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医疗机构申报条件与提交材料清单

医疗机构申报条件与提交材料清单

医疗机构申报条件与提交材料清单
医疗机构申报条件与提交材料清单

医疗机构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清单

一、申报条件

(一)申办医疗机构

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0.5公里;

(4)总投资诊所不少于5万元,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至申请日止,5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5)年龄: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6)非在职人员。

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

(2)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3)外地户口的人员除具备(2)外,职称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3)在职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2)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2)不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投资资金不到位;

(4)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

(5)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及X光室验收不符合要求;

(6)消毒供应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二、需提交材料清单

(一)申请设置门诊部、医院需提交材料: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核表;

4、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另附,单独装订成册);

5、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填写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等。(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可在市卫生局网站上下载)。

6、申办单位的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等。

7、选址报告

8、门诊部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医院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12、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自然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股份制医院提交组织章程。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发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数(牙椅数)、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占地和建筑面积、业务用房面积。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入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等(提供银行存款或资产评估证明)。

注: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省去(2)、(3)、(4)、(7)项内容。

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提供医院选址方位图;

(4)筹建医疗机构场地的土地产权或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等。

(5)、拟设医疗机构业务用房或用地是否符合医疗、卫生要求。提供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和立体效果图。

(二)、申请设置诊所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核表;

4、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填写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等。(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可在市卫生局网站上下载)。

5、资信证明

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6、筹建医疗机构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等。

7、选址方位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8、执业医护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

每个人要填写医护人员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等。(医护人员基本情况表可在市卫生局网站上下载)。

9、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

(三)、申请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需提交材料

填写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申请书(可在市卫生局网站下载,网址)。根据申请书内容提供以下附件:

1、申办单位的基本资料

事业单位:提供政府批文、机构登记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等。

2、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资料

包括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任命文件等。

3、在编医护人员情况

包括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或调令等。

4、聘用医护人员情况

包括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

5、资信证明

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6、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7、企事业单位关于成立内部医疗机构的文件。

(四)、门诊部、医院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筹建情况自查报告;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5、机构用地、用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布局平面图;

7、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8、人员名单和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医护技人员花名单,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民营医院还需提供非在职证明,企事业单位医院还需提供的在编人员提供在编证明,聘用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书和非在职证明。(主要负责人和医护技人员基本情况表可在市卫生局网站下载)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0、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11、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验收情况

12、医用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

13、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

14、市区内门诊部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的初步评审意见,各县市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的初步评审意见。

15、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协议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五)、诊所和企事业医务室(卫生所)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2、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4、医疗用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科室布局平面图;

6、人员名单和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企事业内部医务室);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医护技人员花名单,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诊所提供非在职证明,企事业内部医务室还需提供的在编人员提供在编证明,聘用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书和非在职证明。(主要负责人和医护技人员基本情况表可在市卫生局网站下载)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9、医用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

10、所在区卫生局的初步评审意见,

(六)医疗机构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诊所变更为门诊部

除提交变更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以外,还需提交申请设置门诊部和医院所需全部材料。经批准筹建完成后申请执业登记。

(二)门诊部变更为医院

除提交变更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以外,还需提交申请设置医院所需全部材料。经批准筹建完成后申请执业登记。

(三)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关于变更诊疗科目的申请;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新增诊疗科目的房屋和设备情况

5、新增诊疗科目增加医务人员资格证明材料(要求同执业登记)

7、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四)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关于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申请(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个体诊所需提交原负责人和新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变更协议书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要求同执业登记。

6、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五)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的申请(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复印件;

4、拟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5、县(市)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6、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六)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变更地址的申请(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复印件;

4、选址报告(包括选址方位图和建筑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5、新地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

6、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七)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含企业医院剥离)

改制前必须事先取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改制过程中接受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改制完成后卫生行政部门对执业事项进行重新核定。除需提交变更事项所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改制的文件、相关协议和章程等;涉及转制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

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七)、医疗机构审验需提供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校验年度内的执业情况总结;

4、校验年度内的评审结论;

5、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注:所有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须符合以下要求:

(1)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纸张:A4纸;填写内容须电脑打印;装订顺序:封面→目录→申报材料→其它。

(2)资格证明证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均为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本人签字或单位盖章;资信证明、非在职证明等须提交原件。

医疗机构申报需提交材料清单要点

医疗机构申报需提交材料清单 (一)申请设置民营、个体诊所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 2、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附表2)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3) 4、主要负责人及各卫技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包括身份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注册护士证等复印件;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4);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 7、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 8、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或存款复印件); 9、法人年龄在40岁以下需提交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 10、申请设置企事业内部诊所还需提供企事业单位关于成立内部医疗机构的申请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 1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证明。

(二)门诊部、医院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 2、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附表2)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3)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机构用地、用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布局平面图; 7、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4); 8、人员名单和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主要负责人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医护技人员花名单,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护士证等,民营医院还需提供非在职证明。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0、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11、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验收情况 12、医用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 13、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及表格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的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承诺书》,属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一)住所(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

(二)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其中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南京军区南昌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证明》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三)住所(经营场所)在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经济功能区内,只提交园区管委会、基地管理机构等依法出具的载明住所权属主体、使用关系、具体地址等的证明。 (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经营场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者所在地县政府及派出机关、城市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的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出具的证明。 房地产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派出机关、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出具的证明,应当载明住所权属主体、具体地址等。 (五)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医疗机构申办条件和提交资料清单

医疗机构申办条件和提交资料清单 一、申报条件 (一)申办医疗机构 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0.5公里; (4)总投资诊所不少于5万元,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至申请日止,5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5)年龄: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6)非在职人员。 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 (2)在医疗机构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3)外地户口的人员除具备(2)外,职称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3)在职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2)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2)不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投资资金不到位; (4)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 (5)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及X光室验收不符合要求; (6)消毒供应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二、医疗机构提交材料清单 (一)申请诊所企事业医务室(卫生所)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第一步:申请设置诊所企事业医务室(卫生所)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有独资公司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全体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 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8】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9】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0】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8】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9】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医疗机构申报需提交材料清单

医疗机构申报需提交材料清单(一)申请设置民营、个体诊所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 2、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附表2)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3) 4、主要负责人及各卫技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包括身份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注册护士证等复印件;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4);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 7、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 8、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或存款复印件); 9、法人年龄在40岁以下需提交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 10、申请设置企事业内部诊所还需提供企事业单位关于成立内部医疗机构的申请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 1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证明。 (二)门诊部、医院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 2、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附表2)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3)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机构用地、用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布局平面图; 7、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4); 8、人员名单和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主要负责人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医护技人员花名单,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护士证等,民营医院还需提供非在职证明。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0、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11、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验收情况 12、医用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 13、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

新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 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交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医疗机构单位类型清单

医疗机构单位类型清单

单位类型清单 A 医院 A1 A100 综合医院 A2 中医医院 A210 中医(综合)医院 A220 中医专科医院 A221 肛肠医院 A222 骨伤医院包括正骨医院 A223 针灸医院 A224 按摩医院 A229 其他中医专科医院 A3 A300 中西医结合医院 A4 民族医院 A411 蒙医院 A412 藏医院 A413 维医院 A414 傣医院 A419 其他民族医院 A5 专科医院不含中医专科医院 A511 口腔医院包括牙科医院

A7 护理院(站) A710 护理院 A720 护理站 B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B1 B10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B2 B200 社区卫生服务站 C 卫生院 C1 C100 街道卫生院 C2 乡镇卫生院 C210 中心卫生院 C220 乡卫生院 D 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包括卫生所(室) D1 门诊部 D110 综合门诊部 D120 中医门诊部 D121 中医(综合)门诊部 D122 中医专科门诊部 D130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D140 民族医门诊部 D150 专科门诊部不含中医专科门诊部 D151 普通专科门诊部

D152 口腔门诊部 D153 眼科门诊部 D154 医疗美容门诊部 D155 精神卫生门诊部 D159 其他专科门诊部D2 诊所 D211 普通诊所 D212 中医诊所 D213 中西医结合诊所 D214 民族医诊所 D215 口腔诊所 D216 医疗美容诊所 D217 精神卫生诊所 D229 其他诊所 D3 D300 卫生所(室) D4 D400 医务室 D5 D500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D6 D600 村卫生室 E 急救中心(站) E1 E100 急救中心 E2 E200 急救中心站 E3 E300 急救站

(工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领取)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 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议(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还应当提交售房方出具的场地是否交付使用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公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为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申办民营医疗机构相关材料清单

×××在北碚区申办民营医院机构的申请 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局: 我×××是一所拥有(基本情况………)医疗机构,我×××拟在北碚区×××建立一所床位在?张的民营医院(或门诊),为北碚区广大人民群众实施医疗救治,为人民群众的身休健康服好务……。我单位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向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局提出申办一所民营医院的申请,望贵局给予许可及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申请 ××××××××× 年月日

×××在北碚区申办民营医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局: 现将我单位在北碚区申办民营医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汇报如下: 一、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籍贯:××,年龄:××岁,学历:××,身份证:×××…。 二、设置医院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北碚天生街道××),该区域人口数约2-4万人(常驻人口2万余人),该区域有繁荣的商业网点、农贸市场、学校和密集的居民区。 三、该区域人口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该地区人口稠密,交通较拥挤,常驻人群中有各年龄段的人群,流动人群主要学生(西南大学的学生居多),常驻人群中部分有中老年人、下岗失业及农转非的人群。人群患病情况为常见病和多发病,无重大传染病,广大群众需求建一所方便就医的医院。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当地原西南农业大学医院只对内服务,还有一所个体诊所只能处理小伤小病,天生桥地区与无一定规模的医院,距大型医院较远(乘坐车辆到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和北碚区中医院等较大规模超过10分钟以上,步行超过30分钟以上),不便于及时抢救危急重症患者。

五、拟建医院名称、选址、功能及任务、服务半径: 名称:×××;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号(原××大楼);医院功能及任务:医疗服务;服务半径:天生桥地区为中心方圆约5公里。 六、服务方式:门诊、住院,24小时应诊,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儿科、妇科、眼耳鼻咽喉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床位30-50张。 七、组织结构:医院实行法人、科主任二级管理,人员:配备各科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30-50名,配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医技人员10名,管理及后勤保障10名。 八、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毫安的X光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监护仪、万能手术床、无影灯、洗胃机、离心机、电冰箱、恒温培养箱、显微镜、高压灭菌设备、必要的手术器械等相应的医疗设备设施。 九、建立后的医院与北碚区各级建立合作友好关系,重大疾病转送二级以上医院。 十、建立后的医院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按照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区环保部门要求进行重新改建并达到排放标准。 十一、医院内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均按照有关

珠海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公司章程(原件1份)。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章;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1)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其他组织提交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秘书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自然人秘书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秘书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任职文件是指依据《公司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监事会决议(监事签署)、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或职工代表签署)或其他决定(决定方签署)。任职文件中应包含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决定方等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1 / 2 同时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如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7、属于国务院决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当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原件1份);其他行业设立登记时如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应提交验资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流程图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流程图

附件A: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自然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验资报告; 6、股东会决议(设董事会的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7、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8、经理的任职文件; 9、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文件; 1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11、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见附件A1。 注:以上凡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股东加盖印章(自然人签字)并署名与原件一致。 附件A1: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出资人盖章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4、出资人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证明;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董事长的任职文件; 8、出资人出具的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9、经理的任职文件; 1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1、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 1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以上凡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名与原件一致。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申请表格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申请表格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 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 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是商品房的可提交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 证复印件,是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类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可提交 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可只提交盖上述单位行政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以上也可提交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租赁部队房地产的,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市政府发文后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11、2015年9月10日起,对全市新办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统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 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

医疗机构卫生机构组织代码

医疗机构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 ) 医疗付费方式:□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健康卡号: 第 次住院 病案号: 姓名 性别 □ 1.男 2.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Y/M/D) 国籍 民族 新生儿出生体重 克 新生儿入院体重 克 出生地 省 市 县(区) 籍贯 省(区.市) 市 身份证号 职业 婚姻 □ 1.未婚 2.已婚 3.丧偶4.离婚 9.其他 现住址 省 市 县(区) 电话 邮编 户口地址 省 市 县(区) 邮编 工作单位及地址 单位电话 邮编 联系人姓名 关系 地址 电话 入院途径 □ 1.急诊 2.门诊 3.其他医疗机构转入 9.其他 入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入院科别 病房 转科1. 年 月 日 时转 科 2. 年 月 日 时转 科 3. 年 月 日 时转 科 出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出院科别 病房 实际住院 天 门(急)诊诊断 疾病编码 门(急)诊医生 出院诊断 疾病编码 入院病情 有 临床 未确定 情况 不明 无 主要诊断: 其他诊断: 病例分型□ A 一般 B 急 C 疑难 D 危重 临床路径病例□ 1.是 2.否 抢救 次 成功 次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疾病编码 病理诊断: 病理号 疾病编码 药物过敏 □1.无 2.有,过敏药物: 死亡患者尸检 □ 1.是 2.否 血型 □ 1.A 2.B 3.○ 4.AB 5.不详 6.未查 Rh □ 1.阴 2.阳 3.不详 4.未查 科主任 主任(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住院医师 责任护士 进修医师 实习医师 编码员 病案质量 □ 1.甲2.乙3.丙 质控医师 质控护士 质控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登记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材料规范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屋提交房屋产权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房房屋产权复 印件 未取得房产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 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 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提交宾馆、饭店营 业执照复印件;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 赁复印件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住房行时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 挺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 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 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6、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7、前置许可

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加盖公章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 范 1、公司法人签署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3、股东签署的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屋提交房屋产权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房房屋产权复 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产管理 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 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提交宾馆、饭店营

医疗机构单位类型清单

单位类型清单 A 医院 A1 A100 综合医院 A2 中医医院 A210 中医(综合)医院 A220 中医专科医院 A221 肛肠医院 A222 骨伤医院包括正骨医院 A223 针灸医院 A224 按摩医院 A229 其他中医专科医院 A3 A300 中西医结合医院 A4 民族医院 A411 蒙医院 A412 藏医院 A413 维医院 A414 傣医院 A419 其他民族医院 A5 专科医院不含中医专科医院 A511 口腔医院包括牙科医院 A512 眼科医院 A513 耳鼻喉科医院包括五官科医院 A514 肿瘤医院 A515 心血管病医院 A516 胸科医院 A517 血液病医院 A518 妇产(科)医院包括妇婴(儿)医院 A519 儿童医院 A520 精神病医院包括20 张床位以上 的精神卫生中心 A521 传染病医院 A522 皮肤病医院包括性病医院 A523 结核病医院 A524 麻风病医院 A525 职业病医院 A526 骨科医院 A527 康复医院 A528 整形外科医院包括整容医院 A529 美容医院 A539 其他专科医院

A6 A600 疗养院不包括休养所 A7 护理院(站) A710 护理院 A720 护理站 B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B1 B10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B2 B200 社区卫生服务站 C 卫生院 C1 C100 街道卫生院 C2 乡镇卫生院 C210 中心卫生院 C220 乡卫生院 D 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包括卫生所(室) D1 门诊部 D110 综合门诊部 D120 中医门诊部 D121 中医(综合)门诊部 D122 中医专科门诊部 D130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D140 民族医门诊部 D150 专科门诊部不含中医专科门诊部 D151 普通专科门诊部 D152 口腔门诊部 D153 眼科门诊部 D154 医疗美容门诊部 D155 精神卫生门诊部 D159 其他专科门诊部 D2 诊所 D211 普通诊所 D212 中医诊所 D213 中西医结合诊所 D214 民族医诊所 D215 口腔诊所 D216 医疗美容诊所 D217 精神卫生诊所 D229 其他诊所 D3 D300 卫生所(室) D4 D400 医务室 D5 D500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D6 D600 村卫生室 E 急救中心(站)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