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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营利组织视角透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从非营利组织视角透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从非营利组织视角透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教育法律

从非营利组织视角透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刘 建 银

(重庆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重庆 400047)

摘 要:我国民办学校组织的法律定位是非营利法人。作为非营利法人,在组织性质、利益相关人关系、组织绩效评估和公共责任使命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完善民办学校治理结构具体制度细节应当考虑到这些法律定位和特殊属性。而要理顺民办学校治理机制,避免频繁激烈的控制权斗争,需要解决的深层次问题是清除法律法规的矛盾和冲突,将民办学校严格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G40-011 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08)04-0074-07

在我国民办学校(本文所说的民办学校不含经营性的社会培训机构)中,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包括举办者和校长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总是广泛存在着频繁而多样的控制权斗争,从背着某理(董)事秘密召开特别会议作出决策,写匿名信告状,公开散播流言蜚语进行人身攻击,到给对方的工作设置障碍,甚至用暴力要挟,可以说无奇不有。权力斗争使有的民办学校出现了 校长一年一换 的情况,甚至直接导致民办学校出现破产倒闭的生存危机。同样,现有不少研究对我国民办学校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责任边界、治理机制的理解也莫衷一是。为什么在 促进法 对各自权力范围和运行机制有了基本界定的前提下,仍然会产生这些差异?笔者认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对民办学校的组织性质和法律定位认识存在偏差。那么,我国民办学校的法律定位到底是什么?在这样的定位基础上民办学校表现出哪些特殊的组织特征?如何依据这些特殊特征完善我国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本文试图从我国现有民办学校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借助非营利组织理论和组织治理结构理论,对以上

问题进行分析和回答。

一、我国民办学校组织的法律定位:非营利法人

按照民政部、教育部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我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 实施条例 所调整的民办学校目前都在民政部门登记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根据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结合 教育法 关于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的原则、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关于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以及财政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等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应该当作典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作为非营利组织或非营利

收稿日期:2008-04-28

基金项目:本文系重庆市 十一五 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 重庆市民办教育地方立法研究 (2006-GL-008)和重庆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目 民办学校财产关系与权力关系 (06XWB017)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刘建银(1976- ),男,四川邻水人,重庆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办教育、教育政策与法律。

2008年第4期

民办教育研究

(双月刊)

No 4,2008第7卷第4期(总第37期)

Private Education Research (A Bi monthly Journal)

Serial No 37

法人的民办学校,财政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

度 第2条规定其应当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投入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财政部会计司在对此制度的权威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这类组织与企业等营利组织的区别, 民办学校在适用该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满足这些基本条件。在2008年初刚刚颁布实施的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对达到免税要求的非营利组织规定了同时满足的七项限制条件,其核心条件与财政部的规定几乎相同。[1]

而在法理学界,多数学者也是把民办非企

业单位法人当作财团法人的 初级版本 。[2]

众所周知,按照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理论,财团法人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非营利法人。所以,从我国民办学校的法律定位来看,我国基本是从非营利、非企业的角度而不是从营利、企业的角度来对民办学校进行法人定位的。

比较来看,应该说,我国法律对非营利法人做出的这些界定是符合国际通则的。包括国际非营利组织分类体系(IC NPO)在内的国际分类体系,

[3]

以及许多国家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都特别把 不以营利为目的 、 不可分配盈余 (哪怕是有限分配盈余)、不可享有投入资源的所有权、不可分配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等当作非营利组织必须坚守的底线原则。例如,美国联邦税法指出, 非营利组织本质上是一种组织,限制其将净余额(Net earnings or pure profits)分配给任何监督与经营该组织的人,诸如组织的成员、董事与经理等 。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 非营利法人示范法 第十三章第13 01条也规定不得 将法人的红利或者任何部分的收入或者利润支付给成员、董事或者执行官 。爱沙尼亚 非营利社团法 (1996)规定: 非营利社团的收入只能用于实现章程所规定的目的。非营利社团不得对社员分配利润。 南非 非营利组织法 (1997)第一条 (十)规定: 非营利组织指符合下列要求的信托机构、公司或者其他团体: 1.为了公共目的而设立;并且2.其收入和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或者其负责人员,如理事、受托人或者

执行官。除非是作为对它们所提供服务的合理补偿。 而在剩余财产处置方面,该法第12条第2款第15项规定非营利组织终止或者解散时,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移转于和该组织目的相似的其他非营利组织。在这个问题上,包括日本 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 (1998)第11条、日本 私立学校法 第51条、韩国 私立学校法 第51条、我国台湾地区 私立学校法 第75条等都做出了类似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实际捐资办学力量的不足、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度以及激励民间捐资办学的税收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现实中我国不少民办学校并没有严格遵守非营利组织的底线要求。现实中,它们在享受非营利组织各种优惠的同时却 暗箱操作 盈余分配,从而成为 伪装的非营利组织 。理想的法人定位与举办现实之间的差距,导致了我国民办学校在产权、回报、营利乃至股份等问题上长期争论不休。考虑到这些现实困境,为鼓励民间投资办学,我国也做出了不少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基本特征的过渡性规定。例如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第43条允许在民办学校解散清算后可以将剩余财产返还或折价返还给举办者。 民办教育促进法 允许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举办者获取 合理回报 。这些规定实际上使民办学校具有了公司等营利性法人的特征,举办者拥有公司股东的部分权利,从而侵蚀了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尽管如此,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仍强调社会力量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教育机构 , 民办教育促进法 继续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因此,总的来看,我国民办学校定位于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属性没有改变,所以探讨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考虑到这一基本前提。

二、非营利性法人治理结构

的特殊属性

法人治理结构理论最初发端于公司等营利法人,着力探讨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时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利益和权力制

财政部对此的解释是, 第一个特征强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以与企业的营利性相区别。 第二个特征强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或者其他资源提供者不能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中获取回报,如果出资者等可以从组织中获取回报,应当视作企业看待;第三个特征强调资金或者其他资源提供者在将资源投入到民间非营利组织后不再享有相关所有者权益,如与所有者权益有关的资产出售、转让、处置权以及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 财政部会计司.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0.

2008年第4期(总第37期)

刘建银:从非营利组织视角透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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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问题,所以研究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不得不借鉴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资源。但是,由于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在许多权利归属问题上具有天壤之别,因此不能完全把公司治理结构直接移植到非营利法人当中。那么,在设计作为非营利法人的民办学校治理结构时,应当考虑哪些起制约作用的特殊属性呢?比较归纳起来,笔者认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特殊的组织定位和法律定位前提

作为非营利法人,主要有五个基本特征:组织性(Organized)、民间性(private)、非利润分配性(Non-profit-distributing)、自治性(self-governing)和志愿性(Voluntary)。[4]在五个特性中, 不可分配盈余 和 民间性 、 自治性 是其核心特征。 不可分配盈余 性质使得它与公司这种营利法人区分开来, 民间性 、 自治性 则使它与政府或政府附属机构区分开来。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与公司采用社团法人制度加以设立所不同的是,它们通常采用财团法人制度,或者具有财团法人性质的特别法人制度加以设立。而在英美法系国家,非营利法人除采用公益信托制度建立以外,多数采用公益法人制度(英国为 公益慈善公司 )加以设立。公益法人一般也可继续分为会员制和非会员制(non-membership)两种,在美国非营利私立学校一般是非会员制的公益法人。这种法人的基本模式也与大陆法系的财团法人类似。这种特殊的组织与法律定位为设计有效的治理结构带来了新的问题。例如,没有人从中分配盈余,那么如何激励管理者富有积极性而且负责任地进行决策?而又如何激励人们去监督管理决策者?同样,不是政府的一部分或附属机构,意味着难以采用组织严格的科层化激励和约束监督机制,那么如何有效地监督决策者?这些问题都是设计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所面临的特殊困难。

2 特殊的利益相关人关系

在公司治理结构研究中,一个重要理论是所有权与控制权(或经营权)分离的理论。该理论认为,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必然会使作为失去控制权的所有者为如何激励拥有控制权的控制者(经营者)为其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因此就产生了二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即由于二者利益不相同、责任不对等或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既有动机、又有条件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可能完全忠实地为委托人服务,那么,如何保证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如何监督和控制代理人?针对公司的研究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最有效办法就是给予控制者一定的分配盈余和剩余财产的权利,这样可以让他自己激励和监督自己,从而实现代理成本的最小化。[5]但是在非营利组织中,任何人不能从中分配财产净收益,投入者不享有投入资源的所有权,组织清算后也不能分配剩余财产,那么,试图通过赋予控制者(如校长)分配财产净收益和剩余财产的权利来设计激励与监督机制显然是不可能的。在一些研究中,有学者提出让渡部分股份给校长、学校 知识骨干 或 业务骨干 ,[6]试图以通过股份持有的方式解决民办学校治理的问题。这些建议实际上没有考虑到民办学校特殊的委托 代理关系,是完全照搬公司治理模式的结果,有失偏颇。

对于非营利法人,在其服务的提供与消费过程中还有一些特殊关系影响到治理结构。例如,有时出资人与受益人是相分离的。在非营利组织中,出资人不能分配出资的净收益,当组织规模很大的时候,他们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受益者是谁,相互之间联系很少或根本没有联系。这种服务模式被汉斯曼教授称为 以第三方为受益者的采购 。[7]另外,有时受益人与付费人也是相分离的,即服务的购买者不是消费者,有中间环节的存在。像在幼儿教育中,付费者是家长而受益者是儿童,这种服务的间接性导致对非营利性法人服务质量评价的困难,从而导致监督的困难。而出资人与受益人的分离,同样可能同时出现管理者缺乏激励和难以监督的双重困境。特别在受益者数量非常巨大的时候,激励和监督的难度更大,腐败随时可能发生。这些都是设计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所必须研究的新课题。

在公司治理结构研究中,另一重要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 可能对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更有借鉴意义。利益相关人理论主张,应当把其他利益相关者置于与股东利益同等的位置,公司的董事与经理不仅应为股东利益服务,而应该为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借款人、国家、董事会、经理、工人等)服务。[8]在非营利法人中,由于存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形,[9]所提供的服务带有很强的公益性质,因此照顾利益相关人利益、让多样化的利益相关人参与监督对于有效的治理结构设计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英美国家的私立学校中,校董会成员除校长外,还可能包括官员、社区人士、家长、议员、校友、工商界名流、教师和学生。在日本,学校法人理事会之上更有超过其成员两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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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评议会,评议会成员主要来自于捐赠者、职员、校友等。一些重大决策的做出理事会必须事先征求评议会的意见。

3 复杂的组织绩效评估

非营利组织的绩效评估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问题主要表现在这类组织缺乏一个能够表征其绩效的有效指标。它不像公司那样有非常明显的利润指标,根据利润额来衡量组织的绩效,也不像政府组织那样用政治支持率即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表决的方式加以解决。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往往具有复杂性和滞后性。在多数采用非营利模式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评价中就有这个问题。尽管近年来兴起了学校效能和教育指标的研究,但是在什么学校才是有效学校、用哪些指标来评价学校绩效等许多基本问题上仍难以达成共识。这源于教育服务本身的复杂性。这种特殊的组织绩效评估问题,同样给激励、监督非营利组织管理者带来了困难,进而影响了治理结构设计。

4 强烈的公共责任使命

要设计非营利组织的治理结构,公共责任(accountability)是一个必须强调的主题。海耶斯(Hayes)认为, 虽然营利性机构的诈骗行为也不少见,但非营利组织的责任缺失更容易招致公众的不满。两者的区别在于:人们正在学习鉴别和防范日常生活中的邪恶。但这种邪恶伪装成善行而潜入的时候,我们的感觉是受到莫大的侮辱 。[10]因此公共责任、公信力是非营利组织治理的目标依归。但是,与公司和政府相比,非营利组织的公共责任更显得模糊而不明确。在公司中,责任最终体现为向股东负责,并同时接受顾客与消费者自由选择的市场机制检验;而政府的公共责任则是最终向选民负责。它们的公共责任机制都十分明确,并有一套正式渠道使监督者能够获得信息。[11]但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利益相关人较多,责任对象多样,每一个群体都很重要,但是其彼此间的需求可能相互矛盾,带来 众口难调 的困境。

以上特殊属性使得我们在设计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时必须考虑三个问题:第一, 所有者缺位 决定了在非营利法人中不可能采用股权激励手段。因为没有所有者,没有人从中可以分配利润,就没有人取得类似于公司股东的权利。第二,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机制很重要,但也是一个大难题。由于管理行为不和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管理人员很可能毫无效率的使用资源,或者出现内部人控制。同时,也使外部董事缺乏积极性行使权力,从而变成 橡皮图章 。第三,由于没有所有者,利益相关人多样化,强调公共责任,因此应考虑到利益相关人 共同治理 ,在强调内部自律的同时,更要强调外部他律。

三、我国民办学校法人

治理结构的完善

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 实施条例 构建了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明确规定了不同机关的权力范围和权力行使程序。为贯彻落实法律,当前我国民办学校多数建立了理(董)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是,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理(董)事会成员来源单一,有的民办学校完全由举办者控制甚至出现 家族化 现象;教育行政部门 缺位 和 越位 并存以及内部频繁多样的控制权斗争等等。笔者认为,出现这一问题的关键原因,在于法律所确定的 非营利性 的底线规则没有得到严格遵守,从而导致民办学校组织性质模糊不清。例如,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举办者控制权本来应体现在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推荐理(董)事和监事、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等方面,但由于允许举办者获取回报,或者分配清算后剩余财产,这样学校的各项重大决策必然影响到举办者的重大利益,所以举办者要坚持使自己的人加入理(董)事会并积极参与决策,进而更会排挤其他人加入理(董)事会。而在此规则下,不可能获得回报的理(董)事自然就缺乏利益激励而消极地参与决策和监督。而这样的定位也让政府行为难以得到清晰界定。所以,如果要避免治理机制的混乱,首先应让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按照财政部、国务院以及国际通则的要求,让其严格遵守作为非营利法人的底线规则,从而做出严格清晰的法律定位。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考虑到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特殊属性,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可以重点考虑以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统一建构以理(董)事会为核心,包括理(董)事会、校长、内部监督机构相互独立和制约的治理结构框架。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呈现出多样化形态,大致有董事会 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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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监制、董事会 校长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董事会 校长制、校务委员会 校长制、主办单位 校长制、党委 校长制以及教育集团统筹下的校长负责制等等。尽管不同的治理结构有各自的长处,不存在尽善尽美的模式,[12]但治理结构不统一往往导致不同的责任和权力范围划分差异,统一的监管难以有效实施。笔者认为,当前民办学校应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 的要求,统一建构以理(董)事会为核心的治理结构。理(董)事会是权力机关,校长则是执行机关,其他内部监督机构则发挥内部自律作用。

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私立学校都建立了以理(董)事会为核心的治理结构。这个基本结构一般也包括理(董)事会决策机构、校长执行机构和监事会或独立会计审计的监督机构。如在韩国, 私立学校法 规定了私立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由理事会、监事、专门委员会和私立学校校长等组成。日本 私立学校法 除理事会、校长、监事等机构外,还设有评议会。评议会相当于学校理事会的咨询机构,理事会做出的重大决策应征求评议会意见。在英美国家,私立学校治理结构中通常也包括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高层经营人员(执行官)和监事会或独立会计师等机构。有的还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相互监督。可见,以理(董)事会为核心的治理结构是世界各国私立学校实施内部管理的通用做法,我国民办学校应当坚持并力求统一。

第二,在地方立法或内部章程中对理(董)事会内部结构、权力范围、议事规则和激励机制进行详细界定。毫无疑问,理(董)事会是民办学校的权力中枢,承担着对学校内部各项事务的规划决策和对外关系的统一协调等重要职能。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权力纠纷多数与理(董)事会制度不健全有关,所以应当进一步完善理(董)事会的各项制度细节。

在理(董)事会的内部结构方面,应对理(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产生办法、任期和任职资格等做详细规定。特别在理(董)任职资格上,如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存在血缘亲属关系,是否在其他学校兼任相应职务,是否为现职、休职或被解职的公务员,是否具有教育教学经验、教育研究经验以及是否仍旧担任破产学校在清算期间的理(董)事等方面应详细规定严格要求;在理(董)事会权力范围方面,也应在地方立法或章程中严格界定,防止一些理(董)事躲在执行人员后面无所作为或者对校长和教师在微观教学环节上指手画脚;在理(董)事会议事规则上,应对理(董)事会的例会和特别会议或临时会议召开的程序、会议召开的最少人数、参加会议能否委派代表、会议通知传达程序、回避制度、会议无法召开或出现违法情况时主管机关的作为、会议讨论的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表决程序等进行详细规定;在激励机制方面,由于理(董)事不能享受到公司那样的股权激励,所以国际上多数通过领取少量薪酬、或会议出席费和交通费进行保证。但更多的是采用声誉机制。担任学校理(董)事可以带来良好的声誉,而疏于注意义务、做出错误决策则是对其声誉的一种损害,从而在长期水平上影响其公信力。要实现这种机制,最好从其他学校或教育机构研究或管理人员中选任理(董)事,这样他们不仅要为维持自己的声誉而参与理(董)事会活动,而且参与别的学校决策,对改善本校决策的合理性、提高自身研究也有借鉴作用。

第三,明确理(董)事会与举办者、校长和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首先,从理(董)事与举办者的权力关系来看,举办者或举办者代表一般是当然理(董)事,进入理(董)事会行使权力。但是,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如果严格按非营利法人逻辑运行,举办者举办学校的行为是捐资行为,捐助者与基于投资行为的股东的权力有着根本的区别。除进入理(董)事会的举办者可以直接行使决策权外,非理(董)事的举办者只能根据捐助协议、章程行使约定的权力,主要是知情权、质询权和监督权等;其次,从理(董)事会与校长的权力关系来看,校长应是直接执行理(董)事会决议的主要负责人。民办学校应当在章程中具体列举规定校长的权力范围,规定理(董)事会监督管理校长的方式,而不是事无巨细都去干涉;再次,从理(董)事会与政府的关系来看,一般来说,民办学校交由理(董)事会自行运行,但由于学校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主管机关对设立登记阶段的审批权和运行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监督权等。目前对于政府管理行为,我国还存在不少问题,未来民办教育地方立法中应当进一步具体阐明。

第四,加强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外部监督。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作为非营利法人的私立学校有很强的监管。特别是当理(董)事会不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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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学校出现破产等重大问题时,更强调政府的强介入。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董事会无法召开时,政府可以要求其整顿;逾期不整顿或整顿无效果政府则可以解除全体董事职务,在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时,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经私立学校咨询委员会决议解除全体董事之职务或停止其职务二个月至六个月,必要时甚至可以延长之(第32条)。为贯彻这一规定,近年来,由于私立学校出现董事会纷争、财务处理违失、资金流向不明、土地购置或移转涉嫌图利私人、工程及采购弊端、招生违规、内部人事弊端及补助款申报支用不实等情形,我国台湾地区 教育部 介入、接管或处理私立学校董事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大部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13]

我国政府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实行的是双重分层监督管理制度。所谓双重监督管理,是指教育主管部门和民政登记部门两方面的监督管理。所谓分层管理,主要是指登记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行政管辖范围应与民办学校的活动范围相一致。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筹备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年检初审;监督、指导民办学校遵守法律并依章程开展活动;协查违法行为;指导清算事宜等方面。从现实情况来看,教育主管部门往往是当民办学校出现诸如倒闭的危机状态时,事后出现并承担 兜底 责任。而民政登记部门的监督主要是年检,即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报告书、年度工作总结、党建工作总结、年度财务报告等情况。但事实上,面对成千上万的民办学校及各个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有限的管理人员是很难通过年检真正实现有效监督的。所以,目前我国政府监管的范围较为广泛,规定较为原则,而且没有明确涉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的监督内容和程序,也没有规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过程及哪些外部监督力量来监督它们,因而政府 越位 、 错位 和 缺位 的情形并不少见。

第五,强化利益相关人监督,促进民办学校信息公开。我国民办学校的利益相关人的监督力更是薄弱。在我国,民办学校捐款量很少,捐款人的监督力量很薄弱。而家长或学生虽然承担了教育成本可以对学校进行监督,但这些监督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再加上学校组织绩效评估的困难,家长力量又较分散所以难以形成制度性力量。社区、校友和媒体的力量更是微乎其微。那么如何增强利益相关人的监督力?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要公开民办学校信息以实现透明问责。然而,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民办学校中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民办教育促进法 只涉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对公布民办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现实中基本没有执行。

民办学校如何进行信息公开?笔者认为基本途径是向主管机关或税务机关报告、向捐助人报告和向公众公开信息等,因而是综合的方式。美国对非营利法人规定了严格的档案、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非营利法人示范法 第16 01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永久保留会议记录、会计档案、成员档案等以备查阅。法人还应当在主要办事处备置章程、章程细则、成员董事或执行官身份信息、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档案的复本以方便检查。如果被美国法律认可为免税组织,每年均必须填写国税局规定的年度报告表(990表),以报告该组织的活动及财务状况,有些州政府还要求提交其他年度的信息。而对公众来说,他们有权对免税组织提出查询要求,也可写信给国税局要求了解其财务情况和内部结构,受到要求时,免税组织应提供最近三年的组织免税申请表(990表、1023表)及其复印件。对于故意发布误导公众的信息的则会受到处罚。除美国以外,其他国家也规定了重要信息的报告和公开制度,特别是财务信息方面向政府报告的制度。

四、理顺民办学校治理机制

须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我国民办学校所存在的频繁的权力斗争,其实根源在于一些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和冲突,导致对民办学校组织法律定位的模糊。当按照法人登记、会计核算、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把民办学校当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认识的时候,按照民办教育类法律,民办学校实际上又可以不严格遵守作为 非企业 的底线原则,而是可以按投资模式形成的企业法人或营利组织的方式去运作。所以,对民办学校到底是 非企业 还是 企业 、是非营利法人还是营利法人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由于这种定位的冲突直接导致了民办学校自身角色认同的差异,从而导致了治理机制的混乱和多样化的权力斗争。

因此,理顺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机制,除考虑以上制度细节外,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法律上对民办学校组织做出统一、清晰的定位。这里,笔者赞同许多学者提出的根据是否 以营利为目的 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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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37期)刘建银:从非营利组织视角透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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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把民办学校严格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类型。[14]毕竟捐资办学与投资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办学目标、管理方式、价值取向,特别是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和权力关系方面具有截然相反的特征。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荷兰、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巴西、菲律宾、南非、津巴布韦、马来西亚和我国香港地区等,考虑到只允许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存在则模式太单一,而且营利行为实际上也常常是禁而不止,因而允许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同时存在。可以说,国际私立学校发展的这些经验代表了私立学校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规律和发展共性,可为我国民办学校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基本制度框架。

把民办学校划分为两类,按照两种不同的模式进行法律定位,可能涉及若干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例如要肯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就需要修订 教育法 第25条。而要明确地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筹资体制、运行模式等进行分类规范,则可能需要在 学校法 中规定。另外,要保证严格遵守非营利法人的底线规则,还有必要制定统一的 非营利组织法 ,以及在 民法典 中对法人直接进行营利和非营利法人两类的划分等等。目前 教育法 修订稿已交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 学校法 的专家建议稿已初步完成。民政部也在调研制定统一的 非营利组织法 。而梁彗星等人的 民法典 草案建议稿已明确提出了非营利法人与营利法人二分的法人分类体系。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按照两类分别规范民办学校的思路会在法律中得以实现,我国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将更加规范和完善。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84条.

[2]苏力,葛云松,等.规制与发展 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128.

[3]Lester M.Salamon and Helmut K.Anheier,(1996).T 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Nop rofit Organizations:ICNPO-REVISION1,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 ty Institu te for Policy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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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 燕]

第7卷

刘建银:从非营利组织视角透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第4期 PR I V A T E E D U C A T I O N R E S E A R C H M I N B A N J I A O Y U Y A N J I U

第7卷

部分文章英文摘要及关键词第4期 PR I V A T E E D U C A T I O N R E S E A R C H M I N B A N J I A O Y U Y A N J I U

A Probe to C onceptions of Curriculum Development of

the School-oriented Activity-based Ethic Instruction for University Students

Yang Jie

(Binhai University of Qingdao,Shandong Qingdao266555)

Abstract:Developing and implementing school-oriented activity-based ethic instruction curriculum to construct a new activity-based interactive teaching pattern c onforms to the actual require ments in light of ethic instruc tion reform in vocational institutes.The key to achieving this goal requires the new cre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conceptions.These involve the conceptions of school-oriented ethic instruction characterized by the features of producing fine-qualified students according to their actual conditions;the c onception new-center of based on students,pedagogic situations and activities;and the c onceptions of inquiry learning,which is to enhance the students ability and quality.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pattern of ethics teaching or education can be realized in using the conceptions above thus highlighting ethic s instruction or education of the students in a variety of vocational institutes.

Key words:activity-based ethic curriculum development;conception creation;school-oriented ethics instruction; new-center conception;inquiry learning

A Study of the Corporation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Non-governmental Schools:a Perspective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

Liu Jianyin

(C ollege of 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400047)

Abstract:The non-governmental school is non-profit corporation in legal orientation.Some features such as special organizational character,special rela tionship between stakeholders,complex e valuation of 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 and strong acc ountability are preconditions of bettering governance structure design.To avoid sever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ensure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perating in order,two types of for-profit non-governmental schools and non-profit non-governmental schools should be classified clearly.

Key words:non-profit organization;non-governmental schools;corporation governance structure

Studies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for Property Rights of Private Universities

Wang Xiaosong

(Center for Studies of Education and Psychology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Southwest China,Southwest University, Beibei Chongqing400715)

Abstract:In promoting China s private universities sustainable,healthy and steady development,the property rights of private universities should be clear,and the clarity of property rights ultimately relies on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This article first briefly introduces the content of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property rights of private universities,then talks about the statos guo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property rights of private universities interms of the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and last suggests on how to improve th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the property rights mechanism of private universities.

Key words:the property rights of private universities;th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le gal corporate system of School

An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for Difference of the Distance Education C hinese-Thai Betw een

Zhang Yanli,Li Xianghua

(Research Institute of Higher Education Yunnan University Yunnan Kunming650091) Abstract:China and the neighboring Thailand s distance education have achieved rapid development until now from its establishment,however,There are still obvious differences.This article comparatives analysis these two representative schools,China Central Radio and TV University and Sukothai Tham mathirat Open University,and attempts to discover the reasons from three aspects of c onceptions of roming school:The mission、Teaching media and teaching material construc tion、enrollment way,then findout their characteristics and use it for reference.

Key words:China;thailand;distance education;difference

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1、“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及决策型理事会制度“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即是规模化管理某专门行业“事业单位群”的事业单位,对某一层级的事业单位,比如医院,统一设定一个主管部门级的事业单位,授予其较宏观的管理职能和较高的干部行政级别,使这种理事会模式得以正常运转。 落实“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就是要改变办“事业”的主体,将现有的事业单位与其原所属的“主管部门”相分离,使事业单位能够独立地、直接地面对各个政府监管部门,否则事业单位本身无法真正实现法人人格独立。在“政事未分开、管办未分离”的情况下,“主管部门”掌握着事业单位的人、财、物大权,垄断着事业单位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的认同更多对其“主管部门”作为兄弟部门的尊重,而非事业单位本身的能力和地位。 理事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管,是事业单位监管体制中最基础、也是最经常的行为,它既可看作是事业单位内部监管架构的一部分,也是连接政府监管的桥梁。在“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改革完成后,事业单位理事会的职能已不再仅限于一个咨询协商或监督机构,而应是事业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也应是倾听社会不同利益集团,维护本单位公益性目标的机构。理事会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核

心,确定事业单位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事业单位重大决策,其成员一般采用委任制,由政府审核任命。行政首长及主要管理人员作为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由理事会提名,报政府审核任命。行政首长参与理事会的决策,对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定期向理事会汇报经营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采取“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及决策型理事会制度,实际借鉴参考了境外普遍采用的政府对法定机构的治理模式,融合了“党管干部”原则的中国国情。 关于事业单位理事会的职能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理事会是外设于事业单位的非常设咨询机构,其职能主要在于表达公众意见和喜好,在经营管理方面提供建议和意见,代表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但是很少参与事业单位的实际决策过程。此种理事会一般可由政府部门人士、行业专家和社会独立人士组成,而理事的人选由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或直接指定。我们认为,这种观点的出发点很好,但在实际运作中,理事会将很有可能只是一个摆设,甚至可能成为事业单位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行为“表面合法化”的一种工具,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就是如此,更何况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要承担法定责任,而此种事业单位理事会中理事身份则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社会声誉,而非实际的法律责任。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理事会的职能实际上不会根本改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1

目录 1、董事会工作职责……………………………………………2页 2、校长工作职责………………………………………………3页 3、副校长工作职责……………………………………………4页 4、班主任工作职责……………………………………………5页 5、教职工聘任制度……………………………………………6页 6、例会制度……………………………………………………7页 7、教职工奖罚制度……………………………………………9页 8、学员管理制度………………………………………………11页 9、档案管理制度………………………………………………12页 10、考勤制度……………………………………………………14页 11、财务管理制度………………………………………………16页 12、财产管理制度………………………………………………18页 13、学籍管理制度………………………………………………20页 14、教师备课制度………………………………………………21页 15、听课评课制度………………………………………………23页 16、安全保卫制度………………………………………………25页

董事会工作职责 一、培训学校自成立之日起即成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 教职工等人员组成。 二、负责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修订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财物安排和财务决算报告。决定学校近期建设计划和长远 规划。 四、讨论决定教学及其他工作的重大改革和试验计划。 五、讨论教师进修和学术活动计划,审定教师工作考核方案和结果。 六、审议通过学校评优模范表彰决定,审议通过对学生的处分及取消处分的决 定。 七、讨论通过学校及民主意见的处理情况决定。 八、讨论通过改善师生生活条件和生活福利设施建设计划。 九、处理和解决涉及培训学校的重大事务。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 十一、以上条款经董事会所有成员表决通过。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表格图解(很实用)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性质职权会议种类、组成会议召集会议决议议事规则其他事项 股东(大 )会有限公司股东会 最高权力机构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等11项 (p46) 股东会(首次会议、定期会 议、临时会议) 一般情况下董 事会召集、董事 长主持 特殊情况P47 一股一权 普通决议1/2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2/3以上通过 股份公司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年会1次/年、临 时会议) 选举董事和监事 的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有限公司 (3~13人) 1管理机构 2执行机构 3经营决策机构 4对外代表机构 5法定常设机构 召集股东会议、决 定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等11项 (P52)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2次)一般情况下董 事长召集并主 持 一人一票 多数通过 即董事数额多数决 股份公司(5~19 人,其中独立董事 占1/3以上) 定期会议(2次以上/年) 临时会议(1/10表决权股 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 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职权(P55) 国有独资公司 (3~13人) 除上述职权外还有 制定公司章程报批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无次 数规定) 董事由国资委委 派和职代会选举 经理辅助业务执行 机构(董事会) 执行业务 主持公司日常经营 工作等8项(P58) 经理的选任与解 聘由董事会决定 (P59) 监事会有限公司专职监督机构基本职能:监督公 司的一切经营活动 监督对象:董事会 总经理 具体职权:P61、P62 各7项 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职工 代表不低于1/3 每年至少1次股份公司至少6个月1次国有独资公司外派监督机构不少于5人,由国资委派出 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出任, 职工代表不低于1/3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工作政策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工作政策 及相关知识问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和山西省编办《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使我市开展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政策及相关知识以问答形式进行宣传。 1.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答: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依法独立运作、自我管理和承担职责,实现事业单位宗旨和职责为目标,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治理的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等相关制度安排。 2.为什么要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 答: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工作,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有效途径:一是通过明确理事会等决策层的决策地位,减少政府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有利于明确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通过吸收事业单位外部人员参加决策层,扩大参

与事业单位决策和监督的人员范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三是通过明确决策层与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和运行规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2.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工作立足于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核心是创新体制机制,革除制约公益事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应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 4.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是什么? 答: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工作,重在探索完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有效途径,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规范治理模式,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公益属性,扩大公众参与,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最终目标在于逐步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激励机制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事业单位的公益服务能力和水平。 5.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是要确保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提供公益服务的能力、水平只能提高不能降低。二是各相关部门和事业单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为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应制定规范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篇1 一、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表。学校负责人对本学校的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举办者只享有所有权,不得擅自撤回、抽逃、 挪用、非法占有和支配。 三、民办学校必须在银行设立基本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日常资金收付,学校取得的各种收入必须及时存入基本账户,不得坐收坐支或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四、民办学校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或超标准收费。 五、民办学校收取费用时,必须向缴费者出具财政收费票据。 六、民办学校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或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年度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七、民办学校必须根据学校规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聘任具有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会计。其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民办学校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必须从依法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中,委托专业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学校会计人员或代理会计人员必须按月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映学校的财务运行状况。 八、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严格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杜绝以领代报、白条列支、损失浪费、私分公款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每张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由财务人员审核,在校长或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之后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九、民办学校的财务活动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一是民办学校开设基本账户后必须及时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在大额支取或者支取频繁时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质询。二是要积极配合审批机关组织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十、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必须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并在次年3月 份前准备好下列资料:1 、财务人员上岗资格证明;2 、收费许可证;3 、会计帐簿(总账、现金及银行日记账,收支及往来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银行借款明细帐、有在建工程的单位的基建总账及明细账等);4 、当年会计凭证(记账凭证);5 、当年12 月银行对账单;6 、当年会计年报(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现金流量表和年度预决算);7 、学校章程。以便于学校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 十一、审批机关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财务管理混乱的民办学校,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罚款; 对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

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及其作用

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及其作用 (文法学院行政管理08-2班毕崇明 0801070901) 摘要: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在近几年已成为世界性话题。小到社区的邻里纠纷垃圾分类,大到各种国际纷争和区域冲突,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几乎都涉及到这些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企业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在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球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作用和影响也渗透到了千家万户。本文将在中国国情下探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及其作用。 关键词:组织非营利发展作用 一、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非营利组织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中译,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出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 [1]。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国际上,非营利组织都并非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术语,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侧重,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5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这一定义被用于萨拉蒙教授主持的对全球42个国家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国际比较研究项目,后来常为人们所引用。在这一定义的5个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组织性被视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定义中国非营利组织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但并非面面俱到,需要客观而动态地加以观察和理解。在当前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历史条件下,较宽泛的界定标准将有利于更好地推动相关社会组织的发展。 二、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相比较于发达国家的还很不成熟,但是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也有很长的发展历史,有着自己的发展特点和特色。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 1、第一阶段,从20世纪初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 在这一阶段,由于中国社会力量复杂,出现了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诸如行业协会、各种互助与慈善组织、学术性组织、政治性组织、文艺性组织以及一些比较隐蔽的“会党”或者秘密结社,如洪帮青帮等。 这一时期,为了规范民间组织的管理,1932年10月,国民党曾公布过一部名为《修正民众团体组织方案》的法规。这大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非营利组织的专门法规。 2、第二阶段,从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 中国共产党建立政权后,根据社会主义原则对民间结社进行了彻底的清理和整顿。在整个过程中,有两方面的变化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一方面是一部分民间组织的政治化,另一方面是一部分民间组织被加以取缔,包括反动帮派和封建落后的组织等。经过这次整顿,中国的社会团体在50年代到60年代中期出现了一个较为迅速的发展时期。据统计,1965年全国性社会团体由解放初期的44个增加到近100个;地方性社会团体发展到6000多个。 然而,“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民主与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中断了社会团体在法制基础上的健康发展。 3、第三阶段,改革开放至今。 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很快反映到民间组织的发

民办学校规章规章制度汇编

民办培训学校 规章管理制度 目录 一、学校领导管理制度 (1)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 (一)主要职责 (二)基本要求 (三)基本修养 三、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3) (一)备课基本要求 (二)上课基本要求 (三)作业布置与批改要求 四、学生管理制度 (4) (一)校规 (二)学生道德规范 (三)学生守则 (四)课堂守则 (五)学生考勤和请假制度 (六)考核制度 (七)考场规则 (八)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应急预案 (7) (一)火灾事故 (二)食物中毒 (三)其它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

一、学校领导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效率,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1、学校领导在执行集体决定或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工作不越权、不推倭,敢于负责,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2、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学校领导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摆脱繁琐事务,注意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在对某项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能部门、教师及群众意见,做到决策的民主化。 3、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学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到基层校集体办公一次,现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4、坚持听课制度。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为进一步改进学校工作提供依据。 5、学校领导必须坚持每周星期二上午校长接待日制度,接待群众来访,重视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他们提出的问题,帮助排除他们思想中的障碍。对于他们提出的应当解决和可能解决的问题要抓紧办理,暂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 6、学校领导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并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7、学校领导要正确处理好自己的业务与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校的管理工作上。 8、学校领导出差(出访),实行请假制度。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为此,我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育法》为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1、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2、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要求教师要爱岗敬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管理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的内部治理,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度的必要前提,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一、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是来源于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治理结构。它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以及经理层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上述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翻页)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就形成了一整套非常清晰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这样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能够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序、有效地进行。 公司法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对民非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的非营利组织法人机构,也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治理,提升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度,健康、规范、持续的发展。因而很重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建设的核心。

民非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非单位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行政负责人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一整套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组织机构、治理规则和治理机制。(图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组织机构 治理机制 治理规则 理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监事会或监事 执 行 机 构 理事会议事规则 执 行 机 构 工 作 规 则 监事会工作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用人机制 激励机制 监督机制

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着力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坚持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坚持从实际出发,试点先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和改善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 二、总体要求 要把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构架的事业单位法入治理结构,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要明确事业单位决策层的决策地位,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活力。要吸收事业单位外部人员参加决策层,扩大参与事业单位决策和监督的人员范围,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要明确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和运行规则,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行效率。 三、主要内容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一)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机构。决策监督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理事会,也可探索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理事会作为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理事会负责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监督本单位的运行。理事会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业单位,本单位以外人员担任的理事要占多数。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职责任务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特点,兼顾代表性和效率,合理确定理事会的构成和规模。结合理事所代表的不同方面,采取相应的理事产生方式,代表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委派,代表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理事原则上推选产生,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要明确理事的权利义务,建立理事责任追究机制。也可探索单独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和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明确管理层权责。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按照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一般工作人员管理等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事业单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三)制定事业单位章程。事业单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也是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章程应当明确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职责、构成、会议制度,理事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要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法人治理准则,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完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管。建立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 四、组织实施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要试点先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先行试点的省(市)要加大试点范围和力度。其他省(区、市)可先选择部分事业单位作为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 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 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 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 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董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财务部门统一 管理。学校设置财务部,财务部设主任一名,财务副主任一名,会计 一名,出纳一名。 第五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财务主任的岗位职责 1.在学校董事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 学校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 - 1 -

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董事会及校领导。 2.审核学校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 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 3.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向校长及董事会提供反映学校经营情况的财务 会计资料。负责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分析,报学校领导 和校董事会,按时做好月度财务核算,并就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4.审核记账凭证,审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时上交校领导及校 董事会。 5.严格审核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学校收缴费是否符合物价管理规定,组织好学费的 收缴、入库、上缴工作,亲自或督促班主任及时催缴学费。 6.协助总务处及组织财务人员对学校的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其它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7.在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好学 校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8.做好资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好总务处,做好学校资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 学校各部门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9.协调与当地税务、物价部门、银行等学校外部的往来关系。 10.参与经济合同的评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做好学校对外签订合 - 2 -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 通知 【标 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颁布单位】其他部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公安部 【文 号】中编办发﹝2000﹞17号 【发文日期】2000-07-31 【实施时间】2000-07-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登记注册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经审查年度报告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做出合格标志;超过年度报告期限,没有年度报告审查合格标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 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样式 附: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2020/3/27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管理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的内部治理,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度的必要前提,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一、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是来源于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治理结构。

它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以及经理层之间的,权力、 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上述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翻页)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就形成了一整套非常清晰的利益机 制和决策机制,这样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能够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序、有效地进行。 公司法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对民非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的非营利组织法人机构,也需要

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治理,提升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度,健康、规范、持续的发展。因而很重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建设的核心。 1 2020/3/27 是民非单位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民非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 是明确划分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行政负责人之间 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形成权 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一整套依照法律、法规和

法人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组织机构、治理规则和治理 机制。(图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治理规则组织机构治理机制 监激信用理执监理监执人督励行事事事息事行机机会披机机会机会会构制制制或构或议工露工规作董 监事作事规事规则规 会则则则 图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图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初探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初探 字数:2739 来源:机构与行政2014年6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 一、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和作用 建立健全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公益事业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根本措施。其主要作用包括:(一)完善事业单位运行机制、提高效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政府和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决策,可以有效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事业单位通过落实法人自主权,建立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激发内部活力。 (二)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公益性事业单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政府和举办单位通过委派理事参与决策,监督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行业规划开展活动,事业单位管理层拥有法人自主权,落实用人权、用工权和分配权,成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从根本上解决“有法人之名、无法人之实”的问题。 (三)实现事业单位投入主体多元化,推进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使每个事业单位成为独立平等的公益服务提供主体,能够弱化因投入主体不同导致的事业单位在资源分配、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待遇差别,可以促进解决公益服务供给方式单一、总量不足、事业单位行政化等问题,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公益服务新格局的形成和公益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强化公益属性。通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引入外部理事,在决策和监督中体现各方利益,能更好地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遏制事业单位不合理的利益取向,保证其公益属性的实现。 二、目前制约法人治理结构发挥应有作用的因素 (一)不愿放权,认识不透。目前,在不少人的理解上,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被单纯定义为“四个一”,即:建立一个理事会,选好一个管理层,制定一个章程,完善一套制度。因此,一旦决策层和管理层人员名单确定,章程和制度制定后就认为法人治理结构已经达成。事实上对为什么要进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不甚了解,对“四个一”框架的实质目的毫不清楚,对如何真正按照“四个一”来运行更不愿深入思考;主管部门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放权、不想改革,怕失去对事业单位的话语权,对涉及利益深处的事项不敢也不愿触碰;而事业单位已经习惯于传统的管理模式,对试点改革存有顾虑,担心改革后主管部门会从财力、物力等方面减少支持,会使其的发展受到制约,因此大多抱有观望态度,反应冷淡,缺乏主动性。 (二)管理体制未突破,关系难理顺。如按照章程规定,遇到重大问题管理层要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的理事长都是由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兼任,理事长作为主管部门的副职需要再向主要领导汇报才能决策,势必造成层次多、效率低。理事会和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难以理顺。相对于事业单位而言,举办单位拥有较大的财权、事权、人权等。政府财政通过举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设立提供开办资金,提供运行经费。同时,举办单位代表政府,具体负责组建代表政府意愿的决策机构。如果不能明确举办单位的权利、义务,举办单位在事业单位运行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行政权力“越界”倾向,过多干涉事业单位的自主管理。如此,理事会就会逐渐沦为“傀儡”,在形式上存在,没有真正的决策权。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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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突出个性化、特色化、职业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高素质高收入的家政人员。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x; 学校地址:xxx 第三条学校性质:xxx;学校法定代表人:xxx,xxx。 第四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xxx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初中等层次办学 (二)办学类型: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礼仪 (四)办学区域:xxx (五)年招生规模:xxx (六)办学形式:xxx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为xxx。 其职权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都由法人筹划;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七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任何议事都由举办人独自决策。? 第八条学校的校长:xxx,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征得学校法办人的意见后,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深圳市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意见

深圳市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意见[ 所属层级类别 ]:广东 [ 所属类别 ]:行政管理 [ 生效日期 ]:2007-10-26 [ 发布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办发[2007]17号 [ 是否有效 ]:有效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深办发〔2006〕11号),现就在我市事业单位中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要求 通过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事业单位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激励机制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健全的规范合理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既相互理解支持,又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有效制衡,最终形成事业单位独立运作、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现代运行新模式。具体要求是:(一)分权制衡。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应主要体现事业单位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制衡关系,其核心是在法

律、法规的框架下,以保护社会公众和政府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一套权力安排、责任分工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运作独立。事业单位独立运作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保证,主要体现在事业单位享有较大的人事和财务自主权,并依法自主管理、自主办理有关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开透明。信息公开透明,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是保证事业单位接受社会监督的主要原则,事业单位在依法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向社会公开各种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主要内容 根据决策权力机构、管理执行机构、监督约束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高效的原则,在事业单位建立适用于举办主体、管理层、利益相关者及监督者之间关系,以理事会(或管委会,下同)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理事会。 1.理事会的组成和理事(或委员,下同)的产生。理事会是事业单位的决策权力机构,负责确定事业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事业单位重大事项决策权。理事会对举办主体负责,其成员由政府部门代表、社会人士、行政执行人等组成,并以社会人士为主,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产生。理事长由举办主体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其他理事由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履行任免程序,其中,政府部门代表由与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 浙编办[2001]3号各市、县(市、区)编办,法院、检察院,计委(计经委)、公安、司法、财政、人事(人事劳动)、劳动、土地管理、地矿、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各海关: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家单位《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未尽事宜仍按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事项的通知》(浙编办[1999]24号)执行。 附件: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浙编办[2001]3号各市、县(市、区)编办,法院、检察院,计委(计经委)、公安、司法、财政、人事(人事劳动)、劳动、土地管理、地矿、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各海关: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家单位《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未尽事宜仍按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事项的通知》(浙编办[1999]24号)执行。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 —年二月六日中编办发[200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建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计划、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非营利组织管理复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把战略评估划分为自我评估和外部评估是依据()。 A: 评估的时间 B: 评估的对象 C: 评估的过程 D: 评估的主体 答案: D 【2】在Ian MacMillan博士提出的一下四个运用于非营利组织项目操作和评估中的判断标准中,衡量组织之间提供相同服务的范围和程度的标准是()。A: 替代性标准 B: 合适性标准 C: 竞争地位标准 D: 吸引力标准 答案: A 【3】会员制组织目前在中国统称为()。 A: 基金会 B: 志愿者组织 C: 社团 D: 公益性组织

: C 答案. 【4】在我国,行业协会属于()。 A: 运作型组织 B: 互益型组织 C: 非会员制组织 D: 公益型组织 答案: B 【5】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组织。A: 运作型 B: 互益型 C: 实体型社会服务 D: 公益型 答案: C 【6】非营利组织在实施战略时要求将战略设计中选定的目标进行阶段性的实施和执行,下列不是本阶段的重点的选项是()。 A: 操作性 B: 准确性 C: 可行性 D: 技巧性 答案: B 【7】每条产品线上产品项目数是()

产品组合关联度A: B: 产品组合深度 C: 产品组合宽度 D: 产品组合长度 答案: C 【8】在某一个细分市场上提供所有的产品,以集中满足该细分市场的各种需求,这种市场选择模式属于()。 A: 市场专业化 B: 市场集中 C: 差异化 D: 产品专业化 答案: A 【9】非营利组织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属性是()。A: 志愿公益性 B: 互益性 C: 非政府性 D: 非营利性 答案: D 【10】组织根据服务需求量的估计,在若干个备选的项目方案中,对一些能满足需求的方案所进行的遴选过程称为()。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教学文稿

Xxx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突出个性化、特色化、职业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高素质高收入的家政人员。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x;学校地址:xxx 第三条学校性质:xxx;学校法定代表人:xxx ,xxx。 第四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xxx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初中等层次办学 (二)办学类型: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礼仪 (四)办学区域:xxx (五)年招生规模:xxx (六)办学形式:xxx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为xxx。 其职权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都由法人筹划;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七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任何议事都由举办人独自决策。 第八条学校的校长:xxx,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征得学校法办人的意见后,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学校的校长产生和罢免的程序是: 由举办人发起组建成立学校理事会,举办人议定校长人选(或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任书后授予校长权利和义务。当学校校长的日常工作管理、发展规划以及财务预算方面出现较大失误时,由校长答辩后,举办人表决解聘或继续聘用。 第十条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多年,有丰富的管理与教学经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出资人xxx注入的原始资金以及相应的辅助教学设施。学校的注册资金:xxx。(二)学校正常开展招生教学工作所获得的收益由举办人全权管理 (三)“xxx”品牌在xxx的永久性使用权 第十二条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由举办人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举办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举办人签名: 本章程于:xxx 年x 月x 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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