围和职权,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活动,受理和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正确指导本系统各级执法单位开展复议、应诉工作,做好复议、应诉案件的年度统计工作。 13、建立卫生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全面工作;局各党委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专业行政执法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1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明确各执法科室的责任,各执法科室要把执法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工作人员,保证执法任务的落实。 15、切实加快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人大、行署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卫生行政的工作目标之中,并将执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16、每年11月份,对全系统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检,推进卫生法制工作的开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

证件: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谈谈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构成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4春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构成 作者: 学校: 专业: 年级: 学号: 指导教师: 时间:

目录 内容提要-----------------------------------------------------2 一、行政监督的概述-------------------------------------------3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3 (二)行政监督的特点-----------------------------------------3 (三)行政监督的意义和作用-----------------------------------3 二、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4 (一)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7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分类---------------------------------7 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12 (一)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低-----------------------------------12 (二)专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13 (三)监督主体未能形成合力----------------------------------13 (四)监督主体缺乏监督力度----------------------------------14 (五)监督人员素质影响监督效能------------------------------14 四、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措施----------------------------------15 (一)建立行政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15 (二)提高行政监督主体地位,确立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15 (三)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16 (四)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加强队伍自身建设--------------16 (五)建立监督方式的多元机制,完善行政监督法规--------------16 (六)健全舆论监督机制--------------------------------------16 五、总结----------------------------------------------------17 参考文献----------------------------------------------------18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教委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教委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教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委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教委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下沉行政执法人员 管理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下沉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有效解决环境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郑州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2013年工作要点》,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任务: 1.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2.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3.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市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和日常环境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领导交办、上级转办、媒体曝光和网络、热线、信访投诉等较大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5.参与省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查处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责任: 1.支队长对市管网格整体工作负总责。

2.主管领导为主体网格领导责任人,对主体网络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职责:在支队班子统一领导下,理清网格管理的思路,指导、检查、督促网格环境监察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察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对所属网格无故不落实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3.大队长为各主体网格主要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制定环境监察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监察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 4.具体监察人员为各单元网格直接责任人。职责: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完成现场环境监察频次,落实现场环境监察内容,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撰写现场环境监察报告,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 第四条下沉行政执法队员的基础工作标准: 1.准确掌握责任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下沉人员能现场解决的,要第一时间内解决完毕;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分包领导。 2.按月、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区域、环境敏感地区进行定期执法巡查,并做好记录。 3.按时参加市政府和局机关、支队组织的培训,了解掌握网格化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及现场监察业务知识,并做好笔记。 4.按要求参加市管网格区域内的联合执法行动,积极联合公安、安监、工商、城管、质检等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

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精)

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 摘要 :在关键字:供应链企业物流研究 一、引言 1、研究背景 进入 20世纪以后,随着各国政治体系的变革,政治系统中越来越强调行政权力的地位,这既有利于政府处理日益增加的事物,也有利于加强行政集权化。在这种变化趋势下,行政机关开始集自由裁量权、行政司法权和立法权于一身, 集权化的形式越来越明显。行政权在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较量中, 其地位越来越突出, 呈现出逐渐膨胀的趋势, 即使以三权分立闻名的美国, 也不能逃脱这种变化趋势。政府行政权力的无节制扩张必然引起民主的倒退, 因此, 当前世界的主流思想都要求对行政权进行制约,使政府行为规范化,减少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保护公民的自主地位不受干涉,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 将政府的行政权纳入法律体系的监管下, 建立健全的行政监督体制, 对掌握并行使权力的人进行有效的限制和约束,已经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理念,也是各国采取的主要做法。 在我国, 党和政府在行驶权力时, 也非常重视民主的建设, 决不允许官员滥用行政权力, 因此历史非常重视行政监督工作, 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由之路。新中国成立之时, 我国就认识到行政监督的重要性, 并着手进行行政监督体制的建设,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人民民主观念的不断加强, 人们也开始越来越重视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 我国政府在开展行政监督工作时, 十分注重来自民间的监督力量, 尤其是在信息科技非常发达的今天, 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参加到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中去, 而政府也非常愿意接受来自群众的监督, 因为中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此外, 我国政府也在不断加强内部自体监督体制的建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地方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这种建设的成果。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来自行政组织的内部自体监督和来自外部的异体监督相辅相成的行政监督体制, 这是行政监督体制的一大创新, 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加强了行政机关抵御风险的能力, 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侵害民众权利的行为形

试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录 绪论 (1)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构成与特征 (3) (一)行政监督的定义 (3)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构成 (3) (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特征 (4)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5) (一)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存在的问题 (5) 1. 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多元化,行政监督缺乏合力 (5) 2. 专职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力度不够 (5) 3. 行政监督人员素质不高 (6) (二)行政监督客体的不均衡性 (6) (三)行政监督的过程存在的缺陷 (6) 1. 内容与形式有失偏颇,偏重于事后监督 (7) 2. 监督信息不对称,监督无法深入 (7) (四)行政监督的法律依据欠缺,法制化程度不高 (7) 三、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8) (一)健全行政监督中的行政主体 (8) 1. 科学合理的分配权力 (8) 2. 实行监督监察机关的纵向“垂直领导体制” (8) 3. 加强培养,全面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 (8) (二)正确把握行政监督客体的范围,真正做到全面有效监督 (9) (三)完善行政监督的内容与形式,建立行政监督的均衡机制 (9) (四)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 (9) 结论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行政体制又称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指政府系统内部中行政权力的划分、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运行等各种关系和制度的总和。从国家的层面看,是指行政机关与立法、司法机关的权力的划分。行政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体制决定行政体制。行政监督体制是为了保证行政体制的有效运行而对行政管理体制运行的监督和控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体制的改革也随之进行。行政监督体制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

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各区局,市局各科(室):8月16日至9月7日,市局监督管理科会同各区执法局监管机构的有关人员,分别对五个区当前市容环境的管治状况和近期开展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管工作进行了一次有侧重面的监督和检查,现把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区市容环境的管治状况从总体上看,南海和顺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的时间比较早,市容环境的管治状况也比较好,禅城、三水和高明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的时间比较晚和人力不足等原因,市容环境的管治状况在总体上虽有较大的改善,但在某些方面,管治效果还很不理想,

问题不少。(一)禅城区。禅城区市容环境的管治,除了南庄镇相对较好之外,其余各街道的状况都不理想,“乱摆卖、乱张贴、乱停放”的“三乱”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在燎原路两侧、中山桥桥头、同济市场周围等许多地方,乱摆乱卖的“走鬼档”仍然十分猖獗;自轻工路至东鄱南路一带,在沿街商铺的门口和工厂的围墙上,成片的“牛皮癣”令人触目惊心;在市区的许多道路两侧,乱停乱放现象也比较严重,特别是在祖庙路和汾江路,祖庙路(卫国路至人民路段)虽然早已明令全线禁停一切车辆,但乱停乱放的车辆还是随处可见,在祖庙路图书馆门口甚至还设了收费的临时停车场,在汾江路的摩托车专用道上也有不少汽车违法停放。禅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以来,通过日常的巡查和不断组织各种专项整治行动,中心地带市容环境状况已有较大的改善,但从总体上看,管治效果远远未达预期目标,特别是许多“脏、乱、差”现象在整治后反弹明显。

究其原因,除了由于城管行政执法强制手段缺乏、人手严重不足等因素外,缺经验、不到位、力度弱恐怕是主因。检查发现,目前路面的监控力度比挂牌初期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几天中几乎难见到在路面巡查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二)三水区。三水西南中心城区的市容环境管治状况比执法局挂牌上路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街道两旁的乱摆乱卖、烧烤档的油烟污染、大排档的噪声扰民和城区周边的乱搭乱建等城市“脏、乱、差”现象都明显减少,但在某些方面,如静态交通管理和对城市“牛皮癣”的整治方面,管治的效果还比较差。在西南城区的许多道路两旁,汽车和摩托车的停车秩序还比较混乱,乱停乱放现象比较普遍;城市“牛皮癣”现象尤为严重,除了一些封闭式管理小区情况相对较好之外,在许多楼房的外墙和楼道、沿街商铺门口、单位及工厂围墙、路牌、灯柱等处,各种各样乱张贴、乱涂写的小广告密密麻麻,视觉污染严重。

浅议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浅议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符合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对行政机关执法中一般违法行为进行专业的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行政执法中一般违法行为需要强有力的监督介入,检察机关有必要优化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权配置,赋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违法调查权,建立行政公诉制度。逐步推动检察职能从“诉讼型”向“宪政型”转型,最终实现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方法 当前,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成为一些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导火线,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着的随意执法,违法行政等问题无一不在拷问政府的公信力,冲击党的执政地位,影响着党群关系。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在加大打击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同时,针对近年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开展强有力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宪法》所确立的地位,从强化法律监督权角度出发,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赋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违法调查权,使其成为推动社会矛

盾化解的新举措。这不仅有利于扩展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的监督范围,实现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是对源自《宪法》授权的实践,更是对完善社会主义宪法监督体制的有益探索,必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一、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法治社会的行政执法权应受到权力制约的思想。 在当代,法治的本质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精辟的指出:“要想保障自由,从国家政治制度角度必须限制政府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此后,权力制衡理论一直是西方政治学的一个基本原则,英国法学家洛克则进一步提出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立的宪政体制。权力制衡理论的实质就是,平等权力间的制约和均衡,是权力配置上一种使权力系统内各项权力既独立又互相牵制的权力运作机制,其目的在于防止权力系统出现独断专行。虽然我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摸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权力制衡理论的否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一府两院”实质上就是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当今中国,正在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它的要害,在于如何合理地运用和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的问题”。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之一是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我们建立法治社会,就必须实现对行政执法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监督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提高政府的绩效,发挥着重大的保障作用。因此,研究我国当前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以及完善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

论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必要性

论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必要性 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是保证行政决策有效执行的必要手段,也是国家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否依法行政、高效行政,不仅关系到公共权力的行驶,也关系到切实的公共利益,随着行政管理内容的增加,行政监督在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中显得极为重要。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长期发展已逐渐完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导致许多错误的发生。因此,我们需要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我国建立一个更加高效稳定的行政监督体制。 关键字:行政监督体制;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一个完善有效的行政监督体制,对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惩戒腐败,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洁勤政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起着极大地保护作用。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利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人名的委托行使公共权力,基于民主政治建设和现代国家管理的需要以及人性的弱点和不可避免的无知,更基于权力本身的特性,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体制,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和权力运作过程的监督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现状浅析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建立于新中国成立时期,在经历大半个世纪的发展建设后,已逐渐成为一个较为全面的、有着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制。从总体上,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是适应于当今的中国国情,但局部任存在较大问题: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所以行政腐败是一个比较突出的政治现象。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资源的垄断权,拥有着广泛而实际的权力,对社会经济事务的某些方面仍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即过于深入、具体的干预,从而为权利与私人经济利益的结合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体制尚在转型过程中,难免在体制上出现“漏洞”,客观上也为行政腐败提供了机会。在此情况下,完善行政监督体制从而对政府行政活动进行监控从而抑制行政腐败,促进行政活动规范化,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现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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