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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根据《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协调,并按如下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国土资源局应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数量变化台账,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受理征地补偿登记,核定被征地农民人数,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拟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组织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别解缴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和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实施。会同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等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标准和养老补助金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负责逐期代缴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为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核发征地养老待遇并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将资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并及时将政府出资部分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四)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数据。

(五)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所负责相关人员户籍资料和历史身份情况的提供和复核工作。

(六)市监察、农业、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七)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牵头,国土、社保、财政、农经、公安派出所、信访等所在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机构,具体组

织协调办理征地补偿安置,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信息审核和被征地农民相关待遇的资格认定,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安置费管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被征为国有后,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征地报批时,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所在村民委员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登记。征地批准后,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间进一步核准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的被征地农民安置数量和年龄段划分不得变更。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已享受过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待遇的不得再次列入被征地农民名单。征地批准时已进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名单。

第六条1998年7月1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后新出生的人员随其父母认定。合法婚姻迁入的农业人员,其本人在迁出地未享受过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待遇的,可作为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的下列人员,可在征地批准时由村、组初审,经村、组范围内公示十日无异议后,作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征地批准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具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含经批准未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1998年7月1日确权发证时在校应确权未确权)的大中专毕业生。

2、义务兵、初级士官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因户籍制度改革购买本市非农户口或成建制转为小城镇户口,以及在市(镇)区购房后转为小城镇户口的人员。

4、教师、专业技术干部等按政策规定农转非的家属(不含子女)中没有安排过工作的人员。

5、根据政策照顾农转非,但没有安排过工作的六十年代下放干部、职工的子女。

第七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被征地农民安置人数,具体商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的产生办法,产生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经村民委员会和镇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机构审核,并在被征地村、组范围内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确定。经镇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章征地补偿标准

第八条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24000元/亩,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12000元/亩。

第九条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人。计算被征地农民安置人数的人均农用地标准以2011年4月1日以后村民小组首次征地时的实际人均农用地面积为准。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条征收土地涉及青苗的按照1200元/亩支付青苗补偿费,涉及农田基础设施的按1500元/亩支付农田基础设施补助费。

第四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帐户管理

第十一条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予以保留。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跨地区迁移户籍的,其被征地农民保障关系不随户籍转移。

第十二条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时,其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征地保障关系;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待达到居民养老待遇领取年龄时,其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帐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征地保障关系。

被征地农民符合后延缴费条件申请后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帐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后延缴费期间不享受养老补助金。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征地时已按月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其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征地保障关系。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死亡的,经本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书面申请,其个人分帐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依法继承。

第十五条个人分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计息。个人分帐户储存额从建帐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十六条对申请用个人分帐户资金逐期代缴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上一自然年度其个人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情况,将个人缴费金额返还本人,所需资金从个人分帐户中扣减。返还金额,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缴费基数乘以个人缴费比例计算;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个人缴费部分金额计算,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金额应予扣除。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本统筹区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由本人提供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包含参保险种、缴费年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缴费金额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扣减、返还。

个人分帐户资金使用完毕的,不再返还。

第五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七条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00元。

第十八条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于当年7月1日调整。当年不作调整的,可不予公布。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养老补助金标准为545元/月。

第十九条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于当年7月1日调整。当年不作调

整的,可不予公布。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按月折算)的计算数据为361元/月。

第二十条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已达到居民社会养老待遇领取年龄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可在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同时,按月领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原居民社会养老待遇(或老年农(居)民社会养老补贴)停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将其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征地时已达到居民社会养老待遇领取年龄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女性55周岁以上至60周岁),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居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老年农(居)民社会养老补贴、机关企事业单位遗属定期救济费(或遗属困难补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后可享受养老补助金的,选择一种待遇标准按月支付。选择领取养老补助金的,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终止相应保障关系,按规定一次性退还个人帐户余额;选择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征地保障关系。

自主作出的选择,经依法公证后,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养老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享受养老补助金的保障对象进行资格认证,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信息采集等手续后,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所需资金,由原市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征地时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补助金期间服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为其支付养老补助金。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待遇领取的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继续发放养老补助金。

被征地农民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补助金。

第六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难产生安置名单,且80%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经村民委员会、镇社保经办机构、镇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测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资金,以货币方式结算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集体资产管理,其中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资金在未产生被征地农民名单前只能结息分配,不得使用本金。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上述货币结算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收到货币方式结算批准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资金、青苗补偿费和农田基础设施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所在的镇财政,由镇财政按照相关规定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镇应建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资金结算给镇财政后,镇财政应当在30日内将土地补偿费、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货币结算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资金结转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专户,按相关规定管理核算;将青苗费和农田基础设施费支付给其所有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安置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属于被征地农民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将生活补助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方式结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安置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属于被征地农民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平均分配给征地批准时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资金实行组所有、村代管、镇监管的管理模式。村民小组要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土地补偿款使用分配方案。村民小组需动用集体土地补偿款的,应当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并报村委审核,镇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土地补偿款管理使用具体办法,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中涉及年龄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日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和相关办法执行。已享受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待遇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涉及土地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土地协议安置的,以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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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先后出台多个文件,要求各地严格落实。省市分别在20XX 年、20XX年下发专题文件对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给予政策扶持。可以说,在这方面,政府是下了很大决心的,那么最重要的落实还是在基层。要落实,不折不扣的落实,就一定会面临一些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对于我们县来说,由于经济基础条件薄弱,财政困难,地方上筹措资金十分有限,多靠中央省市转移支付或财政补助,所以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如何应对现实困难,争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利益最大化,就需要基层摸清情况,掌握需求,因地制宜,提供科学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安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我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努力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失地而降低的长远保障目标,对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调研。 一、基本情况 镇坪县位于陕西省东南部,大巴山北翼。地处东经109°1T—109° 38',北纬31° 42 ‘一32° 13',东与湖北省竹溪县接壤,南与重庆市巫溪县、城口县毗邻,西北与本省平利县连界,南

北长57公里,东西宽43公里,总面积1503 平方公里。全县辖6乡4镇,总人口万人,农业人口近5万人,,县内无大工业企业,属山区农业县。 1、据统计,截止20XX年底累计被征地农民人数628人,其中,规划区以内116人,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总数512人。 2、20XX年新增人数:无。 3、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属于保障范围的人数45人。 4、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人数46人,享受标准为110元/ 月//人。 5、养老保险待遇情况:我县被征地农民目前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6、培训情况:我县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主导产业 培训、创业培训等等,已参加各类就业培训的被征地农民315人,通过培训就业256人。 二、政策规定 止20XX年我县未出台专门文件,严格按安劳社发〔20XX〕23号文件和安政发〔20XX1 19号文件执行。 三、当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就业方面 我县的被征地农民在就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 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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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摸底阶段(4月1日—7月31日)。成立各村(社区)工作班子,抽调工作人员,逐户上门登记,核对基础信息,反馈疑难问题,填写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及汇总表,报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劳动社保科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10月30日)。召开宣传部署动员大会,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推选各村民小组代表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讲。在前期入户调查宣传的基础上,展开重点宣传,每家每户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宣传栏、横幅、滚动字幕、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整理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家庭和个人档案。3、实施办理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本人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三、工作流程(一)申请参保时应提供的材料。1、申请参保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2、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讲座(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须要落实的重要问题。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征收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要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有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摘要:社会保障安置是对失地农民的一种可持续安置方式。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安置的运行存在着不可持续性、低水平性、一元性、不稳定性等特征。未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在保障内容上,应从养老保障和生活保障渐进性地扩展到其他方面;在保障资金筹集上,应将土地出让过程中所有可得的收益尽可能回归农民;在保障机制设计上,应充分考虑保障机制的安全性、长效性和渐进性;在保障立法上,应促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从行政规范性文件走向法律层面。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一、引言 如何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有效的安置是失地农民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不断创新,由原来的农业安置、招工安置和货币安置发展到留地安置、入股安置、住房安置、移民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多种方式。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年中国征地移民工作指南及监测体系建设课题《我国征地工作调研分析报告》,1978年以来,全国土地征用共安置农业人口约7280余万人。其中,700多万被征地农民已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障制度范畴;1200万被征地农民实现了异地安置,600万被征地农民通过招工转非得到了安置,2000万被征地农民通过调整土地得到了农业安置,其余2780万人以货币安置为主,辅以其他形式的安置。 以上各种安置方式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发挥了积极的社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招工安置方式由于安置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稳定以及被安置失地农民的素质不高,存在失地农民被安置后就下岗的状况,失业风险较大,大部分失地农民不愿接受;农业安置方式因土地承包法的限制引致矛盾重重而难以操作;留地安置方式只能在耕地多的地方实行,并且农地资源分配存在困难;土地入股安置方式往往面临未来巨大的风险。一次性货币补偿(俗称“一脚踢”)安置是近年来在社会上普遍推行的一种方式。这种安置方式按平均产值的N倍给付,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但仍难以保障失地人口的长远生计。可以说,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失地农民群体呈现日益庞大的趋势,失地农民的分散性个体风险也逐渐演变为群体性风险。仅仅对失地农民进行一些“快餐式”安置会对他们未来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也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埋下了深深的隐患。因此,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需要正视问题本身并积极探讨可持续的安置方式。而社会保障安置应当是一种相对具有可持续性的安置方式,值得尝试和探索。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2013-11-29 09:40:34) 分类: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文件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 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论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论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07级金融3班 杨波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民实行以家庭保障为主,依靠后代供给的养老模式。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这种模式必然导致后代负担的加重和养老风险的增加。而对于失地农民来说,丧失了土地这一最后的保障物无疑将进一步增大养老的风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必将对维护社会稳定、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通过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共同出资,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统筹层次暂以县级为宜;通过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列支的资金建立个人账户,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障模式。同时,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或财政部门设立专门从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首先,要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制度,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竞争能力。其次,要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为确保失地农民困难户的生活保障,在征地总额中确定一定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 关键词失地农民政府购地退耕还林国企房价社会保障 随着城镇化建设,失地农民不断增加,失地农民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农民的社会保障没有着落,现有的医疗和养老制度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再加上失地农民就业受阻,不仅使失地农民生活困难,而且使子女受教育问题成为其面临的新的危机。特别是新近出现的失地农民的就业环境的恶劣和居住生态环境的变化,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建立关于失地农民法律保障措施,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用预测和评估制度,全方位的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1、失地农民的就业困难。从失地农民的实际就业情况来看,客观上存在着就业难的问题。现代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工人,失地农民大多缺乏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竞争意识,思想观念落后保守,大多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操作简单、收入微薄的工作。尽管政府在征地之前与企业签订了一定比例的失地农民用功协议,但是多数农民还是无法适应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技能的要求,只好下岗。就业不稳定,缺乏就业政策,再加上金融危机,就业环境受到很大影响,对失地农民更是雪上加霜。 2、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面临困境。失地农民已经丧失了土地所带来的保障,但却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医疗等生活保障问题都是由农民自己解决的,效果往往很不理想。虽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不断的改进,但是对于失地和半失地农民来说,现有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仍然解决不了失地农民的医疗问题。政府尽管也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大力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但是由于起点低,大病医疗仅报30%。这对于几万元的住院费来说是九牛一毛。 3、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目前我国土地征用普遍实行政府行为,往往群众利益得不到维护,失地农民的土地使用价值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失地农民所得赔偿、补偿不但要解决当前的生活,还要解决今后的养老问题。失地农民中只有极少数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4、失地农民将面临的新问题——子女受教育问题。由于失去土地,大部分失地农民住在城市边缘。由于教育资源的配置,失地农民的子女将和城市居民的子女享受相同的教育资源,而这是以高昂的教育费用为前提的。当今社会发展客观要求高素质人才,因此上大学受高等教育已经成为必然。失地农民随着而来的子女教育问题是困难重重。 二,我国政府购地实现退耕还林,现代化、工业化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调查报告

农 民 工 权 益 保 障 问 题 的 调 查 报 告 班级:计科1002班 组员:张奥悦(33)、侯梦(28) 安亚茹(20)、孙青(11) 李思天(30)、黄静(26)

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调查报告 小组成员:张奥悦、侯梦、安亚茹、孙青、李思天、黄静 【摘要】:农民工已经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由于他们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在工作及工作以外的生活、消费、从事的工种等诸多方面遭受着不平等的待遇,其社会保障权益均无保障,急需在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同时给予农民工足够的重视。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进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建议通过规范用工制度、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予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维护其权益,也关系到我国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也同样会给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带来诸多的便利。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的政治任务。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一、存在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结果看,农民工的现状堪忧,进城农民工受歧视,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比较低,生活质量比较差,居住、医疗条件得不到保障,工作条件、生活状况、子女教育等方面均无保障。休闲方式比较单调,劳动技能普遍偏低,信息不通,工作不好找,并且拖欠民工工资严重,民工权益的得不到保障。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难。 据了解,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工地上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件差。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为了多挣一点钱回家,他们吃的什么,住的什么,有没有人关心他们的生活状况?进城务工农民的收入普遍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优.选)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历来土地征用法规均有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要求,但按原用途补偿而不充分考虑农民现实生存和未来保障的现行制度,无法使失地农民生活得到长期和稳定可靠的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其生存和养老的保障尽失。同时由于失地农民中大部分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缺乏竞争力,致使农民失地即失业。现有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低,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失地农民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安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一些经济发达市、州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大胆探索,失地农民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妥善安置,许多失地农民按政策兑现了征地补偿金,政府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了大部分失地农民住房问题,最重要的是政府、企业、社区联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其他形式就业,此外有少量人员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安徽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真正覆盖全省失地农民、适应失地农民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还没有相应制度规范。调查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思想认识上有缺陷。目前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建设问题上最大障碍是人们思想认识上的缺陷。首先是少数部门的领导对此认识模糊,甚至置失地农民利益于不顾,片面地静止地分析估算土地产出效益,对农民靠土地生存的依赖程度和对农民耕种土地——加工增值——发展养殖的土地产出链所产生的效益估计不足,进而对农民失地问题不予重视。其次是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对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少长远打算“,今朝有酒今朝醉”,对交纳社保款不主动。 2、制度建设上有缺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导致失地农民边缘化。总的说来,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仍存在劳动保障政策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基金监管、运营不规范等难题。例如,农民失地后,本应列入城镇居民行列,其社会保障也应该与城镇居民并轨,但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法规不健全,实施措施不配套,失地农民成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无着落的边缘群体。特别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项目不全面。在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后,失地农民一般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全省至今仅有6万失地农民参保,占全部失地农民的3%,绝大部分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现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新

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发表时间:2011-03-04T15:41:46.347Z 来源:《新校园》理论版2010年第9期供稿作者:褚卫玲 [导读] 该规定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工的失业保障问题,但是从长远来看,达不到农民工的需要。 褚卫玲(博兴县人保局就业处,山东滨州256500) 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已达2 亿多人。基于资金、技术、管理等多方面的思考,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整体上归属农村社保体系,又符合农民工自身特殊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突破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困境的出路。 一、坚持的原则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逐步完善的原则,完善农村社保体系。二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宣传和动员农民工参加农村社保体系。三是坚持个人、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共同承担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责任。四是设立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行政管理要做好农民工的组织工作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业务管理要做好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费用的支付工作,加强对基金的投资和运营,使其保值增值。 二、建立相适应的制度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不能简单的追求整齐划一,而应从实际出发,为不同社会群体设计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1.确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在实践操作中,以“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并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为保险基金筹集原则,强制性要求企业(雇主)完全承担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定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大多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的工作。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最主要的是加强用工单位的意识,各级政府要加大检查力度并强化执法。 2.确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 针对农民工就业极不稳定的现状,城镇失业保险面临巨大压力。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困难,使这项制度实施起来具有相当的难度,实行“一票征缴”是想以养老保险带动失业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城镇企事业单位。然而该条例第一次将农民工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龄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签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该规定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工的失业保障问题,但是从长远来看,达不到农民工的需要。 3.确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与一般医疗保险。建议对有雇主的农民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其中雇主按比例负担社会统筹的全部费用和个人帐户的小部分费用,个人缴纳进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用于一般医疗或门诊费用,当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即为大病,则由社会统筹医疗负担绝大部分费用,其余仍为个人负担。无雇主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日常医疗开支,则由个人或家庭承担。 首先应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对已经取得城镇居民资格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的职工医疗保险。其他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村医疗合作,由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低缴费率所决定,为农民工提供的医疗保险待遇低于城镇水平,也不能满足一些农民工的需要。因为他的缴费额很低,所以他的报销比例也是很低,虽然能够解决部分费用,但是如果真的有了大病还是很难解决问题。因此还可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设计不同的保障层次。具体而言,首先该医疗基金应有缴费的底线,所有农民工都要按此标准缴纳,按此层次享受的待遇为基本医疗待遇。如果需要更高的保障,可以多缴费参加大病统筹,这部分多缴费用纳入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到发生医疗支出的时候,缴费多的农民工享受的待遇比缴纳最低缴费额的农民工要高。而具体高多少需要由当地政府制定具体的办法。其次,农民工也可根据在当地的服务年限享受有差别的医疗保险待遇。如在本地服务时间越长,享受的保障水平越高。 4.确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我国传统上将土地和家庭作为农民养老的依靠,对农民没有建立诸如城市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对于离乡的农民工来说,如果他们将在城市终身就业和生活作为自己的目标,在没有取得城市居民资格之前需要为自己将来的养老打算。而对于那些打算以后回乡养老的农民工而言,农村家庭日趋小型化,是否能够发挥养老保障的作用是个未知数,况且农村也已经开始建立养老制度的改革,这样处于城市和农村两点间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日益浮出水面。目前有些地方已开始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探索。《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原则上按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按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而且个人缴费率要随着企业职工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最终逐渐达到8%。参保的覆盖面比较广,但是存在着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参保时缴费基数非常低,发放的标准比较低,所以说现在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需要系统地研究整改。现在我们执行的标准是工资总额的28%,基数最低为890 元,最高为4450 元,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8%,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接续时,只接续养老关系,不转移养老基金: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关系;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回农村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帐户封存,作为其接续养老关系的依据,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纳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由于调价限制,该办法还将农民工分为本市籍和非本市籍两部分。本市籍农民工已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也可将其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农村养老保险帐户中。没有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新建个人帐户,同时将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新建个人帐户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值得思考。农民工按是否本市籍分类有实际的原因。因为很多农民工来自外地,如果他们到别的城市就业,虽然理论上可以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但是如果该地不存在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也就成为无水之源。而即使他们选择回乡务农,如果当地根本没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然也不存在个人帐户,那么他们只好退出在城市里所参加的养老保险。所以除了在城市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也要加大步伐建立起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样在整体制度上才有衔接,农民工养老问题才能真正解决。在借鉴北京市经验的同时,也要注意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缴费比例过高,单位和农民工的负担过重。再如未将农民工分类,对于有无固定工

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调研报告

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调研报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先后出台多个文件,要求各地严格落实。省市分别在XX年、XX年下发专题文件对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给予政策扶持。可以说,在这方面,政府是下了很大决心的,那么最重要的落实还是在基层。要落实,不折不扣的落实,就一定会面临一些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对于我们县来说,由于经济基础条件薄弱,财政困难,地方上筹措资金十分有限,多靠中央省市转移支付或财政补助,所以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如何应对现实困难,争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利益最大化,就需要基层摸清情况,掌握需求,因地制宜,提供科学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安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我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努力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失地而降低的长远保障目标,对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调研。 一、基本情况 镇坪县位于陕西省东南部,大巴山北翼。地处东经109°11′—109°38′,北纬31°42′—32°13′,东与湖北省竹溪县接壤,南与重庆市巫溪县、城口县毗邻,西北与本省

平利县连界,南北长57公里,东西宽43公里,总面积1503平方公里。全县辖6乡4镇,总人口万人,农业人口近5万人,,县内无大工业企业,属山区农业县。 1、据统计,截止XX年底累计被征地农民人数628人,其中,规划区以内116人,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总数512人。 2、XX年新增人数:无。 3、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属于保障范围的人数45人。 4、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人数46人,享受标准为110元∕月∕∕人。 5、养老保险待遇情况:我县被征地农民目前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6、培训情况:我县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主导产业培训、创业培训等等,已参加各类就业培训的被征地农民315人,通过培训就业256人。 二、政策规定 止XX年我县未出台专门文件,严格按安劳社发〔XX〕23号文件和安政发〔XX〕19号文件执行。 三、当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就业方面 我县的被征地农民在就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重视程度不高。被征地农民由于他们的身份是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他们往往注重的是补偿费用的高低合理问题,今后

关于农民工生活状况及社会保障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民工生活状况及社会保障现状的调研报告 一.研究背景及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农民工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已是不争的事实。目前我国农民工大约有2亿人,如何搞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这一越来越庞大的社会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入21世纪,尽管追求经济改善仍然是农民工流动的最大动因,但新一代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开始向往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他们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有更多的企盼。农民工对尊重和平等需求的增长与现实中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之间的矛盾也日益显现。因此农民工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经济界和政治界的共同关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在2009年的两会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权益问题的解决是代表和委员们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议题,而且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因此,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外来务工人员生活现状及社会保障等问题,我小组进行了相关研究与探索,并根据调研结果总结了经验教训,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

二.研究内容及分析 1.农民工的生活情况 工资水平 根据调查问卷可知,绝大多数务工人员对目前的收入状况是基本满意的,说明目前他们的工资水平可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农民工平均工资水平较低,且随着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加上城市自己本身有限的接纳能力导致了现在农民工朋友都不好找事做,这势必导致了农民工朋友在闲时就会回家务农,说明了农民工工作不固定、流动性强的特征。同时,农民工朋友的每月支出比例较高孩子学杂费、家里人看病、买或者盖房子三者是广大农民工的主要支出。医疗情况 调查人群均对我国医疗政策群发了解,大多农民工没有享受城市上的医疗优惠政策。60%左右的人认为自己在务工时期的三险一金不完善,说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普及。目前已存在看病难以及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可想而知对于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的社保状况更加不乐观。很多人反映医院收费太高,看不起病,一方面因为农民工自身收入不高,另一方面因为城市医院还没有建立健全关心广大农民工朋友的医疗优惠政策。 子女受教育情况 有80%的农民工朋友子女正在接受教育,其中70%的子女都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70%的农民工朋友说自己能承受子女的教育费用,这一数据比较乐观的反映了他们下一代子女的受教育情况。但农民工与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汪金敖来源:湖南社会科学添加日期:07年12月26日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历来土地征用法规均有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要求,但按原用途补偿而不充分考虑农民现实生存和未来保障的现行制度,无法使失地农民生活得到长期和稳定可靠的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其生存和养老的保障尽失。同时由于失地农民中大部分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缺乏竞争力,致使农民失地即失业。现有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低,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失地农民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安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初见成效 为破解失地农民难题,促进湖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委、省政府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在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和探索,收到了初步成效。

1、失地农民得到了征地补偿和妥善安置。2005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对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新思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文件精神,省政府出台《湖南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4 年初,湖南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给老百姓承诺年度实现8 大实事,其中第四条就有依法解决失地农民和城镇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的内容: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失地农民安置政策,确保征地补偿不低于法定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不拖欠、不侵占、不挪用。 近年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一些经济发达市、州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大胆探索,长沙市失地农民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妥善安置。全市失地农民按政策兑现了征地补偿金,个人领取的征地补偿金总额达34154亿元;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了失地农民住房,其中集中安置的22043户;最重要的是政府、企业、社区联合安排就业19482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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