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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2月27日,江苏省高院与省妇联共同发布江苏家庭事务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2016年度江苏法院“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以引导公众弘扬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彰显法律公正。

心理疏导春风化雨,消除隔阂重归于好

【案情】

经某(女)与张某(男)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1998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家庭和睦。2015年张某因家庭琐事打骂经某,经某认为张某的家暴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身体健康,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遂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江苏省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殴打经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遂依据经某的申请依法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殴打、谩骂、威胁经某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张某与经某夫妻之间的矛盾源于双方之间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案件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性。承办法官依据该院《少年家事案件心理疏导规则》,邀请专职心理咨询师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心理疏导。通过数次的心理疏导,夫妻双方逐渐意识到导致他们沟通产生误会和矛盾的根源何在,并在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下尝试学会了用全新的沟通交流模式相处。最终,通过心理咨询师的参与,承办法官的调解,夫妻双方重归于好,经某也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经某撤诉后,承办法官通过案后回访了解到张某未再实施家暴行为,双方恢复到平静的生活。

【点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就当事人的诉请直接裁判,而是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邀请了心理咨询师这一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进来,以专业力量辅助离婚案件的审理。从以往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注重感情是否破裂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等问题直接深入到当事人的心理诉求,进一步分析出现婚姻危机的原因,通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情感需求,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目前,全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改革试点要求已经将心理疏导员全部配备到位,借助心理学专业领域人员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和治疗等服务。2016年12月,省法院与东南大学合作共建了全国首个家事审判心理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研究心理学介入家事审判的创新机制,为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供心理诊疗服务。

夫妻之间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案情】

孟某(女)与何某(男)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孟某因患有精神疾病多次住院治疗,2012年12月,孟某又因左乳癌入院治疗。期间,孟某实际支付医药费26352.18元。2015年10月,孟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并按月支付扶养费。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孟某因患重疾致贫,且无法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何某作为孟某的丈夫在具备扶养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扶养义务。遂判决何某给付孟某医疗费23000元,并每月给付孟某扶养费1500元。

【点评】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患难与共。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一方离家不离婚以及一方坚决离婚、不尽扶养义务的纠纷层出不穷,婚内扶养案件也愈来愈多。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

以维系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本案中,作为妻子的孟某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作为丈夫的何某却撒手不管,法院鉴于孟某确实需要扶养,而何某又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判令何某承担医疗费并支付扶养费,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也给那些不尽夫妻扶养义务的人一定的警示。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未直接抚养一方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请求变更抚养权

【案情】

陈某(女)与徐某(男)于2009年协议离婚,约定婚内所育子女徐某某随徐某共同生活。2015年,徐某与何某再婚,因何某脾气火爆,经常对徐某某实施家暴。2016年3月15日,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徐某和何某再次对徐某某实施家暴,陈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收到陈某申请后,立刻前往当地派出所调取出警记录及现场照片,并前往徐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在村委会的配合下向当时在场村民做了调查笔录,随即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送达给徐某、村民委员会及派出所。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认为,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综合予以考虑。陈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徐某及其妻子何某对徐某某有实施家暴的行为,遂判决变更徐某某由陈某抚养。

【点评】

父母离异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已经是一种伤害,家庭暴力的存在更是挥之不去的梦魇。为了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中,陈某作为徐某某的母亲,虽未直接抚养徐某某,但在徐某某遭受家庭暴力时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变更。本案中,基于徐某与何某的家暴行为,法院通过判决变更抚养权,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权可依法变更

【案情】

钱某某(男)与陈某某(女)婚后育有一子钱某。2007年5月2日,钱某某因病去逝,同年10月陈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陈某某离家出走后,钱某一直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2016年5月,钱某的爷爷奶奶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指定二人为钱某的共同监护人。当地村民委员会认为钱某的生母陈某某仍然在世,不宜指定钱某的爷爷奶奶担任共同监护人。2016年8月,钱某的爷爷奶奶诉至法院,要求变更为钱某的共同监护人。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案中,陈某某自2007年10月离家后,未再与钱某有联系,在事实上无法履行有效的监护行为,客观上造成监护不能。钱某作为年仅13岁的未成年人,为其及时地确定明确、有效的监护人对其利益影响重大。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其日常生活、学习顺利的进行和开展,综合考虑钱某与两申请人的关系及两申请人的监护能力,法院依法变更钱某的爷爷奶奶为其共同监护人。

【点评】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

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时,应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综合考量与未成年人的情感联系、健康状态、个人品格、文化程度、经济能力、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等因素,慎重作为决定。本案通过判决形式依法变更监护人,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让未成年人的父母更加珍视其享有的法定监护权,法定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责任与担当。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

【案情】

杨某(男)与费某(女)201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杨甲、杨乙。近年来,费某与杨某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杨某曾于2014年7月2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此费某与杨某开始分居生活,杨甲、杨乙随费某生活,费某无业,杨某月收入5000元。杨甲、杨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给付抚养费。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杨某应自与费某分居开始给付杨甲、杨乙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结合杨某月收入5000元、费某无工作收入,法院酌定杨某自2014年8月起每月给付杨甲、杨乙生活费2000元,并负担其医疗费、教育费的50%。

【点评】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通常不会产生要求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因此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多数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但在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时,则另当别论。此时,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此种情形下,如果不允许未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势必使一些父母借此逃避自己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子女亦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抚养照顾孙辈的(外)祖父母有隔代探望权

【案情】

王某夫妇的女儿王某某婚后生育周某某。在周某某婴幼儿阶段、上幼儿园期间以及王某某患病期间,王某夫妇均参与了对周某某的抚养照顾。2013年4月5日,王某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此后,周某某随其父亲周某与周某父母共同生活。王某夫妇多次要求探望周某某,均被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王某夫妇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其对周某某行使探望权。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将(外)祖父母列入探望权主体范围,但正常的亲属之间的往来,有利于未成年人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行的养成,部分弥补了单亲家庭子女父(母)爱的缺失,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王某夫妇与周某某具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且参与对周某某的抚养照顾,将对女儿的思念寄托在外孙身上,是情理之所在。如果不允许王某夫妇进行适时探望,对已年逾花甲的王某夫妇,无疑是极大的心理伤害,也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故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法律规定之精神、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等方面综合考量,判决王某夫妇每月可探望周某某一次至其十八周岁止,周某给予必要协助。

【点评】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按照中国传统,祖孙之间关系非常亲密,即所谓的“隔代亲”,(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天经地义,而且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家庭伦理,因此应赋予(外)祖父母探望权。另有观点则认为,从立法意义上,探望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是赋予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无权随意对《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做扩张解释。《婚姻法》只是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还有诸多问题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其他近亲属即使有探望未成年人的感情需求,一般也不能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其探望的权利。因此,通常情况下,(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外)孙子女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允许对探望权主体的突破。例如(外)祖父母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人民法院应支持其探望(外)孙子女的诉讼请求。一方面,此种情形下赋予(外)祖父母探望权有利于弥补未成年人情感交流的缺失,维系亲属关系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法律既然要求(外)祖父母在特定情形下对未成年(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如果不赋予其探望权,则不符合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彩礼可酌情返还

【案情】

2013年3月,周某(男)和张某某(女)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6月30日,周某给张某某购买了总金额41294元的金手镯、钻戒等,2014年1月,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在举办结婚仪式前,周某另给付了张某某68000元的彩礼,张某某则购买了电视、洗衣机、冰箱等物品作为陪嫁。后张某某和周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某某曾怀孕流产。2015年7月中旬,周某和张某某发生争吵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68000元的彩礼及41294元的金手镯、钻戒等。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认为,彩礼通常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约一方给予对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大的财物。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考虑到周某与张某某已按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约一年半,有部分彩礼用于筹备婚礼和日常生活,结合张某某举行婚礼时陪嫁的家电等物品在周某处,张某某与周某同居期间曾经怀孕流产等情况,判决张某某返还周某30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定。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彩礼的数额也不断增加,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离婚分割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屋应根据夫妻另一方的贡献给予合理补偿

【案情】

冯某某(女)与张某某(男)系大学同学,双方于2008年10月恋爱,2014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2日生一子张某。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冯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某离婚,由其抚养张某,并由张某某承担坐月子费用及医疗费。另查明,冯某某在2013年10月曾与案外人何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于2013年11月6日登记到冯某某名下,张某某出资58万余元,尚欠贷款36万元,该房屋用于婚后共同居住,目前该房屋含装修价值现值180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冯某某与张某某虽系自主恋爱结婚,但因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婚生子张某由冯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坐月子费用10000元及医疗费3800元,由张某某承担6900元。涉案房屋虽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但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屋,张某某支付了首付款,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则主要由冯某某出资,考虑到婚生子由冯某某抚养,本着照顾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原则,涉案房屋判归冯某某所有,冯某某向张某某给付房屋折价款85万元,尚欠贷款由冯某某承担。

【点评】

对于夫妻双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应如何分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系以冯某某的名义购买,办理按揭贷款,并登记在冯某某名下,但首付款却由张某某支付,虽然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略有不同,但法院的处理结果却秉承了司法解释的精神。首先,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冯某某名下,但鉴于张某某支付了首付款,并参与了夫妻共同还贷,对涉案房屋有贡献,故涉案房屋不能认定为冯某某的个人财产。其次,将涉案房屋判归冯某某所有有其合理性,因为冯某某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获得房屋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形态转化,故将按揭房屋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另一方面,将按揭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因为,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离婚后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也是名正言顺的。最后,鉴于张某某支付了首付款并参与了共同还贷的行为,离婚时应结合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其出资份额、所作贡献,对其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未明确表明出资性质时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案情】

2013年5月10日,陈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处商铺,首付款755000元。2013年5月9日,陈某的父亲陈某某将首付款汇入房地产公司的账户。2015年5月7日,涉案房屋登记为陈某与其妻子胡某某共同共有。近期,陈某与胡某某产生矛盾分居生活。2016年3月1日,陈某就涉案房屋首付款向陈某某出具欠条,载明欠到首付款755000元。2016年4月1日,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某与胡某某归还借款755000元及利息。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为陈某与胡某某购房出资,该出资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陈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涉案房屋登记在陈某与胡某某名下,应视为该款项系对陈某与胡某某的赠与。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应在出资时予以明确表示。本案中,在陈某与胡某某夫妻感情不和且已分居的情况下,陈某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与常理不符,且可能损害胡某某的利益。遂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在子女结婚方面具有浓厚的传统伦理观念,父母在子女婚嫁时出资购房似乎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通常是借贷而非赠与。对此,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是应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意思表示为依据。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即为赠与关系。对于父母出资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一旦父母在出资时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则赠与关系成立生效。即使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也不应得到支持,以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

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的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二是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具体到父母出资情形中,在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将出资为借贷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首先,赠与为单务法律行为,而借贷为双务法律行为,相对于证明借贷关系,赠与关系更难以证明。其次,借贷关系中往往都有借据,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没有必要保留证明赠与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会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再次,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也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关系。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实力,无力独立承担高额的购房费用,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子女的住房问题,希望子女过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有朝一日要回出资,父母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比率要远远低于将出资赠与给子女买房。因此,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相一致。因此,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纷争,我们建议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最好能“先小人后君子”,明确出资的性质,防止自己的财产权益受损。

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养父母有权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案情】

李某某夫妇于1989年6月24日捡拾一名弃婴取名李某。夫妻二人省吃俭用将李某抚养成人,双方以父母子女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共同生活期间,李某与李某某夫妇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李某某夫妇曾于2015年3月24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事实收养关系,未获得法院支持。事后,双方关系仍未缓和,李某离家出走,与李某某夫妇断绝往来。李某某夫妇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事实收养关系,李某迁出二人居住的房屋。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夫妇两次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李某长期未与李某某夫妇联系,法院系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李某未到庭应诉,漠视收养关系的存续,现李某某夫妇解除收养关系的态度坚决,可以认定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涉案房屋系李某某夫妇建设,李某某夫妇要求解除与李某的收养关系,并要求李某迁出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点评】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先哲孟子名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将敬老爱幼提高到了治国安邦的高度,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天下父母们在“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上大都做得无私而近乎完美,把子女养大成人后仍无怨无悔地奉献余热,心甘情愿地被“傍老”、“啃老”,相比之下子女们做得又如何呢?答案是令人遗憾的。在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不少子女和父母对簿公堂,原因是老人得不到最起码的赡养。父母、子女在彼此矛盾冲突和泣血伤痛后终于无奈地诉诸法律。这不能不说是和谐社会大篇章下的不和谐音符。本案中,两位善良的老人将捡拾的弃婴含辛茹苦抚养成人,所谓“亲娘不及养娘大”,但李某的行为丝毫未体现知恩图报之情,仅仅因为家庭琐事与两位老人闹矛盾便下落不明与老人断绝关系,不尽任何赡养义务,我们不禁要问:为何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如此淡漠?老人的白发清泪,两度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无奈与叹息,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来源: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817085710.html, kx2024.html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其给原告出具的《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系不妥。遂判决:一、市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

2016年下半年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计算机类岗位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考题回顾】61.目前绝大多数计算机的结构都是以存储程序和程序控制为基础设计的,提出思想的科学家是( )。 【考题回顾】65.先来先服务的进程调度策略适合于( )。 【考题回顾】66.将十进制数111转换成十六进制数是( )。 【考题回顾】67.超文本可以通过连接、跳转、导航、回溯等操作实现对文本内容进行访问,其组织信息采用 的程序是( )。

【考题回顾】70.矢量绘图软件可以精确地绘制矢量图形,下列不属于矢量绘图软件的是( )。 二、多选题 【考题回顾】72.互联网中主机向进行数据传输的方式有( )。 【考题回顾】73.常见的独立于主机程序的恶意软件有( )。

【考题回顾】74.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语言的特点有( )。 三、简答题 【考题回顾】根据你使用计算机的经验,请简述计算机软件相比硬件所具有的主要特征(答出五个即可。)

四、实务题 【考题回顾】1.某医院为提高服务的效率拟开发一套医院门诊信息管理系统,其中门诊挂号管理子系统主要实现门诊柜台挂号功能;自动分诊管理子系统,将病人分诊到不同科室排队就诊;处方管理子系统是医生根据病情开具药品明细并计价。 (1)请给出“门诊挂号管理子系统”的处理流程。 (2)请为“自动分诊管理子系统”的“自动叫号”模块的实现选择恰当的数据结构,并用高级程序设计语言给出相应的定义,其中挂号信息包括序号(num)、姓名(name)、性别(sex)、年龄(age)、科室(department)、如期(year,month,day)、时间(hour,minute,second)。 (3)请给出“处方管理子系统”中“处方药品价格总计”模块的伪码。假设药品价目表(catalog)包括药品编号(preid)、药品名称(name)、单价(price):处方信息(prescription)包括序号(id)、药品编号(preid)、药品名称(name)数量(quantity)、单价(price)、小计(subtotal)、总价(total)。 【考题回顾】2.某市公交集团公司拟开发一个公交信息管理系统,并收集市民使用公交IC卡乘车的数据。该系统包括用户基本信息、公交车信息、公交线路信息、乘客上车刷卡信息、司机信息等。

2016年度村精准扶贫帮扶工作计划

2016年度村精准扶贫帮扶工作计划 按照XX县委、县政府精准扶贫帮扶计划总体要求,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帮扶计划。 一、基本情况 摆泥村位于兴仁镇政府驻地北部,根据上级要求,现摆泥村由原来的摆泥村、杉堡村、窑货村三个村组成。全村辖摆泥大寨、羊党寨、摆劳、金竹坪、杉木冲、花地、水落洞、窑货大寨、窑货下寨、三边、火烧寨、濑岩、仰天窝13个自然寨,17个村民小组,824户,3372人。其中,享受低保134户456人,五保户2户2人,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农合参合率达98%以上;精准扶贫户218户945人,贫困发生率为26.93%;劳动力人数1652人,其中外出务工458人;摆泥党总支部委员会,下设摆泥、杉堡、窑货三个支部,10个党小组,2个寨管委,有正式党员92人,其中妇女党员11人,预备党员11人。气候属于亚热带季风性温湿气候,年均日照1281.4小时,年均温度14.6—17.2摄氏度,无霜期252-283天,常年降雨量1250mm左右。四季分明、气候温暖、光照充足。海拔700-800米,地势相对平缓,土壤有机质含量高,适宜农、牧、渔业发展。主要居住有苗、汉、水、侗等民族,其中少数民族占80%。村内地势相对平缓,海拔800-850米,土壤有机质含量高,适宜农、牧、渔业发展。森林覆盖率40%以上。2016年人均纯收入2712元。近年来,在上级政府和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按照县委“一村一品”发展战略,结合摆泥村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加大农业产

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以精品水果有中药材种植和黑毛猪、蛋鸡、林下养鸡养殖。现有蓝莓2000亩、金银花250亩、太子参220亩烤烟、220亩、枣子180亩;蛋鸡20000余只,林下养鸡12000余只。建立种植养殖农村合作社2个。 二、致贫原因分析 一是在高坡和半高坡地带,受交通、地理位置和历史发展等因素制约;二是资金紧缺,种植技术缺乏,严重制约产业发展;三是群众思想观念落后,老百姓等、靠、要现象严重。 三、帮扶计划 摆泥村“两委”通过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致贫原因分析,结合召开党支部会议与村民大会、逐户走访村民了解的情况,为尽快解决贫困村、贫困户致富需求,大力发展农户经济和村级集体经济,结合该村村情制定《发展规划》,围绕“十大小康工程”和“五户联保”、“精准扶贫”、“一村一品”等工作重点,制定以下帮扶计划。 1、立足根本,深入开展党的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以“三实三同”为总载体,以村两委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为重点,以转变作风、联系群众为突破口,提高基层干部为民服务水平,提高村干部亲民办事能力。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群众路线教育,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州委十二项规定XX县委十四项规定作为切入点,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 (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一、劳动关系建立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1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否认事实劳动关系,加大了法院查证事实的难度,但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甚至工作成果等多种凭证,依然可以综合进行判断,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能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02 .雇佣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以及因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待岗等情形等四类人员,误以为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导致在诉讼中败诉。 03 .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予签订,从而导致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儒思HR人力资源网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4 .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识错误,一些人员:诸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等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也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05 .一些公司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高管的工作职责,则即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06 .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二、劳动合同履行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7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履行合法公示或者送达,从而导致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合法约束力。

08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为由拒付工资,如果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那么用人单位依然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否则即为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败诉风险。 09 .用人单位违法规避工龄连续计算,例如在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重新安排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干脆“逆向派遣”,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但此种手段被法律所禁止,从而带来败诉隐患。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0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尽管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又主张变更无效的,依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11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加班事实的基础举证责任由劳动者一方负担,但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注意留存、收集证据,导致诉讼中因为证据不足而主张难获支持。 12 .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3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法定义务的情形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在此情形下,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14 .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辞退劳动者解除事实充分、解聘程序合法,导致败诉。 15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未能依法履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导致付出败诉代价,有的是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有的甚至付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代价。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6 .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辞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法院2015年9月21日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典型案例主要是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制度有深刻的认识、对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深入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李永奎诉西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8日,西充县公安局作出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李永奎因与西充县实验驾校存在经济纠纷,于2013年9月28日下午15时30分许,邀约吕宗峻等人进入实验驾校。李永奎关闭实验驾校综合楼电源并将驾校学员从楼中赶出。纠纷中,李永奎等人还多次与他人拉扯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实验驾校的正常秩序。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的违法行为,在听取其陈述及辩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永奎处以治安拘留13日。李永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充县公安局认定李永奎的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其提交的证据,除何德蓉、何春华有相关陈述外,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西充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10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签名经鉴定均不是本人亲笔;同时,有5份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又在另行进行询问活动,这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要求。西充县公安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但对李永奎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不明,其情形属适用法律不当。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西充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作出的治安处罚,在认定事实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如认定李永奎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没有具体的受伤人员姓名及伤情等事实;对证人进行询问取证,没有按要求由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也没有按要求由两名公安干警进行。西充县公安局调查取证活动未依法进行,其法律后果就是收集的证据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治安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正确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方式和手段收集证据,必须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切实纠正主观随意性。 二、李修文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撤销案 【基本案情】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乐山市人社局)根据燕岗建筑公司职工李修文的工伤确认申请,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修文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2012年9月17日,该局又作出乐人社办〔2012〕577号《关于撤销<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撤销了关于李修文受伤情形属于工伤的认定。李修文对此不服,于2013年1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乐山市人社局作出的乐人社办〔2012〕577号决定。乐山市人社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后,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也未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同时,第三人燕岗建筑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与被诉行政决定相关的证据。 【裁判结果】

2016年江苏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专技岗经济和统计部分 (2)

概况: 2016下半年江苏事业单位考试,会计总共12道题,其中包括7道单选,2道多选,1道简答,1道综合分析,1道实务题。基本考点讲义中都有涉及,包括减值准备的转回、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会计要素、审计知识等。经济类岗位(含会计、审计、统计和其他经济岗位):经济学、统计学、审计学和会计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运用相关专业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主要包括四大块:经济学(微观,宏观),统计学,审计学,会计基础知识等部分,建议大家按照考试大纲上的这四部分来复习即可。 63.依据会计准则,某些资产在计提减值准备后,若价值得到恢复则准备金可以转回。下列符合这一规定的资产是()。 A.固定资产 B.无形资产 C.存货 D.长期股权全资 【命中方式】知识点命中 【讲义内容】 (四)存货的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如果原来导致减值的因素已经消失,减值的金额应在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 64.2016年9月,某企业外购一台设备用于扩大再生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金1.7万元。另支付装卸费1000元,保险费500元。假设该设备无需安装,则其入账价值是 A.10万元 万元 万元 【讲义内容】 (二)固定资产的成本

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page] 66.下列属于会计控制中预防性控制措施的是()。 A.总账与明细账的核对 B.月末对库存现金余额进行盘查 C.现金支票的连续编号 D.现金库存薄与实际现金的核实 【讲义内容】

2016村级精准扶贫实施方案

2016村级精准扶贫实施方案 开展帮扶工作,需坚持从本单位、帮扶村、帮扶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市场规律,扬长避短,量力而行。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2016村级精准扶贫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村级精准扶贫实施方案1】为实现我镇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有效实施,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根据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印发〈靖西县开展精准扶贫结对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靖办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一、基本情况王家村位于曲河乡北部,南与青城村接壤,北与桥楼乡、东与花子顶、西与房石理河交界,总面积10平方公里,现有耕地面积1275亩,林地12000亩,本村辖5个小组,户籍人口345人,总户数121户,2014年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500元。人平粮食产量250公斤,主导产业玉米、养殖、外出务工。全村共有贫困户24户,81人。二、致贫原因分析王家村从人均收入指标看,与全乡总体水平相比,差距也是很明显的,处于全镇倒数。基础设施非常薄弱,至目前,尚有村组步道没有完全硬化。无水利设,村卫生医疗设施落后,按照国家贫困标准,全村还有贫困人口81人(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口),贫困人口一直居高不下,其贫困面广,贫困程度之深,

自我发展能力低,返贫率高(贫困发生率31%),返贫的压力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扶贫的压力,要稳定地摆脱贫困,任务十分艰巨。人均耕地面积3.7亩,且大部分为45度以上坡耕地,土层薄,土壤质量差,旱涝不保收,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农民脱贫致富难。传统的“玉米、马林薯+养猪”模式是,本村群众的生活支柱,生产结构非常单一,群众经济收入来源较少,土地抗风险能力低,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往往造成生产受损、生活困难、农民减收、贫困加深,返贫突出。由于交通条件差,造成经济发展缓慢。公路路况差,大量生产生活资料难进入,农产品难运出。加上自然环境恶劣,气候条件差,农业生产仍实行广种薄收,靠天吃饭,致使多数群众生产难发展,贫困状况难以摆脱。由于思想消极保守,主观脱贫意识差,没有危机感,思维观念仍停留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期,懒思考、怕困难、怕担风险,等、靠、要思想严重,加上信息渠道狭隘,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差、机会少,致使农业生产力水平得不到大的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不高,农业生产效益一直在低水平徘徊,没有发展动力,一方水土养活不了一方人。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外出劳动力100人,目前主要是“妇幼、老弱、病残”人口,致使发展家庭经济缺计划、缺技术、缺经营能力,缺乏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即使外出务工的劳动力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外出务工的收入也较低,仅能维持自身的生活,对家庭收入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正当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说明了什么问题?我国公民为什么有状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1)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同时也表明中国已选择了依法治国的道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活动。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行政诉讼?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行政诉讼法。 目的: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典型案例: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近日开庭审理“贵州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停止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须于今年3月31日前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庭审结束后,被告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立即停止新增磷石膏的排放,并立即治理原已存在的磷石膏尾矿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工作。 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要求位于安顺市平坝县境内的贵州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权。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投入使用以来,每年产生20至30万吨的磷石膏废渣,所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至300万吨。但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2007年10月27日,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该企业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对羊昌河水质影响较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红枫湖是贵阳市百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民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堆放的磷石膏废渣通过渗滤对红枫湖上游羊昌河造成重大污染,进而直接影响红枫湖的水质。贵州省人民政府曾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被告限期整改。被告亦不予否认,并表示将

2016年度精准扶贫专题调研报告

2016年度精准扶贫专题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中央对扶贫工作作出重大战略调整,提出建立精准扶贫的工作机制。为适应扶贫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摸清贫困人口底数,了解致贫原因,找准扶贫的有效路径,增强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6月30日—7月13日,县发改局和xx镇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村组户,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扶贫档案、现场交流、入户走访、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了为期14天的精准扶贫工作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状分析 (一)基本情况。 xx镇位于绥江县境东部,属亚热带季风气候,雨热同季,平均气温18摄氏度,镇辖国土面积100.89平方公里,辖箭头社区和xx、和平、黄坪、三渡4个村民委员会,29个自然村、109个村民小组,18个居民小组,全镇有7040户24801人,其中农业户4985户19633人,占79.16%,属典型农业镇。有劳动力12648人。耕地面积24394亩,其中有效灌溉面积7500亩。林地面积5000公顷,其中退耕还林面积XX公顷。XX年,镇内生产总值2.03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543元,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49%。 (二)产业分布。 xx镇辖区内有6家企业,可吸纳劳动力400人,贡献产值4000万元。产业以种养业为主,主要覆盖4个村。有养殖大户46户,其

中养羊18户、养牛9 户、生猪养殖7户、养兔4 户、养鸡 3 户,养鸭2 户、梅花鹿1户、其它2户,有专业合作社10个。种植业以经济林果为主,主要种植李子、核桃,李子种植14060亩,核桃4000 亩,种植大户55户,有专业合作社25个,主要分布在和平村、三渡村、黄坪村。 (三)贫困现状。 根据XX年登记确认,全镇有贫困行政村2个,分别是和平村和黄坪村,特困自然村29个,有贫困户2468户,贫困人口12463人,其中五保人口数115人,低保人口数2794人,少数民族人口数91人,残疾人人口数562人。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50.25%,这些贫困人口,55%以上集中分布在贫困行政村。加快减贫脱困,确保2468贫困户12463贫困人口在2019年如期脱贫,到2020年与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同步实现小康的目标,扶贫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抽样摸底情况分析 xx镇有贫困户2468户12463人,其中建档立卡2051户8854人,按30%的比例要求,应抽查摸底615户。此次抽样摸底从发改局和xx 镇抽调20人组成,分内业组和外业组,内业组主要负责村委和片区的大面座谈交流,并撰写调研报告;外业组主要负责入户填表,汇总分析。通过14天的实地调查,共摸底640户,涉及4个村29个片区2852人。通过选取交通条件较差、贫困面较大、致贫原因复杂的区域开展调查,抽样摸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抽样情况。

2018年北京市十大典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草稿)

2018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一、工作履历造假,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获支持 案情简介:陈某于2017年1月5日入职北京某电子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品牌营销经理,月工资3.3万元,试用期为6个月。入职2个月后,电子公司向陈某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不认可电子公司的解除理由,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电子公司提交了《求职登记表》、《入职承诺书》及一份民事判决书,佐证陈某伪造重要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与其工作履历严重不符。陈某填写的《求职登记表》显示,其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担任某广告传媒公司的市场部经理,月工资为3万元。在《入职承诺书》中,陈某承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情况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电子公司无需任何理由即有权解雇本人。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陈某担任某外地股份公司的经理助理,月工资为4千元,其提出诉求要求该股份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陈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声称其在外地股份公司的工作是兼职,故没有写入工作履历中去,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入职时虚构重要工作履历,所填报的工资收入与实际收入差别巨大,其所表现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与工作履历不符,电子公司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评析:劳动者入职时应当履行如实说明义务。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精准扶贫村级发展规划!!2016年精准扶贫(脱贫资料)适合第一支部书记!!

精准扶贫村级规划 一、基本情况 **村位于**镇西北部,属于扶贫开发二类村,距镇政府所在地**公里,辖**组、**组16个村民小组,共**户**人,少数民族占**%以上,其中党员**名。国土面积**平方公里,耕地总面积为**亩,其中水田**亩,旱地**亩,荒山**公顷,林地**亩,森林覆盖率达**%。全村**个村民小组均通公路,村委会驻地距**高速互通**公里,交通便利,村民小组硬化路通达率达**%。**村有村级小学**所,共有师生**余人。有村级卫生室**个。该村人蓄饮水均是自引井水,引水管道通达率**%以上,但干旱季节饮水较困难。**村是2012年新农村建设点,**组**余户民居已改造亮化。农民收入主要靠种植业、养殖业和外出务工,**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二、贫困状况 **年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户、**人(其中:一般扶贫户**户、**人;民政兜底低保户**户、**人,五保户**户、**人),贫困发生率**%。 三、产业发展现况 该村主要种植玉米、水稻、李子、砂仁、早熟蔬菜等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农户养殖有牛、羊、猪、鸡等家畜、禽,有养殖专业

合作社**个、规模养殖户**户。 1、玉米产业:种植面积1200亩,覆盖农户354户、1508人,其中贫困户109户、467人。年产值约72万元。 2、水稻产业:种植面积150余亩,覆盖农户120户、516人,其中贫困户37户、160人。年产值约22.5万元。 3、李子产业:种植面积4900余亩,盛果期3000亩,覆盖农户560户、2520人,其中贫困农户174户、781人,该产业可带动农户增加年收入约900万元。 4、砂仁产业:种植面积1000余亩,盛产期780亩,覆盖农户350户、1575人,其中贫困户109户、488人,该产业可带动农户增加年收入约468万元。 5、早熟蔬菜产业:种植面积150亩,覆盖农户51户、210人,其中贫困户16户、65人,该产业可带动农户增加年收入约45万元。 6、养牛产业:全村养牛存栏627头,年出栏400头,覆盖农户200户、832人,其中贫困户62户、258人。年产值280万元。 7、养羊产业:全村养羊存栏500余只,年出栏240只,覆盖农户10户、42人,该产业可带动农户增加年收入约28.8万元。 8、养猪产业:全村养猪存栏400余头,年出栏950头,覆盖农户210户、835人,其中贫困户65户、259人。年产值约150万元。

2016上海市十大信用典型案例”

2016年11月16日,2016上海十大信用典型案例评选颁奖活动在陆家嘴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举行。证大财富“个人行为属性信用识别体系助力个人释放信用价值”案例获选“2016上海十大信用典型案例”之“十大守信联合激励案例”,且是获奖单位中唯一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 本年度信用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为主题。广泛征集信用典型案例,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推选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最终评选出“十大守信联合激励案例”、“十大失信联合惩戒案例”和“十大优秀案例报送单位”。 上海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创新发展的先行者,在信用规划、法制建设和信用信息整合等方面敢于创新走在全国前列。他强调了此次评选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主题,“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步步难行”的理念。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项复杂长期的任务,他呼吁大家齐心协力,锲而不舍持续推进,营造更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基于当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现状,信用的价值体现尤为突出。金融的核心是风险控制,而信用体系的完善,不仅有赖于行业监管和信用建设工作,企业也应当不断进行金融服务创新,完善风控管理体系。证大财富基于长期数据积累,研发“个人行为属性”信用识别体系,通过借款人的“消费行为+个人特质”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价值,在业内率先推出网购达人贷、保单贷等产品。相对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物”的价值评估,证大财富运用

“个人行为属性”价值评估的新金融服务模式,形成差异化的信用评估体系,有效地为得不到或不能充分得到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人群提供补充性金融服务,助力个人释放信用价值。5年来,证大财富为全国80多个城市近百万人群提供借款咨询服务,其中有20多万信用优质者凭借其信用价值成功获得金融服务,总额达170亿元。2016年3月25日起,证大财富正式在全国范围内为人民银行征信记录空白的客户提供服务,截止目前借款咨询服务人数近1700位,金额近1.1亿元。 此外,作为首批实现与央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网络金融征信系统直接系统级别对接的企业,证大财富持续深耕征信行业,目前已经携手算话征信、鹏元征信等多个征信机构不断优化信贷风险管理能力,且通过自身的风控经验和数据为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及知名院校提供调研机会和课题研究参考。同时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会员单位,证大财富积极配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以及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方面的工作,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实际行动,发挥表率作用,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精神,营造公平诚信的氛围,助力中国征信体系建设。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1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

江苏事业单位笔试真题及解析完整

2016年上半年江苏事业单位笔试真题解析全球核安全治理应强化国际合作,打造安全命运共同体。 实施一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建立国家实验室——创新发展 内容决定形式 转变政府职责,理清权力边界 交管部门对违章司机进行罚款处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调节 抹去科技局定期举办科普知识讲座 法律无法对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评价 公益诉讼 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对患者采取的一切措施均可免责 国内的各种商品和劳务价格均已明显低于国际市场 汉代青花瓷 社交媒体允许网民已为基础撰写、分享、评价、讨论等 不为所动 维持承载 舒适挥洒 结构游刃有余 可怕可悲可耻 网络民意并不能真正代表社会的民意 语言技巧韵律架构意韵配合 暗物质的发现时人类认识宇宙和认识自我的重要契机 好的作家会避免在作品中直接谈论社会过错 动物的各类疾病造成了全球性影响 现实生活中科学与伪科学往往彼此难以分辨 人们对食物的认识与以往截然不同 26D排序题,很简单 排序题,很简单 排序题,很简单

排序题,很简单 排序题,很简单 作差得质数列选B35 整数部分小数部分分别看,选 根246倍根21620被根2提取自然数列123456得出答案B48 石头石桥 作家作文 金字塔开罗陵墓 支付证明 导航仪音乐(争议选项:汽车广场) 六副图整体成对称图形 封闭空间数23456(7) 既是中心对车图形又是轴对称图形 图形平移题目 图形平移题目 手舞足蹈 中心对称 老龄产业,养护中心心,老年人报名入住 互惠法则。投桃报李 有氧运动。骑行200多公里 蓝天区小雨 丙是冠军 赵某案发时不在案发下场,所以赵某不是凶手 许多成为管理者之后学会了遇事更加冷静 有些无所事事的人即使没有暴饮暴食也很肥胖 猫的眼睛在夜间也睁得很大,但是人们还是很喜欢猫 即使实行电梯定期检修制度,也不能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财政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超20%的为5年 到2014年研发经费年平均增长量为(2014-2010)/4=(13312-7063)/4=

村级精准扶贫脱贫规划

村级精准扶贫脱贫规划 【篇一:村级精准扶贫帮扶工作计划】 xx村2014年精准扶贫帮扶工作计划按照《绍兴镇扶贫开发规划(2011—2015年)》、《绍兴镇2014年精准扶贫帮扶实施方案》 等总体要求,结合xx村实际,紧紧围绕“六个到村到户”,本着“以 人为本、关注民生,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贫困优先、 整体规划、分段实施”的原则,特制定本帮扶计划。 一、基本情况 xx村位于镇驻地北15公里,地处六背山腰,总面积4.9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96亩,其中稻田面积436亩,旱地面积60亩。苗族聚居,村驻地xx寨,海拔910米,属于高山峡谷地貌,山体滑坡较严重。 地质构造古老复杂,有5个自然寨,有5个村民组,207户,922人。主导产业为水稻、养殖和外出务工。2013年xx村农民人均纯收入2350元,2013年全村粮食产量261吨,人均占有粮食283公斤。 今年重新审定后划为二类贫困村。贫困人口419人,贫困户107户。公路通村,有民办小学一所。 二、致贫原因分析 xx村属全省苗系贫困村之一,是黎平县二类贫困村。从人均收入指 标看,与全镇总体水平相比,差距也是很明显的,处于全镇倒数。 基础设施非常薄弱,至目前,尚有村组步道没有完全硬化。农田水 利设施逐年老化,人畜饮水困难率居 高不下,有效灌溉面积逐年降低,村教育、卫生医疗设施落后,按 照国家贫困标准,全还有贫困人口419人(含农村五保供养、最低 生活保障和残疾人口),贫困人口一直居高不下,其贫困面广,贫 困程度深之深,自我发展能力低,返贫率高(贫困发生率31%), 返贫的压力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扶贫的压力,要稳定地摆脱贫困,任 务十分艰巨。耕地面积较少,人均耕地面积仅0.52亩,且大部分为 25度以上坡耕地,土层薄,土壤质量差,旱涝不保收,经济发展后 劲不足,农民脱贫致富难。传统的“水稻、薯+养猪”模式是xx群众 的生活支柱,生产结构非常单一,群众经济收入来源较少,土地抗 风险能力低,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往往造成生产受损、生活困难、 农民减收、贫困加深,返贫突出。由于交通条件差,造成经济发展 缓慢。公路路况差,政府和群众无力养护公路,大量生产生活资料 难进入,农产品难运出。加上自然环境恶劣,气候条件差,农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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