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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分局《涉税须知特刊》2008年第1期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2007年汇算清缴工作及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反映的问题明确如下,希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需要明确的有关项目的计算口径:

1、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2、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3、《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二)填写要求: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一行项下填报。

4、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纳税调整后所得。

5、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的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6、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调整为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即计税工资总额)。

7、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2.5%计提并实际使用(即已计提而未实际使用部分不得税前列支)。

8、按现行政策规定,只对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补缴税率差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即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若被投资企业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实行定期低税率的,也是免税的投资收益);

9、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10、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1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央行2007年最后一次加息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7.47%和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执行。须提供贷款合同和发票。

第二部分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仍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需要明确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2003]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拆迁补偿费收入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购买的名贵字画、古董等收藏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经营字画的企业除外),所支付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对实行核定征收的旅行社,凡旅行社与游客签定合同或协议,旅游公司可以营业收入扣减相关代垫车船票等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五、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未能取得相关费用或原材料发票,会计处理以合同等凭据入账,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费用或原材料发票的,可调整预估价计入所属纳税年度。

六、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超市出售的消费卡,根据税前扣除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可在购买方实际消费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并相应结转成本。

七、技术改造投资抵免

1、享受投资抵免政策的是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基期年度为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优惠,须从实行查帐征收的年度计算。

2、省经贸委《确认书》及设备采购清单未列明采购设备型号与规格,但企业实际采购的设备,属于《确认书》及清单范围,可申请抵免,企业实际抵免时,应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具体的设备型号和规格。

八、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中外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经县以上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技术开发立项,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提条件,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抵扣。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明确了可以结转抵扣的是实际发生的部分,而不是加计扣除部分。(即加计扣除的金额只是在当年,以不亏损为限。)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过失造成非本企业人员伤亡或非本企业的财产损失,其赔付的赔偿金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

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08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纳税人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中国禁毒基金等19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三、对政府鼓励(有明细范围)的新办文化企业(2004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原政策为五年,现再延长2年。

十五、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政策按财税[2006]100号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1.1.起至2008.12.31.止。

十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国税发[2006]103号补充通知执行

十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已于2006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八、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二十、财政部财企[2007]48号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明确2007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年终申报企业如冲回,应作纳税调增;另截止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的帐面余额为结余的,节余部分,继续按原规定使用完,先用节余数。以后年度按规定标准据实扣除。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十一、所得税需报备事项(发生时应即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类):

1、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成本费用;

3、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需税前扣除;

4、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5、凡工资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税前扣除时需进行报备;

6、企业支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8、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资、培训费的扣除;

9、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10、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

11、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12、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1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二十二、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服装生产企业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国税发[2006]107号2006.1.1.起执行。

第三部分汇算清缴的工作要求

1、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头戏,各单位要充分重视,确保今年汇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2、汇算清缴对象:实行查帐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都要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一式二份);②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③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的纳税申报资料。

4、报送时间要求:①正常经营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③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6、做好涉税事项的上报审批工作:

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文书,截止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不再受理,管理科手上的文书加紧上报。

②减免税审批文书,截止4月30日前。

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在4月30日前由纳税人自行交我局办税大厅全程服务窗口(下沙的企业也可交我局下沙征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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