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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分形理论的土地利用空间行为特征分析_以江西东江源流域为例

基于分形理论的土地利用空间行为特征分析_以江西东江源流域为例
基于分形理论的土地利用空间行为特征分析_以江西东江源流域为例

土地登记办法释义

土地登记办法释义 【篇一:《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 编者按--- 有关土地登记的基本概念更加明确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一 《土地登记办法》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对有关土地登记的一些基本概 念进行了明确,使定义更加科学,更便于地方在实践中进行操作。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对土地登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就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进行了修订)专门用以指导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之后国家出台了不少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但什么是土地登记,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土地 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曾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 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但这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概念。 此次《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对土地登记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土 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 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此定义包括了三层含义: 一是明确了登记的土地权利范围,即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 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 经营权)。 二是土地登记是将需要登记的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加以记录、记载。记录、记载是登记的字面含义,将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上加 以记载是土地登记的应有之义。 三是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的公示行为。登记在民事方面最重要的功 能就是产生公示公信效力。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只是行政确认,而不

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当前我国的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土地登记档案及其数据分别存储在各市、县级国土管理部门。下文是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四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

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六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依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之日起 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七条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其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依法予以裁定,对违反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依法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依法收回。

刑事诉讼法学重点概念

刑事诉讼法学重点概念 1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4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种。 5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6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据此,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 7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8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9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10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 11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12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1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14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或案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15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6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17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18专门管辖:全称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应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19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20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21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称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2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3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 24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25指令回避:是指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26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27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8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9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初二地理土地资源特征知识点归纳

初二地理土地资源特征知识点归纳 1.绝对数量大、人均占有量少中国国土地面积144亿亩。其中,耕地约20亿亩,约占全国总面积的13.9%,林地18.7亿亩,占 12.98%,草地43亿亩,占29.9%,城市、工矿、交通用地12亿亩,占8.3%,内陆水域4.3亿亩,占2.9%,宜农宜林荒地约19.3亿亩,占13.4%。 中国耕地面积居世界第4位,林地居第8位,草地居第2位,但人均占有量很低。世界人均耕地0.37公顷,中国人均仅0.1公顷, 人均草地世界平均为0.76公顷,中国为0.35公顷。发达国家1公 顷耕地负担1.8人,发展中国家负担4人,中国则需负担8人,其 压力之大可见一斑,尽管中国已解决了世界1/5人口的温饱问题, 但也应注意到,中国非农业用地逐年增加,人均耕地将逐年减少, 土地的人口压力将愈来愈大。 2.类型多样、区域差异显著中国地跨赤道带、热带、亚热带、暖温带、温带和寒温带,其中亚热带、暖温带、温带合计约占全国土 地面积的71.7%,温度条件比较优越。从东到西又可分为湿润地区(占土地面积32.2%)、半湿润地区(占17.8%)、半干旱地区(占 19.2%)、干旱地区(占30.8%)。又由于地形条件复杂,山地、高原、丘陵、盆地、平原等各类地形交错分布,形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地资 源类型,区域差异明显,为综合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提 供了有利的条件。 3.难以开发利用和质量不高的土地比例较大中国有相当一部分土地是难以开发利用的。在全国国土总面积中,沙漠占7.4%,戈壁占5.9%,石质裸岩占 4.8%,冰川与永久积雪占0.5%,加上居民点、道 路占用的8.3%,全国不能供农林牧业利用的土地占全国土地面积的26.9%。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三

《土地登记办法》系列解读之三2008-09-10 16:22调整土地登记类型分类标准,增加新的土地登记类型——《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三 法律中心蔡卫华 关于土地登记的种类,《土地登记规则》将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总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其中变更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此种分类,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不足:一是初始登记和设定登记容易产生混淆,不容易区分;二是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都统称为变更土地登记,有时不知所指。 因此,起草《土地登记办法》的过程中,大家都认为登记类型应该调整,但具体怎么调整,争议比较大。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在《土地登记规则》分类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保持原有的土地登记分类的延续性;第二种意见的有的特别是房地合一的城市主张借鉴房屋登记的分类方法,将土地登记也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等,以便于与房屋登记衔接,促进统一登记;第三种意见主张根据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四种情形,而将土地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消灭登记”等,与《物权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土地登记办法》综合上述意见,根据土地登记的特点,将土地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而“其他登记”又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其中,“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和“地役权的登记”是根据《物权法》新增加的土地登记类型。 关于总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土地总登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阶段性。土地总登记有期限,持续一段时间后即结束;二是区域性。土地总登记的作业区是一个行政辖区,它通常是一个县或市;三是集中性。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有计划统一进行的。 关于初始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初始登记具有以下特点:(1)是在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初始登记有可能在土地总登记之后发生,也有可能在总登记之前发生;(2)初始登记具有经常性,只要某宗地上新设定了某种权利,就要进行初始登记。(3)初始登记具有分散性,哪块土地设定了新的权利,就要对那块土地进行初始登记。 关于变更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因土地权利人发生变更,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具有以下特性:(1)变更登记是以总登记或初始登记为基础,没有进行总登记或初始登记,不可能进行变更登记;(2)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权利人、地址、土地用途、面积等发生变更都应该进行变更登记。 关于注销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国家组织移民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6)因债权实现解除抵押等而产生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关于更正登记,《土地登记办法》没有定义。一般是指土地登记的结果有误或有遗漏时,由权利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并且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执业范围分为全省范围执业和所在市、县(市)范围执业,从业范围包括:(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 (四)为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五)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六)查证土地产权; (七)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法律咨询; (八)办理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具体从业内容,由机构从上述范围内分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确定,填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向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其中,申请的从业内容中包含界址测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具有地籍测绘作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 (二)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3名。 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2名。 (三)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四)具有从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业务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五)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刑事诉讼法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正确执行的法律。详细地说,刑事诉讼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本阶级的意志,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因此,刑事诉讼法是一种程序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权利,是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的有力武器。 纵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基于我国国情而制定的各种模式的“混合体”。我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并于1980年实施,因而我国的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时的时代背景。经过较长时间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探索,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因而当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我国的根本社会制度——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基于当时的国家发展政策以及外交方针等原因,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前苏联的影响,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很多“苏联模式”的存在,比如:我国当前检察机关的定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内容,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均是苏联检察制度影响下的产物。同时,在对案件的审理模式上,尽管我国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审问式”模式,但是对于英美法系的“对抗式”也进行了一定的借鉴。 第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上,以控制和惩罚犯罪及追求真实为目的。在我过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同时,刑事诉讼法中明确里

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

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 一、我国土地资源状况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情况我国国土面积为960万km2,占世界陆地面积的6.4%,仅次于前苏联和加拿大,居世界第三位。最新统计结果表明,我国1995年有耕地面积94970.9千hm2,占国土面积不足10%,概括起来,我国土地资源有以下特点: 1.类型多样我国北起寒温带,南至热带,南北长约5 500kin,跨越49个纬度。其中,中温带至热带的面积约占总土地面积的72%,寒温带和高原气候占28%,热量条件良好。东起太平洋沿岸,西达欧亚大陆中部,东西长达5200km,跨越62个经度。其中,湿润、半湿润区土地面积占5 2.6%,干旱、半干旱区占47.4%。由于水热条件和复杂的地形、地质条件组合的差异,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土地类型,生物资源很丰富。 2.山地面积大国是个多山国家,丘陵山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6%,平地仅占34%,按海拔高程统计,低于500m的土地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27%,500~1000m的约占16%,1000~1 500m 的约占18%,1 500~3000m,约占14%,超过3000m的约占25%,广大丘陵、山区自然条件复杂,自然资源丰富,据粗略统计,全国耕地面积的40%,有林地的90%,天然草场的一半分布在丘陵山区。 3.农用土地资源比重小按现在技术经济条件,可以被农林牧渔各业和城乡建设利用的土地资源仅627万km2,占土地总面积的65%。其他的1/3的土地是难以被农业利用的沙漠、戈壁、冰川、石山、高寒荒原等,在可被农业利用的土地中,耕地和林地所占比重相对较小,其中耕地约1.35 亿hm2,林地约1.67亿hm2,天然草地约2.8亿hm2,淡水水面约0.18亿hm2,建设用地约0.27亿hm2。 4.后备耕地资源不足据统计,我国尚有疏林地、灌木林地与宜林宜牧的荒山荒地约1.23亿hm2,其中,适宜开垦种植农作物、人工牧草和经济林果者约3 530万hm2,仅占国土面积的3.7%,而质量较好的一等地仅有310万hm2,质量中等的二等地有800万hm2,质量差的三等地有 2430万hm2,可见,数量少、质量差是我国后备土地资源主要特点。同时,这些后备土地资源又大多数分布在边远地区,开垦难度大。 二、我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土地缺乏严格管理,土地浪费严重尽管有了土地管理法,但由于执法力量不足,特别是一些地方从局部眼前利益出发开发利用土地,致使滥占滥用土地现象严重。许多基建项目用地不报请批准或先用后报,宽打宽用,少征多用,早征晚用,多征少用,甚至征而不用,可以用劣地、空地、荒地的占用良田现象普遍。1998年仅中央电视台曝光的就有三起严重违法滥占土地事件,并揭露了一些地区为了赶在国务院冻结建设用地无序扩张的规定之前抢征、虚征甚至弄虚作假,许多良田被占用。 2.水土流失严重人类括动破坏植被,就会引起水力对土壤的侵蚀,随即引起水土流失,这是当前土地资源遭到破坏的主要问题。我国解放初期水土流失面积为116万km2,20世纪90年代初已增至150万km2,约占全国总面积的1/6,土壤流失量每年达50亿t,居世界第一位,水土流失的黄土高原最为突出,年侵蚀模数5000~15000t/km2,长江流域由于上游森林砍伐,水土流失也很严重,目前其泥沙量已接近黄河,1998年长江流量特大洪水同时也是一次特大范围、集中性的水土流失,对土地造成的破坏难以估量。我国水上流失造成土壤肥力的损失量每年相当于4000万t化肥,价值340亿元。水土流失区使江河湖库淤积,内河通航里程缩短,洪水和泥石流等灾害增加。

城市公共空间的行为特征

城市公共空间的行为特征 【摘要】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是城市整体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城市功能、塑造城市形象、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传承历史文化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是城市公共生活发生的“舞台”,支持着城市市民的公共生活与各种行为活动,也有利于提高公众素质、塑造公众良好行为风尚。 【关键词】人的活动;互动;城市公共空间;特征 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设计的重点,决定着当代城市形态和城市环境。从历史上看,公共空间总作为人们信息交流的平台,即使今天,我们掌握可所有的交流手段,公共空间仍然起着公共论坛的作用。众多事件和文化活动构成了城市最诱人的一道风景线,创造具有活力的城市公共空间,会使城市变得生动、有趣,也更富于变化。 城市公共空间是由城市街道、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建筑内部公共空间和地下公共空间等空间单元构成。城市设计主要涉及的是城市开放空间,即指城市的公共外部空间。开放空间是为了满足某种功能而以空间体系存在的,是连续性。同时空间的存在也是为了满足人心理的需求。城市景观是一个连续统一体,它通过富于趣味的整体设计、人的活动、自然景色的变化参与其中。其中人的活动最为重要。人的活动可以分为私密和公共。前者是自我的、个体的、和内向性生活,后者是一种社会的、公共的和外向性的生活。两者对城市空间的要求是不同的。公共空间需要是有活力的、公开的和参与性的。 宜人的尺度和环境氛围是空间的特点。由于交通工具的影响和限制,人们的出行距离是有限的。中国传统城镇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出于特殊的政治和礼仪要求,都是自然宜人的。虽然从北到南,不同的城镇空间由于受到自然地理因素的影响,为取得适宜的日照和通风,其街市空间尺度有很大不同。北方局部街市的宽高比可以达到2左右,而南方有些地区只有0.5。但结合各自的具体条件,都在宜人的尺度范围内。尤其对于城镇商市街道,它们是大多数普通市民参于公共社会生活的场所,其实际使用是适用的、舒适的。 城市公共空间的整体建设过程中,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设计者、开发商、政府、管理部门、使用者用“互动”的关系联系起来,共同作用、相互推进,以推动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整体发展,完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设计和建造。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式城市物质空间环境大体系的一部分的,郭恩张先生在其论文《高质量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对策》中,对现代城市公共空间的性质与功能,有如下描述:1、现代城市公共空间是一个多层次、多含义、多功能的共生系统,往往集节庆、交往、流通、休息、观察、购物、游乐、健身、文化、教育等功能于一体。2、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社会、经济、历史和文化诸种信息的物质载体,这里积淀着世世代代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它们不时得传达着所蕴含的高价值信息,是人们阅读城市、体验城市的首选场所。3、城市公共空间是人们社会生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特殊情况下可由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的共同上级指定机构办理。 土地登记的前提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五条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可不经申请由土地登记机构直接予以办理:(一)因区域地址整体变更引起土地坐落或宗地号等变更的登记;

(二)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注销登记; (三)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更正登记; (四)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失效、查封登记、查封期限届满或法院解除查封的登记; (五)其他可以依法直接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六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地按其所处层面可分为地表宗、地下宗和地上宗。 宗地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宗地平面界址图和竖向界限图)、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并结合实际用地情况划定。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 第七条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批准;(四)注册登记;(五)核发、变更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必要时,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 第八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土地权利合法来源证明中记载的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合法变动的当事人。 按份共有的,各土地权利人可以就拥有的相应份额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因部分共有人下落不明无法申请登记的,应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土地权利的继承人或代理人后,由继承人或代理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依据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开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7、《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1、《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2、《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工作方法 1、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开展。对所有权界线已经依法确认,并且没有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可使用原权属界线,按集体土地全覆盖的要求,重新量算集体土地面积;对所有权界线未经依法确认,或者虽经确认但已发生变化或已经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应依法重新确认权属界线后,量算集体土地面积。 已经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变更登记模式进行(权利主体、权属界线、地类、面积均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变更);未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初始登记模式进行。 2、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各地类面积只进行调查,登记发证时不划分地类,土地证书中各地类的面积用“/”划去。 3、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组织机构: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45)要求,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班子。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答: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特点: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进行;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目的。 2. 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答:侦查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协助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 3. 现代刑事诉讼职能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 答: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审判中立。 4. 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平等对抗原则;诉讼迅速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适度原则。 5.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原则;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6.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对于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答: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8.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9.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公

探讨城市公共空间的行为特征

探讨城市公共空间的行为特征 【摘要】城市公共空间中的活动被归纳为三种主要的活动类型,本文探讨了三种活动类型在城市公共空间中主要表现出的行为特征,分别针对各种行为特征提出了对应的空间设计要求,认为这些要点是具有活力的、人性化的城市公共空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题词】城市公共空间;步行;逗留;打招呼闲聊;休闲运动 前言 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设计的重点,决定着当代城市形态和城市环境,城市公共空间的合理设计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创造具有活力的、人性化的城市公共空间是一个被广泛关注的问题。而要设计好城市公共空间,必须首先对其空间中的人的活动、行为特征有全面准确的分析。 1 空间与活动 1.1 城市公共空间的界定 从空间与建筑实体的关系出发,可以将城市分解为两种空间,一种是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内部空间,即室内空间(interiorspace);另一种是由建筑物的外壳界面和自然环境所构成的空间,称为开敞空间(openspace),城市的开敞空间依据其权属性质可分为公共空间、半公共空间和私有空间。室内空间和开敞空间承载了市民几乎所有的活动,而其中市民的户外活动主要发生在城市公共空间中。 1.2 城市公共空间的活动 城市公共空间中的活动(户外活动)主要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必要性活动、选择性活动、社会性活动。必要性活动是人类因为生存而必须的活动,基本上不受环境品质的影响,例如上班、上学、购物等,日常工作和生活事务基本上属于本类。选择性活动是只有在适宜的条件下才会发生的活动,与户外环境品质、人的心情好坏都有密切关系,例如散步、晒太阳、游园等,大部分户外的休闲娱乐消遣活动都属于本类。社交性活动,指在公共空间中有赖与他人参与的各种活动,如打招呼、聊天、聚会等都是社交性活动。在城市公共空间中,必要性、选择性、社交性活动交汇发生,后两种活动对公共空间环境的要求较高。 2 行为与场所 城市公共空间中活动的行为特征根据三种活动类型,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型: 步行:包括目的性明确的步行(必要性活动)和休闲性的散步(选择性活动);

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陈福录西北政法大学上传时间:2010-5-29 浏览次数:2566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土地登记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物权法》对现实生活中包括土地方面出现的一些新的物权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而国土资源部门原有的土地登记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为此,国土资源部在已往土地登记规定的基础上,于2008年12月30日颁布了《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出台,为土地登记各方当事人依法登记提供了操作规程,有利于土地权利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土地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纠纷。 二、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土地登记办法》中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均直接或间接涉及商业银行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因此,商业银行应正确适用《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防范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 1、土地用途变化需作变更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48条规定:“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依据该条规定,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申请变更登记。商业银行在接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实地调查土地的实际用途与登记的用途是否相符,必要时应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向登记部门申请出具土地用途未变化的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期限可能影响抵押权的存续。《土地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

土地资源名词解释

类型,指某一组具有共性的事物或现象的集合。 土地类型,由于土地各构成要素的空间变异性,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在不同地域空间内具有各种不同的景观形态特征和土地性质,将景观形态特征和土地性质相对一致的一系列空间单元划分为一种类型组合。 土地资源类型,指土地自然属性相对均一,而且利用价值或利用功能一致的土地单元集合。 土地类型的纬向地带性分布,指土地类型大致沿纬线方向带状延伸,不同土地类型按经线方向南北更替的现象,它在地形平坦或均匀的大区域内表现比较明显。纬向地带性的表现决定于地球的形状和太阳辐射对地球表面不同入射角引起不同纬度地带的热量差异,从而使地表的气候、植被、土壤及土地类型等均呈现沿着纬线方向带状递变。 土地类型的经向地带性分布,指土地类型沿经线方向南北带状延伸,不同土地类型呈现按纬线方向东西更替的现象。这是由于大陆的大区域内各地区距离海洋远近的不同,使气候、土壤、植被等要素产生大致平行于经线的带状变化,从而造成土地综合体的经向地带性。 土地类型的垂直地带性分布,指随着海波高度的上升,土地类型出现有规律的垂直方向更替的现象。由于海拔升高,在一定高度范围内,温度随之下降,湿度随之增高,植被、土壤等产生了垂直带状变化,土地类型也表现出垂直地带性。 土地类型结构,指在某一区域内,各种土地类型的对比关系,以及它们组合而成的一定格局,包括空间结构和数量结构。 土地类型的空间结构是指在某个区域内,各类土地的空间位置及彼此间组合而成的一定格局。 土地类型的数量结构,指某个区域各种土地类型组成比例关系。 土地类型的演替,指在一定时段内,一种土地类型向另一种土地类型演变的过程,或者说是一种土地类型被另一种土地类型所替代的过程。 土地利用类型,指土地利用方式相同的土地资源单元,它们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影响下,经过人类劳动干预而形成的产物;第二,在空间分布上它具有一定的地域分布规律,但不一定连片,可以重复出现;第三,在时间上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的改善,土地利用方式及其特点也有明显的动态变化;第四,它是根据土地利用的地域差异划分的,是反映土地用途、性质及其分布规律的基本地域单位。土地利用结构,指区域内各类土地利用之间在数量上的对比关系和空间上的相互位置关系形成的格局,以及权属上的所属关系的总和。 土地利用类型划分,指对现有的土地利用状况,根据其利用的方式、结构及其功能特征的相似性与差异性而进行土地资源的类型分类和分级。 土地利用分类系统,根据土地利用方式、结构及特点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按照一定的原则和依据,划分为一个不同层次的类型结构体系。 土地资源调查,是运用土地资源学的学科知识,借助遥感和测绘制图的手段,查清各类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空间分布状况,以及它们之间发生的规律和相互关系,为综合农业区划、区域土地资源评价、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等服务。 土地资源评价,又称为土地评价,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在一定的用途条件下,对土地质量的高低或土地生产力的大小进行评定的过程。 土地自然适宜性,指某种作物或土地利用方式对一定地区土地的自然条件的适宜程度。由于土地条件是千变万化的,作物或土地利用方式的生理、生态要求也是千变万化的,因此这两者很难协调一致,即某一块土地是很难完全满足作物生长或土地利用方式的要求的,而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这种满足程度,或者称为适宜程度,就是土地自然适宜性。评定土地自然适宜性的过程,就是土地资源自然适宜性的评价。 土地质量,土地的某类综合属性,一般是由一种或几种具有共性的土地特性决定的,它在一定的方面影响某类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宜性,如土壤水分有效性从水分是否充分影响作物的适宜性,土壤的抗侵蚀性从土地是否能持续利用方面影响土地利用的适宜性。 土地利用要求,指土地用于一定的方式时所需要的自然环境和管理条件。通常以所要求的相应的土地质量等级来表示。 比配,指将土地利用方式的土地利用要求和评价对象的土地性状进行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利用方式的调整与适宜性结果计算相结合的过程。 土宜,就是一个区域的土地条件对某些作物不仅具有生理和生态的高度适宜性,而且对该类作物的产品经济特性有着特有的适宜性,因而在此区域形成特有的经济品种。 土宜评价,指在土宜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土宜及其特殊性的要求,并进一步评价特殊自然条件对土宜的形成产生什么影响的过程。一般来说,土宜评价除了评定生产力,更加注重评定产品的品质。 土地资源生产潜力,指在一定的自然条件或社会经济条件下,土地生产对人类有用的生物产品或经济产品的潜在能力;评定这一潜在能力的过程,就是土地资源生产潜力评价。 动态模型,指模型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的可能变化,可以模拟有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对作物生长的影响。 土地经济评价,采用一定的经济可比指标,对土地的投入、产出的经济效果进行评定的过程。 土地经济适宜性评价,在土地自然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学的标准,应用经济分析方法、评价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宜程度的过程。 毛利,指农民或农业生产单位出卖产品的年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而得出的利润(或亏损)。 土地经济分级,指按土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性状,或土地生产力的大小,将土地分为不同的等级。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在对城镇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及其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划分土地等级,它揭示了城镇不同区位条件下土地价值的差异规律。 农用地分等定级,是指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评定,并划分等别、级别。 农用地等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稳定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 农用地级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根据地方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行政区(省或县)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 土地资源核算,指对一定地区或一个国家的土地资源经济价值进行核查计算。 土地人口承载潜力,指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根据其土地资源的自然生产潜力,及不同的投入(物质的、技术的)水平所能生产的食物,可能供养一定生活水平的人口数量。

消费者空间分布及空间行为特征研究在营销决策中的运用

消费者空间分布及空间行为特征研究在营销决策中的运用 序言 现代快节奏的都市生活,日益丰富多样的商品以及层出不穷的促销手段,令人们的生活购物方式有了新的转变,造就了今天不同以往的消费者行为特征。 首先,品牌形象虽然作为商品选购过程中的一种参照依然存在,但是由于当今的消费者较以往更了解如何去探知商品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间的差距,所以性价比在多数情况下成为了消费者选购商品时最为重要的决策因素。 其次,在现代消费过程中,一些消费抵制机制也正在形成中,“买或是不买的决定权”是消费者面对商家时手中的王牌,因此在探知商品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背离的情况下,消费者愈发频繁的拒绝支付商家转嫁其头上的过高的商品包装费用和广告费用,商家过多的促销也致使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认为商品的促销价才是商品合理的交换价值。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变动是相当敏感的。 再者,我们还观察到其他一些现象,如消费者消费倾向的不稳定性和发散性,诸如身穿路边摊T恤的消费者会背上个世界名牌包,习惯饕餮大餐的食客也会光顾小店,买上一罐最普通的饮品等等,这种发散的消费倾向在以往并不多见。 另外,随着现代生活繁忙程度的增加,如何安排日程是大多数现代人必须面对并需要解决的难题,他们愈来愈习惯在24小时内通过多样化的途径进行消费,如外出采购、电视购物、电话预定、网上购物等,“节省购物时间”正逐渐成为一种时尚。 综上所述,在今天,消费者生活方式及购物态度的转变,令我们在研究消费者购买行为时,越来越多地发现原先我们认为的一些购买决策因素对于消费者最后的购买决定并不具备具有统计意义的影响作用,或者说其影响作用越来越不具统计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从更多方面、更多角度来做出分析,以寻求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新因素。“空间”是一个往往容易被忽略的因素,这不但是因为时空数据的采集及处理较为困难,更因为长久以来我们缺乏有力的、系统的用于市场研究的时空分析模型及技术支持。事实上,开展消费者空间行为研究是至关重要的。打个并不恰当的比喻,如果商家是好猎手,为了捕获到其想要的猎物(目标消费者)的话,光知道用怎样的诱饵往往远远不够,还需要了解不同猎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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