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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对策(一)

论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对策(一)
论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对策(一)

论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对策(一)

犯罪是社会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犯罪形态亦随之产生相应的嬗变。进入近现代社会以后,尤其是工业化革命以后,社会分工与合作的趋势日益明显,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犯罪形态也逐渐呈现出组织化的态势。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最严重、最危险和最高形态的犯罪,对当代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以及国际关系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严峻而棘手的社会问题。犯罪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伴生物,随着中国向着现代化的社会目标迈进,有组织犯罪悄然兴起、不断增长,成为影响社会发展进步的巨大隐患。对此,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大众都极为关切并积极思索应对的策略。与传统社会中“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1]之传统意义上的犯罪不同,在近现代社会中逐渐孳生出的有组织犯罪,带有自身的某些显著特点,是一种最高形态的犯罪,因此,预防、抗制有组织犯罪,除了借鉴传统的对付个体犯罪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外,还必须另辟新径,以便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根据有组织犯罪自身的特点和发展演化规律,笔者认为,从社会层面上讲,控制有组织犯罪,主要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在大力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坚持可持续的、科学的发展观,切实贯彻、落实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大家共同致富的思想,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市场经济是为实践证明的迄今为止最具效率的经济体制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建,为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改善起到了举世公认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推进中,也产生了与市场经济相关的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引发了不少复杂的社会矛盾,其中,最为重要和明显者即为社会不公问题,这些问题和矛盾成为有组织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必须下决心花大力气加以克服和解决。

1.收入差距悬殊,导致贫富分化现象蔓延

基尼系数(因其首倡者为统计学家科拉多·基尼〈K·Gini〉而得名)是经济学中常用的一个测量收入不平等的方法,值域处于0和1之间(0G1),其以较接近于零值表示较为平等,以较接近1表示较不平等。国家统计局1995年对农村基尼系数计算结果为0.33,世界银行1994年的计算结果为0.41,1998年为0.44。2]中国人民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2003年合作调查祖国内地基尼系数约为0.53或0.54左右。足见收入差距不是缩小而在增大。当然,基尼系数大并不一定就会出问题,但也确实需要有效的对策。其实,近几年香港初次分配的基尼系数也大致在0.52-0.53左右,再分配调整后还在0.42-0.43左右,加之香港面积比祖国内地小得多,应该早就出问题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主要原因是较好地解决了两端的问题:一是保证所有的下端的社会成员都能过上一个有体面的生活,即通过一般的经济综合援助,以及教育、医疗、住房等保障制度,让一般老百姓最基本的生活都没有问题,甚至过上较有尊严的生活。这便大大缓解了因贫困可能导致的诸多社会矛盾。二是让富人为社会所能接受。主要是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富人的得财方式是通过规范的市场以合法的手段取得的;二是让富人挣钱后的行为能被接受。在香港,富人的钱主要是两种用途:用于投资和扩大再生产,这便为社会带来了财富和就业机会;或者捐助社会公益事业。这两种花钱方式事实上公众都是可以获益的。3]但是目前在我国,滥用权力或通过各种非法手段牟取暴利、发财致富的情况还相当严重,极少数富有者拥有数以亿计的财产,过着骄奢淫逸、挥霍无度的生活;而另一方面,高达2.46亿的农村贫困人口和2800万的城市贫困人口(1995年)还在为自己的平等“生存权”而斗争。4]从经济学角度看,所谓人权,首先就是个人得到生存的权利,在社会上个人生存得不到满足时,奢谈其他人权就没有意义。我国社会学家则负责任地指出,2003年我国人口GDP首次达到1000美元,标志着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个阶段,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因此,在这一阶段,对公平的社会诉求明显增强,成为推动社会保障加速发展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

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十分重要。如果不实现必要的社会公平,社会动荡会破坏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当然,如果不保持一定的效率,经济发展又可能陷入停滞,因而呼吁“底线公平”。指出,“底线公平”虽然最终要落实到每个人的实际利益上,但直接处理的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与责任)、政府与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即,它是全社会除去个人之间的差异之外共同认可的一条线,这条线以下的部分是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和发展中共同具有的部分,是起码的部分,是其基本权利必不可少的部分。一个公民,如果缺少了这一部分,那就保证不了生存,保证不了温饱,保证不了为谋生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因此,需要社会和政府来提供。所有公民在这条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就是“底线公平”。这一底线是社会和政府责任的底线。至于这条底线以上以外的部分,则可以由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甚至个人去承担,并成为灵活的、反映差别的部分,以便发挥激励作用,呈现出弹性的调节机制。近年来,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突破了警戒线,但却保持了社会的整体稳定,就有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一份功劳,它能够最明显地起到缩小社会不公平程度的效果,是花钱最少、效益最好的制度。5]这种看法,无疑是有见地的。

2.城乡差别为世界之最、“三农”问题突出

与中国的具体国情有关,在改革开放之前,为了保障计划经济、优先发展重工业,城市部门获得了全社会80%以上的投资;实行以城镇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隔离的户籍制度为特色的城乡分割体制;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不平等交换,每年转移约二三百亿元农村创造的价值。这实质是城市对农村的剥削。因为它使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而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改革开放后,由于仍未彻底放弃“国有企业优先”、“城市优先”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因此,近年来,占人口30%左右的城市一直占有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70%以上,“剪刀差”的绝对数量按现值计算仍在增加,如1997年甚至达到2252亿元。城乡分割体制造成并维持了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消费和福利待遇差别。根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高达4倍,并且这种状况仍在继续,而世界各国工业化过程中该差距一般在1.5倍以下,很少超过2倍。城乡在物质基础、文化水平尤其是福利待遇上差别更是日趋明显。以教育为例,国家教育经费绝大部分花在城市,农村则主要靠自己解决,致使农民文盲多、文化水平低。再加上各种名目的税费负担压得农民喘不过气来,于是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和农业真危险的“三农”问题终于浮出水面,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普遍的贫困化又使得几乎农村中的每个劳动力都是潜在的流出者,于是出现1988年后的“民工潮”现象。研究证明,一个农村劳动力收入达到2000元水平时,他们就不太可能到外地打工了。但目前由于人地关系紧张和平均主义的土地占有制度下的小规模农业经营状况,绝大部分地区的收入并不能达到这种水平。6]因而农民在家乡受穷被欺、在城市遭受歧视,从表面情况看,与领导作风、城市管理和自身素质等有关,其实深入地分析,则是农民无权、社会地位低下和社会不平等的产物。联系犯罪问题考察,有学者就指出:“事实证明,当今中国所发生的大量犯罪是贫穷对富裕的报复,是乡村对城市的报复,是落后地区对发达地区的报复。……但面对猖獗的愚昧野蛮,人们除了谴责、痛恨,却很少深挖个中原因。社会肌体上的毒瘤是怎么产生的?贫穷落后的农村已经成了犯罪的渊薮,成了愚昧丛生、迷信横行的基地。在这样一个社会基础下,文明富裕的城市人能独善其身吗?”7]关于社会公平问题,上世纪80年代后期,已有议论。其中有一种流行的看法就认为:“只要蛋糕做大什么都好办。”在整个社会物质匮乏的时候,人们都急于增加物质财富,“赶超型”的单纯以GDP为追求目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盛行,但是,90年代以来我国GDP持续高速增长,可以说蛋糕越做越大,但是蛋糕的分配却越来越不公平,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包括犯罪问题由此而生。其实,邓小平同志讲我们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既要强调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又要强调“我们不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提出“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避免两极分化”,“不是鼓励不切实际的高速度,还是要扎扎实实,讲效益,稳步协调地发展。”8]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生前提出的新经济发展理论即强调,必须注意解决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问题;必

须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失业和贫困问题;必须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公平和效率问题,不断协调二者的关系。9]温家宝总理也明确指出,我们现在存在经济这条腿长、社会这条腿短的问题。可持续的、科学的发展观已经逐渐成为共识。当然,“发展才是硬道理”,对此不能有丝毫动摇,这也是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基础。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了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一般掌握为: (一)组织成员人数较多,骨干成员一般应在3人以上。 (二)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者、领导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三)有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戒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作为必要条件。 第二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一般掌握为: (一)“经济利益”包括: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利益。 (二)“其他手段”是指除违法犯罪活动以外的手段,包括正常的经营活动、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经济利益,只要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活动,均可视为“其他手段”。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般理解为:组织的经济实力能够支持该组织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并不要求其经济实力需达到某一固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论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 (四)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 第三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一般掌握为: (一)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二)“其他手段”包括: 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威胁为后盾,足以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2、滋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三)“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般掌握为: 1、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授意、指使实施的。 2、组织成员为组织的利益有预谋地实施或按照该组织一贯行为实施的。 第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而多次或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打

对犯罪故意认识内容的社会危害性之理性思辨

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问题历来是刑法学家争论的焦点,也是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基本分歧之一。自从构成要件理论在各国基本得到确立以后,对于将实行行为、构成要件结果及其因果关系,行为的主体、客体、状况等作为故意的认识内容一般均不再有疑义。然而,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在犯罪故意中是否必要,在苏维埃刑法理论和立法对之予以明确肯定后,被视为与其一脉相承的我国刑法也将犯罪故意的概念规定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学界亦在相当长时间内都对此深信不疑。然而,近年来,不断有学者开始对其提出质疑,这一观点自身的许多弱点和不足亦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本文拟就犯罪故意认识内容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是否必要及如何对其加以正确认识进行阐释,并结合有关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的各种观点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犯罪故意认识内容中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犯罪人的可责性基础――社会危害性的认知 (一)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1.理论依据 我们现在占通说的刑事责任理论是以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为基础的道义责任论,倡导将犯罪的刑事责任建立在强调人的主观恶性和责任能力的社会伦理责任的基础上,将责任的理论与哲学的非决定论相关联,强调人的自由意志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这种建立在理性主义哲学基础上的道义责任理论尽管一直以来受到种种非难,但却以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始终被视为刑事理论的基石。在责任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建立在伦理非难的可能性之上的,即所谓“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这种非难的可能性是通过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产生的,这在苏维埃刑法中通过罪过这一概念予以体现,“苏维埃刑法中的罪过,就是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形式的心理态度,由于这种危害社会行为,就使得这种心理态度受到社会主义立法的谴责。”[1]要使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伦理上的可谴责性,则必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责任主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刑法所规定的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以及期待可能性。[2]其中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犯罪故意所不可或缺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进而还实施该行为,就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性,才能产生对其给予道德上和伦理上非难的可能,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应给予刑法上的否定评价和谴责,即刑事责任。 2.立法依据 苏维埃刑法最早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以社会 主义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教授曾经指出:“假如人没有意识到自己行动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能从道德上谴责他的行动,正因为如此,所以这种意识是作为犯罪构成因素的罪过的特征之一。”[3]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理论被认为是与苏俄刑法一脉相承,最主要的就是吸收了他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内容,“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说,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政策与法1

社会政策与法规 第一章:社会政策与法规的特别、目标及体系 1、什么是社会政策?社会政策与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的关系如何? 2、社会政策有哪些特点? 3、什么是社会需要?个人和社会整体有哪些基本的需要? 4、社会政策在满足社会需要方面能发挥哪些作用? 5、结合我国情况分析当代社会中有哪些社会问题?社会政策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发挥哪 些作用? 6、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7、社会政策有哪些基本功能? 8、简述社会政策体系中的基本内容? 9、分析当代国外社会政策的发展基本趋势? 10、分析当代中国社会政策的发展基本趋势? 第二章:社会政策的运行 1、社会政策的主题是什么?其不同特征是什么? 2、影响社会政策制定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3、社会政策制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社会政策实施的程序是什么?它与资源配置存在怎样的关系? 5、社会政策调整的原因和内容有哪些? 6、社会政策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7、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可承担哪些主要角色? 8、试比较政策倡导者、服务提供者和行政传递着角色的异同? 9、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发挥其角色的作用的基本方式与途径是什么? 10、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的基本方式与途径是什么应遵盾哪些基本原则? 第三章:我国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立的依据是什么? 2、申请和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程序有哪些? 3、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和形式是什么? 4、申请和审批农村五保的程序有哪些? 5、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和形式是什么? 6、申请和审批城乡医疗救助程序有哪些? 7、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与保障形式是什么? 8、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程序有哪些? 9、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10、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查程序有哪些 1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与内容是什么? 12、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3、灾害应急救助的内容与程序有哪些? 14、灾民生活救助的内容与程序有哪些? 15、灾后重建的内容与程序有哪些? 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的政策法规 1、简述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2、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一般性方式方法和具体方式方法? 3、简述妇女权益保障的主要内容?

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青少年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这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命运。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一直较高,而且呈上升趋势。这充分说明青少年犯罪已成为我国当前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认真分析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征和未来发展趋势,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针对问题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又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就此作简单分析和论述。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1、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是特指从刑法学观点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一般认为从刑法学观点出发,所谓青少年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实施了依法应受刑法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1〕。这其中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依据刑法的规定。第二层含义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某个特定年龄阶段,在我国就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这一时期。第三层含义是所谓依法应受刑法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是指依据刑法的规定;(二)是指行为的结果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如果没有危害或危害轻微均不是犯罪行为。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指从青少年刑事立法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从青少年刑事立法观点出发的这一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大大超出了刑法规定的内容,具体地说,它的内涵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人为地割

裂他们的各种行为状态,就会失去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全面理解。所以,我们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必须把青少年的所有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任何行为状态,都给予必要的关注。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在不同情况下使用的确切的含义。 2、;青少年犯罪特征及发展趋势 青少年犯罪在各国均是一个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表现出以下的特征: 第一、犯罪趋势居高不下。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并呈现不断低龄化的特征。据有关职能部门统计,青少年犯罪案件近年来却不断上升。某高校在校大学生犯罪率2001年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同比上升120%;某县法院,2001年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上升4.15倍,2002年同比上升1.89倍。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探讨,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课题,过去的研究更多地归结于社会的、环境的因素〔2〕。据我们调研了解,家庭因素在青少年犯罪诸多因素中起着第一位的作用。 第二、纠合性、团伙性犯罪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青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时期,身体力量单薄,情绪不稳定,心理承受力差,依赖性较强,他们往往会在同乡、同学、同宗族、亲戚邻居、同龄人之间形成小的团伙,他们在遭受挫折或某种利益驱动下,在同伙之间不良情绪的互相感染下,往往不计后果实施犯罪,公安部门的调查统计表明,在查获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大约有50%是团伙作案。有的甚至逐步向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演变。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e17391629.html,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作者:吴小霞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25期 摘要: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学界对其已做了深刻的探 讨与批判。传统的犯罪理论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在刑事司法中被认为是认定犯罪的主要标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刑事立法的深入认知,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遭到了学界的抨击,学者开始对其进行了反思。而本文不再讨论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内涵,而是转移到其背后,通过一些例子说明侵害不同法益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有可比性,值得我们去探讨。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法益贪污 社会危害性是某一犯罪侵犯了刑法规定的某种法益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明确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有利于处罚犯罪并对其在法定刑的范围来进行合理的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好多看似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的犯罪却被判处比那些实际给国家造成一定损害的犯罪更重的刑罚。因此,对社会危害性的讨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的处罚是否适当的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犯罪的法律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某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即对《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各类法益的侵犯。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它符合某一犯罪构成就认为它一定是犯罪行为。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刑法所规定的某一法益造成了危害或者有危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可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并非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只有当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能认定为犯罪行为。如刑法也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有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稳定,如杀人、抢劫、强奸等。而有些犯罪行为由于时间、地点、对象、条件等的不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就有可能相对比较严重。造成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是客观的,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会从行为的本身出发去考虑行为人自身的情况以及其主观心理、行为造成的结果与社会发展相背的程度和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等因素来认定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的高低。明确以上要点,有利于在本上区别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对理解和使用刑法具有一定的意义,也有利于如何正确认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犯罪行为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因其所侵害的法益不同而对一些犯罪行为处以不同的刑罚。但在某一程度上来看,这种处罚貌似有所不公正。以贪污罪与盗窃罪来说明这一点①,刑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权,但被害人的利益也要得到一定的保障。有些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被害人不只是表面的,我们应该深层的去挖掘这一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虽说人权第一,但有些贪污行为所涉及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这同样影响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生活方面也是其权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证据认定的经验材料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证据认定 的经验材料 “涉黑”案件的侦破工作不仅难度大,涉及范围和领域也广,各地公安机关均把该类案件作为大要案来侦破,参加侦查干警必 然很多,形成的证据材料也就多而庞杂。对这些证据的审查和认 定较其它普通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的难度也就大的多。我在 主审陈某某等七名被告人“涉黑”一案时,首先通过阅卷把庞杂 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分类归纳,为庭审后综合认证奠定了基础。庭 审后,合议庭结合庭审质证的情况对相关证据逐一进行分析并严 格依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均作出了是否采信的综合认定。 使七名被告人均得到了应有惩处,判决作出后尽管七被告均不服 判决提出上诉,但由于我们认定的事实有充分证据支持,二审均 全部维持了我们的一审判决。我们认定证据的主要作法是:一是对每一份证据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看取证主体、程序 是否合法,方法、方式是否得当,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 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 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准许, 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印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 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 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向单

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 集证据等,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和规则要求,该份证据材料就应当 排除。主审法官在查阅卷宗材料时如发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 料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和规则,可在约见公诉人时提出建议,该类 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以免影响庭审效果。 二是综合运用证据认证规则,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综合 认定。主要方法包括,直接认证、推定和综合认证。直接认证一 般是指控方提供的证据辩方认可,控方提供的证据辩方不反驳或 反驳没有实质内容,辩方提供的由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书控 方不反驳或无反驳证据,已生效判决、裁定、仲裁、公正等法律 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上述这些证据如与案件事实 有关联并能证实案件中的某项事实的可直接认证。推定就是依据 法律或者已证明的事实推论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的一种假设,如 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以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作为犯罪的 构成要件,但主观“明知”是人的意识活动,无法用证据来直接 证明,只能依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其是否“明知”或“应 当明知”。就“涉黑”案件而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这个罪名的确定主要就是利用推定规则。如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四个特征中的组织特征的认定,对组织成员、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以及组织内部的邦规、纪律等的认定因组织内部大多没 有书面的规定和章程,能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就要依照组

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论刑法上的危危害行为 第一章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况 甲女和乙男是夫妻,得知丈夫有外遇后,特意给他买一双旱冰鞋,期盼丈夫在运动时摔伤。之后,某一天乙男在穿旱冰鞋运动时不慎摔成重伤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的理论说明此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中甲女送乙男一双旱冰鞋属于一种社会的正常交往行为,而无论其送鞋时的主观状态是什么样的。对于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第一,刑法中禁止的危害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的,现实危险性,而且必须是社会生活所不允许的行为,甲女送丈夫旱冰鞋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禁止的危险行为,因此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第二,既然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甲的行为与乙重伤之间也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乙的重伤是自己在滑旱冰时不小心而导致的,重伤的结果应当由乙自己来承担即乙自我担责。 1 2016厚大讲义《刘凤科讲刑法之真题卷》第14页。

第三,尽管甲女在送乙旱冰鞋时期盼甲在滑旱冰时摔伤,具有伤害甲的犯意,但是甲女并没有具体实施伤害乙的危害行为,人不能因为思想而治罪,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在本案中甲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因此甲的行为既不构成故意犯罪也不构成过失犯罪。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章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述 之核心部分。这是因为“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内容,而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实体或核心的缘故”2。但是刑法学界对于危害行为的概念这一基本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科学地界定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对于深入研究刑法行为理论以及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修订版,第155页。

犯罪的危害性

犯罪者给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 犯罪者的子女普遍受到社会歧视。某单位的一位领导说:“碰到一些敏感的事情,像晋级、调资、下岗、待岗呀,你总要综合考虑吧。如果大家表现差不多,你说怎么办呢?他的老子是劳改犯,就只有委屈他一点吧。”谁又认为他这种貌似“公道”的话其实不是“株连”呢? 另一方面,犯罪者给子女带来的更多是心灵的伤害。有一个30岁的湖南籍犯人聂志军,有两个孩子,大女儿今年10岁,上小学四年级,成绩很好。原本活泼可爱,爱说爱跳爱唱,但自从父亲被捕入狱后,整个变了,从早到晚一声不吭,一放学就朝家跑。一个人闷在房里,就是打猪草也从不跟人结伴,总是一人独来独往。有一次,聂志军给她打电话,但她只喊了一声“爸爸”,就什么也不说了,只是哭。 在南京市郊区某中学,初二年级的班主任陈老师说:“犯人子女的心理很敏感,一不小心,正常的批评就变成了‘歧视’,而正常的关心又会被他们视为‘看不起’。就说我们班的一个学生吧,他父亲坐牢,家庭条件不好。那天他没做值日,班干部讲他,他硬是拿着笤帚追着人家打,还在路上拦截,一连几天,放学后我都要找几个大个子男生陪着那个班干部回家。实际上,哪是别人对他有什么,是他自己心理上有障碍。” 罪犯还给家庭带来经济困难。今年40岁因犯抢劫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骆仁是一个农民。为了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对

其财产进行了强制拍卖。现在,家里除了几件生活必需品外,满屋破破烂烂的东西合在一起也值不了几个钱。两个孩子一个刚上初中,另一个小学没毕业就被迫辍学,回家务农。 一名淮阴籍盗窃犯在回答提问时,一开始总是回答“不知道”、“不清楚”,直到问到他的儿子是哪年生的,长得怎么样时,他才突然哽咽起来说:“眼睁睁看着孩子的一辈子就毁在自己的手里,自己什么劲也使不出来,干着急。今天你们来问这问那的,都是朝我痛处戳啊!” 犯罪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受害者、罪犯本人及其家庭,进而是整个社会。面对这种代价,但愿大墙内外的人都能明白: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为了社会,一定要远离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法律认定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e17391629.html,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法律认定 为了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的规定,结合在办案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看法: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涵义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概括性的表述,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地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了以下规定: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

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表现出组织性、经济性、犯罪性、控制性四大特点。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发展的原因 经济因素:改革开放使中国大陆处于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由此从封闭转向开放,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经济关系的多元化,还有发展过程贫富差距,以及转轨时期社会制约机制的弱化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为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同样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原因。 历史、文化因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自己的价值观和文化心理,这种价值观念和文化心理在中国大陆是有基础的。中国有五千年的封建文化传统,封建帮派的观念至今都在影响着人们,拉帮结伙,重江湖义气被其视为立足之道。 社会因素:人口流动打破了原有以计划体制为基础各安其位的封闭式社区管理,对人的约束力大大削弱;乡村城市化使部分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由于没有了土地,又没有工作,所以整天无所事事;对这些人员的安置一直未尽人意,主流社会对这类人员有本能的抛弃、排斥。

社会政策与法规

第一章社会政策的基本范畴 1、社会政策的定义:政府或其他组织在一定社会价值的指导下,为了达到其社会目标而采取的各种福利性社会服务行动的总和。 2、社会政策的实质:政府在社会福利事务领域中的干预行动。 3、社会政策的主要领域:社会保障政策、公共医疗卫生政策、公共住房政策、公共教育政策、劳动就业政策、社会福利服务政策、针对专门人群的社会政策体系、社会政策的其他内容(越轨行为者的行为矫正、家庭政策、社区发展政策) 4、社会政策与社会保护的区别和关系 社会保护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各种保护性的制度和措施,以避免或减弱某些社会群体在社会经济变迁(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制度和结构变化)过程中所受到的利益损害。分为与预防性(原则:基本权利保护、增能)和治疗性(原则:补偿、社会关照)两种。 关系:既相互关联,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社会保护概念被提出阶段,从实践上看,社会保护是社会政策体系中的一小部分。目前,社会保护从内涵上看已经不再局限于对贫弱群体的保护,而是强调对所有社会成员的保护,并且不再是基本生活的保障和最基本权利的保护,而是要提高生活质量,并强调平等权、发展权等较高层次的决定。从外延上看,社会保护已从传统的社会保障领域扩展到医疗卫生、教育、就业、住房等各个方面。因此社会保护与社会政策在内涵和外延上越来越接近。 5、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内容及其评价 首次以国家行政命令、社会政策、地方财力和征集税款的方式筹集资金、组织和提供不同类型的福利服务在满足贫困者的需要。对后来的社会福利发展影响最大。该法规定教区应负责供养区内得不到亲属供养的无依贫民。该法在实施救济的过程中建议应对不同类型的贫民采取不同的救济方法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体力健全的贫民需要送入劳动工场,对不能工作的贫民送入救济院或者施以院外救济,为失依儿童安排学徒训练机会。 这种做法意味着政府已经开始着手为有需要的人提供福利服务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但当时这种救助的主要目的是社会控制多与改善穷人的生活状况。因此济贫法严格规定受惠人的资格,所提供的援助极为有限,并以短期性为主。同时受惠者还将以付出个人的尊严和自主权作代价,并且还会受到耻辱烙印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无论如何,此项济贫法奠定了300年来英国政府社会福利政策的基础,并为其他国家所效仿。 6、《新济贫法》的规定及评价 1834年《新济贫法》所规定的设救济院进行收容的简单办法根本不能解决失业问题,私人慈善事业也力量微薄,无法应付成千累万事业家庭的需要。在此情形下,英国政府在德国之后也于1911年通过了“国民保险”法案,试图用社会保险的方法来解决失业问题等社会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20世纪初期的这种改革为后来的《贝弗里奇报告》和福利国家铺平了道路。 7、《贝弗里奇报告》 五大毒害:匮乏、疾病、无知、肮脏和懒惰。 社会保障体系是否能成功的三个基本条件:第一,由政府建立一个家庭津贴系统,对第一个儿童以下的每名儿童,每周予以津贴;第二,引入一个综合的健康和康复服务,为全体人民提供免费的卫生和康复服务;第三,由政府承担起维持充分就业的责任,借兴办公共工程,维持人民的全面就业。 8、美国《社会保险法案》标志着美国的社会福利体制从过去以私人福利为主的模式向强调更多的政府开支的公共政策模式转变;从地方社会福利模式为主向联邦政府承担更多责任的模式转变。它标志着美国是以一种新的、创造性的方式形成了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的责任意

犯罪原因的社会学解析(1)

〈内容摘要〉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之一,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本文以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一种宏观层次上,利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解构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分析犯罪原因,同时提出了社会控制的作用与方法。希望以一种交叉学科的分析方法,解析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社会连续统人格文化社会越轨行为犯罪原因 引言 自从犯罪学产生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这个古老的论题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并且形成了犯罪学领域中最为复杂的理论群,因而犯罪原因的研究是犯罪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⑴在犯罪研究中,犯罪原因是中处于重要的地位。犯罪学的产生就是以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为开端的,但是各国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始终存在着分歧,例如:菲利把犯罪原因分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即犯罪原因三元论。而李斯特将犯罪行为归结为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造成的,即犯罪原因二元论。同时,菲利和李斯特又根据各自的犯罪原因理论提了相应的犯罪控制和社会对策理论。菲利指出,为了防止社会免受犯罪的侵害必须充实“代替刑罚”的社会政策、福利政策等,传统的刑罚是不够的,对行为人应科处作为对其“危险性”处置的“制裁”。⑵而李斯特根据其犯罪原因二元论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 由此可见,犯罪学家们都是以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的犯罪学和社会学方法相结合去研究犯罪原因的。“从社会学角度去研究犯罪原因和提出犯罪对策,是犯罪学领域中的最一般形式。” ⑶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帕森斯改革了以前的社会学理论,提出了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将人类的理性置于一种更坚实的基础之上。下面将以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背景和主要思路,将人类社会置于社会连续统一体中(帕森斯称为社会连续统),考察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地位,以及因为社会行为中的相对作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以解析由于个人的某种需要无法满足或其他各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了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形成。 一人格系统 所谓人格,是指“人在自己的素质和环境的制约,但同时能作为主体决定干什么”;人在自己的素质及环境之下,通过日常行为或体验的积累自己形成了自己的人格。⑸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同时在人的意识形态的领域,人格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因为人格涉及到个体的需求倾向,这些需求倾向是合群需要和精神需要。通过社会化过程,客体的社会化阅历逐渐丰富,它们成为具有个体身份的社会有机体中的一分子。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往往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生活群落或生活群体)。中国有句俗语:“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们在社会连续统中,都有各自的利益需求和目的,根据人们利益的趋同性,便形成了某种生活群体,生活群体中的个体是有着共同的利益需求、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共同的兴趣爱好。因为个体之间长期密切的相互交往容易使人变得互相模仿,而且人与人的交往越密切,就越彼此模仿。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提出了“犯罪模仿论”,其基本观点就是:个体是由所处的环境中被普遍认同的生活习俗塑造的,如果某人实施偷窃或杀人,这是模仿他人所知;同理,青少年、穷人、社会声誉低的人之所以容易犯罪,是因为他们想努力同富人、成年人、社会声望高的人攀比的结果。⑹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团滕重光也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有自己的人格意味着各自具有主体性。……人格与行为相对作用,任何行为都是人的人格的表现或现实化,没有脱离行为人的人格,也没有脱离人格的行为。⑺人格层次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人格是社会生活的特殊层次,并且意味着个人的独特性。但是这种独特性本身,只不过是社会的产物。人格是具有个体差异性的,但是人是社会的人,要进行社会交往和生活,因此人格形成于此过程中,是社会的产物。 第二,人格层次是主观价值判断的。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因为交往的需要而要进行主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摘要]社会危害性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时也是近年来争议颇多的一个概念。我国前后两部刑法典都在犯罪概念中规定有社会危害性内容,社会危害性也一直是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在犯罪概念的研究中处于核心地位。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尤其是新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后,社会危害性概念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诘难。批评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学者,其主要理由是担心作为犯罪本质特征而存在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缺乏规范质量,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而单独成为认定犯罪的标准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任意出入人罪的危险。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本质特征 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①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在《刑法》第13条规定的各项法益中: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在笔者看来应该是广义的,既包括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包含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指刑法分则中明确细致确定的犯罪形态,也指刑法总则中精炼概括的犯罪定义;既有已被删改的犯罪表现,也有将会被吸纳的犯罪形式;刑法是不断修订变化的,刑法上犯罪的范畴也应是随之不断变化的。而要判断社会危害性是否是刑法上犯罪的本质特征,必须用开阔的、发展的视野看待这一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某一阶段,它的本质特征是要能够充分说明A行为之所以为犯罪行为,乃至B行为之所以曾经为犯罪行为,乃至C行为之所以后来为犯罪行为的共同特质所在。至于“本质特征”,有学者提出这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提法,本质和特征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组合在一起似乎有些不伦不类。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论这一语法上的构词理论,仅从我们一般的理解来看,“本质特征”应是指犯罪最为基本、最为重要、最能区别于其他行为的较深层次的特点。 一、笔者赞同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视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本质特征 但和目前通说一样,需将社会危害性定性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一般违法行为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为了与其相区别,需要将其修订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立法层面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一个行为之所以为犯罪的出发点。当立法者在制定、修改刑法时,需要将何种行为囊括为犯罪行为,又将何种行为剔除出去,一个重

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摘要我们在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时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观察,全面综合各个主客观情况,而且还要透过行为的表面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这样才能真正地正确把握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复杂;易变性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一系列特征。 关于犯罪的特征有几个及这些特征是什么,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很大的分歧。但没有一位刑法学者否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如:马克昌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①何秉松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危害社会的属性,简称社会危害性”②张明楷曾明确指出“传统的三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密切联系,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其他两个特征都是社会危害性的派生与延伸”③从立法上说,“严重到需要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是犯罪。在此意义上说,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社会危害性,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④按照陈光良的理解,“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犯罪的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⑤由此可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有意义的特征,体现了犯罪的实质内容,这也是决定是否成立犯罪的最重要基准。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如何理解刑法上成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诚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并不需借助于象限仪和放大镜,而且它们的深浅程度都不超出任何中等智力水平的人的认识范围,但是,由于环境惊人的复杂,能够把握这些真理的人仅仅是各国和各世纪的少数思想家。”⑥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刑法学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问题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的厘定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社会关系)的侵害性。法益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具体说,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刑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只有当某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某行为根本没有侵害或不可能威胁到法益时,不管行为人的内心思想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分类 (一)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社会危害行为已经造成对社会的实际危害。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各类犯罪,大多属于这种情况。其二是指社会危害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例如,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等等。这种情况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⑦ (二)根据危害的表现形态把危害分为物质性危害和非物质性危害。物质性危害是指能够具体确定和度量的,它是具体有形的物质形态;非物质性危害是指抽象的、无形的和不能具体测量的,诸如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国家机关的威望、公司企业的信誉、公民的人格和名誉等等。我们应该看到,这两种形态的危害并非对立的,两者有时候会因同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

《犯罪社会学》练习题答案

华中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犯罪社会学》练习题库答案 一、填空题 1、辩证的观点;系统的观点 2、计划阶段;实施阶段;分析、总结阶段(顺序不能改变) 3、调查法;观察法 4、格老秀斯;洛克;斯宾诺莎;霍布士;孟德斯鸠;卢梭;潘恩(任填三项) 5、芝加哥学派 6、严景耀 7、犯罪事实;犯罪情况 8、犯罪状态;犯罪规律 9、功利取向型犯罪;价值取向型犯罪;情感冲动型犯罪;传统习俗型犯罪 10、暴力犯罪;环境犯罪;高科技犯罪;公害犯罪 11、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的社会原因 12、矛盾冲突论;综合动因论 13、唯一性;有限性 14、推动作用;暗示作用 15、过分溺爱;简单粗暴 16、制度层;意识层 17、累积性;融合性 18、新文化和旧文化的冲突;本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冲突 19、时代性;民族性;群体性 20、松散式结构;集团式组织结构 21、盗码并机;电信欺骗犯罪 22、通讯领域的计算机犯罪;反政府的计算机犯罪;商业领域的计算机犯罪;计算机虚拟犯罪 23、犯罪形式多样化;犯罪结果多元化 24、主体系统;规范系统;手段系统 25、物质资源;关系资源 26、名誉惩罚;人身惩罚 27、罪刑对等原则;刑罚效力原则 28、及时性;彻底性 29、社会规范 30、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态度 二、名词解释 1、犯罪社会学:犯罪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现象与人类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犯罪现象与人类社会的相互关系就是犯罪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2、刑法学: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法律科学,它以成文法为根本,对犯罪现象进行规范性研究,注重研究犯罪的法律特征以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刑罚学的任务是提出准确的惩治犯罪的原则。 3、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顾名思义,就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所以又叫做违规行为、偏离行为、异常行为等等。

毒品社会危害性的现状与趋势研究

毒品社会危害性的现状与趋势研究 摘要:近代以来,毒品问题一直困扰中国,毒品在极大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近年来,以冰毒、摇头丸、K粉等苯丙胺类的新型毒品犯罪愈演愈烈,毒品种类不断推陈出新,犯罪手段趋于智能化、隐蔽化和武装化,犯罪区域也由东部沿海、西南边境扩大到整个内陆地区,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本文试图分析毒品犯罪的现状和趋势,为将来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提供对策和借鉴。 关键词:毒品、社会危害、趋势 一、毒品的概念 “毒品”在国外则被称之为药物滥用。在我国,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一规定一方面列举了6种常见的毒品。并指出了毒品的范围包括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另一方面也从内涵上指出了毒品的本质特征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 目前在传统毒品久禁不绝的同时,有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所谓的新型毒品,即相对于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由人工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直接作用

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具有成瘾性的精神药品。因其人工合成的属性和易于隐藏在娱乐场所等特点,新型毒品也被称作“实验室毒品”、“俱乐部毒品”。 无论是传统毒品还是新型毒品,都引发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多种疾病的扩散传播,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更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因此,深入分析毒品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大致预测其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趋势。对采取防范与打击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毒品的危害 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吸毒贩毒现象又死灰复燃。对此,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贩毒活动,制止吸毒活动蔓延。但是,毒品滥用的势头没有明显减弱,境外毒源有增无减,国内吸毒人数不断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4年4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达258万人,①据时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介绍,在这些吸毒人员中,阿片类138万人,占53%;合成毒品117万人,占45%;其他3万人,占2%。特别是合成毒品,因其兴奋、致幻等特殊功效越来越受到吸毒者的青睐和追捧,滥用人数年均增长36%。其中,35岁以下青少年占75%。这还仅仅是统计出来的数据,实际情况还远不止于此。因此,我们面临的禁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毒品是严重的人类公害。当今的西方世界,吸毒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司法解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司法解释 发文单位:最咼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00]42号 发布日期:2000-12-5 执行日期:2000-12-10 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 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 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试论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以及老年人口规模的日益膨胀,尤其是高龄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全社会对老龄问题更为关注。其中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是老龄化时代中国政府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首要老年人问题。本文旨在探析老年人养老问题及老年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与社区照顾的关系。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问题社会政策社区照顾 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00年中国65岁及其以上人口为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这标志着在2000年前后中国正式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联合国相关机构认为,在2020年到2040年期间,中国老龄化人口将从11.5%急剧升至21.4%。李浩等预计在2020年中国的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80岁及以上老年人VI将达 到3067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2.37%。①与瑞典、El本、英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在进 人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已经1—3万美元相比,②中国面临着“老龄社会”来临带来的“未 富先老”的巨大养老压力。 养老问题,包括经济供养和日常照顾服务问题,是老龄化时代中国政府血药面对和解决的首要问题。③从社会发展来看,家庭养老不仅体现了待机之间经济上的互惠互助,更重要 的是体现了供养双方精神上的互相慰藉,在家庭中,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融洽的亲情关系,是任何其他社会关系所无法代替的,这是家庭养老的优点所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现代化,人口流动的加剧,人的个人意识增强,传统大家庭的观念逐渐淡化,老年人的家庭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目前家庭规模日趋缩小,核心家庭、空巢家庭、老年人家庭日益增多,传统的家庭养老已逐渐不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需要,传统的家庭养老已经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正是在此背景下,借助于包括正规服务、社区志愿者及社会支持网络等社区资源在内的城市社区照顾养老模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积极尝试,成为继传统的家庭养老与现代机构养老之外的第三种养老模式。 “本文将城市老年人的“社区照顾”界定为:在国家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下,以社区为依托,为满足日常生活自理有困难的城市老年人的日常牛活照顾需求而提供的养老服务,包括建立和发展老年福利设施、开展居家照顾、H问托老服务等一系列的照顺项目。包含两层涵义:①不使受助者脱离他所生活所熟悉的社区,在本社区内进行服务;②动员社区力量,运用社会人际资源(包括正规照顾资源与非正规照顾资源)RP社区支持体系开展服务.终极目标是协力让受助者尽量维持在社区内,过最大程度的独立自主的生活。 ① 李浩:《浅谈养老机构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国民政)2007年第4期 ② 屠瑾:《社会保障基金的危机与治理》,《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③ 关信平:《社会政策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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