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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笔录

本章要点:笔录类法律文书的类别及制作规范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笔录,指司法机关用于记载和反映诉讼及非诉讼活动的客观的文字记录。

笔录作为一种实录性的公文,在司法领域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司法机关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笔录制作,笔录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的高低,因此对各种笔录的制作,都应严肃、认真。

二、种类 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的笔录种类很多,公证、仲裁等法规中也规定了笔录。这里主要介绍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笔录种类。

民事和行政诉讼,从起诉到执行;刑事诉讼从立案侦查到执行,每个诉讼阶段都有相应笔录。笔录的种类有:口头起诉笔录、控告笔录、勘验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口头裁定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执行笔录、查封扣押财产笔录、讯问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笔录、搜查笔录、执行死刑笔录、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等等。

本章主要介绍勘验笔录、讯问笔录、调查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执行笔录。

第二节勘验笔录

一、概念 勘验笔录,又称勘查笔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各类案件勘验物证或现场时所制作的客观的文字记录。

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7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以及民事诉讼法第73条第3款、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都规定了勘验笔录的制作。

勘验笔录采用文字形式固定勘查工作情况和现场状况,它与现场照相、绘图、录象互为补充,互相印证,全面客观地反映勘查工作情况和现场状况。对于刑事案件搜查罪证、发现线索、证实犯罪、揭露犯罪,及时抓获罪犯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民事、行政案件辨认物证真伪和纠纷的是非曲直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法院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天气情况:

勘验地址和场所:

勘验人:

记录人:

在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

被邀参加人:

勘验对象:

勘验情况和结果: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该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笔录头。笔录头,是印制好的有关项目。

法院的勘验笔录,其笔录头如格式所示,包括时间、天气情况、勘验地点和场所、勘验

人、记录人、在场当事人和成年家属、被邀参加人、勘验对象八项内容。其中时间应具体写到时、分。勘验时如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应将情况记入笔录。“被邀参加人”是指人民法院邀请的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的人员,该项应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勘验笔录,首部与法院的略有不同。标题要写明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不能只写文书名称;笔录头包括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和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现人,当事人身份事项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他们叙述的案件情况,勘验人员的组织和分工,勘验起止时间,天气情况等。

(二)正文

1、勘验情况。进行勘验,都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骤先后展开的。勘验情况应当将勘查的程序、步骤、路线、方法和手段等情况记载清楚;勘查人员在现场进行测量或翻动,发现和提取痕迹、物品时间,见证人所作的提示以及提取痕迹、物品的方法等,都应当记录清楚;在现场勘查中拍摄的各种现场照片,也应随时予以注明。

根据勘验情况可以审查、判断现场勘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上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价值,应如实记载。

2、勘验结果。勘验结果,是案件现场状况通过勘查后的真实反映,是揭示案件现场状况本质特征的客观依据,因此,固定勘查结果情况,是本笔录的主要任务。

勘验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勘查发现情况、现场拍照制图、录音录相等情况。民事勘验应记明物证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外形、大小以及现场其他有关情况。

勘验笔录的顺序,应与勘查工作的顺序一致,尽管各种案件的特点不一,但记录顺序必须坚持这一原则,边记载勘查的工作情况,边记录勘查的结果情况,使二者浑然一体,秩序井然。

(三)尾部

尾部,主要是笔录的附项和签署。

1、附项。分别记明照片、绘图、录音、录相、提取物证的名称、数量等。

2、签署。刑事勘验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见证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民事勘验记录,由勘验人、当事人、被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最后写明日期。

第三节讯问笔录

一、概念

讯问笔录,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在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关于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93条、第94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客观地记载和反映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和讯问情况,全面如实地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讯问笔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格式

××××人民检察院

讯问笔录

(第次)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

地点

讯问人

记录人

犯罪嫌疑人

问:

答:

本记录向我读过(或我已看过),与我讲的一样。犯罪嫌疑人: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一)首部

1、标题。包括制作文书机关的名称和文书名称。

2、笔录头。分别填写下列内容:

(1)第×次讯问。

(2)讯问时间。应如实填写,它对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可靠性及其认罪态度、思想动向以及对分析、判断讯问的合法程度,均具有一定的作用。

(3)讯问地点。应具体切实。

(4)讯问人和记录人。

应填明其法律职务和姓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正文一般采用问答的方式。

1、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第一次讯问时,应依次记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曾用名、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目、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以及家庭情况,主要经历、曾否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处分。第二次讯问时,该项内容可从简,只记姓名、职业等。

2、讯问实况。这是讯问笔录的主体部分,应尽可能记录原话,以达记录内容客观、全面、准确、有实际价值。

具体包括:讯问人告知事项,提问内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过程中发生的特殊事项。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为核心内容。

告知事项,即讯问人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有关政策、法律事项,应简要记录。如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的刑事政策等。 提问内容,按讯问人、犯罪嫌疑人的问答顺序依次记录,不能将几次问答综合在一起记录。记录要紧紧抓住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七要素: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动机、目的和结果,将犯罪事实记全、记准、记清。属于共同犯罪的,还要证明其与其他犯罪人勾结作案的事实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是经济犯罪案件,还要证明犯罪的金额、赃款赃物的去向,以及退赃的情况。力求记录得简炼、完整、准确。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是该笔录的重点,应忠实、全面地记载和反映犯罪嫌疑人当时供述和辩解的全部内容和全部情况。要尽可能逐字逐句地记录其原话,以保持原意,如遇方言土语,亦应先记原话,后用括号注明其意。无论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还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无论是作有罪或罪重的供述,还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解,都应如实全面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中所涉及案件事实情节,如涉及犯罪构成特征和罪行轻重程度的关键性情节以及具有从重或从轻、加重或减轻、免除处罚的有关情节,尤其应具体地记录清楚。供述或辩解中有关财物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质量、色泽、有关地名等一定要记录准确。供述或辩解过程中关键之处犯罪嫌疑人的语气、表情以及态势语言(如低头不语、哭、笑等)应用括号注明,以便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供认态度的掌握,分析、判断、鉴别案情。

讯问过程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有则如实记录,无则不写。

(三)尾部

签名盖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记录人应在笔录结尾处载明: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最后注明年月日。

第四节调查笔录

一、概念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向知情人等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书面记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调查笔录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各类诉讼案件,是有法可依的。

需要说明的是,公安文书、检察文书中调查笔录与询问证人笔录并用,而审判文书中则把询问证人笔录等并入调查笔录,在这个问题上尚未统一认识,但其制作方法大致相同。

二、格式(法院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到时分

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一)首部

1、标题。

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调查笔录要写明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法院的调查笔录则只写文书名称,如格式。

2、笔录头。依次填写调查的时间、地点,调查人和记录人法律职务和姓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询问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时,笔录中应写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调查时,如有其他人在场,应写明在场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二)正文

正文,即调查询问的具体内容,是笔录的主要部分。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记录,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的对话内容前,应标“问”和“答”,按第一人称记录。

1、调查人向被调查人告知有关事项。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第100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因此,告知事项,应记载调查人向被调查人告知政策、法律的具体内容。这是防止伪证的一项重要诉讼保障,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必须认真记载。

2、提问内容和被调查人的陈述内容。提问内容因案情不同各有所侧重,记录时应当明确、具体,文字力求简洁。

被调查人的陈述内容,是笔录的重点。按问答顺序记录被调查人了解的案情,应尽可能记原话,对重复之处可概括归纳,但要不失原意;被调查人知情原因、知情程度一定要记清,因为知情原因不同,证言的价值也不同,知情程度的差别亦与案情的分析判断准确性有密切关系;被调查人提供的其他知情人,应当记明其姓名、所在单位和住址;提供的书证、物证应当记明名称、件数等。要求保密的,也应当载明。

案件性质不同记录的重点有别。对刑事案件中的关键性问题、重要情节如构成某种犯罪的特征、从重从轻等情节等应详问详记;民事纠纷发生的原因、纠纷的焦点、经过等应重点详查详记。

(三)尾部 主要是履行核对手续和署名手续。

在记录结束后,记录人应先编写页码,然后让被调查人核对笔录内容,对没有阅

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凡有记错、记漏的,应予改正和补充,增删涂改之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或捺手印。核对完后,由被调查人在笔录末尾书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读给我听过),与我讲的一样”字样,并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具明年、月、日。

最后由调查人和记录人分别签名,具明年、月、日。

第五节法庭审理笔录

一、概念 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各类案件,由书记员当庭记下法庭全部审判活动的文

字记录,即为法庭审理笔录。又称庭审笔录、开庭笔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因此庭审笔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笔录。

二、格式

法庭审理笔录

(第次)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一案。 记录如下: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一)首部

1、文书名称,即“法庭审理笔录”并括注第几次审理,如“(第一次)”。

2、笔录头。依次填写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和旁听人数、审判人员姓名、书记员姓名、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一案、记录如下等项目。

(二)正文

对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要如实记载。下面主要介绍刑事案件庭审笔录正文的各项内容。

该部分内容完全是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展开的。依次应记明如下内容:

1、宣布开庭。开庭之前,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开庭时,审判长(员)依照诉讼法的规定,依次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问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

2、法庭调查情况。法庭调查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成员审问被告人,应抓住审问重点即查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属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依次记明。然后是询问证人、被害人,当事人供述、陈述和辩解,诉讼参与人的讯问与发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及当庭出示的物证,当事人的请求等情况的记录。

3、法庭辩论情况。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的性质、情节,罪责轻重,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阐明各方的意见和理由,进行互相辩论。笔录中应记明公诉词的要点,辩护的论点和论据,相互辩论的焦点及其依据,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等内容。

4、当事人最后陈述情况。这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主要记明当事人未曾陈述过的新情况。

5、合议庭评议。当事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退庭,对案

件进行评议,该程序应记录,但评议具体情况应另制合议庭评议笔录。

6、法庭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将判决结果内容逐一记明;定期宣判的,应另制宣判笔录。当庭宣判的,对宣判后当事人的表现、态度等应记入笔录。

(三)尾部 法庭审理笔录记完后,应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校阅;对没有校阅能力的,可向他们宣读。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要求补充和改正,如属实,应予补充和改正,但要在补充和改正处,加盖书记员名章。

本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的,应记明情况附卷。

最后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六节合议庭评议笔录

一、概念 法庭审理完毕之后,案件的审理进入裁判阶段,合议庭评议如何裁判时所制作的记录。

除重大、疑难案件依法应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外,案件经过合议庭评议后所制作的评议笔录,就是制作裁判文书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因此,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制作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评议笔录清楚地反映着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包括律师),均不能查阅,因此评议笔录是人民法院的内部文书,应注意保守秘密,归入副卷保存。

二、格式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案件主审人:

书记员:

评议一案。

记录如下: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一)首部 标题和笔录头如格式所示依次填好。其中合议庭成员包括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评议……一案”中应填明当事人姓名和案由。

(二)正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因此刑事案件的合议庭评议笔录正文部分应主要记明: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罪名的认定;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具体意见;对赃证物的处理;对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如何解决;评议中的分歧意见、评议结果。

民事案件的评议,应记明评议人员对纠纷事实、证据的认定;对是非责任、权利义务的认定;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处理意见;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情况;评议中的分歧意见和评议的结果。

二审、再审案件的评议,应记明承办审判员对案件事实的简介,对原审判决、裁定的意见及其评价(二审案件还应针对上诉或抗诉理由做出评定);评议中的分歧意见和评议结果等。

记录时应注意如实记载评议全过程,并能抓住重点问题。对评议结果,一定要明确具体。意见分歧之处,应如实记入笔录。要语句通顺,保持评议人员的原意,不能妄自推测。 有些案件,评议不止一次的,应在各次的笔录上记明是第几次评议。

(三)尾部 笔录记完后,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核对审阅,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第七节执行笔录

一、概念 执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中关于财物部分以及其他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措施时所制作的笔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款和第229条第2款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后,执行员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

刑事诉讼法除对执行死刑规定了应当制作执行死刑笔录外,判处其他刑罚的,均不需制作笔录。

执行笔录记载了执法机关在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的诉讼活动情况,对于保证实现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维护法律的尊严,确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二、格式

执行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执行人员:

书记员:

通知到场的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

被邀在场人:

执行依据:

执行标的:

执行情况: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一)首部

包括文书名称和笔录头两部分内容。其中“通知到场的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一项,应写明被通知到场人的姓名,被通知到场人拒不到场的,应在笔录中记明。“被邀在场人”一项,应写明在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执行依据”项,应写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如“××人民法院(1995)×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项,要具体写明被执行的财物的名称、品种和数额。

(二)正文

依执行的时间顺序,将执行的过程和结果如实记入笔录,出现什么情况就记什么情况。例如: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中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采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是否通知有关人员到场;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否造具清单并交给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收执;责令当事人当面交付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移出地点等措施;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回转的情况;对妨害执行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等等均应一一记录。

(三)尾部

依次由执行人员、书记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在场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勘查笔录规范示例

封面格式示例: “**·**”案件现场勘查笔录 公现勘字[20 ]第号 案情介绍 20**年月日时分,*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业务值班室接大东分局电话报案称:我市小东门派出所管内发生一起持枪爆炸抢劫运钞车案件,杀死人,重伤人,抢劫现金元,请支队派员勘察现场。 指挥人(审签人): 勘查人: 见证人: 记录人: 制作单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制作时间:年月日(盖章)

笔录正文示例 现场勘查笔录(示意件) 发现/报案时间年月日时分 现场保护人姓名、单位 勘查时间 勘查地点 指挥人姓名单位职务 其他勘查人姓名、单位、职务 其他勘查人姓名、住址、单位 现场条件天气晴偏北风2级零下15℃人工光源照明 现场勘查及结果年月日时分,*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业务员值班室接大东分局电话报案称:我区小东门派出所管内发生一起持枪爆炸杀人抢劫运钞车案件,请支队派员勘查现场。接报案后,*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李某立即率领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市公安局局长杨某,副局长张某、于某、张某,刑警支队长李某、大东分局局长武某、副局长陈某相继临场;*市公安厅厅长李某、厅长助理关某,刑警总队总队长许某、副总队长姜某、李某,刑科所所长姜某、副所长于某带领侦、技术、人员随后临场。 临场后,首先听取了发案情况介绍。据*市商业银行支行第一储蓄所副所长

张某(女,岁)介绍:今天时分许,*市商业银行运钞车运到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取款,当银行职员把钱袋装上运钞车保险箱时,运钞车旁突然发生炸药爆炸,造成人死亡人受伤,放在运钞车上的个钱袋共装有人民币余元被歹徒抢走,银行职员便立即打110报警、打120抢救受伤人员。 听取了发案情况介绍后,由刑警支队副队长李某指挥,立即分工划定勘查范围,并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 现场位于*市区路号——市商业银行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该储蓄所长张某(女,32岁)介绍:今天17时50分许,*市商业银行运钞车到*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取款,当银行职员把钱袋共装有人命币216万元被歹徒抢走,银行职员便立即打电话给110报警、打120抢救伤员(发案情况详见现场访问笔录)听取了发案情况后,由刑警支队副支队长李某指挥,立即分工划定侦查范围。 现场位于*市*区*街*号——*市商业银行*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该储蓄所位于一栋九层楼房的一楼,坐西朝东,东临*街,北临*路,南侧有一条东西向的小马路,西侧是居民住宅楼和*家具城。该储蓄所门朝东开,门前有一台阶,在台阶的南、北里两侧各有一个楼梯。运钞车位于北侧楼梯口的人行很到横道上,车头朝东,车尾部距储蓄所外墙2.5米。运钞车为一辆白色解放牌面包车,车牌号为*AR****.车后门为一上翻式车门,门内侧有一个100厘米*50厘米的白色铁,皮门,该门向外开,为改装后的保险箱。勘查时,运钞车处于发动状态,车后门成开启状态,门上的玻璃破碎,该门内侧面上留有爆炸残留物和多处不规则物品撞击形成的孔洞。临场时,保险箱白色铁皮门位于车西侧地面上,门上有大量的爆炸残留物。车尾左侧部和保险箱上白色铁皮门左侧部留有人体组织碎块、爆炸残留物和不规则孔洞。临场时,保险箱白色铁皮门位于车西侧地面上,门上有大量爆炸残留物。车尾左侧部和保险箱上白色铁皮门左侧部留有人体组织碎块、爆炸残留物和不规则的洞孔。车左后侧部有大面积喷溅物痕迹和一些不规则孔洞,车左侧后数第一个车窗的两块玻璃破碎。 被害人元谋(男,岁,市商业银行支行四级,职业,住)的尸体位于运钞车东南侧地面上,据车右前门4米,该实体头东南脚西北呈俯卧位,衣着完整,头部右侧有开放性伤口,投下地面上有面积为的血泊,血泊中有一枚变形的白色塑料管猎枪弹弹托,弹

现场勘验笔录制作注意的问题及制作方法

现场勘验笔录制作注意的问题及制作方法 现场勘验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时所做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施行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其用语要客观,记录应全面。但在实际办案中,由于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记录马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甚至出严重失误。 常见问题 词语主观性较强 有的执法人员未能把握现场勘验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表现在:对物品数量不能做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这是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的一大禁忌;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勘验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以现场勘验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现场勘验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勘验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行为等情况。表现在: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只记录执

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从业人员是否正在从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动物产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票据以配合检查等;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做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等措施; 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勘验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的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量、查账等)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原因,由于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辅佐性项目不完整 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勘验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表现在: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日期,却未能精确到分种;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只写到街道,而未写清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当事人身份填写不完整,不少现场勘验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不填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执法证号码填写不齐,有的只填写记录人员的执法证明号码,而漏填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

笔录及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事项

1、违法行为当事人发案的来龙去脉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 2、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 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旁证人员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无利害关系人对此事了解情况; 5、执法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 6、当事人在执法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7、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照片、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 8、交代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笔录情况。 9、《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 10、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逐页)。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客观实录,不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 12、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具体数量、现场痕迹等等作好记录。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人员情况、工具、检查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物品、痕迹、损毁物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13、抓住重点,讲究技艺。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要注意策略,可以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反抄的方法将这些证据予以固定、提取。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我们烟草执法机关对涉嫌违法当事人或涉嫌违法的卷烟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一种十分规范的法律文书。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时候,不仅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而且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1)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

现场勘查笔录(实例)

现场勘查笔录(实例) 19年月日上午8时35分,我大队值班室接分局刑侦队电称:“植物园小凉亭内发现一人被打伤,被害人已送医院抢救,现场上有许多血。请速派人勘查现场。”当即由封副大队长带领侦查员郑、鲁、金、法医季、陈,痕迹技术员孙,照相技术员徐于8点54分到达现场。相继到达现场的有分局局长吕、副局长余、杨,刑侦队长陈、副教导员林,侦查员朱、陶、林、庄等同志。现场已由派出所方同志和植物园的部分工人同志保护着。首先听取了派出所和植物园同志的情况介绍。然后访问了现场发现人顾(男,18岁,住植物园玉泉大队)和胡(男,18岁,住植物园玉泉大队)。据他俩讲,早上7点50分左右,顾与胡到大队里去分番茄,顾的舅舅告诉说,今早不分。二人就讨个蕃茄,边吃边走。先到植物园三在分类红亭子里坐了10分钟,再往豆科小凉亭走去。先看见了亭旁放着一辆自行车,走进亭内见一个人头东足西仰天躺着,右手搁在头上,左手弯曲伸在旁边,头上都是血,两脚伸在石凳下面,旁边有一本《世界文学》,一张报纸上都是血,一只拎包放在石凳上。胡讲:“人还会动,快去叫人。”二人就往厕所方向跑去,碰到植物园一男一女推车子过来,就把情况告诉了他们。男的报告班长去了,女的跟着去亭子。过了10分钟,来一了辆三轮车把那人抬上去,拉到了医院抢救。派法医去勘查被告人伤势。被告人是一位60多岁身体壮实的老年人,已昏

迷不醒,有生命危险。右侧头部后面有严重的钝器伤(详见法医鉴定)。 当日天晴,气温25~27℃,偏北风3~4级。 现场位于区植物园南面豆科区小凉亭内,西面靠近豆科区;南面临向医院;东西与植物园三班分类区红亭相望;北面是植物园豆科区。小凉亭朝西是一大门,亭两侧长廊可进出都无门。亭子总面积为76平方米。现场血迹在正亭北面的石板地上。一石与正亭长廊相遇,高13厘米,石阶下有一滩浓色血泊,面积为5040厘米。石阶上也有4030厘米血泊,流下石阶与浓色血泊连接在一起。石阶上面血泊旁有一张19年7月17日至9月23日的第20期广播电视节目周报,报上染满血迹。紧靠报旁有一大滩6755厘米的呕吐物(上有嚼碎的月饼和梨子成分)。距呕吐物8厘米处有一小堆 54、5厘米的碎月饼。离月饼30厘米处有呈条状的梨皮,紧靠旁边是一副完整的外圈黄色眼镜,镜脚贴地平放。左侧地面有三条约60厘米长的滑痕,东面一石柱,上沾174厘米的血迹。距石柱110厘米处有一本19年第4期《世界文学》,书面朝上,左边下脚有铅笔写的“石”名字,书长20厘米,宽14厘米,总面数达320页,书中夹着一张半新票额10元的人民币,一半露在外面。离书30厘米发现一个局部波浪形花纹的血足迹。北侧是高40厘米的亭子石凳,上放一只淡灰色人造革旧拎包,高25厘米,双环,有拉链。清查内有:薄膜塑料袋一只(内装红条子毛巾

行政管理机关询问笔录的制作要领

行政管理机关询问笔录的制作要领 (一)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 ⒈询问时,办案人中不得少于二人。办案人员应该熟悉案情,明确询问的目的。 ⒉对当事人应个别询问,一个案件如果有数个当事人,应当及时分别进行询问,并要注意防止他们相互串供。询问中要把握好询问的节奏和主动性,注意抓取证据。 ⒊询问时,应首先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然后查明被询问人的身份等情况,并在笔录的首部填明。向被询问人说明询问的理由、依据和大致内容,告知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然后根据案情逐个问题进行询问。根据情况要适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⒋询问必须客观、全面、不能有偏见,更不能采用诱等手段迫使被询问人按照办案人员事先虚构、设想的事实进行回答,询问中一定要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所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牟利情况,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询问清楚。 ⒌要把握好提问的方式,选择好突破口。要注意对案件知情人、证人所收集的证据的保密,不能将此类证据轻易交当事人对质。 ⒍询问要与其他调查工作相结合,边询问、边调查,互相印证,互相推动,不能仅仅依靠询问的材料定案。询问时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要允许当事人做无违法行为的辩护。 ⒎询问笔录要当场记录,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笔录要字迹清楚,

记载准确又全面。 ⒏笔录制作时要尽可能记录有的原话和询问情况,对于方言土语和含义不清的词句,应用普通话注明,询问不懂中文的当事人要记明有无翻译参加。被询问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回答吞吞吐吐、避重就轻等都要如实记录在案。 ⒐询问完毕,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如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或改正,笔录核对无误后,应签注“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致”。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名、盖章(包括更改、补充处)。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⒑询问时间要记录准确,较复杂案件应同时记录询问开始和结束时间,多次询问的,应记明次数。 (二)询问的类型 按照办案的过程,可以将询问分为初问、重点询问、通问三种类型。 A、初问。 又称第一次询问,即对当事人初次接触的询问。初问时,取证的主要目标是: ⒈搞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逐项填写询问笔录首部。当事人是外地人的必须注明本市暂住地,联络方式、联系电话、手机、传呼机号码,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查验、复制被询问人的居民身份证。是单位违法的,也要搞清违法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被询问人在其中的职务及案件中所处的地位。

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范本]

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范本] 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 一、询问 (一)询问的概念 询问——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依法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受侵害人所作的提问式调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询问笔录——指对上述提问式调查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工作的过程及成果,均以询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 因此,做好询问与制作好询问笔录密不可分。 (二)询问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调查,询问;在询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在询问笔录首页载明我们是某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文字叙述、笔录交被

询问人阅读确认并签名等等。) 2.实事求是的原则。办案人员应当做到全面调查,客观取证,耐心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不应该先入为主带着“框框”去询问。 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询问取得的成果固然重要,但是人的陈述始终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查证属实,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询问得到的结果,与其他收集到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办照通知书、违章提示通知书、单据、帐册等相互验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性处罚依据。 4.严禁诱供的原则。诱供不仅仅会使取得的询问结果无效,还可能会使当事人逃脱或削弱必要的行政处罚,而且会损害执法机关形象。我在办案过程中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这里提出来,让大家引以为戒。我在办理一个无照经营案件中,询问当事人无照经营中取得违法所得时,因当事人是早点、小吃经营户,违法所得不好计算,加上我存在怕麻烦的思想,就在提问时问到,“你经营怎么长时间,个赚了三五百块?”(当然这句话不会记到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为了减轻处罚,当然按照我划出的违法所得的框框回答。我认为这样提问应是犯了诱供的错误,

《现场勘查笔录的实例》-法律文书模板

《现场勘查笔录的实例》 ××植物园豆科区小凉亭行凶抢劫案现场勘查笔录 19××年×月×日上午8时35分,我大队值班室接××分局刑侦队电称:“植物园小凉亭内发现一人被打伤,被害人已送医院抢救,现场上有许多血。请速派人勘查现场。” 当即由封××副大队长带领侦查员郑××、鲁××、金××、法医季××、陈××,痕迹技术员孙××,照相技术员徐××于8点54分到达现场。相继到达现场的有××分局局长吕××、副局长余××、杨×,刑侦队长陈×、副教导员林××,侦查员朱××、陶××、林×、庄××等同志。现场已由××派出所方××同志和植物园的部分工人同志保护着。 首先听取了派出所和植物园同志的情况介绍。然后访问了现场发现人顾××(男,18岁,住植物园玉泉大队)和胡××(男,18岁,住植物园玉泉大队)。据他俩讲,早上7点50分左右,顾与胡到大队里去分番茄,顾的舅舅告诉说,今早不分。二人就讨个蕃茄,边吃边走。先到植物园三在分类红亭子里坐了10分钟,再往豆科小凉亭走去。先看见了亭旁放着一辆自行车,走进亭内见一个人头东足西仰天躺着,右手搁在头上,左手弯曲伸在旁边,头上都是血,两脚伸在石凳下面,旁边有一本《世界文学》,一张报纸上都是血,一只拎包放在石凳上。胡讲:“人还会动,快去叫人。”二人就往厕所方向跑去,碰到植物园一男一女推车子过来,就把情况告诉了他们。男的报告班长去了,女的跟着去亭子。过了10分钟,来一了辆三轮车把那人抬上去,拉到了××医院抢救。 派法医去勘查被告人伤势。被告人是一位60多岁身体壮实的老年人,已昏迷不醒,有生命危险。右侧头部后面有严重的钝器伤(详见法医鉴定)。 当日天晴,气温25~27℃,偏北风3~4级。 现场位于××区××植物园南面豆科区小凉亭内,西面靠近豆科区;南面临向医院;东西与植物园三班分类区红亭相望;北面是植物园豆科区。 小凉亭朝西是一大门,亭两侧长廊可进出都无门。亭子总面积为76 平方米。现场血迹在正亭北面的石板地上。一石与正亭长廊相遇,高13厘米,石阶下有一滩浓色血泊,面积为50×40厘米。石阶上也有40×30厘米血泊,流下石阶与浓色血泊连接在一起。石阶上面血泊旁有一张19××年7月17日至9月23日的第20期广播电视节目周报,报上染满血迹。紧靠报旁有一大滩67×55厘米的呕吐物(上有嚼碎的月饼和梨子成分)。距呕吐物8厘米处有一小堆5×4.5厘米的碎月饼。离月饼30厘米处有呈条状的梨皮,紧靠旁边是一副完整的外圈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范文)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范文) 沈公(刑)勘[2007]108号2007年11月01日07时25分,沈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值班室民警张利民同志接 到沈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侯德峰同志的电话报告:沈阳市皇姑区丽源小区3号楼101号居民住宅内发生一起杀人案,请求派员勘查现场。 接到报警后,沈阳市公安局沙贵君副局长迅速组织刑侦支队的侦查人员和刑事技术 人员驱车赶赴现场,并于07时40分到达现场。现场已由先期到达现场的园路派出所 民警杨中国等同志划定保护的范围、设置警戒带进行警戒加以保护,现场无人员进入。 现场勘查人员临场后,首先了解了现场的初步情况。据报案人黄琴(女,47岁,住沈阳市皇姑区丽源小区3号楼101号居民住宅)介绍:2006年11月06日晚上,黄琴去其妹妹黄健家并留宿。2006年11月01日07日07时20分,黄琴回到自己家中,发现其女儿刘玉娟(21岁,高中文化,沈阳蓝天幼儿教师)及女婿张晓光(23岁,高中文化,沈阳红光皮革厂工人)被杀于屋里,于是拨打“110”报案。 听取了现场情况介绍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立即由侦查人员陈济鹏、郑岩组成 现场访问组,由痕迹人员赵民和张利民、照相人员谭卫平和刘娇、法医关鹏和杜涛等组 成现场勘验检查组,由派出所的民警杨中国等人员组成现场保护组,巡视现场、确定勘 验计划,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同时,邀请沈阳市丽源小区的工作人员李永涛(男, 32岁,住丽源小区6号楼)、社区主任李彪(男,37岁,住丽源小区7号楼)两名人员作为现场勘验检查的见证人。 现场勘验检查于2006年11月01日08时00分开始,至2006年11月01日12时00分结束。 现场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博文街2号丽源小区3号楼101号居民住宅。 天气情况:温度-10℃;相对湿度40%;风向西北,3级;晴。 勘验检查前现场的条件:原始现场。 现场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自然光、碘钨灯光、多波段光源。 现场勘验检查指挥由沈阳市公安局沙贵君副局长担任。 现场勘验检查情况:现场勘验、检查按照由外围到中心的顺序,本着先地面后空间、先静态后动态的程序进行。 丽源小区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博文街2号,该小区向东与工商银行隔博文街(南北向,宽12米)相望,向南与海鲜大排档隔路(东西向,宽2米)相邻,向南18米处有一个“十”字路口;该“十”字路口的东南侧为阳光超市,西南侧为本色酒吧,西北侧为 海鲜大排档,东北侧为萃华金店。丽源小区内西北部为3号居民住宅楼,该座楼为坐西朝东、两层、一个单元,其中第一层南部为101号居民住宅,北部为102号居民住宅。该座楼的101号居民住宅内南部由东向西依次为门厅、厨房、客厅、南卧室,北部由东向西依次为卫生间、北卧室;该住宅内天棚高为250厘米。 门厅南北长433厘米、东西宽98厘米。门厅东墙上距北墙110厘米处有一个房门,宽70厘米、高200厘米,为单扇向东开的塑钢门,呈虚掩状;该房门内侧把手上、距 地面72厘米处有白色纤维附着(经拍照后原物提取,序号为1)。室内地面铺有白色复合地板。门厅的东墙上的塑钢窗,窗台高30厘米,其中南数第一扇塑钢窗为80厘米×130厘米,向北拉开20厘米的缝隙;该窗的南边框西侧面上、距地面140厘米处有25厘米×15厘米范围的纺织品灰尘印痕。该窗外东侧20厘米处的花池中有1枚立体鞋印(拍照后用石膏灌注制模提取,序号为2),鞋尖向西,全长28.5厘米,前掌宽10.5厘米,跟部宽8厘米,鞋印深度为1厘米。 客厅东西长860厘米、南北宽500厘米,东墙上距北墙69厘米处有一个与门厅相通的堂门,为双扇木门,向西敞开着,宽154厘米、高200厘米。客厅地面铺有白色

现场笔录的理解和制作

现场笔录的理解和制作 (庐江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黄朝峰)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在证据种类中增加了“现场笔录”,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也规定了“现场笔录”这一证据种类。但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很少使用现场笔录,相关的理论书籍也鲜有论及,即便论及,也是寥寥数语,所以,对现场笔录进行研究,并在执法实践中注意使用这一证据种类就成为必要。下面笔者就“现场笔录”的相关问题作了浅显的总结,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现场笔录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现场笔录,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案发现场制作的笔录。其有以下几个特征: 1、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的组织。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行政目的而制作,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人民法院等其他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 2、现场笔录的制作时间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过程中或者刚刚结束。现场笔录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其“现场性”、“即时性”。最大的效果是“保真”。从证据的种类来看,应当属于原始证据。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正在发生的过程中,行政人员是没有办法制作现场笔录的。比如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接到报警赶到案发现场,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民警首先要做的是制止违法行为,如果有受伤者,还必须抢救受伤者。对于这种特殊的案件,要求在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制作现场笔录是不可能的,执法人员只能是在违法行为刚刚结束的时候制作现场笔录。 3、现场笔录的制作地点是在案件发生的现场。这与现场笔录制作时间的“现场性”是一致的。 4、制作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有的证据都有“合法性”要求,现场笔录也不例外。违反法定程序制作和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现场笔录的效力将会受到怀疑,甚至被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现场笔录的要素和内容。所以,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必须符合该《证据规定》的要求。 5、现场笔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自己耳闻目睹、检验检查等案件事实的记载。包括听到的、看到的、摸到的、闻到的,或者用仪器检测到的等事实。 二、现场笔录的证明力: 所谓证明力,也就是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大小,或者说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现场笔录制作要点

现场笔录制作规范 一、法律效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现场笔录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5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二、一般格式 1、案由。 使用统一的案由,在调查阶段,案由前加“涉嫌”二字。如“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案”。 2、与调查相关的情况 执法地点:写明调查的具体地点。 执法时间,写明现场笔录制作的起止时间,准确到分。这个时间必需是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时间。 现场人员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按照执法文书的正常要求进行填写。见证人的基本情况一般不填,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不能签字的,需要填写在场的见证人的基本情况,由见证人进行见证。 3、“主要内容”要将现场调查的主要情况准确地记录下来。要记录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问、查等真实情况逐步记载,也可记录被调查人提供的主要情况。现场收集书证,物证,摄影、录像的活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抽样取证、现场鉴定的情况均应在笔录中作交代。一般可以以“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进行检查”为开头。 如记录不太清楚,可当场进行整理,整理后的记录必须无误。 4、调查笔录应经被调查人审阅(如被调查人因文化低等原因不能审阅,应将调查笔录读给他听),允许本人修改和更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特性及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特性及原则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物品、场所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过程的真实写照,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客观真实是《现场检查笔录》第一要务,所以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应注意克服以下三点问题:第一是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二是分析判断的不能记;三是推测性、大概可能性的不能记。 因此,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须把握好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必须记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这就是说,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保证现场检查合法性的首要之事,必须在《现场检查笔录》中首先得到体现。记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时,要注意应当是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其他人员不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活动;(2)《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由当事人填写意见并逐页签名。同时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也必须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拒签或者不能签名的原因;(3)《现场检查笔录》一经有关人员特别是到场的见证人签字就不能改动。如果发现《现场检查笔录》有错误或者遗漏之处,可另行制作更正或者补充材料由有关当事人填写意见或者签名。不能单方面改动《现场检查笔录》,否则,此笔录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2、记实原则。记实性就是要求真实地记录检查的全过程。包括以下三点意思:(1)记录执法人员检查的方法和手段,包括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的证据、邀请见证人等的情况;(2)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在现场,是否在生产经营,是否按要求提供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相关资料,是否提供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许可证照等;(3)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和证据采取的相关措施,如: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作出的对查封、扣押等措施及物品数量的清点过程。 3、准确原则。准确性原则就是要准确地反映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被检查物品的数量、质量等。主要应注意以下四点:(1)要准确记录检查的起止时间;(2)检查的地点要具体、明确,应填写到被检查单位的门牌号。没有门牌号的或者地点比较复杂的要选择

×××合议庭评议笔录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07年12月23日下午15时00分 地点:×××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 合议人:那××,满××,开××, 记录人:宗×× 评议内容:关于原告×××诉被告×××、×××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宣判。 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一、原、被告所争议的10亩地经营权归谁所有。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正当,是否支持。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提供一枚合同书和一枚证据(均是复印件)、一枚收据、一份《×××镇委员会关于调整×××嘎查机动地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台帐、一枚嘎查村主任工作交接书。意在证明,争议的1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原告的事实,二被告的质证意见是以上证据均不属实。 二、提供扎价鉴字(2007)070号鉴定结论书及一枚鉴定费收据。意在证明,争议的10亩玉米地可得利益损失为6048。00元,并花去鉴定费的事实。二被告质证意见,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和鉴定费。 被告×××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提供一枚证据,意在证明,对所争议的10亩中的8亩地也享有经营权,原告的质证意见是这不是所争议8亩地的承包费收据,而是别人承包土地的收据。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提供了一枚证据。意在证明,争议的10亩地中的2亩承包经营权归其所有,并交纳承包费的事实。原告质证意见,这枚交纳承包费的收据,也不是所争议的土地的收据。

本院认为,×××镇×××嘎查委员会于2006年3月10日,该争议的10亩地承包给在先。2007年5月1日,×××嘎查委员会在没有解除与原告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又承包给被告×××、×××,并由村长收取承包费。该承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因此,原告提供的一份×××镇委员会关于调整×××嘎查机动地专题会议纪要和一枚证据、一枚收据相互印证,能证实原告所诉10亩地系其合法取得的承包地,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扎价鉴字(2007)070号鉴定结论书和一枚价格鉴定费专用收据,本院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委托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委托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复核裁定,故对原告提供的确价格鉴定结论书应予认定有效,其提供的关于价格鉴定费的证据系派生的,亦为有效,被告×××、×××各提供的一枚证据能证明已交承包费的事实。但×××嘎查委员会与原告在没有解除承包关系之前又承包给被告×××、×××,并收取承包费的行为,属无效行为。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嘎查委员会于2006年3月10日与原告未签定承包合同书,将该10亩地承包给原告,并由书记收取承包费,2007年5月1日,×××嘎查委员会在没有解除与原告承包关系,又与被告×××、×××未鉴定承包合同,原告种玉米后二被告翻种了绿豆而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停止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并判决二被告赔偿10亩玉米地可得利益损失6048。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用益物权。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依法有独立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排除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涉,本案原告依据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关系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

调查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调查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调查笔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时为了查清案情,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而制作的有关询问、调查情况和内容的书面记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的案件办理始终离不开调查笔录工作,尤其是行政相对人陈述、证人证言,举报人 陈述等都是以调查笔录形式取得并固定的。做好调查笔录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不作为认定案件全部事实的唯一证据。在复议或者诉讼中,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2、进一步挖掘案情,确定下一步调查方案。 3、了解当事人心理,更好地把握行政处罚决定及处理方式。调查笔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是否准确、可靠,与办案质量休戚相关。然而目前执法办案中调查笔录却存在实体和程序两大方面的问题。实体方面是调查笔录的简单粗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或量罚不当、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程序方面是对一些执法的环节或法定程序等不以笔录等形式固定,或虽有笔录但记录不全导致办案程序违法。 一、调查笔录存在的问题 (一)文字水平不高。这与执法调查人员的办案态度、重视程度和工作责任心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错别字; 2、病句。如成份残缺;结构混乱;语序不当;词语搭配不当;表意不明;不合逻辑;重复多余等等; 3、用语不规范。前后不一致,时而口语,时而书面语; 4、标点符号不规范。以小点代替标点符号,一逗到底;该用问号、括号、双引号等其它标点符号之处不用; 5、人称混乱。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未加校对造成你我他不分,引用或表述时,第一人称、第二人称、第三人称不分或混乱; 6、字迹潦草难认。涂改多,卷面不洁。 (二)表达能力欠缺。这与办案人员的文化水平、工作责任心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叙述要素残缺不全。何时、何地、何人、何物、何因、何果、何手段的"七何"要素不全,导致对违法行为或犯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

合议庭评议笔录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评议庭笔录 案由:王肖、王墨故意杀人(未遂)一案 庭议时间:2010年5月10日 庭议地点: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第一庭议事 参加人:审判长周娟、审判员(许燕)、人民陪审员(李文) 记录人:金平 记录如下: 审判长(周娟):现在我们就王肖、王墨故意杀人(未遂)一案进行审判。本案的大致情况大家都清楚,我也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公诉人控告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杀人(未遂)的罪名不能成立,支持被告辩护人主张的故意伤害罪名。其原因在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楚。从公诉人提供的各个证据来看,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与此同时,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较公诉人的证据更有可信度。 审判员(许燕):我认为公诉人指控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正确。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王肖王墨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当王肖拿起石头砸向被害人后试了他有无呼吸,证实他还是有气息的继续向他拳打脚踢,其实这就有力的证明了他主观上有想把已经受伤的被害人杀死的动机;而且王肖明知其子患有急性应激障碍的精神病,他利用其子的患病作案优势来杀害被害人。由以上两点,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主观构成案件,因此我支持公诉人的指控。 人民陪审员(李文):我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名不成立,原因是其证据不足、提供的事实认定不清楚。而被告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王肖王墨父子当时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致人重伤,王肖过于自信当时会有人员救助被害人,而且事后想去医院探看伤者的病情,王墨则处于间歇性精神病的发病期,当时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我判定王肖父子属于故意伤害罪更合情合法。 审判长(周娟):根据刚才的讨论,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被告人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鉴于被告人是初犯且犯罪后积极的筹集医疗费来救助被害人并有自首情节,故对其所犯罪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事实存在,但认定的罪名有误。辩护人认定的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且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建议予以采纳。 审判长:周娟 审判员:许燕 人民陪审员:李文

制作询问笔录的注意事项

制作询问笔录的注意事项 询问笔录是指对调查、询问所得情况的书面记录。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在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制作询问笔录的时候要尽量避免以下问题:(1)避免案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询问调查提纲。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做调查提纲麻烦,摸着石头过河,心中没有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很简单的违法事实,询问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一件小事情多次找当事人也询问不清,没有目的性,孰不知,我们面对的经济违法当事人是十分复杂的,询问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或者得到相反的结果。因此好的调查提纲,能使执法人员对整个案件的调查脉络清楚,其调查提纲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起草,能够使两人在案件调查时做到互相沟通,在询问的时候,不论谁问谁记录,都能够按照同一思路询问、记录。(2)避免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表明身份。具体到执法办案过程中,主要是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必须向相对人表明身份。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忽视了这个程序要求,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从而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和执法的严肃性。(3)避免违法当事人的姓名记述不清楚。例如:在询问笔录字头中写的是“王建清”,而在询问过程中却写成“王健青”。我

认为在询问当事人姓名的时候,应该以当事人的身份证为准,并且当事人签字的时候也应该以其身份证为准,这样做才更加严谨。(4)避免询问笔录目的不强,证明力差。在询问的过程中,由于案前没有做好准备工作,对案情没有充分了解,所以在询问的过程中,不能一针见血的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询问清楚,或者应该追根溯源的情况,却避而不问等等漏洞,造成笔录没有证明力。(5)避免询问笔录相互矛盾,不统一。有的案件需要多次询问违法当事人,了解违法事实和违法商品的数量,所以,执法人员最好在下一次询问时候,仔细阅读当事人上一次的笔录,对进一步核实的违法事实、数字进行统计,作到心中有数。那么,在询问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回答的有出处,也能直接指出来,以便再一次确认,直到询问笔录最后达到统一。现实中有些执法人员由于没有仔细阅读上一次笔录内容,对有些事实、数字模糊,造成了询问笔录之间的矛盾,给案件的查处、结案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现场勘查笔录实例

现场勘查笔录(实例) 19××年×月×日上午8时35分,我大队值班室接××分局刑侦队电称:“植物园小凉亭内发现一人被打伤,被害人已送医院抢救,现场上有许多血。请速派人勘查现场。”当即由封××副大队长带领侦查员郑××、鲁××、金××、法医季××、陈××,痕迹技术员孙××,照相技术员徐××于8点54分到达现场。相继到达现场的有××分局局长吕××、副局长余××、杨×,刑侦队长陈×、副教导员林××,侦查员朱××、陶××、林×、庄××等同志。现场已由××派出所方××同志和植物园的部分工人同志保护着。首先听取了派出所和植物园同志的情况介绍。然后访问了现场发现人顾××(男,18岁,住植物园玉泉大队)和胡××(男,18岁,住植物园玉泉大队)。据他俩讲,早上7点50分左右,顾与胡到大队里去分番茄,顾的舅舅告诉说,今早不分。二人就讨个蕃茄,边吃边走。先到植物园三在分类红亭子里坐了10分钟,再往豆科小凉亭走去。先看见了亭旁放着一辆自行车,走进亭内见一个人头东足西仰天躺着,右手搁在头上,左手弯曲伸在旁边,头上都是血,两脚伸在石凳下面,旁边有一本《世界文学》,一张报纸上都是血,一只拎包放在石凳上。胡讲:“人还会动,快去叫人。”二人就往厕所方向跑去,碰到植物园一男一女推车子过来,就把情况告诉了他们。男的报告班

长去了,女的跟着去亭子。过了10分钟,来一了辆三轮车把那人抬上去,拉到了××医院抢救。派法医去勘查被告人伤势。被告人是一位60多岁身体壮实的老年人,已昏迷不醒,有生命危险。右侧头部后面有严重的钝器伤(详见法医鉴定)。 当日天晴,气温25~27℃,偏北风3~4级。 现场位于××区××植物园南面豆科区小凉亭内,西面靠近豆科区;南面临向医院;东西与植物园三班分类区红亭相望;北面是植物园豆科区。小凉亭朝西是一大门,亭两侧长廊可进出都无门。亭子总面积为76平方米。现场血迹在正亭北面的石板地上。一石与正亭长廊相遇,高13厘米,石阶下有一滩浓色血泊,面积为50×40厘米。石阶上也有40×30厘米血泊,流下石阶与浓色血泊连接在一起。石阶上面血泊旁有一张19××年7月17日至9月23日的第20期广播电视节目周报,报上染满血迹。紧靠报旁有一大滩67×55厘米的呕吐物(上有嚼碎的月饼和梨子成分)。距呕吐物8厘米处有一小堆5×厘米的碎月饼。离月饼30厘米处有呈条状的梨皮,紧靠旁边是一副完整的外圈黄色眼镜,镜脚贴地平放。左侧地面有三条约60厘米长的滑痕,东面一石柱,上沾17×4厘米的血迹。距石柱110厘米处有一本19××年第4期《世界文学》,书面朝上,左边下脚有铅笔写的“石××”名字,书长20厘米,宽14厘米,总面数达320页,书中夹着一张半新票额10元的人民币,一半露在外面。离书30厘米发现一

现场笔录制作 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

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中,依据多种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财物和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即为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一种格式文书。记录的内容是客观事实的反映。 一、现场检查笔录的概念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构成 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三、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

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 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 3、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持营业执照的要说明是否与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 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 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 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8、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 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10、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见证人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名见证。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最后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点(提纲)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其主要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告知情况 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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