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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大陆与香港会计准则差异.

(整理)大陆与香港会计准则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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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香港会计准则差异及原因

2006-11-2

目前,我国有不少企业赴香港上市必须披露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信息。本文拟比较大陆与香港两地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其原因,以期对发行或拟发行H 股的公司有所裨益。

一、大陆与香港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

总的说来,大陆与香港会计准则差别不大,其主要差别体现在:

1.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大陆会计准则更强调账面价值。香港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一样,在资产计价,尤其是资产交易方面,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而依据大陆现行会计制度和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基本上以账面价值作为资产计价的基础,这种差别突出表现在对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上。

2.在资产减值的计提方面,尽管两地的会计准则都规定应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具体规定有所不同。总体说来,大陆的规定更具体,例如对存货不能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均作了规定。而香港的规定相对而言更为原则,判断资产减值中的个别认定法的运用更为普遍,更强调公司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3.都将关联方交易作为处理的重点,但侧重各有不同。大陆更重视防止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因此对关联方间出售资产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较严。而香港会计准则更强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充分披露。

就具体的会计事项而言,两者也有一定差异,主要列举如下:

1.应收款项:香港准则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范围比大陆广,不仅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还包括应收债券等一切应收债权。

2.存货:大陆准则规定发出存货计价可采取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而香港准则不接受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其余方法相同。

3.固定资产:大陆准则一般以资产历史成本或净值计价,而香港准则允许资产重估并考虑折旧的影响;同时大陆准则对折旧

方法的变更认为是会计政策变更,而香港准则认为这是会计估计变更。

4.借款费用资本化:大陆准则只允许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专门借款的费用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资本化,而香港规定凡为购建符合条件的资产(不一定是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均可资本化;大陆计算资本化金额=累计加权平均支出*资本化率,香港规定计算资本化金额=所有借款费用;大陆规定暂时投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冲减资产成本,香港规定暂时投资收入必须冲减资产成本。

5.融资租赁:大陆准则判断是否融资租赁的条件之一是最低租赁付款额/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而香港准则规定的判断标准之一是最低租赁付款额/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6.无形资产:

a.大陆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只有依法申请取得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诸如律师费、注册费等才能资本化。香港规定研究开发支出在发生时费用化,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例如:技术上可行,有足够资源完成开发项目,很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b.大陆准则把土地作为土地使用权列入无形资产,香港则把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

7.长期投资:

a.大陆准则规定长期债权投资以成本+溢价摊销(-折价摊销)-减值计价,香港规定持有至到期的债务证券的成本以此计价,非持有至到期的证券投资主要以公允价值计价,且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b.大陆规定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金额的部分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摊销。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金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香港规定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商誉,摊销期限不超过20年。

8.债务重组:大陆规定重组利得不能计入收益,而作为资本公积,香港准则规定重组利得确认为收益;大陆规定以重组债权

得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得入账价值,香港规定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

9.非货币性交易:

a.大陆准则不区分同类及非同类资产的交易,香港准则区分。

b.大陆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一方要确认收益,香港准则规定同类资产交换补确认损益,不同类资产交换要确认损益。损益=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二、差异存在的原因

1.法律体系不同。大陆偏向大陆法系,香港偏向英美法系。成文法系法律条文多且内容详细,试图就可能发生所有不测事件统一行为规范。因此大陆把会计纳入法律体系内加以规范,而成文法的特点之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就是大陆会计准则与制度并行,各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得较为详细的重要原因。英美法系以不多的法律条文为基础,条文内容较为原则,应用时由法官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加以诠释。香港认为“会计不是法律

而是艺术与科学的混合体”,并未将会计纳入法律体系,而是用会计准则和公认会计原则来规范,更重视会计信息的公允和真实,因此更强调依靠公司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2.税法的影响程度不同。由于大陆偏向成文法系,其会计原则,会计制度受法律影响深远,政府对企业施加较多的干预,企业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结合在一起,税法对会计的影响颇大,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考虑对国家税收的影响。例如原来由于税法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因此会计制度也不提倡采用这种折旧法。香港则不然,由于是英美法系地区,某些项目基于纳税目的而列作费用,他们在财务报表中也一般列作费用,其收益表即应税收益表。所以税法对会计的影响相对而言并不大。

3.经济发展程度不同。香港已是比较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公平、公开、透明、诚信地原则深入人心,价格信号能比较灵活及时地反映经济本质,因此香港在会计处理中较多应用公允价值的概念。相反大陆还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远未达到成熟的地步。经济生活中有许多转轨时期特有的经济现象,价格信号也多有扭曲,未能真正反映经济实质。最明显的例子,在大陆股市,其是一个典型的弱势市场,投机性极强,股价的波动与公司业绩相关性极低,只要有庄家炒作,许多ST、PT 的股票同样大涨长红。在这种经济环境中,如果大量运用公允价值的概念,必然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利润操纵空间,因此大陆准则

宁愿牺牲部分公允性而更强调信息的真实性。

4.投资主体不同。大陆公司的投资人主要是政府,而政府首先考虑的是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大陆的会计准则更强调应用谨慎性原则,以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香港公司的投资主体主要是民间,因此相对不那么强调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体系

中文版 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 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 声明 附件一的附录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体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框架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查与评估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 香港会计准则 ?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 ? 香港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 香港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 香港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 香港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 ?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 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 ? 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 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

? 香港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 ? 香港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 ? 香港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 ? 香港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 ? 香港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褔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中的投资 ? 香港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 香港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 ? 香港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 ? 香港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 ? 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 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 香港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 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 ? 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香港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 香港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号——已存在的拆卸、复原及其他类似的负债项目的改变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2号——会员于合作实体的股权及相类似工具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4号——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包含租赁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5号——对来自拆卸、复原及环境复原基金权益的权利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6号——参与特定市场而产生的负债:废旧电子电气设备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7号——《香港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所规定的重述方法的应用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8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的范围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9号——嵌入衍生工具的重新评估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0号——中期财务报告和减值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比较(一)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比较(一) 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北京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问题,有利于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形象。 为便于学习理解和实施新会计准则,本文对16项修订后发布的具体准则与修订前的原会计准则做了对比。 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

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比较 (2010-12-05 23:17:21) 转载▼ 标签: 分类: PRC_GAAP 转载 原文地址: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比较作者:留有余味 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使用,而内地会计准则更加偏重历史成本,即强调账面价值。同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香港会计准则在涉及资产计价,特别是资产交易的情况下,强调了资产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内地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以账面价值为资产计价的基础,这种差别突出表现在对投资的核算和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上。 在资产减值的计提方面,同内地会计准则相比,香港会计准则更为强调专业判断和个别认定。尽管两地的会计准则均规定了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计提减值准备,但具体的规定上有所不同。总体上看,内地的规定更为具体,例如对于应收账款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都进行了具体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就此规定得较为原则,资产减值中个别认定法应用的较为普遍,反映出准则本身更加强调公司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都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处理作为重点,但各有侧重。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是会计准则的重点内容之一。相比之下,内地会计准则为防止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对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似乎更为强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充分披露。 应收款项 -------------------------------------------------------------------------------- 香港准则规定坏账计提范围比内地广,包括一切债权,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债券等。内地准则规定四类应收款项不能计提全额准

香港会计准则17-固定资产

SSAP 17 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17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Issued July 1995; revised April 2001 in bold type) The standards, which have been set in bold italic type, should be read in the context of the background material and implementation guidance and in the context of the Foreword to Statements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Interpretationsand Accounting Guidelines. Accounting standardsStatements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are not intended to apply to immaterial items (see paragraph 8 of the Foreword). Introduction The objective of this Statement is to prescribe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The principal issues in accounting for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are the timing of recognition of the assets,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ir carrying amounts and the depreciation charges to be recognised in relation to them , and the determination and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other impairments to the carrying amounts . Scope 1.This Statement should be applied in accounting for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except when another 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requires or permits a different accounting treatment. 2.Charitable, government subvented and not-for-profit organisations whose long-term financial objective is other than to achieve operating profits (eg. trade associations, clubs and retirement schemes) are exempted from compliance with this Statement provided that full disclosure of their accounting policies is made. Nonetheless, these enterprises are encouraged to follow the accounting practices set out in this Statement. 3. This Statement supersedes SSAP 6 "Depreciation accounting". While this Statement is not primarily intended to apply to assets other than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many of the principles contained in this Statement may also be appropriate for other depreciable assets. does not apply to: Statement 4. This a. forests and similar regenerative natural resources; and b. mineral rights, the exploration for and extraction of minerals, oil, natural gas and similar non-regenerative resources. However, this Statement does apply to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used to develop or maintain the activities or assets covered in a. or b. but separable from those activities or assets. 5. In some circumstances other Statements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permit the initial recognition of the carrying amount of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to be determined using an approach different from that prescribed in this Statement. For example, SSAP 7 "Group accounts" SSAP 30 "Business combinations" requires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acquired in a business combination to be measured initially at fair value even when it exceeds cost. However in such cases all other aspects of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these assets, including depreciation, are determined by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tatement.

(完整word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旧对比).docx

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 -建造合同(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 -收入(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 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 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 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 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 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 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 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 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 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 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新)新旧差异 第一章总则 无差异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无差异 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新准则不再划分收入类型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 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明确合同和客户的定义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 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 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 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 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 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

2019年年新会计准则与旧版内容的不同比较.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 (四)权责发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部分。 (五)会计要素定义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部分地引入了资产负债观,这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六)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同时,对于利得和损失又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损失实质上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损失已经实现。

(七)首次规范会计计量属性。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八)取消了会计记账须用中文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因为象大型船舶这样的存货,造船厂仅靠自有资金根本完不成,必须借助于银行借款,而企业取得的银行借款又分不清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原准则规定只允许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够合理。 (二)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是因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 (三)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内地会计与香港会计实务核算比较剖析

内地会计与香港会计实务核算比较 内地会计与香港会计实务核算比较 ◆外币核算 香港关于外币核算处理的规定较为详细 香港《会计实务准则》第11号规定: A.企业因外币交易而产生的每项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均按当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编表货币单位,也可按实际的外币记账。 B.规定了外汇期货合同及外国子公司报表合并的外币处理方法。 中国内地在《企业财务通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行业会 计制度中对外币业务核算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A.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按当时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记账汇率或按业务发生的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 牌价作为记账汇率进行折算。 B.企业各种外币项目(应指货币性项目)的期末余额,须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记账本位币 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C.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该资产完工入账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D.以外币收支为主的企业,,可以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报表时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中国内地还是外汇管制,外汇不能自由兑换,官方公布外汇牌价与市场真实汇率有一定的差价,不能真实反映外币业务情况。目前仍没有规定外币期货合同和国外子公司报表折合成人民币的处理方法,而只作理论探讨。 ◆存货核算 1、存货在中国内地的分类有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归类为固定资产外,其余均为库存,但归类为产成品、在产品和原材料。

2、在中国内地,存货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进行实际成本核算;香港则不接受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其余方法相同。 3、中国内地,存货按实际成本入账;香港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在中 国内地计入当期损益,而香港则不用冲销损益。 4、香港参照年末行业数据或最近购进存货的进价和成本进行比较,对总成本大于市价的计提存货削价准备,中国内地新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这一点有规定,其它行业会计制度则没有,说明内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将更易被外国投资者理解。 内地与香港存货核算的差异来自于对谨慎原则的理解,内地在应用这一原则时仍有所保留,香港则 充分应用了这一原则,使其会计核算能更合理地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 ◆坏账损失的核算 1、中国内地主要有两种核算方法: a.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确认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注销该笔应收账款。 b.备抵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国家规定为3%0-5%0,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为3%。计提方法按应收账款的年末余额的百分比计算。 2、香港是对所有已知的债权都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坏账计提范围比中国内地广,包括一切债权,如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应收票据等。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百分比法。 ◆投资的核算 1、短期投资。中国内地要求按实际成本核算;香港要求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核算,年末若成本 大 于市价则应按交易所当天收市价计算短期投资降值准备。 2、长期投资。中国内地要求按原始成本或权益法调整计价,对于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作为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对于股票投资和其它投资,按占股权比例,采有成本法或权益法,不考虑永久性减值准备;香港则要求以成本值减去降值准备,企业每隔一定期限要对长期投资按公平价值进行重估。 ◆固定资产的核算

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

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 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 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 2007年12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联合签署 了《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等效的 联合声明》。这是继2006年5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 公会就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情况发 表联合声明后,两地会计准则接轨的又一项实质性进展。内地与香港 签订会计等效协议后,将会有利于今后与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开 展会计等效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中国注 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有利于贯彻“走出去”战略和中国资本市场的 健康发展,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作出 应有的贡献。 一 一一 一、 、、 、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 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 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 新准则体系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的精神,在框架结构上也与国际会 计准则类似,其与香港准则趋同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会计要素的计量 新会计准则按国际惯例将“公允价值”概念引入会计体系,公允价 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 属性的会计模式。(二)坏账准备 香港准则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范围比内地广,不仅包括应收账 款、其他应收款,还包括应收债券等一切应收债权。而新会计准则在 应用指南中对坏账准备的规定是核算企业所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 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等科目)的坏账准备。 (三)存货 内地准则原来规定发出存货计价可采取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 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香港准则不接受后 进先出法,其余方法则与内地准则相同。新的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原 先采用的存货准则中的“后进先出”法,从而实现了与香港准则的趋 同。 (四)固定资产 内地准则原来主要以资产历史成本或净值计价,同时内地准则 将折旧方法的变更认为是会计政策变更;而香港准则允许资产重估时 考虑现值,认为折旧方法调整规定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选择未 来适用法,而不用进行追溯调整。此次新准则在固定资产取得时,如 果具有融资性质,要用现值入账;此外。如有弃置义务的,对其费用

38项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详解

38个具体会计准则与原准则或有关规定的不同点 新准则名称内容变动概要 1、存货取得计价有影响,有些用公允价入账,主要受到“企业合并”、“非货币交换”、“债务重组”准则的影响;经长期购建才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存货,成本要包括借款利息;受“借款费用”准则影响发出计价已取消后进先出法。 2、长期股权投资选择的核算方法不同:控制、达不到重大影响、达不到共同控制的用成本法核算;达重大影响共同控制的用权益法核算;控制的,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进行调整。不再产生股权投资差额,初始计价也不同,在同一控制下,(1)企业合并形成的其初始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与支付的实际成本之差作调整“资本公积”处理,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价值的份额作初始成本,与面积之差调整“资本公积”处理,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公允价或其他形式计价,(具体见《企业合并》)产生的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其他形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非货币性,交换和债务重组按公允价等情况不同外,其他基本与原规定相同,但不产生股权投资差额。成本法转权益法的表述也不同。 3、投资性房地产新内容,注意符合三种情况的,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其后续计量有两种模式,一是成本模式,一是公允价模式。 4、固定资产注意有部分会形成“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也受到合并、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租赁准则的影响(用公允价);减值时的未来现金流量的计算引入了“资产组”概念减值后不能转回。 5、生物资产新内容,主要从属于农业会计、林业会计。 6、无形资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部分;对于研究开发支出在满足五条件下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购买无形资产采用延期付款方式的,且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用折现成本入账,差额确认为利息。合并形成的商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见减值准则)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引进了非货币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性质的概念:具有商业性质时,换入资产入账成本的基础为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②换入资产的公允价(有证据表明它比①更公允时);差额记入当期损益。不具有商业性质时,换入资产入账成本的基础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当发生补价时其处理原则同上。 8、资产减值合并形成的商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如下资产的减值不转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引进了“资产组”的概念,在计算可收回价值时运用。 9、职工薪酬新内容。明确了其他职工薪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10、企业年金基金本准则主要适用于社保机构的核算。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11、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计量,……(如证券的市价)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以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实际构成的应付股利) 12、债务重组不论债务方或债权方,重组时均采用公允价进行处理(现金收付除外),

中国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

中国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及趋同 李亚东 香港从2005年开始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香港会计准则。2007年以来,中国财政部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就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等效问题进行了若干次技术会谈。双方一致认为,实现会计准则等效,有助于降低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成本,促进两地企业、证券市场和会计行业的长远发展,同时能够增强中国在国际舞台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经过一年时间的共同努力,除长期资产减值转回和关联方披露两项准则差异,确认了两地会计准则实现了等效,并于2007年12月6日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 一、资产减值准则差异 1、资产减值的理论基础比较国际会计准则认为资产减值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资产的概念规定了资产的帐面价值不能以高于预期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计价,这正是资产减值会计存在的理论基础。而我国会计准则明确指出“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减值准备。 2、资产减值的确认比较 (1)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主要有三种,即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永久性标准是指只有永久性(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的资产减值损失才予以确认。可能性标准是指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其特点在于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不同,确认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经济性标准是指只要发生减值就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的基础相同,其可以减少确认时的主观判断和人为操纵,在实务中更具可操作性,国际准则就采用这一标准,我国也基本倾向于这一标准。 (2)关于资产减值的恢复。我国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这一点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在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3、确认资产减值的时间及条件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这种迹象,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当可收回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时,应对减值损失加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SFAS121规定长期性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在因环境改变或事件发生导致资产帐面价值可能无法恢复时,企业应确认该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但对于“定期”的具体规定会计制度没有说明,这使企业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使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 二、关联方交易披露准则差异 关联方对企业的业绩和财务状况有很大影响,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所有国有企业都必须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而中国会计准则提出,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规定,两个企业因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两者间发生的交易要按照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交易相同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很多困难,尤其是在像中国这样存在较多国有企业的国家中,有相当大比例的交易发生于同受国家控制企业之间,如中国石油的电话服务来自中国网通、运输服务来自民航、铁路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这些交易数量较大,而且都是正常市场条件下发生的交易。要将它们一一披露出来,需要非常高的成本,而形成的信息对投资者来说却没有什么用处,反而可能淹没真正重要的关联方信息。 三、其他差异 在两地会计准则实现等效后,A+H股上市公司分别在两地公布的财务报告差异基本消除,

香港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体系比较

as at 1January 2008 1 Title IASB equivalent Differences in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Differences in Effective Dates Other Textual Differences FRAMEWORK 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ASB Framework N/A N/A Minor textual differences –no practical effect.

as at 1January 2008 2 HKFRS No. Title IFRS No. Differences in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Differences in Effective Dates Other Textual Differences HKFRS 1 First-time Adoption of Hong Kong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 1 No No,except para 47F specifies that paras 23and 27to 30of HKFRS 1(IFRS 1)are effective for AP beginning on or after 1January 2005(1January 2004).Minor textual differences –no practical effect.HKFRS 2Share-based Payment IFRS 2No No No HKFRS 3 Business Combinations IFRS 3 No Except for limited retrospective application as per para 85,HKFRS 3(IFRS 3)is effective for business combinations for which the agreement date is on or after 1January 2005(31March 2004). No

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差异

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界正积极就新机遇和挑战作出准备。会计﹐有必要不断的更新以配合国内经济发展的步伐﹐但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又不可与国际惯例有重大偏离。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不断就此方向作出努力﹐并取得了重大成果。 在1993年﹐财政部以世界银行的拨款﹐开始发展约30项适用于中国发展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准则﹐旨在使中国的会计及财务编报实务能与国际接轨。在1994年至1996年3年间﹐相关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已分批发出。在2000年发展约17项会计准则﹐当中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处理的项目及一些特殊行业的会计准则。直至现时为止﹐共有16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具体准则”) 已经发出﹐而其它准则仍在制订中。 中国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施行日期实施范围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1月1日上市公司 2.现金流量表(2001年修订﹐只作出了有限度的修改) 2001年1月1日所有企业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3年修订) 2003年7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4.债务重组(2001年修订﹐作出了重大修改) 2001年1月1日所有企业 5.收入1999年1月1日上市公司 6.投资(2001年修订﹐只作出了有限度的修改) 2001年1月1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月1日前只实施在上市公司上) 7.建造合同1999年1月1日上市公司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2001年1月1日所有企业(2001年1月1日前只实施在上市公司上) (2001年修订﹐只作出了有限度的修改) 9.非货币性交易(2001年修订﹐作出了重大修改) 2001年1月1日所有企业 10.或有事项2000年7月1日所有企业 11.无形资产2001年1月1日股份有限公司 12.借款费用2001年1月1日所有企业 13.租赁2001年1月1日所有企业 14.中期财务报告2002年1月1日上市公司 15.存货2002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6.固定资产2002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详解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详解 新准则名称内容变动概要 1、存货取得计价有影响,有些用公允价入账,主要受到“企业合并”、“非货币交换”、“债务重组”准则的影响;经长期购建才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存货,成本要包括借款利息;受“借款费用”准则影响发出计价已取消后进先出法。 2、长期股权投资选择的核算方法不同:控制、达不到重大影响、达不到共同控制的用成本法核算;达重大影响共同控制的用权益法核算;控制的,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进行调整。不再产生股权投资差额,初始计价也不同,在同一控制下,(1)企业合并形成的其初始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与支付的实际成本之差作调整“资本公积”处理,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价值的份额作初始成本,与面积之差调整“资本公积”处理,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公允价或其他形式计价,(具体见《企业合并》)产生的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其他形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非货币性,交换和债务重组按公允价等情况不同外,其他基本与原规定相同,但不产生股权投资差额。成本法转权益法的表述也不同。 3、投资性房地产新内容,注意符合三种情况的,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其后续计量有两种模式,一是成本模式,一是公允价模式。 4、固定资产注意有部分会形成“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也受到合并、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租赁准则的影响(用公允价);减值时的未来现金流量的计算引入了“资产组”概念减值后不能转回。 5、生物资产新内容,主要从属于农业会计、林业会计。 6、无形资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部分;对于研究开发支出在满足五条件下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购买无形资产采用延期付款方式的,且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用折现成本入账,差额确认为利息。合并形成的商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见减值准则)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引进了非货币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性质的概念:具有商业性质时,换入资产入账成本的基础为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②换入资产的公允价(有证据表明它比①更公允时);差额记入当期损益。不具有商业性质时,换入资产入账成本的基础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当发生补价时其处理原则同上。 8、资产减值合并形成的商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如下资产的减值不转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引进了“资产组”的概念,在计算可收回价值时运用。 9、职工薪酬新内容。明确了其他职工薪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10、企业年金基金本准则主要适用于社保机构的核算。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11、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计量,……(如证券的市价)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以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实际构成的应付股利) 12、债务重组不论债务方或债权方,重组时均采用公允价进行处理(现金收付除外),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将来应付金额中的“或有支出”,确认为“预计负债” 13、或有事项亏损合同、重组均为“预计负债”内容 14、收入收入确认条件不变,但条文分成了5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

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

股票及其类型 一、股票的基本特征 股票也称公司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公开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证明其所入股份的凭证。投资者在认购了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后,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多少,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投资事项的决定、红利分配等享有相应的权利。而股票是股东对股份公司享有权利的依据。 股份公司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建立起来的企业,是目前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股票所代表的资本是股份公司的资金的一部分。 股票的单位有两个含义:一是单位股票的大小,即每股占总资本的比例;二是指单位股票的价值单位,即面额。我国法律不允许发行无面额的股票,股票面额必须用人民币计价,目前每股股票的面额为1元人民币。 1.股票的特点 (1)股票是公司所有权的象征 (2)股票是一种不定收益的证券 (3)股票是一种具有流通性的证券 衡量股票流通性强弱的指标称为股票的变现力,即在极短的时间内变换成现金而不致亏损的能力。变现力越强的股票则越受投资者青睬;而变现力弱的股票则无人敢于问津。 (4)股票没有期限性 2.股票的票面特征 股票的票面特征要综合反映股票持有人的各项权益、股份公司和发行股票的一些基本情况。股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价凭证,是股份公司和投资者的一种契约反映。股票一般应印有下列事项: [1]发行股票的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住所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公司设立登记或新股发行之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类别、每股金额、股票面值。 [4]本次发行的股份数。[5]股票发行的年、月、日。[6]股票的编号。[7]公司印章及法人代表签章。[8]收益分配方式。要注明采用什么样的形式进行股息和红利的分配,包括发放日期和地点。[9]批准发行机关的名称,批准发行的日期和文号。[10]股东姓名或名称。[11]转让、挂失和过户的规定。明确由哪个机构办理这些事宜。[1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此外,由于股票是一种长期的所有权凭证,要求纸质优良,为防止伪造,还应有“暗记”。 二、股票的种类 股票的种类繁多,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别。 1.普通股票和特殊股票 按股东的权利不同来划分,股票主要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1)普通股票 普通股票即股息随公司利润的大小而增减的股票。普通股票是股票发行中的一种最普遍形式。 普通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盈余分配权、资产分配权、表决权、选举权、优先认股权、股份转让权等。普通股票被当作标准股票,作为衡量其他股票的基准。 (2)特殊股票 特殊股票包括优先股票、后配股票、偿还股票、转换股票等。 ①优先股票。优先股票是在股份公司的收益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较普通股票享有优先权的股票。 优先股在发行时事先规定固定股息;其股息支付也先于普通股。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的股东有权按票面价值先于普通股得到清偿。

香港会计财务准则体系(最新整理)

香港会计财务准则体系 香港的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会计准则体系、公司法中关于会计的相关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SEHK)证券上市规则、由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会计制度。 在香港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中,最重要的就是会计准则体系。2005年1月1日起,香港并行两套会计准则:一套是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另一套是中小企业会计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一词是指已颁布的香港会计准则(HKAS)、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标准会计实务公告(HKSSAP)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指南。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被英国侵占。在英国殖民统治期间,香港在会计领域深受英国会计理论和模式的影响,香港的会计准则也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英国会计准则的模式。1976年,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首次颁行会计准则,它是用于指导会计实践的规范性要求。当时主要是参照英国的会计准则制定的,并且同英国一样,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专业准则。1995年底,香港会计师公会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声明而发出的框架说明,表明公会正转为以IAS为基础,发展一套全面以IAS为依据的香港会计准则。2001年,IASB取代了IASC。2003年,IASB新发布的准则改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香港会计师公会也决定基于IFRS将其财务报告准则命名为HKFRS。2004年,香港会计师公会宣布2005年1月1日HKFRS与IFRS完全接轨,为了与其协调,公会按照IAS和IFRS 的编号进行排列,并发布了大量的会计准则。 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提供的准则手册,截止到2006年6月,生效的会计准则共有31个,财务报告准则7个,此外还有若干准则的解释性公告。这些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无论是在准则名称和编号,或是其准则内容,还是在其后的准则指南都与国际会计几乎相同。在每个准则后都带有附注,说明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之处。可见,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已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高度趋同,实现了国际化。因此有人说:“香港会计准则就是国际会计准则”,这是一点也不夸张的。 除了国际化的财务报告准则,香港同时还存在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和上市公司的报表不一样,它不需要满足众多公众股东的信息需要,若仍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来编制报表,将会形成不必要的编制费用。鉴于此,香港会计师公会下的小型企业会计准则工作小组于2005年8月22日正式颁布了《中小型企业财务报告框架》(SME-FRF)和《中小型企业财务报告准则》(SME-FRS),符合资格的企业可以在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采用此准则。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比财务报告准则内容少,而且没有指南,相比财务报告准则具有简便易操作的优点。但其内容还不够完善,准则中的一些规定还值得商榷,而且准则覆盖的业务范围还不够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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