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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或取消景区宗教场所门票

旅游法或取消景区宗教场所门票

面对当下旅游行业的各种纷乱景象,2012年8月27日,国内第一部《旅游法》草案提交正在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以立法来规范现实社会,是我国法治社会发展之必然!

关于景区宗教场所是否继续有偿收取门票一事为众多信教群众所关注。从事宗教思想文化研究的卓新平委员对于这部法律给予了建设性的提议。

这部《旅游法》共十章98条,关于“景区门票管理”的规定为第四章第43条,该条款草拟为:“(景区门票管理)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发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其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的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对此,卓新平委员认为,应该在这一条款上追加一句:“景区对宗教场所组织宗教活动不应收取门票”,这一观点的提出充分考虑到了我国广大信教群众对于宗教活动场所(寺庙道观教堂等)的需求。

有媒体亦对卓新平委员的提议结合现实进行分析说:此前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河南嵩山少林寺整体上市的传闻,其实正是上述矛盾的集中体现。寺庙道观是满足大众宗教活动需求的场所,还是地方企业谋取私利的工具?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在当下中国已经难以寻找到一个能被各方所接受的答案。

在综观世界各国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那么免费开放或会损一些人的“发财梦”,但却极大地维护了我国庞大的信教群众之利益,对于社会稳定繁荣实不可估量。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五、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绿化亮化、环境整洁优美,各类物品摆放规范有序,有专人负责,无脏、乱、差现象。 七、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题) 一、单选题 、以下具有制定和颁布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体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旅游条例》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从此进入建设性发展阶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我国现行旅游法主要由()构成。 法律部门规章法规规章 、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湖南省旅游条例》 、国务院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新的《旅行社条例》于年()开始实施。 月日月日月日月日 (▲)、年月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并于()实施。 年月日年月日 年2月1日年月日 (▲)、年月日湖南省旅游局在()举行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实施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岳麓山桔子洲长沙世界之窗烈士士公园 、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 (★)、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湖南省旅游局、湖南省某四星级饭店 、来湖南旅游的美国游客、某旅行社法人名称 、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者 旅游企业旅游权利

、以下具有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的主体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以下属于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文件的是()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反映了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下列不符合旅游合同客体所指的“物”的条件的是:() 、旅游资源、旅游设施 、旅游商标、旅游商品 、下列符合旅游合同客体所指的“智力成果”的条件的是:()、旅游资源、旅游设施 、旅游商标、旅游商品 、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践相结合有两次历史性飞跃,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称为()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客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或客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邓小平同志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从解决问题开始的。() 香港澳门 台湾香港和澳门 、年月日,全国导游大会在北京召开。会上表彰了“全国模范导游员”和“优秀导游员”,并号召向“全国模范导游员”( )学习。 文花枝任长霞牛玉儒李素丽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下列不是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是() 《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

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 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文化、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接受年度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二)教育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与不同的宗教、教派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睦相处; (三)制止自由传道、私设聚会点、私自选任宗教教职人员、不按规定发展信徒等非法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及其它财产不受损害;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工作; (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开办社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其收入。 第九条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改建、扩建,还须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在寺观教堂需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经办理工商、文化登记等手续,可以经销国家批准发行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旅游法第48条解读

旅游法第48条解读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本条释义】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旅游业的存在形式和运行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传统的旅游经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由于网络的便捷性、高效性,网络化经营已经成为旅游业适应网络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趋势。鉴于信息技术对旅游产业的巨大促进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明确提出,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但实践中,旅游业网络经营已具较大规模,每年网上旅游交易额不断增长,旅游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取得较快发展的同时,网络旅游市场也出现违规经营、无序竞争、信息不实、价格欺诈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网络旅游市场秩序,最终也会影响旅游业的长远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本法根据具体经营模式的不同,对网络旅游经营加强规范。实践中,网络旅游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传统的旅游企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二是通过旅游网站发布游览、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经营信息。 一、关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 本条第一款对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规范作出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实际上是旅行社通过网络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是旅行社经营和管理方式的一种更新。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具有传统经营方式难以替代的优势: (1)旅行社通过网络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减少人力、场地、交通、通讯等费用,提高旅行社经济效益; (2)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可以根据公众的需求及时调整运营方式,为游客提供更具个性化、更优质、更便捷的旅游服务; (3)旅行社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传递,有利于扩大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人员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人员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各类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场所的规定,按照分工、各负责,确保宗教事务的正常运行。 二、宗教教职人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宗教事务,不私设聚会点、不擅自建教堂(寺院、宫观)、不传播外宗教书籍、不擅自接受境外捐助。 三、对外来人员实行登记制度,外来传教人员传教时要查明情况,及时上报。 四、本场所教职人员到外省(市、区)进行传教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时,须征得当地本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不擅自到其他场所传经讲道。 五、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时,在当地本宗教团体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备案。 六、经县宗教局按规定考核认定合格并发放证书或持有宗教院校毕业文凭者,均可认定宗教教职人员。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公民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进行教务活动。 七、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由县宗教事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处理,直到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制度 一、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贯彻 独立自主自办方针。 二、要定期对广大信徒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法律 法规教育、公民道德规范教育,认真开展创建文明寺观教堂活动,提高广大信徒的社会主义觉悟。 三、支持所在村组、社区发展生产,发展经济, 开展科学务农等实用技术培训,积极参加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四、教职人员要加强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学习、时事政治学习、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走爱国爱教道路。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神学思想,指导教务的开展。 五、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必须专人看管。 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之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法知识竞赛题目

旅游法知识竞赛题目 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在什么时间通过的?( B ) A.4月23日B.4月25日C.5月2日 D.5月20日 2.旅游法实用的范围包括( D) A.全国各地 B.亚洲 C.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 3.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 C )个月公布? A.1 B.3 C.6 D.7 4. 国家倡导( C )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A.健康,文明,友好 B.快乐,和谐,文明 C.健康,文明,环保 D.快乐,和谐,环保 5.依照旅游法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C)? A.随意购买商品B.随意结交朋友 C.非法滞留D.以上都是 6.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D ) A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B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D以上都包括; 7.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时,应注意哪些行为规范?( A ) A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 B可按照个人经验,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C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D某些情况下可以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8.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D)制定。 A 自治区、直辖市B省,自治区 C 直辖市D省、自治区、直辖市 9.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天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天通知旅游者。( A ) A.7,30 B.3,7 C.15,30 D.3,30 10.请问哪些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D) A.残疾人、老年人 B.未成年人残疾人 C.未成年人老年人成年人 D.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 11.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B) 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②.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③.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④.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⑥.经验丰富; A.①②③④⑤⑥ B.①②③④⑤ C.①②③④⑤ D.②③④⑤⑥ 12.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哪些事项:( A ) ①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②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④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 等;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A.①②③④⑤⑥ B.②③④⑤⑥ C.①②⑤⑥ D.③④⑤⑥ 13.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接受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C ) A.不必须不得 B.必须可以 C.必须不得 D.不必须可以 14.旅游业的发展能够(A) ①.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 ②.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人发[2006]44号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6.09.28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10.12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人发[2006]44号)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8日修订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12日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批准筹备建设完工后申请登记,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依法设立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原则。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doc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4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保障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要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及工具(如灭火器、消防锨、消防桶等),并及时更新;严禁私拉乱扯电线,电器要按照规定使用,保持照明设备和电门开关的清洁。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至少要设置两条安全通道,通道上不得堆放杂物及安装栅栏等障碍物,进行宗教活动期间通道不得上锁,确保畅通,并制作标志牌悬挂于明显处,便于及时疏散人群。 第五条、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条件的要组织演练,以增强消防意识。 第六条、制定活动场所突发消防安全事件预案,确保组织有力、措施有效。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拨打火警119求救,报告宗教事务部门,并积极组织扑救。 第七条、要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场所消防工作小组要坚持每日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条、要建立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簿,每次检查后应及时填写,并由检查人员和场所负责人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工作,减少疾病发生,保障信教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切断病源传播途径。 第三条、配备一定的卫生防疫器材及工具(如喷雾器、卫生口罩等)。制定卫生值日表,保持地面、墙壁清洁,不留死角,场所内定期进行药物消毒(特别是举行宗教活动前后,场所应消毒,消除隐患)。 第四条、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卫生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增强个人、公共卫生防疫意识。 第五条、为信教群众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设置比较卫生的厕所和洗手设施。有寄宿的要有洗漱、洗澡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81题) 一、单选题 1、以下具有制定和颁布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体是:( A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 国务院 C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湖南省旅游条例》属于:( C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属于:( B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4、(C )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从此进入建设性发展阶段 A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B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C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D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我国现行旅游法主要由( C )构成。 A 法律 B 部门规章 C 法规 D 规章 6、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D ) A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B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C 《中国公 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D 《湖南省旅游条例》 7、国务院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B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8、新的《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 A )开始实施。 A 5月1日 B 3月1日 C 1月1日 D 2月1日 (▲)9、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并于( D )实施。 A 2008年12月1日 B 20009年1月1日 C 2009年2月1日 D 2009年3月1日 (▲)10、2009年3月1日湖南省旅游局在( C )举行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实施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A 岳麓山 B 桔子洲 C 长沙世界之窗 D 烈士士公园 11、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D ) A 物 B 行为 C 智力成果 D 内容 (★)2、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D ) A、湖南省旅游局 B、湖南省某四星级饭店 C、来湖南旅游的美国游客 D、某旅行社法人名称 13、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D ) A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B 旅游者 C 旅游企业 D 旅游权利

最新2018海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知识竞赛满分答案

2018海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知识竞赛满分答案 一、单选。本部分共30题,每题2分,计60分。在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 1.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___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A.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 B.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C.省级以上(包含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 D.设区的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2.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___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A.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B.世界命运共同体思想 C.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 3.宗教院校由___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A.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B.全国性宗教团体 C.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D.宗教活动场所 4.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___。 A.独立管理 B.权威管理 C.民主管理 D.政府管理 5.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___同意。 A.该宗教活动场所 B.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C.宗教团体 D.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6.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___审批。 A.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C.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D.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___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A. 60日 B. 30日 C. 3日 D. 15日 8.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___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A.设区的市级以上 B.省级以上 C.县级以上 D.国务院 9.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___。 A.并适当用于分配 B.其中部分可用于分配 C.只可用于宗教教职人员分配 D.不得用于分配 10.___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A.禁止投资、承包经营 B.禁止投资、但可以承包经营 C.可以投资、但禁止承包经营 D.鼓励投资、承包经营 11.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责任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属地管理,成立由宗教人士、信教群众代表和财务人员等5-7人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有本活动场所信教群众民主评选,上报高新区(新市区)统战民宗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任职时间3-5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另选他人。共产党员、团员、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和非当地常住户不能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三、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爱国爱教,要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文化水平,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在信教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工作职责: 1、对信教群众进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和睦相处,发展经济。 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民族团结。 3、根据绝大多数信教群众的意见,协商推荐场所教职人员的适当候选人,及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发现的问题和矛盾,如果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务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宗教管理部门。

4、民主管理组织积极支持和配合宗教管理部门和镇政府的工作,协助宗教教职人员开展经常性工作,做好本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管理,植树造林、种草绿化等工作。 5、坚持自治、自养、自办原则办教。 6、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财务,接受群众监督,活动场所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张榜公布2次,严禁贪污、挪用、铺张浪费。 7、配合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向信教群众大力提倡婚丧事简办,婚事新办,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移风易俗,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8、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允许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

宗教活动场所七项制度

失;情节较重的,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主管部门撤销场所登记。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会计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制度。 1、会计负责原始凭证的复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2、会计负责记账凭证的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3、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超标准和违反财经纪律的经济事项应予抵制,并提出处理意见。 4、按财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科目、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5、及时处理会计事项,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初向主管部门上报会计报表。 6、及时清理往来款项,防止坏账发生。 7、按时和出纳对账,保证账金相符。 8、会计凭证账薄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到期销毁报批,会计人离任时须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等。 9、会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具有从业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

月 治安管理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安定稳定。 二、全体信教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建立治安责任人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信教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四、严禁在场所内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管制刀具等危险性物品。不准收留不明真相人员,确需留宿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五、严禁在场所内进行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参与“六合彩”、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观看淫秽书刊、录相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将予撤销登记,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六、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重点部位应配备警报器材,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主团结、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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