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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试用稿)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试用稿)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试用稿)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

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

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

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

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包括开展资料搜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

评审等全部费用。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1士20%);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按照本办法附件确定;地区调整系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

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质量标准及评估级别、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标准,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O04]6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由委托人与评估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委托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

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评估成果;评估成果达不到合同约

定和国家质量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依据合同约定,为评估机构提供履约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评估延期或业务量增加的,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因评估机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

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及其相关规定予以

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

附件2:地质灾害评估收费的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别调整系数

附件1: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

基本收费工程类别 (万元) 评估地质环境

注:基本费用包括进行地质灾害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等全部费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确需进行勘察工作,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中通用勘察收费规定另行计取勘察实物工作费用。

注释:

1. 基本费用包括进行地质灾害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备案、税金等全部费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确需进行勘察工作,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中通用勘察收费规定另行计取勘察实物工作费用。

2.沿海、沿江地区港口、码头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的基本收费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的基本收费,收费基价计算公式相同。

3.机场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参照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基本收费,收费基价计算公式相同,由委托方和评估单位协商定价。

4.城镇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收费为10-15万元,县级市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收费为15-20万元,市及以上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收费为20-25万元。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较为复杂的取高值,较为简单的取低值。

附件2:地质灾害评估收费的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别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工程类别工程类别调整系数K1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K2

注:1、火电工程按照厂房、引水管线、水库及堆灰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上四类工程的收费办法计取,但总费用不应超过25万元。

2、地区调整系数范围为O.8~1.2,地区调整系数的具体数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地质灾害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12 地面塌陷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地面沉降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 采矿影响范围the range of mining effecfs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又称地质灾害灾变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是在查清地质灾害活动历史、形成条件、变化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危险性评学科,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与防治价。该评价主要是对地质灾害活动程度和危害能力进行分析评判。 破坏能力的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对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进行调查、监测、分析、评估的工作,主要评估地质灾害的破坏能力。地质灾害危险性通过各种危险性要素体现,分为历史灾害 危险性和潜在灾害危险性。历史灾害危险性是指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要素有:灾害活动强度或规模、灾害活动频次、灾害分布密度、灾害危害强度。其中危害强度指灾 害将活动所具有的破坏能力,是灾害活动的集中反映,是一种综合性的特征指标,只能用 灾害等级进行相对量度。 破坏强度的评估 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评估是指未来时期将在什么地方可能发生什么类型的地质灾害,其灾害活动的强度、规模以及危害的范围、危害强度的一种分析、预测。地质灾害潜在危 险性受多种条件控制,具有不确定性。地质灾害活动条件的充分程度是控制点,地质灾害 潜在危险性的最重要因素,包括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气候条件、水文条件、植被条件、人为活动条件等。历史地质灾害活动对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具有一定影响。这种影响 可能具有双向效应,有可能在地质灾害发生以后,能量得到释放,灾害的潜在危险性削弱 或基本消失。也可能具有周期性活动特点,灾害发生后其活动并没有使不平衡状态得到根 本解除,新的灾害又在孕育,在一定条件下将继续发生。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发生概率及发展速率的确定方法,危害范围及危害强度分区,区域危险性区划等。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业指导书

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管理体系作业文件QB/SCQD/ZY027—200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版号:A/0 作业指导书页码数:20 1引用标准或相关文件 1.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394号令发布) 1.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文 1.3《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240号文 2 基本工作方案 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的定义 2.1.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1.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1.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1.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2.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的范围 2.2.1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2.2.2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3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要求

2.3.1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3.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2.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2.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2.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2.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附件一)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2.3.7本作业指导书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2.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编写 2.4.1地质灾害危险性一、二级评估,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三级评估,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 2.4.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或说明书,并附评估区地质灾害分布图、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和有关的照片、地质地貌剖面图等。 2.4.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最终成果,应在综合分析全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编写。报告书要力求筒明扼要、相互联贯、重点突出、论据充分、结论明确;附图规范、时空信息量大、实用易懂、图面布置合理、美观清晰、便于使用单位阅读。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确定-模板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确定 摘要:本文作者长期从事地质灾害勘查、评估、设计和治理工作,通过总结长期一线工作经验,得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几条原则,并提出了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和范围的几点方法。 关键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范围方法 0 引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9号)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 分级评估、备案的原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做出概略评估,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分区(段)评估的原则依据评估区(段)地质环境条件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以及拟建工程的特点,将评估区划分为若干个危险性程度不同的区域。将不同的评估区(段)按照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并按区(段)对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估,将评估区(段)划分为适宜性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点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对地勘单位更好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将其技术要点介绍如下。 评估程序 《技术要求》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作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评估范围 《技术要求》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泥石流则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米~1000米为限。 《技术要求》规定,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评估的三个级别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技术要求》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划分为三级,分级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在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基础上,编制评估工作大纲,明确任务,确定评估范围与级别;设计地质灾害调查内容及重点,明确工作部署与工作量,提出质量监控措施和成果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具体分级和分类分别见表1、表2、表3。 表2 地震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 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12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 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 采矿影响围the range of mining effecfs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围。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范围 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 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 2020年4月19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确定

浅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确定 陈社斌 (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西安 710054) 摘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确定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基础性工作。本文论述了建设工程所处地形地貌条件,地质灾害可能产生地貌条件,分析地质灾害影响范围,确定了评估范围确定方法。为准确评估地质灾害对拟建工程的影响,提出针对拟建场地减灾防灾打下基础。 摘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范围 1前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评估范围的确定是评估技术要求最基础的一项工作,范围确定的是否合适、精确,体现了野外调查工作的质量,评估人员对建设工程所处区位条件的认识,对现状地质灾害的认识程度,也是最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能够达到评估目的的先提条件。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中第5.1条规定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第5.2条规定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第5.5条规定,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为了精确针对建筑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选择合适的评估范围,实事求是的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及建设工程特点确定适当的评估范围,则能针对性的作出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综合评估,为进一步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减灾防灾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评估范围确定思路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中第5.1条和5.2条要求,地质环境条件控制着所能发育地质灾害种类的微地貌,如崩塌一般发生在陡崖及高陡边坡位置,其威胁范围一般包含陡崖、高陡边坡坡体上缘开裂范围以及坡体倾向范围,根据坡体高度、坡体岩性特征估计其威胁范围、威胁目标;滑坡发育在边坡上,其威胁范围与可能产生滑坡的主滑向相关;泥石流发育于沟谷中,根据沟谷形态、发育期、历史泥石流堆积情况等确定泥石流威胁范围等。为了准确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价,为下一步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5.5条的规定则是对工作量的量化管理,也是对第5.1条和5.2条的补充。因此其提出一般向两侧外扩500-1000m。其中对地质灾害分布范围威胁区域及工程场地相对位置考量以5.1条和5.2条为准。 在评估范围的确定中,考虑现状地质环境及建设工程施工中地质环境变化,依据可能发生或引发的地质灾害特点来确定准确的评估范围。 3地质灾害发育特点及威胁范围分析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点评估对象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六大灾种。以下针对地质灾害发育特点、影响范围来进行分析,为评估范围的确定提供依据。

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范围 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 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3(8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4(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范围 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得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得内容、要求、方法与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与集镇规划时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地质灾害:就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得危害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得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就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得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就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与严重经济损失得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就是指地质灾害造成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得程度。 3.总则 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得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得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与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与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得可能性与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得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得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得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与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与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得主要内容就是:阐明工程建设区与规划区得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与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得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与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得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与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得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3、8本技术要求规定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与规划各阶段得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得评价工作。 4.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下面得框图: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完整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包括开展资料搜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等全部费用。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1士20%);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按照本办法附件确定;地区调整系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划分几个等级?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见表12)与建设项目重要性(见表1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3级,见表14。 表1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1条符合较复杂条件者即划为较复杂类型。 表13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表1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不同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是什么? 一级评估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地质灾害是否应危害建设项目安全、建设项目是否诱发地质灾害、因治理地质灾害增大的项目建设成本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其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1)滑坡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内地质环境条件、滑坡的构成要素及变形的空间组合特征,确定其规模、类型、主要诱发因素、对工程的危害。对斜坡地区的工程建设必须评价工程施工诱发滑坡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对变形迹象明显的,应提出进一步工作的建议。 (2)泥石流评价必须查明泥石流形成的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流条件、植被发育状况、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确定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崩塌的评价应查明斜坡的岩性组合、坡体结构、高陡临空面发育状况、降雨情况、地震、植被发育情况及人类工程活动。确定崩塌的类型、规模、运动机制、危害等,预测崩塌的发展趋势、危害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4)地面塌陷的评价必须查明形成塌陷的地质环境条件,地下水动力条件,确定塌陷成因类型、分布、危害特征,分析重力和荷载作用、地震与地震频率、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类工程活动等对塌陷形成的影响,预测可能发生塌陷的范围、危害。 (5)地裂缝的评价必须查明地质环境条件、地裂缝的分布、组合特征、成因类型及动态变化。对多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判明控制性因素及诱发因素。评价地裂缝对工程建设的危害并提出防治措施。 除地震成因的地裂缝外,对其他诱发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分析过量开采地下水、地下采矿活动、人工蓄水以及不良土体地区农灌地表水入渗、松散土类分布区潜蚀、冲刷作用、地面沉降、滑坡等作用的影响。 (6)地面沉降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所处区域地面沉降区的位置、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沉降发展趋势、形成原因(如抽汲地下水、采掘固体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抽汲卤水、构造沉降等)、沉降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规范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我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四个地区之一。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文、《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关于实行建设有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资发[1999]392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

量。 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包括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移民工程项目和其它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 凡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以及不会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强行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行政机关不得向被评估单位收取评估费用。 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2、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3、建设用地的适宜性。 四、从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自主确定。评估收费用作评估(审)人员的工作报酬,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评估工作的测量、勘查、物探等工作成本费用。 五、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1、移民工程项目或国家级贫困县内的项目,在本标准的基础上,乘以0.75的系数;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投入地质钻探、浅井、槽探、

陕西省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资料要求(试行)

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资料要求(试行)为规范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编制及备案管理工作,保证提交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特制定本要求。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交 1.评估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重点突出、结论正确,建议合理、可行。 2.评估报告的编制章节和内容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和省主管部门指导意见。 3、评估报告格式:正文、表格的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规格(个别表格也可采用A3规格,但应折叠成A4大小);封面应包括报告名称、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和日期(送审稿应在封皮的报告名称下方注明“送审稿”字样);扉页除有封面部分内容外,还需有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负责、报告编写人、审核人、总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栏;目录应包括正文目录、附图目录、附件目录及相应的页码;图件大小依据建设场地的规模而定,比例尺应满足其精度的要求,一律按A4规格折成手风琴式,图面朝里,图签向外;附图册和附表册幅面可为A 4、A3幅面(其格式要求详见本要求附件)。 4.评估报告中的文字、术语、标点、代号、符号、数字、图例、图式、单位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5.评估报告中的插图应注明图号、图名、图例、比例尺(图号、图名采用黑体置于图下部);插表应注明表号、表名(表号、表名采用黑

体置于表上部)。 6. 评估报告附图、附件应按顺序排列,附于文字报告后;附图中应有责任栏(右下角)。 7、评估报告内容装订顺序:封面、扉页(责任栏)、单位资质、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名单、报告目录、正文、报告附图、报告附件。 8.评估报告最终稿应沿左侧胶装成册。 二、一级评估报告评审 申请评估报告评审时应提交的资料(按下列顺序整理) 1、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 2、单位资质证书扫描件 3、评估项目合同书或委托书 4、地方主管部门评估项目备案登记表 5、建设项目立项支持性文件 6、评估报告送审稿1份 三、一级评估报告备案 1、申请评估报告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 (1)单位资质证书扫描件 (2)项目合同书或委托书 (3)地方主管部门评估项目备案登记表 (4)项目评审意见书(含专家组名单)、专家个人审查意见、专家现场考察书面意见 (5)评估报告评审情况记录及反馈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流程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一、相关法律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评估级别核定和确认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由评估中介机构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广西《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地方标准(DB45/T382-2006)确定,并由评估单位对评估级别的准确性负责。

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一级评估应由获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应由获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应由获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文件规定,一级、二级评估报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三级评估说明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评估报告(说明书)的备案 (一)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评估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经市地质环境管理(含矿山土地复垦)专家组审查通过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评估报告备案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审定稿);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4、评估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大纲;6、评估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7、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内部审查意见(内部专家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等级评定表;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会审会专家组名单;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表;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修改说明;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相关附图;13、评估报告光盘。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价

第五章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价 5.1评价思路 城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是建立在地质灾害易发性与地质灾害的社会经济易损性基础上的,易发性偏重于地质环境的自然属性,而易损性偏重于社会属性。对一个地质灾害点而言,首先是易于发生地质灾害,并且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失(易损),我们可认定地质灾害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因此,危险性评价是由易发性与易损性叠加而成,反映地质灾害危害程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思路见框图5-1,分为两部分:易发性和易损性,易发性从五个方面分别予以评价,其中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和其他地质灾害的易发性评价。易损性评价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生命损失、财产损失、社会经济损失和资源与环境损失。 图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要素图 5.2地质灾害易发分区评价 城市地质灾害易发性是指城市的地质结构体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程度。根据城市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等灾种的形成条件、诱发因素以及稳定状态和发展趋势,建立不同灾种的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的判别模式,对工作区的各地质环境分区单元进行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评判,做出城市地质灾害易发分区评价图。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和不易发区四种不同类型区域。 5.2.1滑坡易发程度判别方法 1、滑坡形成的环境条件 (1)地层岩性

不同地层岩性,其物理力学指标不同(表5-1,2),岩土抗破坏强度也不相同。结构松散,抗剪强度和抗风化能力低,在水力作用下容易发生变化的松散覆盖层、粘土、页岩、泥岩、煤系地层、凝灰岩、片岩、板岩、千枚岩等易滑岩土体是产生滑坡的内在物质基础(表5-3,4)。 表5-1 西南地区岩石物理力学指标统计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版定稿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 费标准版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收费标准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

1 使用说明 1.为适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需要,规范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标准仅适应于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 4.本标准包括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勘察工作收费标准、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勘察工作费用+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报告评审费用。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勘察工作费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即:勘察工作费用=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调整系数。 评估报告编制费用=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报告评审费用=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6.本标准以全国平均水平为依据,对不同地区客观因素形成的差价,通过调整系数进行修正。 7.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将调整系数相乘。 8.凡本标准没有涉及到的收费内容,可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或由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协商确定。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依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实行,见下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表 2.1-1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 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 (2) 第一节基本规定 (2) 第二节评估工作程序 (4) 第三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 (6) 第一节评估范围 (6) 第二节评估等级 (6) 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1) 第一节一般技术要求 (11) 第二节评估指标及分级 (12) 第五章地质环境条件调查与分析 (14) 第六章地质灾害调查与分析 (16) 第七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1) 第八章成果编制与提交 (30) 第九章评审登记 (30) 第十章附则 (32) 附录A地质灾害评估调查表 (33) 附录B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34) 附录C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图件的编制要求 (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以及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及多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期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水平及报告质量,增强评估结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工作程序、基本内容、技术要求和工作方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能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第五条有关术语和定义 (一)地质灾害:不良地质作用引起人类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的损失。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种。 (二)崩塌:指斜(边)坡上的部分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倾倒的现象或过程。 (三)滑坡:指斜(边)坡上岩土体沿着一定的软弱面(带),整体或部分顺坡向下滑(移)动的坡面变形破坏的现象或过程。 (四)泥石流:指山区沟谷或山坡上,由于暴雨、融雪等水源激发的、含大量泥沙、石块等松散固体物的特殊洪流。 (五)地面塌陷:指地表岩土体突然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而造成灾害的一种地质现象或过程。 (六)地裂缝:指地表岩土体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的一种地质现象或过程。 (七)地面沉降:指由于地下松散岩土体固结或压缩,导致整体或局部地面垂直下沉变形的地质现象或过程。 (八)不稳定斜坡: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潜在隐患的斜坡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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