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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规程》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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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规程》

各事业部、专业公司,各成员单位,各职称系列工作办公室: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治理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所属的各层级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人事关系隶属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依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贯彻科学客观、公平公平和公布透亮的原则,加强有效监督,并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据事业、企业单位的不同性质与特点实行依法、分类治理;对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实行分类指导;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治理。

(一)集团公司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

(二)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人力资源部,统筹治理集团公司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三)各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构负责治理本系统、机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四)各基层单位负责治理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各级人事(人力资源)部门是综合治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职能部门,须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依照所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所属系列规定的条件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未被聘任时,在对外学术交流和国际交往中能够使用其名称,但在内部填写有关登记表时须注明资格二字。

第八条集团公司鼓舞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进展,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组织的专业资格或职业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多种专业资格或职业资格(执业资格)。

第九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限于在在职人员中进行,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申报差不多条件

第十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第十一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须严格坚持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中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差不多任职条件;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和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奉献突出的,可依照破格条件参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依据以下条件:

(一)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二)集团公司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三)国家和各行业、系列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

(四)集团公司各职称系列和各单位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或相近专业的学历要求,并在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工作满一定的年限。

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样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可通过同意连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学历。

第十四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刻,从人事部门审核认定之日算起;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初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用人单位聘任职务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教育学历后,能够该学历作为申报考评的学历,在满足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的基础上(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运算)参评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对教育部认可学历院校毕业生和博士后流淌站出站人员,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认定或参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体规定为:

(一)中专、大专毕业,见习(试用)一年期满,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大专毕业,见习(试用)一年期满,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参评“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见习(试用)一年期满,可认定“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硕士学位获得者,见习(试用)期满,可认定“助师”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博士学位获得者,见习(试用)期满,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参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博士后流淌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可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除对教育部认可学历院校毕业生、博士后流淌站出站人员初次认定以及国家组织统一资格考试且以考代评的情形外,未经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评审和具有相应权限人事部门审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跨系列调整或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的,转评任职资格应具备国家规定相近专业的学历,在此情形下,其同级不履职年限可连续运算。

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可申报转评同级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且连续运算的履职年限超过正常晋升资历年限一年以上,可直截了当申报转评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变更后,可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节破格条件

第十九条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分不突破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和越级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

评的人员,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取得以下业绩的,可破格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无等级、排名要求)的,能够破格参评高级(含正、副高级,下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三项,亦可举荐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 获得国防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获得集团公司或其他省部级科技特、一、二等奖的;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一、二等奖的;获得国家级治理创新类一、二、三等奖的;获得省部级治理创新类一、二等奖的(以上奖项无排名要求)。

2. 主持或参加省部级(含集团公司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或经国家、省部级鉴定的新产品,或在国内外有重大阻碍技术攻关课题等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并因此获得省部或其所属厅局颁发奖项的;

3.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的要紧发明人;获得两项有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要紧设计人;

4. 正式出版过本专业的专著、译著或者正式公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5. 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刊物上,或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三篇及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6.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或在国防科技工业三线困难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2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两项,可举荐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项、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奖项、治理创新奖项奖励的,或地(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2.直截了当主持或参加过大、中型项目的科研、技术、业务工作或经司(局)级部门以上部门鉴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的发明人;获得一项有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要紧设计人;

4. 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刊物上,或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一篇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5.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在国防科技工业三线困难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以下业绩的人员,可在原任职年限的基础上提早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满足一项可提早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同一课题项目获多项奖项的按一项运算):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获奖者(无等级、排名要求);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特等奖的获奖者(无排名要求)。

(二)获得国防或其他省部级(含集团公司级)科技一、二等奖(依次排名前5、前3)的获奖者。

(三)获得国家级治理创新一、二等奖(依次排名前8、前5)的获奖者或获得省部级(含集团公司级)治理创新一、二等奖(依次排名前5、前3)的获奖者。

(六)主持国家或集团公司重点科研、工程设计、生产制造和

军工科研生产等项目,解决了关键性理论、技术、治理咨询题,或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和新能源的研究开发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业绩成果经集团公司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截了当申报参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5的获奖者。

(二)进入国家“千人打算”、“青年拔尖人才”打算人选的人员。

(三)集团公司在重大工程、科研项目领域重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首席专家、科技带头人。

第三节外语水平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除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免试或降分的,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相应等级的全国职称外语通用标准分数线以上的成绩;申报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须取得第二外语的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相应等级考试通用标准分数线以上的成绩。

第二十四条参加社会化考试或评审,取得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免试或降分的,在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前,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相应等级考试通用标准分数线以上的成绩。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1999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2000年及以后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

考试B、C级合格证书和2004年及以后达到国家相应等级的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外语成绩单,在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长期有效。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能够免于参加相应的职称外语考试:(一)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古籍或非科技档案整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但须考取医古文或古汉语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三)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四)在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院校取得本科学历或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院校或研究院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五)作为访咨询学者在国(境)外学习工作一年以上的(须出具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六)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七)任现职以来有正式发表的译著或由本单位作为保留用的翻译资料达到5万汉字以上的。

(八)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中(I)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高(A)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

(九)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科技骨干英语培训班”或“英语水平考试(EPT)”,经集团公司认定取得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在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于参加相应的

职称外语考试。

(十)在国防科技工业三线困难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作满2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关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参加工作满2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要求可在当地合格线的基础上降低10分;关于在国防科技工业三线困难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要求可在当地合格线的基础上降低10分。

第二十八条除上述规定所涉及的降分和免试情形外,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语的合格标准和降分免试条件严格执行单位所在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全国运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成绩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必备资格条件,有关考试条件和合格标准严格执行单位所在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对从事野外地质、矿山等困难工作或单位正在进行关闭破产不具备运算机工作条件的人员,由相关事业部出具相关证明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免于运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

第五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凡国家在全国范畴内实行统一考试认定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要坚持考评相结合原则,须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二条参加经济、会计、翻译、卫生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相应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如需参加其他级不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作为附加条件,相关系列职称工作办公室可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报工程科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原则上须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至少一篇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其中,科研事业单位以及工程设计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原则上须在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至少两篇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在国防科技工业三线困难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工程科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有关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构可依据本专业板块(机构)实际情形对发表论文的要求适当放宽。

第三十四条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发表论文的最低要求可依照本职称系列自身特点,由相应职称系列治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每年评出的“国防科技报告(GF报告)优秀报告”可视作在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对待。

第三章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依照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需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分不设高、中、初三级。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三十七条评委会成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全力支持评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应由评委会工作办公室承担。评委会工作办公室原则上设在组建单位(部门)或授权组建治理单位(部门)的人事部门,对上级人事部门和集团公司职称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委会工作办公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固;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刻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三十九条评委会的组建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行统一治理;

(二)评委会组建实行统筹兼顾,合理授权;

(三)评委会组建层级与评审权限相统一;

(四)爱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具有足够数量的符合评委会成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范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

(三)组建单位(部门)有能力实施对评委会的组织治理工作;

(四)授权组建的高级评委会,须有一定数量的异地(或其他单位)的评委会成员。

(一)工程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评委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由相关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构负责组建;初级评委会由各专业板块(机构)基层单位组建。

(二)其他系列,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建专业评委会,授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治理,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评委会组建授权与备案权限为:副高级评委会可由人力资源部授权有条件的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构组建(具体详见附件1),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备案;中级评委会可由

各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构授权其所属成员单位组建,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初级评委会须报各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构备案。

(一)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委会成员一样许多于38人,执行委员许多于25人;按行业或相近专业合并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委会成员一样许多于30人,执行委员许多于20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委会成员许多于25人,执行委员许多于17人。

(二)中级评委会成员许多于20人,执行委员许多于14人。

(三)初级评委会成员许多于15人,执行委员许多于10人。

第二节评委会成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

(二)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是本单位或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技术骨干;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四)组织纪律性强;

(五)躯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在职在岗。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参加评委会。

(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样十五年以上(含就读研究生时刻),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三)有丰富的实践体会,全面把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解决重大、疑难技术咨询题的经历;

(四)政策观念强,能认真履行职责,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刻和精力。

(一)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本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下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正高级任职资格的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50岁以下专业技术骨干原则上要占评委执行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中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依照实际需要,可吸取适量(应少于三分之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参加。

(三)初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节评委会的任务与工作程序

第五十条各评委会按规定评审相应系列、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一层级的评委会能够评审同系列、同专业低一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十一条评审会议期间,执行委员须认真、认真地批阅评审材料,充分发表意见,依照考试、考核、评议和量化赋分等情形,对评审对象进行综合评判,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十二条评审会议终止以后,凡经评委会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一律不得再重新召开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委会评审。

第五十三条各评委会工作办公室应制订出评委会工作守则以及考评的具体方法和工作程序,经相应组建单位(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各评委会向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建单位(部门)负责,不受理下级单位或个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依照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能够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申报本专业(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初步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是评委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是最终评审结果。

第五十六条专业(学科)评议组一样由3至7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由评委会的执行委员兼任;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必须从评委会成员中遴选,由评委会组建单位(部门)会同工作办公室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七条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议表决方法,由该评委会依照实际情形研究确定。

第五节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隐秘,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形;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查询;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评委本人应予以回避。

对确有专门情形不能出席评审会或评审会期间需中途离开的评委会执行委员,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及时报告组建单位(部门),由组建单位(部门)统筹考虑或补充调整;对连续显现不能出席或中途离开评审会议情形的执行委员,可取消其评委会成员资格。

第五十九条评委会组建单位(部门)及其评委会工作办公室不得对外公布参加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名单;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会,遵守评审会组织纪律,保守评审隐秘,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形;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查询。

(一)对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视情节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对承担该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的托付。

(二)对拥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组建权限的单位(部门),在考评工作中任意放宽条件、标准、扩大范畴的,一经发觉,取消其组建评委会权限,停止所组建评委会的工作,对已评审的任职资格宣布无效。

(三)对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组成员,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四)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质量巡查督导制度,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照需要选派专人参与评审组织工作并进行督导巡查。

(一)单位人事部门公布申报评议方案(评审方法、评审条件、评审名额等);

(二)用人单位(部门)公布申报人员的年度、任期考核情形,并在一定范畴内公布进行民主评议后,公布评议结果;

(三)用人单位(部门)组织整理填报有关评审材料,被举荐者提供有关证件;

(四)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形,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

报材料、业绩情形表、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六)上级人事部门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一)申报评审工程科研系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基层单位由其所属二级单位或业务部门呈报;

(二)申报评审工程科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各基层单位呈报;

(三)申报评审工程科研系列正高级以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集团公司各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构呈报。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2)原件一式2份;破格参加评审的须提供经上级职称工作机构审批同意的《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举荐表》(附件3)原件1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要紧业绩情形表》(附件4)原件1份;

(三)《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情形登记表》(附件5)复印件1份,须有基层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

(四)现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含国家统考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或证明复印件1份,须有基层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

(五)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或成绩单原件,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语要求参照单位所在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的,需提供所在省市有关规定文件;符合职称外语考试降分、免试条件的,须提供经上级职称工作机构审批同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降分、免试审批表》(附件6)原件1份;

(六)全国(或地点)职称运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以及所在省市有关规定文件;符合运算机考试减少模块、免试

条件的,须提供经上级职称工作机构审批同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运算机减少模块、免试审批表》(附件7)原件1份;

(七)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1份;

(八)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论文、论著或专题报告1份;

(九)发表论文与有关获奖成果证书的复印件(论文须同时附发表期刊首页及名目页复印件),须有基层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

(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人员一览表》(附件8)原件1份,排名顺序为呈报单位(部门)对申报人举荐的优先顺序;

(十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举荐名额分配讲明;

(十二)公示和答辩开展情形讲明1份;

(十三)申报材料名目1份。

转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还须呈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呈报表》(附件9)原件一式2份,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1份,且须有基层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形等证明材料。

上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的报批权限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申报工程科研系列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相关事业部、专业公司以及支撑服务机构职称工作办公室审批;申报其他系列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各相关系列职称工作办公室审批。

为表达客观公平,答辩内容应围绕参评人从事的专业工作及其成果提出咨询题;深度应与参评人拟晋升的职务档次相适应;答辩时刻一样许多于三十分钟。

第五章评审及认定

第七十条评审工作的差不多程序:

(一)评审前预备工作。评委会工作办公室受理评审材料并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前的有关预备工作。

(二)召开预备会议。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各专业(学科)评议组组长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评审方法,研究分工和时刻安排。

(三)批阅申报材料。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委会执行委员分组批阅评审材料,把握评审对象的情形,了解评审对象的成果,按规定进行量化赋分,集体讨论研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四)评委会评议评判。评委会在听取人事部门意见和专业(学科)评议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

(五)无记名投票表决。评委会全体执行委员按规定程序审议,进行综合评判,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七十一条集团公司正高级(含所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举荐名额,由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构书面函达,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高于正式提交评审会人数的85%;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高于正式提交评审会人数的75%;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率,除国家组织统一资格考试且以考代评的情形,原则上不高于正式提交评审会人数的85%;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原则上不设置通过率。

第七十二条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坚持规范化的评审程序和量化赋分、测试答辩等方法。贯彻公布(评委会内部)、公平、公平、

合理、准确和综合评判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评审,确保质量。

第七十三条各评委会工作办公室应认真总结评审工作,写出会议纪要、工作总结等,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于评审终止后及时报送核准认定。

第七十四条评审结果经该评委会的组建单位(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认定后方可生效。授权组建的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报授权单位(部门)核准认定后,方可公布;未经组建单位(部门)核准认定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七十五条报送核准认定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评委会工作办公室应向评委会组建单位(部门)报送核准认定的有关材料及数量:

1.评审会议纪要、总结、呈报前公示情形报告各1份;

2.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人员一览表》一式2份;

4. 如有破格参评人员,须提供经有关单位(部门)审批同意的《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举荐表》。

5.《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形汇总以及投票表决表》(附件10)1份,须评委会主任委员、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字;

6.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附件11)各一式2份。

(二)授权组建的评委会工作办公室应向授权单位(部门)报送核准认定的有关材料及数量:

1.评审会议纪要、总结、呈报前公示情形报告各1份;

2.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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