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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仓三方协议(无回购补偿保证金)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保兑仓业务

三方合作协议

(差额回购类)

协议编号:

经销商及汇票出票人:

法定代表人:

结算账户账号:

保证金账户账号:

联系人: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邮编:

公司主页:电子邮箱:

生产商: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邮编:

公司主页:电子邮箱:

汇票承兑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邮编:

公司主页:电子邮箱: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同银行合作办理承兑汇票保兑仓业务的法律常识;

2、您已经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保兑仓业务(差额回购类)三方合作协议》阅读并了解;

3、您已经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悉知其含义;

4、您确认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

5、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签署本协议,并且知道签署本协议后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6、您已经确知提供与签署本协议有关的虚假文件资料,及不履行本协议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协议;

8、请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9、如果您对本协议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此项业务的经办行咨询。

经销商及汇票出票人:(以下简称“经销商”)

生产商:(以下简称“生产商”)

汇票承兑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银行”)本协议三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有关业务项下的汇票承兑以及票款偿付等事宜商定如下条款,承诺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用词具有如下含义:

购销合同:指经销商(作为买方)与生产商(作为卖方)订立的以下述定义的货物为合同标的的买卖合同,包括该合同本身及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协议、承诺,而无论该等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如何。

货物:指经销商在购销合同项下向生产商购买的(货物名称规格及大致数量)。

汇票:指经销商以出票人的身份签发并请河北银行承兑的汇票,该汇票记载的收款人须为生产商。经销商应在本协议项下的可用承兑额度内提出承兑申请。

到期日:指汇票上记载的汇票到期日。

承兑:指根据本协议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应经销商的申请,河北银行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事项并签章,以承兑人的身份承诺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本协议中的汇票由经销商委托河北银行代为签发,需经河北银行清算中心承兑,承兑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行全称为河北银行清算中心。

结算账户:指经销商在河北银行开立的用于其日常资金往来结算以及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宜的账户,其账号已列于本协议封页。

保证金账户:指经销商为执行本协议而在河北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保证金及办理相关事宜的账户,其账号已列于本协议封页。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指经销商根据购销合同和与该购销合同相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由经销商向河北银行交付的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百分之的款项作为提货保证金:是指经销商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足额向河北银行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百分之)后,经销商向河北银行交付此次要求提货的款项。《提货通知单》(见附件六),提货保证金为河北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

承办人:指为执行本协议,经由生产商在本协议附件一《承办人授权书》中授权其办理相关事务的经办人员。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及命令。

工作日:指河北银行对外受理一般银行对公业务的任何一天,包括国家临时规定银行应该办理对公业务的星期六或星期日,但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前述情形之外的星期六及星期日。

1.2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在本协议项下或依据本协议而作成的任何文件中,已在本协议中定义的词语在该文件中仍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 承兑申请和承兑额度

2.1 经销商保证:其申请承兑的每张汇票均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汇票的基础交易关系为经销商与生产商之间的购销合同,该交易真实合法;

(2)汇票上的签章和法定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真实、合法、有效,并且清楚明确;

(3)汇票上不存在对河北银行作为承兑人主张权利构成或可能构成禁止、限制或其他不利影响的情形。

2.2 经销商保证:其每次向河北银行提出的承兑申请均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销商已向河北银行提交了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在经销商提出承兑申请之日以及预计直至汇票到期日,经销商一直为合法存续的法人,其向河北银行申请承兑该笔汇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章程以及本协议的规定,也不违反任何对经销商具有合法约束力的协议或合同;

(3)经销商根据本协议第2.3款的要求提交的所有承兑申请文件和材料以及相关的陈述和说明,都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

(4)经销商已经在河北银行开立了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且该保证金账户以及账户内的任何款项上都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也未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执行等措施。

2.3河北银行同意给予经销商的汇票承兑额度为人民币万元,额度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为止。上述汇票承兑额度,用于经销商开立以生产商为收款人的汇票并向河北银行申请承兑。额度占用金额按照汇票的票面金额计算。

以上额度的使用方式选择下列第种:

(1)以上额度不可循环使用,额度为一次性,不可周转使用。

(2)上述额度为可循环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及额度限额以内,对于已被完全清偿(即已全部解付)的额度,经河北银行审核同意,可以再次申请使用。

(3)上述额度为可循环额度。对于已被视同清偿的额度(即汇票下已交存百分之百保证金的)和已解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不占用可循环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及额度限额以内,经河北银行审核同意,可再次申请使用。

2.4经销商的承兑申请应在承兑额度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汇票承兑时,经销商应向河北银行提交《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申请》,以及经销商与生产商之间的购销合同的正本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经销商印章,并加盖生产商印章以证明属实)。此外,经销商还应当根据河北银行的要求提交其他文件和材料。河北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汇票的,直接凭本协议和经销商提交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申请》办理而无需另行签订承兑协议,该申请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2.5 经销商和生产商在此向河北银行保证:(1)在本协议签订后直至终止以前的任何时候,其营业执照或章程如有任何变化或预计将发生变化,其将于次日书面通知河北银行,并将在营业执照或章程发生变化后立即向河北银行提交其最新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最新章程的复印件;(2)其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租赁经营、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停业整顿事项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或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程序等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其应于知道该事件发生/可能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河北银行,并自行及按照河北银行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条. 承兑手续

3.1对于经销商在本协议项下提出的汇票承兑申请,河北银行有权根据其内部信贷审查制度和要求进行审查,自主决定给予经销商承兑的授信条件、额度、有效期限、保证金比例及是否予以承兑。

3.2 河北银行同意承兑汇票时,经销商应在河北银行办理承兑手续之前,按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向河北银行支付承兑手续费,并按汇票票面金额总计百分之的比例向保证金账户存入单笔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此后经销商在每次(除第一次提取与已交纳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金额相等的货物外)提取购销合同项下货物之前,均应根据提货金额向保证金账户追加存入相等金额的单笔提货保证金;承兑手续费和各单笔保证金在该张汇票项下以及各张汇票之间都是互相独立的。

3.3 河北银行同意承兑时,应在经销商履行交存保证金的义务后办理承兑手续。经销商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承兑后的汇票由河北银行直接交付给生产商。生产商收取汇票时应出具附件三:《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河北银行保存,一份由经销商到河北银行领取。

3.4经销商与生产商确认:河北银行同意办理承兑及/或已承兑了汇票及/或已支付了汇票款项,并不表明河北银行放弃了在其后依照法律法规及/或本协议而对该汇票及/或相关当事人享有的异议、抗辩及其他权利。

3.5 经销商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对河北银行作为承兑人而在汇票项下承担的票据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即时承担最终的偿付责任。经销商保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河北银行全额支付汇票款项。

第四条. 账户与保证金

4.1经销商应在首次提出承兑申请之前或同时在河北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于执行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存入单笔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提货保证金、接收从其结算账户转入的保证金以及向河北银行偿付汇票款项等事宜。就经销商的承兑申请和《提货通知单》开立申请而言,各张汇票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及各张汇票项下的各笔保证金均不得混用,但河北银行在行使本协议第4.4款的扣款权时不受上述限制。

4.2 保证金账户内的所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每次根据本协议第3.2款存入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提货保证金以及账户内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构成经销商的总保证金。为确保经销商履行其在本协议和相关汇票项下对河北银行负有的票款偿付义务和其他义务与责任,经销商以保证金账户及总保证金设定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为河北银行在本协议和相关汇票项下对经销商拥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河北银行已承兑但尚未到期的汇票票面金额、河北银行已付款但经销商尚未偿付给河北银行的汇票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票核实调查及追索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等。

4.3 总保证金质押期间,对于总保证金的任何部分,经销商不得支取也不得在总保证金上为河北银行之外的任何单位/个人设定权利。但是,总保证金超过经销商对河北银行负有的全部未偿债务(包括已到期的和未到期的债务)余额时,经销商提出书面申请后河北银行应将超过部分转入结算账户。

4.4 经销商应向河北银行按期足额偿付到期汇票的票面款项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否则,除应尽快履行付款义务之外,经销商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罚息。河北银行有权随时自行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以及经销商在河北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内的款项,用于清偿经销商的已到期债务,扣划不足清偿的部分经销商仍应清偿。

4.5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由于河北银行行使本协议第4.4款的权利或由于行政/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致使保证金账户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保证金余额小于河北银行已签发的《提货通知单》的累计余额时,经销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追加存入相等于两者差额的保证金,使得前述两项余额相等,以保障河北银行质权和债权的安全。经销商在此承诺并保证:质押期间,如因行政/司法机关对保证金账户或/及账户内的任何款项采取强制措施,致使河北银行无法行使本协议第4.4款规定的权利并成功扣款时,经销商应即另行支付额外款项以履行其付款义务。

4.6 结算账户用于经销商接收其客户支付的购货款、接收生产商向经销商支付的销售回扣/奖励/费用等款项、向河北银行支付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偿付汇票款、利息等)以及办理其他结算事宜等。经销商可在不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前提下为其他合法目的而使用该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

4.7为便于河北银行监督经销商的汇票用途、业务经营与财务状况,以保障河北银行债权的安全,经销商保证其在本协议项下销售生产商产品所得的价款、手续费、佣金等所有款项均全部存入结算账户,并且经销商和生产商在此共同承诺:经销商向生产商支付(包括自行支付以及代他人向生产商转付和垫付等)的任何款项都须通过

结算账户支付;生产商在购销合同项下向经销商支付的销售折扣、回扣、佣金、销售奖励、费用等任何款项(如有)亦应付至经销商在本协议项下开立于河北银行的结算账户,但生产商以下列方式支付该等款项的情形除外:直接从货款中抵扣、以货物冲抵或行使抵销权。

第五条. 提货通知单

5.1经销商到河北银行交存了本协议约定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并办理承兑手续且存入了提货保证金后,向河北银行提交附件五:《提货申请书》,首次河北银行可按本协议附件六的格式和内容向经销商签发与已交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及提货保证金总额等额的同意其到生产商处提货的《提货通知单》。其后每次河北银行应按本协议附件六的格式和内容向经销商签发与提货保证金等额的同意其到生产商处提货的《提货通知单》。该《提货通知单》应由河北银行以本协议附件二《预留印鉴证明书》规定的印鉴签署,河北银行有权随时根据本协议第10.3款的规定变更本协议附件二《预留印鉴证明书》中规定印鉴。

5.2 《提货通知单》的提货金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1)在每张《提货通知单》的提货金额下,生产商应按所确定金额向经销商配送货物,生产商超过该金额向经销商发送该货物,无论是以任何理由,均不构成本协议项下的提货。

(2)每张《提货通知单》所记载的提货金额(除首次外)等于经销商每次在该张汇票项下存入的提货保证金数额。经销商存入单笔提货保证金后,河北银行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根据经销商存入的单笔提货保证金向经销商签发提货金额与之相等的《提货通知单》。

(3)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全部《提货通知单》的累计余额不得超过该张汇票的票面金额,如有任何一张《提货通知单》含有该超过部分金额,则该张《提货通知单》无效。

5.3《提货通知单》由河北银行在经销商申请提货时提交给生产商,生产商应在收到《提货通知单》时向河北银行出具附件七:《提货通知单收到确认函》。

5.4 生产商须根据《提货通知单》与本协议附件二的河北银行《预留印鉴证明书》中规定的印鉴是否相同来核实河北银行提交的《提货通知单》的真实性。生产商仅能根据真实有效的《提货通知单》才可允许经销商提走购销合同项下相应金额的货物及有关凭证/文件,经销商收到生产商发出的货物后,向河北银行出具附件八:《货物收到通知书》。生产商及河北银行应视提货发生频率定期、专人于每月或每周对帐,经销商在此过程中需无条件配合。

5.5经销商依据《提货通知单》提货时,每张《提货通知单》项下的提货金额应尽量一次提完,但实际的提货金额不足《提货通知单》记载的提货金额的,未提足部分经销商可继续提货。

第六条. 差额票款

6.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二十个工作日,经销商应及时将足额的票款存入在河北银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内。如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二十个工作日河北银行出具的《提货通知单》总金额不足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河北银行将书面通知经销商做好银行承兑汇票的资金准备。

6.2如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河北银行出具的《提货通知单》总金额不足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时,向生产商出具附件九《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通知书》,生产商在对差额票款(差额票款为该张汇票的票面金额减去该张汇票项下全部《提货通知单》提货金额的累计余额后的差额,)核实无误同时应出具附件十《生产商对差额票款的确认书》,生产商承担付款责任。生产商应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该差额向河北银行进行书面确认,如生产商未能及时书面确认,则视为生产商无异议。

6.3 生产商在本协议第6.2款项下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河北银行实际履行的支付差额票款的义务,不以河北银行向经销商提出偿付要求或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为前提,并且生产商必须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日将差额票款划入到保证金账户内。无论河北银行是否行使对单笔保证金/总保证金的权利以及无论经销商的实际提货款项是否等于《提货通知单》记载的提货金额,生产商都必须向河北银行按时足额支付差额票款。

6.4 生产商未能按本协议第6.3款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差额票款时,除应履行付款义务之外,还应就欠付的差额票款数额按每日万分之的比例向河北银行支付自汇票到期日起的违约金。

6.5 就本第6条项下的差额票款而言,生产商应向河北银行履行无条件的且不可撤销的支付差额票款的义务,与经销商在汇票承兑关系项下应向河北银行履行的相应金额的票款偿付义务是同时地且连带地存在的,生产商和经销商之中的任何一方完全适当地实际履行其前述义务之后,另一方对河北银行负有的相应义务即告消灭。此种情况下,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因此而产生的追偿或结算问题由其自行解决,与河北银行无关。

6.6生产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应履行支付差额票款的义务及/或其他付款义务时,若未能完全适当履行,则河北银行有权随时自行直接扣划生产商在河北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用于清偿生产商的债务,扣划不足清偿的部分生产商仍应清偿。

第七条. 清偿顺序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河北银行对于因其行使债权、扣款权、担保权利或者因经销商进行偿付而获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河北银行的债权:

(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罚息和复利;(5)差额票款;(6)其他应付款项。

河北银行有权自行变更上述清偿顺序,河北银行单方作出的变更对本协议其他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承办人

生产商应在接收首张银行承兑汇票之前按照本协议附件一的格式和内容签署《承办人授权书》指定承办人。每一承办人都是生产商在本协议项下的全权代表,有权代表生产商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接收汇票及通知等其他文件、接收及核实《提货通知单》、发货、对帐、代表生产商签署本协议项下的收件回执等凭证或文件。

第九条. 专用印鉴

河北银行应在本协议签署后按照本协议附件二的格式和内容向生产商预留《预留印鉴证明书》,以确定生产商在审核经销商提交的《提货通知单》时所使用的唯一有效的专用印鉴。

第十条. 通知与重要变更

10.1以本协议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或委托他人递交、邮资已付的挂号邮件、快递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方式发送至本协议封页列明的通讯地址和联系人,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发生变更,则其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其他两方,上述通知在送达被通知方后即对被通知方发生效力。

10.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并为其所知悉:(1)如果是采用递交的方式,则以被通知方的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如果是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果是采用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被通知方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上述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10.3生产商变更承办人及/或其授权范围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协议其他两方发出通知;河北银行变更本协议附件二《预留印鉴证明书》中规定的印鉴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生产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加盖通知方的公章并由通知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上述变更自被通知方实际收到上述通知的下一个工作日或通知中规定的生效日期(两者不一致时以较晚的日期为准)起(含当日)对被通知方发生效力,上述变更没有溯及力,被通知方此前与原承办人已办理的事项及依照原专用印鉴办理的事项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责任时,非违约方除有权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利之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违约方对非违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差旅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和诉讼费用等)承担赔偿责任。

11.2经销商及/或生产商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宜的过程中,如有任何文件、资料、陈述或说明不实,或有其他欺诈行为,则河北银行除了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行使权利之外,还有权单方宣布解除本协议。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个营业日内向另外两方书面通知有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另外两方提供当地公证部门或有权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正本。任何一方在遭受不可抗力后未能按本协议第10条前述规定履行其通知义务或提供证明文件的义务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少或免除其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与命令。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河北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附件与特别约定

14.1本协议包括正文与下列附件:(请在下列附件选项中选出本协议所使用的附件,应在选中的选项前的□中划“×”,未选中的选项前的□中划“○”。)

□(1)附件一:《承办人授权书》;

□(2)附件二:《预留印鉴证明书》;

□(3)附件三:《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

□(4)附件四:《〈提货通知单〉确认书》;

□(5)附件五:《提货申请书》;

□(6)附件六:《提货通知单》;

□(7)附件七:《提货通知单收到确认函》;

□(8)附件八:《货物收到通知书》;

□(9)附件九:《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通知书》;

□(10)附件十:《生产商对差额票款的确认书》;

□(11)附件十一:《银行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

以及本协议三方共同签署并指定为本协议附件的其他文件。上述附件都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正文(包括本协议第14.2款的特别约定)与任何附件不一

致时,以附件为准;附件之间不一致时,以较后签署的为准。

14.2本协议三方在此作出特别约定如下:

上述特别约定与本协议正文的其他条款不一致时,应以上述特别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

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15.2 本协议独立于购销合同,不因后者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被撤销。

15.3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并不对条款内容的解释构成限制

或影响。

15.4经销商、生产商和保管商分别在此确认:河北银行已就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向

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各方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任何疑问、分歧或异议,

并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风险以及责任限制与责任免除等条款的法律含义有清

楚和准确的理解。

15.5 本协议由三方于年月日在河北银行所在地订立,本协议自生

产商、经销商和河北银行三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单

位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由三方协商一致并

以书面形式共同签署后方为有效。

15.6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销商:生产商: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章)(签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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